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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佑仁
成功大學中文系
《鄭子家喪》甲本簡2有「(以)(歿)入(地)」一句,乙本簡2「」字作「及」,這個版本用字的差異,衍生出許多值得討論的問題,例如「」、「及」二字是均可通讀呢,還是必有一字為訛?若應有一字為訛,那麼何者為正?有學者認為乙本錯誤的字句,甲本多是正確的,這是甲本抄手在校讀乙本後補足的結果,其說然否?筆者欲用本文來討論這些問題。
「(以)入(地)」(甲本簡2)
「(以)入(地)」(乙本簡2)
原考釋者陳佩芬先生將甲、乙兩本都釋作「以及入地」,並指出:「及內:讀為『以及入地』。『入地』,入於地下,猶言死也。」。[1]
復旦讀書會〈《上博七·鄭子家喪》校讀〉認為:「甲本的『𠬸(沒)內(入) (地)』乙本作『及內(入)(地)』,『𠬸』作、『及』作二字字形相近,必有一譌字。從文意看,由於楚師討鄭旨在使子家無法成禮而葬,『□入地』應理解爲『入葬』這個實在的行動,而不是原整理者認爲的『猶言死』,所以當以甲本的『𠬸(沒)』爲是。」 [2],認為「」是正字,「及」是訛字。
陳偉先生在〈《鄭子家喪》通釋〉中提出不同意見,他指出:「及,甲、乙二本寫法不同。『入地』見于漢人語,猶言下葬。如《白虎通·崩薨》云:『葬之爲言下藏之也。所以入地何?人生于陰,含陽光,死始入地,歸所與也。』如果其前一字爲『沒』,語句會顯得不通順。因而此處當以作『及』爲是。甲本近似『𠬸』的那個字很可能是『及』字异寫。」[3],認為以「及」為是。
李天虹先生〈《鄭子家喪》補釋〉贊成讀書會說法,認為:「復旦讀書會認為:『𠬸』、『及』二字字形相近,必有一訛字,當以甲本的『𠬸(沒)』為是。其說可從。沒,死也。《唐虞之道》簡2~3:『身窮不均,𠬸(沒)而弗利,窮仁矣。』『入地』,陳偉先生指出見于漢人語,猶言下葬,如《白虎通·崩薨》云:『葬之爲言下藏之也。所以入地何?人生於陰,含陽光,死始入地,歸所與也。』與下葬有關的『入地』之語,還見於《漢書》。如《王嘉傳》:『聖王斷獄,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故死者不抱恨而入地,生者不銜怨而受罪。』《楊王孫傳》:『楊王孫……及病且終,先令其子,曰:『吾欲臝葬,以反吾真,必亡易吾意。死則為布囊盛尸,入地七尺。』《說苑·反質》記這件事說:『楊王孫病且死,令其子曰:‘吾死欲倮葬,以反吾真,必無易吾意。’祁侯聞之,往諫曰:‘竊聞王孫令葬必倮而入地,必若所聞,愚以為不可’。』凡此均以『死』與『入地』並提,亦可佐証復旦讀書會以乙本『及』為『𠬸』之訛是正確的。」 [4]。李松儒先生也認為乙本是誤字 [5]。
劉信芳先生〈《上博藏(七)》試說(之三)〉則認為:「甲本『』,乙本作『及』,二字形近,均可讀通。」[6]
佑仁按:甲本的「」字乙本作「及」,讀書會認為二字形近,必有一字為譌,劉信芳先生則指出二說均通。我認為讀書會的看法可信,二字應有一字為誤,除了讀書會所提出「」(甲本)、「」(乙本)字形接近的證據外,甲、乙兩本文字書寫的行款,也是觀察這個問題的重點。 甲本完簡約33.1~33.2公分,乙本完簡約47.5公分,乙本較甲本長十餘公分,照理講乙本在竹簡的使用量上應較甲簡少,但事實卻不是如此,乙本的文字行款較為疏朗,而甲本則較為緊密,因此兩篇都使用了七枚竹簡,值得留意的是,甲、乙本文字在竹簡中的相對位置差異不大,而且兩個版本的第三簡都是「神以爲怒,吾將何以答?雖邦之病,將必爲師。乃起師圍鄭三月。鄭人請其故,王命答之曰:鄭子」等內容[7],我認為這不是巧合,此充分說明書手是據某本而抄寫成另一版本[8],書手抄寫時,在有意無意之中導致二版本的書寫行款頗為類似,如此一來「及」、「」應有一者是錯字。
再來的問題是,「及」與「」到底哪個是正字,哪個是誤字,復旦讀書會認為「」字正確,李天虹先生、李松儒先生從之,陳偉先生則認為「及」字正確。我認為復旦讀書會的看法是可信的。陳偉先生曾懷疑若「入地」前一字爲「」,語句會顯得不通順,其實簡文「以歿入地」古籍或作「以歿於地」,《左傳˙襄公十三年》:「若以大夫之靈,獲保首領以歿於地」[9],「歿」、「沒」通,也可作「沒于地」[10],《左傳‧隱公十一年》:「若寡人得沒于地,天其以禮悔禍于許,無寧茲許公復奉其社稷」[11] 。《左傳》的「以歿於地」或「沒于地」是指人死後埋葬於地下,而〈鄭子家喪〉改「於(或于)」為「入」,則是強調入葬的動作[12] ,以呼應本篇的意旨。鄭子家戕賊鄭靈公,死後仍欲保其炎而入葬,楚莊王因此千方百計透過「圍鄭三月」、「剺木三寸」、「索以」等手段,要使子家滅炎於九泉之下,所以參考《左傳》「以歿於地」的解釋,可將簡文「以歿入地」翻譯作「死後埋葬入地下 」。
而「以歿(沒)於地」或「歿(沒)於地」的用法,也大量保留在後世文獻中,如《三國志》裴松之注引《獻帝傳》原文云:「長守今日,以沒於地,以全魏國,下見先王」[13] 《晉書˙西戎》:「若獲保首領以沒於地,先君有問,其將何辭!」[14] 《晉書˙肅宗明帝紹》:「則朕沒于地下,無恨黃泉」[15] 。到了南朝江淹〈恨賦〉:「齎志沒地,長懷無已。」[16],其「沒地」一詞就是簡本「沒入地」與古籍「沒於地」之簡省。
若從簡文「以歿入地」這句話來考察,甲本的用字較為正確,推敲乙本訛誤的原因,可能是同簡前段有「以及於今」一句,故乙本書手在抄寫到「以入地」時,誤將「」誤寫成「及」,王叔岷先生稱這種現象為「涉上下文而誤」[17] 。李松儒先生曾透過〈鄭子家喪〉甲、乙本的字跡進行比對研究,其結論是乙本許多錯字、漏字之處,甲本都正確無誤,例如甲本簡2「今鄭子家殺其君」一句,乙本漏「今」字,這是由於「甲本抄手在校讀乙本後補足的結果」[18],也就是說書手據乙本而寫成了甲本時,同時糾正了乙本的錯誤。我的看法與李先生相反,我們知道楚簡中文字的訛誤問題頗為常見[19],如果說〈鄭子家喪〉乙本訛字、漏字之處,在甲本都正確無誤,那麼恐怕是書手據甲本而抄寫乙本時,不慎把甲本的「以歿入地」因為涉上而誤之故,錯抄成「以及入地」,又不慎將「今鄭子家殺其君」的「今」字給遺漏掉,我認為這個可能性會比較高。
[1] 馬承源先生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處竹書(七)》,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頁174、181。
[2] 復旦網研究生讀書會:〈《上博七·鄭子家喪》校讀〉,復旦網,2008年12月31日。
[3] 陳偉先生:〈《鄭子家喪》通釋〉,武漢簡帛網, 2009年1月1日。
[4] 李天虹先生:〈《鄭子家喪》補釋〉,武漢簡帛網, 2009年1月12日。
[5] 李松儒先生:〈《鄭子家喪》甲乙本字跡研究〉武漢大學簡帛網,2009年6月2日
[6] 劉信芳先生:〈《上博藏(七)》試說(之三)〉,復旦網,2009年1月18日。
[7] 雖然乙本簡3上下皆殘損,但從竹簡空間及相對應甲本的文句來看,它與甲本文字相同應無疑義。此外,原考釋者對於乙本的補字有誤,可參復旦網學術討論區「關於《鄭子家喪》乙本的補字問題」一文筆者與葛亮先生的留言,2009年12月27日,網址:http://www.guwenzi.com/ShowPost.asp? ThreadID=2559
[8] 李松儒先生也已留意到甲、乙兩本的主從關係,參李松儒:〈《鄭子家喪》甲乙本字跡研究〉武漢大學簡帛網,2009年6月2日。
[9] 參李學勤先生主編:《十三經註疏˙春秋左傳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12月),頁1045。
[10] 古籍「沒」、「歿」通,高亨:《古字通假會典》,(北京:齊魯書社出版,1989年),頁609、610。古籍「于」、「於」亦通用,參高亨:《古字通假會典》,(北京:齊魯書社出版,1989年),頁823。
[11] 參李學勤先生主編:《十三經註疏˙春秋左傳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12月),頁144。
[12] 關於「入地」猶言「入葬」的看法,復旦讀書會、陳偉先生、李天虹先生等學者已有詳細的說明,可信。復旦網研究生讀書會:〈《上博七·鄭子家喪》校讀〉,復旦網,2008年12月31日,陳偉先生:〈《鄭子家喪》通釋〉,武漢簡帛網,2009年1月1日,李天虹先生:〈《鄭子家喪》補釋〉,武漢簡帛網,2009年1月12日。
[13] (晉)陳壽撰、(宋)裴松之注:《三國志》,(香港:中華書局香港分局, 1971年),頁65。
[14] (唐)房玄齡:《晉書》,(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11月),頁2539。
[15] (唐)房玄齡:《晉書》,(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11月),頁165。
[16] (梁)蕭統撰、(唐)李善等注:《增補六臣註文選》, (臺北縣樹林鎮、華正書局,1974年),頁303。
[17] 王叔岷先生撰:〈斠讎學(補訂本)〉,(臺北:中央硏究院歷史語言硏究所,1995年),頁286-287。
[18] 李松儒先生:〈《鄭子家喪》甲乙本字跡研究〉武漢大學簡帛網,2009年6月2日。
[19] 參裘錫圭先生:〈談談上博簡和郭店簡中的錯別字〉,收入《新出楚簡與儒學思想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3月),頁13-25。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0年1月9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0年1月9日
点击下载附件:0594〈鄭子家喪〉「以歿入地」考釋及其相關問題
〈鄭子家喪〉甲、乙本各有兩個「起」字,分別作:
原考釋把這四字通通都隸定作從辵從「己」,學者們不是承襲此說,就是直接讀作「起」,不嚴式隸定。原考釋讀「起」可信,但在字形上甲、乙本的偏旁很清楚是不同的,乙本從「己」沒有問題,但甲本隸定應作從辵從「巳」(「巳」字參《楚文字編》頁851-852),「起」字從己、從巳兩種寫法都曾出現(《古文字詁林》第2冊第209頁),《說文》「起」字古文就從「巳」(為聲符),楚簡「巳」、「己」構形不同(參《楚系簡帛文字編》(增訂本)頁1233、1214),〈鄭子家喪〉兩本的寫法也有很明顯的差異,嚴式隸定應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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