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回醫簡“以知毒爲齊”小考
(首發)
沈澍農
南京中醫藥大學
摘要:與傳世醫方節度中“以知爲度”相對應,天回醫簡六十病方中表述爲“以知爲齊”“以知毒爲齊”。由此,引發了本文對“毒”“齊”的考證,以及對“知”的再思考。主要看法是:“齊”義近“度”,標準、界限;“毒”即藥,藥力、藥效;“知”表示病愈,其起點是感知(藥效)。並對整理組一處相關錄文提出校正。
一、傳世古醫籍云“以知爲度(數)”
古代中醫書籍,在述及用方收效標準(即疾病減緩或治愈)時,往往用“以知爲度”一語。傳世醫書中較早的用例如:
《靈樞·邪客》:“伯高曰:其湯方以流水千里以外者八升,揚之萬遍,取其清五升煑之,炊以葦薪火,沸,置秫米一升,治半夏五合,徐炊令竭爲一升半,去其滓,飲汁一小杯,日三,稍益,以知爲度。”
《金匱要略方·五藏風寒積聚病脉證并治第十一》麻子仁丸方方後節度:“右六味,末之,煉蜜和丸如梧子大,飲服十丸,日三服。漸加,以知爲度。”(《傷寒論·辨陽明病脉證并治第八》亦有本條,但無“末之煉”三字。)
《金匱要略·腹滿寒疝宿食病脉證治第十》赤丸方方後節度[1]:“右六味,末之,内真朱爲色,煉蜜丸如麻子大,先食酒飮下三丸,日再,夜一服,不知稍增之,以知爲度。”(此引鄧珍本,吳遷本末二句作“不知,二丸爲度”。)
後世方書“以知爲度”一語則頗爲多見。
《方言》卷三:“知,愈也。南楚病愈者或謂之知。”《廣雅·釋詁一》:“知,瘉(愈)也。”中醫古籍中用“知”表示病愈、向愈較爲常見。
《素問·刺瘧論》:“先其時發如食頃而刺之,一刺則衰,二刺則知,三刺則已。”
《素問·腹中論》:“治之以雞矢醴,一劑知,二劑已。”
《太素》卷第廿三《量氣刺》:“黄帝曰:數刺乃知者,何氣使然?岐伯曰:此人多陰而少陽,其氣沈而氣往難,故數刺乃知也。”楊上善注:“知者,病愈也。其人陰多陽少,其氣難宣,故數刺方愈也。”
前二例“知”,是“已”之前的變化,故爲“好轉”義;第三例楊上善有明注,較近於病愈。
“度”,本指尺度,計算長短的標準和器具。“以知爲度”中,引申指治療的尺度或標準。
“以知爲度”一語之前多有用藥量由少漸增的表述,如前舉3例中“以知爲主”之前分別有“稍益”“漸加”“稍增”之語。 “稍”即是“漸”,“益”“加”“增”義同。“以知爲度”即表示加量到病愈(或好轉)爲準。也有時用藥是用固定的持續量,但同樣要“以知(病愈)爲度”。
“度”有時亦稱“數”。
《靈樞·經筋》:“治在燔鍼劫刺,以知爲數,以痛爲輸,名曰仲春痺。”(以下有類似語12例,僅末句有別) 《太素》卷第十三《經筋》楊上善注:“所以唯知病差爲鍼度數,如病筋痛,一度却刺不差,可三四度,量其病差爲數也。”
本例中,楊上善釋“知”爲“知病差(瘥)”,“數”爲“度數”,“以知爲數”即是“量其病差爲數也”。與“以知爲度”義近。惟“度”多見於服藥尺度,“數”多用於用鍼度數。
二、天回醫簡云“以知爲齊”“以知毒爲齊”
出土秦漢醫藥簡帛中,《五十二病方》等早前出土的簡帛醫書中沒有出現“以知爲度”或類似表述,惟《武威漢代醫簡》中出現了“腹中有益爲度”這句稍微相似的短語。但天回醫簡之六十病方(整理組命名爲“治六十病湯液經法”)則有了相似的表述。表述有二:“以知爲齊”和“以知毒爲齊”。
(一)以知爲齊
1.治心痹。蜀??(椒)六分,少辛四分,圭(桂)、薑各二分,杏核中實、蕉莢各一分,合和,則(萴)半一分,并合和18,以方寸匕取藥,直(置)溫酒中酓(飮)之19。……再酓(飲)簪頭一,日三酓(飲),稍益,以知爲齊(劑)23。”
2.風水方。用(犂-藜)盧(蘆),?(屑)二料,烏喙,?(屑)三料,已?(屑)石膏,有(又)孰(熟)(研)之四料,半夏,?(屑)五料,乾畺(薑),?(屑)四64料,菌(箘)圭(桂),削去亓(其)上之皮到朜者,?(屑)之二料,皆并合撓之,有(又)入臼中,孰(熟)(研)磑之,有(又)取蜀??(椒)中65,皆并和,丸如梧實,先餔吞,以知爲齊(劑)66。”
3.?? 治傷肺。取狗肺精切之,生叔(菽)半斗,菀五隻,萴五果(顆),棗五十,飴三□,醇酒一斗半,彘脂半升,皆父(?)且(咀)之;以菀、萴??(箅)甑,襍(雜)施亓(其)叔(菽)、藥132,承甑下以鍪臾;每烝(蒸)以(瀝)酒灑之,以盡酒,視叔(菽)孰(熟),去藥而食亓(其)叔(菽)、肉,?(飮)亓(其)(瀝),初?(飮)半升,稍益,以知爲濟(劑)。可治欬逆氣133。”
此三例,皆作“以知爲齊”。“齊”,後世作“劑”,與“度”“數”義亦相近。《列子·楊朱》:“百年,壽之大齊。”張湛注:“齊,限也。”(《論衡·氣壽篇》:“若夫彊弱夭壽,以百爲數。”齊、數義近。)《孔子家語·曲禮子貢問》:“有亡惡於齊。”王肅注:“齊,限也。”《文選·馬融〈長笛賦〉》:“是以尊卑都鄙,賢愚勇懼……各得其齊。”李善注:“齊,分限也。”《周禮·天官·瘍醫》:“瘍醫掌腫瘍、潰瘍、金瘍、折瘍之祝藥劀殺之齊。”賈公彦疏:“言齊者,亦有齊量之宜也。”因此,“以知爲齊”,就是指以病愈(或好轉)爲限,與“以知爲度”“以知爲數”意義大抵相同。
(二)以知毒爲齊
但是,六十病方中,用得更多的是“以知毒爲齊”。
4.治筋痹。酸棗??(覈-核)、起實各四分,校<枝>草、白(蘞)、勺(芍)藥、龍纍各三分,則(萴)、礜、商律各二分,圭(桂)、畺(薑)33,白參、赤參各一分,皆冶,合和,以方寸半匕取藥,直(置)酒中酓(飮)之,衰益,以知毒爲齊(劑),日再酓(飮)。禁34。
5.十二 治常寒,□□□勺藥、白(蘞)各三,方(防)風、山??、白茝(芷)各二,則(萴)、礜、商律各一,合和,以清膠完(丸)之,大72如起實,旦莫(暮)先餔食,吞五完(丸)。衰益,以知毒爲齊(劑)73。
6.治寒熱。山??三,小??二分,厚柎(朴)、少辛、則(萴)、礜、圭(桂)、畺(薑)、桔梗、朱(茱)臾(萸)各一分,合和,以棗膏完(丸)之74,大如起實。服吞之,始吞十完(丸),衰益,以知毒爲齊(劑)75。
7.十六 治穨(?)山(疝)。取茈(紫)帚(參)七分,少辛四分,厚柎(朴)二分,杏核中實、圭(桂)、蜀??(椒)、蕉莢各一分,合和。以方寸半刀<匕>取藥87,直(置)溫酒中,酓(飮)之。衰益,以知毒爲齊(劑)。·其一曰,治山(疝)。取穀<榖>大把二,乾薑三果(顆),圭(桂)二尺,勺(芍)藥五寸,棗半斗88,淳酒三斗,合和。以爲三釀三沸,濟取汁,酓(飮)之。日再酓〓(飮,飮)一升。衰益,以知毒爲齊(劑)89。
8.十八 治腸山(疝)。取乾桼(漆)八,茈(紫)?(參)七,黃芩六,勺(芍)藥四,圭(桂)、畺(薑)各二,半夏一,合和。以方寸匕,直(置)酒中,酓(飮)之,日93三,以知毒爲齊(劑)94。
9.??六 治消渴。??(凝)水、栝蔞各二分,澤舄(瀉)一分,冶,合和,以美桼(漆)丸,大如起實。始吞十九〈丸〉,衰益,以知毒爲齊(劑)149。
10.?益,以知毒爲齊(劑)?199
以上7條條文中,出現了8處“以知毒爲齊”。與“以知爲度”“以知爲數”“以知爲齊”不同的是,“知”後面出現了賓語“毒”。在“以知爲度(數、齊)”中,“知”表示病愈,有古訓爲證,似乎是確切無疑的。但當後面加了賓語“毒”,則醫書中“知”的本義或其使用的邏輯還應進一步推求。
《說文·矢部》:“知,詞也。”段玉裁注認爲:“按此‘詞也’之上亦當有‘識’字。”《玉篇·矢部》:“知,識也,覺也。”因此,“知”的本義作名詞則爲知識,作動詞則爲知覺。在“以知爲度”中,當取後者。一個證據是,在古醫書中表示病愈義不單有“知”,還有與其義近的“覺”。
如以下敦煌醫書條文:
P.2565:右十五味,擣篩,密[蜜]和爲丸,=[丸]如梧子大。一服卅丸,[日]二服。不覺,稍加至卌丸。20
P.2662V:又方:消[硝]石碁[棋]子68許大,研如麵,令病人側卧,箄子頭取小豆許大末,隨病處內[納]鼻中,作意69吸取,使石末逐喘氣直到病處,其腫自消。吸氣令人鼻梁頭辛,五□70,使人眼淚出。如不覺,更著71。
P.3378:凡三物,隨時令,擣篩,白蜜和丸,=[丸]如大豆,服五丸,日三服,如不覺,增至22服七丸,米飲下,服一月,百病皆差[瘥]。23
傳世醫書中亦不乏其例。如:
《備急千金要方》卷二《產難第五》:治產難累日,氣力乏盡,不能得生,此是宿有病,方:赤小豆(二升)、阿膠(二兩)。右二味,以水九升,煮豆令熟,去滓,內膠令烊,一服五合,不覺更服,不過三服即出。
《外臺秘要方》卷第三《天行病方》:又依前浴等法,不覺歇,宜更作雞子湯重泄之。……又依前雞子湯出汗,汗泄當歇,如不覺退,合梔子等六味散以下之……又依前梔子等六味散取利,復不覺退,加嘔逆食不下,口鼻喉舌乾燥。宜合生蘆根八味飲子細細服之。
辭書中未見有此義,但據語例歸納及據“覺”與“知”的語義關聯,可以確認“覺”有此用法。
又有與“覺”音近的“校”。
S.5435:【梧子(?)】大,每日空心酒下三十丸,見患稍77日晚,空心更服,如校,每三日一服78//下三十丸,十五日後方校88。//療小兒頭瘡久不校方102 //療惡瘡久校(按:此字衍)不校方……107三五上,即校112。//人踏槐??[葉],候冷更澆醋,每隔136使一料,十數度方校137。//療咳嗽久遠未校,方207//療人有諸打損瘡,將校,痂落217//
唐人詩文中亦有。如唐張籍《患眼》:“三年患眼今年校,免與風光便隔生。”唐白居易《病中贈南鄰覓酒》:“頭痛牙疼三日臥,妻看煎藥婢來扶。今朝似校抬頭語,先問南鄰有酒無?”諸“校”字通“覺”,義同“知”,都是病愈義。張相《詩詞曲語詞匯釋》載“較(二)”一條,其下附收“校”,二字同表病愈義,未論及語源(《漢語大字典》只在“較”字下引張相書列病愈義,而“校”字下則未引,不知何故)。依筆者看,“校”“較”表示病愈義,可能都是“覺”的音轉。
由此可知,“知”表示病愈,始於“知”的基本義之一——知覺。
那麼,“知”什麼才是病愈?不難想到,當然應該是知療效。但“毒”是不能與療效發生關聯的,所以,應該另有所指。
醫藥發生發展的早期,“毒”與“藥”關係十分密切。當時的古人特別重視藥性強烈的藥物,將其稱爲“毒”。故《尚書·說命》有“藥弗瞑眩,厥疾弗瘳”之說。對於人體,“毒”是偏負面的感受,但却有可能帶來正面的結果。所以,在一定範圍說,“毒”就是“藥”的別稱。《周禮·天官·瘍醫》:“凡療瘍,以五毒攻之。”《淮南子·主術訓》:“天下之物,莫凶於雞毒(雞毒,烏頭)。然而良醫槖而藏之,有所用也。”《素問·五常政大論》:“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去病十去其七,小毒去病十去其八,無毒去病十去其九。穀肉果菜食養盡之,勿使過之傷其正也。”《鶡冠子·環流》:“氣之害人者謂之不適,味之害人者謂之毒。……積毒成藥,工以爲醫。美惡相飾,命曰復周,物極則反,命曰環流。”都表明了毒可爲藥,甚至毒就是藥。
後來,“毒”漸漸專指負面效應乃至毒害效果,而“藥”則漸漸包含面變廣,指向各種可治病或調理身體的藥物,特別是大量包容進了毒副作用不強、偏於調補的藥物,二者才呈現出了不同的指向。余雲岫曾撰文《毒藥辨》(見《余雲岫中醫研究與批判》,祖述憲編注,安徽大學出版社,2006:262-263頁),李零曾撰文《藥毒一家》(見《中國方術續考》,李零著,中華書局,2006:21-28頁),筆者也曾與張敏聯合發文《“药”与“毒”概念的历史演变》(《中國中醫基礎醫學雜志》1998年第2期)。各文側重點有所不同,但主體上都認同“藥”與“毒”在醫用範圍中的密切關聯。
因此,“知毒”,其實就是“知藥”。而“知藥”,就是感知藥力,亦即感知藥物的作用。
《金匱要略·痓濕暍病脉證第二》白朮附子湯方節度:“右五味,以水三升,煮取一升,去滓,分温三服,一服覺身痺,半日許再服,三服都盡,其人如冒状,勿怪,即是朮附並走皮中,逐水氣,未得除故耳。”
“其人如冒狀”,即是類似於“瞑眩”的表現,這就是“知毒”。
《肘後備急方》卷一《治尸注鬼注方第七》:“病去時,體中自覺疼癢淫淫。”
《備急千金要方》卷七第三:“藥入肌膚中淫淫然,三日知,一月差。”
《備急千金要方》卷十二第七:“凡服藥,旦空心服之,以知爲度。微覺發動,流入四肢頭面,習習然爲定。”
上三條,都是描述服藥後,體中、肌膚中、四肢頭面有痛癢感,這些,正是“毒”帶給人體的體驗。當然,更多情況下,感知藥物的作用,是來自於病情的減退,故病情的減退亦是“知毒”。前引《外臺秘要方》云“不覺歇”“不覺退”,也正是指病情未減退。
與傳世醫書“稍益”“稍增”“漸加”相對應,六十病方在“以知(知毒)爲齊”前,有的注明“稍益”,但更多注明“衰益”。後世醫書中與“衰益”對應的說法雖有但較少見。如《肘後備急方》卷四《治卒患腰脇痛諸方第三十二》:“治諸腰痛,或腎虚冷,腰疼痛,陰萎方……煉蜜丸,如梧子大,空腹酒下二十丸,日再。加減,以知爲度也,大效。”“衰益”“加減”,都是說增減、調整藥量。
而“以知(知毒)爲度(齊)”,就是通過調整用藥量,達到可以感知藥物的作用或覺察到病情減退,以此作爲合適的藥量和恰當的治療尺度。後世表述此義的不同說法漸趨於統一,簡縮爲“以知爲度”。
三、天回醫簡三處誤文校正
古人抄書出錯是經常發生的事。天回醫簡中,“以知毒爲齊”就發生三處“毒”的誤寫(另外還有133行“齊”誤書作“濟”,已見於前文)。其一:
11.取薑十果(顆),圭(桂)五尺,蜀??(椒)、少辛各一升,緩裹以縠,與再釀俱入。初食一升,衰益,以知每<毒>爲齊(劑)105。
12.削(稍)温而?(飮)之,始?(飮)半升,衰益,以知每<毒>爲齊(劑)。??(摩)亓(其)清,勿蚤(搔)136。
毒,《說文》謂“从屮从毐”,故上部連寫篆書如“生”之篆,隸變後則有三橫。但出土簡帛乃至古代書法作品中,上部只寫兩橫劃的亦不少見(如下引《漢語大字典》提供的兩個截圖),六十病方中“毒”字亦皆作兩橫劃。但上二條“毒”,原字上方只有一橫劃,其形則同“每”(见附表2倒数2、3列),故整理組作爲誤字予以校讀。
《天回醫簡》整理組對六十病方的校錄中,另有一處錄文爲:
13.治痹寒。淳酒二斗,則(萴)二百果(顆),父(?)且(咀),(擣),漬淳酒中,卒(晬)亓(其)時,孰(熟)捉令宰(滓)乾。取美棗一斗漬30藥中,暴(曝)乾,復漬以盡渴(竭),乾,取如赤豆吞,稍益,以知身爲齊(劑),可以治欬31。
本條語境與其他各條“以知毒爲齊”一致,理應用語相同,但却用了“以知身爲齊”。“知身”一語,語義不通,十分費解。查31簡原圖(見附表最後一列下),“身”字模糊不清。
該字殘跡與諸“毒”字相比,固然很不相同。但識作“身”,也不可取。天回醫簡中“身”字亦不少見,其字形與隸書、楷書“身”字近乎一致,在該字的長直劃以右,只有一撇的起筆處有伸出,而無其他多餘筆劃(參以下六十病方中的“身”字截圖)。而上條被識作“身”的字,長劃却是從字中間穿透而下,其右側多出不少筆劃,所以,簡文識作“身”也很勉強。既然其字不可辨識,就應當援引同卷同語之例,將此字校訂爲“毒”。
(簡14)(簡113)(簡118)4(簡184)(簡185)
六十病方中共見“以知爲齊”3例,“以知毒爲齊”8例,“以知每爲齊”2例,“以知身爲齊”1例,共14例。剪貼於下2表,以供比照。
簡號 |
23 |
66 |
133 |
34 |
73 |
75 |
88 |
簡文 |
以知爲齊 |
以知毒爲齊 | |||||
簡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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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號 |
89 |
94 |
149 |
199 |
105 |
136 |
31 |
簡文 |
以知毒爲齊 |
以知每爲齊 |
以知身爲齊? | ||||
簡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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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收稿日期为2024年4月1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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