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薊丘之植,植於汶篁”新解
(首發)
董珊
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
樂毅《報遺燕惠王書》是一篇著名的先秦書信体散文,見存於《戰國策·燕策二》“昌國君樂毅爲燕昭王合五國之兵而攻齊”章、《史記·樂毅列傳第二十》以及《新序卷三·雜事第三》。[1]其中有一段說到燕伐齊的戰功,《史記》的版本作:
濟上之軍受命擊齊,大敗齊人,輕卒銳兵長驅至國,齊王遁而走莒,僅以身免;珠玉財寶、車甲珍器,盡收入於燕:齊器設於寧臺,大呂陳於元英,故鼎反乎磿室,薊丘之植,植於汶篁。自五伯以來,功未有及先王者也。
在上述三種版本中,這段的文句小有出入。其中的“薊丘之植、植於汶篁”句,歷代學者的解釋有很多分歧,莫衷一是。爲了討論的方便,我們把這些註解分爲:A“燕植物移入齊地”派和B“齊植物移入燕地”派,列兩派學者的代表和觀點在下面。
A“燕植物移入齊地”派
1、南朝宋裴駰《史記集解》引徐廣曰:竹田曰篁。謂燕之疆界移於齊之汶水。
2、北宋龔鼎臣《東原錄》:《史記》蘇秦曰“燕北有棗栗之利”,又《樂毅傳》曰“薊丘之植,植於汶篁”,釋者謂竹[田]曰篁,謂燕之疆界移於齊之汶水。然則齊魯閒棗栗殆自燕北而移植歟?故《青州圖經》引《齊民要術》曰:“青州有樂氏棗,豐肥細好,為天下第一。”《經》云“樂毅破齊時自燕齎來,因種於此,故以姓得名。”[2]
3、南宋鮑彪《戰國策注·燕策二》:薊,幽州國。植,旗幟之屬。汶水出泰山萊蕪原。竹田曰篁。言燕以齊爲塞。[3]
4、清程恩澤纂、狄子奇箋《國策地名考·卷四·齊上》“汶篁”條引姚宏本作“汶皇”,並說:《博雅》“皇”與“堭”通。《易》“城復於隍”,子夏《傳》作“堭”,云“城下池”也。《說文》:“有水曰池,無水曰隍。”《策》蓋言薊丘之植,植於汶上之城池耳。《從征記》:“汶水入萊蕪谷,夾路連山數百里,水隍多行石澗中,出藥草,饒松柏,林藿綿濛崖壁。”殆即所云“汶皇”也。因上句“植”字,遂訛“皇”爲“篁”。說者因以竹田訓之,謬矣。[4]
5、陳寅恪《薊丘之植植於汶隍之最簡易解釋》提倡按照正常的語序來解釋:“寅恪按:若依小司馬之說及普通文義言,亦可釋為‘薊丘之所植,乃曾植於汶篁者。’似不必以爲倒句妙語。”認爲句義是說燕國本土的植物,隨樂毅伐齊而移植到齊國的土地上,並擧《齊民要術肆·種棗第叁拾叁》“青州有樂氏棗”,“父老相傳云:樂毅破齊時,從燕齎來所種也”以證明在樂毅徇齊五年之中確有此類事情。陳寅恪隨後又舉出多個例子,來證明古今中外戰勝者與戰敗者,其物產有互相交換通例。[5]
案:陳寅恪此說與宋龔鼎臣說基本相同,但是不知道陳氏爲什麽未引及龔氏說。
B“齊植物移入燕地”派
1、唐司馬貞《史記索隱》:薊丘,燕所都之地也。言燕之薊丘所植,皆植齊王汶上之竹也。徐注非也。[6]
2、元吳師道《戰國策校注》:《索隱》云:薊丘,燕所都。言燕薊丘之所植,植齊王汶上之竹。徐《注》謂燕之疆界移於齊之汶水,非此之謂。此言燕薊丘之所植 ,移植於汶上之竹田。《索隱》云亦然。樓昉《集古今文》[7]以毅書爲首,有策問云:“夷門之植,植爲燕雲”。蓋用毅語也。愚謂,左氏“以太宮之椽,歸爲盧門之椽”,句法正同。[8]
3、俞樾《古書疑義舉例》“倒句例”下說:《索隱》曰:薊丘,燕所都之地也。言燕之薊丘所植,皆植齊王汶上之竹也。按,此亦倒句。若順言之,當云‘汶篁之植,植於薊丘’耳。宋人言宣和事云:‘夷門之植,植於燕雲。’便不及古人語妙矣。[9]
4、金正煒《戰國策補釋》:按《水經·漯水注》:昔武王封堯後於薊,今城內西北隅有薊丘,因丘以名邑也。猶魯之曲阜、齊之營丘矣。武王封召公之故國也。“於”猶“爲”也,“皇”即“篁”之省,言薊丘之所植,乃爲汶上之竹。《索隱》說當是。[10]
以上兩派九家,多釋前一“植”字義為“植立”、“植物”。但在英國倫敦國家圖書館所藏斯坦因所獲敦煌卷子唐寫本《春秋後語釋文》(斯一四三九)中,“薊丘之植”作“葪丘之鸖”,其下引《史記》也作“薊丘之鸖,植於汶篁”。(見附圖)[11]這是一條重要的異文。
關於《春秋後語》,唐劉知幾《史通·六家》說:“孔衍以《戰國策》所書未為盡善,乃引太史公所記,參其異同,刪彼二家,聚為一錄,號為《春秋後語》。”孔衍是西晉人(?-320年),他所見的古本《史記》、《戰國策》的可信度高,早就得到研究者的重視,南宋姚宏已據《春秋後語》校訂《戰國策高誘注》。敦煌石窟曾出土多種《春秋後語》寫本,羅振玉据其所藏《春秋後語·秦语》卷子校《戰國策·秦策一》,知“姚氏所举,疏漏尚多”。斯一四三九是《春秋后語》的一種唐代單注本,一般認爲是盧藏用所作。[12]《春秋后語釋文》所存這條異文即為姚宏漏校,上述兩派學者也都沒能看到。本文想根據這條異文,先把這句話的含義解釋清楚,再從句法結構方面分析一下各家解釋的得失。
一、句義解釋
首先可確定的是句中“薊丘”屬燕國,“汶篁”之“汶”是齊國汶水(至於“篁”字讀,留待下文再説)。“薊丘”應如《史記正義》及金正煒所注,在“幽州薊地西北隅”,是指燕都。鮑彪本注“元英、磿室”爲“燕二宮名,在幽州薊縣西四里寧臺下”又注“寧臺”為“燕臺”。 “薊丘”與“寧臺、元英、磿室”四者皆爲燕國宮室之所在或樓臺宮室名。
唐寫本“鸖”是“鶴”字異體。[13]我認爲“鶴”當讀為“桷”,其聲旁有代換關係。這猶如“确”字又寫作“確”或“礭”,“確”見《玉篇》, “确”是《說文》正篆,大徐本此字下“臣鉉等曰:今俗作確,非是”;“礭”见顧南原《隸辨》卷五“礭”引晋鄭烈碑“秉礭然之大節”並按:“即確字,《博雅》作礭。”
“桷”是指屋椽。《說文》“桷,榱也。椽方曰桷。从木角聲。《春秋傳》曰:刻桓宫之桷。”《說文》又有“榷”字,解説為“水上橫木,所以渡者也。從木、隺聲”。“桷”是屋上橫木,“榷”是水上橫木,音義並近,應該是利用異體字分工所造成的分化字。[14]《正字通》“,俗榷字。”幷引《漢書·叙傳上》“逢蒙絕技於孤矢,班輸巧於斧斤。” 今本《漢書》作“榷”。可見,“桷”與“榷”、“”也是異體關係。
《說文》以“桷”、“椽”、“榱”三字互訓,在“榱”字下解釋說:“秦名爲屋椽,周謂之榱,齊魯謂之桷(小徐本脫“魯”字)。”揚雄《方言》亦同。《爾雅·釋宮》“桷謂之榱”郭璞《音義》以及邢昺《疏》引呂沈《字林》與《說文》之解釋相同,其用例又見《魯頌·閟宮》“松桷有舄”及魯莊公二十四年《春秋經》,可見屋椽之謂“桷”確實是齊魯方言。
“植”做動詞,除了“種植”義,還有“樹立”的意思。《周禮·夏官·田僕》:“令獲者植旌及獻比禽。”鄭玄注:“植,樹也。”《呂氏春秋·知度》:“凡朝也者,相與召理義也,相與植法則也。”高誘注:“植,立。”
解釋完這些詞,下面先來談我們對唐寫本中這句話的理解。
吳師道所指出“句法正同”的兩個事例值得分析。樓昉用樂毅語所作的策問題目:“夷門之植,植爲燕雲”,“夷門”典出《史記·魏公子列傳》“太史公曰:吾過大梁之墟,求問其所謂夷門。夷門者,城之東門也。”大梁之東門稱夷門。北宋國都開封,又稱東京汴梁。策問“夷門”是指代宋國都。及金人南下,曾以此為金都,稱南京。“燕雲”詞見《宋史·地理志》,指後晉天福三年(938年)石敬瑭割讓給契丹(遼)位于今天北京、天津以及山西、河北北部的十六個州,又稱“幽薊十六州”。北宋開國,燕雲十六州仍在遼金控制之下。吳師道引策問之“為”字,俞樾引作“於”,且說“宋人言宣和事”,俞氏此説可從。所謂“宣和事”,是指宣和七年(1125年)十二月金兵占領燕京地區,第二年金國大舉南下,俘虜了徽、欽二帝,占據了中原地區,史稱“靖康之變”,北宋滅亡。1153年完顔亮再擴建燕京爲金中都,定爲首都。“燕雲”指金中都,即今北京。該句表面說金人掠得汴梁城門之木,回去做爲燕京之建築材料,實隱喻國都汴梁被侵略之仇愾。
另一個例子是《左傳》桓公十四年冬,“宋人以諸侯伐鄭,報宋之戰也(指桓公十二年鄭、魯聯合伐宋),焚渠門,入,及大逵,伐東郊,取牛首。以大宮之椽歸,為盧門之椽。”杜預注:“大宮,鄭祖廟。盧門,宋城門。”這是說宋人為報復鄭人的侵略,所以掠奪了鄭祖廟的宮椽木,回去做了宋城門的建築材料。
比照這兩個事例,“薊丘之鸖(桷),植於汶篁”句應該是說薊丘宮室的椽木,原曾是樹立於齊國“汶篁”上之故物。“汶篁”之“篁”,在已有的竹田、城池兩說中,自然以程恩澤讀爲“隍”解爲“汶上之城池”較好。樂毅所說燕伐齊取齊國的建築材料以爲薊丘宮室的椽木,與《左傳》宋人在戰勝后取鄭國祖廟椽木以建築自己的盧門,事情正同。合觀這兩件事,可以說明,古代侵略戰爭中,常常發生掠奪敵國的建築材料以建本國宮室建築的事情,其所表現的復仇和炫耀紀功的文化心理是一致的。[15]
根據上述解釋,我們再來看傳世本“薊丘之植”的“植”與唐寫本“鸖(桷)”的關係。“桷”、“植”音不近,不會是假借字。它們之間只能是字義相近或者字形訛混的關係。
古漢語中的“植”作名詞,可指竪立的木柱,《墨子·備城門》:“城上百步一樓,樓四植,植皆爲通舄。”孫詒讓《閒詁》:“ 蘇云:‘四植即四柱。舄同磶,柱下石也。’通舄,謂兩植同一舄也。”《周禮·考工記·匠人》“水地以縣”鄭玄注:“於四角立植而縣。”賈公彥疏:“植即柱也。”雖然“桷”是屋頂橫木,但“桷”與“柱”都是建築材料,從這個角度看,兩者意思確實有些相似,似乎可以兩通。不過柱材大而桷材小,仍不相同。
從隸、楷字體來看,“桷”、“植”字形有相近之處,若“桷”字右半有所磨滅,更有誤認作“植”的可能。從上下文來看,樂毅應該是說掠齊國屋柱之木來做燕國宗廟之椽。改“植”爲“桷”更能切合文意。這句較前三句“齊器設於寧臺,大呂陳於元英,故鼎反乎磿室”所說劫掠齊國重器歸燕,更進一步說燕國宮室之椽子是掠自齊國的大屋柱,也就是說伐齊之後的燕宮室增大,更彰顯出伐齊之功大,從而引出“自五伯以來、功未有及先王者也”的結論。實是樂毅自我矜伐戰功。
根據上述,現在可以比較肯定地說,唐寫本與傳世本的《報燕惠王書》應該有寫作“薊丘之桷”的共同底本。在敦煌卷子本盧藏用《春秋後語釋文》所見的《春秋後語》原文以及《釋文》引《史記》這一系統的寫本中,可能因爲不明方言詞的緣故,底本的“桷”字,被改寫成了字音相近的假借字(別字)“鸖”。[16]而在傳世各本中,古本的“桷”字在流傳中很早就涉下文“植”字而訛,以致後人不明句意。
二、語境和句法結構分析
通過上一節討論,“薊丘之桷,植於汶隍”無疑是指齊物移入燕國。從句法結構來看,這句話是個沒有系詞的判斷句,並且其謂語是一個動詞短語活用作名詞短語,可以翻譯成“薊丘宮室之椽子是曾樹立於汶上城隍(的柱子)。”這個譯文很生硬,但若結合上下文的語氣,我們還可以再對這翻譯加以改造。
“珠玉財寶車甲珍器,盡收入於燕”是對下文四句的總說,管領後面的四句,之後的分説中,前三句用相同的句式組成排比,已經形成了強烈的語氣,順承其語氣,“薊丘之桷,植於汶隍”句可以翻譯成:[甚至於]薊丘之桷,[也是曾]植於汶上之城隍[的]。這句話是對上文的總結,是說燕國對齊國的劫掠非常徹底,連齊國的木材都搶回燕國來了,那些“珠玉財寶車甲珍器”就更不用著多說了。以此作結,才能扣合前文“珠玉財寶車甲珍器盡收入於燕”句的“盡”字。
由此可見,把語氣詞“甚至於”、“也是曾”翻譯出來之後,這句話根本無須“倒文”或改動介詞“於”,也一樣能講得很通順。
應當承認,傳世本“薊丘之植,植於汶篁”句是個容易引起歧義的句子,如果我們不仔細體會,甚至連古代註疏的語義,也不易準確把握。導致歧義的原因,從字、詞方面説,固然有:1、前一“植”字的訛誤未能得到校正;2、“篁”字未能破讀這兩點。抛開字、詞方面的因素,下面從句法方面分析兩派的得失。
在“燕物移入齊地”派的解釋中,主要原因是受到上文相駢偶的三句的句子結構和時態的影響。從句法結構來看,這三個句子是受事主語句,可以做如下變換:
齊器設於寧臺——〉設-齊器-於寧臺
大呂陳於元英——〉陳-大呂-於元英
故鼎反乎磿室——〉反-故鼎-乎磿室
在“燕物移入齊地”派學者的頭腦中也是如此理解的。他們套用上述句式,把接下來的這句話也理解成了:
薊丘之植,植於汶篁——〉植-薊丘之植-於汶篁
這從結構上來説是對的。但根據本文的理解,這句話動詞“植”與前面三句話的動詞時態不一樣:
設-齊器-於寧臺——現在齊器還在寧臺陳設著
植-薊丘之植-於汶篁——薊丘之植過去曾植立在汶篁
——*薊丘之植現在植立在汶篁
可見,這一派的學者偏重結構上的排比形式,也都不自覺地沿用了排比句的動詞時態。
語境所提供的,不僅是句法形式,更重要的是語義内容。在“齊物移入燕地”派的各家,可能都更重視“盡收入於燕”句的統領作用。吳師道所說“燕薊丘之所植 ,移植於汶上之竹田”,最接近正解,其根本原因在於他了解《左傳》、北宋宣和事所提供的文化背景,成爲有決定意義的外部證據。至於另一派中陳寅恪所說戰勝與戰敗雙方的文化交流,則是組織了更大的背景,反而又失去了正確的方向。
而《索隱》和金正煒、俞樾雖然都比較準確地把握了動作方向,但又意識到正常語序結構與文意之間的矛盾。金正煒爲了遷就文意,則把“篁”的“竹田”意義暗中偷換為“竹”,接著就不得不再把介詞“於”改為“以”或“為”。俞樾將此句倒文為“汶篁之植,植於薊丘”,則是根本違反了句法結構原則,無異於據文意重新造句了。
在最近二、三十年,現代語言學界提出“話題”的概念,也可以用來解釋這些句子的構成。徐烈炯、陳丹青曾總結各種討論所涉及的“話題”句法性質和話語功能性質[17],《報燕惠王書》語段中的那些句首成分,符合他們所總結的話題的句法性質:1、位於句首;2、話題后可以停頓;也符合話題的話語功能性質:1、必須是有定成分;2、是已知信息;3、聽説雙方共享的信息;4、已被上文激活的信息;5、説話人有意引導聽話者的注意,等等。由此來看,這些句首成分無疑都屬話題所討論的範疇。“珠玉財寶車甲珍器”是總話題,“齊器”、“大呂”、“故鼎”以及“薊丘之桷”都是對這一話題的列舉展開。在書信中,交流的雙方擁有共同的背景知識,樂毅所說的這些話題,都是就已經存在的事實,提醒燕惠王去重新注意和再次確認。
學者討論“話題”這一概念時所用的語料,多是現代漢語普通話或方言,很少涉及先秦古漢語。主要原因在於,對某些先秦漢語材料的基本語義,有時難以準確把握。假若本文對該句語義的新解是正確的,能引起學界對其句法結構的討論,那麽本文的寫作目的也就達到了。
1997年3月11日初稿
2000年改稿
2008-2-18、2008-3-21再改
附圖:斯一四三九《春秋後語釋文》片段
[1] 楊寬著《戰國史料編年輯證》懷疑樂毅《報燕惠王書》是戰國末年遊士的僞託之作,見該書《前言》及《引論(上篇)》等多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15頁。今按楊寬此說未必可信。但無論如何,《報燕惠王書》仍是戰國時代的作品。
[2] 北宋龔鼎臣字輔之,所著《東原錄》收入《四庫全書·子部·雜家類》、《藝海珠塵》、《十萬卷樓叢書》等。又收入臺灣新文豐《叢書集成新編》第11冊(第215號),据《藝海珠塵》本重排印本。本條見 《叢書集成新編》237頁。其引《史記集解》徐廣說而漏“田”字,今補。
[3] 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戰國策》1106頁。
[4] 淸程恩澤撰 、狄子奇箋《國策地名考》二十卷,收入《粵雅堂叢書》二編 第十七集,又收入《叢書集成新編》第92冊,本文所引見第26頁,又考“薊縣”、“寧臺”等地名,見80、83-84頁。
[5] 陳寅恪:《薊丘之植植於汶隍之最簡易解釋》,原載《清華中國文學會月刊》第壹卷第三期,1931年6月15日。收入《陳寅恪史學論文選集》467-469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7月。
[6] 據水澤利忠校補,有的版本或無“皆”、“王”二字,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影印日本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下冊1498頁。
[7] 此書即南宋樓昉撰《崇古文訣》,該書版本較多,又稱《崇古文訣評文》、《迂齋先生標註崇古文訣》(2005年12月北京圖書館出版社有影印本),曾收入文淵閣《四庫全書》(三十五卷本),又見今人王水照 編《歷代文話》第一册,復旦大學出版社,2007年。
[8] 石曉瑛撰、陳新點校《新序校釋》云“《說文》篁,竹田也。……言燕國(引按:即薊字)都之植,植於齊汶上之竹田也。……以上吳(師道)說最善,惟引《左氏》語,則正與《索隱》意近,與前說相反,非所儗也。”揣其意,是贊同吳師道所說。中華書局 ,2001年,372頁。
[9] 見俞樾等著:《古書疑義舉例五種》,中華書局,1983年,第6頁。日本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中井積德曰:據文勢,宜云:汶篁之植,植於薊丘。”與俞樾說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下冊1495頁。
[10] 金氏書收入《戰國策校釋二种》(趙丕傑、趙立生點校),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1994年,469頁。楊樹達《詞詮》卷九“於”字下第(15)“介詞,與以同義”條下亦引“薊丘之植,植於汶篁”為書証,其意蓋釋為“薊丘之植,植以汶篁”,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詞詮》(楊樹達文集之三),381頁。石曉瑛《新序校釋》373頁錄石肇林說:“於字有以訓,與于通。……若讀云薊丘之植,植以汶篁,則篁字既無窒礙,豈不勝於倒句讀邪。俞氏不信吳說,反以樓文為失語妙,不自知其說之不可通也。或解為燕薊都之植,以齊汶上之篁,指齊物移入燕者言,於誼亦通,然不若前解為長。龔輔之《〈奈〉(東)原錄》(下略)。”也是主張在“於”字上動手腳的,但可歸入前一派。郭人民《戰國策校注系年》謂 “〈于〉(於),爲也。謂汶上之篁移植於薊丘之上。”與金氏說同。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615頁。
[11] 敦煌卷子斯一四三九见《英藏敦煌文獻》第三册,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23頁。參看王恆傑《春秋後語輯考》289-290頁,齊魯書社,1993年12月。
[12] 參看前注所引王恆傑《春秋後語輯考》的《前言》及張政烺《序》。
[13] 參看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會典》791頁“隺字聲系”下【鶴與鸖】條,齊魯書社,1989年。
[14] 參看裘錫圭:《文字學概要》 “文字的分化”一節下“改換音符”條,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223、233頁。
[15]這種戰勝者的行爲和心理,還可以再作闡發。我在《從作冊般銅黿漫説“庸器”》(北京大學震旦古代文明研究中心編:《古代文明研究通訊》第24輯,2005年3月,26-29頁)一文中談到取材紀功,即用戰爭所獲銅器熔鑄禮器,曾擧《左傳·襄公十九年》“以所得於齊之兵作林鐘而銘魯功焉”以及師同鼎、楚王酓忓鼎、中山王方壺銘文為說,請參看。
[16] 西漢魚、侯二部逐漸合流,“桷”是屋部字,“鸖”是鐸部字,分別屬魚、侯二部的入聲。“桷”、“鸖”相通假的现象可能是漢代以後的事情。
[17] 參看徐烈炯、陳丹青:《話題的結構與功能》(增訂本),24-27頁,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年11月。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0年2月11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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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陳丹青”,应该是“刘丹青”之误。
周礼及郑玄都认为封域、都邑均有沟,也就是隍。
我们必须充分尊重徐广的意见。何况春秋后语释文也是沿用徐说。
事类比较,是史学包括古文字学的一个基本方法。
但在逻辑上,类似事件可能还有一个存在方向,那就是把薊丘的界上所植,移到了汶上。
这样按照徐广的理解,对于文义也无大的冲突,而且伍伯称霸,主要是通过代行了天子的定封来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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