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子問》簡21「未見善事人而貞者」解
(首發)
蘇建洲
彰化師大國文系
簡21曰:
吾未見芋(華)[1]而信者,未見善事人而△者。今之世□(非考釋的字形以通行字表示)
「者」字作,整理者釋為「(絕)」。[2]《上博文字編》413頁將這三字隸作「」,分析說:「從『絕』之古文,從衣省形。疑為『絕』字繁體。」陳偉先生認為:「兩個『者』字,原釋文釋為『絕』。整理者大概是根據15號簡『組』下一字而作出的判斷。那個字的上部,確實與『絕』或『斷』字類似。但在21號簡中的這二字,上部並不清晰。從輪廓看,應該就是楚簡中『者』字的一種寫法(如郭店《五行》50號簡中所見。引案:字作)。釋為『者』,文意通順;而釋『絕』則費解。15號簡中的那個字其實可能也是『者』的一種變體。」[3]何有祖 先生原贊同整理者的說法,後改從陳偉之說,關鍵證據是《語叢二》46+45「未有嘩(華)而忠者,未有善事人而不返者」。[4]二者比對,兩個字跡不清楚的字正是「者」字。至於能否進一步說簡15是「者」的變體,還有待證據佐證,因為字形並不相似。
筆者要討論的△字,形體作:
(反白圖)
整理者隸作「」釋為「憂」。何有祖先生同意此說,並翻譯作「沒有看到善於事人卻爲此憂愁的人」文意不甚清楚。
謹案:楚文字「」字作
《性情論》31 《從甲》36 《從乙》03
但是本簡「△」上部顯然不是「」,而是「貞」,比對下列字形:
所以「△」應隸定作「」,應該是貞節、貞操的專用字,簡文讀為「未見善事人而貞者」。「善事人」,似指「善於奉承人、討好人」,[5]如:
《漢書‧公孫劉田王楊蔡陳鄭傳》:「萬年廉平,內行修,然善事人,賂遺外戚許、史,傾家自盡,尤事樂陵侯史高。」
此可以與《韓非子 孤憤》:「人臣之欲得官者,……其修士不能以貨賂事人,恃其精潔,而更不能以枉法為治」參看。
又《漢書‧外戚傳下》:「孝元傅昭儀……為人有材略,善事人 ,下至宮人左右,飲酒酹地,皆祝延之。」
《淮南子‧詮言訓》:「凡事人者,非以寶幣,必以卑辭 。事以玉帛,則貨殫而欲厭;卑禮婉辭,則論說而交不結;約束誓盟,則約定而反無日。雖割國之錙錘以事人,而無自恃之道,不足以為全。若誠外釋交之策,而慎修其境內之事。盡其地力,以多其積;厲其民死,以牢其城;上下一心,君臣同志;與之守社稷,斅死而民弗離,則為名者不伐無罪,而為利者不攻難勝,此必全之道也。」
這些屬於不正常或不正當的事人方式,必難貞全。《禮記‧郊特牲》曰:「告之以直信;信,事人也 ;信,婦德也。壹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史記‧趙世家》:「吾言已在前矣,吾欲全吾言,安得全吾身!且夫貞臣也難至而節見 ,忠臣也累至而行明。」貞婦、貞臣一也,皆明言事人須以貞信。反之,善於奉承人、討好人者只為己利,無利可圖即去,毫無道義貞信可言。《呂氏春秋》記載一事可以說明:《呂氏春秋‧審應覽‧離謂》:「齊有事人者,所事有難而弗死也,遇故人於塗。故人曰:『固不死乎?』對曰:『然。凡事人以為利也。死不利,故不死。』故人曰:『子尚可以見人乎?』對曰:『子以死為顧可以見人乎?』是者數傳。不死於其君長,大不義也,其辭猶不可服,辭之不足以斷事也明矣。」此齊人「凡事人以為利也」的觀念,在當時是「大不義也」可以呼應簡文「未見善事人而貞者」。所以簡文可理解為「沒有看到善於奉承人,卻是貞潔的人」。上引《語叢二》45曰:「未有善事人而不返者」,「貞」對應「不返」,則「不返」應該讀為「不反」或「不叛」。[6]
[1] 釋為芋,讀為華,見何有祖:〈上博五《弟子問》校讀札記〉,簡帛網, 2008年04月05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 id=814、蘇建洲:《〈上博五〉補釋五則》,簡帛網, 2006年 3月29日。
[2]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五)》(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12月)280頁。
[3] 陳偉〈上博五《弟子問》零釋〉,簡帛網,2006.2.21,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 id=215。
[4] 何有祖:〈上博五《弟子問》校讀札記〉,簡帛網, 2008.04.05,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814。【底下引何先生意見,皆出自此文,不再注出。】
[5] 漢語大詞典編輯委員會:《漢語大詞典》(上海: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5年11月)第一冊545頁。
[6] 此蒙程少軒先生提示。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0年8月19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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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吾未見芋(華)而信者」,芋原讀為華, 按:此說可從,《郭店‧尊德義》簡15:「教以言,則民訏以寡信」正可為證。
「吾未見芋(華)而信者」,芋原讀為華,馮勝君先生告訴筆者可以讀為「訏」,《說文》:「訏,詭譌也。」與「信」義正相反。
按:此說可從,《郭店‧尊德義》簡15:「教以言,則民訏以寡信」正可為證。
我以爲此說貌似甚合而實不好。蓋“訏”之反面意義甚強甚明顯,在“訏以寡信”句中跟“寡信”構成遞進關係是很自然的,而“芋而信”句中,“芋”所表示的應是比較中性、可能存在正反兩方面價值判斷的詞,跟“而信”構成轉折意味頗強的關係(試想,“吾未見詭譌而信者”,這不廢話麽?)。由此考慮,聯繫古書有關文句、楚文字用字習慣等強證,讀為“華”恐怕衹能是唯一選擇。
《郭店‧尊德義》簡15:“教以言,則民訏(誇)以寡信。”秉太一兄引的是陳偉先生的說法,當然是有道理的。一亥也有對此簡發表過意見,見《復旦集刊》3輯 第170頁。誇華訏大概有同源的關係。
陈先生文失检,现将原发言删除,抱歉
簡21「者」字作,其字形上部看起來從二「ㄠ」,整體結構確實與「絕」相似。對於此字結構,在下一直有個猜測:即底本原寫作類似「者」的字形,但書手對齊系文字不熟,正好楚文字的ㄠ〈糸〉旁常見分解為三筆斜筆,所以將的斜筆誤以為是「ㄠ」,遂寫成的者字。
請諸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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