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晋侯墓地新刊铭文三则
——论格公、晋公称谓及霸晋关系
(首发)
张远建
山西大学考古文博学院
摘要:本文通过释读晋侯墓地所出格公方鼎、雚盉和M9晋侯圆鼎三则铭文,并结合相关墓葬及文献材料就格公、晋公称谓和霸晋关系等问题进行探讨,认为格公即霸国始封之君,与大河口墓地M1霸伯为同一人,伦理地位尊崇,并非晋国附庸;雚盉铭文为研究西周诸侯的家臣制度和经济制度增添了珍贵史料;M9晋侯圆鼎是武侯为“晋公大室”所作祭器,背景应与穆王北征有关。后两则铭文所使用的称谓佐证了燮父生前已称“晋公”的看法。最后,格公方鼎的出土背景暗示燮父夫人可能来自霸国,反映出西周早期霸、晋之间的文化交流。
关键字:格公 晋公 称谓 婚姻关系
一、格公方鼎与大河口M1霸伯
格公方鼎(图一)出于晋侯墓地M113燮父夫人墓[[1]],该鼎长方槽状,折沿方唇,立耳柱足。腹四角有扉棱,四面各饰一兽面纹,椭方凸目,“C”形双角,以花瓣扉棱为鼻,裂嘴卷尾。其器型、纹饰与叔夨方鼎(《铭图》02419)、德方鼎(《集成》02661)、灵台白草坡M2伯方鼎(《铭图》01592)等器类似,年代在康王前后。器内壁铸铭三行13字,释读如下:
格公曰:(铸)/(銧)钫鼎弍,/用(匓)(溼)宫。
图一 格公方鼎
“格”即“霸”,[[2]]“格公”即“霸公”,该称呼首见。第三字是“曰”,金文中多作“”,通常上横左半开口。该铭完全封口,应是铸造失误所致。[[3]]
“铸(銧)钫鼎弍”一句。“”,从金,声。黄锦前释作“銧”,可从。[[4]]商代宰甫卣(《铭图》13303)有“”,隶定为“”,杨树达释作“光”。[[5]]“”应是“(光)”之繁体,“”即“銧”。《说文》曰:“光,明也。从火在人上,光明意也”。这里表示铜鼎的金属色泽。“钫”,从金,方声,即“方”,亦如史逨方鼎(《铭图》01641、01642)自名为“宝方鼎”,“钫”表示铜鼎形状。“弍”表示鼎数,可知同时铸造了两件方鼎。
“用(匓)(溼)宫”一句,交代了该鼎的用途。“”,省声符“九”作“”,见于牧簋(《集成》04343);亦省作“”,见于霸姬盘(《资料库》NB2220)。学者读作“揆”或“轨”,训为治理;[[6]]或释作“厩”。[[7]]我们认为金文中“宀”与“勹”通,[[8]]这里“”可释作“匓”,读作“饱”。[[9]]《说文》:“匓,饱也。从勹、设声。民祭,祝曰:厌匓”,有祭祀以饱食鬼神之义。亦表示宴飨众人,如作册夨令簋(《集成》04300)“用饱僚人”、毛公旅鼎(《集成》02724)“我用眔我友饱”。所以“(匓)”可以笼统理解为祭祀宴饮。
“宫”即“溼宫”,亦曰“隰宫”,应是霸国的宗庙或宫室。伯姜鼎(《集成》02791)、史懋壶盖(《集成》09714)等器铭有“京溼宫”,唐兰先生以为“溼”当通“隰”,其说可从。[[10]]卢连成认为“湿宫”是原下近水的低地宫室。[[11]]《小雅·皇皇者华》:“皇皇者华,于彼原隰。”《毛传》注:“高平曰原,下湿曰隰。”《秦风·车邻》:“阪有漆,隰有栗。”《说文》:“隰,阪下溼也”。可见“隰”与“原”并邻,与“阪”相接,指坡下平地。这与大河口遗址的地形十分吻合,霸国墓地位于北部高台地上,西南浍河与翟家桥河交汇,台地与二水之间便是“陂”、“隰”,并且在墓地西南部坡地上还残存有西周时期的灰坑及少量遗物。[[12]]推测包括“隰宫”在内的霸国居住区很有可能就分布在今大河口村一带东西向的谷坡和阶地上。
综上,铭文大意为格(霸)公说:“铸造两件泛着金光的方鼎,用来在溼(隰)宫祭祀宴饮”。
诸学者已指出,西周时期凡称“公”者大体分为“生前受命”与“死后尊称”两种情况。[[13]]“生前受命”者“不论侯伯子男,一旦担任天子三公或王朝卿士,就可以称公”,[[14]]这些人往往是一国的始封之君。而且“少数地位特殊或立有大功的诸侯也可被册命为‘公’,以示特别的尊宠”。[[15]]我们推测格公或许有担任王室公卿的经历,并作为霸国的始封之君,立有功勋,地位尊崇,故而称“公”。
巧合的是,大河口M1霸伯墓出土的一件方鼎(M1:74-1,图二),其形制、大小、纹饰与格公方鼎完全相同,应系同时所铸的另一件。而且从时间上看,M1年代在昭王时期,[[16]]墓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成康时期的器物,[[17]]推知M1霸伯主要活动在康王时期,与格公方鼎的年代相合。因此我们认定格公与M1霸伯是同一个人。
图二 大河口M1:74-1方鼎
如前文所述,M1霸伯称“公”可能与其身份地位尊崇有关,这在其墓葬规格和随葬品数量上也有所反映,以下试就大河口M1所出铭文铜器及特殊器物展开分析。
大河口M1出土随葬品总计有8类3400余件组,铜礼乐器78件,其中铸铭者21件,根据人物身份可分成四类:(1)霸伯器4件、(2)格仲器2件、(3)匽侯器6件、(4)商系铜器9件。整理如下表:
M1铭文铜器登记表
器类 |
器型 |
编号 |
铭文 |
霸伯器 |
伯鼎1 |
M1:4 |
伯作宝尊彝 |
方座簋2 |
M1:6、86 |
伯作彝 | |
霸三足簋1 |
M1:93 |
芮伯舍霸马两、玉、金,用铸簋 | |
格仲器 |
霸仲三足簋1 |
M1:67 |
霸仲作旅彝 |
格仲甗1 |
M1:60 |
格仲作旅彝 | |
匽侯器 |
匽侯觚1 |
M1:268 |
匽侯作瓒 |
旨作父辛爵2 |
M1:267、275 |
旨作父辛 | |
匽侯旨尊1 |
M1:273 |
匽侯旨作姑妹宝尊彝 | |
匽侯旨卣2 |
M1:271-1、276-1 |
匽侯旨作姑妹宝尊彝 | |
商系 铜器 |
亚禽父戊簋1 |
M1:9 |
亚禽父戊 |
执罍1 |
M1:251 |
执 | |
析父丁觯1 |
M1:252 |
册析父丁 | |
庚父乙觯1 |
M1:271-2 |
庚父乙 | |
莘父丁觯1 |
M1:276-3 |
莘父丁 | |
作父乙爵2 |
M1:263、274 |
(北)作父乙 | |
父丁爵1 |
M1:256 |
父丁 | |
M1:270 |
易又(鉤)贝,用作母己尊彝[[18]] |
第(1)类中有一件霸三足簋,铭中芮公是目前所见最早的一位,与《顾命》、《康王之诰》中的芮伯年代相当,系同一人,在成康时担任顾命大臣,位列六卿。这里由他代表王室对霸伯进行赏赐,说明霸国与王室有直接交流。张懋镕先生认为,霸伯是整个西周时期少有的同时获得马、玉、金三种赏赐品的器主,其地位是特别的,或许与昭穆时期的南征北战有关。[[19]]
第(2)类是两件格仲器,比大河口M2002霸仲器年代要早,该格仲应是M1霸伯之弟。[[20]]“旅”有祭祀之意,这一簋一甗应是祭器。
第(3)类是匽侯器。旨是匽侯克之子,为第二代匽侯,主要活动于康王时期。“父辛”即宪鼎(《集成》02749)中的“召伯父辛”,当是克的日名。这两件爵由匽侯旨为其父克所作。“姑妹”是匽侯旨的小姑,系召公之女,这一尊二卣由匽侯旨为其小姑所作,成套地出现在大河口霸伯墓中,说明霸国与召氏家族可能存在婚姻关系,匽侯的小姑应是格公的夫人。[[21]]格公应是召公的女婿,匽侯克的小舅子,匽侯旨的姑父。并且《清华简·祭公之顾命》曰:“我亦惟有若祖周公暨祖召公”,[[22]]可见召公应系周王宗室,周、召二公可能同辈,[[23]]那么在伦理上格公也可以算作文王的孙女婿,康王的姑父。
第(4)类为商系铜器,其族铭不一,制作年代各有早晚,来源也比较复杂。庚父乙觯、莘父丁觯在埋藏前被分别放置在两件匽侯旨卣的腹内,同批还有铜觯5、铜斗1、单耳罐1、铜人顶盘1件,另有铜棒1件插于尊内,均无铭文。我们知道,一尊二卣是西周早期固定的酒器组合,是祼礼中不可或缺的器物。[[24]]这样的埋藏情境说明举行祼礼时所使用的不仅有同铭的尊卣组合,还会搭配其他类型的不同族铭或无铭的酒器,同理另一套无铭尊卣便可与析父丁觯等器相配套,其他的如无铭觚与父丁爵、盉与无铭盘可能也遵循着类似的组合方式。可见周人此时已在改造商人酒器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酒器组合关系及相应的礼仪制度,[[25]]在传播过程中霸氏也接受了这一文化。
至于这些商系铜器的来源,我们认为有一部分应是同匽侯尊卣相配套一并赠予霸伯的,其他一些可能直接来自于周王朝的“分器”。《书序》云:“武王既胜殷,邦诸侯,班宗彝,作分器”,成王时仍然延续封建诸侯,班赐殷器的传统。《左传·定公四年》记载成王分封唐叔虞,赐以“密须之鼓、阙巩(之甲)”等物,密须、阙巩均为商代方国,臣服于殷商,所赐鼓甲可算作殷器。清华简《封许之命》记载了成王赠赐许国封君吕丁一套“荐彝”,[[26]]有学者认为可能就是殷遗民器。[[27]]格公作为始封之君,可能也参与了“分器”。
除以上铭文铜器外,该墓还出有大量兵器,其中有一件形制特殊的半环形钺。这种钺还出土于叶家山M111、M65两位曾侯墓,白草坡M1泾伯墓,张家坡M170井叔墓,梁带村M27、M502两位芮公墓。[[28]]使用这种钺的多是公卿诸侯一类的高级贵族。《礼记·王制》曰:“诸侯赐弓矢,然后征;赐鈇钺,然后杀;赐圭瓒然后为鬯。”仔细观察会发现这件半环形钺的刃部确实存在因使用而磨损的痕迹,[[29]]所以该钺不仅是仪仗用具,还是用于砍斫的实用器。其他如带阑钺、旄、短剑、鞘、花纹戈等器,可与金文及传世文献中的鈇钺、旄旞、轻吕、鞞剢、琱戈等器名相对应,均在册命赐物之列。[[30]]所以格公不只是名义上享有征伐之权,实际上是为周王室立有军功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对格公得出以下认识:这是一位活动于康昭之时,可能曾任职于王室,后册命称“公”的霸国始封之君,参与了周王的“分器”活动,其夫人为召公之女。他对外享有一定征伐之权,因其有功获得了王室的赏赐,并遵循着周人的礼仪制度。无论是从铭文称谓、器物规格,还是从与王室的交流来看,格公决非某一诸侯的附庸,也不具有“晋臣”与“王臣”的双重身份。[[31]]而是西周时期居住在今晋南地区的一个直接听命于周王的地方邦伯。
二、雚盉、M9晋侯圆鼎与晋公燮父
晋侯墓地M113燮父夫人墓另出有一件凤鸟纹盉(图三)[[32]],侈口,束颈,鼓腹,裆底近平,四圆柱足,腹前管状流,后有兽首鋬,盖面微隆,上有半环形钮,一侧以小钮将环链与鋬相连。流饰三角纹,盖面与器身饰大凤鸟纹。器型与伯宪盉(《集成》09430)、麦盉(《集成》09451)等器近同。纹饰还见于攸簋(《集成》03906)、邢季尊(《集成》05859)等器。年代应在昭穆之时。该盉盖器同铭,各32字。由于器表磨泐,对个别字需仔细辨认。[[33]]释读如下:
盖铭:隹(唯)十月吉丁巳,公伯/令雚隹(唯)命,秉公/室(囏)之禾、(帛)、贝,敢扬,/用作母辛宝尊彝,其永用。
图三 雚盉
“公伯令雚唯命”一句。公伯,即公之嫡长子。西周金文中有某人称“(某)公”,其子辈使用“(某)公+排行”的称谓方式。[[34]]如芮公簋(《资料库》NB1169)、芮伯簋(《资料库》NB1301)、芮公叔簋(《资料库》NA1101)三器,芮公与芮伯为同一人,芮公叔为芮伯之弟,二人均是祈公之子。[[35]]有时家臣为表尊敬直接省去氏名,[[36]]如小臣宅簋(《集成》04201),伯懋父为同公之子,小臣宅便径称伯懋父为“公伯”。这里“公伯”即“晋公伯”,雚是其家臣,也是该盉器主,因此这件凤鸟纹盉应称作“雚盉”。
“唯命”即“听从任命或服从命令”。[[37]]如《左传·昭公十二年》:“今周与四国服事君王,将唯命是从,岂其爱鼎?”《庄子·说剑》:“然臣有三剑,唯王所用,请先言而后试。”
“秉公室之禾、、贝”一句。秉,主持、掌管也。班簋(《集成》04341)“作四方极,秉繁、蜀、巢令”。公室,诸侯家室也,与“私室”相对。《公羊传·昭公二十五年》:“季氏为无道,于公室久矣。”何休注曰“诸侯称公室”。这里指晋公大宗一支。,从壴从㕦,与甲骨文“(《合集》24151)”字形一致,释为“囏”,[[38]]这里专指地名。盖铭“之”则与晋侯M114甗(《资料库》NB0853)“”写法一致。
“禾”,原释作“年”,但文意难解,仔细对比是“禾”字无疑,指谷物。[[39]]“”,“帛”之或体,指纺织物。“贝”,常用于赏赐,亦可作为一般等价物,如裘卫盉(《集成》09456):“矩伯庶人取觐璋于裘卫,财八十朋”。因此“禾”与“帛”、“贝”连读,泛指财物,这里应与贡赋制度有关,可与其它铭文对读。
兮甲盘(《集成》10174):“王令甲政辞成周四方积”,“淮夷旧我帛畮人,毋敢不出其帛、其积、其进人,其贾毋敢不即即市”。“积”就是谷物,亦泛指贡赋,淮夷要向周朝进献谷物、丝麻、奴隶,其贾人要到指定的市场上交易。[[40]]乖伯簋(《集成》04331):“二月,眉敖至见,献帛。”帛,泛指进贡的财货。[[41]]士山盘(《资料库》NA1555):“侯、蠚、方宾贝、金。”朱凤瀚认为士山有收敛、管理侯及蠚、方等侯国、属国所贡纳的贝与铜的职责,与《周礼》所言贡纳制相近,[[42]]所言甚是。总之,“禾”、“帛”、“贝”是诸侯向周王朝贡纳的重要物资,也应是地方财政的收入来源。
“凡赋,诸侯以供其国用者也。凡贡,诸侯以献其天子者也”。[[43]]有别于诸侯对周王的贡纳,晋侯通过授予雚管理公室经济的权力来实现对封地内劳动人口的剥削,这一行为在其他家臣器铭及传世文献中亦有反映,如逆钟(《集成》00060-00063):“用于公室仆庸、臣妾、小子室家。”师簋(《集成》04311):“司我西偏东偏仆驭、百工、牧、臣、妾。”《小雅·甫田》:“俾彼甫田,岁取十千,我取其陈,食我农人。自古有年。”这其中有从事土地生产的农人,贵族家族的仆庸臣妾以及手工业者,类似于兮甲盘铭中的“帛畮人”、“贾人”,是“禾”、“帛”、“贝”等物资的生产者。而囏地则可能是这些生产者的聚集区,并设有“”或“市”之类的机构进行管理。最终将所征得的财赋一部分用于晋国内部的运作,另一部分用于朝贡周王,“唐叔献嘉禾”就是一次典型的贡纳活动。
“敢扬”,即“敢扬公伯休”之省,如不栺鼎(《集成》02735):“敢扬王休。”值得注意的是该铭有任命,却无赏赐,这种情况还见于员鼎(《集成》02695)、君夫簋(《集成》04178)、盂(《集成》10321)等器铭,与常规的锡命铭文有别。
综上,铭文大意为:十月吉日,丁巳这一天,晋公伯让雚听从命令,命其掌管公室在囏地的禾、帛、贝等贡赋的征收工作,雚颂扬公伯的任命,为其母亲辛制作了这件器物,永保用之。
所以该铭实质是晋国大宗命其家臣掌管地方财政的任命书,晋公伯作为大宗实际掌握着晋国公室的经济权力,正如朱凤瀚先生所言“聚居共处的宗族成员是不分财的,家族经济的主管权归于大宗……诸小宗分支在生活上虽相对独立,但并非是独立的经济单位。”[[44]]进而推之,通过模仿王室的官僚机构,诸侯邦伯可能拥有一套内部的管理组织,尤其倚重家臣来处理家族各方面的事务。所以该铭对研究西周诸侯的经济制度和家臣制度具有一定的史料价值。
如前文所述,“公伯”、“公室”就是“晋公伯”、“晋公室”。依据“(某)公+排行”的称谓规律,可知“晋公伯”就是燮父嫡长子武侯宁族,即晋侯墓地M9主人。[[45]]M9年代在穆王时期,该墓出土的一件晋侯圆鼎(M9:345),其铭文可与之呼应,共7行33字,誊录如下:
唯王遹省/王疆土,晋侯/从王狩于八门,/王归侯口雀/,侯扬王休,用/作晋公大室/宝尊鼎。[[46]]
首句交代了作器背景。根据年代推测,这位“遹省疆土”者应是周穆王。《竹书纪年》、《穆天子传》等文献记载了他北征犬戎、西会王母、南讨楚荆、东伐徐越等一系列征伐活动。该铭可能与其北征有关,文献记载如下:
1.十二年冬,毛公班、井公利、逢公固从王伐犬戎。
2.十五年冬,王观于盐泽。
3.十七年秋八月,迁戎于太原。王北征,行流沙千里,积羽千里。征犬戎、取其五王以东。西征,至于青鸟所解。[[47]]
可见穆王北征时间主要集中在其统治早期,此时穆王以北土(也包括西土)为经略重点,与晋南地区诸侯邦伯的交流也更加频繁,如“十六年,霍侯旧薨,王命造父封于赵”。[[48]]因此综合时间、地望来看,十五年前后应是穆王在晋南征伐巡狩的活跃期,铭文“王遹省王疆土”可能就发生在这一时期。
“晋侯从王狩于八门”是穆王“遹省王疆土”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晋作为侯国,是当时晋南地区重要的军事驻地,也应当是穆王北狩的必经之地,晋侯需要承担接待穆王,伴驾巡狩的任务。这个“八门”很可能在晋南某地。
“归”通“馈”,赠送也。“口雀”,可能是一种鸟雀。晋侯因伴驾有功,穆王将所猎得的“口雀”赠予晋侯。
末句“晋公大室宝尊鼎”。李伯谦先生曾将最后一句“晋公□室宝尊彝”的第三字补作“宗”,今改为“大”。[[49]]学者们指出这位晋公就是燮父,晋侯为武侯宁族,[[50]]其说可从。大室即太室、太庙,晋侯鸟尊(M114:20)铭文有“向太室”。新披露一件雚觯(僰马墓M33):“唯□□□辛酉,雚□□司赐贝三朋,雚申(?)扬司用休追作王宝尊彝,于大室其永用”。[[51]]以上“太室”应同指一处。
综上,铭文大意为:穆王巡视疆土,晋侯宁族跟从王在八门这个地方狩猎,王将所猎获的雀鸟赏赐给了晋侯,晋侯感念王的恩典,为其父晋公燮父的宗庙铸造了这件铜鼎。
通过对以上两则铭文的解读,可知雚盉作为武侯家臣器随葬于燮父夫人墓,晋侯圆鼎作为给燮父制作的祭器则仍随葬于武侯墓。“公伯”是家臣雚对武侯的称呼,“晋公”则是武侯宁族对燮父的称呼。至于“晋公”是否为一般性尊称的问题,之前学者们多有探讨,认为这是王室册命的结果,[[52]]现在两篇铭文均已完整披露,特别是“公伯”称谓的出现,可进一步佐证了学者观点的正确性。以下是我们梳理出的四点理由:
一、晋国的始封之君。疏公簋(《资料库》NB1210):“王命唐伯侯于晋,唯王廿又八祀”。唐伯即燮父,改封到“晋”应在成王晚期,[[53]]其后又被册命称“公”,[[54]]最迟应到昭王,那时燮父作为昭王的叔辈,与格公在康王时的伦理地位相当。
二、曾在王室担任卿士之职。《左传·昭公十二年》楚灵王说“昔我先王熊绎,与吕伋、王孙牟、燮父、禽父并事康王”。可知燮父同太公、卫康叔、周公等开国诸公的后人一同辅佐康王,地位较高,应已入六卿之列。
三、西周时期有某人称“(某)公”,其子辈使用“(某)公+排行”的称谓方式。反之,由某人称“公伯”推知其父称“公”亦能成立。前面提到的小臣宅簋便是最好的例证,同公与公伯(伯懋父)为父子关系,而且二者都是生称。雚盉铭文中的晋公伯(宁族)在当时尚未继位称“侯”,燮父可能仍然在世。而M9晋侯圆鼎铭文中的晋侯(宁族)已经接受王室册命继承了侯位,那时燮父也已去世了。
四、正如有学者指出,“如果将M9圆鼎铭文中的‘晋公’理解为后代对祖先的一般敬称,那么历代晋侯对其祖考应该都可称‘某公’”。[[55]]同理,如果将雚盉铭文中的“公伯”理解为家臣对诸侯邦伯嫡长子一般性的敬称,那么历代晋侯继位前都可称“公伯”。但实际上“这种公称只限于一身一世,其子孙则恢复本爵之称”,我们搜集西周中后期与晋侯相关的铜器铭文,也确实没有再见到相同的例子。
所以“晋公”并不是一般性尊称,可能在其生前就已受命称“公”了。
三、霸晋关系
至于格公方鼎为什么出土于燮父夫人墓,有学者认为是M1017霸伯尚赙赠其祖父伯荆(格公)之器以助丧的结果。伯荆系文王之婿,召公奭妹夫,是霸国始封之君,是霸伯釪之父。[[56]]我们认为有待商榷。
首先,伯釪方鼎(图四)和伯荆簋(图五)均出自M1017霸伯尚墓。伯是排行,釪和荆是私名,二者皆省去氏名,因此并不能肯定他们是霸氏贵族。假设二者都是霸伯的话,从器物年代上看,伯釪方鼎的形制、纹饰均是康昭时期的风格,与格公方鼎年代相当,伯釪与格公更有可能是同一人。伯荆簋与段簋(《集成》04208)、生史簋(《集成》04100)、曶簋(《铭图》05217)等器形制相同,但颈部一周的夔纹风格偏早,我们将其定在穆王前期。M1017年代在穆恭之际,以一世三十年,穆王在位四十年来计算,伯尚与格公之间存在年代空白。我们认为伯荆有可能是伯尚之父,为第二代霸伯,而伯尚应是格公之孙,这样就形成完整的霸君世系:M1格公(伯釪?)—第二代霸伯(伯荆?)—M1017霸伯尚。
图四 伯釪方鼎(大河口M1017:24)
图五 伯荆簋(大河口M1017:27)
其次,格公墓年代在昭王,燮父夫人墓年代进入穆王前期,[[57]]伯尚墓年代在恭王早期。因此格公亡在前,燮父夫人其次,伯荆最后。如果是助燮父夫人丧葬之用,应由格公之子伯荆赙赠,格公之孙的说法就不免迂曲了。
除赙赠说外,我们认为该方鼎似乎暗示了燮父夫人的族源,[[58]]而其墓中还有一件绳纹双耳罐,与大河口M1单耳罐均属北方系青铜器,并且这两种容器早在朱开沟文化墓葬中就是比较固定的陶器组合,因此我们推测这两件铜器很有可能是同一批生产的,应是对土著戎狄陶器的仿制,至于后期被分置,很可能是因为燮父夫人来自于霸氏家族,作为格公的女儿或姊妹嫁与燮父,连同方鼎一道充当随嫁的媵器被带到晋国。
其他的如天马曲村M6197霸伯簋、格伯作晋姬簋(《铭图》04923)、M2002霸姬簋等器都是霸、晋通婚的产物,主要在西周中期。而且霸国还积极地与姬姓召氏、宜氏进行婚媾。这些也从侧面反映出霸国自身的独立性,并不能看作是晋侯的臣子或附庸,反而因地域上的便利性,促使两国间的交流更加频繁,格公方鼎的出土就是很好的例证,并将霸晋婚媾的时间提前到了西周早期。
2024年7月15日初稿
8月1日二改
11月18日完稿
此文承恩师谢尧亭先生提出修改意见,深表感谢!
[[3]] 有学者释作“自”,句意可通,但金文“自”常写作“(德方鼎,《集成》02661)”、“(令鼎,《集成》02803)”,较于金文“(大盂鼎,《集成》02837)”,其上部添一“”形,下部封口,区别明显。
[[9]] 谢明文:《说腹、饱》,《甲骨文与殷商史》(第5辑),2015年,第49-53页;董珊:《毛公方鼎韵读》,《青铜器与金文》(第一辑),2017年。按:考释完成后,我们翻检相关论文,发现谢明文先生《谈“咎”论“夗”-附说{}》,对该字亦有类似观点,可以参看。我们还认为“”从九声,亦可读作“纠”,训为纠正更改。《周礼·大司马》:“以纠邦国”。注:“犹正也”。牧簋(集成04343):“王若曰:牧,昔先王既令汝作司士,今余唯或改,令汝辟百寮有冋事。”王变更了牧的职务,故曰“改”。
[[13]] “死后尊称”可分为后人对其一般性尊称和王室在其死后追赠。王世民:《西周春秋金文中的诸侯爵称》,《历史研究》1983年第3期;朱凤瀚:《关于西周封国君主称谓的几点认识》,《两周封国论衡——陕西韩城出土芮国文物暨周代封国考古学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
[[18]] 闫亚琼:《霸国金文及相关问题研究》,河北大学硕士论文,2022年,第32页。将铭文第一个字认作“易(锡)”,“又(右)”或为官职名,“”是人名,其说可从。续补充的是“”即“鉤”字,吴振武先生有释。
[[37]] 《山右吉金》据盖铭拓片将“隹”识作“集”,但对比盖铭照片会发现“隹”下的“木”形是由器物裂痕,并与“命”字笔划混合造成的,器铭照片与拓片均作“隹”,所以该字并非“集”。至于“命”与“秉”间距较大,实际是修补大裂痕所致。
[[39]]“年”,上禾下人,表示人在负禾,如“(厚趠鼎《集成》02730)”。而拓片中该字下部虽貌似“人”形,实裂痕所致。尽管金文中可以借“禾”为“年”,如仲簋(《集成》03723),却不见用“年”表示实物“禾”的例子,这种借用可能是单向的。
本文收稿日期为2024年12月28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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