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楚竹書「厇」字構形
(首發)
蘇建洲
彰化師大國文系
《天子建州》甲1「邦君建之以」,乙本簡1作。整理者曹錦炎先生隸定作「」,解釋說:「『』,即『』字異構,讀為『都』。」[1] 不過蔣文小姐將上述二字隸定作。[2] 此外,(天甲07)(天甲07)(天乙07)(天乙08),整理者隸定作「厇」,蔣文小姐也隸定「乇」。[3]
謹案:《包山》277,字亦見於1號牘作,整理者隸定作「」,[4] 學者多贊同此說。[5] 《楚文字編》隸定作「」,[6] 不確。《包山》265「一缶」,陳劍先生指出:「包山簡的遣策部分,辭例爲『一~缶』,研究者多將其釋爲『』或『赴』。但其字與『』實有別而跟此所討論的所謂『』字相近,李銳(2007b)引此形後說:『黃錫全先生改隸爲從乇。不過相近的遣策簡中,信陽簡和望山簡都有若干『赴缶』的文例,包山簡尚不能排除字誤的嫌疑。』其說有理。」[7] 可見《包山》277確實是「」字。此外,「乇」形還可以參考《上博(七)‧武王践阼》 簡2「曼」作、「肩」作(《天甲》07)、(《天乙》06),雖然「曼」、「肩」二字反映的是「又」、「乇」二形的形混,但是「乇」形的寫法可以借鏡。[8] 《凡物流形》甲14,其下的「乇」旁也可以參考。[9]同時《郭店‧緇衣》44「而亞(惡)亞(惡)不(著)也。」字整體結構與相近,只是前者多了「厂」旁,是以應該隸定作「」,讀為「著」。還有「亳」作(《陶匯》3·6),從高省,乇聲。而《語叢一》03作,也可見「厇」與「乇」並不相同。[10] 換言之,前舉《天子建州》、等字確實隸定作「」、「厇」。
《楚文字編》449~450頁將類似「」(《成之聞之》34)一類形體者隸定作「厇」,釋為「宅」、《戰國文字編》494頁則直接釋為「宅」,思考模式與上述曹錦炎先生相同。所以此二書也將《太一生水》簡 11釋為「」,讀為「託」。[11] 將「厇」釋為「宅」是根據《說文》古文「宅」作、;《三體石經》古文作、。對古文「宅」,張富海先生曾分析如下[12]:
七年宅陽令矛(《集成》18.11546,韓兵器)「宅」作,郭店《老子乙》8號簡作(用為「託」),望山一號墓113號簡作,中山王鼎(《集成》5.2840)作,與《說文》古文第二形和石經古文第二形相近。《說文》古文第一形和石經古文第一形加意符「土」。
但是「宅」與、的關係是什麼?張先生並沒有分析。曲冰小姐認為:「厇」即「宅」,「厂」、「宀」用作表意偏旁,每可通用。[13]雖然「厂」、「宀」用作表意偏旁確實可以通用,如《包山》189「俈鄧」,陳偉先生釋「」認為:「古文字義符厂宀可換用,應釋為」。[14] 但是「宅」還可作(《新蔡》甲三簡11)、(《璽彙》0211)、《上博(五)·三德》簡6兩見「宅」字作、,均可見「厇」旁之上尚有「宀」旁,可見直接將「厇」等同於「宅」是有問題的。而根據上面的討論,這些「宅」字應該隸定作「」。[15] 「厇」,見於《玉篇‧厂部》,是「磔」的異體字,亦作「」(《集韻‧入聲‧二十陌》:「磔,通作」)。可見「厇」所從的「厂」應該是「石」旁之省,或是說二者形旁義近通用(詳下)。《璽彙》1525、2018、0434此三字或釋為「吒」,[16] 是將「厇」形釋為「乇」。劉洪濤先生分析說:「主體部分沒有問題是『石』,而其右下部分則是『又』字的變體,那麼此字應釋為『度』」,[17] 此說顯然比較合理。不過筆者更認為應釋為「」或「」,也就是「厇」,即「宅」字。[18]我們知道因為山、厂、石意義相近,用作形符時可以互換,如、、三字馮勝君先生認為是一字異體,都應該釋為「厃」。[19]《集成》4118宴簋「碩」作「()」。[20] 「砧」作(《上博‧緇衣》18)、(《上博‧緇衣》18),而《凡物流形》甲10(),其下部所從即上述的「砧」。[21]「礪」作(《周易》簡22)、(《曹沫之陣》39),又作(《用曰》13)。以上皆是「厂」、「石」作形符可以互換的例證。又《古文四聲韻》「席」作 ,從簟之古文,從「石」聲。《成之聞之》34作從「石」聲。而《集成》2831九年衛鼎「席」作(),何琳儀先生分析為從簟之古文從「石」省聲。[22]衛鼎的寫法可以比對《說文》古文「席」作,許慎云:「古文席,從石省。」張富海先生進一步分析說:「此古文從『簟』之初文從『石』省聲。曾侯乙墓6號簡等『席』作,比此古文多『竹』旁。」[23]其說可從。此以「石」為聲符,但可省為「厂」形。綜合以上觀點來看楚竹書的「厇」字:
(《成之聞之》33)(《容成氏》02)(《容成氏》03)(《容成氏》18)(《天子建州》甲7號)((託)《太一生水》11)(《尹至》05)(《祭公》04)(《祭公》05)
也應該如《上博文字編》443頁所說:「疑『厇』是從石(省聲)、從乇雙音符字。」這個意見很有道理,可惜以往沒有受到重視。新出《清華簡(壹)‧楚居》簡1正有「宅」字作「」:
楚居01.17
最後,《金縢》08「周公石(宅)東三年」,以及《望山》1號墓「東厇(宅)公」(109、113)的異文作「東石公」(115),一般解釋為「石」、「乇」音近相通。作為一種可能,不能排除「石」是「」之省。
[1]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7月)頁311。
[2] 蔣文:《《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六)》文字編》(上海:復旦大學中文系本科學年論文,2008)(指導教授:陳劍先生)卷十三,頁206。亦刊登於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 2008年08月02日。
[3] 蔣文:《《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六)》文字編》(上海:復旦大學中文系本科學年論文,2008)(指導教授:陳劍先生)卷六,頁112。亦刊登於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 2008年08月02日。
[4] 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簡》(北京:文物出版社, 1991年10月)頁39。
[5] 陳偉等著:《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年9月)頁121。
[6] 李守奎:《楚文字編》(上海:華東師範大學,2003年12月)頁740。
[7] 陳劍:〈《上博(六)·孔子見季桓子》重編新釋〉《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二輯)》(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8年8月)頁181。
[8] 趙平安:〈《武王踐阼》「曼」字補說〉,復旦網, 2009年01月15日, 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658#_ednref8。
[9] 宋華強:〈《上博(七)·凡物流形》劄記四則〉,簡帛網,2009年01月03日,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938。
[10] 還有一種分析方法,楚文字作為偏旁的「ㄇ」形常會省為「厂」形,如《武王踐阼》02「堂」作、《平王問鄭壽》簡7「尚」作,讀為「瞻」,參見拙文:〈《平王問鄭壽》簡7「瞻」字構形考〉。若依此說,則與下部相同,後者自然不從「厇」。
[11] 《楚文字編》622頁、《戰國文字編》720頁。
[12] 張富海:《漢人所謂古文研究》(北京:北京大學中國語言文學系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4月)頁112,447條。
[13] 曲冰:《《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1-5)佚書詞語研究》(長春:吉林大學博士論文, 2010年4月)頁208。
[14] 陳偉等著:《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年9月)頁121。頁90注136。
[15] 李守奎、曲冰、孫偉龍編著:《《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一~五)文字編》(北京:作家出版社,2007年12月)頁364。
[16] 湯志彪:《三晉文字編》(長春:吉林大學博士論文, 2009年10月)頁592。
[17] 劉洪濤:〈古璽文字考釋五則〉,待刊稿。
[18] 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9月)頁523、黃德寬主編:《古文字譜系疏證》第二冊(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年5月)頁1467。。
[19] 馮勝君:《郭店簡與上博簡對比研究》(北京:線裝書局, 2007年4月一版)頁125。
[20] 張世超等著:《金文形義通解》(京都:中文出版社, 1996年3月)頁2207、黃德寬主編:《古文字譜系疏證》第二冊(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年5月)頁1523。
[21] 宋華強:〈上博竹書《問》篇偶識〉,簡帛網,2008年10月21日,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886。
[22] 何琳儀:《戰國文字通論》(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4月)頁4。何琳儀:《戰國文字通論訂補》(南京:江蘇教育出版社,2003年1月)頁4誤書為簟之古文為聲符,厂為形符。
[23] 張富海:《漢人所謂古文研究》(北京:北京大學中國語言文學系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4月)頁116,471條。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1年4月9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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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引陳劍先生的文章。《包山》265辭例「一~缶」,陳文此處有誤,辭例應為「二~缶」。
读了苏先生大作很受启发。
想到李学勤先生在《清華簡<繫年>及有關古史問題》一文中引《秦本纪》:“是時蜚廉為紂石(使)北方”,李先生将“石”括读为“使”,现在看来这个“石”也应该读为“宅”比较妥当。
錯字已更正。一時疏忽,未能察覺,實在抱歉!
王寧:
读了苏先生大作很受启发。
想到李学勤先生在《清華簡<繫年>及有關古史問題》一文中引《秦本纪》:“是時蜚廉為紂石(使)北方”,李先生将“石”括读为“使”,现在看来这个“石”也应该读为“宅”比较妥当。
恐未必。李先生“石”后括注“使”,是因为《御览》及《渊鉴类函》引此文时改作“使”。其实,“石北方”当读为“跖北方”或“蹠北方”,“跖”或“蹠”,行也。
《蒙求集註》卷下引作“居北方”。
看來可與〈平王與王子木〉簡1「平王命王子木[辵石]城父」聯繫,簡3還有「莊王[辵石]河雍之行」,原考釋者釋作「蹠」,但郝士宏先生與單育辰先生指出兩句在古籍中分別對應「守」與「狩」,我覺得後說比較有道理,所以《秦本纪》也有可能是:「是時蜚廉為紂石(守)北方」。
主要是考慮到蘇先生此文中所舉“《金縢》08‘周公石(宅)東三年’,以及《望山》1號墓‘東厇(宅)公’(109、113)的異文作‘東石公’(115),一般解釋為‘石’、‘乇’音近相通。作為一種可能,不能排除‘石’是‘’之省”的說法。“東宅公”也作“東石公”,可以證明“宅”與“石”的關係。
簡本《金縢》“石(宅)東”,傳本作“居東”,《釋言》:“宅,居也”;《堯典》中之四“宅”,《五帝本紀》中都作“居”,所以仍感覺“蜚廉為紂石北方”之“石”為“宅”的可能性較大些。蜚廉為紂石(宅)北方,當是紂命之居北方,和《堯典》載堯分命羲、和四人宅四方之事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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