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簡語詞札記三則
任攀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古文字與中華文明傳承發展工程”協同攻關創新平臺
一、睡虎地4號墓11號書信牘“相家爵”釋義
1975年雲夢睡虎地4號秦墓出土2件書信木牘(11號、6號),11號木牘較完整,內容是黑夫和驚二人聯名給家裏的書信,6號木牘則是驚個人的家信,時間上晚於11號木牘。11號木牘中出現的“相家爵”一語,或以爲人名,或以爲軍功爵的俗名,理解上分歧較大,試作討論。
“相家爵”出現兩處:
1.書到,皆爲報。報必言相家爵來未來,告黑夫其未來狀。
2.聞王得苟得毋恙也,辭相家爵不也?
黃盛璋在書信譯文中未對“相家爵”一語作出解釋。[①]湯餘惠較早明確將“相家爵”看作人名。[②]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在注釋的按語中說:“似王得之辭‘相家爵’與其‘來未來’有關。‘相家爵’爲人名的可能性較大。”[③]
高敏、朱紹侯較早提出“相家爵”是軍爵的看法。[④]張金光在討論地方政府在論爵過程中的作用時也引到11號木牘。[⑤]張伯元對“相家爵”的含義有進一步的闡釋,將“相家”看作“相室”的異名,指一家之長、鄉里之長或家臣之長,認爲“相家爵”可能是一種有助於受爵軍人家庭的歸爵。[⑥]
“相家爵”理解上的人名說和軍爵說兩種觀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語言文字學者和歷史學者在出土文獻解讀上的不同傾向。
語言學者有“例不十,不立法”“例外不十,法不破”的傳統。前一句是黎錦熙在《新著國語文法·原序》中提出來的,強調在利用歸納法的時候不爲個別的例外新立一種假設。後一句是王力在《漢語史稿》中討論漢語史研究方法時提出來的,強調區別一般和特殊,不因個別的例外或孤證破壞一般的規律。
“相家爵”一語目前僅在睡虎地4號墓出土的11號木牘中見到,傳世文獻未見,其他出土文獻中也沒有,從用例看是兩個,從載體看又是孤證。在語言學者看來,這顯然不足以支撐對“相家爵”一語作過多的解釋。《秦簡牘合集》按語中試圖通過尋找兩處用例的關聯給出可能性最大的解釋,不過這種關聯也並不能肯定。上揭“相家爵”的兩處用例,第1個是說黑夫家的事,第2個是說王得家的事,本不相干。所以,這麼看,對於“相家爵”就只能從能夠跟“來”和“辭”搭配使用這兩點來考慮。湯餘惠將“辭”理解爲告訴,那就只能將“相家爵”看作人名;也有可能,他是先將“相家爵”看作人名,再考慮“辭”的解釋。
語言學者強調“例不十,不立法”並不是忽視個別特例,事實上特例的解讀往往能引發對相關問題的深入研討,只是在材料不足以支撐對特例作確切解讀的條件下的嚴謹態度。
歷史學者虽然多認爲“相家爵”跟軍爵有關,但對其理據也缺乏妥帖的解釋。他們據以理解“相家爵”的材料主要有如下幾條:
(1)《商君書·境內》:[其縣過三日不致士大夫勞爵,能<罷>]其縣四尉,訾由丞尉。
(2)《荀子·議兵》:“秦人……功賞相長也,五甲首而隸五家。”楊倞注云:“有功而賞之使相長,獲得五甲首,則役隸鄉里之五家。”[⑦]
(3)《秦律十八種·軍爵律》: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爲隸臣妾者一人,及隸臣斬首爲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許之,免以爲庶人。[⑧]
第(1)例是由張金光舉出(《商君書》訛脫衍倒之處甚多,此據張氏所引並加校改)。張氏據文獻和秦簡牘認爲秦爵的論賜有三個步驟:第一步是“暴首”“驗首”,就是陳列首級加以校驗;第二步是由戰士籍貫所在縣根據規定論功予爵;第三步是賜,隨爵賜予相應待遇。他認爲11號木牘中的“報必言相家爵來未來”就是詢問家鄉地方政府“相家爵”否,似將“相家爵”理解爲論功予爵之義。[⑨]按,書信中黑夫問家裏“相家爵來未來”,大概是詢問論爵的通告文書之類有沒有來到家中,或者相應待遇有無落實的意思。
第(2)(3)例由張伯元舉出。秦自商鞅變法後論爵以軍功爲本,吏民爵最高不過公乘(八等爵),其功用有多種,除了標識個人的社會經濟地位,還可以爲家庭成員減免刑罰、免除勞役,或者使家庭獲得隸役和田宅。[⑩]
此外,嶽麓書院藏秦簡多有解爵以除債的記錄,更有一條令文作:
●令曰:吏及黔首有貲贖萬錢以下而謁解爵一级以除,【及】當爲疾死、死事者後,謁毋受爵└,以除貲贖,(1168+1192/138)皆許之。其所除貲贖[皆許之,其所除貲贖]過萬錢而謁益【解】爵、【毋受爵者,亦許之,一級除貲贖毋過萬】(1140/139)錢,其皆謁以除親及它人及并自爲除,毋過三人。貲贖不盈萬錢以下,亦皆【許之。其年過??五以上者,不得解】(C8-1-12+2130/140)?
解爵、毋受爵可以爲自己及親人和其他人免除貲贖債務。
張伯元據第(3)例將“相家爵”看作一種“歸爵”,其實“歸”是與“辭相家爵”的“辭”、“解爵”的“解”以及“毋受爵”的“毋受”意義相當的,“相家爵”不一定要經受爵人辭歸官府才能發揮作用,不能將辭歸看作“相家爵”的固有屬性。
從軍爵功用看,“相家”之義幾乎是呼之欲出的。“相”有輔相之義,“相家爵”就指有輔相家室之用的爵。《孔子家語·正論》云:“穆子返魯,以牛爲內豎,相家。”王肅注:“長,遂命爲相家。”?《禮記·曲禮下》云:“士不名家相、長妾。”孔疏:“家相,謂助知家事者也。”? “相家”“家相”是一回事,兩種語序的存在表明“相”本當取輔相的動詞義:“相家”是動詞(V)+受事賓語(O),“家相”是受事賓語(O)+動詞(V)。漢語的VO語序一般是陳述性的而非指稱性的,調整爲OV語序則將V的動詞性減弱,使OV結構具有指稱性。?張伯元將“相家爵”看作“有助於受爵軍人家庭的歸爵”,有助於家庭本來就是對“相家”的解釋,但是他又將“相家”解釋爲一家之長,自相矛盾。
從上揭11號木牘中“相家爵”一語所處的位置看,它的功能雖然可以看作人名,但是它本身卻不太可能是人名。《左傳·桓公六年》載魯國大夫申繻論說起名的宜忌說:
不以國,不以官,不以山川,不以隱疾,不以畜牲,不以器幣。周人以諱事神,名,終將諱之。故以國則廢名,以官則廢職,以山川則廢主,以畜牲則廢祀,以器幣則廢禮。?
古漢語中“爵”字的用法主要是表示官爵和禮器。起名“不以官”的“官”不僅包含官職名稱,也應當包含爵等名稱。先秦的官和爵一般是合一的,《商君書·境內》:“小夫死,以上至大夫,其官級一等,其墓樹級一樹。”?其中“官”就包含爵。“不以器幣”中的“器”指禮器,所以也不能用當禮器講的“爵”起名。
值得注意的是,查檢《二十五史人名索引》?和《中國歷代人名大辭典》?,只有到元明以後才見到個別以“爵”字入名的,如元代有“賀天爵”,明代有“王爵”“吳繼爵”“徐文爵”。先秦秦漢簡帛與璽印、封泥資料中出現大量人名,也幾乎不見以“爵”字入名的。?據此似可看出,在唐宋以前,古人起名不但要注意避開爵稱,連“爵”字本身也要避開。嶽麓秦簡中有“自爵律”(1922/220)、“縱自爵辠”(1671/222)的說法,?不允許刑徒擅自解除標識身份的衣物。在軍功爵制等級森嚴的秦,在私名中大概更是要注意避免使用具有突出政治意義的“爵”字。
綜上,將“相家爵”看作人名面臨“爵”字不大可能入私名的問題,而將其看作軍功爵的俗稱,在詞義、辭例和相關制度上都圓通無礙,自然說服力更大。
二、秦更名方“宗堧”考
在湖南省龍山縣里耶鎮戰國——秦代古城址發掘的一號井(J1)第8層出土有一塊木方(或稱“版”“牘”),出土號8-455?,整理號8-461?。木方釋文率先在2008年公佈,內容是秦統一後對稱謂用字用詞變更的具體規定,游逸飛經邢義田提示將木方稱爲“秦更名方”,?今從之。
秦更名方公佈十餘年間,引起語言文字、歷史等相關學科不少研究者的關注,問題主要集中在文字釋讀、字詞關係、制度變遷、木方性質以及它跟秦“書同文字”政策的關聯等方面。本文從一處文字的補釋入手討論秦宗廟制度在統一前後的變化。
秦更名方的文字經張春龍、龍京沙、游逸飛、陳偉、陳侃理、郭永秉、陳松長、賀曉朦、周波等人?的校讀之後,除了極個別筆畫極其模糊的之外,基本都已正確釋出。本文要討論的是木方正面第二欄左起第三列中的一個字。該列釋文,張春龍文中作:
毋曰公□曰□□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將第4字()和第7字()釋作“??”,注釋說:
公??,似即“公市”。《晏子春秋·問上十一》:“於是令玩好不禦,公市不豫,宮室不飾,業土不成,止役輕稅,上下行之,而百姓相親。”?
郭永秉曾懷疑第4和第7字是从土从而的“”,云:
“”字不見於字書,《說文·十下·大部》謂“耎”字“从大、而聲”,甚疑“”即“堧(壖)”字異體。《史記·李將軍列傳》“李蔡以丞相坐侵孝景園壖地”,司馬貞《索隱》:“壖地,神道之地也。《黃圖》云‘陽陵闕門西出,神道四通。茂陵神道廣四十三丈’也。”“公堧”疑即公的陵園神道。不過此字尚難以最後論定,加上“曰”後一字無法釋定,上述意見姑提出備參。?
“曰”後一字即第6字作:
從整字輪廓、殘筆和文義來看,應該是“宗”字。秦文字“宗”字作:?
秦公簋蓋 詛楚文·湫淵
秦印編143 秦宗邑瓦書
對比來看,秦更名方“宗”字的“宀”旁上部和“示”旁仍有殘跡可尋。
如此,秦更名方正面第二欄左起第三列的文字就可以完整釋讀作:“毋曰公曰宗”。
“”當如郭永秉所說即“堧(壖)”字異體,指臨近某一區域、界邊起緩衝、保護作用的空地,一般在宗廟、陵墓、城郭等建築周邊設有堧地,河邊的灘塗地也叫堧。?《廣韻》:“堧,沙土也”,沙土是鬆軟的土。《說文》所收从“而”與从“耎”的部分字在音義上多有聯繫,多有柔、軟、爛一類意思,如“胹,爛也”“腝,有骨醢也”,《左傳·宣公二年》云“宰夫胹熊蹯不熟。”有骨醢就是帶骨頭一塊搗爛的肉醢。?秦自惠文君十三年稱王,所謂“公(堧)”可指秦立國之君襄公至秦孝公諸位秦公的陵堧或廟堧;不過既然將“公堧”改稱“宗堧”,“宗”指宗廟,那麼“公堧”也以看作秦公的廟堧爲妥。
將“公(堧)”改稱“宗(堧)”,蘊藏的事實應該是將公廟改稱宗廟,這反映出秦統一天下後摒棄來自周室的封號,爲突顯秦從封國到帝國的轉變,從自身的立場將秦公廟重新定位爲帝國的宗廟。
秦統一後在變革宗廟陵寢制度上有系列舉措。《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始皇二十八年登瑯琊,作瑯琊臺,刻石頌秦德云:
今皇帝并一海内,以爲郡縣,天下和平。昭明宗廟,體道行德,尊號大成。羣臣相與誦皇帝功德,刻于金石,以爲表經。?
其中“昭明宗廟”反映出秦始皇二十六年統一後至二十八年可能已在宗廟制度上有所改革。
秦二世即位後爲突顯秦始皇帝的地位,在宗廟制度上又有大的變革:
二世皇帝元年……二世下詔,增始皇寢廟犧牲及山川百祀之禮。令羣臣議尊始皇廟。羣臣皆頓首言曰:“古者天子七廟,諸侯五,大夫三,雖萬世世不軼毁。今始皇爲極廟,四海之内皆獻貢職,增犧牲,禮咸備,毋以加。先王廟或在西雍,或在咸陽。天子儀當獨奉酌祠始皇廟。自襄公已下軼毁。所置凡七廟。羣臣以禮進祠,以尊始皇廟爲帝者祖廟。皇帝復自稱‘朕’。?
“所置凡七廟”,學者或以爲包括始皇廟,?或以爲和始皇廟分屬兩個序列。?從上揭文字中“天子儀當獨奉酌祠始皇廟”至“以尊始皇廟爲帝者祖廟”這一段話看,當以後說爲是,?這段話的標點也當作:
天子儀當獨奉酌祠始皇廟。自襄公已下軼毁,所置凡七廟,羣臣以禮進祠,以尊始皇廟爲帝者祖廟。
襄公以下置七廟,這本來是古天子才有的特權,現在由群臣進祠此七廟,將始皇帝廟尊爲帝者祖廟,由皇帝獨家祠祀。這正是在禮儀制度上抬高秦始皇以及秦帝國地位的舉措。
“宗堧”一詞不見於古書記載,本文據殘畫和文義作出釋讀,期待出土文獻中有更明確的用例。
三、秦二世元年詔書“天下吏黔首”句讀
2013年,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與益陽市文物處在益陽兔子山遺址9號井中發掘出一枚內容爲秦二世元年十月甲午(前210年,十月乙亥朔,甲午爲第20日)詔書的木簡。木簡的文字釋讀經陳偉、何有祖二位先生校改後基本已無問題,?不過在個別字詞的理解和句讀上尚有討論的必要。本文討論其中一段話的句讀和理解問題。
木簡正背接續書寫,跨正背面的一段話,陳、何二位先生的釋文如下:
陳偉:朕將自撫天下,(正面)吏、黔首其具(俱)行事,毋以繇(徭)賦擾黔首,毋以細物苛劾縣吏。
何有祖:令皆已下矣,朕將自撫天下。(正面)吏、黔首其具行事,毋以繇(徭)賦擾黔首,毋以細物苛劾縣吏。
上揭釋文就有三處不同:
1.“令皆已下矣”是上一句的結尾,還是下一句的開頭;
2.“朕將自撫天下”是上一句的結尾,還是下一句的開頭;
3.“具”是讀作全、都義的“俱”,還是如字讀,理解爲備具義。
此外,二位先生都忽略了木簡上的一個重要信息,在“吏、黔首”右下有一“”形符號。這種符號在簡牘中一般施於人名、地名、數字之間表停頓,或者在句末表示語句、段落或章節的完結。?如此,上揭一段話只能在“吏、黔首”下斷句,當標點作:
朕將自撫天下吏、黔首。其具行事,毋以繇(徭)賦擾黔首,毋以細物苛劾縣吏。
這一段話由兩個分句組成,圍繞撫慰吏、黔首展開,與前面說明除定律令不同,理當分開。
秦始皇統一後更名民曰“黔首”,“天下吏、黔首”即指天下吏民。舊在“天下”下斷讀,除了受正背換行書寫的版式影響外,最大影響可能來自漢代典籍,如北大漢簡《趙正書》18號簡記載秦二世“有(又)欲起屬車萬乘以扶(撫)天下”,?《史記·南越列傳》載:“及孝文帝元年,初鎮撫天下”。?“天下”後面省掉中心語,而修飾語發生語義轉指而成中心語。
“其具行事”,何有祖據錯誤的斷句認爲“具”的對象是“令”,我們改正句讀後,“具”的對象只能是“事”,“具行”是近義連言,“具”指備具、置辦,“行”指施行。至於“其”,可看作假設連詞。
綜上,秦二世元年詔書中跨木簡正背書寫的一段話,過去由於受版式的影響以及對木簡原有符號的忽視,在句讀和字詞理解上都有問題,本文予以辨正。此例也可說明簡牘格式對文句理解的重要性。
附記:本文蒙郭偉濤兄審閱指正,謹致謝忱。文中錯誤概由本人負責。
本文爲國家社科基金冷門絕學和國別史等研究專項“漢晉簡牘名物詞整理與研究”(批准號:19VJX091)、“古文字與中華文明傳承發展工程”五年規劃項目“漢簡所見名物資料疏證”(G3447)、國家社科基金冷門絕學研究專項學術團隊項目“中國出土典籍的分類整理與綜合研究”(批准號:20VJXT018)的成果。
本文刊於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編《出土文獻研究》(第二十輯),中西書局,2021年。
[①] 黃盛璋:《雲夢秦墓出土的兩封家信與歷史地理問題》,見氏著:《歷史地理論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555頁?
[②] 湯餘惠:《睡虎地秦墓家屬木牘(二篇)》,見氏著:《戰國銘文選》,吉林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175—176頁。
[③]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632—633頁。
[④] 高敏:《秦簡、漢簡與秦漢史研究》,見朱紹侯主編:《中國古代史研究入門》,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94—295頁。朱紹侯:《軍功爵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6頁。
[⑤] 張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758—759頁。
[⑥] 張伯元:《雲夢木牘考·三、關於“相家爵”》,見氏著:《出土法律文獻叢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8頁。
[⑦] [清]王先謙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荀子集解》卷十《議兵》,中華書局,1988年,第274頁。
[⑧]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第133頁。
[⑨] 張金光:《秦制研究》,第758—759頁。
[⑩] 張金光:《秦制研究》,第755—7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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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收稿日期为2022年11月2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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