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皇廿六年詔書「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補論
單育辰
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
〈始皇廿六年詔書 〉是秦始皇統一中國後所頒佈的一條的詔書,歷代多有著錄,現今也常有實物出土。[1]其文如下:
廿六年,皇帝盡並兼天下諸侯,黔首大安,立號為「皇帝」,乃詔丞相狀、綰: 「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
此銘文雖然短小,卻蘊含了不少史事。早在隋代,顏之推已依此解決了《史記》中的文字訛誤,《顏氏家訓·書證》云: 「《史記·始皇本紀》:『二十八年,丞相隗林、丞相王綰等,議於海上。』諸本皆作山林之『林』。開皇二年五月,長安民掘得秦時鐵稱權,旁有銅塗鐫銘二所……其『丞相狀』字,乃為狀貌之『狀』,爿旁作犬;則知俗作『隗林』,非也,當為『隗狀』耳。」[2]詔文中的「皇帝」、「黔首」,前人也多已指出可與《史記·秦始皇本紀》中「丞相綰、御史大夫劫、廷尉斯等皆曰:『……臣等昧死上尊號,王為秦皇。命為制,令為詔,天子自稱曰朕。』王曰:『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號,號曰皇帝。他如議。』 」及「更名民曰黔首」相印證。
但其中「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一句應如何理解,長期以來,卻一直眾說紛紜。依筆者所見,近來專文對「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進行釋讀的有以下四種:
(一)是駢宇騫先生斷為「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並根據湖南湘潭新發現的北宋嘉祐元年銅則的銘文「銅則重壹伯(百)斤·黃字型大小」,[3]對〈始皇廿六年詔書〉中的「則」有新的認識。他說:「由此我想到始皇廿六年詔書中的『則』,應當就是銅則之『則』,是標準權器的名稱。『法度量則』,就是『法度量權』(或『法度量衡』)。」 [4]
(二)是孫常敘先生斷為「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他說:「『法度量則不壹』的『則』是實詞……是器樣或樣器——標準器,有標準的意思。那麼,『法度量』就成了『則』的定語。」[5]
(三)是張文質先生斷為「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並解釋說:「『則』字為假設連詞……法字是度和量的定語,析言之即法度和法量」。[6]
(四)是王輝先生斷為 「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 」,其說為:「『法』本應作動詞理解,意為效法 ……『則』用作名詞,所謂 『法則度量』,就是(提)供天下效法、參照的度量衡標準器。」[7]
至於在文章中捎帶對「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釋讀的,為數甚多,且歧異頗大,但其論證多隻一言兩語,我們將要對上揭四種說法的批評基本適用於它們,為節省篇幅,這裏就不具引了。[8]
我們認為(三)、(四)兩說從語法和語言習慣上看明顯是有問題的。孫常敘先生在其文中已駁議到:「如果把『法』理解為『法定的』,則與始皇詔『不壹』相抵觸,因為既是法定的就不能不一。如果把它看作動詞,則『法度量』動賓關係只說一事,與『盡始皇帝為之』相矛盾。」其言甚是。這裏我們再補充一點意見:(三)的問題還在於古代從無在「度、量」這些衡制前用「法」做定語之例(古書常見的「法度」乃兩個近義名詞組成的並列結構);(四)把「法」理解為「效法」,於其前又補充了「提供」一詞,更難免有增字解經之嫌。
相比起來,(一)、(二)兩說缺陷較少,但駢、孫兩位先生的釋讀也是互有得失。依我們的理解,「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若嚴格標點的話,應為:「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其中「法、度、量、則」是四個為並列關係的名詞,下面結合(一)、(二)兩說做一些具體解釋:
詔文中的「法」,孫常敘先生認為是名詞,甚是,但他解釋「法」的意義為:「這個『法』就是《管子·七法篇》 『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 』的『法』,是指計量器說的。」我們於此有不同意見,說詳下。詔文中的「度」和「量」在典籍中常用為名詞,此處無需多談。詔文中的「則」,駢宇騫先生與孫常敘先生認為也是名詞,但二位先生的解釋尚有差異。駢宇騫先生把「則」理解為「標準權器的名稱」,與「法」、「量」、「則」為並列關係;[9]而孫先生把「則」理解為「準則」,「法」、「度」、「量」三個字是「則」的定語,認為「法度量則」即「法」、「度」、「量」的「標準器」、「標準」。我們認為,駢宇騫先生把「則」理解成與「法」、「度」、「量」為並列關係的說法是正確的,因為若按孫先生的理解,「法度量則」在古時應寫為「法度量之則」,是不大可能省略掉助詞「之」的。而尤可助成駢先生之說者,則為與〈秦始皇廿六年詔書〉處於同一時代的《荀子》,「法」、「則」、「度」、「量」四字常常連用,如:
(1) 《荀子·榮辱》:「循法則、度量、刑辟、圖籍,不知其義,謹守其數,慎不敢損益也。」
(2) 《荀子·儒效》:「志意定乎內,禮節修乎朝,法則度量正乎官,忠信愛利形乎下。」[10]
(3) 《荀子·富國》:「今亦以天下之顯諸侯誠義乎志意,加義乎法則度量,箸之以政事,案申重之以貴賤殺生,使襲然終始猶一也。」
其中的「法則度量」都是並列關係的名詞,即同於〈始皇廿六年詔書〉的「法度量則」。
其實與《荀子》、 〈始皇廿六年詔書 〉「法則度量」、「法度量則」文法及意義相近的詞例在古書中還有不少,現略加以徵引:
(4) 《國語·周語·單穆公諫景王鑄章》:「律度量衡於是乎生,小大器用於是乎出,故聖人慎之。」
(5) 《商君書·君臣》:「民眾而奸邪生,故立法制、為度量,以禁之。」
(6) 《韓非子·守道》:「今天下無一伯夷,而奸人不絕世,故立法度量。度量信則伯夷不失是,而盜蹠不得非。法分明則賢不得奪不肖,強不得侵弱,眾不得暴寡。」
(7) 《史紀·秦始皇本紀》:「收天下兵,聚之咸陽,銷以為鍾、鐻,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廷宮中。一法度衡石丈尺。車同軌。書同文字。」
(8) 《史紀·秦始皇本紀》:「王者制事、立法、物 度、軌則,壹稟於六律,六律為萬事根本焉。」
(9) 《淮南子·主術訓》:「故法律度量者,人主之所以執下,釋之而不用,是猶無轡銜而馳也。」
(10) 《漢書·景帝紀》:「九月,詔曰:『法令度量,所以禁暴止邪也。』」
(11) 《三輔黃圖》卷一:「銷鋒鏑以為金人十二,以弱天下之人,立于宮門。坐高三丈,銘其後曰:『皇帝二十六年,初兼天下,改諸侯為郡縣,一法律,同 度量。』」[11]
其中例(11)顯然是解釋例(7)「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廷宮中」的,且與〈始皇廿六年詔書〉文例極近。由此可以看出,駢宇騫先生把「法度量則」理解成四個為並列關係的名詞,是十分正確的,但其中的「則」並不一定非像他理解的那樣,要和北宋嘉祐元年銅則中的「則」對比,因為北宋銅則的「則」的用法偏晚,與秦代度量衡制度銜接不上;而「法」字也不見得要像孫常敘先生那樣認為是「計量器」,因從其所引的《管子·七法篇》「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的「法」來看,此處的「法」明顯指現代漢語裏「法則」意義的「法」,而非指計量之器。[12]由(4)—(11)諸例可以看出, 〈始皇廿六年詔書 〉「法、度、量、則 」的「法」和「則」,可以有廣義與狹義的兩種理解:廣義的理解即同於上揭各例的「法」,泛指秦帝國的所有的法律(「法」)、令則(「則」);狹義的理解可能僅指關於度量衡制度及與此制度相關的商品儲存、買賣等方面的法律(「法」)、令則(「則」)。
接下再看「不壹歉疑者」,「不壹歉疑者」是修飾前面的「法、度、量、則 」的,學者多把它標點為 「不壹、歉疑者」,這樣也不盡準確,如果嚴格施以標點的話,應為「不壹、歉、疑者 」,「不壹」指舊時各國的度量制度雜亂不齊一;「歉」,有一些學者讀為 「嫌」,認為其中的「嫌疑」是一個詞,其實從詔文絕大多數鑄、刻為「歉」來看,「歉」應用為本字,其義為缺少、不足[13];「疑」指可疑。這樣,整篇詔書可重新標點如下:
廿六年,皇帝盡並兼天下諸侯,黔首大安,立號為「皇帝」,乃詔丞相狀、綰:「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
翻譯成現代漢語就是:
秦始皇二十六年,秦始皇把天下諸侯都兼併了,百姓非常安定,秦始皇設立其稱號為「皇帝」,於是對丞相隗狀、王綰下詔說:「法律、度、量、令則中有不壹齊、缺歉、可疑的,都明確統一起來。」 [14]
應該指出的是,史樹青、許青松二先生在〈秦始皇二十六年詔書及其大字詔版〉一文略帶解釋〈始皇廿六年詔書〉時說:「『法度量則』是指法律、度量等制度」,他們又把相關文句斷為「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並解釋為:「把全國不統一而混亂不清的法律、度量和各種制度都明確統一起來。」 [15]雖然其斷句尚不嚴格,但把詔書的「法」和「則」理解法律、制度與本文相類。楊寬先生在《戰國史料編年輯證》一書中把相關文句斷為「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並說:「〈瑯邪台刻石〉云:『端平法度,萬物之紀』,又云:『器械一量,同書文字。』可知此詔所謂『法度量則』、『法度』乃指法制,『量則』乃指度量衡器。此與上引十二金人銘文作『一法律,同度量』,用意相同,亦即〈秦史皇本紀〉所謂:『法令由一統』、『一法度衡石丈尺』。」[16]雖然其把「法度」和「量則」看成是兩個詞組,但大意也與本文類同。目前筆者覓得的,與我們結論大致相同的文章,僅此兩種。
[1] 〈始皇廿六年詔書〉的收錄情況可參看國家計量總局、中國歷史博物館、故宮博物院:《中國古代度量衡圖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84年),頁44-45、頁58-72;王輝:《秦銅器銘文編年集釋》,(西安:三秦出版社,1990年),頁107-132、圖版:頁98-157、頁 174-184;丘光明:《中國歷代度量衡考》(北京:科學出版社,1992年),頁 188-205等。
[2] 王利器:《顏氏家訓集解(增補本)》(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頁455-456。
[3] 周世榮:〈湘潭發現北宋標準權衡器——銅則〉 ,《文物》1977年第 7期,頁79-80。
[4] 駢宇騫:〈始皇廿六年詔書「則」字解〉,《文史》第五輯(北京:中華書局,1978年),頁6。
[5] 孫常敘:〈則、法度量則、則誓三事試解〉 ,《古文字研究》第七輯(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頁7-24;又載孫常敘:〈則、法度量則、則誓三事試解〉,《孫常敘古文字學論集》(長春:東北師範大學出版社,1998年),頁303-310。
[7] 王輝:《秦銅器銘文編年集釋》(西安:三秦出版社,1990年),頁107-113。
[8] 如目前比較流行的《商周古文字讀本》把相關文句斷為:「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認為「法」的意思是「法度」,這裏用為動詞,是「統一」的意思;把「則」理解為連詞「那麼」的意思。然而,這種解釋的缺陷是明顯的:因為「法」從來沒有「統一」的意思;把「則」解釋成「那麼」于文義也十分勉強。參看劉翔、陳抗、陳初生、董琨編著,李學勤審定:《商周古文字讀本》(北京:語文出版社,1989年),頁174-175。
[9] 按上揭孫常敘文引陶齋秦石權拓本李葆恂跋引端方說已言:「法度量則為四器」 。又,駢宇騫先生在此文中只著重說解了「則」的含義,而對詔書其他部份論述較少,故後來學者有時會產生某些誤解,比如侯乃峰先生曾在「簡帛研究」網上發表文章,其文雖然肯定了駢宇騫先生的整體見解,卻認為把「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 斷為:「『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認為:「即法度量衡制度,不壹者壹之,歉疑者明之。」(按,其中的下劃線為原文所有)只把「度」、「量」、「則」三個字看成並列結構,這或許與駢先生的原義不符。侯乃峰先生文參看侯乃峰:〈《中國史話》誤讀秦始皇廿六年詔書銘文〉,「簡帛研究」網, 2007年11月1日,http://jianbo.sdu.edu.cn/admin3/2007/hounaifeng002.htm。
[10] 此例上揭駢宇騫先生文已引。按,相同文句又見於《新序·雜事第五》、《韓詩外傳》卷三、《韓詩外傳》卷六。
[11] 「一法律,同度量」一句《水經注·卷四河水》引作「正法律,同度量」。
[12] 對駢宇騫及孫常敘先生的駁議又可參看上揭張文質及王輝先生兩文。
[13] 參看宗福邦、陳世鐃、蕭海波主諞:《故訓匯纂》(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歉」字條,頁 1175。
[14] 與〈始皇廿六年詔書〉多同鑄、刻於同一器物上的〈二世元年詔書〉:「元年制詔丞相斯、去疾:『法、度、量,盡始皇帝為之,皆有刻辭焉。今襲號而刻辭不稱始皇帝,其于久遠也,如後嗣為之者,不稱成功盛德,刻此詔故刻左,使毋疑。』」其中的「故刻」即指〈始皇廿六年詔書〉,其中的「法、度、量」也應依同樣的道理進行標點,不過此處省略了「則」字,緊接其後的「盡始皇帝為之」是「法、度、量」的修飾語。
[15] 史樹青、許青松:〈秦始皇二十六年詔書及其大字詔版〉,《文物》1973年第12期,頁14。
此文刊在《中國文字》新三十五期,2010年6月,第171-178頁。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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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平生、韩自强先生据青川木牍和阜阳汉简,认为始皇诏书“则”指长度单位。参看胡平生、韩自强《解读青川秦墓木牍的一把钥匙》,《文史》26辑,中华书局1986年。
无知小子冒昧猜测:在原铭中,“法”字当为比较繁复的那个写法吧?这在文章中似乎没有表现出来;另,在战国文字中(包括秦文字)借“法”(繁复的写法)表示废除之“废”的用法也是常见的,那么在此则铭文中似乎也能讲通。如果照这样理解,本句似可断为“法(借为废)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就是说把不统一的度、量、则都废除,然后再颁布一个统一的标准。
正看书,忽有此想法,不免疏陋,请教于方家!
单说优胜,则 可能是青川木牍 那个则。
這麼個老話題都能寫出文章,佩服佩服~~~
不過,
竊以為讀古人文字當審其辭氣。將最後一句讀作“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恐有可疑~~~
理由可舉出如下兩點:
(1)前輩學者讀“歉”為“嫌”,是有辭例支撐的。《楚辭·九章·惜往日》“明法度之嫌疑”,恐此一句,就可將句讀確定下來了~
(2)如按尊說,秦始皇詔書中所說的需要改進的有三種情況:1、不壹;2、歉;3、疑;而解決的辦法卻是兩種:1、明;2、 壹。=這就好像領導講話,提出了三個問題,卻只給了兩個解決方法,秦始皇這個領導水平也太次啦吧?因此,前輩學者所說的“不壹者壹之,嫌疑者明之”似乎無可移易~
說點想法,請諸位參考~:)
二世詔書曰“法度量盡始皇帝為之”,不用“則”,是否就增加了廿六年詔書中“則”用作連詞的可能,而不是簡單的“省略”?
另有一個小問題,注14二世詔書釋文中的“于”當作“於”。
注14引二世詔文曰:「元年制詔丞相斯、去疾:『法、度、量,盡始皇帝為之,皆有刻辭焉。今襲號而刻辭不稱始皇帝,其於久遠也,如後嗣為之者,不稱成功盛德,刻此詔故刻左,使毋疑。』」
按,“刻此詔故刻左,使毋疑。”一句似非詔文。嶧山、泰山、琅琊臺、之罘刻石所存之二世詔文為:
皇帝曰:“金石刻盡始皇帝所為也。今襲號而金石刻辭不稱始皇帝,其於久遠也,如後嗣為之者,不稱成功盛德。”丞相臣斯、臣去疾、御史夫=(大夫)臣德昧死言:“臣請具刻詔書,金石刻因明白矣。臣昧死請。”制曰:“可。”
兩者對讀,可知詔文當至“不稱成功盛德”止。
另,刻石詔文之“金石刻盡始皇帝所為也”對應“法度量盡始皇帝為之”,亦是“法”不作動詞之旁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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