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攀
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
“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协同攻关创新平台
摘要: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中有一组关于赦赣等人劫诗林等案的资料,散见于《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壹~陆)几部书中,目前可找到至少14枚简。这些简牍记载的劫案是跨郡县作案,至少包含造谋、伺候、劫掠、埋赃、逃亡、返回、分赃、运输等多个环节,涉及人员众多,案犯落网时间相隔颇久,供辞差异颇大,案情审理有相当难度。文章对该案作了初步复原和分析,另对若干名物词作了解释,如“把刀”“吴镯刀”“栱”“?”“”“央物”以及丝织物的名称等。
关键词:五一广场东汉简 赦赣等人劫诗林等案 名物词 丝织物
2010年6~8月,在长沙地铁二号线五一广场站东南侧距地表六米深的地下隧道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古井(窖)内,发掘了一批东汉简牍,总数近一万枚,多为当时实际使用的官文书。目前已出版的《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壹~陆)[1]这几部书公布了近3000枚简牍,其中有一组内容相关的材料散见各书。这些散简是关于一桩劫案验问逐捕情况的,从所涉人员看,可称之为“赦赣等人劫诗林等案”。该劫案是跨郡县作案,至少包含造谋、伺候、劫掠、埋赃、逃亡、返回、分赃、运输等多个环节,涉及人员众多,案犯落网时间相隔也颇久,审讯时也有人抵赖欺瞒,供辞有巨大出入,给审案增加了难度。从笔迹和内容来看,这些散简可能是临湘县保存的该案不同时间记录的一部分,其形成过程颇为复杂,有待全部资料公布后从中找到更多相关资料再作研究。据现有资料可大致了解这桩劫案涉及人员及作案、审讯的一些情况,下面先据我们的认识介绍此案的相关情况,再对其中疑难字词作一番解释。
一、案件复原
按形制、内容可将散简分为四组,除了C组中两组简可以连读外,其他简牍的顺序都不能确定。
下面先列出各简,并按我们的理解对简文进行标点。
A组 |
1 |
女子曲亲舍宿,赦、厚等辞:不与李叔俱劫盗贾客,何人 |
《五一简(贰)》706。 此为竹简,其他均为木两行。 |
B组 |
2 |
不分别,实当从今。又阳前考问赦辞:元兴元年八月廿一日,与赣、褒、叔、厚五人劫诗、林等,九月四日于赣舍分臧,各持所得分去。赦与叔合臧盛簏中,僦载泉陵男子李叔成? |
《五一简(壹)》80 |
3 |
取林等赍黄缣八十三匹二丈一尺、绢绛卅五匹、绢青廿二匹、绢李练十四匹、绢白练五十匹、鲜支廿一匹、绢缥十五匹、维汉锦一端、早十匹、绢青夌六匹三尺 |
《五一简(叁)》1125 | |
4 |
种,并直钱十九万二千五百五十一。赦等持臧物于赣舍分,赣妻截为投句,赣得缣廿匹、杂缯卅三匹、散幪四枚、绵三斤、见钱六百、布单衣一、铜一、簏下筐一,并直三万一千四百八十九。褒 |
《五一简(叁)》966 | |
5 |
有题署林、诗、襄等姓字,与林、赣等辞合。验赣辞:林等缯或五匹或三四匹为束,赣等分臧时昏冥,赣等商计缯束大小为分,不能悉处,叔敬、李叔、赦所得臧物匹数不能处,李叔在临湘解止主人姓名所在,叔敬、厚所之,奏长 |
《五一简(叁)》926 | |
6 |
所,齐持言欲所奏,赦、叔、齐等所犯无状,叔近在赣舍出入往来,知识非一处,截、孝埶(势)必具知相随孝候者,疑皆复隐情姦诈,检验未分明,咎在主者不躬亲谨核,令辞语巨异,厚、赣、褒 |
《五一简(伍)》1860
| |
7 |
叔于何所造谋、合臧物,齐、叔何因缘与赦等相识知?齐、叔在临湘所著解止,赦从南亭还,决辞,闻赣得,道与厚俱亡,复还告起褒、齐取所合物,不相报应,语言云何,汤安习,详以人情 |
《五一简(陆)》2230+2498 | |
C组 |
8 |
持把刀一、柘弩一张,赦持矛一只、把刀一,李叔持吴镯刀一,俱乘栱之阳马亭界,至亭可十里所留止。须臾,林等船到,赣等各以粉粉面。叔敬谓赣等曰:但从 |
《五一简(肆)》1262 |
9 |
?□勿杀之,赣等曰可。赣、赦、叔三人持栱邀遮林等船前,叔敬、厚止岸?上,赦以厚所持弩与叔敬各以箸箭射林等船前后各二发,皆无所中 |
《五一简(肆)》1513。 可与上简连读。 | |
10 |
后呼谓赣等曰:婢子持央物还。赦[2]复射林等一发,不中。赣等其? 尾近,以桡更掘沙土,狸臧物。事已,俱渡湘,弃栱西市渚下,各别 |
《选释》24 | |
11 |
流亡。其月垂竟不处日,赣等复俱夜之直州尾入所狸臧。厚得黄缣二束、绢青六匹、缥八匹七尺、绢练十匹二尺、绢绛二匹、早(皁)一匹、青夌一匹、鲜支一 |
《五一简(贰)》603+837。 可与上简连读。 | |
D组 |
12 |
之泉陵捕得截,仲度不能处,高是齐与非事实在得所,又时贼捕掾番阳、游徼高兴皆赍本末文书诣叔敬所,赣、孝皆物故,不问,唯 |
《五一简(贰)》497 |
13 |
□面色与截辞合。叔敬与文高共财,俱载泉陵男子李少……叔敬、文高到南亭时少张仲,凡有九人,仲度不能处,其五人主……文高决去(A面) ……柱□……(B面) |
《五一简(壹)》117+115 | |
14 |
前解移书泉陵推求叔,逐捕叔必得以□? 种、渠职事惶恐,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 |
《五一简(贰)》672 |
这桩劫案的主要参与者有赦、赣、褒、叔(李叔)、厚、叔敬等人(80/2、1513/9)[3],其他尚有齐、孝(负责伺候,1860/6)、截(赣妻)、仲(张仲)、高(文高)等人。此外,还有婢子、船夫(李叔成、)等参与赃物的运输。
926/5简称物品上题署有林、诗、襄等姓字,则受害者为诗、林、襄等人。
案犯最开始因何被发觉不得而知,只知至少赣、赦、厚、叔敬、截、孝等人先后被捕获。赣大概是较早被捕的,赦、厚听闻后开始逃亡(2230+2498/7)。截被捕时,叔敬已在羁押之中,赣、孝二人已经离世(497/12)。
这桩劫案的案发地在长沙郡临湘县,分赃后运输赃物多雇用零陵郡泉陵县人的船只,赣妻截在泉陵县落网,临湘县还要移书泉陵要求捉拿叔。这些信息显示这桩劫案可能是零陵郡泉陵县的人跨郡县作案。
下面分组讨论。
A组:706/1是竹简,内容显示此案中赦、厚刚开始拒不认罪。居延新简《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EPF22:1~35)中记载都乡给甲渠候官抄录的“乙卯爰书”的1~20号简也是单行的木札,跟其他两行木牍分开编联。706/1简的情况或与之类似。
B组:80/2简也说供辞有出入,不能分别,当依从现在的说法。1860/6简说“辞语巨异”。这些都表明审讯过程中有人抵赖或隐瞒事实,这些都需要比对多方供辞才可弄清楚。这一组应该就是各方供辞以及核验结果的一部分。
80/2简主要内容贼捕掾番阳(497/12简)拷问赦得到的供辞,交代了作案时间、主要人员、分赃、运输的过程。
1125/3简交代了劫取诗、林等所得的财物种类及数量。
966/4简“赦等”前的内容也是交代所劫掠赃物总体情况的,并对其总价作了计算,“赦等”后的内容是各人所得赃物的相关情况。
926/5简反映出曾对多份供辞做过比对核验,赣的供辞说赃物上有题署林、诗、襄等人的姓字,瓜分赃物是按缯束大小,部分人所得赃物数量不能确定;该简还显示,赣被捕获后,李叔、叔敬、厚尚在逃,李叔曾在临湘县投宿。
1860/6简、2230+2498/7简记载的当是对各方供辞的比对结果。
C组:除1513/9简、《选》24/10简中间有缺简外,总体上内容可以连读。该组简对劫案本身的情况交代较为完整。赣、赦、李叔等人持兵器乘栱(一种小船,详下)到距离阳马亭界约十里处停留,一会儿林等的船就到了,赣等用粉涂面准备动手。此时叔敬对赣等说了一段话,大意应是只劫取财物不杀人,赣等都同意。赣、赦、叔三人乘栱上前拦住林等的乘船,叔敬、厚在岸上。赦使用厚持来的弩与叔敬各用竹箭向林等乘船前后各射了二发,都没有命中(大概是避免杀人而故意射偏,也为了表明劫掠过程中没有杀伤人)。在数人阻拦林等乘船拖延时间的同时,又派婢子持臧物回去,等到有人从后面通知赃物已运回可以撤离的时候,赦又向林等射了一箭,也没有命中。赣等到达“直州尾”[4]附近的时候,用船桡(船桨)轮换着挖掘沙土,将赃物埋藏起来。事情结束以后,一起渡过湘水,将所乘栱弃置于西市渚下,各自分头逃亡。等到月末某天(赦辞是九月四日,盖各人记忆有出入),赣等又一块趁夜取得所埋藏的赃物。他们将赃物拿到赣家瓜分,由赣妻投钩分财[5]各持所得分头离开。
D组:该组是关于推处逐捕情况的说明。926/5简交代分赃情况时提到李叔在临湘县投宿,497/12简说在泉陵捕获赣妻截,672/14简说临湘县移书泉陵推求李叔,据此李叔似本为泉陵人。80/2简说赦与叔雇佣泉陵男子李叔成用(一种小船,详下)运输,117+115/13简说叔敬与文高也雇佣泉陵人运输财物,据此,赦、叔、叔敬、文高似乎都是泉陵人,他们到临湘县作案后雇用泉陵人的船只将赃物运回。497/12简说贼捕掾番阳、游徼高兴带着本末文书到叔敬拘押地,则叔敬可能是在泉陵县被捕,临湘县的贼捕掾、游徼带着本末文书去提押或审问。
二、语词解释
1.把刀、吴镯刀
1262/8简中有“把刀”“吴镯刀”。
“把刀”又见于居延汉简551.4“?把刀一枚数?”、EPT50.70“羊把刀一”。“羊把刀”似指把柄或其首部是羊形的刀。《东观汉记·邓遵传》载邓遵破诸羌,诏赐物中有“金错刀五十,辟把刀、墨再屈环横刀、金错屈尺八佩刀各一,金蚩尤辟兵钩一。”校勘记云:“《玉海》卷一五一引云:‘建初中,以佩刀、书刀赐马严。又赐邓遵金错把刀、佩刀。’”[6]把刀、佩刀有别,则“把刀”应指把柄较长便于把持的刀。
“吴镯刀”即吴地出产的镯刀。“镯刀”又见《五一简(壹)》100+101+102“苌持磨矛,带?镯刀”。按:此简所谓“磨”即“磿(/礰)”字俗写,详下第3条;“?”见《集韵》衔韵巉小韵下,是“镵”字异体,义为锐利。“镯刀”当指刀首为镯形(环形)的刀。武威旱滩坡19号东晋墓所出衣物疏木牍有“故银环指镯二枚”[7],“指镯”即指头上带的环形饰物。
古书中不见“镯刀”,而有“蜀刀”。《汉书·酷吏·杨仆传》载上敕责杨仆云:“欲请蜀刀,问君贾几何,对曰率数百,武库日出兵而阳不知,挟伪干君,是五过也。”[8]是汉武库中有“蜀刀”。《汉书·循吏·文翁传》载蜀郡守文翁“减省少府用度,买刀布蜀物,赍计吏以遗博士。”颜师古注云:“刀,凡蜀刀有环者也。布,蜀布细密也。二者蜀人作之皆善,故赍以为货,无限于书刀布刀也。”[9]是颜注认为“蜀刀”乃蜀人所作有环之刀。《北史·高允传》载:“特赐允蜀牛一头、四望蜀车一乘、素几杖各一、蜀刀一口。”[10]“蜀牛”“蜀车”“蜀刀”并提,显然也只能解作蜀中出产的牛、车、刀。清郝懿行《证俗文·用器》载:“翦,亦谓之蜀刀,蜀人作之尤善也。”[11]此即剪刀。汉代的剪刀有簧剪和交股剪,其形如下:[12]
剪刀之所以亦称“蜀刀”,也本当因其末端为镯形。
古书中所见的“蜀刀”恐怕有一部分也本指“镯刀”。将“蜀刀”解释为蜀中出产的刀,应是误将假借字当作本字的结果,并进而附会和“蜀牛”“蜀车”一块作为赏赐物。这种误读也可能受到蜀地名产如“蜀布”的影响。《史记·大宛传》载张骞曰:“臣在大夏时,见邛竹杖、蜀布。”[13]邛指邛都邛山,蜀即巴蜀之蜀。颜注“刀布蜀物”之“刀”为“凡蜀刀有环者也”,显系杂糅二种解释而成。至于蜀人善作“蜀刀”之说,虽本误读,也有可能蜀地出产的刀本就质量上乘而使这种误读得以成立。
2.栱、?
“栱”字见于1262/8、1513/9二简,从文意看,它表示的应是一种可行于水上的船,当即“?”“舼”之异体。扬雄《方言》云:“小而深者谓之?”,注云“即长舼也”。[14]《后汉书·马融传》载马融所上《广成颂》有“方余皇,连舼舟”之语,注云:“方犹并也。余皇,吴之船名也。见《左传》。舼,小舟也,音渠恭反。《淮南子》曰:‘越舼、蜀艇,不能无水而浮。’”[15]敦煌字书《俗务要名林》云:“舼,钓鱼小船也。音巨恭反。”[16]赦、赣等劫掠时乘栱大概正因其小而深,既轻便又能藏匿赃物。
“?”字见于上揭80/2简,又见《五一简(贰)》462简(~船)、《五一简(贰)》709简(持~船一?),周海锋已提出“?,通艜,指艜船”[17]。结合“栱”字的情况看,也可径将“?”看作“艜”之异体。扬雄《方言》有“艇长而薄者谓之艜”,郭注云“衣带”,华学诚汇证云:
原本《玉篇》残卷“艜”下引作“艇薄而长”。《集韵·太韵》引同宋本。
艜:钱绎《方言笺疏》:“‘艜’之言带也。卷十三:‘带,行也。’注云:‘随人行也。’又《庄子·齐物论》《释文》引崔譔注云:‘带,蛇也。’亦以长得名也。”[18]
郭注“衣带”盖谓艜之形状与衣带相类,钱疏将“带”解释为行,二说对船类名称“艜”的取义解释不同。
3.
966/4简有字写作“”,当释作“?”。古书及出土文字资料中“歷”常常写作“磨”形,对此现象伊强曾作过专门梳理,他分析说:“‘歷’常假‘磿’为之,而‘磿’又常写作‘磨’形”。[19]这种现象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已引起古人的误读。《颜氏家训·勉学》讥讽以学问著称的羊肃将《世本》“容成造歷”之“歷”读为碓磨之磨。[20]导致此误读的原因有两个:1.《世本》“容成造歷”之“歷”有本写作“磨”;2.碓磨之“磨”在《说文解字》中本作“?”,其时已有俗书作“磨”,如北魏元晔墓志铭有“厉以琢”[21],“”即琢磨之“磨”又受上字类化加偏旁而成的异体。
东汉袁康撰《越绝书·越绝外传记吴王占梦》载吴王曰:“梦入章明之宫,入门,见两?炊而不蒸。”[22]同书《越绝外传记宝剑》载越王讲述巨阙剑初成之时云:“穿铜釜,绝铁?,胥中决如粢米,故曰巨阙。”[23]可见“?”是跟釜同类的炊蒸用具,一般认为即鬲。
4.央物
《选释》24/10简有“央物”一词,《五一简(贰)》683简有“央妇”一词,可以比照。后者是丈夫对自己妻子的称呼,据此,“央物”或即对私人物品的称呼。简文表明是在劫掠过程中先遣婢子将赃物拿回后赦等才离开作案现场的,案犯将已经拿回的赃物称作“央物”,显然已将这些东西当作自己囊中之物来看待了。肖海华认为这种用法的“央”是第一人称领格,即《说文·女部》的“姎”,应是南方地区用作领格的第一人称代词,可从。[24]
5.丝织物名称
上揭散简出现的财物除见钱(见存的钱)、布单衣(布襌衣)、铜(?)、簏下筐(簏是竹编略高的盛物笥,“簏下筐”即簏下承托的筐)外,其他均为丝织物。这些丝织物的名称除去泛称的“杂缯”外,其命名方式可分为八种,有数种此前尚未见过。结合其他汉简资料,汉代丝织物的命名方式可有如下种类(据其他材料补的后加“*”):
(1) 颜色:早(皁)、缥
(2) 颜色+材质:黄缣、青夌(绫)(?)
(3) 颜色+品名*:青绲(裩)(《五一简(贰)》469)
(4) 材质:鲜支、绵、缣
(5) 材质+颜色:绢绛、绢青、绢缥
(6) 材质+颜色+工艺:绢李练、绢白练、绢青夌(绫)
(7) 材质+工艺:绢练
(8) 材质+品名:散(繖)幪
(9) 材质+样式+品名*:布襌绲(裩)(《五一简(贰)》617)、布复长繻(《五一简(贰)》617)
(10) 地名+工艺+材质*:河内廿两帛、广汉八繌布、五幅故被(《五一简(贰)》617)
(11) 其他:维汉锦
上揭散简中单称颜色的一般都有相应的含有“材质”的名称,如“缥”即“绢缥”,“青夌”即“绢青夌(绫)”,“早(皁)”却没有,当是其颜色区别度大,不再细分材质。《五一简(贰)》469简中“青二丈九尺”亦单称颜色,或即同简后面所说的“青缣”,用它做成的“绲”(织带)叫“青绲”。罗小华疑“绲”读为“裩”,是指合裆裤的“裈”之异体[25]。
“鲜支”作为丝织品应是用植物染料栀子花染制而成的,其颜色有黄、白、青、葱(浅青)等数种。[26]它跟只反映材质的名称稍有不同。
第(6)(7)种命名方式不多见。汉晋衣物疏中的“练”“绫”常常在前面又加颜色修饰,所以一般将其看作衣物材质。[27]《说文解字·纟部》“练,湅缯也。”段注曰:“湅缯汏诸水中,如汏米然。《考工记》所谓湅帛也,已湅之帛曰湅。”[28]同书云:“绫,东齐谓布帛之细者曰绫。”《释名·释彩帛》云:“绫,凌也,其文望之如冰凌之理也。”[29]单用的“练”“绫”可以看作材质,但像“绢李练”“绢白练”“绢青夌(绫)”这种名称里“绢”后面的应都是修饰语,“李”“白”“青”是颜色,“练”“绫”应是表示绢的处理工艺。第(2)种中“青夌(绫)”的“绫”似乎也可看作材质,如果据此理解第(6)(7)种丝织品,就是用绢为底料制作的练或绫。不过这种命名方式尚未见过,暂不取这种理解。
第(11)种的“维汉锦”值得留意。王子今曾专门考察过战国秦汉时代以地名冠商品名称的现象。[30]汉简中的“河内廿两帛”“广汉八繌布”又在商品名称前加工艺名称。而“维汉”既非地名,又非工艺名,疑是锦上所绣文字的开头两字。汉代的织锦上除绣纹饰,还常绣有文字,最著名者如新疆尼雅遗址出土的“五星出东方利中国”锦以及楼兰故城出土的“延年益寿大宜子孙”锦,若在上面刺绣一段以“维汉”(“维”为发语词)开头的吉语也是可以理解的。
以上我们据目前可见的散简对赦赣等人劫诗林等案作了复原和分析,并对其中的疑难字词作了解释。期待在后续刊布的资料中有更多相关内容,以便复原该案的完整面貌。
2020年5月初稿
2022年3月改定
附记:本文初稿曾呈黄德宽师、李均明先生、杨小亮先生审阅指正,谨致谢忱!文中错误概由本人负责。
本文初稿写成后看到简帛网上发表了张倩仪《五一广场东汉简的缯帛衣物劫案(二)》(2020年7月18日,http://www.bsm.org.cn/?hanjian/8286.html)一文,跟拙文讨论的是一个案件,不过在语词解释上略有不同。《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伍)(陆)两辑出版后,我们又在书中找到两枚跟该案件相关的简牍,据此对初稿进行补充,也吸收张文的若干意见进行修改。
本文得到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冷门“绝学”和国别史等研究专项“汉晋简牍名物词整理与研究”(批准号:19VJX091)、“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规划项目(批准号:G3447)的支持。
本文原载中国人民大学主办《国学学刊》(季刊)2022年第3期,第95—101页。
[1]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上海:中西书局,2015年;《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壹)(贰),中西书局,2018年;《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叁)(肆),中西书局,2019年;《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伍)(陆),中西书局,2020年。以下分别简称作《选释》《五一简(壹)》《五一简(贰)》《五一简(叁)》《五一简(肆)》《五一简(伍)》《五一简(陆)》。
[2] “赦”原被释作“放”,字作,杨小亮曾指出或当释“赦”(见杨小亮:《〈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释文补正》,李学勤主编《出土文献》(第十辑),中西书局,2017年,第261页)。杨小亮已将此字与其他“赦”字作了比对。此字与369简“放”字作者有显著差异,而且根据我们的复原,又可据该劫案中出现的人名肯定此字当释“赦”。
[3] 前为简号,后为序号,下同。
[4] 《选释》24/10简“尾”前所缺据603+837/11简来看也当是“直州”。“尾”就指水之末游、下游。王引之《经义述闻》注《尔雅·释水》“瀵大出尾下”云:“尾下者,承上归异而广言之,归于他水者,水之尾也。尾者,下游也,故举尾之名而释之曰下。……是下游曰尾,后世方俗语犹然。”([清]王引之撰,钱文忠等整理,朱维铮审阅:《经义述闻》卷二十七《尔雅中·释水·瀵大出尾下》,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2年,第224页。)
[5] 张倩仪:《五一广场东汉简的缯帛衣物劫案(二)》,简帛网,http://www.bsm.org.cn/?hanjian/8286.html,[2020-7-18]。《荀子·君道》:“探筹投钩者,所以为公也。”梁启雄释引猪饲彦博曰:“投钩,盖掷钱投筊之类。”
[6][汉]刘珍等撰,吴树平校注:《东观汉记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310~311页。
[7]赵宁:《散见汉晋简牍的搜集与整理》,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何景成教授),2014年,第355页。
[8]《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第3660页。
[9]《汉书》,第3625页。
[10]《北史》,中华书局,1974年,第1130页。
[11][清]郝懿行着,李念孔等点校,管谨讱通校:《证俗文》,济南:齐鲁书社,2010年,第2268页。
[12]孙机:《汉代物质文化资料图说》(增订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399、402页。
[13]《史记》(修订本),中华书局,2014年,第3843页。
[14]华学诚汇证,王智群、谢荣娥、王彩琴协编:《扬雄方言校释汇证》,中华书局,2006年,第623页。
[15]《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第1964~1966页。
[16]张涌泉主编:《敦煌经部文献合集·小学类训诂之属·俗务要名林·【题解】》,中华书局,2008年,第3633页。
[17]周海锋:《〈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壹】〉选读》,简帛网,2018年12月26日。
[18]华学诚汇证,王智群、谢荣娥、王彩琴协编:《扬雄方言校释汇证》,第623、627页。
[19]伊强:《汉简名物词考释二则》,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八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436~438页。
[20]王利器撰:《颜氏家训集解(增订本)》,中华书局,1996年,第207页。
[21]薛元明编着:《元晔墓志铭》,江西美术出版社,2014年,第49页。
[22][东汉]袁康撰,李步嘉校释:《越絶书校释》,中华书局,2013年,第284页。
[23][东汉]袁康撰,李步嘉校释:《越絶书校释》,第301页。
[24] 肖海华:《五一简中的第一人称代词领格形式“央”》,未刊稿。
[25] 罗小华:《五一广场简牍所见名物考释(一)》,李学勤主编《出土文献》(第十四辑),中西书局,2019年,第347页。
[26]马怡:《尹湾汉墓遣策札记》,李学勤、谢桂华主编《简帛研究》(2002、2003),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65页。罗小华《五一广场简牍所见名物考释(一)》,李学勤主编《出土文献》(第十四辑),第345页。
[27]窦磊:《汉晋衣物疏集校及相关问题考察》,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陈伟教授),2016年,第192~193页。
[28][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许惟贤整理:《说文解字注》,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1128页。
[29][汉]刘熙撰,[清]毕沅疏证,[清]王先谦补,祝敏彻、孙玉文点校:《释名疏证补》,中华书局,2008年,第151页。
[30]王子今:《宛珠·齐纨·穰橙邓橘:战国秦汉商品地方品牌的经济史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19年第3期。
本文收稿日期为2022年10月14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2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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