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周書·皇門篇》校注、寫定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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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連龍
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
《皇門》,今《逸周書》第四十九篇,記載了周公訓誡群臣獻言薦賢,助己治國的事蹟。因該篇文字質古深奧,清代時已為莊述祖[1]、丁宗洛[2]、陳逢衡[3]等學者列為周初文字,至朱右曾《逸周書集訓校釋》(下文簡稱《朱釋》)綜合諸家所論,以《皇門》篇“大似今文《尚書》,非偽古文所能仿佛”。《皇門》篇成文西周,遂成定讞。近年來,隨着出土金石、簡帛文獻的不斷發現,《逸周書》逐漸成為史學界研究的一個熱點,《皇門》篇也經常為學者所提及,关于其成文年代的判断多宗清人之說。如劉起釪先生認為《逸周書》中 “關于周武王的幾篇和周公篇卷中的少數幾篇,即《克殷》、《世俘》、《商誓》、《度邑》、《作雒》、《皇門》、《祭公》七篇,可確定為西周文獻”[4]。此外,蔣善國[5]、黃懷信[6]、郭偉川[7]、周玉秀[8]、余瑾[9]等學者對《皇門》篇的成文年代也有所論及,均主張《皇門》篇為西周之作。诚如前賢及當今學者所論,《皇門》篇為周初作品應無異議。如此可言,《皇門》篇的史料價值當不在《尚書》周初各篇之下,對于周初史事研究具有重要意義。但略為遺憾的是,目前罕有學者對《皇門》篇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 究其原因所在,大致可歸于《皇門》篇衍字訛文較多,文義晦澀難通之故。1995年,黃懷信等學者繼朱右曾《逸周書集訓校釋》之後,編撰了《逸周書彙校集注》[10](下文簡稱《集注》)一書,兼集各家校語,輯錄諸家注說,于《逸周書》及《皇門》篇研讀多有助益。然《集注》徵引既博,平列諸說,讀者往往無所適從。有鑒于此,今筆者擬借鑒顧頡剛先生《<逸周書·世俘篇>校注、寫定與評論》[11]文章體例,于《皇門》篇進行系統研究,在校注文字基礎上,寫定篇章,並對《皇門》篇及相關史事進行評論,希望藉此促進《皇門》篇的進一步研究。
甲 校 注①
①本文據《四部叢刊》影印明嘉靖二十二年章蘖刊本。
皇門①解②第四十九③
① 孔晁《注》(下簡稱《孔注》) :“路寢左門曰皇門。閎,音皇也。”莊述祖《尚書記》(下簡稱《莊記》): “皇,大也。路寢之門,其左曰左閎門。”孔、莊皆以 “閎門”為路寢之門,“閎”音“皇”,故名“皇門”。按:其說非是。“閎門”非為路寢之門,系指廟堂之門,詳下“閎門”注。
② 陳逢衡《逸周書補注敘略》:“是書命名,俱以‘解’名其篇。案《說文》:‘解,判也。’《博雅》:‘解,說也。’《玉篇》:‘釋也。’《文心雕龍》曰:‘百官詢事,則有關刺解諜,解者,釋也,解釋結滯,征事以對也。’又《古今樂錄》:‘傖歌以一句為一解,中國以一章為一解。’王僧虔啟云:‘古曰章,今曰解。’據斯二說,古人原有以一篇為一解者。求之春秋時,惟《管子》有《牧民解》、《形勢解》、《立政九敗解》、《版法解》、《明法解》,然皆申明前篇之意而為解說,故曰解,與《周書》又不同。”唐大沛《逸周書分編句釋》(下簡稱《唐釋》): “是書稱‘解第’者,猶言篇第也。”朱右曾《逸周書集訓校釋序》:“‘某某解第幾’,此孔晁所目也。”顧頡剛《<逸周書·世俘解>校注、寫定與評論》:“疑《逸周書》以有孔晁《注》,篇題下因署以‘ 解’,猶韋昭《國語解》耳。”黃懷信《<逸周書>源流考辨》:“書(筆者注:《逸周書》)之解者當是景、武時代人,……‘解’字當是漢傳四十五篇本與汲冢本合編者依例而加。”[12]按:蔡邕《明堂月令論》:“《周書》七十一篇,而《月令》第五十三。”蔡邕所見《月令》篇無“解”字,說明《漢書·藝文志》著錄之“《周書》七十一篇”亦無“解”字。黃懷信先生認為《逸周書》中有解文,後世編者依例而加“解”字。此說不足信據。一则上引蔡邕所言已證漢代《逸周書》篇名無“解”字,二則《逸周書》中多見的“以數為紀”的解說之文非為漢人解語。茲舉一例:黃先生認為《大武》篇“此九者政之因也”、“此九者攻之開也”、“此七者侵之酌也”等語為解者所加。按:今見慈利竹簡《大武》有“四曰同惡相助,五曰遠宅不薄,凡此九者政之因”[13]之文。是可知,“凡此九者政之因”等句為原文所有,與所謂漢人解語并無關係。另外,《逸周書》無孔晁注的十七篇中少見所謂“解語”,亦證“解語”說不確。又按:今《逸周書》有《序》一篇,概述諸篇寫作之緣由。《序》文作者為今見《逸周書》的整理者,已為學界所公認。值得注意的是,《序》文列舉諸篇之名並無“解”字。此則說明《序》文作者在整理《逸周書》時,并未見到諸篇有“解”字。筆者已證,《周书序》出于西晉荀勖等學者之手,時間在荀勖等合傳本《逸周書》與汲冢“《周書》”之後[14]。换言之,《周書序》可進一步證明“解”字出現於西晉之后 。稽之傳世文獻,今《逸周書》篇名有“解”字並被文獻徵引始見于唐代。 《北堂書鈔》卷四十二、卷一百十八分別徵引“《周書·大武解》”及“《汲冢周書·史記解》”之文,是知唐代时《逸周書》篇名已具“解”字。此後,唐、宋文獻徵引《逸周書》篇名稱“解”者逐漸普遍,其例于《太平御覽》、《黃氏日抄》及《玉海》等書中甚多,兹不备举。根據上文的推論,大致可斷定《逸周書》篇名的“解”字出現于西晉至唐之間,即兩晉南北朝時期。上舉陳逢衡所引《古今樂錄》:“傖歌以一句為一解,中國以一章為一解。”王僧虔啟云:“古曰章,今曰解。”誠如陳氏所言,《逸周書》篇名“解”字的出現應與樂府有關。今《逸周書》除個別西周作品外,其余諸篇普遍採用整齊的四言、五言及七言句式,多用韻語,這與樂府的語言形式極為相似。在內容上,樂府歌辭中多見首尾完整的敍事詩,《逸周書》中也不乏這樣的作品。如《武寤》篇以四言句組成的詩歌式樣記述了武王滅商的整個過程。而且,此類敍事篇章在《逸周書》中所占比例較大。加之,隋唐時期《逸周書》從《漢書·藝文志》之《六藝略》“書類”,降至《隋書·經籍志》“委巷之說,迂怪妄誕,真虛莫測”的“雜史”類。在性質上,《逸周書》與魏晉時期流行的樂府更加接近。基于這種相似性,兩晉南北朝間學者整理《逸周書》時,于篇名加以“解”字。
〔Ⅰ〕維正月庚午①周公格②左閎門③會群門④
①按:今本《竹書紀年》載,成王元年, “庚午,周公誥諸侯于皇門”。事與本篇同。據劉歆《世經》說,“成王元年正月己巳朔”,“庚午 ”為正月二日。此外,“維某月某日”的記時方式習見于西周文獻及金文。如《逸周書·世俘》:“維四月乙未日,武王成辟四方通殷命有國。”《尚書·多方》:“惟五月丁亥,王來自奄,至于宗周。”《何尊》銘文:“惟王初遷宅于成周,……在四月丙戌,王誥宗小子于京室。”均與本篇文例同。
②《史略》、《玉海》卷九十、二百六十九引此有“于”字,王念孫《讀書雜誌·逸周書》(下簡稱《王志》) 、《朱釋》、孫詒讓《周書斠補》 (下簡稱《孫斠》) 皆據以增補。按:“格”,金文作“各”,傳世典籍作 “格”。觀金文用“各”例,“各”後接“于”字並不固定,故此處暫不擬增“于”字。
③《孔注》:“路寢左門曰皇門。閎,音皇也。”《莊記》:“閎門,路門之外掖門也。”孔、莊之說不知所據。按:《爾雅·釋宮》:“衖門謂之閎。”衖,小巷。《說文·門部》釋“閎”為“巷門”。又《左傳·成公十七年》有“而入閎門”句,此“閎門”即宮中夾道之門,當為《爾雅》、《說文》所本。值得注意的是,閎,從門厷聲,門之通名,不獨為巷門。《左傳·襄公三十一年》“高其閈閎”,閈、閎皆門之泛稱,可為其證。在“閎”所指代諸門中,廟堂之門尤為值得關注。如《左傳·襄公十一年》及《左傳·昭公五年》兩見“盟諸僖閎”,“僖閎”即指魯僖公廟堂之門。《爾雅·釋宮》郝懿行疏謂“宮中衖亦名閎,因而廟中門亦名閎”。至確。又按:周初訓誥多于宗廟進行,上引《何尊》銘文載成王于宗廟訓誥宗族小子,所涉及的時間、對象及內容多與本篇相類,地點也應相同。所以,本篇 “閎門”釋為廟堂之門更為妥當。
④《周書序》、《玉海》卷九十、二百六十九引此並作“會群臣”,《王志》、丁宗洛《逸周書管箋》(下簡稱《丁箋》) 、《朱釋》諸家據以校改,盧文弨《抱經堂校定本逸周書》(下簡稱《盧校》)、 《唐釋》、俞樾《周書平議》(下簡稱《俞議》) 、潘振《周書解義》(下簡稱《潘義》) 、《莊記》、陳逢衡《逸周書補注》 (下簡稱《陳注》) 未改。按:“群臣”除見征于《玉海》之外,《周書序》亦作“周公會群臣于閎門”。今本《竹書紀年》所云“周公誥諸侯于皇門”之“諸侯”,義亦近于“群臣”。以上所舉材料似可證明“群門”應作 “群臣”。但本篇周公訓誥對象與“大門”、“宗子”、“勢(邇)臣”等人相類,皆屬宗族成員,稱“群門”也未嘗不可。此問題聚訟已久,姑且存疑,以俟賢者及新材料之證。
〔Ⅱ〕曰嗚呼下邑小國①克有耇老②據屏位③建沈入④非⑤不用明刑⑥維其開⑦告于予 ⑧嘉德之說命我辟王⑨小至于大⑩
①《孔注》:“言下邑所行而我法之。”以“下邑小國”為友邦冢君。《陳注》從之。《莊記》:“下邑小國謂周。”按:孔、陳並非,當以莊說為是。周之滅商,本以屬國身份為之。這種屬國觀念,在滅商後,仍然對周初統治者的言行有着深遠影響。所以,周初文誥中習見周人稱商為“大國殷 ”(《尚書·召誥》)、“大邦殷”(《尚書·召誥》)、“大邑商”(《何尊》)、“大殷”(《逸周書·祭公》),而自稱為“小邦周”(《尚書·大誥》)、“小國”(《尚書·多士》、《逸周書·嘗麥》)。所以,“下邑小國”應為周之謙稱。
②《孔注》:“耇老,賢人也。”《潘義》:“耇老,面凍黎若垢惡人也。 ”《莊記》:“耇老,老成人也。”《唐釋》:“耇老,謂年高德即者。”諸家所言可從。按:《說文·老部》朱駿聲通訓定聲:“耇,當訓老人背傴僂也。”“耇老”本指年長者,于先秦文獻及金文中又可通訓為年長之臣。《國語·晉語》:“吾聞國家有大事,必順于典刑,而訪咨于耇老,而後行之。”韋昭注:“耇老,家臣室老。”《師咢父鼎》:“用旂(旗)眉壽黃句吉康。”“黃句”即“黃耇”。此外,“耇老”還可單稱為“耇”或“老”。如《尚書·微子》:“咈其耇長舊有位人。”偽《孔傳》釋為致仕之賢。《尚書·君奭》:“耇造德不降。”此“耇”即有德的年長之臣。又,《中山王壺》:“天子不忘其勳,使其老策賞仲父,諸侯皆賀。”銘文中的“老”,應為天子之老臣。本篇之“耇老”,也應訓作此義。如進一步言之,此“耇老” 又當代指殷商遺臣。《尚書·康誥》:“汝丕遠惟商耇成人,宅心知訓。”即周公告誡康叔不要疏遠殷商遺賢,用心聽取他們的教導。相類句例於《尚書》其他篇章習見,不贅。本篇中,周公重用“耇老”所講之“嘉德”,正與《尚書》句例合。此外,篇中有“罔不用明刑”等句,亦可佐證“耇老”即指殷商遺臣。
③《潘義》:“屏內,見君之位,在路門外者。”《莊記》:“屏謂之樹,門屏之中謂之寧,中庭之左右謂之位。”《陳注》:“屏位,如《玉藻》所謂某屏之臣是也。或曰屏攝之位,言能承祀也。”《唐釋》:“屏位,《爾雅》:‘屏謂之樹。’《禮緯》:‘天子外屏,諸侯內屏,屏在路門之內外。’位,則所立之位,蓋指君言,非謂耇老之據屏位也。”諸說恐誤。按:《說文·手部》:“據,杖持也。”引申有依靠、憑藉之義。《詩經 ·邶風·柏舟》:“亦有兄弟,不可以據。”毛傳:“據,依也。”鄭箋:“兄弟至親,當相據依”。“位”古通作“立”。《左傳·昭公二十二年》“又惡王子朝言”,杜預注:“子朝有欲位之言。”陸德明釋文:“ 一本‘位’作‘立’。”金文“位”不從人,《頌鼎》、《克鼎》等銘文中“即立”就是“即位”。所以,“據屏位”即“據屏立”,言殷商遺臣依靠周天子之屏而立,以喻臣于周庭。
④“入”,《盧校》改“人”,諸家從。非是。按:“沈”當讀作“忱”。沈、枕、諶、忱從冘得聲,古通。“忱”,訓為信。《詩經·大雅·大明》:“天難忱斯,不易維王。”毛傳:“忱,信也。”“入”與“納 ”同。《周易·蒙卦》“納婦吉”,漢帛書本“納”作“入”。《尚書 ·堯典》:“夙夜出納朕命”,《史記·五帝本紀》作“夙夜出入朕命”。均可為證。“納”,因有“入”、“內”之義,故經傳多用以表示進言,且要之以誠信。《尚書·舜典》:“命汝作納言,夙夜出納朕命,惟允。”偽《孔傳》:“納言,喉舌之官,聽下言納于上,受上言宣于下,必以信。”《孔疏》釋“必以信”:“不妄傳下言,不妄宣帝命,出納皆以信也。”又,《詩經·大雅·烝民》:“出納王命,王之喉舌。”《鄭箋》:“納王命者,時之所宜,複于王也。”本篇“建忱納”亦作如是解,言殷商遺賢進獻誠信之言。“建忱納”與“據屏立”對文,俱言殷商遺賢用事,下文方接云因告嘉德而不用明刑。抑或,“入”系“漸”之訛。《尚書·禹貢》並有“東入于海”、“東漸于海”之語,偽《孔傳》:“漸,入也。”“入”、“漸”義同而通。又,“漸”與“潛”古通。《尚書·洪范》:“沈潛剛克。”《左傳·文公五年》作“沈漸剛克。”《史記·宋微子世家》同。“沈漸”實即“沈潛”,義指下層庶民。“建沈潛”,謂採用下民之言。此亦可通。
⑤“非”,《盧校》改“罔”。
⑥《孔注》:“不用明法。”按:《詩經·大雅·抑》:“罔敷求先王,克共明刑。”《毛傳》:“刑,法也。”“明刑”,還見于《毛公鼎》、《秦公鐘》等銘文,為周人成語。此外,《周禮·秋官·大司寇》:“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鄭玄注:“明刑,書其罪惡于大方版,著其背。”是《周禮》所講“明刑”屬恥辱刑範疇,與本篇“明刑”涵指不同。
⑦《莊記》:“當作‘啟告。’”可從。漢景帝名“啟”,漢人避諱改書為“開”。
⑧《王志》引王引之說:“此本作‘維其開告予于嘉德之說。’” 非是。按:《尚書·康誥》:“告汝德之說。”《逸周書·祭公》:“公其告予懿德。”“汝”、“予”後俱無“于”字,與本篇文例同,疑“于 ”字因形近“予”而衍。
⑨“辟王”,習見于先秦文獻及金文,為周人語例。《詩經·大雅 ·棫樸》:“濟濟辟王。”《詩經·周頌·載見》:“載見辟王。”皆為其證。另,《作冊卣》、《伯公父簠》等銘文中亦見“辟王”之稱。《陳注》:“辟王,指成王。”可從。
⑩“小至于大”,《孔注》:“小大邦君也。”按:《尚書·無逸》兩見“至于小大”,與本篇義同,疑本篇亦當作“至于小大”。
〔Ⅲ〕我聞在昔①有國誓王②之不綏于卹③乃維其有大門④宗子 ⑤勢臣⑥內⑦不茂揚肅德⑧訖亦有孚⑨以助厥辟勤王國王家⑩
①“我聞在昔”,周人語例,亦見《尚書·洪范》、《君奭》等篇。惟《逸周書·小開》、《逸周書·小開武》作“余聞在昔”,略異。
② 諸家皆訓“誓”為“哲”,可從。
③“綏”,諸家訓為“安”。非是。按:《尚書·盤庚》:“用降我凶德嘉績于朕邦。”“績”,于省吾《尚書新證》訓為“綏”。甚確。《論語·鄉黨》:“升車必正立執綏。”皇侃疏:“綏,牽以上車之繩也。”“綏”即 指登車時手挽的繩索,引申又有繼續之義。《尚書 ·顧命》:“綏爾先公之臣服于先王。”王引之《經義述聞》:“綏,亦繼也。”本篇“綏”亦作繼續之義。“不綏于卹”,言不再為憂所困。故下接云因有大門諸臣輔佐之故。另,《尚書·大誥》:“無毖于卹。”毖,訓為慎,引申為勞。言不為憂所困,與本篇“不綏于卹”相仿佛,可參讀。
④《孔注》:“大門宗子,適長。”《陳注》:“公族公姓也。”《朱釋》:“大族也。”《莊記》改“ 大門宗子”為“大宗門子”。按:孔說近是。“大門”即《穆天子傳》“盛門”,彼言望族,此指大宗族之適長子。所以,“大門”還可稱“門子”。《周禮·春官·小宗伯》:“掌三族之別,以辨親疏。其正室皆謂之門子,掌其政令。”鄭玄注: “正室,適子也,將代父當門者也。”是其證。又,“大門”與《詩經·大雅·板》“大宗維翰”之“大宗”意義相當。按周代適長子繼承制,“大門”具有嗣位的資格,屬于君統。另外,下文“勢臣”作“埶臣”,即“邇臣”,義為近臣。《禮記·表記》、《緇衣》等傳世文獻中“邇臣”與“大臣”對文,是“大門”或作“大臣”,亦未可知。
⑤“宗子”,習見《逸周書》、《詩經》、《禮記》等傳世文獻及《善鼎》等銘文,為周人語例。孔晁以“大門”、“ 宗子”相混。非是。按:“宗子”屬于宗法系統,與“大門”所代表的君統有別。周代宗法制的核心內容為“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禮記·大傳》)。“別子”,即適長子(大門)之外的其他諸子,為表明與君統相區別,要自立宗統。這個宗從“別子”開始,所以叫“別子為祖”。在別子所建的宗裏,也施行適長子繼承制,即“繼別為宗”,而繼“別子”的適長子叫“宗子”。所以,“宗子”是“別子”的適長子。在宗統系統中,血緣關係支配政治關係,宗族成員要一統于“宗子”,所以“宗子”的身份和地位非常尊崇。另外,本篇中周公以商王為例說,是“宗子”應屬殷商之宗法。關于商代宗法制的具體內容,現代學者多傾向于商代存在跟周代相似的宗法制度[15]。
⑥《孔注》:“顯仕”。《莊記》校“勢”為“埶”,並謂:“埶,治也。埶臣,大宗門子之能左王治國者,所謂世臣也。”《陳注》:“勢臣,秉國有權勢者也。”《孫斠》:“‘勢’當讀為 ‘暬’,古文假借。”按:《莊記》校“勢”為“埶”。甚是。惟訓“埶”為“治”,不可從。傳世文獻中“勢” 、“埶”相通,裘錫圭先生論之甚詳[16]。這裏略作補充的是,“埶”、“邇”古同。《禮記·緇衣》:“大臣不治,而邇臣比矣。”郭店楚簡《緇衣》“邇臣”作“埶臣”[17]。另,《禮記·檀弓》“褻臣”,“褻”亦當作“埶”,讀為“邇”。所以,本篇“埶臣”又可讀作“邇臣”。“邇臣”,習見《禮記》、《孔子家語》及《晏子春秋》等先秦文獻,為御事在君左右者。
⑦《盧校》從明萬曆二十二年河東趙標輯刊《三代遺書》本改作“罔”,諸家從。
⑧《孔注》:“茂,勉;肅,敬。”可從。按:“揚”應訓為“續”。《爾雅·釋詁》:“揚,續也。”郝懿行《義疏》:“《書·立政》:‘以揚武王之大烈。’亦當訓續。”另,《逸周書·祭公》“以予小子揚文武大勳”之“揚”也可訓為“續”。“揚”釋繼續之義,正與下文“訖”對文。
⑨“有孚”集中見于《周易》,為周人成語。
⑩“勤王國王家”及下文“人斯既助厥辟勤勞王家”,俱為周代語例。《尚書·金滕》:“昔公勤勞王家。”《尚書·多士》:“矧曰其有聽念于先王勤家。”皆其例。
〔Ⅳ〕乃①方②求論擇③元聖武夫④羞于王所其善臣以至十⑤有分⑥私子⑦茍克有常罔不允通咸獻言在于王所⑧
①《玉海》卷一百六十九引無“乃”字。
②《孔注》:“言旁自羞進。”《盧校》訂“方,旁。羞,進。”《唐釋》:“方、訪古字同,當如‘王訪于箕子’之訪。”按:《國語·楚語》有“旁求四方之賢”、“旁求聖人”句,與本篇語例同。另,《尚書·呂刑》:“虐威庶戮方告無辜于上。”“戮方”,一作“戮旁”。段玉裁《撰異》: “此《今文尚書》也。凡《古文尚書》‘方’字,《今文尚書》多作‘旁’。”段說甚是。李善《文選》注曾兩引《古文周書》,文見今《逸周書》。
③“論”,金文作“侖”,不從言。《說文·亼部》:“侖,思也。”又《說文·龠部》:“龠,理也。”引申有思考、理清之義。《禮記·王制》:“凡官民材,必先論之,論辨然後使之,任事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 鄭玄注:“論,謂考其德行道藝。”《逸周書》有《考德》篇,《序》謂:“武王秉天下,論德施□而□位以官,作考德。”《中山王鼎》作“侖其德”。“擇”,選擇。《國語 ·晉語》:“獻能而進賢,擇材而薦之。”
④《墨子·尚賢》引《湯誓》:“聿求元聖,與之戮力同心,以治天下。”“武夫”並見《詩經·周南·兔罝》及《詩經·大雅·江漢》。是“元聖”、“武夫”皆周人成語。另,《墨子·尚賢》引“先王之書”:“晞夫聖、武、知人,以屏輔而身。”應與本篇有關。
⑤《集注》校“十”為“于”。
⑥《禮記·禮運》:“男有分,女有歸。”鄭玄注:“分,猶職也。”
⑦《孔注》:“私子,庶蘖也。”《莊記》:“私子,餘子。有分私子,謂無氏族可列者。”《陳注》:“分,分土也。有分私子,謂有采邑之庶孽。”《朱釋》:“分,職也。私子,家臣。”並非。按:“私”當訓為“小”。《方言》:“自關而西秦晉之郊、梁益之閑,凡物小者謂之私小。”“私子”義為“小子”,為周初渭水流域方言。諸家以“庶孽”、“家臣”釋之,不合經旨。
⑧此句不通,疑“在”為衍字。按:“在”、“于”同訓。《詩經 ·大雅·大明》:“在渭之涘。”李富孫《七經異文釋》:“《初學記》引作‘于渭’。案:‘在’作 ‘于’,義不甚殊。”《左傳·昭公十一年》:“美惡周必複。”杜預注:“歲星周複在大樑。”陸德明《釋文》:“‘在’,本或作‘于’。”“在”既與“于”義近,不应連文,似“在”為衍字。另,《詩經·鄭風·大叔于田》:“獻于公所。”《庚壺》:“獻于靈公之所。”《叔弓鎛》:“又共于公所。”與本篇語例同,亦可為證。
〔Ⅴ〕人斯是助王恭明祀敷明刑①王用有監明憲②朕命用克和有成③用能承天嘏命④百姓兆民⑤用⑥罔不茂在王庭先⑦用有勸⑧永有□⑨于上下
①劉師培《周書補注》(下簡稱《劉注》) :“是斯是助王恭明祀敷明刑,孔注:‘言善人君子皆順是助法王也。’案據孔注,疑正文當作‘人順斯助王’。‘是’與‘斯’同,蓋衍文也,又注文‘順是助法王’,當作‘順是法助王’。又案《文選·東京賦》李注引作‘恭明祠専明刑’,祠、祀古通,‘専’乃‘尃’訛,即古敷字。薛氏《鐘鼎欵識·盄和鐘銘》‘叡敷明刑’,字正作‘尃’。《拜陵廟詩》李注又引作‘冬助王恭明祀’,‘冬 ’疑‘各’訛,似‘人’下又有‘各’字,孔注皆字即釋‘各’之詞。”按:《劉注》所云“是”衍、“尃”訛,皆是,餘不可從。“恭”本應作“龏”。《晉公盆》:“虔龏盟[祀]”,語例同。“明”亦作“盟”,金文中習見“盟祀” 之語,不贅。“盟”,信也。《國語·魯語》:“夫盟,信之要也。”“敷”,金文作“尃”。除《劉注》所舉《盄和鐘銘》外,《叔尸鐘》:“中尃盟(明)井(刑)。”《叔師鎛》:“中尃盟(明)井(刑)。”亦可為證。可見,“龏盟祀”、“尃明刑”皆周人成語。
②《朱釋》:“明憲,先王之法。 ”
③“有成”見《逸周書·度邑》、《芮良夫》、《詩經·小雅·黍苗》及《詩經·周頌·維清》,為周人語例。
④《莊記》:“嘏,大也。”《朱釋》:“嘏,大。”並非。按:“嘏”,金文作“叚”。《克鐘》:“用匃屯叚永令(命)。”“屯叚”即“純嘏”。《詩經·大雅·卷阿》:“純嘏爾常矣。”鄭箋:“予福曰嘏。”“嘏”又與“假”同,訓為嘉。《詩經·大雅·假樂》:“假樂君子。”毛傳:“假,嘉也。”所以,“嘏命”即“嘉命”。
⑤“百姓”、“兆民”,先秦文獻及金文多見,周人成語。
⑥“用”,疑與“罔”形近而衍。
⑦《王志》引王念孫說,改“先”為“克”。諸家從。
⑧“勸”,諸家皆訓為勉。按:上文已有“茂”,此處不宜再用“勸”。疑 “勸”系“觀”之訛。“觀”,金文作“雚”,後世多誤寫為“勸”。“觀”可訓為觀顧自省之義。《尚書 ·酒誥》:“爾克永觀省。”偽《孔傳》:“汝能長觀省古道”。與本篇用例同。
⑨《莊記》闕處補“啟”,《丁箋》補“孚”,朱駿聲《逸周書集訓校釋增校》(下簡稱《朱校》) 補“亯”。疑闕處為“恭”字。
〔Ⅵ〕人斯既助厥勤勞王家①先人神祗報職用休②俾嗣③在厥④家王國用寧⑤小人用格⑥□⑦能稼穡咸⑧祀天神戎兵⑨克慎⑩軍用[11]克多
①《唐釋》校“既”作“是”,並謂“‘厥’下疑脫‘辟’字”。按:唐說 “辟”字之脫,甚是,惟“既”似不必改作“是”。上文言大門、宗子、勢臣“助厥辟勤王國王家”,此處接云由此帶來的種種休美之事。“既”表已發生之事,並無不妥。
②“報”,《莊記》釋為“烝”,《陳注》讀為“祭”。並非。按:“報”訓反、訓複,引申有回報、酬謝之義。《詩經·衛風·木瓜》:“投我以木瓜,報之以瓊琚。”“報”即用作此例。“職”,諸家訓主,可從。“先人神祗報職用休”,言大門、宗子、勢臣等幫助周王治理國家,則先王神祗將用休美之事作為回報。《尚書·多方》:“天惟式教我用休”,《左傳·文公七年》“戒之用休”,用例與本篇同。
③《孔注》:“先人及天地報之王用善詔家。”清乾隆間王謨輯刊《增訂漢魏叢書》本(下簡稱《王本》) “之”作“正”,“詔”作“詒”,《盧校》“善詔” 校改為“美紹”。按:“嗣”應訓為繼。《爾雅·釋詁》:“嗣,繼也。”“紹”雖與“嗣”義近,但“詒”亦與“嗣”通。《詩經 ·鄭風·子衿》:“子寧不嗣音。”陸德明《釋文》:“嗣,《韓詩》作詒。詒,寄也。”是“詒”亦有傳承之義。故《王本》“詒”字似不必改為“紹”。
④《盧校》:“《困學紀聞》引作 ‘俾嗣在王家’,蓋嗣先人勤勞于王家也。”
⑤“寧”,訓為定。《周易·幹卦·彖傳》:“萬國咸寧”,《左傳·昭公三十二年》:“諸侯用寧”。 用例與本篇同。
⑥《莊記》:“格,至也。”《朱釋》:“格,來。”按:朱說為長。金文及經籍中“格”非一訓,訓為“至”,其後往往加“于”及地點名詞。本篇“格”字後無其他名詞,訓為“來”更妥當。《詩經·小雅·楚茨》:“神保是格。”毛傳:“格,來。”《禮記·緇衣》:“民有格心。”孔疏:“格,來也。君若教民以德,整民以禮,則民有歸上之心,故《論語》云‘有恥且格’。 ”
⑦《莊記》闕處補“家”,《朱校》補“爰”,《陳注》疑為“用”,《黃譯》補“農”。疑闕處為“有”字。
⑧“咸”,《黃譯》以為“成”字之誤。《潘義》:“咸,感也。”《朱釋》:“咸,和也。”按:應以潘說為長。“咸”、“感”古通。《左傳·昭公二十一年》:“窕則不咸。”陸德明《釋文》:“咸,本或作感。”感,《說文 ·心部》:“動人心也。”“感祀天神”,言誠心祭祀天神。
⑨“戎兵”,為軍械之稱,習見先秦文獻及金文。《尚書 ·立政》:“其克詰爾戎兵。”《詩經·大雅·抑》:“弓矢戎兵。”《叔夷鐘》:“余易(賜)女(汝)馬車戎兵。”另外,“戎兵”涉及軍事,又可引申為攻伐。《禮記·月令》:“戎兵乃來。”本篇之“戎兵”即作引申義。
⑩諸家讀“慎”如本字,義謂行軍攻伐慎重。按:本句上下所言皆為神保之故,若講用兵謹慎,突顯不類。“慎”應讀為“順”。《周易·系辭》:“慎斯術也。”陸德明《釋文》:“慎,一本作順。”《國語 ·齊語》:“惟慎端愨以待時。”《管子·小匡》“慎”作“順”。是證“慎”、“順”古通。又,《詩經·大雅·皇矣》:“克順克比。”《中山王鼎》:“克順克俾。”是“克順”為習語。“戎兵克順”,言攻伐之事順利。句義順暢,合乎文旨。
[11]《潘義》:“軍用,楨幹芻茭之類。”《莊記》:“戰功曰多。”按:莊說為是。“用”與“庸”通,《尚書·堯典》:“舜生三十征庸。”《論衡·氣壽》引“庸”作“用”。《中山王鼎》:“寡人庸其德。”“用”即作“庸”。又,“庸”又可訓為“功”。《詩經·大雅·崧高》:“以作爾庸。”鄭箋:“庸,功也。”如此,“軍功”正與上句“戎兵”對文。《潘義》“軍用”雖亦可講通,總不若“軍功”義長。
〔Ⅶ〕王用奄有四鄰①遠土②丕③承萬子孫④用末⑤被先王之靈光⑥
①《孔注》:“奄,同。”《潘義》:“奄,大。”按:孔、潘之說俱從毛傳。《詩經·大雅·皇矣》:“奄有四方。”毛傳:“奄,大也。”《詩經·周頌·執競》“奄有四方。”毛傳:“奄,方也。”另,“奄”還可訓為“覆”、“幠”及 “撫”。金文“奄”,從申從大,會伸展廣大之義。《廣雅·釋詁》王念孫疏證:“大則無所不覆,無所不有,故大謂幠,亦謂之奄;覆謂之奄,亦謂之幠;有謂之幠,亦謂之撫,亦謂之奄。”雖有調和之嫌,亦頗為中肯。又按:金文中習見“匍有四方” (《大盂鼎》、《逨盤》等)語。“匍有”,吳式芬《攈古錄金文》、孫詒讓《古籀餘論》、楊樹達《積微居金文說》等讀為“撫有”,唐蘭《西周青銅器銘文分代史征》、徐中舒《西周牆盤銘文考釋》等讀為“溥有” 。“匍有四方”讀法雖略異,但與本篇“奄有四鄰” 句式相近。“四鄰”習見先秦文獻,《左傳·昭公二十三年》: “古者,天子守在四夷;天子卑,守在諸侯。諸侯守在四鄰;諸侯卑,守在四竟。 ”杜預注:“鄰國為之守。”據文義, “四鄰”為諸侯所在,故史籍中諸侯多與四鄰連文。再按:本篇“四鄰”、“遠土”略涉西周服制。《國語·周語上》:“夫先王之制:邦內甸服,邦外侯服,侯、衛賓服,蠻、夷要服,戎、狄荒服。 ”此為祭公謀父勸諫周穆王時所講周初畿服之制。即甸服為畿內,侯服、衛服為諸夏,要服、荒服為夷狄。本篇“四鄰”既為諸侯所在,自然屬于侯服、衛服。下文還有“遠土”,應為要服、荒服之屬。本篇所論西周服制,則是由近及遠而言之。
②按:“土”應訓為“方”。《周禮·秋官·懷方氏》:“懷方氏掌來遠方之民。”鄭玄注:“遠方之民,四夷之民也。”就其地而言,其屬上文所陳之 要服、荒服。
③《孔注》:“丕,大。”非是。按:《尚書·召誥》:“庶殷丕作。”于省吾《尚書新證》以“丕”訓為“斯”。甚是。其句與本篇“遠土丕承”用例同,“丕”亦當訓“斯”。
④按:“萬子孫”句式多見先秦文獻及金文,為周人成語。如《禮記·檀弓》:“世世萬子孫毋變也。”另,《墨子·天志》:“業萬世子孫,傳稱其善。”孫詒讓《閑詁》:“疑當為‘葉萬子孫’,葉與世同。‘萬’下‘世’字衍。”今見金文祈禱句例大致有:“萬年子孫”(《昆王鐘》)、“枼(世)萬孫子”(《王孫遺者鐘》) 、“枼(世)萬子孫”(《尹征城》)、“子子孫孫萬年”(《伯父鼎》)、“萬年子子孫孫”(《伯公父壺蓋》) 及“萬子孫”(《叔姬鼎》)。其中,以“萬子孫”用例最少。本篇“萬”字前後是否有闕文,暫存疑。
⑤《孔注》:“末,終。”可從。《尚書·召誥》:“王末有成命。”偽《孔傳》:“則王終有成天命。”訓“末”為“終”。另,《墨子·尚賢》:“則天鄉其德,下施之萬民,萬民被其利,終身無已。”句義與本篇相仿佛,可參讀。
⑥“靈光”,先秦文獻罕見,惟《包山楚簡》二六一有 “霝光之綉”之文。“霝”、“靈”古同。《詩經·大雅·靈臺》:“經始靈臺。”毛傳:“神之精明者稱靈。 ”另,傳世文獻及金文中多見“耿光”。《尚書·立政》:“以覲文王之耿光,以揚武王之大烈。”《毛公鼎》:“亡不閈于文武耿光。 ”《禹鼎》:“敢對揚武公丕顯耿光。”用例與本篇同。
〔Ⅷ〕至于厥後嗣①弗見先王之明刑②維時③及④胥學⑤于非夷⑥以家相厥室 ⑦弗恤王國王家
①《潘義》:“厥後嗣,指紂也。”《陳注》:“厥後嗣,夏商季世。”按:以文義推之,“厥後嗣”,上承大門、宗子、勢臣而來,此處用以警誡訓誥對象。另,“後嗣”于先秦史籍習見,為周人成語。
②“先王之明刑”,周代語例。 《尚書·無逸》:“乃變亂先王之正刑。”《牧簋》:“汝毋敢□□先王之明刑。”《毛公鼎》:“汝毋敢弗師用先王作明刑。”《戰國策·趙策》:“先聖之明刑。”(鮑本“聖”作“王”)均與本篇同。
③《孔注》:“時,有。”《盧校》:“‘時’當訓為‘是’,觀注下文知 ‘有’字為誤。”按:盧校可從。“維”、“惟”古通,“維時”即“惟時”,亦可訓為“惟是”。上接厥後嗣不見先王明刑,惟是之故,相效于非法。
④《王志》引王引之說:“‘及’ 當為‘乃’。”諸家從。
⑤“學”,諸家釋如本字。按:“學”應讀為“效”。《論語 ·學而》:“學而時習之。”朱熹《集注》:“學之為言效也。”另,《尚書·洛誥》:“乃汝其悉自教工。”《大傳》:“《書》曰:‘乃女其悉自學功。’悉,盡也。學,效也。”于省吾《尚書新證》:“言自教工,《大傳》作學功,亦謂自效其職事也。”甚是。
⑥《莊記》:“夷,常。夷、彝通。”《孫斠》從之其說,並舉《酒誥》、《召誥》“非彝”、《洛誥》“棐民彝”及《呂刑》“棐彝”為證。可從。
⑦《孔注》:“言勢人以大夫私家不憂王家之用德。”《俞議》:“按,《祭公篇》曰:‘汝無以家相亂王室,而莫恤其外,尚皆以時中乂萬國。’文義與此略同,疑此文‘厥室’上亦當有‘亂’字而今本脫之,‘弗恤’二字屬上句讀。以家相亂厥室弗恤,猶云以家相亂王室而莫恤其外也。王國王家維德是用,猶云尚皆以時中乂萬國也。 ”《劉注》:“據孔說,家相即家臣,‘相’下似脫‘ 私’字,蓋言私賢人為己臣,不復使為國用也。惟《祭公解》‘汝無以家相亂王室,而莫恤其外’,彼文之‘外’似即此文‘王國王家’,乃此文‘厥室’彼又作‘王’,孔注云‘言陪臣執國命,恤,憂也,外謂王室之外也’,與此注殊,或‘王室’之‘ 王’亦系訛字。”按:諸家以《祭公》及《孔注》為據,曲為彌縫,均非經旨。《祭公》篇所載與本篇所言本不相涉。周公訓誡群臣,祭公警示穆王,對象不同,其證一;周公訓誥之言與祭公顧命之句,措辭出入較大,內容亦有差異,其證二。另,《孔注》以“王國王家”與“ 維德是用”連讀,更是誤甚。本篇“家”字,應讀如本字,訓為采邑。《尚書·盤庚》:“永建乃家。”偽《孔傳》:“卿大夫稱家。”《周禮·夏官·敘官》:“家司馬。”鄭玄注:“家,卿大夫采地。”本篇“家”,上接“厥後嗣”,當為大門、宗子、勢臣之采邑。“室”,人之所居。《詩經·唐風·葛生》:“歸于其室。”毛傳:“室,猶居也。”此特指大門、宗子、勢(邇)臣所居之處,又引申為群臣私利。“以家相厥室”,言大門、宗子、勢(邇)臣之後嗣惟以所封之采邑相助自己的私利,故下文接云 “弗恤王國王家”。
〔Ⅸ〕維德是用①以昏求臣②作威不祥③不屑④惠聽⑤無辜之亂辭⑥是羞于王王阜良乃惟不順⑦之言于是人斯乃非維直以應維作誣以對俾無依無助⑧譬若畋犬驕⑨用逐禽其猶不克有獲
①諸家多從《孔注》,以此句屬上讀。先秦文獻不見此文法,非是。于鬯《香草校書·逸周書》(下簡稱《于校》)又以《莊子·大宗師》“以德為循”釋本篇之“德”。曲為之說,亦非。按:此“德”系“慝”之訛。《左傳·文公十八年》:“好行兇德。”《史記·五帝本紀》“德”作“慝”。“慝”,惡也。“維慝是用”,正與下文“以昏求臣” 義通。另,《尚書·牧誓》:“惟婦言是用。”即《國語·鄭語》“周法不昭,而婦言是行,用讒慝也”。與本篇用例同。
②《王志》校訂此句為: “以昏臣作威不詳,不屑惠聽無辜之辭,乃維不順之辭是羞于王。”王氏臆改原文,不足信據。按:“維慝是用,以昏求臣”系對應上文“乃方求論擇元聖、武夫”而來。“以”、“乃”古通。《左傳·襄公二十五年》引《書》:“慎始而敬終,終以不困。”《逸周書·常訓》:“慎微以始而敬終,終乃不困。”“昏”,《尚書·牧誓》:“昏棄厥肆祀弗答。”偽《孔傳》:“昏,亂。”孫星衍《注疏》引王引之:“昏,蔑也。讀為泯。”亦通。
③“祥”,《盧校》作“詳”,並云:“‘詳’本或作‘祥’,義並同。”按:盧說“祥”讀為“詳”。甚是,惟二字之義並不相涉。“詳”,悉審于事之謂。《詩經·墉風·牆有茨》:“不可詳也。”毛傳:“詳,審也。”“不詳”,言不詳審政事,故下文接云聽獄之事。《尚書·蔡仲之命》:“詳乃視聽。”與本篇“詳”字所用略同。另,“作威”習見先秦史籍,周人成語。《尚書 ·洪范》:“臣無有作福、作威、玉食。臣之有作福、作威、玉食,其害于而家,凶于而國。”可為其證。
④《盧校》:“‘不屑’,疑‘不肯’之訛。”《莊記》:“屑,絜。”按:二說恐誤。“屑”讀如本字,文義亦通。“屑”,《玉篇》:“碎也。”瑣細之貌,又可引申為關注細節。《尚書·多方》“屑有辭”,《多士》作“泆有辭”,馬融注:“屑,過也。”即取引申義。本篇之“屑”,承上文“詳”而來,謂不詳悉聽訟之事。
⑤“惠”讀為“慧”,《國語·齊語》:“巧文辯惠則賢。”《淮南子·泰族》引“惠”作“慧”。《老子》“慧智出,有大偽。”河上本“慧”作“惠”。 “聽”,議獄,即《尚書·呂刑》所謂“聽獄”。
⑥《莊記》:“辜,罪也。”可從。《尚書·多方》以“殄戮多罪”與“開釋無辜”對文,可為其證。另,“無辜”還見于《無逸》、《呂刑》諸篇,為周人成語。“無辜之亂辭”,《王志》訂為“無辜之辭”,《唐釋》、《朱釋》從之。《陳注》:“無辜之亂辭,即所謂無稽之言。此實指流言,故曰亂辭。”皆非。按:《尚書·呂刑》篇專論刑法,言及“無僭亂辭”。“辭”,即訟辭,今言供詞。“亂辭 ”,蘇軾《書傳》:“辭與情違者也。”本篇言昏臣不詳悉斷獄之事,“亂辭”義同《呂刑》之“亂辭”。
⑦按:“順”讀為“訓”。《尚書·洪范》:“于帝其訓。”《史記·宋微子世家》“訓”作“順”。“不訓”,猶言不教。《孔子家語 ·五儀解》載孔子語:“所謂庸人者,心不存慎終之規,口不吐訓格之言。”即其證。
⑧《孔注》:“阜,大;良,善也。王求善而是人作誣以對,故王無依助也。”
⑨《孔注》:“驕謂不習也。言□人之無得,猶驕犬逐禽,不能獲。”《莊記》:“驕,讀若趫,善走也。”《朱釋》:“驕,虛燆也,虛燆之犬猶不能獲禽。”洪頤煊《讀書叢錄·逸周書》(下簡稱《洪錄》):“案‘驕’是畋犬之名。”諸說並非。按:“驕”應讀作“囂”。《詩經·小雅·鴻雁》:“謂我宣驕。”于省吾《詩經新證》:“疑‘宣驕’當讀作‘喧囂’。從囂從喬,音近字通也。”甚是。“謂我宣驕”對應上句“哀鳴嗸嗸”,“嗸嗸”即“囂囂”,《詩經·小雅·十月之交》:“讒口囂囂。”陸德明《釋文》:“‘囂囂’,《韓詩》作‘嗸嗸’。 ”《潛夫論·難賢》引“囂”作“嗸”。同例,《詩經·秦風·駟驖》:“輶車鸞鑣,載獫歇驕。”“驕”亦當讀作“囂”。“鸞”,鈴在鑣之謂。《說文·金部》:“人君乘車,四馬鑣八,鑾鈴象鸞鳥聲,和則敬也。”是“鸞鑣”連文表聲。“歇”,《說文·欠部》:“歇,息也。一曰氣越泄。”氣之所泄,引申而有竭、盡之義。 “獫”,亦畋犬,“歇驕”義謂犬鳴。是詩本義鈴聲與犬聲相應,故用“歇囂”與“鸞鑣”對文。毛傳謂“短喙曰歇驕”。失之。囂,喧嘩。《左傳·成公十六年》:“在陳而囂。”杜預注:“囂,喧嘩也。”“犬囂”即“犬吠”。 因犬有逐獸之能,故古之田獵必以犬為助。《父甲鼎》:“隹征(正)月既望癸酉,王獸(狩)于 ,王令員執犬,休善,用作父甲彝。”在王狩獵中,即有獵犬參與,並由專人 執掌。雖然犬吠在圍獵時亦偶有功用,但畋犬之用要在逐獸而非在喧囂。《詩經·小雅·巧言》“躍躍毚兔,遇犬獲之”,即言畋犬逐獸之功。《莊子·徐無鬼》所云“狗不以善吠為良”,亦此之謂。今日民間猶有吠狗不咬人,咬人的狗不叫之習語。本篇言犬囂使田獵不能有所收穫,以喻昏臣進妄言于王而不利于國,犬囂與妄言恰好對文。古人以犬喻昏臣之例甚多,上舉《莊子·徐無鬼》“狗不以善吠為良”,其下文接云“人不以善言為賢”。另,《楚辭·九辯》:“猛犬狺狺而迎吠兮。”亦謂讒佞讙呼而在側,拒賢人使不得進。以“ 犬囂”喻昏臣,也正與下文言昏臣讒賊媢嫉相銜接。
〔Ⅹ〕是人斯乃讒賊媢嫉①以不利于厥家國譬若匹夫②之有婚妻③曰予獨服在寢以自露厥家④媚夫⑤有邇無遠乃食蓋⑥善夫⑦俾莫通在士⑧王所
①《孔注》:“言賊仁賢,忌媢嫉妒,以不利其君。”“讒賊”、“媢嫉”先秦文獻習見。惟“媢嫉”,《尚書·秦誓》:“冒疾以惡之。”《大學》引作“媢嫉”。段玉裁《撰異》:“‘冒’,《大學》作‘媢’,是也。古文從省、假借。”可從。《呂氏春秋·懷寵》:“若此而猶有憂恨冒疾遂過不聽者。”亦作“冒疾”。
②“匹夫”,諸家皆讀如本字,并以匹夫之昏妻專寵以敗家釋此句。非是。按:匹夫者,庶民也,惟夫婦相匹,故曰匹夫。既無妾媵,何來專妬之事。筆者以為,“匹”當系“正”之訛。《墨子 ·節葬》:“存乎匹夫賤人死者。”“匹”,舊本有作“正”字。王念孫《讀書雜誌·墨子》:“隸書‘匹’字或作‘疋’,與‘正’ 相似而誤。《禮器》:‘匹士大牢而祭謂之攘’,《釋文》‘匹,本或作正’。《緇衣》:‘唯君子能好其正’,注:‘正當為匹’。”王說甚是。今郭店楚簡《緇衣》作“唯君子能好其駜,少(小)人剴(豈)能好其駜”[18]。“駜”、“匹”古音近,故相通,可為王說之證。關於“匹”、“正”,二者因形近易訛。又,“正”與“征”古通,“正夫”即“征夫”。《詩經·小雅·皇皇者華》:“駪駪征夫。”毛傳:“征夫,行人也。”《詩經·小雅·何草不黃》:“哀我征夫。”鄭箋:“征夫,從役者也。”毛傳、鄭箋並無抵牾,征夫,身負役而行于外者。正因為征夫長期離家在外,其妻方有“予獨服在寢”之怨語。
③《王志》:“婚妻,本作‘昏妻’,此後人不曉文義而改之也。據孔注云喻昏臣也,則本作‘昏妻’明矣。”《于校》:“‘婚’讀為‘昏’,不煩改字。”《陳注》:“‘婚’通作‘昏’,闇也。” 皆非。按:“婚”讀如本字,謂娶婦成婚。另,“婚”屬上讀,非與“妻”連文。《逸周書·大聚》:“男女有婚。”《禮記·禮運》:“三年之喪與新有昏者,期不使。”《孔子家語》“新有昏”作“新有婚”。皆可為證。
④“露”,諸家釋為“敗”。可從。《方言》:“露,敗也。”《管子·四時》:”不知五穀之故,國家乃路。”“路”、“露”古字通,“國家乃露”,即國家敗落。“露”字所用與本篇同。征夫服役在外不得歸,婦人思望而心生憂傷,故有“予獨服在寢”之怨語。既有幽怨之心,則不能經營其家,抑或有淫亂之事,故云“自露厥家”。諸家以專妬為婚妻敗家之原因,失之。
⑤《王志》引王引之說:“‘媚’當為‘媢’字之誤也,下‘媚夫’同。”王說所據在婚妻專妬之事,上文已指其誤,不贅。按:“媚”當讀如本字。《尚書·冏命》:“便辟側媚。”蔡沈《集傳》:“媚者,諛說小人也。”另,《國語·晉語》:“夫翟柤之君,好專利而不忌,其臣競諂以求媚,其進者壅塞,其退者拒違。”即本篇“媚”字所用。
⑥《盧校》:“食,猶日月之食,亦掩蔽之意。”
⑦“善夫”,即善臣。金文中亦見“善夫”,讀為“膳夫”,與本篇異。
⑧“在士”,《盧校》改“在于”。按:上文已言“在”、“于”同訓。疑 “士”為“于”之訛,“在”為衍字。
〔Ⅺ〕乃維有奉狂夫是陽是繩①是以為上是授司事②于正長③命用迷亂④獄用無成小民率穡⑤保用無用壽亡以嗣⑥天用弗保媚夫先受殄罰⑦國亦不寧
①《陳注》:“狂夫與媚夫相類。‘陽’通‘揚’。繩,譽也。”按:陳說可從。前文言媚夫讒賊媢嫉,使善臣不能為周王所用,此處接云維狂夫授司事于正長,是“狂夫”與“善臣”對文,為不可任職事者。又,“狂夫”習見先秦文獻,多謂狂愚之夫。《詩經·齊風·東方未明》:“折柳樊圃,狂夫瞿瞿。”毛傳:“瞿瞿,無守之貌。古者,有挈壺氏以水火分日夜,以告時于朝。”鄭箋:“柳木之不可以為藩,猶是狂夫不任挈壺氏之事。”詩言“狂夫”志無所守,不任居官,正與本篇用例同。另,《戰國策·趙策》、《商君書·更法》皆以“狂夫”與“知者”、“賢者”相對,亦證“狂夫”貶損之義。“繩”、“譝”古通。《小爾雅·廣訓》:“繩之,譽之也。”胡承珙義證:“經傳作‘繩’者,乃‘譝’之假借。”甚確。
②“司事”,事有常職者。《國語 ·周語中》載單襄公假道于陳,陳國關尹、行裏、候人等職官皆不蒞事,單襄公謂 “司事莫至,是蔑先王之官也”。是“司事”為諸職事官之泛稱。另,《左傳·昭公十七年》、《國語·周語上》亦見“司事”,杜預及韋昭以為主農事者,皆僅見其具體執掌之故。傳世文獻及金文中多見“有司”、“御事 ”等職官泛稱,用例與“司事”同。
③《孔注》:“言陽舉狂夫以為上人,□為官長,正長其事。”《潘義》: “正,謂官府之正。長,謂都邑之長。”《朱釋》:“正,大夫也。長,一職之長。”按:諸說皆不合文旨。“正長”,百官之長,即《左傳·襄公二十五年》“百官之正長”之“正長”。“正長”亦可簡稱為“正”。《詩經·小雅·節南山》:“覆怨其正。”毛傳:“正,長也。”《周禮·天官·大宰》:“而建其正。”鄭注:“正謂冢宰、司徒、宗伯、司馬、司寇、司空也。”皆為其證。另,金文多見“大正”(《弭仲簋》) 、“多正”(《作冊卣》)、“先正”(《毛公鼎》) 等,均作官長之義。
④“迷亂”多見《尚書》、《詩經》等先秦文獻,為周人習語。
⑤《孔注》:“率,皆。痛愁困也。”《潘義》:“率,皆也。穡,儉嗇也。”《莊記》校“穡”作“癉”。《丁箋》改“穡”為“懎”。《陳注》:“穡,斂也。”《朱釋》:“穡”讀為 “㱇”。皆非。按:“小民率穡”承前文“小人用格,□能稼穡”而來。文中 “命”與“迷亂”,“獄”與“成”皆為對文,是“小民”與“穡”亦存在對應關係。所以,“穡”字不可妄改。“率”義不一訓,此處可以訓為輕速,引申有輕率之義。《論語·先進》:“子路率而對曰。”朱熹《集注》:“率而,輕遽之貌。”《孫子兵法·九地》:“率然者,常山之蛇也。”張預注:“率,猶速也。”可為證。“小民率穡”,言王重用奸佞之臣,天下失政,故小民不用心于稼穡。既無稼穡之事則無食糧之積,故下文接云“ 保用無用”,“保”即指保民而言。《墨子·非攻》:“久者數歲,速者數月,是上不暇聽治,士不暇治其官府,農夫不暇稼穡。”用例與本篇同。抑或“率”為“卒” 字之誤,讀為“瘁”,亦可通。
⑥“壽”,年長者。《尚書·召誥》:“則無遺壽耇。”偽《孔傳》: “無遺棄老成人之言。”傳世文獻及金文中多見“眉壽”、“壽考”,即此之謂。本篇中,“壽 ”當指前文“耇老”。“亡”讀為“無”。“嗣”,繼續。“壽亡以嗣”,言助王治國的耇老无繼承者。
⑦《孔注》:“殄,絕其世也,及其人也。”可從。《尚書》又有“殄滅” 、“殄戮”等詞語,皆周人語例。
〔Ⅻ〕嗚呼敬哉監于茲①朕維其及②朕藎臣③夫明爾德以助予一人④憂無維乃身之暴皆恤爾假予德憲資告予元⑤譬若眾畋常扶予險乃而予于濟⑥汝無作⑦
①“監于茲”,習見訓誥文尾,《尚書》中《君奭》、《無逸》、《呂刑》諸篇皆有此語。《史簋》銘文:“其于之(茲)朝夕監。”用例與“監于茲”同。
②《盧校》:“‘朕維其及’,蓋言害將及我也。”《丁箋》改《孔注》“及其人”為“及其君”,並云:“則經之由媚夫而國而朕。”《朱釋》:“及,及于禍也。”並非。按:“及”字習見于《尚書》、《詩經》等先秦文獻。于省吾《尚書新證》:“‘弗敢及’、‘弗及’、‘有及’ 、‘靡及’,皆古人語例。”本篇“維其及”亦屬其例。“監于茲,朕維其及”,為假設語句,言鏡鑒之事為王所欲及。
③《唐釋》:“《爾雅·釋詁》:‘藎,進也。’《詩·大雅》:‘王之藎臣。’疏:‘藎,惠愛之篤,進進無已也。’本文藎臣亦當如《詩》疏所訓。”
④按:“予”、“余”假借,“余一人”習見傳世文獻及金文。或作“一人”、“我一人”,義皆同。另外,諸家讀“憂”句絕。非是。《尚書·湯誓》:“爾尚輔予一人。”《逸周書·嘗麥》:“爾弗敬恤爾執,以屏助予一人。”《逸周書·祭公》:“俾百僚乃心,率輔弼予一人。”及《師詢簋》:“敬明乃心,率以乃友扞御王身。”文例皆與本篇相類。
⑤此句文義晦澀,諸家句讀略異。按:當讀“暴”句,“皆恤”下屬。“暴”,虐。“皆”,偕。“假”,嘉。“元”,元子,此指成王。此句為周公告誡諸臣之語,義謂群臣不要只體恤個人得失,還要考慮擴大我的德行,進善言于我的王。
⑥“而”,諸家讀為“能”。非是。按:“而”,古“須”字。《說文·而部》:“而,頰毛也,象毛之形。”段注:“禮運正義引說文曰:而,須也。”于省吾《甲骨文字釋林·釋而》亦有新證。又按:《爾雅·釋獸》:“魚曰須。”郝懿行義疏:“魚當停泊,鼓鰓吹息以自須,須,謂止而息也。”此“須” 義正與本篇“濟”字所用相合,引申為渡于險。《尚書·大誥》:“若涉淵水,予惟往求朕攸濟。”《逸周書·祭公》:“我亦維丕以我辟險于難。”《師詢簋》:“欲汝弗以乃辟函于艱。”所言與本篇義同。
⑦趙曦明校疑“作”下有闕文,《朱釋》謂“汝無作”為衍文, 《劉注》以“作”作“忘”,《于校》“作”訓“為” 。諸家之說,未知孰是。疑“作”當讀為“怍”。怍,慚愧之貌。“汝無怍”,謂群臣勤力助我治國,不要心生慚愧。周公訓誡以此為結束語,亦合篇旨。另,“無怍”、“毋怍”及“不怍”于傳世文獻多見。薛尚功《歷代鐘鼎彝器款識》及王俅《嘯堂集古錄》收錄《鳥書箴銘帶鉤》銘文有“不汲于利,無怍無悔”[19]之文。可為其證。
乙 寫 定①
①文中訛字、衍字、缺字,依諸家之說及上文考證徑直改正。通假者,字後以“()”標出。
皇門
〔Ⅰ〕維正月庚午,周公格左閎門會群門。
〔Ⅱ〕曰:嗚呼!下邑小國克有耇老,據屏位(立),建沈(忱)入(納),非不用明刑,維其啟告予嘉德之說,命我辟王至于小大。〔Ⅲ〕我聞在昔有國哲王之不綏于卹,乃維其有大門、宗子、势(邇)臣,罔不茂揚肅德,訖亦有孚,以助厥辟,勤王國王家。〔Ⅳ〕旁求論擇元聖、武夫,羞于王所。其善臣以至于有分私子,茍克有常,罔不允通,咸獻言于王所。〔Ⅴ〕人斯助王恭(龏)明(盟)祀、敷(尃)明刑。王用有監明憲,朕命用克和有成,用能承天嘏(嘉)命。百姓兆民罔不茂在王庭。克用有觀,永有恭于上下。〔Ⅵ〕人斯既助厥辟勤勞王家,先人神祇報職用休,俾嗣在厥家。王國用寧,小人用格,有能稼穡,咸(感)祀天神,戎兵克慎(順),軍用(庸)克多。〔Ⅶ〕王用奄有四鄰,遠土丕承,萬子孫用末被先王之靈光。〔Ⅷ〕至于厥後嗣,弗見先王之明刑,維時乃胥學(效)于非夷(彝)。以家相厥室,弗卹王國王家。〔Ⅸ〕維慝是用,以昏求臣,作威不祥,不屑惠(慧)聽。無辜(故)之亂辭是羞于王,王阜良,乃惟不順(訓)之言于是。人斯乃非維直以應,維作誣以對,俾無依無助。譬若畋,犬驕(囂)用逐禽,其猶不可有獲。〔Ⅹ〕是人斯乃讒賊媢嫉,以不利于厥家國。譬若征夫之有婚,妻曰:“予獨服在寢。”以自露厥家。 媚夫有邇無遠,乃食蓋善夫,俾莫通于王所。〔Ⅺ〕乃維有奉狂夫是陽(揚)是繩(譝),是以為上,是授司事于正長。命用迷亂,獄用無成,小民率穡,保用無用,壽亡以嗣,天用弗保。媚夫先受殄罰,國亦不寧。
〔Ⅻ〕嗚呼,敬哉!監于茲,朕維其及。朕藎臣,夫明爾德,以助予一人。憂無維乃身之暴,皆恤爾假予德憲,資告予元。譬若眾畋,常扶予險,乃而(須)予于濟。汝無作(怍)。
丙 評 論
通觀校注,《皇門》篇文辭古樸,名物制度多與《尚書》、《詩經》及西周金文對應,可确定為西周文字。就內容而言,《皇門》篇所載周公借喻殷商哲王之大門、宗子及势(邇)臣助王勤國,訓誡群臣仿效先賢獻言薦能,助己治國的史事。相類訓誥內容不見《尚書》周初八誥,可以與之相補充,彌足珍貴。當然,關于《皇門》篇還有諸多問題需要作進一步的評論,具體有以下幾項尤為值得關注:《皇門》篇的文獻傳流及其所載周公訓誥的時間、地點、對象,以及《皇門》篇與周公“攝政稱王”问题的關係等問題。很明顯,這些問題的解決對周初史實研究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關于《皇門》篇的文獻傳流,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是,《皇門》篇于先秦及兩漢文獻中罕為徵引。唐李善注《文選·東京賦》引《周書》云:“恭明祠,専明刑。”祠、祀古通,‘専’乃‘尃’訛,即古敷字。正與今本《皇門》篇“恭明祀,敷明刑”同。換言之,至唐代《皇門》篇始為其它文獻所徵引。此後,又有《玉海》等類書集中摘錄《皇門》篇文句,《皇門》篇逐漸為世人所關注。當然,《皇門》篇這種流傳情況與其作為西周篇章並無抵牾。因為在《尚書》中,部分西周篇章也存在着相似的流傳情形。如與《皇門》篇主旨接近的《多方》、《多士》二篇,也罕為先秦、兩漢文獻所稱引。至于原因所在,除了其屬岐周方言,詰屈聱牙,不易采用外,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是這些篇章不適于先秦諸子證己說之用。關于這一點,劉起釪 先生早有經論[20]。而就《皇門》篇而言,其又被編入“孔子所論百篇之余”(《漢書·藝文志》顏師古注引劉向語)的《逸周書》中,地位不能與《尚書》諸篇等同,少為世人關注,也屬自然之事。另外,值得說明的是,《皇門》篇與先秦文獻並非無任何關係。茲舉二例:今本《竹書紀年》載,成王元年,“庚午,周公誥諸侯于皇門”。時間及事件大致與《皇門》篇相符合。又,《墨子 ·尚賢》引“《湯誓》”:“聿求元聖,與之戮力同心,以治天下。”又引“先王之書”:“晞夫聖、武、知人,以屏輔而身。”《尚賢》所引《湯誓》等篇章,反映了商湯徵求“聖”、“武 ”、“知人”的事蹟。這與《皇門》篇中周公追述殷商哲王重用“元聖”、“武夫”的記載是一致的。
其次,關于《皇門》篇所載周公訓誥的時間。按:《皇門》篇首云“維正月庚午,周公會群臣于閎門”,只言“正月庚午”,未提及具體年份。《周書序》:“周公會群臣于閎門,以輔主之格言,作《皇門》。”于訓誥時間也無太多提示。但在《逸周書》篇章排序中,卻可以發現一些端倪。如《皇門》篇次列于《作雒》篇之後,《大戒》篇之前。《作雒》篇記載周公“及將致政,乃作大邑成周于土中”以及成周的具體形制。據《尚書大傳》所載,“周公攝政:一年救亂,二年克殷,三年踐奄,四年建侯衛,五年營成周,六年制禮作樂,七年致政成王”。《皇門》篇既承《作雒》篇而來,是編者以周公訓誥在營建成周之後。劉師培即據《逸周書》排序,主張《皇門》篇作于成王即政元年,即周公攝政第八年[21]。與劉說不同,另一種觀點認為此次訓誥在周公攝政初。如陳逢衡主張《皇門》作于流言初起之時[22],今人郭偉川從其說[23]。余瑾先生認為《皇門解》是武王病逝,成王即位之後,周公以攝政身份發表的成王時期的第一篇施政文告[24]。按,此說與陳說並無二致。據《尚書·金縢》、《大誥》及《史記·魯周公世家》所載,周公開始攝政與管叔、蔡叔流言譭謗周公大致發生于同一時期。
相比根據《逸周書》排序及臆測來判斷周公訓誥時間,立論于《皇門》篇具體所載,應該更具說服力。雖然周公所言主要是借先王事蹟喻誡群臣,但開篇幾處文字還是具有明顯的時代特徵。其一,“曰”之用。《皇門》篇在簡介周公訓誥時間及地點後,徑直以一個“曰” 字連接訓誥內容。這個現象很值得注意,在上文提及的《多方》、《多士》及周公其他訓誥中,周公均是先言“王若曰”,然後才接云訓誥內容。關于“王若曰”,先賢多有考證,雖尚有爭議[25],但其為周公攝政训诰所用文辭卻是不争事实。如此,《皇門》篇中周公訓誥未使用“王若曰”,一個比較合理的解釋是,周公已經致政,不再借用王命。這一點除了得到《多方》、《多士》[26]等周公攝政訓誥篇章的證明外,《尚書 ·周書》中年代相對較晚的《立政》篇也可以提供佐證。據《史記·魯周公世家》及偽《孔傳》所言,周公作《立政》在成王即政初。同《皇門》篇一致,《立政》篇中周公訓誥也沒有使用“王若曰”。原因應該與《皇門》篇相同,即周公在致政後,不再借用王命訓誥群臣。這也說明,《皇門》篇中周公訓誥發生在致政後。這個問題後文還有詳論。其二,“辟王”之用。《皇門》篇中周公言“下邑小國克有耇老,……啟告予嘉德之說,命我辟王至于小大”,云云。“辟王”,習見于先秦文獻及金文,代指周王。《詩經·大雅·棫樸》:“濟濟辟王。 ”《詩經·周頌·載見》:“載見辟王。”皆為其證。另,《作冊卣》、《伯公父簠》銘文中亦見“辟王”之稱。關于《皇門》篇中 “辟王”具體所指,陳逢衡以為成王。細審上下文義,這個說法應該是成立的。相比“辟王”,周公攝政訓誥多稱成王為“孺子”(《金縢》)、“元子”(《召誥》)、“嗣王”(《無逸》)、 “冲子”(《君奭》)。這里雖然有習慣稱謂的因素在內,但更多的是對成王身份的認同。即是言,周公致政後,成王即政,始稱“辟王”。這也與《洛誥》中周公致政時所云“朕複子明辟”相一致。凡此可證,《皇門》所載 周公訓誥在致政後。其三,《皇門》篇首“維正月庚午”,雖未標明年份,但反映周公訓誥在正月進行極為明確。而這個時間又與周公致政的時間存在密切關係。傳統觀點以周公攝政七年后致政,王國維先生提出“五年”說,主張“成王即位、周公攝政之初亦未嘗改元。《洛誥》曰‘惟七年’,是歲為文王受命之十八祀,武王克商後之七年,成王嗣位,于茲五歲,始祀于新邑”[27]。王說又為新出《何尊》銘文所證,楊寬先生于此也有進一步的闡釋[28]。與《皇門》篇相關,周公致政存在一個固定時間標杆,即營建成周,其后周公致政。按《尚書·洛誥》:“戊辰,王在新邑,烝祭歲。……王命周公後,作冊逸誥。在十有二月。”謂成周建畢,成王于成周舉行祭祀,執掌國政,命周公留守新邑。“戊辰”,偽《孔傳》、《孔疏》及王國維《洛誥解》[29]均主張為十二月三十日。新近馬承源先生根據西周金文曆法材料,論證《洛誥》的十二月實際為十三月[30]。如此,以干支推算,“正月庚午”,恰好是正月第二日。又按劉歆《世經》說,“成王元年正月己巳朔”,“庚午 ”也為正月第二日。另外,今本《竹書紀年》載,成王元年,“庚午,周公誥諸侯于皇門”。也與《皇門》所載周公訓誥時間相符。所謂“成王元年”,時間為成王即政之年,非即位之年,這已為王國維先生所證[31]。所以,《皇門》篇的干支與《何尊》 、《洛誥》、《召诰》、今本《竹書紀年》及《世經》相合,力證周公訓誥在致政后的成王元年。最後,就周公訓誥具體內容而言,周公先言殷商哲王的大門、宗子、勢(邇)臣推薦元聖武夫助王治國,次論述這些人的後嗣,不遵祖先遺訓,讒賊媢嫉,維昏臣是用,禍亂國家,最後告誡諸臣要有所借鑒,勤勞助己治國。這種訓誥,在某種意義上具有交代致政後事的意味,與成王即政的大背景相符合。綜上所述,可以確定《皇門》是周公致政後的第一次訓誥。時間在周公攝政五年後,成王即政元年的正月庚午。
再談周公訓誥的對象及地點。關于 周公此次訓誥的對象,《皇門》篇並未明言,只謂周公以殷商哲王的“大門”、“宗子”及“勢(邇)臣”為喻說來訓誡對象。換言之,周公訓誥對象就是“ 大門”類一般人。從“大門”、“宗子”的身份來看,他們應該屬于宗族成員,這在前文“校注”部分已有詳述。至于“勢(邇)臣”,即周王左右御事者。結合周公後繼續輔佐成王的召公、畢公等人的身份來看,“勢(邇)臣”也是王室成員。很明顯,周公在“閎門”舉行的訓誥實際為一次宗族聚會。如果聯繫到訓誥地點,這樣的聚會在宗廟進行顯然是比較合適的。而且,前面“校注”部分也已證明周公進行訓誥的“左閎門” 就是廟堂之門。略为补证的是,征之傳世文獻及西周金文,周初訓誥也多在宗廟進行。如武王滅殷後,即在宗廟舉行獻俘禮,並“語治庶國”,發佈文誥。事在《逸周書·世俘》篇。又,《尚書·顧命》篇載成王卒後,康王也是在宗廟受顧命之戒並舉行即位典禮[32]。在周初諸王作器中,也頻見在宗廟進行冊命賞賜等活動的記載,這一點已為學者所關注[33]。有鑒于此,可以確定《皇門》篇中周公訓誥是在宗廟進行的。如進一步言之,關於這個宗廟具體所在,其應在成周。原因有二:其一,在時間上,周公在成周舉行訓誥存在可能。上文已證此次訓誥在成王即政元年正月二日,而前一年的十二月三十日成王及周公還在成周,要求他們在一日內由成周返回宗周,並在第二日舉行訓誥,于情理不合。所以,這次訓誥應該是在成周進行的。其二,在地點上,成周存在進行訓誥的宗廟。 1963年出土於陜西寶雞的《何尊》銘文就記載了成王 在成周宗廟訓誥宗族子弟的史事。其銘文:“惟王初遷宅于成周,……在四月丙戌,王誥宗小子于京室。”“ 京室”,唐蘭先生認為是在成周的宗廟,是祭太王、王季、文王和武王的地方[34]。這無疑是正確的。“京”本幹欄式房屋,為祭祀、布政的公共場所,即後世之明堂宗廟[35]。所以,“京室”即“京”之“室”,也就是宗廟的一個室。這也與前文所證“閎門”為廟堂之門相互對應。“京室”,也可以稱為“京宗”。周初另一件青銅器《周甲戌方鼎》銘文有“惟四月,在成周,丙戌,王在京宗”句,唐蘭先生認為“京宗”就是《何尊》的“京室”[36]。此為成周有宗廟之證。此外,“宗小子”,唐蘭先生釋為同宗的小子[37],李學勤先生認為是宗人一類職司祭祀之官的謙稱 [38],均主張其為宗族子弟。如此,就訓誥時間、對象及內容而言,《何尊》銘文與《皇門》篇非常相似,這也說明《皇門》中周公之誥也應該在成周宗廟進行。
還有一點值得介紹的是, 1976年,陝西岐山鳳雛村發掘了一處周初宗廟之用的宮室建築[39],為研究周代宗廟建造格局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材料。據發掘者介紹,在這組前“庭”、中“堂”、後“室”及兩側“廂”房的建築群中,以“堂”為建築主體。“堂”面寬六間,進深三間,建造面積在104.9平方米。結合“堂”前由廟門及四周房屋形成的“庭” 來看,這一組建造正與傳世文獻及金文中周王舉行祭祀、冊命、訓誥等活動的大廟及前庭相符。而且,此“堂”前有三組臺階,與“堂”第一、三、五室相對,顯然此三室當有門。這一點也為發掘者所注意。假設,《皇門》篇所載周公訓誥宗族子弟於此廟庭進行。那麼,此“堂”南面三門即應稱為“閎門”,最左者即“左閎門”。當然,這還需要更多的文獻記載及考古發掘來證明,權且推論至此。
最後討論一下《皇門》篇與周公“ 攝政稱王”的關係。周公“攝政稱王”,是學術史上一個爭論千載的懸案,因其涉及倫理學、歷史學等諸多方面,一直未得到圓滿的解決。所以,本文僅從《皇門》篇的角度,對周公“攝政稱王”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
《皇門》篇與周公“攝政稱王”問題聯繫最緊密的是,篇中用“曰”,而不用“王若曰”。這一點前文已經略有提及,這裏展開討論一下。“王若曰”是周公“稱王”與否的一個關鍵證據。“王若曰”之“王”有何意義,鄭玄認為“王,周公也。周公居攝,命大事,則權稱王”(《尚書·大誥》疏引) 。針對鄭氏,王肅直接提出“稱成王命,故稱王” (《禮記·明堂位》疏引) 。此後兩千年裏,學者于此多有闡述,結論不過“王” 為成王、周公及武王。今從《皇門》篇來看,其用“曰”,不用“王若曰”。表面上是文辭之差別,實際上是因為周公處于不同政治階段造成的用辭不同。換言之,周公攝政期間,進行訓誥時用“王若曰”,致政後不再用“王若曰”,而直接用“曰”。這一點,上文已經通過比較《多方》、《多士》等周公攝政訓誥篇章用“王若曰”與致政后《立政》等篇章用“曰”的情況得到部分印證。在以往周公“攝政稱王”問題研究中,一個比較難以確定的事實是“王若曰”下面的文字是某人所言。而就《皇門》篇具體內容而言,其部分文字與周公攝政訓誥相同,則可進一步證明“曰”與“王若曰”的區別在于周公致政與否。如《皇門》篇中周公曰“耇老”,對應的是,《康誥》篇中王曰“耇成人”;《皇門》篇中周公曰“我聞在昔有國哲王”,《酒誥》篇中王曰“我聞惟曰在昔殷先哲王”;《皇門》篇中周公曰“百姓兆民,用罔不茂在王庭”,《多方》、《多士》篇中王曰“迪簡在王庭”;《皇門》篇中周公曰“厥後嗣……胥學于非夷”,《酒誥》篇中王曰“在今後嗣王……縱淫泆于非彝。”《皇門》篇中周公曰“譬若眾畋,常扶予險,乃而予于濟”,《大誥》篇中王曰“若涉淵水,予惟往求朕攸濟”。《皇門》篇中周公自稱“予一人”,《多士》、《康誥》篇中王曰“予一人”。諸如此類,茲不備舉。通過比較《皇門》篇周公所言與《尚書》周初八誥中“王若曰”或“王若”的內容,可以確定這些文辭為周公所言。
從上面的證據來看,周公攝政期間確實“稱王”。但這個“王”,是周公稱成王命,還是自稱為王,是需要認真考慮的。這裡可以再分析一下周公“稱王”例中一些具有規律性的記載。《尚書》及《逸周書》凡載周公與成王及召公對話,從來不用“王若曰”或“王曰”,只有對群臣進行訓誥時才使用這些詞語。這其中又以周公與召公的對話,及周公對康叔的訓誥之間差別最為明顯。在記載周公與召公對話的《召誥》、《君奭》中,記周公之言用“周公曰”及“周公若曰”。但在記載周公訓誡康叔的《康誥》、《酒誥》中,記周公之言用“ 王若曰”或“王曰”。同為文王子的兄弟關係,對話差別的原因就在于,“召公為保,周公為師,相成王為左右”(《尚書·君奭》),他們之間進行的是一種平等的,或者說是私下的對話。而康叔則不同,在周公對康叔進行的訓誥中,周公代表的是周王,康叔為臣子,是分封于地方的諸侯。這種差別反映出,周公攝政,居天子位,行天子事,在宣佈自己誥命時前面要加上“王若曰”。同樣,在《皇門》篇中,同為周公訓誥群臣,用“曰” ,不用“王若曰”,也就是基于周公身份的變化。這也證明,“王若曰”、“王曰”的話語,只是周公稱引“王”之名,而非稱自己為“王”。從這種意義上講,“王若曰”、“王曰”是周公攝政的標誌,代表 着一種權威。
除了“曰”之外,《皇門》篇末出現的“朕藎臣,夫明爾德,以助予一人”句也與周公“攝政稱王”問題有關。“藎臣”,即指訓誥對象。《爾雅 ·釋詁》:“藎,進也。”《詩·大雅·文王》有“王之藎臣”語,與本篇“藎臣”同訓。這似乎說明周公仍在攝政,實則不然,周公身為太師,即便不攝政也可稱群臣為“藎臣”,況且適逢致政伊始,這種稱謂上的慣性是可以理解的。周公此誥意在訓誡群臣勤勉助國,用“藎臣”則更顯權威。據《尚書·立政》及《逸周書·大戒》、《本典》所載,成王即政後,仍需問政於周公。《史記·魯周公世家》謂周公“還政成王,北面就臣位,匔匔如畏然”。亦證周公致政後,還在繼續輔助成王,只是身份有所變化。另外,本句中周公自謂“予一人”。 “予一人”,習見傳世文獻及金文。或有學者以為周公仍以天子自居,這是一種誤解。周公自稱“予一人”已有先例。《尚書 ·金縢》載武王有疾,周公云:“予小子,新命于三王,惟永終是圖,茲攸俟能念予一人 ”。這個“予一人”即周公自稱,其時武王健在,周公不可能以天子自居。近有學者證明,“予一人”在商周兩代不是天子的專用稱號,而只是商王、周天子好用的一個習語[40]。這是很正確的。
[1] 莊述祖《尚書記》,《云自在龕叢書》本。
[2] 丁宗洛《逸周書管箋》,道光十年刻本。
[3] 陳逢衡《逸周書補注》,道光五年修梅山館刻本。
[4] 劉起釪《尚書學史》,中華書局,1989年,第95—97頁。
[5] 蔣善國《尚書綜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442頁。
[6] 黃懷信《<逸周書>源流考辨》,西北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110頁。
[7] 郭偉川《周公稱王與周初禮治》,收錄於《周公攝政稱王與周初史事論集》,北京圖書館出版社,1998年,第199頁。
[8] 周玉秀《<逸周書>的語言特點及其文獻學價值》,中華書局,2005年,第168頁。
[9] 余瑾《對<逸周書·皇門解>的再分析》,《西北師大學報》2002年第2期,第76—79頁。
[10] 黃懷信、張懋鎔、田旭東《逸周書彙校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5年。2007年修訂本。
[11] 顧頡剛《<逸周書·世俘篇>校注、寫定與評論》,《文史》第2輯,中華書局,1963年,第1—41頁。
[12] 黃懷信《<逸周書>源流考辨》,西北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86頁。
[13] 张春龙《慈利楚简概述》,北京大学·达慕斯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新出简帛研究─新出简帛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文物出版社,2004年,第4—11页。
[14] 見拙文《<周書序>考》,《遼寧大學學報》2008年第1期,第99—103頁。
[15] 裘錫圭《關于商代宗組織與貴族和平民兩個階級的初步研究》,《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320頁。
[16] 裘錫圭《釋殷墟甲骨文裏的“遠”“”(邇)及有關諸字》,《古文字研究》第12輯,第85—95頁。《古文獻中讀為“設”的“埶”及其與“執”互訛之例》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东方文化》Volume ⅩⅩ ⅩⅤⅠ,1998 Numbers1 and 2,第39—46頁。
[17] 荆门市博物馆编《郭店楚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8年,第130页。
[18] 荆门市博物馆编《郭店楚墓竹简》,第131页。
[19] “怍”,容庚先生釋為“往”,見容庚《鳥書考》,《中山大學學報》 1964年第1期,第88頁。李零先生讀為“怍”,見李零《戰國鳥書箴銘帶鉤考釋》,《古文字研究》第8輯,中華書局,1983年,第60頁。本文暫從李說。
[20] 劉起釪《尚書學史》,第62—66頁。
[21] 劉師培《周書補注》,《劉申叔先生遺書》,甯武南氏1936年校印本。
[22] 陳逢衡《逸周書補注敘略》,《逸周書補注》,道光五年修梅山館刻本。
[23] 郭偉川《周公稱王與周初禮治》 ,第199頁。
[24] 余瑾《對<逸周書·皇門解>的再分析》,第76—79頁。
[25] 董作賓《王若曰古義》,《說文月刊》第4卷(合刊本), 1944年,第327—333頁;陳夢家《王若曰考》,《尚書通論》,中華書局 ,2005年,第143—173頁。于省吾《“王若曰”釋義》,《中國語文》1966年第2期, 第147—149頁,接轉第136頁;王占奎《“王若曰”不當解作“王如此說”》,《周秦文化研究》,陝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59—377頁;張懷通《“王若曰”新釋》,《歷史研究》2008年第2期,第182—188頁。
[26] 關于《多方》、《多士》的製作年代,史有爭論。《史記·周本紀》及《書序》皆以為二篇作于周公致政後,偽《孔傳》及《蔡傳》宗之。但鄭玄根據《尚書大傳》周公攝政“三年踐奄”說,懷疑《多方》作于周公攝政三年伐管蔡時事。宋王柏、金履祥又申鄭說,並證《多士》作于宅洛之始。清人多從宋儒之說。至今人陳夢家(陳夢家《西周文中的殷人身份》,《歷史研究》1954年第6期)、顧頡剛(顧頡剛《周公東征和東方各族的遷徙》,《文史》第27輯,中華書局,1986年,第1—14頁)、劉起釪(顧頡剛、劉起釪《<尚書>校釋譯論》,中華書局,2005年,第1527頁。)于二篇成文年代始有詳文考證,《多方》作于周公攝政三年,《多士》作于周公攝政五年,為學界廣為認同。
[27] 王國維《周開國年表》,《觀堂集林》附《觀堂別集》卷一,上海古籍書店,1983年,第16頁。
[28] 楊寬《釋何尊銘文兼論周開國年代》,《文物》1983年第6期,第182—188頁。後收入《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521—530頁。
[29]《洛誥解》,《王國維遺書》第一冊《觀堂集林》卷一,上海古籍書店,1983年,第10頁。
[30] 馬承源《西周金文和周曆的研究》,《上海博物館集刊·建館三十周年特輯》,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26—78頁。
[31] 王國維《洛誥解》,第10頁。《周開國年表》,第16頁。
[32] 關于《顧命》冊命之地是否在路寢或宗廟,學界有所爭論。本文從王國維先生以《顧命》所載康王冊命在宗廟之說,見《周書顧命考》、《周書顧命後考》,《觀堂集林》卷一,上海古籍書店, 1983年,第16—25頁。
[33] 黃然偉《殷周青銅器賞賜銘文研究》,龍門書局,1978年,第88頁。
[34] 唐蘭《何尊銘文解釋》,《文物》1976年第1期,第63頁。
[35] 叢文俊《說“京”》,《揭示古典的真實——叢文俊書學、學術研究論集》,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513頁。
[36] 唐蘭《西周青銅器銘文分代史征》,中華書局,1986年,第75頁。
[37] 唐蘭《西周青銅器銘文分代史征》,第75頁。
[38] 李學勤《何尊新釋》,《中原文物》1981年第1期,第37頁。
[39] 陜西周原考古隊《陝西岐山鳳雛村西周建築基址發掘簡報》,《文物》 1979年第10期,第27—37頁。
[40] 李香平《重釋“余一人”》,《考古與文物》2003年第1期,第83—84頁。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0年1月22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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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有不少地方還值得進一步探討,對“匍有四方”的研究,比較近的文章可參考張富海先生之說。此外本文毛公鼎“弗師”(應是筆誤)以及文中所引有《叔弓鎛》、《盄和鐘銘》、《叔尸鐘》《叔師鎛》、《叔夷鐘》 呵呵
訛字、衍字、缺字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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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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