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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寧:再說“/口/比”字及其相關的字
在 2010/3/2 11:44:24 发布

再說“”字及其相關的字

(首發)

 

棗莊人民廣播電臺

 

一、《說文》中的“

”這個字是很奇怪的,《說文》把它單獨立為部首,有“毚”等三個字从之,《說文》對這個字的解釋是“獸也,似兔,青色而大,象形。頭與兔同,足與鹿同。”(《玉篇》作“獸似兔而大也”,較簡略)在解釋“兔”的時候又說“兔頭與頭同”,許慎即是在解釋字形,也是在解釋這種動物的狀貌,因為這個字和“兔”一樣都是 “畫成其事”的象形字,這也是我們能知道“”這種動物樣子的唯一線索。可在古籍記載中,提到的鳥獸種類多不勝數,幾乎沒有提到這種動物的地方,只有《山海經·中山經》裏說綸山上“其獸多閭、麈、麢、”,郭璞注:“似兔而鹿腳,青色。音綽”,則知道這個字就是“”之或體,音義全同。除此之外,先秦古籍中再不見提到這種動物的地方,秦漢以後的典籍裏也無蹤跡可尋,所以說是很奇怪的。因此有學者懷疑“”這種動物的存在,也懷疑這個字的存在,吳匡、蔡哲茂二先生根據古文字之偏旁和周代文字之兔、㲋混用無別認為兔、㲋本為一字,就是兔[1];單育辰先生也徑直說“小篆中的‘㲋’ 應从‘兔’形訛變而來,在早期文字中,是不存在什麽‘㲋’字的, 就是在先秦兩漢典籍中,除了《說文解字》,‘㲋 ’字也未嘗一見。[2]竊以為此說不然。

首先,許慎的解釋不是憑空捏造,而當是師傳的記錄,是有根據的。其次,根據許慎的解釋,“”是一種象兔但不是兔的動物,它比兔大,青色,頭與兔同,足與鹿同(偶蹄目),那麼我可以知道這必定一種小型而無角的鹿科動物。體小而無角的鹿科動物是屬於比較原始的鹿科種類,最常見的是麞(獐)和麝,體型很小而且雌雄都無角,不過麞多棕黃色、灰黃色,不是“青色”,體色青色的是麝,《說文》:“麝,如小麋,臍有香。”桂馥《義證》:“麋當作麇,《御覽》引云:‘黑色麞,如小麇,臍有香 ’”,因為麝體色青黑,故云“黑色麞”,也就是今天常說的“香獐子”。

常見的麝有棕色和黑褐色兩種,褐黑色者被稱為“原麝”,又有青黑之“林麝”,即所謂“青色”者,另外還有一種黑麝,通體黑色,更符合“青色”的標准,麝這種原始的小型鹿科種類的頭的確非常象兔子而且是鹿蹄,體型比麞更小。其中原麝全身黑褐色,體高55厘米左右,體長85厘米左右,體重812千克;林麝又小於原麝,體長7080厘米,高50厘米,體重約9千克左右,黑麝略同於林麝而更小,成年黑麝體重只有 7公斤左右,从外形上看,的確象一只大兔子。麝和麞一樣,雄性具有終生生長的上犬齒,呈獠牙狀突出口外,作為爭鬥的武器,所以麞和麝雖然都膽小警覺,極易受驚奔竄,同時也都易怒好鬥,雄性之間經常互相撕咬。

在筆者看來,依照許慎的解釋,這個“”分明就是“麝”的初文,《山海經》中也有兩處說到“麝”,一是《西山經》之翠山,“其陰多髦牛、麢、麝”,郭璞注:“麝似獐而小,有香。”二是《中次十二經》陽帝之山“其獸多麢、麝”,二處都是把“麢”、“麝”連舉,而《中山經》則是“麢”、“”連舉,我們據此可推知麝、本來是一種動物,也是一個字的不同寫法。其情況應該是:在初造“”這個字的時候,人們把這種動物當成了兔類,認為一種青色鹿蹄的大兔子,所以其所造字形與“兔”頗類;到了後來,人們已經認識到這種動物不是兔,而是一種鹿類,所以另造一从鹿射聲之“麝”字代之,“”字不再使用,間或使用者如《山海經》也加上一個“犬”作為部首,以與“兔”相區別,其本字只作為一個部首流傳下來,同時也把它的釋義流傳下來,許慎就是因用了前人傳授下來的說法來解釋這個“”字。

可能會有人說,“”音綽,古音是在沃部,而 “麝”是从鹿射聲,古音在鐸部,讀音是不同的。實際上並非如此,《說文》中有“”字,云“从木㲋聲,讀若薄”,从㲋聲讀若“薄”,而“薄”字古音正在鐸部,因此我們可以知道“㲋”之讀音本來也在鐸部,後音轉入沃部,“麝”古音為船母,“㲋”為昌母,二字旁紐雙聲、鐸沃通轉疊韻,足見其讀音之變化,“㲋”之古音當讀與“麝”同。因此,“㲋”和“兔”不是一字,也不是一物,而應該是“麝”之初文或本字。

附:林麝照片

图一:似兔而大,色青。頭與兔同,足與鹿同。

图二:口中之獠牙。

          

(图一)                       (图二)

 

二、古文字之用法不能作为判定是否为一字的理由

筆者認為,在分析一些古文字的時候,要綜合考慮古人造字和用字兩方面的認識和意圖,不能單摳字形,也不能單看其用法,因為古人造字的象形取義以及使用都非常靈活,有時候很嚴格,有時候卻很寬泛,如果僅拘泥於字形而不顧其他,則必走入誤區。在甲骨文中,根據一些相似事物造的字,常有混用不別的現象,特別是在作為部首的時候更是如此。試舉二例:

1.“虎”字,在甲骨文中有兩種寫法,一種是身有條形紋者,如“”(乙2908)、“”(餘17.1),另一種是身有圓斑紋者,如“”(前4.45.1)、“”(菁7.1),後者明顯是豹,因為只有豹才有這種圓斑或圓點形的斑紋,而且豹的形體也比虎小,固然不是一種動物,但因為它們外形很象,所以所造之字形也很象,區別唯在於其斑紋,而在卜辭中則通用無別,比如武丁時期的重要大臣“倉侯虎”,也寫作“倉侯豹”(《合集》10055)。後來象形文的“豹”字廢棄不用,而另造一从豸勺聲的“豹”或从犬勺聲的“犳”兩個形聲字來代替。可能會有人說是殷人虎、豹不分,認為是一種動物,那是靠不住的。因為殷人的高祖夒(“夒”當釋“憂”,即帝嚳)有八子,即《左傳》中所說的“八元”,分別是伯奮、仲堪、叔獻、季仲、伯虎、仲熊、叔豹、季貍,在殷墟卜辭中有向“ 甗”和“虎”祭祀的卜辭,郭沫若認為即叔獻和伯虎[3],可見此“八元”的確是很古老的史傳,殷人也把他們當成先公來祭祀,“八元”中就有伯虎和叔豹,可見殷人虎、豹分得還是很清楚的,否則伯虎和叔豹豈不成了一個人?只不過在文字上因為物同類、字形近而混用為“虎” 罷了,不得說甲骨文中無“豹”字,更不得說虎、豹為一物一字。

2.“來”字,在甲骨文中就是麥株之象形,“禾”字是禾株之象形,本來物不是一物,字也不是一字,但用在“麥”這個字的偏旁上卻混用無別,比如“麥”的一種寫法是“”(京津2236),从“來”;而另一種寫法是 “”(珠404),則是从“禾”,不能據此就認為來(麥)和禾是一物,也不得說來、禾是一字,更不得說甲骨文中無“禾”字或無“來”字,道理是非常明顯的。

”和“兔”的情況和上舉“虎”與“豹”、 “來”與“禾”的情況是完全一樣的,因為殷人認為㲋、兔同類,故起初造字也形近,在用為文字的偏旁部首的時候混用無別,不能據此就認為古文中無 “㲋”字,更不得認為㲋、兔為一物一字,因為這兩個字在早期卜辭中使用時有明顯的區別(說詳下)。到了殷代武丁時期,人們認識到㲋實際上是一種鹿,與兔並非同類,此字才不再使用其本義而借作他用;到了末期的帝乙、帝辛時期又用或體“”為“兔”字,其它字形都廢止了;到了周代,“㲋”這個字也不用其本字,是因襲了殷末它與“兔”在文字和部首上的混用的情況,因此周金文包括春秋戰國時期的簡帛書文字中,“㲋”與 “兔”在字形上已經沒有什麼分別,本來是“㲋”之特征的張口吐牙之狀,在戰國時期的文字中,“兔”也有了這種特征,比如《石鼓文》中“雉兔”的“兔”寫作“”,睡虎地秦簡中“卯兔”的“兔”寫作“”(睡虎12),其上部的“刀”形壁畫實際上就是甲骨文、金文“㲋”字張口吐出的長牙狀的形變,也就是說“㲋”實際上也是被用為“兔”了,成了“兔”的一種或體,這就是今天的學者認為“㲋”、“兔”是一字的原因。周代以後需要用“㲋”義時而另造一从鹿射聲的形聲字“麝”字代替,“㲋”這個字形或被用為“兔”,其本字只作為一個偏旁部首流傳下來,連它的含義一起保存在字書當中,因為那些从㲋的字形已經相對固定,不好改變,只能仍其舊,“㲋”作為一種動物用字在其他典籍中就消失了。

所以笔者认为,古文字的用法不能作为判定其是否为一字的决定性理由,只能作为参考,必须从它的演变和使用过程等诸方面去做全面的考察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三,甲骨文中的“兔”和“㲋”

單育辰先生在《說“熊”、“兔”》一文中列舉了被認為是“兔”字的字形八型,但在筆者看來,綜合一下實際上只有三型:

1.不張口型:如“”(乙918)、“”(京津2344)、“”(合集137),這個字形在蔔辭中均用為獸名(引辭中用*代),如:

1)辛卯卜,囗貞:呼多苟(狗)逐*,獲?《合集》154

2)乙未卜,今日王狩,光禽,允獲【虎匕】二、兕一、鹿二十一、豕二、麑百二十七、虎二、*二十三、雉二十七。十一月。《合集》10197

3)……其……禽?壬申,允狩,禽獲兕六、豕十又六、*百又九十又九。《合集》10407

4)王其往逐兔……。《合集》14295

這些都是殷墟一期也就是武丁時期的卜辭,明顯是用為一種動物名,故釋為“兔”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另外還有一個用法,稱“兔啚”:

5)貞:示兔啚?《合集》309甲正

6)勿示兔啚?《合集》309乙正

辭意不明。可注意的是,這個字形一期以後就消失了,再也不見使用。在四期即武乙、文丁時期有兩片卜辭:

7)……令咎示卜……《合集》32912

8)癸未……以……人允來。《屯》427

《殷墟甲骨刻辭類纂》將此二條卜辭列入“兔”字下,然此二字雖然頭部構形與“兔”相似,而身子為單線形則殊不類,是否為“兔”字尚存疑。

2.張口露牙型:如“”(甲207)、“”(乙4044)、“”(乙824反),這個字形是張口露牙之狀,其中第三個字形還特別繪出其牙之鉤狀,甚為明顯。此型在卜辭中有多種用法(引辭中用●代),茲述如下:

①人名:如卜辭言:

(9)己卯卜,爭貞:今者令●田,从衛,至於【氵龜】,獲苟(狗)“(《合集》199),

(10)庚子卜,賓貞:令●執苟(狗)。“(《合集》223

②地名:如卜辭言:

11)丙戌卜,韋貞:令役往於●。二告“(《合集》6033正)

③詞義不明,與狩獵有關,如卜辭言:

(12)貞:王夢,有施●十,叀十一,不隹……“(《合集》17391

(13)“丁酉卜,爭貞:……●,獲?”(《英》858

(14)“壬……征……獲……●三。”(《英》1827

(15)辛巳卜,師貞:甫往●虎、鹿,不其[]?《合集》20715

在(12-15)這四條卜辭中的“●”有學者懷疑是用為動物名,但在卜辭中讀不通,它的用法應該是與狩獵術語“”()相同,說見下。

    這個“”或“”字應該是“㲋”,“罝”字在甲骨文中象用網罩兔形,也做用網罩㲋形,蓋此字用以象形會意,兔、㲋同類,故得混用,如“麥”字或从“來”或从“禾 ”也。如果是用為聲者則絕不混用,比如甲骨文中的“”字,唯从“㲋”作“”,無一从“兔”作者,同時用為動物名之“兔”也絕無用“”者,可見在武丁時期“”、“”還是區別嚴格的兩個字,所以姚孝遂先生說:“㲋均張口露牙,皆用作人名,無例外,無用作獸名者。卜辭兔字多用作獸名,為獵獲之對象”[4],在武丁時期的卜辭中是符合實情的,所以,“㲋”這個字雖然是一種動物的象形,但是在卜辭中不見用它的本義,也就是不見用之為動物者,而是用為人名、地名和狩獵有關的字。這個“”字形殷墟一到四期的卜辭都在使用,到了五期的時候改為从下面的字形。

3.張口吐牙型:作“”(前1.16.3)、“”(合集37372)等形,單育辰先生認為是“頭部伸出鈎狀物,此鈎狀物是由兔耳訛變而來”,此說非是,此鉤狀明顯是从其大張開的口中吐出,兔耳何能由口中伸出?此實象其口中吐出之鉤狀長牙,其取義和2型略似而更加突出其鉤狀之牙。可注意的是,這個字形是在殷墟五期也就是帝乙、帝辛時期的卜辭中才出現的,以前沒有,而這個時期“”、“”兩種字形都消失了,只剩下這個字形,它的用法卻兼有了“㲋”和“兔”兩個字的作用,首先是“”這個字都寫作“”、“”、“”等形,可見它和“”是一個字。此字在卜辭中也用為一種動物名,如:

16)丁亥卜,貞:王田囗,往來亡災。禽隹百三十八、二、雉五。《合集》37367

17)囗囗[],貞:王田……御,獲狐十…… 三、雉……《合集》37478

    這裡此動物和雉同獲,很明顯,這個時期“㲋”字的確也被用為了“兔”字。

現在來分析一下:第一種不張口型釋為“兔”是沒有什麼問題的,這個不需要多說,但它只在一期卜辭中出現,之後就被廢止不用。第二種和第三種當是一字,特別突出其張口露牙或吐出之長牙,兔雖然口中有牙,但絕對沒有這種吐露於口外之長牙,樣子似兔而有這種長牙的動物,只有麞、麝之類,吐出口外的長牙是它們的突出特征(见上引林麝图片二),所以麞又被稱為“牙獐”就是這個道理,顯然這個字不能釋為“兔 ”,只能是“㲋”,就是麝,它最初被誤認為是兔類而又有吐出口外之獠牙,所以其造字就用張口露牙或吐牙為其特征,姚孝遂先生說“均張口露牙”,是非常准確的,只根據其在使用中無別而認為都是“兔”字之論非常不堅實。

但是在武丁時期,“兔”仍然是動物名,而 “㲋”這個字已經不用為動物名而被借作它用,只是在作為構成其它字的部首時還保留其動物的特征。個中原因可能是這個時候殷人已經認識到這種動物不是兔類,而把它歸於無角的鹿類,武丁時期的卜辭中不见“麞”、“麝”等字,而多言田獵獲“”,此字商承祚釋為“麑”,諸家均从之,實際上這個字應該是“麇”之初文,《說文》:“麇,麞也。从鹿囷省聲。”字或作麕、麏,是無角之鹿,又说“麞,麇也”、“麝,小麇”,麇就是麞,麝是小麇,麞、麝同類,蓋統言之曰“麇”,細分之則體形稍大而無香者為“麞”,體形偏小而有香者為“麝”,卜辭中無麞、麝二字,故當統稱之為“麇”(甲骨文中有“”字,今多根據字形以為就是被《說文》釋為“麞也”的“麇”,其實非是,這個字在卜辭中僅用為人名,不用為獸名,在卜辭田獵所獲之動物中絕無此字的蹤跡,這個字當是从禾聲,雖然與後世之“麇” 形同而斷不是“麇”,究為何字待考),而“㲋”這個字就不再用為動物名而被借作它用。

到了帝乙、帝辛時期,取消了武丁時期的“兔”、 “㲋”兩個字形而統以“”字代之,這個字是“㲋”之變體,這個時候雖然也不用它的本義,但還是知道它的本義是麝,所以字形仍然是突出麝的特點。這個字在五期卜辭被用為“兔”是屬於音近假借,因為它既然不再用其本義,則無妨假借為“兔”,且兔、㲋(麝)古音是透船準旁紐雙聲、魚鐸對轉音近。正因為有這個變化,周人因之,在周代文字中“㲋”、“兔”字形常混淆無別,“㲋”則以“麝”代替。在先秦文獻中少見麞、麝字,蓋其時人們仍如殷人一樣習慣統稱之為“麇”。

以上就是殷墟甲骨文不同時期顯示給我們的 “㲋”、“兔”由二字演變為一字的過程。簡而言之,一期甲骨文以“㲋”、“兔”為形音義判然不同的二字,五期甲骨文則混同為形音義相同的一字,只保留了“㲋”的字形而被借用為“兔”,周代則因用了這個結果,在使用時往往不分。

因此,小篆中的“㲋”和“兔”我們可以說都是从“”演變而來,只不過前者保存了字的全形,後者只保留了一足而特別突出其尾,就是後來楷書中變為“、”的那一筆。但是我們不能就據此認為“㲋”、“兔”為一字或古本無“㲋”字,因为 “”這個字形恰恰是“㲋”而非“兔”,只是它被借用為“兔”而已。

 

四,甲骨文中幾個从“㲋”之字的解釋

    既然知道在早期甲骨文中㲋”、“兔”不是一字,那麼我就要根據實際情況充分考慮甲骨文中那些从“㲋”的字解釋。

    (一),或作等,前三個字形見於一至四期卜辭,后三个字形只見於五期卜辭,隸定為“”。用法有兩種:

    1.狩獵字:僅在一期(武丁時期)卜辭中使用,其字形即前三者,以後不見使用为狩獵字。如:

(18)王田,鹿?《合集》267反

(19)王从。《合集》902正

王其逐鹿,?《合集》10299正

2.先王名“甲”,即陽甲。如:

(20)貞:有于甲、父庚、父辛一牛。《合集》6647正(一期)

(21)甲戌……貞王…………牢亡……《合集》33090(二期)

(22)甲戌卜……甲。《合集》29668(三期)

(23)癸亥貞:侑于二母、母戊、甲、母庚。茲用。《合集》32753(四期)

(24)……卜貞:王……翌日,[亡]尤。《合集》35747(五期)

對於這個字,《詁林》引夏淥說,認為“从字形結構和卜辭文意看,它們仍是‘穽’即‘阱’字的異體”[5],同時他引用了三條古文獻來證明:

    《周禮·秋官·雍氏》:“春令為阱擭,秋令塞阱杜擭”,注:“擭,柞鄂也。堅地阱淺則設柞鄂于其中。”(寧按:賈公彥疏:柞鄂者,或以為豎柞於中,向上鄂鄂然,所以載禽獸,使足不至地,不得躍而出,謂之柞鄂也。

    《禮·中庸》:“驅而納諸罟擭陷阱之中。”

    《書·費誓》:“杜乃擭,乃阱。”

    夏先生引用的這三條文獻都是很準確的,可惜的是,他因為沒有弄明白“㲋”

這個字的含義和讀音,而誤釋為“阱”。其實這個字應當是从口㲋聲,也就是引用的這三條文獻中的“擭”,是一種小而淺的陷阱,在裏面樹立上木樁,稱為“柞鄂”,野獸一旦陷入其中身體被柞鄂頂起,四足懸空,無法跳躍出陷阱。這個字从口會意,謂陷阱之口,从㲋得聲,上面說過㲋是麝之初文,古音與“擭”同在鐸部。在一期卜辭中,凡田獵所得均曰“獲”,用小陷阱陷捕野獸謂之“擭”,陷捕而得者也謂之“擭”,乃析言之。比如上引第(18)條卜辭,即貞問王田獵能否擭得鹿,第(19)條第二辭乃貞問王逐獵鹿,能否用陷阱擭得。武丁以後不再用此為狩獵字,只要是田獵所得皆謂之“獲”。

    可注意的是,這個字或單寫作“㲋”,如上引第12-15條卜辭,實際上應該讀為“擭”,第(12)條是說王做夢設置了十個擭,後來下令設置了十一個,占問能否捕獲野獸;第(13)條也是設擭占卜能否有所擒獲;第(14)條辭殘,前面有一個“獲”字,其辭當是占卜王遠征到某地田獵,占問能否獲得某種野獸否?最後驗辭說“㲋三”,當即“擭三”,謂以陷阱捕獲了三個目標野獸。第(15)條言“往㲋虎、鹿”,即“往擭虎、鹿”,謂去狩獵地挖陷阱陷捕虎、鹿——此尤可證明這個字是从口㲋聲。

    先王名“”,即“擭甲”,也就是陽甲,這個沒有異議。陽甲在《竹書紀年》中作“和甲”,郭沫若云:“ 陽甲古亦稱和甲,《山海經·大荒北經》注引《竹書》曰:‘和甲西征,得一丹山’,今本《紀年》於陽甲下注‘一名和甲’ ,又云‘名和’,又云‘三年西征丹山戎’。案和即字之譌矣。”[6]按:郭將“”釋為“”不確,同時這個字也不可能譌為“和”,因為這兩個字一個是左右結構,一個是上下結構,一個是从禾,一個是从㲋,差距太大了,《竹書》作“和”顯然是“擭”字之音變,因為擭、和同為匣母字為雙聲,鐸、歌通轉,故“擭”得音轉為“和”,此亦可證《竹書》所記之古老,也足證“”釋為“擭”之正確。那麼爲什麽又變為陽甲呢?上面說過,在武丁時期就用“㲋”代“擭 ”,那麼古人也必定或讀“”為“㲋甲”,㲋為麝之初文,其古音為船母鐸部,陽為余母陽部,船余旁紐雙聲、鐸陽對轉疊韻,古音最為切近,音變為“陽甲”則為情理之中也。《太平御覽》卷八十三引《紀年》“陽甲即位,居奄”,這個“陽甲”本當作“和甲”,乃後人根據《史記》等書所改以求一致。

    (二),从从丂,隸定為,這個字或从兔作“”(《合集》10405),但从“”者最多,婦好墓中出土的青銅器有“司母癸”銘文(《殷周金文集成》6881),亦是此字,上部作兔狀而張口,或作“司母癸”(《殷周金文集成》5539),乃張口露牙之狀,實際上也是从“”。關於這個字,姚孝遂先生云:“字从㲋从丂,隸當作‘’,《合集》10405辭云:‘甲午,王往逐兕,小臣甾車馬,硪 王車’,‘’之義為‘薄’、為‘迫’,……又《合集》13584辭云:‘……水其 茲邑’,謂洹水迫近商邑,將造成災害……”[7]。這個字當是从丂㲋聲,从丂會意謂迫擊,這個字應該是“敀”之本字,《說文》:“敀,迮也”,段注:“迮,起也。敀者,起之也。與迫音義同。”這個字有靠近撞擊或衝擊義,就是迫擊,卜辭言“敀王車”、“敀茲邑”都是這個意思。婦好墓出土的金文“司敀母癸”疑是武丁三配之一的“妣癸” ,“敀”當是武丁的諸子之一,他鑄造了這些青銅器祠祭其母“癸”,故銘稱“敀母癸”,然為何被埋入婦好墓中則不可解。

(三)(乙3430),這個字一期至四期卜辭多如是作,或兔作(乙3380反),然僅一見。到了五期卜辭中作(後上9.4),可知其主要形體是,隸定作,卜辭中用為地名或人名,辭例不舉。周金文中此字也習見,作(畢狄鐘)、(井人佞鐘)、(師酉簋)等形,和殷墟五期甲骨文是一致的,也用為地名,如金文中有“師”(尹光鼎)、“侯”(善鼎)、“夷”(師酉簋),這個地名應該和卜辭中的地名是一個地方。可注意的是,在金文中經常見到“豐豐”或“”這樣的話,是一句用來讚美先人的讚頌用語,如《逑盤》: “前文人在上,異在下,豐豐,降逑魯多福。”《井人佞鐘》:“前文人其嚴在上, ,降余厚多福無疆。”《金文編》於“”字下注云:“唐蘭云:字乃从泉㲋聲,音當如《說文 ·木部》从木㲋聲之,讀若薄。”[8]郭沫若認為“其說至確”[9],今學界多从其說,將此語讀為“蓬蓬勃勃”。按:唐說雖通,而竊意實不然。

首先,战国时期魏国有一种圜钱,上铸“環”二字(見圖三),如果讀為“薄環”或“勃環”于義殊難通說,此當讀為“ 泉環”,即“錢環”,謂環形之錢(泉),則此字與唐說正相反,當是从“泉”得聲。

(圖三:戰國魏國圜錢)

其次,“豐豐”或“”即“逢逢”, 《诗·靈台》:“鼍鼓逢逢”,《释文》:“逢,薄红反。徐仙民音豐,亦读豐。《埤蒼》:逢逢,鼓聲也。”而“”字从泉聲,則讀為“淵”,何琳儀先生在逢逢淵淵釋訓》一文中即釋為“淵”認為泉、淵“二字相通是一音之轉,而‘泉’、‘原’本為同源字”、 “‘逢逢淵淵’本是形容鐘鼓之聲的象聲詞,引申爲盛大之意”,同時認為地名“”即《左傳·隠公十一年》說到的“原”,在今河南省濟源縣西北[10],竊意何先生之說甚是。蓋“淵淵”和“逢逢”一樣,也是鼓聲,《詩·采芑》:“伐鼓淵淵”,《傳》:“淵淵,鼓聲也。”又《那》:“鞉鼓淵淵”,《箋》:“淵淵,鼓聲”。《說文》作“鼘”,云:“鼓聲也。《詩》曰:‘鼗鼓鼘鼘’”。“逢逢淵淵”都是模擬鼓聲的象聲詞,在樂器中鼓聲最為宏大,傳播最為遼遠,故古人用鼓聲作為讚頌語稱頌祖先的聲威赫赫遠播四方,就像今天人說某人名氣大是“響噹噹”的意思很相似。 所以“”當讀與“原”同,其地名即後世典籍中的“原”,戰國時代或用為泉貨之“泉”,在金文中也用為比擬鼓聲的“淵(鼘)”,而其本義是什麽還待考。

(四)(前2.4.2),這個字从聲,金文作(遣小子簋),和甲骨文形同,隸定為。《甲骨文字典》中釋為《說文》中的“”,同時認為和从泉聲的“”字是一個字[11]。按:這個字的確是《說文》中的“”,云:“獸名,从吾聲。讀若冩。”冩和五、吾古音都在魚部,由此也可知字乃从酉五聲(疑是“醑”之本字,故字从其聲而讀為“冩”)。這個字僅見於五期卜辭,用為地名“上”,未見用為獸名者。《甲骨文字典》根據金文中此字或作“”認為和 “”是一個字,然“”字在一至四期卜辭中雖用為地名,卻沒有稱“上”者,而五期中的“上”無一从泉者,金文那個“”字或从“泉”當是“”之繁構,即从聲,與“”恐非一字。

    (五)(合集10294),或从(合集10653),這個字,羅振玉釋為“逐”,唐蘭釋為“逸”,姚孝遂則認為甲骨文中从止从豕、从止从犬、从止从兔、从止从都是一個字,就是追逐之“逐”[12]。看看殷墟卜辞可以知道,从止从豕的“逐”和从止从、从止从兔的“逸(逐)”是一期卜辞中使用的,二期中间或使用,到了三期以后才出现了从止从犬的的“逐”作“”,隶定当作“迖”,而从豕、从、从兔者都不再使用了。武丁时期的卜辞中用从豕之“逐”者最多,辞例不再例举。而间或用从兔、从者,如:

25)癸巳卜,王鹿?《合集》10294

26)……获……不鹿?四月。《合集》10296

这两条卜辞都是武丁时期的,“逐”字从止从兔,如果根据字形来隶定应当是“逸”,但上引两条卜辞明显是说“逐鹿”而不能读为“逸鹿”。

27)弔弗(逐)?《合集》10294

28)乙巳卜,狩(逐)?

29)乙巳卜,狩弗其()?《合集》10612

30)癸子……()?……允(逐)?……弗……《合集》10653

這四條也是武丁時期所,“逐”字,是貞狩獵是否要採用追逐的方式。就在卜辭中的使用情況看,姚先生之說是正確的,正像羅振玉說:“此或从豕、或从犬、或从兔,从止,象獸走壙而人追之,故不限何獸” [13]。但是,周代金文和典籍中的“逸”字的確从辵从兔,在甲骨文中許多从止的字後來都演變成从辵,从字形上講,甲骨文中从止从兔這個字就是後來的“逸”也是沒有疑問的,這種情況該如何解釋?筆者認為可能的情況是,在甲骨文中从兔、从、从犬、从豕的都是“逐”字,到了周代,周人專用“逐”為追逐字,而假借了从“兔”的“逸”為逸字。“逐”音定母覺部,“逸”字餘母質部,而古字讀音餘母和定母互轉的情況甚多,比如古書中常與“逸”通假的“佚”、“軼”二字,一讀弋質切,餘母;一讀徒結切,定母,固皆由一音所分化。“逸”字本讀與“逐”同,後音轉為餘母並轉入質部,覺質二部通轉疊韻也。

還有就是三期以後卜辭中用爲“逐”的“迖”字,《正字通》以爲是“”字之譌,《廣韻》、《集韻》并音他計切,《康熙字典》引《字林》訓“足滑也”,又引《博雅》訓“逃也,一曰行不相遇”。首先這個字《正字通》說是“达”字之譌顯然錯誤,因為甲骨文中就已經有了這個字,同時从“大”聲不能讀為他計切,很明顯這個字的讀音也是从“逐”聲轉變來的,《博雅》訓“逃” ,說明它和“逸”一樣都曾經被用為逃逸字,所以和“逸”字都音轉入質部。後世字書中的“达”應該是“迖”字之譌才對,《正字通》說反了。

(六)(乙55),或作(前5.14.2)、(明1373),从网从,也从兔作(林1.6.4)、(簠雜77),此字前人已經準確地釋為“罝”,即捕兔网,甲骨文字形象用网罩捕或兔之形,古人認為、兔同類,故在此字之會意上使用無別。可能有人會說“罝”字从兔得聲,其實甲骨文从网的字多是象形會意,不是形聲,比如“”(乙4842)字,即《說文》中的“”,《說文》訓“覆鳥令不飛走也。从网、隹。讀若到。”今音罩。也有人釋為 “羅”,無論是哪一個,都不是从“隹”得聲則可確定。

這個“罝”字只見於殷墟一期卜辭,有三種用法:

1.狩獵字,用网捕獸之義,如:

31)甲……燎于澫,曾(罝)虎?《合集》387

此“罝虎”當即設置网羅捕獵老虎。

2.人名,如:

32)壬午卜,爭貞:舟幸()?《簠雜77

33)戊寅卜,殻貞:勿乎師般从(罝)?《南南1.63

3.方国名,如:

34)甲戌卜,翌乙亥,征(罝)?不往(罝)?《外》116

這些都是武丁時期所下所㲋、兔無別,均为“罝”字。

另外甲骨文中還有“”(前1.11.5)、“”(前5.14.1)等字,从网从夒,即象以网罩捕夒之形,《甲骨文編》也一併列入“罝”字下,但是否也是“罝”字待考。

    總之,甲骨文中的確有“”字,本是“麝”之初文,麝曾經被古人認為是兔類,因此造字和“兔”形似。在早期甲骨文中它已經不用本義而被借作它用,在使用上和動物名的“兔”判然有別,直到五期甲骨文中才廢棄了以前的 “”、“兔”兩個字形,通用“”的新字形“”代替,於是混同為一字;周人因之,因此在周代文字中二字形多相似。而 “”字在文獻中已不見使用,只作為一個部首而存在,其本義靠經師傳授流傳下來,都保存在《說文解字》等字書之中。故不得言古本無“”字,亦不得言“”由“兔”字形變而來也。

——————————————————

註釋:

[1]吳匡、蔡哲茂:《釋金文“”“”“”“ ”等字兼解〈左傳〉的“讒鼎”》,《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五十九本第四分,198812月,第927-931頁。

[2]單育辰《說“熊”、“兔”》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9923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916 。下引單說皆出此文,不另注。

[3]參郭沫若《卜辭通纂》第458片、第348片,科學出版社19836

[4]于省吾主編、姚孝遂編輯按語《甲骨文字詁林》第二冊P1647 (下簡稱《詁林》)

[5]《詁林》第二冊P1613

[6]《卜辭通纂》P276

[7]《詁林》第二冊P1615按語

[8]容庚《金文編》中華書局19857 P682

[9]《卜辭通纂》354頁眉批

[10] 何琳儀逢逢淵淵釋訓,《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04

[11]徐中舒主編《甲骨文字典》 四川辭書出版社19895月, P1090

[12]《詁林》第一冊 P842-845

[13]《詁林》第一冊 P842

2010227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0年2月27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0年3月2日



点击下载附件:0628再说“㲋”字及其相关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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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战国时代 在 2010/3/2 13:03:28 评价道:第1楼

    战国时期魏国有一种圜钱,上铸“環”二字(見圖三),如果讀為“薄環”或“勃環”于義殊難通說,此當讀為“ 泉環”,即“錢環”,謂環形之錢(泉),

    请问出处?

  • 垂天之雲 在 2010/3/2 14:25:29 评价道:第2楼

    1.“麝”古音為船母,“㲋”為昌母,二字旁紐雙聲、鐸沃通轉疊韻,足見其讀音之變化,“㲋”之古音當讀與“麝”同。

    請問若欲擬古音以證字,這過程是否旁轉太通了些??

    2.㲋為麝之初文,其古音為船母鐸部,陽為余母陽部,船余旁紐雙聲、鐸陽對轉疊韻,古音最為切近,音變為“陽甲”則為情理之中也。

    「古音最為切近」,您真的確定嗎?

    3.“㲋”是一種象兔但不是兔的動物,它比兔大,青色,頭與兔同,足與鹿同(偶蹄目),那麼我可以知道這必定一種小型而無角的鹿科動物。

    為何不能是貘、黃鼠狼,甚至體型較大的兔子?

    一點小疑問...

  • 王寧 在 2010/3/2 15:53:16 评价道:第3楼

    戰國時代先生好,這個錢是我在流覽網頁的時候看到的。地址如下:

    http://news.artxun.com/zuoqian-1468-7335617.shtml

  • 王寧 在 2010/3/2 16:00:44 评价道:第4楼

    垂天之云先生好,古文字的讀音我個人的看法是變化非常大,雙聲、旁紐雙聲、疊韻、對轉疊韻、通轉疊韻的情況都是存在的,所以我也是根據前賢的音韻學研究成果來推求它們音轉的情況,在我看來還是覺得“確定”的,否則不會寫上了。

    至於貘這種動物,是奇蹄目動物,它的足和鹿是不同的,鹿是偶蹄目,差距還是很大的,所以不能說它“足與鹿同”;黃鼠狼,好像頭既不與兔同,足也不與鹿同;至於是不是大型兔子,許慎明白地說“似兔”,不是“是兔”,而且是“足與鹿同”,所以我認為它不會是兔類,只能是一種鹿科動物,應該就是麝,有圖片可證。

  • dgcf 在 2010/3/2 16:42:55 评价道:第5楼

    那枚钱币貌似是个孤品。在央视的节目里介绍过。
    http://www.cctv.com/program/cfgsh/20051117/101481.shtml

  • xhy 在 2010/3/2 17:54:53 评价道:第6楼

    。。。所以我也是根據前賢的音韻學研究成果來推求它們音轉的情況,在我看來還是覺得“確定”的,否則不會寫上了。

    请教王宁先生,不知道您是根据哪些前贤的音韵学研究成果,也好让我们学习学习?

     

  • 草曷 在 2010/3/3 0:50:37 评价道:第7楼

    粗略地想到幾個問題,與王先生探討:

     

    (13)“丁酉卜,爭貞:……●,獲?”(《英》858

    (14)“壬……征……獲……●三。”(《英》1827

     

    [㲋/口]的用法主要有兩類,一是及物動詞,加獵物名稱,用於命辭或驗辭,如例18,但未見加數字者,例14“獲…㲋三”仍應當是獵物名。二是不及物動詞,用於命辭,如例19,這種情況下是否“[㲋/口]”往往就是命辭的焦點,不會再跟一個“獲”。按照辭例,命辭最後一字是“獲”,那麼前面一字是動物名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所以例13、14恐怕就是張口的“㲋*”作動物名稱的例子。

     

    “[㲋/口]”“獲”連用,也可以看出它們的區別,將“[㲋/口]”讀為“獲”就會起衝突。更典型的例子又如合10900:

     

    [㲋/口]豕,隻八。

     

    “[㲋/口]”作不及物動詞時,經常有命辭反復貞卜是否“[㲋/口]”,這個“[㲋/口]”也就不應該是一種具體的田獵手段,而是表示田獵的結果。合10900在一條驗辭中同時出現的“[㲋/口]”、“獲”,可以看出前兩者表示是否遇到某種獵物,後者表示具體得到多少。

     

    (15)辛巳卜,師貞:甫往●虎、鹿,不其[]?《合集》20715

     

    此例的釋讀可看裘錫圭先生《從文字學角度看殷墟甲骨文的複雜性》一文,裘先生認為往鹿之間是一個字:[兔/犬],是“逐”的異體。從辭例及字形的原始程度來看都是可信的。另外命辭中也未見同時貞卜是否獲取兩種動物者,讀為“●虎、鹿”也不合辭例。而卜辭中虎也從未有以陷的方式獵獲的。

    另外“㲋”本身的讀音恐怕也說不死,“㲋”聲字只有“𣔵”這麼一個,“讀若薄”麼聲母還有距離。

  • 王寧 在 2010/3/3 9:28:07 评价道:第8楼

    草曷先生好。

    对于这个字(为了便于陈述,仍用拙文之释为“擭”),如先生所言,其实开始我也有点迷茫的。但后来经过考虑,觉得这件事该这样考虑:

    1.这个“擭”如先生所言,是一种及物动词,是一种狩猎手段,因为卜辞中见“擭鹿”、“擭白鹿”、“擭豕”这样的话,这个应该没问题的,这种狩猎手段我受夏渌先生的启发,认为就是擭捕,文中做了解释。

    2.因为它是一种捕猎手段,所以用这种捕猎手段获得猎物也可以称“擭”,卜辞中命辭“擭”,就是贞问设擭能否捕到猎物,先生言“這種情況下是否‘[㲋/口]’往往就是命辭的焦點,不會再跟一個‘獲’”,我的看法正不同,前面如果说用擭捕兽,后面不会再说“擭”,是为了避免词义重复,而用“获”,因为田猎不管用的什么捕猎手段所获都可以称“获”,所以无论是射、逐、擭,贞问能否获得都可以曰“获”,那么贞问“擭某兽,获?”就不能算是问题,所以会有“允擭豕,隻(获)八”这样的验辞,也会有“往擭虎、鹿,不其获?”这样的命辭。那么(13)、(14)两条卜辞中擭、获同见也不奇怪了,这两条卜辞因为残缺,对辞意的理解都有推测的成分在里面,我的推测就是(13)条应该是贞卜王设擭(以捕猎),会有收获吗?(14)则是命辭贞问王到某地捕猎某种野兽,是否会有收获?验辞是那天果然用擭捕到了三个,前后也并不矛盾。

    3.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这种狩猎手段,只在武丁时期的卜辞里有,以后就没有了,但不能说武丁以后商王狩猎不再用“擭”,只能是他们把所有田猎所得都称为“获”,也就是说武丁以后的卜辞叙述方式有了改变,不再象武丁时期那么精细了,凡是用陷阱捕猎可能通曰“陷”,不再言“擭”而通曰“获”、曰“禽”。所以武丁时期的卜辞将此字做不及物动词用在命辭中,也是这个时期独特的现象,就是贞问设擭捕兽能否有所收获之意。

    对于“”这个字的读音,除了“𣔵”这个字的线索外,就是阳甲,只所以甲能变为和甲或阳甲,说明它的读音应该与阳、和相近,而由《说文》从㲋声的字读若薄,我相信它本来是铎部字,后音绰是音转之故。当然我这些看法未必都正确,写出来是要各位多多批评指正。

  • 草曷 在 2010/3/4 1:05:04 评价道:第9楼

    繼續向王先生請益:

    說道底,我們要討論的基本問題是卜辭中的兔、㲋(指張口之形,下同)是否是同一個字。

    以往學者論證兔、㲋為同一字,所用的最重要的文字學證據就是:相當於“陽甲”之“陽”的字(以下以△指代)上部所从的偏旁包括了舊釋兔、㲋的不同字形,所以兔、㲋是一字。

    王先生對此以近義偏旁替換加以解釋。問題是△所从的兔或㲋是聲符,近義偏旁替換雖然常見,但所替換的顯然應當是形符,這一解釋對於△恐怕不適用。

    現在問題的焦點應在就在“㲋”是否有用為動物名稱的辭例。

    王先生所舉的“㲋”“詞義不明,與狩獵有關”的辭例是以下四條:

        (12)貞:王夢,有施㲋十,叀十一,不隹……“(《合集》17391)

        (13)“丁酉卜,爭貞:……㲋,獲?”(《英》858)

        (14)“壬……征……獲……㲋三。”(《英》1827)

        (15)辛巳卜,師貞:甫往㲋虎、鹿,不其[獲]?《合集》20715

    對這四條辭例中的“㲋”,王先生認為並非動物名稱,而是用為△,讀為“擭”,認為“用小陷阱陷捕野獸謂之擭,陷捕而得者也謂之擭”。

    先不說△的意義,一個詞同時用為具體的田獵方式、又用為此方式獵獲的動物,又用為此田獵方式所使用的工具(參照王先生對辭12的解釋),這顯然是不可能的。狩、逐、射、圍、陷、焚等等哪個有這樣的用法?△的辭例無一例外地表明它是一個動詞,賦予△獵物、工具等名詞意義來解釋以上辭例,有望文生義的嫌疑。

    我認為辭12-14中的㲋正是用為動物名稱。

    先看辭12,其中的“施*㲋十”王先生釋為“設置了十個擭”。

    實則卜辭“施*”(𢼊)不見有施放、設置之義,一般認為這裡的“𢼊”指剖、割。𢼊+動物名+數量的辭例習見(參看《類纂》690-691頁),可證此處的“㲋”是動物名。

    再看辭13,命辭以“㲋,獲”結尾,王先生認為是“設擭占卜能否有所擒獲”。

    就我所見,命辭以“獲”結尾的者,“獲”之前除副詞及廣義田獵動詞“田”、“狩”外,只能是獵物的名稱,而不可能是一個具體的田獵手段。例如有“逐豕,獲。”,有“獲豕。”,卻沒有“逐,獲。”。有“射鹿,獲。”,有“獲鹿”,卻沒有“射,獲”。所以辭13的“㲋”也應該是動物名,前面還有一個動詞,殘了。

    還有辭14,王先生認為“㲋三,當即擭三,謂以陷阱捕獲了三個目標野獸。”

    仍是就我所見,驗辭中具體田獵手段後面不會單純加一個數字,不存在“逐三”、“陷三”、“射三”之類的驗辭,而只有表示擒獲的動詞可能有如此的用法。“以陷阱捕獲”同時包含了一個具體田獵手段及一個表示擒獲的動詞所能表達的意義,這是不合理的,有增字解經的意思。

    將此辭“獲……㲋三。”中的“㲋”看作動物名稱是很直接的辦法,恐怕沒有必要迂迴解釋。

    至於辭15,前面我已經引過裘先生的文章,講得很清楚了。“㲋虎”實為“逐”之異體。而同時貞卜是否擒獲“虎、鹿”兩種動物也是不合辭例的。

    分析了以上辭例,排除了他們與△的糾葛,我們再來看△的意義。

    △的辭例不多,其中較完整者除王先生舉的兩例外尚有:

      1. 合10296—善6928、鐵45.4、京1471
        …[弗]隻,不△鹿…四月。

      2.合10299正—丙265(正)
      (1)貞,王其逐鹿,△。
      (2)貞,[勿]其[逐]鹿。

      3. 合10315正反—丙429(正)430(反)*
       正:
      (1)貞,子商隻鹿。
      (2)不其隻鹿。
      (3)不△。
       反:
       王曰:隻。

      4. 合10900—鐵155.3
       …允△豕,隻八。

      5. 合10937正反—乙7490(正)7491(反)
       正:
     (1)王其逐鹿于𥢺,△。
     (2)勿逐鹿,不其△。
       反:
       之日不田,風。

    以上這些辭例就很能說明問題。

    首先,辭1△用於“獲”之後,否定詞用“不”,就可以肯定它不是一個具體的田獵手段,而且貞卜的是“會不會△”,而不是“要不要△”(勿△),可見△是一個不可控制的結果。同樣的“△”又如辭3之(3),而辭4之(2)“勿逐鹿,不其△。”中勿、不的區分更加清楚了證明了這一點。

    其次,辭2、4中△所處的位置,跟“擒”、“獲”等表示田獵結果的詞完全一致。亦可證明△是一個表示田獵結果的詞。

    基於△後只跟獵物名,而獲、擒後可以跟數量來看(如辭4“允△豕,隻八”),△跟擒、獲的區別應在於它表示的是是否遇到獵物,而不是具體獲得多少獵物,它的用法跟“[丙/止]”(單育辰先生釋“逢”)是近似的。

    △从“兔”得聲,讀為陽甲之“陽”,可見其聲母是舌音或喻四,韻部不出魚鐸陽,陳劍老師在甲骨學課上曾指出△應讀為“當”,是非常正確的。

    附帶提一下,兔是透母魚部字,㲋是透母鐸部字,古音極近,很可能表示的就是同一個詞。

    以上,還請王先生與諸位網友批評指正。回前一個帖子的時候,我的思路還有點亂,應該以這個爲準。


     

  • 垂天之雲 在 2010/3/4 19:33:44 评价道:第10楼

    同意草曷此帖的看法,甲骨文「㲋」、「兔」本一字早已屬學界共識,其論證是經由許多學者下大功夫所逐步形成的,王先生實應加以重視。
    其他如「“施*”」字應改釋「𢼊」、王先生引許多辭例中的「狗」,應改釋「羌」。釋「苟(狗)」已是上世紀早期的錯誤釋法了。以及所引之辭從原片上看來有錯誤,如(10)引合223「庚子卜,賓貞:令●執苟(狗)」,據原版應為典賓類「壬午卜賓貞:令兔執羌」,「兔」乃人名,其活動有往來、疾病、比、納貢、受令等等,可參趙鵬「殷墟甲骨文人名與斷代的初步研究」一書所輯錄。
    瑣碎贅言,供您參考!

  • 王寧 在 2010/3/6 11:06:43 评价道:第11楼

    草曷先生好,最近工作忙,没有上线,所以回复迟了些,请见谅。

    我这个文,就是对于“ 、“㲋”同字说的不同看法,主要观点是在五期卜辞以前二者既不同字也不同物,到了五期卜辞,兔、㲋二字形都不见了,有了新字形 ,这个字应该是张口露牙的“㲋”的变形,它除了被继续用为张口露牙的“㲋”的部首,同时也被借用为“兔”,从此二字才变成了一字,周代文字因用这个变化,所以才有二字为一字的说法。实际上二者这时同字不同物,既是到了汉代的《说文》中仍然说是二字二物。所以五期卜辞及周金文中的字形不足以说明二者本来就是同字同物。这个发展,符合裘锡圭先生所言“由早期到晚期,反映甲骨文超前發展一面的特殊字形,似乎也在不斷減少”、“這跟反映甲骨文原始性一面的特殊字形的不斷減少,都是文字寫法的隨意性愈來愈受到限制的表現。總之,由早期到晚期,殷墟甲骨文的文字面貌的複雜性有了明顯的降低。”

    先生说“兔是透母魚部字,㲋是透母鐸部字,古音極近,很可能表示的就是同一個詞”,这很大程度也说明为什么在五期卜辞中会把这两个字混为一个字,正因为二字读音相近,所以才有借“㲋”为“兔”的可能性。后来如郭璞注音“绰”,转入沃部,此可能是为了进一步区别二字的读音做的破读。

    在卜辞中一个词有多种意义的情况极常见,只能根据其用法来解释,以“射”字为例,在“王呼多射”中则是一种官职名,“王射”则为习射之事,“射鹿”则为以弓箭猎杀义,“㲋”、“”在卜辞中的用法不同,当然也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解释。

    对于“”这个字,从卜辞的辞例看,首先它是一种田猎手段,除了“允豕,隻八”(合集10900)外,还有“王田,鹿”(合集367反),其用法和“逐豕”、“逐鹿”、“射鹿”的用法相同;其次,他和“获”、“禽(擒)”一样,表示田猎结果,如“貞,王其逐鹿,”,但是它既然和“获”同见于一辞,说明这个田猎结果和“获”是有所区别的,它即用为一种田猎手段又用为一种田猎结果,那么我们只能说这种结果是由这种田猎手段所得,所以我认为就是通过获得猎物也谓之“”。

    否定詞用“不”未必能肯定它不是一個具體的田獵手段,“不”或“弗”作为一个否定副词,也用于具体的狩猎手段,如“癸巳卜王逐鹿?弔弗逐?”(合集10294),“……获……不逐鹿?四月。”(合集10296),“己巳卜,狩,逐?己巳卜,狩,弗其逐?”(合集10612),特别是《合集》10296条,辞例和“…隻(获),不鹿…四月”之辞例正同,“逐”也随“获”而否定词用“不”,窃意不能就此否定“逐”是一种具体的田猎手段。

    同时,卜辞中还有这样的辞例:“其北逐,禽?”(合集28790),“其西逐,禽?”(合集28791),那么同样作为一种田猎手段的“”,言“丁酉卜,爭貞:……㲋(),獲?”也同样是适用的;而“”又作为一种和“禽”、“获”一样的田猎结果词,言“㲋()三”也是适用的。

    对于“有施㲋十”一词我同意先生的解释,我的解释是有问题,但我相信那个字仍然是不张口的“兔”字之误刻,因为武丁时期的卜辞可以确定“㲋”为动物者仅此一见;而对于“甫往㲋虎、鹿”,看了裘锡圭先生文中引用的卜辞原片,怎么看都象是两个字,姑存疑。

    先生言“跟擒、獲的區別應在於它表示的是是否遇到獵物,而不是具體獲得多少獵物”,我觉得还是不太适当的,比如卜辞言“王从”(如《合集》902正),谓王和众人一起去“”,如果是一种具体的田猎手段则顺,如果谓王一起去“遇”则殊觉不顺,还有先生所举的“王其逐鹿于囗,?”“勿逐鹿,不其?”查《类纂》引《合集》10937正两条,前一条同,后一条为“勿逐鹿,”,如果是“遇”的话,“勿逐鹿”就是不去逐鹿,本身即不可能遇到鹿,自然也谈不上是否能遇到的问题,如何还要贞卜是否“遇”?而释为“擭”则不同,王逐鹿,驱赶鹿往陷阱区而陷获之,可成可不成,故可贞问是否能“擭”;而王不逐鹿,只要设好陷阱,鹿仍然能自己走入陷阱区而获之,当然也是可获可不获,故不逐鹿,照样也可以贞问能否“擭”。

    这样看来,的确如先生所言,“”这个字用的有些怪,可注意的是,在一期卜辞以后这个字不再见到用为田猎词语了,可能殷人也发现这么用法有点不大对头,所以改变了。

    阳甲或作和甲,说明“”这个字和阳、和音近,理由拙文中说了。

    至于那个上丙下止字,单育辰先生释“逢”,我也没什么意见,但它的用法和“”完全不同,不能类比。

  • 王寧 在 2010/3/6 11:11:29 评价道:第12楼

    垂天之云先生好,谢谢指正。

    先生言“釋「苟(狗)」已是上世紀早期的錯誤釋法了”,很惭愧,我的看法正相反,我认为郭沫若把那个字释为“狗”是上世纪早期最正确的释法了,因为我开始也是认为释为“羌”是对的,等看了郭的《申论苟甲》等文章,又看了许多卜辞之后,我改从郭说,随着看的卜辞的增多和认识的增加,更加坚信郭的解释是最正确的。

  • 草曷 在 2010/3/8 15:58:33 评价道:第13楼

    感謝王先生詳細的答覆。我們就您所舉的辭例來看一看,凡引上貼,皆用【】表示。

    【“王田,△鹿”(合集367反),其用法和“逐豕”、“逐鹿”、“射鹿”的用法相同。】

    “△鹿”未嘗不與“獲某”、“擒某”、“遘某”用法相同呢?所以這不能作為△可作田獵手段的證據

    【同时,卜辞中还有这样的辞例:“其北逐,禽?”(合集28790),“其西逐,禽?”(合集28791),那么同样作为一种田猎手段的“△”,言“丁酉卜,爭貞:……㲋(△),獲?”也同样是适用的】

    合28790上有三條卜辭:
    (1)弜逐[彳呇]麋,其每。
    (2)王其東逐[彳呇]麋,擒。
    (3)其北逐,擒。

    “其北逐”接在“王其東逐[彳呇]麋”之後,是“王其北逐[彳呇]麋”的縮寫,而“丁酉卜,爭貞:…㲋,獲。”(《英》858)卻有前辭,顯然不是縮寫,兩者不能類比。

    【“王从△”(如《合集》902正),谓王和众人一起去“△”,如果是一种具体的田猎手段则顺,如果谓王一起去“遇”则殊觉不顺。】

    細看合902就會發現,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王从△”是卜田獵的,同版左甲橋上方有一辭作“王从龍△東”(《類纂》作“王从龍東△”,不知有什麽道理)。“王从△”大概就是“王从龍△東”或近似之辭的縮寫。

    【先生所举的所举的合10937“王其逐鹿于𥢺,△”“勿逐鹿,不其△”
    查《类纂》引《合集》10937正两条,前一条同,后一条为“勿逐鹿,△”】

    這是《類纂》誤釋,合10937不甚清晰,看乙7490便知第二辭確為“勿逐鹿,不其△”。

    【“不”或“弗”作为一个否定副词,也用于具体的狩猎手段,如“癸巳卜王逐鹿?弔弗逐?”(合集10294),“……获……不逐鹿?四月。”(合集10296),“己巳卜,狩,逐?己巳卜,狩,弗其逐?”(合集10612),特别是《合集》10296条,辞例和“…隻(获),不△鹿…四月”之辞例正同,“逐”也随“获”而否定词用“不”,窃意不能就此否定“逐”是一种具体的田猎手段。】

    先生所舉的不、弗+逐*的例子,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逐*”皆从兔(既有開口,又有閉口),這正好涉及到我要談的另一個問題。那就是舊釋“逐”的[兔/止]其實跟[兔/口]一樣,是表示田獵結果的動詞“當”。因為還沒有成文,這裡就簡單說一下。

    我們來看[兔/止]的辭例,目前我找到的有7例:

    1. 合10294—前3.32.3*
    (1)癸巳卜,王[兔/止]鹿。
    (2)弔弗[兔/止]。
    [閉口]

    2. 合10296—善6928、鐵45.4、京1471*
    …隻,不[兔/止]鹿…四月。
    [閉口]         

    3. 合10301—鐵45.3*
    …弗…[兔/止]亟?…鹿十…,其…
    [開口]

    4. 合10612—鐵餘5.1、續3.40.3*
    (1)己巳卜,獸,[兔/止]。
    (2)己巳卜,獸,弗其[兔/止]。
    [似閉口]

    5. 合10653—京人272
    癸巳…[兔/止]鹿…。允[兔/止]…弗…
    [開口]

    6. 懷1522*
    □□卜,王…[兔/止]七。      
    [似閉口]

    7. 合18240—前5.28.5*
    …獸。[兔/止]七。
    [閉口]

    這些辭例擺出來之後可以說是一目瞭然。將[兔/止]所處的位置、與不、弗的搭配、與允的搭配、與數字的搭配綜合起來看,可以肯定這是個表示田獵結果的動詞。我認為[兔/止]跟[兔/口]的用法完全一樣,是一字異體。陳劍先生指出[兔/口]應讀為“當”,那麼[兔/止]也應讀為“當”,而非“逐”的異體。

    而這個“當”字所从的“兔”既有張口的又有閉口的,正是“陽甲”之“陽”以外,兔、㲋一字的證據。

    由於我所掌握的材料還遠遠不夠全面,諸位若有[兔/止]的用法與我所說者不類的例子,還望不吝賜教!


     

  • 王寧 在 2010/3/8 20:56:15 评价道:第14楼

    非常感谢草曷先生指教,这个“”和“”的问题容在下静下心来再仔细考虑,同时期待先生的大作发表。

  • 草曷 在 2010/3/8 21:54:33 评价道:第15楼

    前舉例6、7不確,例7之“獸”字實當爲“祀”,如是則此二辭之“[兔/止]七”當作“[兔/止]甲”,即陽甲。陽甲既可作“[兔/止]甲”,又可作“[兔/口]甲”,這是“[兔/止]”“[兔/口]”一字的絕佳證據。以上由陳劍先生指正。

    又,島邦男《殷虛卜辭研究》即指出例7之“[兔/止]甲”是父名,但沒有進一步分析,只是說“所指不明,存疑待考”。(濮譯本第165

  • 環保地球 在 2010/3/8 23:32:17 评价道:第16楼

    對甲骨文很不熟,能否舉一下田獵結果的動詞“當”的辭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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