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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波:《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研讀
在 2022/7/20 19:06:15 发布

《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研讀

 

(首發)

周波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嶽麓秦簡(柒)簡041/0578正:

·縣已傳疇司御子各自識(試)給車、善(繕)馬,馬毋(無)奔騺者即所以肄識(試)具,令廄嗇夫謹先教駕御,具盈廿日,另若丞與尉雜識(試)之,……

首句原釋文斷讀作“·縣已傳疇司御子各自識(試),給車、善馬,……”整理者注:“司御,疇官之一,以訓馬為本職工作。”此處原釋文及注皆有問題。

我們認為簡文“善馬”當讀為“繕馬”。繕,備辦;整治。《國語·魯語下》:“繕貢賦以共從者。”從簡文來看,“給車、善(繕)馬”、“駕御”,即提供、備置車馬,御馬駕車,諸事均應是司御的本職工作。簡文謂“馬毋(無)奔騺”,即馬無負重難行之貌,可見“司御”提供之車、馬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使之相匹配。

司御多見於出土、傳世典籍。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傳食律》簡182有“卜、史、司御”。原整理者注:“司御,管理車輛的人,見《漢書·夏侯嬰傳》。”按《史記·樊酈滕灌列傅》:“(夏侯婴)為沛廐司御。每送使客還,過沛泗上亭,與高祖語,未嘗不移日也(《漢書·夏侯嬰傳》同)。”《索隱》:“案《楚漢春秋》云滕公為御也。此說蓋即承襲自《索隱》。學者多據之認為司御屬廄嗇夫,職掌車馬。[1]新出秦簡恰可證此說之確。秦在縣下設有“司御”一職,而呂后時期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已無此官,則其時或有裁撤。

司御又見秦封宗邑瓦書,但瓦書司御所任之事與秦簡“司御”有所不同。秦封宗邑瓦書:“大良造庶長游出命曰:‘取杜才(在)酆邱到于潏水,以爲右庶長歜宗邑。’乃為瓦書。卑(俾)司御不更封之,……大田佐敖童曰未,史曰初。卜??、史缺字圖示手,司御心志,是霾(埋)封。”袁仲一先生曾認為:“管理車輛的人參與賜田的封疆劃界與理不合。因而瓦書中的‘司御’含有‘侍御’之意,即官府的僚屬。……‘司御不更顝’,顝的爵位僅為不更,地位不高,可能是中央官府中的下級小吏,負責管理土地事宜,因而使其負責賜宗邑的封疆劃界。”[2]張慧珍先生則認為司御或許亦有為長官駕車的需要,因此隨著官長參與了封疆畫界的儀式。[3]

按瓦書“司御顝”、“司御心”為兩人。似司御顝為中央下派,司御心與卜??、史缺字圖示則為杜縣屬官。瓦書“卑(俾)司御不更顝封之”下有“大田佐敖童曰未,史曰初”,則前者負責具體執行,後者參與此事,或為監官。“大田佐”、“史”皆為大田之屬官。秦地方設“田嗇夫”,其副貳為“田佐”。中央設“大田”,見秦封泥“右大田丞”,睡虎地秦簡《田律》“稟大田而毋(無)恆籍者”。《呂氏春秋·勿躬》:“墾田大邑,辟土藝粟,盡地力之利,臣不若甯速,請置以為大田。”又見《韓非子·外儲說左下》、《晏子·內篇問下》。《淮南子·齐俗训》:“故堯之治天下也,舜爲司徒,契爲司馬,禹爲司空,后稷爲大田,奚仲爲工師。”“大田”其時應為秦國中央所設農官。據《呂氏春秋·勿躬》、瓦書,亦負責封樹劃界、授田等事。“大田”又稱“田”。《呂氏春秋·孟春紀》:“命田舍東郊。”注:“命田大夫舍止東郊,監視田事。”既然有“監視田事”、“封樹、授田”等職責,其參與封宗邑賜田,負監臨之責,便很容易理解了。從上面的討論來看,“司御不更顝”也應為中央委派之官。其或因屬秦王宮廷近臣,而臨時委派職責,具體負責此次樹封之事。

 

嶽麓秦簡(柒)簡044/0402正:

·十九年八月辛丑,丞相請恒以傅時識(試)疇司御、醫、鼓人,執癠(劑)、??騷醫之新傅不中識(試)者,……[4]

“執癠(劑)”下整理者注云:“冶金時負責調配各種金屬成分比例的技師。戰國兵器銘文中多見。如《文物》1982年第9期所載一件鈹,其文曰:‘十七年,(邢)(令)蒙,上庫工帀(師)宋(執)齋(劑)。’”關於出土及傳世文獻中的“執劑”材料,仍有可資補充說明之處。

三晉兵器銘文常見“A齋”。此字主要有四類寫法:

1.2.3.4.

于省吾先生最早釋為“執齋(劑)”。他引《周禮·考工記》“攻金之工,築氏執下齊,治氏執上齊……金有六齊……”,謂:“《考工記》的上齊下齊之齊應讀作劑,即今之所謂調劑調和,就冶金時參兌金與錫的成分言之。古兵器銘末每言某執齊者,是說某掌握兌劑之事。”[5]其後又有讀為“(撻)劑”,指鍛造、原料調劑;[6]讀為“(盩)劑”,指掌握青銅中銅、錫的比例;[7]讀為“報劑”,指上報有關兵器的檔案文書等諸說。[8]其中“報劑”之釋成為了近年來的主流意見,《三晉文字編》及《戰國文字字形表》、[9]各種新出論著、碩博士學位論文等多從此說。

李學勤先生力主“執齋(劑)”之說。其理由如下:一、楚簡“執”字左从“?”,右有从“丮”从“女”、从“丮”从“又”、从“攴”三種寫法。趙國兵器銘文亦有从“攴”寫法,《說文》謂執字“从丮、从?,?亦聲”,此類寫法(即3類)可理解為从“?”聲而通假。1類寫法當由“丮”从“又”寫法簡省而來。二、趙國兵器有以“執事”代替“執齋”之例,當是以意義很泛的“執事(擔任事務)”取代了專指調劑合金的“執齊”,這說明A字當是“執”字。[10]

李先生字形分析甚有道理,這裡稍作補充。三晉系中山國兆域圖銅版“執”字作,楚簡“執”字作右上所从與兆域圖銅版、楚簡“執”字相比,僅有筆畫多少、繁簡之別,此形應是“丮”字簡省。侯馬盟書“執”字作1類前兩形右上既有可能是這類跪坐人形之變體,也有可能是後兩形“丮”旁的進一步省變。2類寫法可看成是1類形體之簡省,右上斜筆可看成簡省符號。右部也可以看成是从“又”,右上斜筆為飾筆。包山簡120“執事人”之“執”作3類寫法同此。李先生認為此類寫法从“?”聲,故可通“執”。從甲骨文來看,“?”(或下加口形)與“執”有同類用法,[11]這部分辭例中的“?”(或下加口形)可以看成是“執”字異體或簡體。“?”本像桎梏之形,其用表刑拘義之“執”不難理解。楚簡、三晉金文右部从“攴”之“執”,似有可能是這類“?(執)”字上再添加意符形成的異體。

李先生謂趙國兵器有以“執事”替“執齋”之例,不確。所謂“執事”乃“級(給)事”誤釋。[12]“級(給)事”多見於趙鈹。如二年邦司寇趙厷鈹(《通鑒》41609 )“冶尹□,級(給)事執齊(劑)”,“執事”、“執齋”同時出現,“執事”用為動詞,當是供職、任事之義。“執齋(劑)”指具體職事,即調劑合金比例之事。趙國兵器中負責“執齋(劑)”的為“冶尹(或稱冶、冶吏)”,從秦簡來看,這類“冶尹(或稱冶、冶吏)”也有可能屬疇人、疇官性質。

今據秦簡,可知李先生對“執”字字形分析可信,趙國兵器“執齋(劑)”之釋亦可成為定論。此亦可證《考工記》“執下齊”、“執上齊”之說信而有據,可與秦簡文字相互印證。

 

嶽麓秦簡(柒)簡069/0487070/0403正:

·參(叁)川言:破荊軍罷,移軍人當罰戍,後戍病??者,曰有瘳遣之署。今或戰痍及病??攣、瘖、眄廿人,度終身毋(無)瘳時,不可行作。

“攣”後一字,原釋文作“??”。整理者注:“??:《玉篇·疒部》‘多睡’。” 釋文、注釋皆誤。

秦簡“言”、“音”字形接近,容易混同。細審此字,與上文“言”字寫法有別,其筆畫較多,下部當从“甘”形。此字當釋為“瘖”。

“瘖/喑”即口啞,不能出聲。《說文》:“瘖,不能言也。”《史記·扁鵲倉公列傳》:“臣意謂之病苦遝風,三歲四支不能自用,使人瘖,瘖即死。”司馬貞《索隱》:“瘖者,失音也。”《韓非子·六反》:“人皆寐,則盲者不知;皆嘿,則喑者不知。”《後漢書·袁閎傳》:“遂稱風疾,喑不能言。”“瘖”,出土文獻或用“”、“唫”、“音”字表示。上博簡《容成氏》簡3637:“民乃宜肙(怨),(痼)疾厶司(始)生。於是(乎)又(有)(喑)、聾、皮(跛)、冥(瞑)、(癭)、?婁(僂)厶司(始)(起)。”又《容成氏》簡23於是(乎)唫(喑)聾執燭,上博0572(蒙)上博0571(工)鼓(瑟),上博0575(跛)上博0574(躃)獸(守)門,??(侏)需(儒)為矢,長者(縣)厇(鐸),婁(僂)者(事)(數—塿),(癭)者煮(鹽){厇},(憂—疣/肬)者上博0583(漁)澤,……[13]帛書《陰陽十一脈灸經》甲乙本、張家山簡本《脈書》有“耆(嗜)臥,欬,音(瘖/喑)”。

上引《容成氏》文字傳世典籍也有相關記載。《國語·晉語四》:“蘧蒢不可使俯,戚施不可使仰,僬僥不可使舉,侏儒不可使援,蒙瞍不可使視,嚚喑不可使言,聾聵不可使聽,童昏不可使謀。……官師之所材也,戚施直鎛,蘧蒢蒙璆,侏儒扶盧,蒙瞍修聲,聾聵司火。”《國語·鄭語一》:“侏儒、戚施,實御在側,近頑童也。”《禮記·王制》:“喑、聾、跛、躄、斷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韓詩外傳》卷三:“太平之時,無喑、??、跛、眇、尪、蹇、侏儒、折短,……”從上述文獻來看,“瘖/喑”古時多視為罷病、廢疾。

據《容成氏》、《國語·晉語四》、《國語·鄭語一》等文字,秦簡原釋文 “??(軀)攣”之釋讀似還可再商榷。“攣”指踡曲不能伸展,古書多見“足攣”、“膝攣”、“手攣”,多指四肢。“軀”則多指軀幹。此有不合之處。頗疑簡文當斷讀作“今或戰痍及病??(傴)、攣”。古書有“攣蹇”、“攣躄”,均指手腳屈曲不能行走。此即上引文獻中的“跛”、“跛躃”。我們認為秦簡之“攣”即指此類罷病、廢疾。

“傴”即傴僂,指駝背,俛病也。《淮南子?齊俗》:“伊尹之興土功也,修脛者使之蹠钁,強脊者使之負土,眇者使之准,傴者使之塗,各有所宜而人性齊矣。”許慎注:“傴人塗地,因其俛也。”又《劉子·适才》:“故伊尹之興土功也,修脛者使之蹠钁,強脊者使之負土,眇目者使之準繩,傴僂者使之塗地。因事施用,仍便效才,各盡其分而立功焉。”或襲《淮南子》此文。簡文“??(傴)”,同於上引文獻中的“傴者”、“傴人”、“?(或作俯、附)婁(僂)”、“僂者”、“戚施”,亦為古時常見之罷病、廢疾。

簡文“瘖”後一字,整理者釋為“?”,注:“?,目病”。此說亦誤。

按此字當與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之B)為一字。《二年律令·賊律》簡2728釋文云:“鬬而以釼(刃)及金鐵銳、錘、榫(椎)傷人,皆完為城旦舂。其非用此物而B人,折枳(肢)、齒、指,胅體,斷?(決)鼻、耳者,耐。其毋傷也,下爵毆上爵,罰金四兩。毆同列以下,罰金二兩;其有疻痏及□,罰金四兩。”類似文字又見懸泉漢簡ⅡT0115③:38:“鞫論,非盜受賕所監臨,以縣官事賊傷吏、吏父母、妻子、同產及賊傷人、(變)人、B人、折枳、齒、指、體,斷決鼻、耳,它皆得入錢贖罪,免為庶人,如前版詔品。大司農調給邊……”此字又見北大簡《倉頡篇》簡7“往來眄睞”、《居延漢簡甲乙編》9.1C有《倉頡篇》殘簡“往來眄”,分別作,可知將B釋為“眄”當無問題。

我們曾指出:張家山漢簡、懸泉漢簡文字與《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一《鬥訟二·鬥毆折齒耳鼻》、《鬥訟三·兵刃斫射人》、《鬥訟四·毆人折跌支體瞎目》類同,其中B對應於《唐律疏議》的“眇”或“瞎”。《說文》“眄”字訓為“目偏合也”,當指一目有目患而合之。這一義項很容易引申而指盲一目或目盲。“眇”字可指盲一目或泛指目盲,這也與“眄”類同。從上引《二年律令·賊律》、懸泉漢簡辭例及用法來看,簡文“眄”很可能是泛指目盲。[14]

秦簡此字從上下文來看,也應釋為“眄”,理解為目盲。簡文“眄”相當於上引文獻中的“瞑”、“眇”、“蒙瞍”,亦為古時常見之罷病、廢疾。

 

嶽麓秦簡(柒)簡146/1687正、153/0400

·諸榦官徒有亡者,作所官移其關諜(牒)作所縣,[15]縣聽其官印論之。……

·中官徒隸亡及有罪得……

“榦官”下整理者注:“傳世典籍寫作‘斡’官。榦官,乃治粟內史、少府或主爵屬官,主管均輸之事。據《漢書·百官公卿表》:‘治粟內史,秦官……屬官有太倉﹑均輸﹑平準﹑都內﹑籍田五令丞,斡官﹑鐵市兩長丞。’如淳曰:‘斡音筦,或作榦。斡,主也,主均輸之事,所謂斡鹽鐵而榷酒酤也。’”此說亦有問題。

嶽麓秦簡(七)簡1349正有“右榦官、中榦官、左榦官”。秦璽印封泥有“江胡榦官”、“穎(潁)川榦官”、“少府榦官”、“少府榦丞”、“大官榦丞”、“北宮榦官”、“北宮榦丞”等,[16]可見秦時在中央及地方各個機構皆設有“榦官”。班固注引如淳說榦官主“均輸之事”,不一定合乎秦時情況。簡文稱“諸榦官”,不是具體指某官,而是當時中央、地方所設各類“榦官”機構之總稱。

秦簡“中官”下整理者注:“中官:官署名,兼作職官名。《漢書·高后紀》:‘諸中官宦者令丞,皆賜爵關內侯,食邑。’顏師古注:‘諸中官,凡閹人給事於中者皆是也。’”此說亦有問題。

與上文“榦官”相應,這裡的“中官”也應是此類性質機構之總稱。《漢書·高后紀》:“八年春,封中謁者張釋卿。”顏師古注引如淳曰:“灌嬰為中謁者,後常以閹人為之。諸官加中者,多閹人也。”如淳、顏師古即稱此類職官為“諸中官”,可見此類機構眾多。我們曾對秦漢出土文獻中官名前冠以“中”字者進行過系統考察,指出這類“中”多指中朝、禁中之“中”,非獨指後宮或中宮。[17]秦簡“中官”也應理解為中朝、禁中屬皇帝、皇后、太后等諸機構(秦至漢初此類中官不一定為宦者)。

 

嶽麓秦簡(柒)簡文其他地方釋文也有可補或改釋之處,此處移為一條。

114/0334正“諸遷輸蜀巴及它郡縣□毋得去遷輸所”,缺文似只能補作“道”。秦除關中設有道外,其餘地方也設有道。據秦簡、秦封泥等材料,其屬巴蜀或鄰近巴蜀之道就有“荊山道(屬巴郡或南郡)”、“僰道(蜀郡)”、“宕渠道(巴郡)”、“夷道(南郡)”等。由此可證此處補作“道”當無問題。

121/0451-2正“其□匿病者”,缺文據字形、文意可補作“有”。

191頁第三組殘片首簡“盜盜殺傷好”,第二簡“盜盜殺傷好等”,原釋文以為兩簡第二字“盜”字脫,此或有問題。因原簡右部皆不存,可能本有重文符號。

207頁第二簡“諸樂人及工若操緡紅”。簡文“緡”當讀為文繡之“文”。睡虎地秦簡也用表示文繡之﹛文﹜,見《秦律十八種·倉律》簡62“女子操敃(文)紅及服者,不得贖,《秦律十八種·工人程》簡110“隸妾及女子用箴爲緡(文)繡它物。“文紅”即文繡女紅。

 

 

 



[1] 參裘錫圭:《嗇夫初探》,其著《古代文史研究新探》第469頁,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張慧珍:《秦官制研究——出土文字與傳世文獻的比較研究》第198頁,國立中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年。

[2] 袁仲一:《秦代陶文》第79頁,三秦出版社,1987年。

[3] 張慧珍:《秦官制研究——出土文字與傳世文獻的比較研究》第198頁。

[4] ??騷醫”連讀參陳偉:《〈嶽麓書院藏秦簡(柒)〉校讀》,簡帛網,2022714日。

[5] 于省吾:《商周金文錄遺》“序言”第2頁,科學出版社,1957年。

[6] 黃盛璋:《“(撻)齊(劑)”及其和兵器鑄造關係新考》,《古文字研究》第15輯第253-276頁,中華書局,1986年。

[7] 施謝捷:《釋“盩”》,《南京師大學報》1994年第4期第112-124頁。

[8] 董珊:《讀珍秦齋藏吳越三晉銘文札記》,蕭春源編著《秦秦齋藏金·吳越三晉篇》第301頁,澳門基金會,2008年。

[9] 湯志彪:《三晉文字編》第1498-1502頁,作家出版社,2013年;徐在國等:《戰國文字字形表》第1433-1434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

[10] 李學勤:《〈考工記〉與戰國兵器銘文的“執齊”》,華覺明主編《中國科技典籍研究——第一屆中國科技典籍國際會議論文集》第76-77頁,大象出版社,1998年。

[11] 參張新俊:《據新出楚簡談談甲骨卜辭中的“梏”、“圉”等字》,《楚簡楚文化與先秦歷史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508頁,湖北教育出版社,2013年;梁月娥:《據新出竹簡考釋甲骨文裡幾個表示“執”的字形和辭例》,《簡帛》第114-16頁,2015年。

[12] 李先生後已改從“級(給)事”之釋。參徐占勇、傅雲抒編:《有銘青銅兵器圖錄》李學勤“序”第2頁,河北美術出版社,2007年。

[13] 參拙文:《楚地出土文獻與《說文》合證(三題)》,(韓)《漢字研究》2020年第1期第179-183頁。

[14] 參拙文:《楚地出土文獻與《說文》合證(三題)》,(韓)《漢字研究》2020年第1期第170-179頁。

[15] “關”字釋讀參陳偉:《〈嶽麓書院藏秦簡(柒)〉校讀(續)》,簡帛網,2022717日。

[16] 王偉:《秦璽印封泥職官地理研究》第152-153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4年。

[17] 參拙文:《說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的“詹事”並論漢初的太后、皇后兩宮官系統》,待刊。


本文收稿日期为2022年7月20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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