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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利亞:《睡虎地秦墓竹簡》註譯商榷五則
在 2010/8/26 9:29:17 发布

《睡虎地秦墓竹简》注译商榷五则*

(首发)

 

夏利亚

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

要: 文章对《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 “贼杀人”、“贼伤人”、 “贼杀伤人”、“久者”提出了不同于整理小组的意见,认为它们的意思分别为“故意杀人”、“ 故意伤人”、“故意杀伤人”、“对标记进行核验的人”。并试对整理小组言为“位置不详”的“ 夏山”的位置进行了考证。

关键词:夏山;贼杀人; 贼伤人; 贼杀伤人; 久者

 

《睡虎地秦墓竹简》[1]197512月出土,迄今已逾30载,海内外研究成果多达千余种,整理小组所做的注释、译文(本文统称之为“注译”)对这些成果的取得起了关键性的作用。然毕竟秦代文字简古难懂,存世文献资料又严重匮乏,对某些释文的理解难免见仁见智,笔者不避浅薄,就注译中的五个问题,提出商榷意见,敬请方家指正。

 

1.夏山

《编年记》第(021壹)简:“廿一年,攻夏山。”(第 8页)

整理小组注:韩地,位置不详。

今按,《史记正义》也云:“ 夏山未详”。黄盛璋先生也仅在探讨《编年记》时以括号言“疑在阳翟”,再未见片言论及。 [2]文献也未见对夏山的正面记载,今见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四十八·河南三》中言:“夏台,在(古偃师县)县西。《史记》:夏桀囚汤于此。又韩王二十年,秦败我师于夏山。或曰即夏台也,夏狱名。《郡志》:‘台在巩县西南,与永安故城相近。’”文中言偃师县“为帝喾所都,古亳邑也。亦曰西亳,成汤都焉,为三亳之一。又盘庚自耿徙此,改号曰殷。周武王伐纣,回师息戎,因名偃师。秦属三川郡。汉置县,属河南郡。”《通典》:“偃师,帝喾所都,亦古亳邑也。”《括地志》:“河南偃师为西亳, ……汤所都。”可知此偃师正为河南的偃师无误。

“台在巩县西南,与永安故城相近。”古偃师县治所在今河南偃师县东,秦时巩县的治所在今河南巩县西南, 即今巩义市。永安故城治所在今河南巩县西南。[3]对照位置,正与今禹州夏台位置相当。《禹州文史》载:“古钧台又叫夏台,是夏启大飨诸侯,举行开国典礼的地方,原位于三峰山东麓,清代易地重建于禹州城区西北隅。”[4]。可知夏山正是今禹州市的夏台。据查考,钧台原址在禹州市区南三峰山的东峰,毗邻颍水。《水经注》记载:“水(即颍水) 东经三峰山,东南历大陵西,陵上有启筮亭,启享神于大陵上,即钧台也。《中国历史地名大辞典》曰:“夏台,一名钧台。在今河南禹州市南。传为夏桀囚汤之处。” [5]所言正是此处。然新址在今河南禹州市的西北隅,而不是在南面。

夏山被称为夏台,盖因台常用为山名,如,天台山,五台山等。黄氏疑夏山在阳翟,据清乾隆《禹州志》:阳翟旧城在城(今禹州)北八里营,而八里营属于今禹州市。夏台即在禹州,故黄氏所言范围是正确的。

2.贼杀人

《法律答问》第(066)简:“求盗追捕辠(罪)人,辠(罪)人挌(格)杀求盗。问杀人者为贼杀人,且斵(鬬)杀?斵(鬬)杀人,廷行事为贼。”(第 109页)

整理小组无释。据下文对第(076)简所译,“贼杀”为“杀死,杀害”。(第111页)

今按,我们按整理小组的说法翻译如下:“求盗追捕罪犯,罪犯击杀求盗,问杀人者应作为杀死人论处,还是作为争斗杀死人论处?系争斗杀死人,但成例以杀死人论处。”显然,这样的译文是有问题的,因为杀死人的原因完全可能是因为争斗,它们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根本不能构成法律上两个不同的罪名,显然,“ 贼杀”不能训为“杀死”。“贼杀”训为“杀害”更为不妥,因为“杀害”谓为了不正当的目的杀人致死,有个预谋的过程且是秘密进行,这里是在追捕过程中产生的行为,“杀害”用在此处不当,整理小组可能正是考虑到此点,故对此处的“贼杀”不作处理。

我们疑“贼杀”当释为“故意杀人”。下文第(076简)有“贼杀”条:“‘臣妾牧(谋)杀主。’●可(何)谓‘牧’? ●欲贼杀主,未杀而得,为牧。”这里“贼杀”与“谋杀”呼应,其意显然为故意杀人。张斐《晋律》注曰:“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则贼杀以“无变斩击”为内容,“无变就是无故,即非基因于斗、戏之类。 ……《唐律疏议》解‘故杀’为无事而杀,自即张斐《晋律注》所谓无变斩击。显见‘故杀’即‘贼杀’的变名”。[6]按,“故杀”为法律用语,故意杀人,与 “误杀”相对。《元史·刑法志四》:“诸故杀无罪子孙以诬赖仇人者,以故杀常人论。”可知“ 贼杀人”当训为“故意杀人”。

3.贼伤人

《法律答问》第(043)简:“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第103页)

整理小组注:“杀伤人。贼,杀伤。”

今按,从语境看,“贼伤”,即指下文之“伤”,无涉“杀”之意; 又《法律答问》第(134)简:“甲告乙贼伤人,问乙贼杀人,非伤殹(也)……”。此处“贼伤”对应于“贼杀”及“非伤殹(也)”之“伤”,显然与 “杀”无关。《法律答问》第(098)简有:“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 ……”。可以看出,“贼伤”为故意杀人。第(101)简:“有贼杀伤人冲朮,偕旁人不顾,百步中比壄(野),当赀二甲。”该例正为“贼伤”非“杀伤”的反证,否则不会有“贼杀伤人” 之说。第(091)简:“‘以梃贼伤人。’●可(何)谓 ‘梃’?木可以伐者为‘梃’。 ”此处整理小组训“贼伤人”为“伤人”,没有如其它几例那样译为 “杀伤”,显然也是因为“杀伤”于此处不通。又,第(119)简:“完城旦,以黥城旦诬人,可(何)论?当黥。甲贼伤人,吏论以为斗伤人,吏当论不当?当谇。”此处“贼伤人”与“斗伤人”并举,其语意重点在“贼”和“斗”,若“贼伤”解为“杀伤”,显然无法显示与“斗伤人”的本质区别,因为争斗也可以产生杀伤人的后果。

“贼伤人”当为一种罪名。《居延汉简》有:髡钳城旦孙,坐贼伤人。注:汉律罪名之一,故意伤人。[7]从本简看,“甲告乙”之后是罪名“盗牛”或“贼伤人”,“贼伤人”也当是一种罪名。译为:甲告乙盗牛或故意伤人……

另有《法律答问》之第(044)简:“甲告乙盗牛,今乙贼伤人,非盗牛殹(也),问甲当论不当?不当论,亦不当购;或曰为告不审。”句中的“贼伤人”也当训为“故意伤人”,其理同上。

4.贼杀伤人

《法律答问》第(101)简:“有贼杀伤人冲朮,偕旁人不顾,百步中比壄(野),当赀二甲。”(第117页)

整理小组注:“杀伤人。”

今按,此处“贼杀伤人”当为 “故意杀伤人”。理同上。

5.久者

《秦律杂抄》第(024)简:“工择干,干可用而久(记)以为不可用,赀二甲。●工久(记)干曰不可用,负久者,久者谒用之,而赀工曰不可者二甲。”(第85页)

整理小组注“负久者”之“久 ”为:“此处指装设夯墙用的模板,与上面两个 ‘久’字读为‘记’不同。《考工记·卢人》:‘灸诸墙以视其桡之均也。’《说文》引作‘久’,《考工记》注:‘犹柱也。’意即支拄,所以夯墙时用木干支拄模板也叫做‘久’。”

今按,整理小组所引及所注不误,所言“意即支拄,所以夯墙时用木干支拄模板也叫做‘久’”疑误。关涉整理小组所引《考工记·庐人》内容有:“庐人为庐器,戈六尺有六寸,殳长寻有四尺,车戟常,酋矛常有四尺,夷矛三寻。凡兵无过三其身。……凡试庐事,置而摇之,以视其蜎也;灸诸墙,以视其桡之均也;横而摇之,以视其劲也。”可知,庐人为制作兵器的人。所引“凡试庐事”属于检验长兵器柄的质量部分。“灸诸墙,以视其桡之均也”意为撑在两墙之间,看它的桡曲是否均匀。 [8]显见此“灸”字与筑墙及模板无关。灸,当如《汉语大词典》所训:犹拄,支撑。

对于该简,整理小组译为:工匠选择夯墙用的立木,立木标上不可使用的记号而本可使用 ,罚二甲。工匠在立木上标记认为不可使用 ,以致不敷装设者的需要,装设者经过报请仍使用了,应罚认为不可使用的工匠二甲。”

这里就出现二个问题,第一,似乎只要立木能够满足装设者的需要,那些标记为不可使用的立木就可以不经过谒请重新使用了。第二,从译文看,这两句简文的主语都为工匠,表达的是一个意思,即,被标为不可使用的立木本可使用,要罚二甲。其不同仅在于后者多了一道“久者谒用之”的程序。同一件事,同样的施事者,前者标记为不可使用实际上可以使用不需要经过报请,而后者却要经过“谒”的程序,这种情况出现在同一条简文中应该说是有问题的。

我们认为,问题在于对久字的理解上,我们疑第一个“久”即下文的“久者”。第二个“久”字,读为“记,给……作标记。”[9]负,秦简常见义项为赔偿,如:《秦律十八种·仓律》第(023)简:“其不备,出者负之”。第(025)简:“后节(即)不备,后入者独负之;而书入禾增积者之名事邑里于廥籍。”疑此处有“补足”意。则本简可试译为:工匠选择夯墙用的立木,(工匠认为)立木可以使用但久者认为不可使用,罚(久者)二甲。工匠在立木上标记为不可使用,让久者补足,久者经过报请仍使用了,应罚认为不可使用的工匠二甲。

从事理上讲,这样的理解是合理的,因为:判断立木能否使用应该是有技术含量的,作判断的最佳人选应该是工匠,毕竟如果立木可用但实际不可用的话,在使用时马上可以检验出来,再说,如果可用就不牵连补充立木的问题。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秦律给了工匠充分的信任,对其认为可用的立木,不需经过谒请就可直接使用。但毕竟出于各种原因,工匠可能有意无意判断失误,所以,对于工匠“久”为不可使用的立木,就要“久者”报请核验,以确定能否可用。由此可知,“久者”是对工匠所作的标记进行核验的人,他们的职务是对工匠(或其它人)所作的标记进行核验,如果结论成立,则对其负责。显然,工匠和久者是一种互相制约的关系。

 

 

 

 

 

 

 

 

 



基金项目: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秦汉文字发展研究》,批准号:07JJD740061

作者简介:夏利亚(1976-),女,河南汝州,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文字、训诂。

[1]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2] 黄盛璋.云梦秦简<编年记>初步研究,考古学报,1977年第1

[3] 参见魏嵩山.中国历史地名大辞典,广东:广东教育出版社,1995:1032349334.

[4] 政协禹州市学习文史委员会.禹州文史,河南: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7.

[5] 魏嵩山.中国历史地名大辞典,广东:广东教育出版社,1995:349.

[6] 蔡枢衡.中国刑法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48149.

[7] [国简牍集成编辑委员会.中国简牍集成 (第七册),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5556.

[8] 闻人军.考工记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83.

[9]王三峡先生也有此观点,但我们的结论与其不同。见王三峡.秦简“久刻职物”相关文字的解读,江汉考古,20061月;又见于《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月第2期。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0年8月25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0年8月26日



点击下载word版:0723《睡虎地秦墓竹简》注译商榷五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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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simawenyuan 在 2010/8/26 22:12:10 评价道:第1楼

    用《读史方舆纪要》的记载考证先秦地名,很难让人信服。建议文章删去“夏山”考证部分。

  • 十三月 在 2010/8/27 2:03:22 评价道:第2楼

    台山固然物類,  但台不等於山, 僅據天台山, 五台山之名而直言台等於山, 非常奇怪, 學者不當輕率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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