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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榮杰:《嘉禾吏民田家莂》釋文校勘記
在 2011/3/28 1:06:57 发布

《嘉禾吏民田家莂》释文校勘记

(首发)

 

陈荣杰

西南大学汉语言文献研究所

 

19999月《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由文物出版社出版后,高敏先生[1] 和黎石生先生[2] 分别撰文对其释文注释进行了补正。我们在利用此书进行研究时,将全书释文和图版进行了认真的校对,发现尽管两位先生已对其释文注释进行了补正,但仍有些释文可进一步商榷,现整理如下,以供学界参考。

为方便读者查阅,本文采用条校式,即按简号的先后顺序逐条列出需要商榷的释文;为了节约篇幅,本文仅摘引相关词句,并以“按”字开头。由于本人水平有限,不当之处敬请整理者及各位方家批评指正。

 

4.17: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

按:据图版“旱败不收”和“布六寸六分”之间无“亩收”二字,释文衍之。

4.42:凡为布二丈六尺一寸四分,五年二月十二日付库吏番有。

按:据图版“六尺”之“六”字应为“九”字。图版“六”字上部“亠”和下部的“八”断开,如此简的“六寸六分”和“六合”之“六”字,而“九”字的“ 乙”是一笔书写下来的,今视图版当为“九”字。

4.62:凡为布七尺五寸八分,四年十二月九日付库吏潘有。

按:据图版“库吏潘有”之“潘”字应为“”,此字图版左偏旁作“阝” 很清晰,而非“氵”,故此字应改释为“”字。

4.71:其五亩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

按:据图版“旱”后、“不”前无“败”字,释文衍“败”字。

4.81:凡为布一匹一丈九尺,准米二斛九斗五升,四年十一月四日付库吏郑黑。

按:据图版“库吏郑黑”之“库”字应为“仓”字,图版“仓”字的轮廓清晰可辨,此字当改释为“仓“字。

4.83:其囗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

按:据图版“其囗亩旱”之“囗”不应隶为缺文,图版此字较模糊,但依稀可辨为“卌”字,另据定收亩数和旱熟田亩收布定额及收布数,亦可推知旱田为卌亩。因此“囗”应释为“卌”字。

4.94:其旱田亩收钱卅七,其熟田亩收钱七十。

按:“其熟田亩收钱七十”,据图版“田”字和“收”字之间无“亩”字,释文衍之。另,“其旱田亩收钱卅七”之“田”字,据图版为漏写后又补上之字,此种情况,注释当注而未注。

4.99:其十九亩旱

按:“ ”,据图版,这几个字虽右侧有点残,但不影响释文的释读,且 “十九亩旱”和这几个字的情况相同,却又不作补出字处理,这几个字释文亦无须外加框作补出字处理。

4.172:平甽丘男子陈乂(?),佃田廿町,凡九十五亩。

按:“乂”字释文后加问号,表示整理者对此字的释读有疑问。据图版,此字不应释为“乂”,而应释为“义”字,图版“乂”上的一点非常清楚。

4.217:其米十五斛六斗,四年十月十日付库吏郑黑。

按:据图版“库吏郑黑”之“库”字应为“仓”字,图版“仓”字很清楚,此字应改释为“仓”字。

4.288:旱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

按:“亩收布六寸六分”,据图版无“收”字,释文衍之。

4.383:犁下丘谢隹,佃田一町,凡廿一亩,皆二年常限。

按:据图版“犁下丘”有“男子”二字,释文脱之,当补。

4.394:凡为钱三(?)......嘉禾五年囗月三日,田户曹史赵野、张惕、陈通校。

按:据图版“凡为钱三”下,“嘉禾五年”上有文字“闰月廿日付仓吏潘虑”清晰可辨,释文脱之,当补。

4.405:其米卌斛八斗,四年十一月廿七日付仓吏李金。凡为布二匹二丈一尺,四年十一月廿九日付库吏潘有。

按:据图版“四年十一月廿七日”之“一”字应为“二”字,图版“二”字形体非常清晰;“四年十一月廿九日”的“一”字据图版也应为“二”字,图版很清晰,释文当改之。

4.411:凡为布四匹三丈九尺,准米八斛四斗四升二合,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付仓吏郑黑。

按:据图版“十二月”之“二”字应为“一”字,“一”字图版非常清晰,释文当改释为“十一月”。

4.428:其米七斛二斗, 一月

按:据图版“ 一月 ”,虽左侧残,但其形体依然可辨,无须外加框作补出的字处理。

4.444:凡为钱二千二百一十钱,四年十 。嘉禾五年三月三日,田户曹史赵野、张惕、陈通校。

按:据图版“ ”,虽右侧残,但其形体依然可辨,不必作补出的字处理。

4.466:嘉禾囗年三月十日,田户曹史赵野、张惕、陈通校。

按:“嘉禾囗年”之“囗”,据图版,应为“五”字,图版非常清晰,释文却作残缺字处理,不妥。

4.499:其七亩旱田,亩收布六寸六分。

按:据图版“亩”后、“布”前无“收”字,释文衍之。

4.522:定收七亩,亩收米一斛二斗,凡为米八斛四斗。

按:“凡为米八斛四斗”,据图版无“凡”字,释文衍之。《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绝大多数简作“定收×亩,亩收米一斛二斗,为米×斛×斗”,极少数简作“定收×亩,亩收米一斛二斗,凡为米×斛×斗”。

4.523:凡为布一匹二丈五尺六寸,四年十一月六日付库吏潘囗。

按:“库吏潘囗”之“囗”,据图版,应为“珛”字,图版较清晰。释文作残缺字处理,不妥。

4.549:嘉禾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田户曹史赵野、张惕、陈通校。

按:据图版“嘉禾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的两个“十一”,均应为“三”字。图版文字墨迹有点晕开,导致整理者误释为“十一”,但仔细辨识仍可以看出为“三 ”字;再则《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的校核时间发生在嘉禾五年春,此简却在“ 嘉禾五年十一月”校核于理不通,故释文当改释为“三”。

4.555:其米十斛八斗,四年三月一日付仓吏李金。

按:据图版“四年三月一日”之“三”字应为“十二”两个字。图版“二”上的一横笔有一短竖划穿过,应释为“十二”。简4.557的“四年十二月三日”之“十二”可以为证。

4.578:嘉禾五年囗月十日,田户经用曹史赵野、张惕、陈通校。

按:据图版“嘉禾五年囗月十日”之“囗”似为“三”字,图版“三”字经过涂改,但仔细辨识仍能分辨出“三”字的形体。再则,嘉禾四年田家莂田户曹史赵野、张惕、陈通的复核时间均在嘉禾五年三月(除去残缺无法统计的简,只有三支简是嘉禾五年二月,分别是简4.336,4.700,4.708。然而这三支简图版均模糊不清,不足为据),据文意此字也当为“三”字。

4.622: 囗囗男子囗囗,佃田十二町,凡八十亩,皆二年常限。 ......亩收布六寸六分。凡为布一匹三丈五尺,四年十二月廿日付库吏潘有。旱田亩收钱卅七,凡为钱二千九百六十,四年十一月卅日付库吏潘有。

按:“......亩收布六寸六分”,据图版“亩”之前的“......”似为“悉旱”二字,图版依稀可以看出“悉”字的轮廓。此简佃田均为旱田,而《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旱田简多见用“悉旱”表述的,如简4.556、简4.593、简4.600、简4.613、简4.615、简4.618等凡41见。因此,据文意,也应为“悉旱”二字。

4.638:凡为布一匹一丈九尺八寸,四年十月八日付仓吏郑黑。

按:据图版“八寸”之后、“四年”之前应有“准米......”,释文脱之。此外,据《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题米缴给仓吏,布、钱缴给库吏,布、钱折合为米也缴给仓吏来看,“凡为布一匹一丈九尺八寸,四年十月八日付仓吏郑黑”,布缴给仓吏郑黑似有不妥(《嘉禾吏民田家莂》有“仓”误写为“库”、“库”误写为“仓”者,而未见布真的缴给仓吏者),据此,“四年”之前应补“准米......”。

4.682:其米廿斛四斗四斗,四年十一月十日......

按:“四年十一月十日......”,据图版“......”应为“付仓吏郑黑毕”。“付仓吏”三字图版依稀可辨,“郑黑毕”三字图版很清楚,释文脱之。

4.697 ...... 十七 ......

按:此简图版残去左侧,但其文字清晰可辨,尤其是“其旱亩收钱卅七”七个字几乎不残。释文不必外加框作补出字处理。

5.51:其旱亩不收钱,熟田收钱亩八十。

按:“熟田收钱亩八十”,据图版“亩”应在“田”、“收”二字之间,释文误置。

5.118:巴丘男子李奇,佃田三町,凡五亩六十步,皆二年常限。其五亩旱败不收布。

按:据图版“其五亩旱败不收布”之“败”字应为“亩”字,此字右偏旁模糊不清,左偏旁很清楚,和前面“凡五亩六十步”之“亩”字的左偏旁相同,而和“ 败”的左偏旁“贝”异,故当改释为“亩”字。

5.136:平阳丘男子吕兄,囗佃田七町,凡七亩,皆二年常限。

按:据文例,“佃田”之前应为佃户的名字,《嘉禾吏民田家莂》独此简“佃田 ”前有一“囗”字缺文,我们以为“囗”应上属于佃户名字的一部分。而《嘉禾吏民田家莂》佃户的名字均为单名,故疑“囗”应和上面的“兄”共同构成一个字,查图版“囗”似为“目”,图版作“”。梁顾野王《玉篇》有“眖 ”字,《玉篇·目部》:“眖,视也。”简文“”字当为“眖”字的异体字,用作人名。《嘉禾吏民田家莂》仍存在文字结构不稳定的现象,如“孙”字有写作“”的,如简5.1044。故疑“兄囗”应释为“”,写作“眖”。

5.167:其旱田不收钱,其郭田亩收钱八十。

按:据图版“郭田”之“郭”字应释为“熟”,不应释为“郭”字,其右偏旁为 “力”(“丸”字写讹),而非“阝”,简5.215、简5.298的“熟”字可以为证。

5.215:嘉禾六年二月廿日,田户曹史张惕校。

按:据图版“廿日”之“廿”应为“七”字,图版很清晰。《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的核校时间为嘉禾六年正月十四日至嘉禾六年二月卅日,此简核校时间为“ 嘉禾六年二月七日”是完全说得通的。

5.242:嘉禾六年二月廿日,户曹史张惕、赵野校。

按:据图版“户曹史”之“史”字应为“吏”字,图版非常清晰,释文当改释为 “吏”字。

5.246:凡为布三丈七尺,囗囗囗二斛三斗五升,五年十一月卅日付仓吏张曼、周栋。

按:据图版“卅日”之“卅”字似为“廿”字,图版较为模糊,但隐约可见为两笔竖划而非三笔竖划,释文当改释为“廿”字。

5.257:凡为钱七百廿,五年十一月六日付库吏潘慎。

按:“五年十一月六日”,据图版“月”和“六”之间清晰可见一“廿”字,释文脱之。

5.271:凡为布一匹二丈二尺,准入米三斛八斗一升,五年二月廿日付仓吏张曼、周栋。

按:据图版“五年二月廿日”之“二”字应为“十一”,图版较清晰,“一”上的一横划有一短竖划穿过。简5.274、简5.296、简5.321、简5.349的“十一”可以为证。另依文例,五年租税当在五年冬至六年春征收,简文未见缴布在五年二月的,故从文意上看也应释为“十一”。

5.282:里中丘男子朱贤,佃田二町,凡七亩,皆二年常限。其五亩旱败不收钱布。

按:“其五亩旱败不收钱布”,据图版“旱”和“不”二字之间无“败”字,释文衍之。

5.285:凡为布六尺,准入米三斗六升,五年十二月二日付仓吏张曼、周栋。

按: 据图版“二日”之“二”字应为“三”字,图版很清晰,为三横划,释文当改释为“三”字。

5.304:利丘男子丞棠,佃田卅六町,凡五十七亩,皆二年常限。

按:据图版“利丘男子丞棠”之“丞”字应为“烝”,图版“丞”下有“灬”很清晰,释文当改释为“烝”字。

5.346武龙丘男子胡推,佃田六町,凡十二亩百二十步,皆二年常限。

按:“凡十二亩百二十步”之“二十”,据图版应为“廿”字,图版非常清晰,释文当改释为“廿”字。

另简5.405的“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付库吏潘慎”、简5.989的“凡为钱四千七百二十”之“二十”图版模糊不清,无法辨识。在《嘉禾吏民田家莂》释文中“二十”共出现3次,其中简5.346的“二十”已确为“廿”字之误,故仅有简5.405和简5.989两例,而释文中 “廿”字出现达4341次,“二十”和“廿”字在释文中出现的比例为2:4341,二者相差甚远,我们推测在《嘉禾吏民田家莂》中没有写作“二十”的,简5.405和简5.989的“二十”也应为“廿”字之误。

5.387:其米十二斛八斗,五年十月七日付仓吏张曼、周栋。

按:据图版“五年十月七日”之“十”字应为“十一”,图版较模糊,但“十” 和“月”之间明显有一“一”字,释文脱之。

5.393:其熟田收钱亩八十,凡为钱一千一百廿,五年十一月三日付库吏潘慎。

按:据图版“熟”前无“其”字,释文衍之。

5.395:其十五亩旱田不收布。

按:据图版“旱田”之“田”字应为“败”字,此字左偏旁“贝”图版非常清晰,右偏旁“攵”图版有点儿模糊,但其轮廓隐约可见,与“田”字的形体差别很大,故释文当改释为“败”字。

5.418:其五亩余力田,收米二斛。

按:据图版“余力田”之“田”字应为“租”字,此字图版很清楚,左偏旁为“ 禾”、右偏旁为“且”,故当改释为“租”字。

5.422:东薄丘县吏谢幼,佃田八町,卅四亩一百廿步,二年常限。

按:“二年常限”,据图版“二”字之前有“皆”字,图版非常清晰。释文脱之。

5.451:弦丘男子黄,佃田八町,凡廿四亩,皆二年常限,旱败不收布。

按:“旱败不收布”,据图版“收”字和“布”字之间清晰有一“钱”字,释文脱之。

5.471:嘉禾六年二月廿日,田户曹史张惕、赵野校。

按:“田户曹史”,据图版“户”字应在“田”字之前,作“户田”,图版非常清晰,释文误置。

5.473:嘉禾六年二月廿日,田户曹史张惕、赵野校。

按:“田户曹史”,据图版“史”前无“曹”字,释文衍之。

5.522:凡为钱五百六十,五年十一月廿日付库吏潘慎。

按:“凡为钱五百六十”,据图版“五”字似为“三”字,图版较为模糊,但隐约可见为三横划,而未见竖划。果如此,按熟田亩数和收钱定额计,则此简收钱总数不误。

5.578:凡为布一匹一丈四尺,准入米二斛三斗七升,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付仓吏张曼、周栋毕。

按:据图版“二斛”之“二”字应为“三”字,此字图版很清楚,为三横划而非两横划,释文当改释为“三”字。

5.604:专丘县吏邓回,佃田卅町,凡卌四亩,皆二年常限。

按:据图版“佃田卅町”之“卅”字应为“廿”字,图版较为清晰,为两竖划而非三竖划,释文当改释为“廿”字。

5.676:其旱田不收钱,其熟田收钱亩八十。

按:“其熟田收钱亩八十”,据图版,“熟”前无“其”字,释文衍之。

5.752:凡为布一匹一丈二尺,五年九月廿日付仓吏潘有。

按:据图版“仓吏潘有”之“仓”字应为“库”字,图版“库”的构件“车”很清晰,释文当改释为“库”字。

5.766:凡为钱四百六十,付库吏潘有毕。

按:“凡为钱四百六十”,据图版“为”字和“四”字之间无“钱”字,释文衍之。

5.785:其米四斛八斗,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付仓吏张曼、周栋。

按:“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之“十一”,据图版应为“十二”,图版很清晰,释文当改释为“十二”。

5.786:其旱田不收钱,其熟田亩收钱八十。

按:“其熟田亩收钱八十”,据图版“田”字和“收”字之间无“亩”字,释文衍之。

5.789:其米七斛二斗,五年十二月一日付库吏张曼、周栋。

按:据图版“库吏”之“库”字应为“仓”字,图版非常清晰,释文当改释为“ 仓“字。

5.841:凡为布二匹二丈二尺,五年十一月廿二日付库吏番慎、番宗。 ......。嘉禾六年二月廿日,田户曹史张惕、赵囗囗。

按:据图版“廿二日”之“廿”字应为“十”字,图版很清楚只有一竖划而非两竖划。“田户曹史”,据图版“田”和“曹”之间无“户”字,释文衍之。

5.869:其米十六斛八斗,五年十二月廿一日付仓吏张曼、周栋。凡为二丈八尺,准入米八斗九升入,五年十二月七日付仓吏张曼、周栋。

按:据图版两处“栋”字之后均有“毕”字,图版较为清晰,释文脱之。

5.872:定收廿二亩廿步,为米廿六斛五斗五升。......。凡为钱一千七百七十, ......

按:据图版“廿步”之“廿”字为三竖划,图版较清晰,此字和前面的“廿二亩 ”之“廿”字明显不同。故当改释为“卅”字。另此简收米数、收钱数亦与廿二亩卅步相合,与廿二亩廿步不合,亦可为证。

5.876:凡为钱四千,五年十二月囗日付库掾潘有。

按:“凡为钱四千”,据图版“为”和“四”之间无“钱”字,释文衍之。

5.880:定收卅四亩,为米卌斛八斗,亩收布二尺。

按:“定收卅四亩”,据图版“定”和“卅”之间无“收”字,释文衍之。

5.935:其旱田不收钱,其熟田亩收钱八十。

按:“其熟田亩收钱八十”,据图版“收”和“八”之间无“钱”字,释文衍之。

5.958:定收六亩一百卌步,......。凡为布一丈二尺,准入米七斗八升,五年......付仓吏张曼、周栋。

按:“凡为布一丈二尺”之“二”字,据图版似为“三”字,图版较模糊,但隐约可见为三横划。若此,则收布数原本不误,因释文隶定有误而误。

5.1003:凡为钱二千八百八十,五年十一月廿日付库吏潘慎。

按:据图版“廿”和“日”之间清楚有一“一”字,释文脱之,释文当为“五年十一月廿一日”。

5.1015:囗丘男子李象,佃田卅町,凡七十三亩,皆二年常限。

按:“囗丘男子李象”之“象”字,据图版应为“马”字,图版较清晰;另简 5.808之“马”字亦可为证,释文当改释为“马”字。

5.1057:凡为布一丈四尺,五年十一月廿日付库吏潘有。

按:“五年十一月廿日”之“廿”字,图版较清楚,为三笔竖划而非两笔竖划,故释文当改释为“卅”字。

5.1058:其旱田不收钱,熟田亩收钱八十。

按:“熟田亩收钱八十”,据图版“熟”字之前有一“其”字,图版较清楚,释文脱之。

5.1067:其十七亩百廿步旱败不收布。

按:据图版“旱”和“不”之间似无“败”字,图版较为模糊,但“不收布”三字较清楚,据图版“不”上之字应为从日从干的“旱”字而非从贝从攵的“败 字,释文衍“败字。

5.1080:凡为布六尺,准入米四升,五年十二月九日付仓吏张曼、周栋毕。

按:“准入米四升”之“升”字,据图版似为“斗”字,图版较清楚;简文“斗 和“升的区别在于左侧,“ 斗多作“”,而“升多作“”,释文当改释为“斗”字。

5.1089:其熟田亩收钱八十。

按:据图版“其熟田亩收钱八十”的左侧似有“其旱田不收钱”之类的残文,释文脱之。

5.1104:凡为布四丈,五年十月七日付库吏潘有。

按:“凡为布四丈”之“四丈”在《嘉禾吏民田家莂》中仅此一例。根据布匹换算单位四丈为一匹,简文中四丈多换算为一匹,“一匹”在简文中共出现355次。 图版“四丈”模糊不清,无法判断释文是否隶定错误。但据其他简,我们推测此处也应为“一匹,可能因为整理者的疏忽而误为“四丈”。

5.1143:嘉禾六年二月廿日,田户曹史张惕、赵野囗。

按:“嘉禾六年二月廿日”之“廿”字,据图版应为一竖划而非两竖划,图版较为清晰,故释文当改释为“十”字。

5.1185:其熟田收钱八十。

按:据图版“钱”和“八”之间似有一“亩”字,图版较为模糊,但隐约可以看出“亩”的右偏旁“久”,释文脱“亩”字。

5.1222:凡为钱四千,五年十二月二日付库吏番慎、潘宗。

按:“五年十二月二日”之“二日”,据图版应为“六日”,图版“六”字清晰可辨,释文当改释为“六日”。

5.1224:其旱田不收钱,熟田亩收钱八十。

按:“熟田亩收钱八十”,据图版“亩”字应在“钱”字和“八”字之间,应作 “熟田收钱亩八十”。

 

另有一些图版本为“”字,而释文误释为“栋”的简,其简号如下:简5.156,简5.278,5.284,5.291,简5.438,5.462,简5.468, 5.473,简5.476,5.590,简5.947, 5.950, 5.954, 5.957 ,简5.959,简5.1082

还有一些图版本为“义”字,而释文误释为“仪”的简,其简号如下:简5.119,5.120,5.126,5.157,简5.406, 5.426,简5.427,简5.413,簡5.430,5.551,简5.543,简5.571,5.820,5.946,5.987,5.1044

此外,《嘉禾吏民田家莂》中有两个“亩”相连而只写一个“亩”字的情况,以五年田家莂多见。“定收×亩,亩收米一斛二斗”,其中第二个“亩”字图版上无,多“收”上有一点,现列出其简号如下简4.624,简4.507,简5.325, 5.328, 5.329, 5.330, 5.331,简5.526, 5.527, 5.529, 5.536,简5.539, 5.543, 5.545, 5.546, 5.558,简5.628,简5.818,简5.881,简5.888, 5.892, 5.897,简5.902 ,简5.903,简5.909,简5.1015,简5.1035,简5.1156,我们怀疑“ 收”上一点为重文号。

 

 



[1] 高敏《〈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释文注释补正——读走马楼简牍札记之八》,《郑州大学学报》,20014期。

[2] 黎石生《〈嘉禾吏民田家莂〉释文补正》,《中国文物报》,20021018日第7版。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1年3月27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1年3月28日



点击下载word版:0825陈荣杰:《嘉禾吏民田家莂》释文校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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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秋夕桂 在 2011/3/28 9:14:50 评价道:第1楼

    有几篇非常重要的成果没有参考,且与此文重合的条目有一些,这是很不应该的。如下:

    (1)阿部幸信·伊藤敏雄编《嘉禾吏民田家莂数值一览(Ⅰ)》、伊藤敏雄编《嘉禾吏民田家莂数值一览(Ⅱ)》,“长沙走马楼出土呉简に关する比较史料学的研究とそのデ—タベ—ス化”资料丛刊,20053月、20073月。

    (2)伊藤敏雄、阿部幸信:《〈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释文补正》,《简帛研究二〇〇四》,第464-480页,蔡玫译自长沙呉简研究会编《长沙呉简研究报告·第2集》,东京,20047月,第95-106页。

    (3)伊藤敏雄、阿部幸信:《〈长沙走马楼三国呉简 嘉禾吏民田家莂〉釈文补注》,长沙呉简研究会编《长沙吴简研究报告·第3集》,东京,20073月,第111-124页。

    (4)凌文超:《《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 嘉禾吏民田家莂》数值释文订补》,《简帛研究二〇〇八》,第286295页。

    另外,对于姓“潘”、名“栋”、“史/吏”、等等,强释为它字,甚无谓也。

     

  • 四点木 在 2011/3/29 18:01:59 评价道:第2楼

    感谢先生提出的宝贵意见!

  • 四点木 在 2011/4/12 17:43:17 评价道:第3楼

    核对时贤成果发现,与本文校勘重合者,共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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