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射義》校勘一則
(首發)
吳冕
湖南大學嶽麓書院
摘要:《射義》中“幼壯孝弟、耆耋好禮、不從流俗、脩身以俟死者不在此位也”一句,從字面上很難理解。以鄭玄《禮記注》為代表的舊說十分穿鑿迂曲,也不符合語法。後世雖有以王引之《經傳釋詞》為代表的新說,但也無法徹底解決疑難。由此我們懷疑,他們所據以解釋的《射義》底本,在此處應當存在錯訛。
由此,運用理校法與他校法對此條經文進行重新整理:首先,秦漢簡牘中“不”與“介”二字字形相近,容易訛混。而“介在”一詞正見於《左傳》,義為處在;其次,從孔穎達《正義》中也能找到證據,支持這句話中“不在”即“介在”之訛。
將“不在”糾正為“介在”之後,這句話(“幼壯孝弟、耆耋好禮、不從流俗、脩身以俟死者,介在此位也”)便文從字順,疑難頓消。“自以爲功”,《史記》作“自以爲質”。“功”通“貢”、“質”通“摯”,“貢”、“摯”皆貢獻、摯獻之義。
《禮記?射義》中“幼壯孝弟、耆耋好禮、不從流俗、脩身以俟死者不在此位也”[1]一句,十分費解。這裡的“不”字很奇怪,也很可疑。按照我們慣常的理解,能夠有“幼壯孝弟、耆耋好禮、不從流俗、脩身以俟死”這樣的德行的人,應當要在此射位,而不是不在此射位。這句經文要表達的應該是這麼個意思。不過,理解了大義還不足夠,我們要說清楚這句經文在訓詁和語法上為何能夠解釋成這個意思。而不難看出,問題的癥結正在“不”字的訓詁上。
一、 舊說多承鄭注之誤
從前的注家是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的呢?鄭注曰:“不,言‘有此行不?——可以在此賔位也’。”[2]鄭玄這句注釋其實也不太容易理解(特別是如果我們沒有給它加上標點的話),不過,孔穎達《正義》就把鄭玄的意思解釋得比較清楚了:“‘不在此位也’者,‘者不?’,問此衆人之中,有此上諸行不?——若有,則可在此賔位矣。”[3]鄭玄讀“者不(否)”為句(公罔之裘揚觶而語曰:“幼壯孝弟、耆耋好禮、不從流俗、脩身以俟死,者不?——在此位也。”)。我們從語法上分析,用今天的話說,鄭玄實際上是把“者”看成代詞,指代前面“幼壯孝弟、耆耋好禮、不從流俗、脩身以俟死”這整段內容。而“不”字,則被鄭玄看作疑問詞(其實“不”作疑問詞,現代漢語中還有這種用法:是不?)。鄭玄是經學大師, 他的說法影響很大。後來的注家,大都沿襲了鄭玄的說法。如孫希旦《禮記集解》:“‘者不?在此位’者,問衆人有此諸行否,若有,則可以在此賓位也”[4];王文錦《禮記譯解》:“有這樣的人不?請留在這的射位”[5]。
但是,鄭玄的這種解釋並不合乎語法。我們在上文已經總結,鄭注的核心是將“不”看作疑問詞,將“者不”看成獨立的問句。但是,這兩點都有問題。
首先,雖然後世有以“不”作疑問詞的用法,可是我們遍檢先秦古籍,卻沒有發現以“不”為疑問詞的情況。就算我們把條件放寬一點,將與“不”關係密切的“否”也算進來,它們開始被當作疑問詞使用,恐怕也已經要晚到東漢了。(較早的用例見於東漢趙岐《孟子章句》:“孟子問王曰:‘今有戰者,兵刃已交,其負者棄甲曵兵而走,五十步而止。足以笑百步者否?’”[6])
即使“不”可以看作是疑問詞,假設是這樣,那麽這整句話就應當構成一個是非問句(或曰一般疑問句)。而是非問是對疑問詞前整個結構發問,這就要求疑問詞前面的結構構成一個完整的陳述句。而這裏的“幼壯孝弟、耆耋好禮、不從流俗、脩身以俟死者”雖然很長,但只是一個名詞性結構,并不是一個完整的陳述句。從這裏的語義來看,如果要這麽解釋,至少就得在前面加上一個謂語“有”,將前面的結構變成“有……者”這麼一個判斷式陳述句,整句話變成“有……者不”,這才符合語法。
而且鄭玄的斷句是將“者不”作為一個單獨的句子,可是“者不”也不成句。“者”和嚴格意義上的代詞不同,它不能獨立充當句子結構,必須跟在其他詞或短語之後(如《論語·里仁》“仁者安仁,知者利仁”),才能構成完整的名詞性結構。單獨的一個“者”無法充當主語。
由此,我們可以發現,鄭玄的這種解釋是行不通的。
不過,在歷史上也出現過其他的解釋。值得注意的是,《毛詩·行葦》的鄭箋也引用了《射義》的這段故事。雖然鄭玄在那裡沒有對這段話加以解釋,不過孔穎達《毛詩正義》在給鄭箋作疏解的時候,不但解釋了這段話,而且和他在《禮記正義》中的解釋還不一樣(換言之,就是和鄭玄《禮記注》的說法有異)。《毛詩正義》是這麼解釋的:“若無此行,不得在此射位”。這裡將句意理解得大體清楚,但是原句中並沒有“若無此行”這樣的假設,實為增字解經。
二、王氏父子質疑鄭注極有見地
直到高郵王氏父子才指出鄭注斷句有誤:朱彬《訓纂》引王念孫曰:“者字句絶。‘不在此位也’别爲一句。不,發語詞。不在此位,在此位也。言必行能如此,然後在此位也。鄭斷‘者不’爲句,言‘有此行否,可以在此賓位也’,失其指矣。”[7]其實,這條考據見於王引之《經傳釋詞》卷十。
王氏指出鄭注有誤,應將“者”字上屬,並從“者”字斷句,讀為:公罔之裘揚觶而語曰:“幼壯孝弟、耆耋好禮、不從流俗、脩身以俟死者,不在此位也。”并且認爲所謂“不在此位”就是“在此位”的意思。一直到這裏,王氏的説法都還是很有道理的。他極有見地。
不過,王氏將“不”判斷爲發語詞,這就有問題了。“不”能夠視爲發語詞的,一般只有一種情況,就是當它位於形容詞之前的時候。(如:《詩·大雅·文王》“有周不顯,帝命不時”,鄭箋:“不顯,顯也;不時,時也。”)這種“不”的用法同“丕”,一般認爲是程度副詞,猶如我們今天所説的“很”。也有一些學者如王引之、楊樹達等將它解釋爲動詞詞頭,也通。(猶如今天的“很”雖然可以認為是程度副詞,但實際使用中也往往弱化為動詞詞頭,只起到補足音節和舒緩語氣的作用。我們一般不會說“這樹高”,而會說“這樹很高”,這裡的“很”其實沒有表示程度高的意思)。而這裏的“在”是一個動詞,不符合這種分佈,也就不能將“不”解為發語詞(好比我們今天不會説“很在這兒”一樣)。
三、論今本《射義》“不”當為“介”的譌字
那麽“不在此位”的“不”字究竟當如何解釋呢?
《說文》:“介,畫也,从八从人”,段注曰:“分介則必有間,故介又訓間”[8]。介字本作人在兩畫(許慎分析為“八”)之間之形,表示“在…之間”之義。而若是將“介”所从的人字的手臂部分寫得平直一些,和“不”字就很接近了。我們關注到,秦漢簡中的“介”字與“不”字形體確實相近,極易訛混。為說明這個問題,我們選取秦漢簡中的“不”字與“介”字形體(“不”取自肩水金關漢簡73JET23:919B、 73EJT23:692、 73EJT23:7006A; “介”取自睡虎地秦簡),列表對比如下:
所選肩水金關漢簡字形①、③的書體為章草,是西漢宣、元之後普遍流行的手寫體。而②則是比較正式的八分書或曰漢隸。八分繼承了篆書“不”字上方有個小圈的特點,這使它與“介”字有較明顯的區別。而①、③的寫法比較草率,橫畫與中間的豎畫筆意相連、一揮而就,不再有八分那樣的小圈結構,因而愈加接近“介”的字形。倘若橫畫和豎畫寫得再連貫些,如①那樣牽絲連帶,與“介”字中間所从的“人”就更為相似了。這樣的寫法十分常見。西晉索靖《月儀帖》是章草名作,其中的“不”字正有作這種類似“介”的形體的:
關於《禮記》在漢代的流傳和研究情況,《隋書·經籍志》載:“而戴聖又删大戴之書,爲四十六篇,謂之《小戴記》。漢末馬融,遂傳小戴之學。融又定《月令》一篇、《明堂位》一篇、《樂記》一篇,合四十九篇;而鄭玄受業於融,又爲之注。”[9]如此,則《小戴禮記》雖成編於西漢,然而其受到學者系統地研究、注釋則已經到了東漢晚期馬、鄭之時。值得一提的是,章草廣泛流行之後(其時不晚於兩漢之際),為別嫌起見,“介”字的草寫刻意將左右兩畫寫得交叉,這樣與“不”的字形就有了很大差別:
那麼在兩漢之際到馬、鄭生活的東漢晚期,這期間由於大家已經習慣了介字的這種寫法,當他們傳抄《禮記》時,偶然將其中寫作早期形體(與“不”的草寫相近)的“介”字誤認為“不”字,從而在新的抄本中誤寫作“不”,這是完全可能的。況且,“不在”連用,也是司空見慣的表達。
而“介在”一詞正見于經傳。襄三年《左傳》曰:“孟獻子曰:‘敝邑介在東表’”[11];哀元年《左傳》:“介在蠻夷”[12]。“介在”猶“處在”也。
《射義》此處當誤“介在”為“不在”,遂不可通。這句話應當改正成這樣:
公罔之裘揚觶而語曰:“幼壯孝弟、耆耋好禮、不從流俗、脩身以俟死者,介在此位也。”
猶言能做到年輕時孝親敬長、年老了仍然愛好禮數,不隨波逐流,一輩子堅持修養身心的人,就處在這個位子上(參與我們的射禮)吧。
又清華簡《別卦》(簡4)借“介”為豫卦之“豫”字[13]。若將“介在此位”解為“豫(與)在此位”,也可通。《士昏禮》昏辭有云:“子有吉,我與在,某不敢辭”,鄭注曰:“與猶兼也,古文與爲豫”[14]。
可以支持這種解釋的,還有一條有力的證據:《射義》正義曰:“此極老之人,本來觀禮,??不能射,與在賔中”[15]。孔穎達《禮記正義序》云:“其爲義疏者,南人有賀循、賀瑒、庾蔚、崔靈恩、沈重宣、皇甫侃等。北人有徐道明、李業興、李寶鼎、侯聦、熊安等。其見於世者,唯皇、熊二家而已。”而“今奉勑刪理,仍據皇氏以爲本。其有不備,以熊氏補焉。”[16]則孔穎達等編寫《禮記正義》時多本六朝舊說。《正義》中說到“與在賔中”,大概並不是偶然無意為之,而或許是依據的皇甫侃、熊安等疏家當時確實看到有版本作“介在”或“與在”,遂就而說解。
不論如何,祗要我們推斷出“不在”為“介在”之譌,疑難便可渙然冰釋。
[1] 鄭玄注、孔穎達正義:《禮記正義》,《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第3664頁。
[2] 同上。
[3] 同上。
[4] 孫希旦:《禮記集解》,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第1444頁。
[5] 王文錦《禮記譯解》,北京:中華書局,2016年,第966頁。
[6]趙岐章句、舊題孫奭疏:《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2009年10月,第1版,第5798頁奭奭
[7] 朱彬:《禮記訓纂》,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第897頁。
[8] 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49頁。
[9] 魏徵等:《隋書》,北京:中華書局,1973年,第926頁。
[10] 取自(傳)索靖書《出師頌》
[11] 杜預集解、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第4190頁。
[12] 同上,第4678頁。
[13]按:《別卦》是將八經卦作為上卦,與 乾、坤、艮、兌、坎、離、震、巽 依次分別相配(這與馬王堆帛書《六十四卦》的卦序組織方式相同),遇到純卦則跳過,並記錄相應別卦的卦名。第四簡是將震卦與各卦相配,在第二位的自然是雷地豫卦。而簡上記錄的卦名則是“介”,這裡的“介”與“豫”是通假關係。
[14] 鄭玄注、賈公彥疏:《儀禮注疏》,《十三經注疏》,第2098頁
[15] 《禮記正義》,《十三經注疏》,第3664頁。
[16] 同上,第2652頁。
本文收稿日期为2024年5月9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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