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清華簡《祭公之顧命》札記一則
(首發)
沈之傑
上海師範大學對外漢語學院
簡16“卿”,《逸周書·祭公》相應處作“卿士”,或即原釋文讀爲“士”所本,但二字形體殊異外,語音關係上也有距離(詳下)。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讀書會雖疑讀為“理”,但未展開。[1]以下試為二者申說。
《上博二·容成氏》簡29有:
乃立咎(皋)陶為。
原整理者李零先生釋字說:
即“李”,法官。字亦作“理”。《書·皋陶謨》說舜命皋陶“作士”,《管子·法法》說:“皋陶為李”。李字,簡文从來从子,鄭剛《戰國文字中的陵和李》(中國古文字研究會第七次會議論文)指出此字應釋“李”(“來”、“李”都是來母之部字[2])。簡文可以證明鄭說之確。[3]
士,《尚書·舜典》“皋陶……汝作士”句下,馬融曰:“獄官之長”,鄭玄曰:“士,察也,主察獄訟之事。”為李字,已成定論。《管子·法法》“皋陶為李”句下尹知章注“古治獄之官,作此李官。”又《史記·五帝本紀》“皋陶為大理”,所以說李字亦作“理”。
士、李同義,“作士”即是“為李”,《逸周書·祭公》用“士”而《祭公之顧命》簡16作“李”也就說得通了。當然,“卿士”或“卿李”整個詞組的意義可能要泛化一些。
包山“疋獄”系列楚簡中也有“某人為李”(如《包山》96),或省作“某人李”(如《包山》97)。正如《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作者所說“包山簡‘為李’者是左尹官署隨員,與皋陶任法官不同。”[4]然而似不能排除“李”仍作為一種與獄訟相關的職官存在的可能。
後世的李姓在戰國至少有三個源頭。秦國用“李”,秦印常見。楚國用“”,包山楚簡常見。而三晉則用“吏”字,見於三年大將李牧弩機[5]等。頗疑楚文字中借“”為吏,以上清華和包山楚簡例子中的“”均應讀為吏。
[1] 原釋文及復旦讀書會的說法均引自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讀書會《清華簡〈祭公之顧命〉研讀札記》,“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11年1月5日。
[2] 士是崇母之部字,與之不同。
[3]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73頁。
[4] 陳偉等:《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年,第39頁注[6]。
[5] 吳鎮烽,師小群:《三年大將吏弩機考》,《文物》2006年第4期。
張振謙:《三年大將吏弩機補釋》,《文物》2006年第11期。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1年1月9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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