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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堅:陳勝、吳廣起義原因辨析
在 2010/12/29 14:02:33 发布

陈胜、吴广起义原因辨析

(首发)

 

张志坚

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09级硕士研究生

 

《史记·陈涉世家》记载: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適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召令徒属曰:“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当斩。籍弟令毋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且壮士不死即已,死即举大名耳,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徒属皆曰:“敬受命。”

一直以来,陈胜、吴广的起义原因皆按照司马迁《史记·陈涉世家》中的说法:因遇上大雨而无法按期到达戍守地点,按秦律,则应被斩首。陈胜、吴广于是商议说,而今逃亡要被处死,举行起义也要被处死,既然同样都是死,那我们就为大事成名而死吧……。笔者在参照《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关于秦律内容后,却发现里面大有文章;但据秦不远的史学家司马迁为什么又要那样记载呢?

在秦代,逃避徭役有两种情况,即“逋事”和“乏徭”。在服役的时候,吏和里典已下令征发,随即逃亡,不去报到,称为“逋事”;已经参加检阅、共同乘车和吃口粮,或已到服役地点,然后逃亡,皆称为 “乏徭”。[1] 照此看来,打算戍守渔阳陈胜、吴广这批人,若于路中逃亡,则应视为“乏徭”,若失期,虽与“乏徭”不尽相同,但逃亡与失期相论,失期所犯罪行显然要轻,在此,可退一步,暂且把失期视为“乏徭”来谈。那么对于“乏徭”的处罚应该是什么呢?《法律答问》中有这样几个例子:隶臣妾拘禁服城旦舂劳役,逃亡,但已经出走尚未论处而自首,应笞打五十,仍拘系直至满期。 [2]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在服役期间逃亡且在一定得期限内自首,对于其“乏徭”的处罚依然是笞打,当然对于“乏徭”的处罚也有比较严重的,那就是对于已判罪且正服役期间逃亡的人。《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说:大夫甲鞭打鬼薪,鬼薪因此事而逃亡,问甲应如何论处?应在官府服役,等待逃亡者被捕获。如甲服役而逃亡,一月后被拿获,如何论处?应罚一盾,仍旧服役。如再服役而又逃亡,满一年后被拿获,如何论处?应处耐刑。[3]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服役人两次逃亡的“乏徭”行为,若在一定期限内被捕获,其处罚最重为耐刑,而首次“乏徭”行为,不过为罚钱一盾了事。因此,参照上面两例对 “乏徭”的处罚,我们很难相信陈胜、吴广等的失期“乏徭”会被斩首。王伟先生《〈秦律十八种·徭律〉应析出一条〈兴律〉说》一文认为简一一五不应与简一一六以下编联,简一一五也并非《徭律》,而是一条《兴律》。简一一五应标点为:[4]

御中发徵,乏弗行,訾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訾一盾;过旬,訾一甲;其得殹(也)及诣水雨,除。兴

曹旅宁通过对此条材料的分析,认为遇“水雨”而导致徭役征发“乏弗行”和“失期”,也成为违法官吏得以免罪的理由,而 “兴”也表明“失期”这一法律规定执行时,在一定情况下如“诣水雨”是可以免除罪责的。[5] 那么既然遇“水雨”而导致徭役征发“乏弗行 ”和“失期”的官吏可以免罪,而作为服役的人也当应免罪,或者至少不会被处死。(当然,从陈胜﹑吴广这批人要“適戍渔阳”来看,陈胜等所服为兵役,并非一般意义的徭役,这点我们必须要清楚的,但由于所出土文献有限,我们尚不能看到完整的秦律,因而相关秦律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那么,距秦不远的史学家司马迁为什么在《史记·陈涉世家》中那样记载呢?

日本人泷川资言讨论“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此句时指出:“何孟春曰:古人文字,彼此有绝似者,《左传》楚昭王曰:再败楚师,不如死;弃命逃归,亦不如死。死一也。其死仇乎!此世家亦连用四死字。”[6]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司马迁记述陈胜、吴广谋划起义所采用的是前人笔法。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政策。那么,我们可以想象得到,像陈胜、吴广这些下层人是很难接触到秦律的,而在《史记·陈涉世家》中,也没有陈胜﹑吴广曾于何处学习律法的记载,正因如此,在遇到因雨而致適戍渔阳“失期”时,才有陈胜的“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当斩。籍弟令毋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这样模棱两可且相矛盾的话语(从秦法来讲,失期当斩与籍令毋斩相矛盾,当然,不排除陈胜为激励众人起义,绝众人前往渔阳活路),为激发人们的斗志,发出“且壮士不死即已,死即举大名耳,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来号召并领导众人起义,而所谓的失期当斩、逃亡亦死、举大计亦死,应为陈胜、吴广对当时秦律的模糊认识,而作为起义的领导者陈胜,则从青年时就有“鸿鹄之志”,其采取占卜(卜者知其意而言事可成)、置丹书帛“陈胜王”于鱼腹中、学狐鸣而言“大楚兴,陈胜王”等手段,从而在众人中获得了威望,并最终领导发动了起义,这也是陈胜、吴广起义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那么,司马迁在撰写《史记·陈涉世家》时,由于距秦未远,肯定比较容易了解并获得陈胜、吴广起义过程的细节﹑所提口号及秦律的内容等,但为真实记载陈胜、吴广起义,因此司马迁可能以所流传的“失期当斩”(陈胜所言)为认知点,且古人“凡作文先求畅达,求畅达需气盛” [7] ,故言“失期,法皆斩”,并以此来记载陈胜﹑吴广起义原因的。

 

 



[1]睡梦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参考第221-222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2]参考《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注译文,第208页。

[3]参考《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注译文,第206页。

[4]王伟:《〈秦律十八种·徭律〉应析出一条〈兴律〉说》,第 92页,《文物》2005年第10期。

[5]曹旅宁:《陈胜吴广起义原因“失期”辨析— —秦汉法律简牍中关于“不可抗力”规定》,武汉大学简帛研究网, 2007617

[6](日)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陈涉列传》卷四十八,第4页,太原:北岳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

[7] 吕思勉述,黄永年记:《吕思勉文史四讲》,第20页,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0年12月29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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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封尘 在 2010/12/30 20:35:07 评价道:第1楼

    《史记·高祖本纪》记载:高祖以亭长为县送徒骊山,徒多道亡。自度比至皆亡之,到丰西泽中,止饮,夜乃解纵所送徒。此事宜可窥知一二。若出现“徒多道亡”而秦律将严惩,比如当斩,刘邦(为秦小吏)应有所行动,然其“自度比至皆亡之”,故才释放所以骊山徒,后刘邦逃亡,其妻子家人亦未见牵连所累,怪哉。然秦律于二世变迁轨迹,尚需新文献出土,故不敢妄论。

  • 小小甲骨虫 在 2010/12/31 15:14:35 评价道:第2楼

    史料:

    一.法律演变: 

    1.      睡虎地11号秦墓为秦始皇三十年左右的墓葬,且墓中简文终结于秦始皇三十年。(引述自《二十世纪出土简帛总述》)

    2.      “三十七年十月癸丑,始皇出游······(三十八年)七月丙寅,始皇崩于沙丘平台。”(《史记·秦始皇本纪第六》)(该条与法律无直接关系,但间接影响到第三条材料)

    3.      “二世皇帝元年,年二十一。四月,二世还至咸阳,曰:先帝为咸阳朝廷小,故营阿房宫。为室堂未就,会上崩,罢其作者,复土郦山。郦山事大毕,今释阿房宫弗就,则是章先帝举事过也。复作阿房宫。外抚四夷,如始皇计。尽徵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令教射狗马禽兽。当食者多,度不足,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藁,皆令自赍粮食,咸阳三百里内不得食其穀。用法益刻深”(《史记·秦始皇本纪第六》)

    4.      “胡亥立,以赵高为郎中令,更变律令,有罪者相坐收族。又群盗起,胡亥责李斯,斯惧,上书请行督责,刑者相半。其后赵高谮斯,具五刑,腰斩,夷三族。”( 《通典》卷一百六十三 刑法一)

    二.法律教化

    5.      “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以法(废)主之明法(也),而长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于邦,不便于民。故腾为是而修法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距)于罪。今法律令已布······”(《睡虎地·语书》)

     

    6.    “至成帝河平中,复下诏曰······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 百有余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欲以晓喻众庶,不亦难乎!”(《汉书·刑法志第三》)

     

    按:一.秦简的成文最迟不会超过秦始皇三十年,到二世元年,已有多年之隔,其间秦律已有诸多变化(参材料第3和第4条)如果静止地作对比,不免刻舟。

    二.在“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时代,法律教化必然是很到位的,即使是汉代也如此(参材料第5和第6条),况且“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史记·陈涉世家》),对于政府政策法律没有一定的了解与掌握,怎么能为吏呢?所以陈吴二人不可谓不知法。

    本人才疏学浅,以上材料引用如有舛误,观点不当之处,还望见谅于大方。

     

  • 封尘 在 2011/1/1 14:43:52 评价道:第3楼

    《商君书 境内》卷五: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

    《史记·陈涉世家》: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敌戍 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

     吴广素爱人,士卒多为用者。將尉醉,广故数言欲亡,忿恚尉,令辱之,以激怒其众。尉果笞广。尉挺,广起,而杀尉。陈胜佐之,并殺两尉。(服兵役与兵士;兵器;屯长)

  • 封尘 在 2011/1/1 14:58:00 评价道:第4楼

    谢谢上述的批评与指导,小子不才,故有此见解,且文中多有猜测之言,而对于秦律演变轨迹,未能加以探讨,而致有刻舟之气。期待最新里耶秦简的公布些许能使此问题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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