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帛研究的開山之作
——讀《流沙墜簡》並論王國維先生簡帛文書研究的貢獻
何立民
復旦大學古籍所
由王國維、羅振玉兩位先生[1]編著的《流沙墜簡》,自出版至今已近一個世紀了。作為經典名著,該書的出版具有劃時代意義,它在二十世紀歷史學、簡帛學、考古學、制度史、經濟史等多個領域研究中,均留下不可磨滅的印記。《流沙墜簡》的問世,不僅是中國傳統學術現代轉型的經典著作,還是中國二十世紀重要學術方法——“二重證據法”的代表作,更是開創了國際顯學之一——中國“簡帛學”[2]研究的新局面。這本著作深刻地影響了一代又一代的學人,指引著簡帛學研究向正確方向前行。21世紀的今天,地不愛寶,簡帛文獻大量出土,重獲新生,隨著隸定考釋工作的有序进行、各學科參與研究的全面展開,認真梳理近百年來簡帛整理與研究的得失,從方法論角度予以概括總結,為未來簡帛研究指明方向,是當下非常重要的任務。而從新的視角重讀經典名著,從前輩著作中吸取營養、借鑒思路、總結方法,是重要的工作之一。下面,我們以重讀《流沙墜簡》為起點,開始簡帛學的總結與探索之旅。
《流沙墜簡》撰寫於1913年末[3],1914年5月1日寫定并付石印[4],由日本京都東山書社出版發行。1934年,經修訂後再版。1993年,中華書局據1934年版本重新影印出版。另外,2009年,由華東師範大學中國史學研究所編纂、浙江教育與廣東教育出版社共同推出的《王國維全集》一書。該書第四卷收錄《流沙墜簡》一書,由方詩銘先生負責點校[5],這是該書的第一個點校整理本。不過,此整理本僅過錄、整理王氏完成部分,且體例多有調整——將圖版置各卷之後、附錄《流沙墜簡考釋補正》等有關文獻。需要說明的是:在王國維《觀堂集林》中,卷十七(史林九)除《唐李慈藝授勳告身跋》外,其他二十篇文章皆由《流沙墜簡》書中改定輯出[6]。包括《流沙墜簡》之《序》與《後序》在內,《觀堂集林·史林九》共選錄《流沙墜簡》“簿書類”考釋 12篇,“烽燧類”考釋、“流沙墜簡補遺”各2篇,“廩給類”、“附錄”之“李柏文書考釋”各1篇。與《流沙墜簡》原文相比,我們發現《觀堂集林·史林九》改寫70餘處,其中,《流沙墜簡序》改寫近四十處,據《流沙墜簡·跋》、《流沙墜簡·表·跋》[7]二文,《流沙墜簡後序》則幾近重寫。《觀堂集林》改定之處,包括修改文辭、增加證據、更換引文、修正觀點、調整結構等多個方面,從中可看到王氏簡帛文書研究的思維更新與學術進步之處[8]。
關於《流沙墜簡》的價值及王氏簡牘文書研究的貢獻,前輩時賢亦有評價。較為典型的有簡修煒《王國維漢簡研究述論》[9]、羅琨《羅振玉、王國維與<流沙墜簡>》[10]、沈頌金《王國維的漢晉木簡研究》[11]等文章。其中,羅琨之文,包括背景回顧、《流沙墜簡》之評述、《流沙墜簡》之缺陷、研究方法等四部分。第二部分中,羅琨按照王、羅不同分工,分別予以評述;作為“全書精華所在”的《屯戍叢殘考釋》,則分別從漢長城遺址、長城沿線之軍事設施與官制、玉門關方位與海頭古城考釋、道路交通、烽燧與戍役制度等多個方面,闡發王氏的成就與貢獻。關於研究方法部分,羅琨認為,《流沙墜簡》正是採用分類法、古佚文整理法及“二重證據法”,才取得如此成就。沈文結構與羅文近似,但沈文著力論述了王氏簡牘研究與二重證據法形成的關係,並指出,“將簡牘研究與考古學結合,代表了王國維漢晉木簡研究的方向”[12]。另外,徐蘋芳、張榮芳、史念海、鄭有國[13]等先生論著中,也多有論述。
下面,我們以1934年修訂本《流沙墜簡》為基礎, 結合《觀堂集林》有關篇章,從《流沙墜簡》的主要內容、王氏簡帛文書研究的成就與不足 、王氏研究重要影響三個方面,加以論述。
一、《流沙墜簡》的主要內容
《流沙墜簡》所考釋之簡帛文獻,主要出土於甘肅敦煌長城烽燧遺址及新疆羅布淖爾(泊)、尼雅古城遺址等 地,現藏英國大英圖書館。這批簡牘材料,包括漢晉時期木、帛、紙三種質地的漢語文本,由英籍匈牙利探險家斯坦因第二次中亞考察時獲得,並經法國漢學家沙畹整理考釋,以《斯坦因中亞所獲中國古簡與古文書》[14]之名出版[15]。沙氏著作出版前,曾將手校本郵寄羅氏,王、羅二人通過羅氏三子福萇之翻譯[16],潛心研讀。二人感覺沙氏考釋尚有諸多不足,因此,選錄其中585件[17],重新加以分類編校與考釋研究。另外,該書《附錄》部分又考釋日本大穀探險隊橘瑞超所獲李柏文書4紙。由此,《流沙墜簡》共收錄簡帛紙質文獻 589件。該書自覺實踐了王氏提倡、陳寅恪先生總結的“二重證據法”,是中國“簡帛學”研究的奠基與開山之作。
該書共三冊:羅、王二《序》,圖版(選擇 迻錄并重新編排沙氏原書中之圖片)為第一冊;《小學、術數、方技書考釋》、《屯戍叢殘考釋》為第二冊;《簡牘遺文考釋》、王氏《跋》、《流沙墜簡補遺考釋》及《附錄》之李柏文書考釋、“烽燧圖表”[18]為第三冊。
其中,“圖版”與“考釋”部分,是整部著作的重點。與沙氏按照出土地點編排、考釋簡牘不同,王、羅二人則按照簡牘的內容與性質,重新編排整理,分成如下三類:
第一類是“小學、術數、方技書(考釋)”,共考證65件。包括《蒼頡》、《急就》等字書,《歷譜》、《算術》、《相馬經》等日用之書,《陰陽》、《占術》等占卜書,《獸醫方》等醫書,“上虞羅振玉排類”、“考釋”。在這一部分,羅氏首先詳細論述了《蒼頡篇》、《急就篇》兩種童蒙讀物。他將沙氏書中分別編號的一整、三殘的四枚簡牘集中起來,根據文獻所記童蒙讀物章次、句子、字數、用韻等不同特點,考證此四簡是《蒼頡篇》。並將之與《說文解字》、《集韻》等比較,指出其中的通假字、異體字。關於《急就篇》木觚(柧)及殘簡,羅氏首先與皇象本、顏師古注本進行校對,指出簡、觚存在的古今字、異體字等情況;隨後,通過傳世文獻考校、觀察圖片所錄實物造型、核對觚之各面文字書寫情況,辨析“觚”的諸種釋義,搞清楚了“觚”的具體形制特徵,解決了前人未解決的問題。在術數類考釋中,羅氏考訂了6件簡牘曆譜。首先,用太初術、長術、四分術推算年月朔望、大小盡等,進一步證實沙氏考訂年份的準確性。另外,還結合文獻記載,考釋了漢代的吉凶禁忌等方面的情況。在方技類考釋中,羅氏還考訂了獸醫方中藥劑計量單位“分”的意義,“茈宛(紫菀)”、“亭磨(亭藶)”等藥名情況,也很具啓發意義。
第二類是“屯戍叢殘(考釋)”,共考證390件,由王國維完成。该部分主要收錄各類官方文書材料。王氏根據文書內容及性質,又分成簿書、烽燧、戍役、廩給、器物、雜事等六大類,重新進行考釋研究。具體成果與貢獻,見下敘述。
第三類是“簡牘遺文(考釋)”,共考證86件[19]。本部分主要收錄書信等私人文書材料,,“上虞羅振玉排類”、“考釋”。本部分的成果主要體現在“知書體之變遷”[20]等方面。羅氏根據“遺文·21”[21]文中“滅諸反國”、“公輔”的記載,認為此簡當書於始建國五年西域諸國叛離王莽之後。此簡為章草體,書寫時代遠早於張芝、索靖,書法價值不言而喻。另外,他指出,“遺文·67”、“遺文·75”與“簿書·32”[22]等簡書法相似,皆為草書;“烽燧·22”神爵四年之簡與《二爨碑》相近,為楷書體的濫觴,“簿書·32”永和二年之簡、“雜事·56”魏景元四年簡,則分別是早期楷書(即羅氏所謂“楷七而隸三”之書體)、成熟楷書的代表。
《流沙墜簡補遺》,共考證44件,由王氏完成。主要考釋斯坦因於尼雅河下游所獲的晉初文書。“附錄”部分,共考釋紙質文本4片(無圖版),主要是迻錄、考訂橘瑞超於羅布淖爾北所獲前涼西域長史李柏書稿。“烽燧圖表”部分,是王氏繪製的敦煌鄣燧分佈示意圖及統計表。作者依據斯坦因《塞林提亞——中亞和中國西域考古記》一書,先在地圖中標出有關烽燧的方位;并將“烽燧編號”(即簡牘出土地號碼)、“各燧漢時名稱”、“所出木簡”,列為一表,頗便於參考。
二、王氏簡帛文書研究的成就及不足
《流沙墜簡》一書中,王氏所撰《屯戍叢殘考釋》、《流沙墜簡補遺》、《附錄》、《表》等部分,既是該書分量最重的部分,更是全書精華之所在。王氏利用沙氏簡牘圖片及釋文,結合金文、碑刻、傳世文獻資料,在文書制度、歷史地理、職官制度等方面,做了深入的闡釋,不僅在當時產生了重大影響,對後世學術研究也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下面略作闡釋。
(一)、文書制度。學術界在總結王氏簡帛學成就時,多從史事考證、歷史地理、職官制度等方面入手,缺乏文書制度成就的總結。《流沙墜簡》中,王氏考證的重點皆屬“紀塞上屯戍”的文書,因此本文首先論述這方面的成就。
一般而言,文書制度可約略分成兩方面:第一方面是文書本體之制度,包括文書類型、文書體式、文書製作(文本質地、簡牘刮削製作、文書書寫)等等;第二方面即文書運行之制度 ,包括傳遞收發(即郵驛傳遞等) 、批復執行、保留存檔、銷毀廢棄等方面。王氏文書制度的闡釋,主要集中在文書類型、文書形態、文書習語、文書運行等方面,對後來的文書研究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王氏著作中,對檢、刺、符、過所以及 制書、爰書、功勞簿等多種類型的文書,進行闡發。
“檢”為標識文書,上加封泥,鈐以印章,用來封緘各種物品及文書。如“簿書·24”,王氏根據其碩大之形制、“……大煎都丞封”之文辭,斷定此為檢書。又根據漢代書檢多題寫收信人、不題發信人的特點[23],推斷書信用上下兩檢相夾,題寫收信人的檢在上、發信人之檢在下,似即《說文》“梜檢柙”的情況。根據“器物·56”,作者還對封檢上之刻痕、孔洞,進行了研究。他認為刻痕用於扎繩、以固定檢書,而孔洞則用於嵌泥鈐章,即唐代所謂的“印齒”[24]。關於“刺”,本義是書寫,繼而引申為所書寫之物。王氏引《宋書·禮志二》、《文心雕龍·書記篇》“何承天奏尚書刺”、“百官詢事,則有關刺解諜”等,說明“刺”最後演變為文書類型之一種[25]。李均明先生指出:“符,為契券之一種……簡牘所見符,大多用作具有某種權利或執行某項任務的憑證。”[26] “補遺·12”[27]有“日言被都官從軍符……”之辭,王氏指出,“軍”、“事”形近,則“從軍”當爲“ 從事”之筆誤;據《續漢書·職官志》本注“都官從事,主察舉百官犯法者”,此當爲都官從事逮捕罪人的憑證文書 [28]。在王氏基础上,李均明先生將簡牘所見符,分為出入符、吏家屬符、日跡符、警侯符等四類[29],又有新的探索。“補遺·18”有“或安別牧私行糴買,無過所啓信……”的記載,所謂“過所”,亦名“傳”,為通行憑證類文書[30]。王氏指出,先秦、漢初此類文書名“傳”,而東漢、魏晉後則稱之為“過所”。過所文書質地有帛、木兩類,前者名“繻”,後者名“棨”[31]。據崔豹《古今注》,我們還可知其形制及魏晉後以木質為主的特點。另外,作者還對“過所”的發放、使用方式,進行仔細概括。與唐代過所分別由“ 省”、“州”發放不同,漢魏時期京都由御史、地方則太守發放;漢魏時期,凡需過關、津之所必須有此文書,否則以犯罪論處[32]。
“簿書·1”有“制詔酒泉太守敦煌郡到戍卒二千人……”之文,根據蔡邕《獨斷》“制書,其文曰:制詔三公、刺史、太守、相”的敘述,認為此簡即制書,或曰璽書[33]。《史記·酷吏列傳》:“(張湯)劾鼠掠治,傳爰書,訊鞫論報。”司馬貞《索隱》引韋昭曰:“爰,換也。古者重刑,嫌有愛惡,故移換獄書,使他官考實之,故曰‘傳爰書’也。”此為史籍中“爰書”之一例。“簿書”第49至56共計八簡,王氏皆歸之為“爰書”。王氏雖未給出爰書的確切解釋,但其中,既有訊問筆錄,亦有追捕犯人的報告,可知爰書是涵蓋司法文書的多個方面的。《流沙墜簡》中尚有一類文書,王氏稱之為“計資勞之書”[34],也就是現在所謂的“功勞簿”。
根據辦理事項、授受人群的不同,王氏認為,漢代文書應分成封緘、露布兩種。所謂“露布”,即使臣民知曉某事項、決策的公告類文書[35]。《文心雕龍·檄移篇》曰:“露布者,露版不封,布諸視聽也。”[36]如“簿書·23”簡,沒有“接受文書的官員”,但有通告玉門侯官所屬諸燧(吏卒)依次執行(原文作“玉門關燧次行”)的文辭,則此必屬於“露布”性質的文書。又,“簿書 ·43”為玉門障尉下屬某侯長到任的公告[37],亦屬露布文書。
所謂文書形態,即文書自擬撰、審批至定稿、繕寫成本的過程中形成的不同文本狀態。一般而言,文書經過以上這些過程,會形成諸如稿本[38]、正本、副本、抄本等不同的類型。在簡牘考釋中,王氏注意到了稿本、副本等形態。如“簿書·13”為玉門都尉言事之文書,但文書中無“叩頭死罪”,僅有“敢言之”字樣,因此,王氏懷疑此為玉門都尉致敦煌太守的文書。但出於都尉治所,又有“掾安、守屬賀、書佐通成”之文,則應是文書的草稿狀態。不過,需要補充的是:因線索有限,歸屬於草稿亦或定稿本,則難以確定。關於文書副本,王氏考釋中無此名稱。不過,“簿書”第1、2簡本為“制詔酒泉太守”的詔書,但出土於敦煌,當是酒泉“傳寫”至敦煌的文書[39]。所謂“傳寫”當即抄寫之文書副本。同樣,“簿書·3”“語多訛闕,蓋傳寫者之失也”,“補遺考釋”第25、26簡[40],亦皆屬於副本。
簡牘中常有“言到日”、“書到上”、 “如律令”、“謹按文書”等文書習語。關於前者,王氏指出:“言到日”與《史記·三王世家》、漢碑所謂“書到言 ”同,即彙報受書的日子,此為漢代下行文書的慣用語。王氏還根據《釋名·釋書契》的記載,“補遺·5”簡中“書到上”與“書到言”同義。關於“如律令”,王氏有深刻的認識。他指出,“苟一事為律令所未具,而以詔書定之者,曰如詔書……苟為律令所已定、而但以詔書督促之者,則曰如律令”;“凡上告下之文皆得用之……其後民間契約、道家符咒亦習用之。”[41] 另外,“補遺·1”為逮捕罪人的爰書,有“如詔書律令”的記載,王氏認為:被捕之人在律令上屬於罪人,又是詔書要求逮捕的對象,因此命令受書人遵從詔書、律令辦理[42]。“簿書·29”簡及《乙瑛碑》、《三國志·魏志·鍾繇傳》等文獻均有“謹按文書”之語,此為漢晉公文書習用語,用作下啟上之辭[43]。王氏文書習語的結論,一直為今人所用,是我們研究居延、走馬樓、里耶文書的模範。
所謂文書運行,即文書發送、傳遞、收受、啓封、辦理的過程。另外,文書傳遞方式(即文書上行、平行、下行)、郵傳制度等等,也是文書運行的重要方面。在考釋文書的同時,王氏對文書傳遞方式等方面,談了自己的看法。在“簿書”第1簡、第3簡的考釋過程中,著重探討了詔書的下行與發佈問題。開宗明義,王氏提出第 1簡是神爵元年漢宣帝賜酒泉太守的下行文書——“制書”[44]。第3簡則是“詔書後行下之辭,而脫其前詔”的文書片段。所謂“ 詔書後行下之辭,而脫其前詔”,表明兩點:第一,可見當時詔書下行的方式與順序。第3簡中“丞吉下中=二=千、郡大守、諸侯相承書從事下當用者”,“丞吉”,即丞相丙吉。皇帝頒發詔書後,有監督百官執行政令、再次審核詔書[45]的丞相,以命令的形式下達給中二千石,中二千石下達給郡太守、諸侯相。第二,可見下行文書的處理程序與基本構成。根據第3簡提供的信息,我們知道該詔書頒發後,需要丞相出具處理意見(即丞相的命令文書)後,方可下達。另外,可以推斷出此文書的完整文本似有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即此簡所代表的丞相命令文書,簡中“丞吉下中=二=千……承書從事下當用者”為證;第二部分即詔書本身,詔書以附件的形式,與丞相命令文書合成完璧,一並下達給地方各級官吏。另外,郡太守接到文書後,亦當逐級下達,這方面亦有簡牘可證。如“簿書 ·6”、“簿書·5”分別是玉門都尉下大煎都侯官、大煎都侯官下厭胡燧的文書片段。
(二)歷史地理。王氏曾說過:“考釋雖草草具稿,自謂於地理上裨益良多,其餘關乎制度名物者,亦頗有創獲,使竹汀先生輩操觚,恐亦不過如是。”[46]《觀堂集林》所載《流沙墜簡序》及《後序》中,收錄了王氏歷史地理方面的主要成果。概而言之,歷史地理方面的成就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
敦煌漢簡出土地當為漢長城遺址。結合斯坦因及沙畹的論述,王氏非常重視敦煌漢簡出土地點的考察。只有確認準確出土地點,才可以將簡牘置於特定的時空框架內,進行名物制度的考訂與歷史場景的復原。他在《流沙墜簡序》中,首先論述的就是這個問題。戰國時期,爲了防禦匈奴及別國入侵,燕、趙等國在邊境修築烽火臺,並用城牆予以連接,這是長城的雛形,隨後秦、漢、明等朝代皆有修繕。根據簡牘材料,斯坦因推斷出土地當為漢長城遺址,王氏同意此觀點,並進行了申論。秦長城西訖甘肅臨洮,但漢時長城訖於何地,當時文獻均無明確記載。王氏根據晉法顯《佛國記》、《晉書·涼武昭王玄盛傳》、唐《沙州圖記》等文獻指出:唐《沙州圖經》記載,沙州有“古塞城”、“古長城” 二遺址。古塞城在沙州城外5至45里之處,將沙州城圍於其中;而古長城在沙州北 66里處,東西橫亙三百餘里。據此,十六國時,西涼國王李暠“修敦煌舊塞東北二圍”、“築敦煌舊塞西南二圍”[47]者,當即《圖經》所謂“古塞城”;而法顯所見“敦煌有塞,東西可八十里”者,則是《圖經》所謂“古長城” 。晉末時,漢長城或已漸廢棄,因此法顯所見僅“東西可八十里”;《圖經》所載綿亙三百餘里,應該是古長城廢址東西延伸的總數。此遺址不僅是“漢代屯戍之所”,更是“自邊郡通西域之孔道”。
漢敦煌郡、天水郡之沿革。根據《漢書》、《後漢書》的記載,敦煌郡,漢武帝后元年間分酒泉郡而置,王莽時曾更名敦德。而有關漢簡所列北地八郡中,有文德,無敦煌,由此,沙畹認為“文德”即王莽所改敦煌郡的初名。王氏同意沙畹意見,進而指出:新莽始建國元年敦煌郡更名文德,地皇元年時又稱敦德[48]。“敦煌→文德→敦德→敦煌”之更名史,可補《漢書·地理志》、《後漢書·郡國志》之闕。關於天水郡,《通典》、《元和郡縣志》、《太平寰宇記》等皆承《晉書·地理志》之說,認為西漢武帝時置郡、東漢明帝改為漢陽、晉時改名天水。王氏則根據《三國志》中分別有“漢陽”、“天水”之名,認為漢魏之際已經改名天水[49]。
王氏於玉門關、海頭、效穀 的考證,很見功力[50]。關於玉門關之址,《漢書·地理志》、《後漢書·郡國志》皆系於敦煌郡龍勒縣下,而位於敦煌之西北,後來《元和郡縣志》、《括地志》、《太平寰宇記》、兩《唐書·地理志》皆從之。但《史記·大宛列傳》有李廣利不敢入玉門、暫留敦煌的記載,說明玉門關當在敦煌之東。面對玉門關在敦煌西北、東方二說,學者給出不同的解釋。沙畹以為,太初二年前玉門關當在敦煌以東。王國維部份吸收了沙畹的說法。他同意玉門關遷徙之說,認為酒泉郡玉門縣當為太初之前玉門關舊址所在地,李廣利征伐大宛之後的太初年間,玉門關西遷至龍勒縣西北一百十八里處,而玉門縣之名相沿未改。王氏又根據陶保廉《辛卯侍行記》、斯坦因的記錄,認為在東經94度以西小鹽湖之長城遺址,似為陶保廉所謂“大方盤城”,即玉門關以西至他障燧;而東經93度30分之長城遺址,則是陶氏書中之“西湖”,亦即太初之後玉門關遺址。
根據羅布淖爾北之古城所出魏晉簡牘,德國學者希姆萊、孔好古以及法國學者沙畹等,均認為此地當爲樓蘭古城。王氏仔細研究有關簡牘,又結合橘瑞超氏所獲李柏文書,判定此地非樓蘭,應是前涼時代的海頭。他從如下方面進行論述:一、文書體例與用語。王氏根據來往公文書中“姓名前著具書之地”的特點,則古城出土“樓蘭白疏惲惶恐白”竹簡,應是來自樓蘭、而非到達樓蘭的文書。由此可證此地非樓蘭古城。另外,李柏文書中,一紙曰“今奉臺使來西,月二日到此”,“此”旁注明“海頭”二字;一紙又有“月二日來到海頭”之語,則西涼時,此地固名海頭。二、地理方位。根據《水經注·河水注》的記載,樓蘭古城應該位於塔里木河入羅布淖爾之西北部。而此古城則位於羅布淖爾之東北,方位有不合之處。隨後,王氏據有關傳世文獻以及音韻學、地理學之成果,詳細論述了海頭城以及作為西域長史治所的歷史沿革。首先,他指出:海頭所在位置,漢時名姜墟,又名居盧(姜、居與墟、盧皆一聲之轉),魏晉時則名海頭、龍城[51],而龍城又為西域人稱呼之名。其次,海頭作為西域長史治所,在魏晉北朝時期具有重要地位。東漢末,軍閥混戰,無暇遠略,屯戍柳中的西域長史似已廢棄。據《三國志·魏志·倉慈傳》及簡牘材料,曹魏年間復置西域長史,並置戊己校尉,以統轄西域諸國。不過,治所當從柳中遷至海頭,以與邊郡成犄角之勢。後來,西域長史之名見於《晉書·張駿傳》[52]。作為新設沙州三營中之一營,西域長史屯海頭,與屯高昌之戊己校尉、屯玉門之玉門大護軍,以成鼎足之勢,亦見海頭之重要地位。
另外,王氏還對敦煌郡所屬效穀縣故城進行了準確定位與復原。我們知道《漢書·地理志》雖指出效穀縣本魚澤障,但具體位置無考。首先,通過文書習語、文書運行的考察,確定魚澤障的大致方位。如“簿書·61”(出土地點為“敦二十八”[53])簡有“入西蒲書一吏馬行,魚澤尉印,十三日起詣府”,此為魚澤尉詣敦煌的文書,所謂“入西”表明魚澤必在步廣侯官的東部。另有受書文書簡曰“萬歲揚威燧長許玄受宜禾臨介卒張均”,即該文書由宜禾臨介卒傳遞至萬歲揚威燧,則宜禾侯官在萬歲揚威燧東部,魚澤更在宜禾侯官之東。其次,借助簡牘釋文及斯坦因所繪之圖,確定魚澤的準確方位。“烽燧·7”曰:“宜禾郡(當為“部”字)烽第,廣漢第一,美稷第二,昆侖第三,魚澤第四,宜禾第五。”通過上述分析,則此簡應是自東向西列舉宜禾都尉府所轄五侯官。據斯坦因之圖,“敦二十八”之地遠在敦煌東北百里處;如魚澤確系效穀,那麼更遠在敦煌東北部。另外,亦可見《大清一統志》、《西域圖志》、楊守敬《前漢地理志圖》甚至唐寫本《沙州圖經》諸書記載之誤。
在考證效穀故城的同時,王氏還對 敦煌郡中部、玉門二都尉府及下屬侯官之治所,進行了詳細論述。中部都尉府有步廣、平望二侯官。首先,通過“烽燧·8”的考釋,證明步廣侯官王莽時改名萬歲侯官[54];而《觀堂集林·流沙墜簡後序》則進一步確定步廣侯官之方位。同時,《流沙墜簡後序》還論述平望侯官的方位[55]。王氏根據敦二十二乙、敦十九所出“平望青堆燧”、“平望朱爵燧”之簡牘,確定了平望侯官的大致轄境。另外,根據敦二十二甲“侯官謹□亭”之簡、敦二十二乙“入西書二封,其一中部司馬□平望侯官”(即)之簡,進一步確認平望侯官的存在。敦二十二乙中,中部司馬給平望侯官“入西書二封”,則進一步證明平望侯官的治所當在敦二十二乙之西,可能就是敦二十二甲[56]。關於玉門都尉府所轄玉門侯官,敦十五甲出土簡牘較多,且沙畹釋文中第458簡有“玉門侯官”之文,則玉門侯官治所當在此。關於大煎都侯官,根據敦六乙(即凌胡燧)所出簡牘“敦煌玉門都尉子光丞年謂大煎都侯……”的記載,則侯官治所即在此凌胡燧;其所轄五燧中,自東向西依次為凌胡、厭胡、廣武、步昌、廣昌[57]。
另外,王氏西域南北二道分歧當在“樓蘭” [58]、王莽時縣以“亭”為名者多、縣郡同名者皆加“亭”字以別之等觀點,皆有新意。限於篇幅,此處不再引述。
(三)、職官制度 。按照職責與權限,漢代邊郡職官可以分成行政、軍事、屯田、民族事務以及監察等幾大系統[59]。王氏在整理簡牘文獻時,主要集中在邊郡軍事系統(特別是屯戍組織),如將兵長吏(西域長史)、都尉府所轄職官以及侯官、烽燧各級別吏員情況等方面。
“簿書·1”簡曰:“制詔酒泉大守:敦煌郡到戍卒二千人,茭酒泉郡,其假□如品司馬以下,與將卒長吏將屯要害處,屬大守察地形,依阻險,堅壁壘,遠侯望毋”。首先,王氏指出此簡所述內容,與《漢書·趙充國傳》所記趙充國與辛武賢擊先零羌事[60]吻合,時間在西漢神爵元年。《續漢書·百官志》曰:“郡當邊戍者,丞為長史。”因此,所謂將卒長吏,即將兵長史,又名長史,與郡丞職權略同,為郡太守屬下統兵之官[61]。東漢永平八年,班超曾為將兵長史(《後漢書·班超傳》)。《後漢書·班勇傳》有“敦煌太守遣長史索班將千餘人屯伊吾”事,則敦煌郡常置此官。後自郡太守獨立,更名為“西域長史”。延光二年,漢安帝採納尚書陳忠建議,以班勇為此官,將兵西屯柳中,領西域諸國。自此開始,東漢一朝不再置西域都護,而以長史行都護職,至漢靈帝時皆連任不絕。又根據“簿書 ·28”的記載,魏晉期間亦置此官[62]。
關於都尉府長官,王氏提到一種情況,即用都尉府治所之地代稱都尉長官。如“簿書·42”有“敦德步廣尉、曲、平望塞有秩侯長……”,“敦德”即“敦煌”;而所謂“步廣尉” ,根據《漢書地理志》的記載,則是敦煌中部都尉。因敦煌郡中部都尉治所在步廣侯官,因此借用治所之地名稱呼都尉府長官。《漢志》云:“中部都尉治步廣侯官是也。”
關於都尉府之屬侯官,王氏亦有論述。根據“烽燧·6”,他指出:“都尉之下各置侯官,以分統其眾,亦謂之軍侯,亦單謂之侯。”[63]王氏所謂“侯官”主要從都尉府下屬機構的角度入手,因此認為“侯官”簡稱“侯”,可能仍有未妥之處[64];不過,作者將都尉府—侯官—侯燧三級制的職官、職權等方面做了初步總結,仍具有很大參考價值。除此之外,還指出:此簡名之“侯”與“斥候”之 “侯”也有很大不同。前者侯官之“侯”下有侯丞、造史等屬吏;斥候之“侯”僅有侯長、侯史等“斗食”級別的小吏 [65]。
(四)、其他。除歷史地理、文書制度、職官制度等方面外,王氏的研究成就還體現在烽燧制度、語言文字等方面。
關於烽燧制度,王氏的探索非常具有啓發性。他結合出土簡牘材料及傳世文獻,指出:漢簡中“熢(烽)”有“蠭”、“蓬”、“㷭”等異體字、“燧” 有“𨽵”異體字,則燧指其地、烽指其物,二者意義基本相同。仔細分析,二者仍有諸多不同之處:如烽用火,燧用煙;古代設烽必在高處,晚間舉烽上之火,信號(光線)可傳達數十里,反之,白晝之時,燧上之煙不易分辨。由此亦可見,相同區域燧的數量必然遠多於烽的數量,出土的漢簡亦可證明此說[66]。徐蘋芳先生指出:“他(即王國維)很注意把漢簡的內容與敦煌漢代烽燧遺址的情況聯繫起來,力圖恢復漢代烽燧的排列與組織,這是極有見識的。” [67]另外,附錄部分,王氏 依據斯坦因的報告,繪製 “烽燧圖表”,為後人的探索提供了極大便利。
王氏代羅振玉所撰《觀堂集林序》指出:“自是盡棄前學,專治經史……又旁治古文字、聲韻之學……君之學,實由文字、聲韻以考古代之制度、文物,並其立制之所以然。”夫子自道式的闡釋,說明王氏將即語言文字學作為制度考釋的方法或工具,藉此也體現了作者在語言文字學方面的認識與貢獻。
作者對音韻學的認識,“以 時可不冒哉牧、監之部其勉於考績……”(簿書 ·4)中“冒”字之釋是很好的例證。王氏首先認為“冒”即“勖 ”之省字,又根據《說文》“從力冒聲”的記載,認為“勖”從“冒”得聲。隨後以《尚書》為例,指出《盤庚篇》“ 懋建大命,予其懋簡相爾”,《隸釋》所載漢《石經》此文“懋”皆作“勖”;《君奭篇》“迪見冒”,馬本作“勖” 。因為勖、冒、懋、勉均為雙聲字,所以勖、冒可以通假,而後人讀“勖”為“許玉反”當有訛誤[68]。
文字學方面的貢獻,“𢇲”、“戊”字解釋可為代表。“廩給·31”簡有“𢇲”字,王氏根据大谷光瑞新疆所得《唐韻》殘片及《一切經音義》卷二之记载,推斷“𢇲”為“𪎭”之俗字,即“穄”,一種不粘的黍。又,《玉燭寶典》引《蒼頡篇》曰“穈,穄也”,據此可以得出此字形體大致演變順序,即:𪎭→穈→𢇲。另外,作者同意程瑤田、段玉裁的意見,認為《周禮·土訓》鄭玄注“荊揚地宜稻,幽並地宜麻” 之“麻”字,當為“𪎭”之脫訛[69]。“戍役·30”有言曰:“戶與戊不調利”,此“戊”為何物,不得而知。王氏指出,“戊”與“戶”對舉,似為“牡”之通假字。《漢書·五行志》“長安章門門牡自亡”,顏師古注曰:“牡,所以下閉也。”古文獻中,多“關”、“牡”連文,古代閉門時,以橫木施其上謂之關,又用直木自上往下貫串門關,橫木為牝,則直木謂牡。所謂“戶與戊不調利”,即戊(牡)失去閉門的作用[70]。
“馬矢”、“是瞀”等詞語的解釋,則體現了作者在訓詁學方面的良好素養與敏銳眼光。“戍役·24”簡中有“負馬的六石”,有學者將其釋為“夫”,王氏認為應當是“矢”字[71],即馬屎、馬糞,邊塞多儲存用之。順便,王氏還指出《墨子·備城門篇》“凿渠、凿坎,覆以瓦,冬日以马夫寒”中“馬夫”,亦當為“馬矢”之誤,為文獻校勘與考訂提供新成果。“器物·32”中,有“……一石馬夫二石 革甲是瞀”的記載,其中“馬夫”即“馬矢”。關於“是瞀”,王氏認為,“是瞀”或作 “鞮瞀”(《墨子·備水篇》)、“鞮鍪”(《戰國策·韓策》、《漢書·揚雄傳》)、“鞮鞪”(及《漢書·韓延壽傳》),即兜鍪,就是古代兵士所用之“胄”。 根據金文“胄”、“冕”皆從“目” 的特點,兜鍪之“鍪”本字應當以從“目”、作“瞀”為是,“鞪”、“鍪”皆後起之字[72]。
章太炎先生《国故论衡·小学略说》論述音韻學發展時,指出:“大氐前修未密,後出專精。” 即開創之作多有疏漏,而後學研究則向縱深、專精方向發展。王、羅二人僅靠模糊不清的圖片,無從得見實物,無法進行實地考察,寫作時間緊迫,更未趕上後世大量簡牘文獻出土之時代,書中訛誤之處必然不少。因此,《流沙墜簡》出版後不久,王氏既有《流沙墜簡考釋補正》一卷問世, 1918年仍校正書中版刻之訛、增補新識之字[73],而收入《觀堂集林》之文亦多有改寫。
總括來說,《流沙墜簡》主要有隸定之訛、考釋之誤、觀點落伍、自亂體例等方面的局限性。文字隸定方面,如“簿書·7”中“郡土吏”,當從伏見沖敬之見,釋為“部士吏”;同樣,簡中“宜禾郡”亦當為“宜禾部”。因此,後世學者賀昌群、勞榦、陳夢家、伏見充敬、陳直、方詩銘、林梅村、李均明、何雙全、吳礽驤等先生,皆有大量校正[74]。
考釋之誤方面。仍以上述“簿書 ·7”之“郡士吏”為例,既然“郡”應當為“部”,似可以確定部當為侯官下一層管理組織,其長官為侯長,則所謂“部士吏”即侯長之屬吏[75]。還有,王氏將“天田”解釋為未經懇治之天然之田[76],亦有訛誤。另外,“遺文·6”簡中有“褚中公記進”、“近衣進御酒食”的記載,其中“衣”字以及“褚” 所從之“衣”旁做“衣”形,羅氏即據此推斷出“衣”為篆體、此簡為西漢人所寫、西漢時隸法尚未齊備等三結論,略顯武斷。
觀點落伍也是其著作不足之一。如關於玉門關的考證,依照新出土簡牘材料和實地考察,目前主要形成兩說:一說認為玉門關本在敦煌西北、後世東遷;另一說認為玉門關本在敦煌東、後遷至西北,隋唐更東遷至現在瓜州縣境內。前說以斯坦因、向達、夏鼐、閻文儒、陳夢家、馬雍、吳礽驤、李正宇為代表,后說以沙畹、王國維、勞榦、方詩銘、趙永復、李並成為代表[77]。這不僅大大修正了王氏的觀點,更豐富了人們對此問題的認識。而烽燧制度之復原、海頭古城考證以及與此問題有關的李柏文書出土地之考察等等,亦存在以上情況[78],限於篇幅,不再論述。
自亂體例方面的問題,亦有例證。如“ 雜事”中第46、50二簡,應分別歸入“器物類”、“簿書類”。“雜事·87”為書劄之殘簡,應入羅氏所撰“簡牘遺文”內。而“遺文·13”簡為《史記·滑稽列傳》之片段,“遺文·40”為古詩之孑遺(四字韻語),皆當入以書籍文獻考證為主的“小學、術數、方技書”部分,而誤置於此。
三、王氏研究重要貢獻
如上所述,王氏論述雖有諸多不足,但其簡帛文書研究取得了巨大成就,對後世研究產生了深遠影響,仍是毋庸置疑的事實。這些貢獻主要有如下方面:
第一,敏銳認識到以敦煌漢簡、尼雅古城晉簡、李柏文書等為代表的出土文獻,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重视考古學在簡牘研究中的重要參照意義。王氏指出,“斯氏所得,則皆漢晉人之簿書公牘,紀當時事者,較之史書之成於後人手者,尤為可貴”[79];“漢晉各簡記事,於史事地理足以補載籍之闕者甚多,不獨於書法上有關係也”[80];“此項木簡中,有古書、曆日、方書,而其大半皆屯戍簿錄,於史地二學關係極大”[81],“此事(即作者整理漢簡、成《流沙墜簡》之事)關係漢代史事極大,並現存之漢碑數十通,亦不足以比之。東人不知底,乃惜其中少古書,豈知紀史籍所不紀之事,更比古書為可貴乎”。這些出土文獻不僅使後人對漢晉邊郡地區及諸朝代在西北地區的苦心經營,有了更為深刻的認識;藉此,還為瞭解邊郡屯戍活動、烽燧制度、文書管理以及漢晉時期的政治、經濟、軍事、中西交流等,提供最為珍貴的材料。王、羅二人正是敏銳認識到這些材料的價值,才多次書告沙氏,希望對方提供有關資料;在得到沙氏圖版及校讀文本後,很快寫出了此書。
王氏還重視考古學,注意簡牘文獻出土地點所提供的線索 ,盡力復原簡牘保存的原始狀態[82]。王氏注意到,“沙氏書中每簡所記羅馬數字皆紀其出土之地,而其地大都具於斯氏圖中”的具體情況,在考訂海頭、效穀古城遺址,玉門關遺址,敦煌中部、玉門二都尉府治所時,都充分注意到簡牘出土地點所提供的重要信息。同時,根據沙氏出土地之記載、斯坦因所繪之圖,又綜合梳理單個或大宗簡牘提供的線索與信息,經過王氏的深入考證,敦煌郡附近的利漢燧、萬歲顯武燧、萬歲揚威燧、吞胡燧、平望青堆燧、平望朱爵燧,玉門侯官屬下當穀、廣新、顯明諸燧,大煎都侯官下之凌胡、厭胡、廣武、步昌、廣昌諸燧,皆在特定時空框架內得以復原、有了準確位置,《流沙墜簡》所附之表,可為證明。“由是沙漠中之廢墟驟得而呼其名,斷簡上的空名亦得而指其地。較之前此并空文考定者,依據灼然”[83]。另外,王氏曾說過,“蓋簡數太多,盡失編次,欲整齊次第,複還舊觀,良非易事”[84],他非常重視簡牘出土前的原始狀態所提供的線索。在研究過程中,他採用“ 木理”、“書法”、“文義”、“簡式”[85]等多種標準或原則,通過斷簡綴合、簡冊編連等方法,盡力復原文書的原始編次與保存狀態[86]。
第二,開創簡牘著錄、研究的新體式;同時,參照多種標準,對簡牘文書進行合理 、科學的分類。沙氏著作主要按照出土地點編排簡牘文書材料,整部著作由釋文、考證(有的簡牘附法文翻譯)、原簡圖片、索引等構成。王、羅二人則根本改變了這種做法。首先,王、羅二人在初步閱讀與思考后,按照簡帛文獻性質、內容的不同,將之分成“小學、方技、術數書”(書籍文獻)、“屯戍叢殘”(官方文書)、“簡牘遺文”(私人信札)三大部分。其次,利用這種原則,圖版重新編排,考釋集中進行。因此,《流沙墜簡》整體結構則由圖版、考釋、表組成[87],奠定了後來簡帛著錄、考釋著作的基本框架。另外,王氏完成的《屯戍叢殘考釋》,在簡牘分類方面為後人樹立了範例。王氏將出土文書分成簿書、烽燧、戍役、廩給、器物、雜事等六大門類,綜合運用了文字內容、文書體式、簡牘形制等多種標準,體現了作者的深思熟慮與遠見卓識。另外,在各類簡牘文書考釋內容中,不僅以相同簡牘比較分析,還聯繫其他類別簡牘,即使綱目清晰,又可達到左右逢源、論說深入、觀點堅實的目標。後來,勞榦、永田英正、李天虹等先生的論著[88],雖皆有補正,但大致仍未完全脫離王氏的分類方法。
第三,重視、實踐並總結出具有深遠影響的“二重證據法”,是中國學術現代轉型的力作[89]。簡單來說,“二重證據法”即地下材料與書面材料互相比較、印證,是研究古史和古典文献的重要方法之一[90]。從王氏廣闊的學術視野而論,二重證據法實際是對古史研究中歷史學與考古學關係的深刻表述[91]。其實,二重證據法不僅是方法,更是理念和思想。自古代至今,雖有許多學者嘗試或自覺使用過這種方法[92],但王氏最早在《流沙墜簡》、《觀堂集林》等論著中,特別強調了這種方法的重要性。另外,他在研究甲骨、青銅器、封泥、簡帛等出土材料時,將之作為方法論和思想準則,真正以實事求是的態度、謹嚴科學的思維,貫徹到學術研究中去。二重證據法的影響力,李學勤給出了中肯的評價,他指出:“幾十年的學術史證明,我們在古史領域中的進步,就是依靠歷史學同考古學的結合,傳世文獻與考古發現的互證。”[93]
第四,作為奠基之作,開創了“簡帛學 ”研究的新天地。自此,“簡帛學”研究向縱深發展,作為獨立學科登上學術史的舞臺,“與‘甲骨學’、‘敦煌學’ 並為近世之三大顯學”[94]。王氏說過:“古來新學問起,大都由於新發見。”[95]陳寅恪先生指出:“一時代之學術,必有新材料與新問題,取用此材料,以研求問題,則為此時代學術之新潮流。”[96]二十世紀初葉,隨著“殷墟甲骨文字、敦煌塞上及西域各處之漢晉木牘、敦煌千佛洞之六朝及唐人寫本書卷、內閣大庫之元明以來書籍檔冊”[97]等文獻的出土或面世,為學術界提供新材料的同時,也提出了新問題。王氏正是通過出土簡牘的學術實踐,不僅摸索出文字隸定、釋文考證、有效分類、文本整理的科學方法,還在簡牘形制、文書制度、歷史地理、職官制度等方面取得超邁前人的成就——這些都是“簡帛學”學科建立、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
第五、開創了結合出土實物、出土文獻、傳世文獻研究古文書學的新領域。雖然,蔡邕《獨斷》有不少篇幅集中討論了漢代的官文書體式,《文心雕龍》部份章節也談到了官文書的特點,明代人吳納《文章辨體》、徐師曾《文體名辨》等從文體角度討論了一些文書;但整體而言,古代還是缺乏專門討論文書的著作,文書學研究也處於沉寂狀態。正是隨著西北漢晉簡牘的出土、《流沙墜簡》的問世,這種狀況才被打破。王氏在考釋名物、史事、制度的同時,結合傳世文獻的記載,用較大篇幅討論當時的文書制度,是古文書學特別是簡牘文書學的重要成果。在王氏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勞榦、陳夢家、陳直、于豪亮、李均明、謝桂華、汪桂海等先生,結合後來出土的居延漢簡(包括新簡)、鳳凰山漢簡、尹灣漢簡、走馬樓三國吳簡、里耶秦簡等文獻,又取得更大進步[98]。同樣,吸收王氏作品中的精華,以森鹿三、藤枝晃、大庭修、魯惟一、永田英正等先生為代表,從簡牘本身出發,從古文書學而非史學的角度,依照文書格式、出土地點、書法筆跡、簡牘形制、文字內容等標準,以綴合殘簡、編連文書為重要工作,以揭示文書制度、復原“文書行政”為最高目標,開創了“簡牘古文書學” 研究的新天地,具有方法論的指導意義。
高敏先生指出:“評價一部學術著作的質量高低,最基本的一條,就是要看其在材料挖掘、研究方法和論證結果等方面,有無超出前人的同時代同行學人已有論著的地方。”[99]一部高質量的學術著作如此,經典名著更應該在材料挖掘、研究方法、論證結論等多個方面具有超越前人、啟示後人的成就。以《流沙墜簡》等論著為代表,王氏的簡帛學研究植根於清代樸學傳統之中[100],在深入研讀傳世文獻、具有深厚經史功底[101]的前提下,以簡牘帛書、碑磚刻文、鐘鼎銘文等出土文獻為基礎,不僅利用文字、音韻、訓詁學與史實、制度考證緊密結合之法,還借鑒“西洋人研究史學的方法”[102]總結出“二重證據法”,態度謹嚴,思維縝密,文辭簡約,證據充分,結論妥帖[103],在史事考證、史地復原、簡牘形制、文書制度等多個方面取得影響深遠的成果,值得我們永久學習。
[1]文中王國維先生、羅振玉、沙畹先生之名諱,皆用“王、羅”、“王氏”、“羅氏”、“ 沙氏”等代替,非心存不敬,皆為行文方便,特此注明。
[2]簡單來說,所謂“簡帛學”,即關於出土竹、木、帛等質地書寫文獻研究的學科,包括簡帛本身的整理研究(基礎研究),以簡帛內容為基礎的歷史、制度研究(應用研究)等方面。何茲全、謝桂華、高敏等先生多有論述。參何茲全:《簡牘學與歷史學》,《簡帛研究》第一輯,法律出版社1993年。高敏:《略談簡牘研究與簡牘學的聯繫和區別——兼與謝桂華先生商榷》,載《秦漢魏晉南北朝史論考》,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另外,魏德勝還專門論述過從時間(二十世紀出土、戰國秦漢魏晉時代之文獻)、材質(竹木縑帛)、書寫特徵(書寫而非鑄刻)等方面,論述了簡帛學的研究對象。見《簡帛學的研究對象》,《中國文化研究》,2007年第3期。
[3]王氏《流沙墜簡·跋》曰:“余為《屯戍叢殘考釋》,屬稿於癸丑歲杪。”陳鴻祥曰:“ 自本月(十二月)起,著手整理《流沙墜簡》。”見《王國維年譜》,齊魯書社1991年,第155頁。袁英光曰:“是年秋,與羅振玉著手編訂《流沙墜簡》。”將編纂年月系於本年秋,不知何據。見袁英光、劉寅生:《王國維年譜長編(1877-1927)》,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02頁。
[4]《流沙墜簡·表·跋》中,王氏云:“《考釋》序跋中,或因鉤稽之疏,亦出書寫之誤,與此表有不合者,一以此表為正,不復贅舉云。甲寅四月七日,海寧王國維記。”既云“一以此表為正”,則此書最後寫定并付石印的時間當在四月,即四月七日(公曆5月1日)。罗振玉致王國維信有“《流沙墜簡》樣本已來,奉覽,竟與法人原書無二(幾過之)。”王慶祥等將此信系於1914年5月前後。見《羅振玉王國維往來書信》,東方出版社2000年,第17頁。袁英光等《年譜長編》先曰:“至4月寫畢。羅振玉即據王國維手寫本付石印……”(104頁)後曰:“5月份并將全書寫完,羅振玉即據王國維手寫本付石印。”(109頁)此書寫定并付石印之時間前後不一,當有歧誤。又,袁書曰:“《流沙墜簡補遺》在 5月1日(四月七日)已撰寫完畢。”此處似有誤,《流沙墜簡補遺考釋》前有王氏簡單跋語,其尾有“甲寅三月清明節之後二日”之記,則《補遺考釋》完成時間當爲公曆4月7日,而非5月1日。
[5]據方先生女公子小芬先生言:2000年,先生辭世前,點校本已基本完成。但因病重,點校底本標號較多,筆跡較難辨認;先生故後,鄔國義先生曾協助校對。華東師範大學編纂《王國維全集》時,取走底稿,李解民先生又作復校。
[6]見袁英光、劉寅生:《王國維年譜長編(1877- 1927)》,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07頁。袁氏書中曰:“撰《敦煌所出漢簡跋》十四則,此跋為《流沙墜簡》的《屯戍叢殘考釋》改定輯出者……”案,袁說有疏漏之處,《觀堂集林·史林九》第十七篇文章《羅布淖爾東北古城所出晉簡跋》為 “簿書類·28”簡之考釋,亦由《屯戍叢殘考釋》輯出。
[7]即《流沙墜簡》“烽燧圖表”之跋,見《流沙墜簡》,第292- 294頁。案,此處“292頁”,為中華書局1993年影印版本之頁碼,下同。
[8]皆有詳細統計,擬另撰文論述。
[9]簡修煒、章義和:《王國維漢簡研究述論》,《華東師範大學學報》,1986年第4期。
[10]羅琨:《羅振玉、王國維與<流沙墜簡>》,《簡帛研究》,第三輯,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
[11]沈頌金:《王國維的漢晉木簡研究》,載《二十世紀簡帛學研究》,學苑出版社 2003年,第77-103頁。
[12]見沈頌金:《二十世紀簡帛學研究》,學苑出版社2003年,第100頁。
[13]徐蘋芳:《漢簡的發現與研究》,《傳統文化與現代化》,1993年第6期,第57頁。張榮芳:《王國維先生的秦漢史研究》、《王國維與陳寅恪》,皆載《秦漢史論集(外三篇)》,中山大學出版社1995年。史念海、曹爾琴:《王靜安對歷史地理學的貢獻》,《王國維學術研究論集》,第1輯,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83年,第118-131頁;《論王靜安先生研治歷史地理學的方法》,《王國維學術研究論集》,第 2輯,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87年,第215-236頁。鄭有國《中國簡牘學綜論》(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89年)設立了專章(第六章),集中敘述了與《流沙墜簡》有關的資料出土與研究情況。見該書88-118頁。
[14]該書有《斯坦因在東土耳其斯坦所獲漢文文獻》、《……所獲漢文文書》、《……所得中國文書》等多種譯名,此從張春樹先生之譯名。見《八十年來漢簡的發現、整理與研究》,《簡帛研究》,第 3輯,廣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
[15]另外,日本學者大庭脩出版有《大英圖書館藏敦煌漢簡》(同朋社1990年)一書,對大英圖書館所藏敦煌簡重新加以調查、攝錄、註釋。
[16]羅繼祖:《庭聞憶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年,58頁。
[17]統計正編考釋及《流沙墜簡補遺考釋》得出此數。羅琨指出:“(《流沙墜簡》)收錄了沙畹《斯坦因動土耳其斯坦沙漠發現的漢文文書》公佈的533簡及斯坦因《古于闐廢址考》公佈的44簡,在正、補兩編中作了分類考釋。” 共計577件,與我們的統計不同。不過,《流沙墜簡》一書中,有的僅有考釋而無圖版。以“小學術數方技書”為例,考釋有65件,而圖版所存簡牘紙質文獻僅有61件(一簡之正、背二圖版,算做一件;部分簡牘尺寸過大,因書籍紙型有限,一簡被分為兩圖(或四圖)的情況,亦算作一件。如第78頁“急就篇第一”之木觚一件,其對應圖版包括 13頁左一、14頁左二、三、四等四圖)。又,沙氏書中王、羅二人所未選錄之簡牘,後由學者張鳳翻印出版,見《漢晉西陲木簡彙編·初編》(上海有政書局,1931年)。
[18]《流沙墜簡》原文無標題,此據《觀堂集林·史林九》所錄《流沙墜簡序》中小注。見《觀堂集林》,中華書局1959年,第821頁。
[19]羅振玉《簡牘遺文考釋》小序中指出:“此編所錄,合簡、紙計之,都八十有八,而完整者不過二三,其可考見事實者亦少。”見《流沙墜簡》,第215頁。不過,我們統計僅有86件。
[20]見羅振玉《簡牘遺文考釋》小序,見《流沙墜簡》,第215頁。
[21]即《簡牘遺文考釋》第二十一簡,下同。
[22]即《屯戍叢殘考釋·簿書類》第三十二簡。下同。
[23]因檢書表面封泥之上,已鈐發信人的官職、姓名。
[24]關於“檢”的論述,見《屯戍叢殘考釋》,第111- 112、187頁。
[25]《屯戍叢殘考釋》,第117頁。
[26]李均明、劉軍:《簡牘文書學》,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418頁。
[27] 即《流沙墜簡補遺》第十二簡,下同。
[28]《流沙墜簡補遺》,第262頁。
[29]案,關於“吏家屬符”,李先生指出:“上引二例皆自稱為‘符’,詳記吏家屬情況,當爲吏家屬出入符。”(420頁)則此“吏家屬(出入)符”與前“出入符”當為一類。
[30]王國維先生稱之為“行旅券”,見《流沙墜簡補遺》,第263頁。林劍鳴先生則稱之為“通行證、護照或身分證這類東西。”見《簡牘概述》,陝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28頁。
[31]即“補遺·18”所謂“啓信”,《宋書·謝莊傳》又謂之“棨信”,皆為一物。
[32]案,李均明先生《簡牘文書學》根據文書內容,將“傳”分成公務用傳、私事用傳二類,論說內容與王氏相似。但將王氏之說歸為羅振玉,且引文有脫訛之處。見該書274頁。又案,關於傳、符、過所、棨之異同,林劍鳴、薛英群等先生有很好的論述,分見《簡牘概述》,第128-135頁;《居延漢簡通論》,甘肅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464-484頁。
[33]《屯戍叢殘考釋》,第101-102頁。
[34]《屯戍叢殘考釋》,第119頁。
[35]詹锳:《文心雕龍義證·檄移》(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引述多種文獻,以解“露布”之義。見該書767- 768頁。
[36]或作“露布者,播諸視聽也。”此據《太平御覽》所引。另,需要說明的是:《後漢書· 鮑昱傳》“詔昱詣尚書,使封胡降檄”,注云:“檄,蓋露板不封,若今之露布也。”即露布與“檄”性質接近,非一種文書。
[37]王氏稱之為“檄”。其實仍屬露布類文書。
[38]此處所謂文書的“稿本”,包括草稿、定稿兩種形式的文本。所謂草稿,即未定的稿本;定稿則是已刊定的、繕寫完畢後可以流通之文書。參見汪桂海《漢代官文書制度》,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21頁。
[39]《屯戍叢殘考釋》,第103頁。
[40]分見《屯戍叢殘考釋》第103頁,《流沙墜簡補遺考釋》第268頁。關於“補遺”第25、26等簡的情況,王氏還指出過錄“副本”的原因,很有啓發價值。
[41]《屯戍叢殘考釋》,第106-107頁。
[42]《流沙墜簡補遺》,第256頁。
[43]《屯戍叢殘考釋》,第115頁。
[44]又,汪桂海指出認為,漢詔書行下的方式,大致可分成如下三種:自宮中直接下給丞相府;先下給御史大夫,經御史大夫下給丞相,由丞相下達京城百官、地方官吏;先下其他官署,最後仍要經丞相府給百官執行。參《漢代官文書研究》,第153頁。此簡曰“制詔酒泉太守……”,較難確定屬於何種“下行方式”。
[45]此據汪桂海說。見《漢代官文書制度》,第153頁。
[46]見王國維致繆荃孫(1914年7月17日),見《王國維全集·書信》,中華書局 1984年,第40頁。
[47]注意此處“修”、“築”二字之別。
[48]《屯戍叢殘》,第125-126頁。
[49]《屯戍叢殘》,第113頁。
[50]見《觀堂集林·流沙流沙墜簡序》。
[51]見《流沙墜簡序》,第6-9頁。
[52]不過,《魏書·張駿傳》則稱之為“西域都護”。王國維先生指出:張駿時,西域有長史、無都護,“都護”必“長史”之誤,或以其職掌相同而互稱之。案,後來,王氏給出斯坦因所撰《古于闐志》所載木簡的新證據,證明張駿三營中必有一營為西域長史營。見王氏《流沙墜簡·跋》,第250頁。
[53]“敦二十八”字樣為沙畹書中記錄出土地點的符號,下同,見《觀堂集林·流沙墜簡後序》。“敦二十八”即西漢敦煌郡宜禾都尉府步廣侯官之地,東漢則為敦煌都尉府萬歲揚威燧之地。
[54]《觀堂集林·流沙流沙墜簡後序》指出:“步廣”字樣的兩簡出土於敦二十八,有“萬歲侯”字樣的一簡出土於敦二十七,且二地相距甚近。由此確認萬歲為步廣侯官之異名。
[55]《流沙墜簡·屯戍叢殘考釋·烽燧類·六》簡單敘述了諸侯官的次第,文中指出:自東往西,分別是魚澤侯、步廣、平望、玉門、大煎都諸侯官。見第129頁。案,《流沙墜簡》此文有 “萬歲侯殆即步廣之異名”、“魚澤侯最東、其西則中部都尉之萬歲侯官,若步廣侯官,次則平望侯官……”的敘述,但《觀堂集林》所收《後序》又有“前考言敦煌中部都尉下二侯官,東為萬歲,西為步廣 ”,此“前考言”不知是何意,存疑。
[56]《觀堂集林·流沙流沙墜簡後序》。
[57]《流沙墜簡》“烽燧類·29”的考釋,自東向西則是廣武、步昌、凌胡、厭胡、廣昌。見136頁。由此亦見王氏觀點的變化。“戍役類·25”考釋同此,見151頁。
[58]《屯戍叢殘考釋》,第156頁。
[59]參考藤枝晃:《漢簡職官表》,載《簡牘研究譯叢》,第1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年,第129-170頁;;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制史稿》,齊魯書社1984年;高榮:《漢代河西的行政區劃、職官建置及其特點》,《西北史地》,1997年第1期。
[60]“神爵元年,先零羌反,漢宣帝派趙充國擊之
[61]《墜簡·屯戍叢殘考釋》,第102頁。另外,需要補充的是“將兵長史”前期為統兵之官,而後期廢棄西域都護時,西域長史代行都護之職,除將兵之外,尚治理民事。西域長史府為軍政合一的機構。參李曉傑:《東漢政區地理》,山東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58-162頁。
[62]《屯戍叢殘考釋》,第113頁;《流沙墜簡·跋》,第250頁。
[63]《屯戍叢殘考釋》,第128頁。
[64]陳直先生亦認為“侯官”或簡稱為“侯”。我們同意米田賢次郎、藤枝晃的認識,即“侯 ”非侯官機構的簡稱,而是侯官機構長官之簡稱,與郡之長官簡稱太守、縣之長官簡稱“令”或“長”同。
[65]見《墜簡·屯戍叢殘考釋》,第127-128頁。當然“斗食”級別的侯長,也有例外,王氏書中曾提到“有秩侯長”之名。在漢代,百石以下皆謂之斗食,至百石則稱為“有秩”。“有秩侯長”即秩百石的侯長。
[66]《屯戍叢殘考釋》,第129-131頁。
[67]徐蘋芳:《漢簡的發現與研究》,《傳統文化與現代化》,1993年第6期,第57頁。
[68]《屯戍叢殘考釋》,第105頁。
[69]《屯戍叢殘考釋》,第153-154頁。
[70]《屯戍叢殘考釋》,第152頁。
[71]《屯戍叢殘考釋》,第151頁。
[72]《屯戍叢殘考釋》,第181頁。
[73]見致羅振玉信函(1918年6月21日),見吳澤主編:《王國維全集·書信》,第260頁。
[74]賀昌群:《流沙墜簡校補》,《北平圖書館館刊》,8卷5號,1934年;《流沙墜簡補正》,《圖書季刊》,2卷1號,1935年。勞榦:《敦煌漢簡校文》,《居延漢簡考釋·釋文之部》,商務印書館1949年。陳夢家:《漢簡綴述》,中華書局。伏見充敬:《漢晉木簡殘紙集》一、二(書跡名品叢刊),二玄社1966年。陳直:《敦煌漢簡釋文平議》,《摹廬叢著七種》,齊魯書社1981年,第275-331頁。方詩銘:《敦煌漢簡校文補正》,《秦漢史論叢》,第1輯,陝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22-337頁。林梅村、李均明:《疏勒河流域出土漢簡》,文物出版社1984年;《樓蘭尼雅出土文書》,文物出版社1985年。何雙全:《敦煌漢簡釋文補正》,《漢簡研究文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吳礽驤、李永良等:《敦煌漢簡釋文》,甘肅人民出版社1991年。
[75]陳夢家:《漢簡所見居延邊塞與防禦組織》,《考古學報》,1964年第1期。不過,藤枝晃認為“侯長的級別低於侯官的士吏”,即“士吏”當為侯官的屬吏,士吏級別比侯長高。亦備一說。見《漢簡職官表》,第153頁、168頁注29、169頁注37等。
[76]《屯戍叢殘考釋》,第145頁。
[77]參考李岩雲、傅立成:《漢代玉門關址考》,《敦煌研究》2006年第4期。
[78]前者可參勞榦:《釋漢簡中的“烽”》,《古代中國的歷史與文化》,中華書局 2006年,第207-216頁;賀昌群:《烽燧考》,載《賀昌群文集》,第一卷,商務印書館2003年;李並成:《漢敦煌郡的鄉里南境塞牆和烽燧系統考》,《敦煌研究》1993年第2期。後者有出土地“LA”、“LK”的爭論,可參森鹿三:《李柏文書的出土地》,《龍穀史壇》,第45期,1959年;西川寧:《李柏書稿年代考》,《東京教育大學教育學部紀要》,8期,1967年;藤枝晃:《樓蘭文書劄記》,《東方學報·創立四十週年記念論集》,41冊,1970年3月;侯燦:《李柏文書出土於“LK”說》,《新疆社會科學》1984年第4期;片山章雄:《李柏文書的出土地》,《中國古代的法與社會》,汲古書院1988年(又,侯燦曾發表關於片山文章的跋文,載《西域研究》,1999年第3期);余太山:《關於“李柏文書”》,《西域研究》1995年第1期。
[79]王國維:《東山雜記·簡牘出土之事》,載《王國維學術隨筆》,趙利棟輯校,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第46頁。
[80]見《王國維全集·書信》,中華書局1984年,第306頁。
[81]王國維:《最近二三十年中中國心發見之學問》。
[82]此法得到陳夢家先生發揚廣大,可參考其著作《漢簡綴述》。
[83]見《流沙墜簡後序》。
[84]王國維:《東山雜記·斯坦因所得長城故址漢簡》,載《王國維學術隨筆》,趙利棟輯校,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第42頁。
[85]分見《流沙墜簡》第101、257、105頁。所謂“木理”即木牘之紋理特徵。
[86]出土簡牘特別是簡牘文書的綴合與編連,是簡牘整理研究中非常重要的工作。謝桂華先生將斷簡綴合分成五個階段,簡冊編連分成三個步驟,非常具有操作性和啓發意義。詳見《二十世紀簡帛的發現與研究》,《歷史研究》2003年第6期。
[87]《流沙墜簡》中補遺、附錄等部份,也按照此原則撰寫。
[88]見勞榦《居延漢簡·考釋之部》、永田英正《居延漢簡研究》、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等著作。
[89]“二重證據法”在中國古史研究中的重要價值和意義,沃興華、胡厚宣、吳懷祺、黃永年、李學勤、陳其泰、沃興華等先生多有論述,見沃興華:《論王靜安先生的二重證據法》,《歷史教學問題》1986年 2期。胡厚宣:《王國維的“二重證據法”》,《歷史教學問題》,1988年第3期。吳懷祺:《王國維的二重證據法和古史新證論》(《河北學刊》,1987年第5期)、《中國近代考據學和王國維的“古史新證”》(《北京師範大學學報》, 1989年第1期)。黃永年:《論王靜安先生“二重證據法”的歷史地位》,《王國維學術研究論集》,第三輯,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90年。李學勤:《“二重證據法”與古史研究》,《清華大學學報》,2007年第5期。陳其泰:《王國維“二重證據法”的形成及其意義》,《北京行政學院學報》 2005奶奶地4、5期。另外,馮勝君先生《二十世紀古文獻新證研究》(作者博士論文修改而成此書,齊魯書社2006年),亦有大量論述。
[90]參曹峰、裘錫圭:《“古史辨”派、“二重證據法”及其相關問題——裘錫圭先生訪談錄》,《文史哲》2007年第4期;裘錫圭:《中國古典學重建中應該注意的問題》,載《中國出土古文獻十講》,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3頁。
[91]參李學勤:《“二重證據法”與古史研究》,《清華大學學報》,2007年第5期。
[92]清代學者王鳴盛曾使用過此方法。他指出:“獨處一室,覃思史事,既校始讀,亦隨讀隨校……又搜羅偏霸雜史、稗官野乘、山經地志、譜牒簿錄,以及諸子百家、小說筆記、詩文別集、釋老異教,旁及於鐘鼎尊彝之款識、山林冢墓、祠廟伽藍、碑碣斷缺之文,儘取以供佐證。”見王鳴盛:《十七史商榷序》(黃曙輝點校),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年。
[93]李學勤:《“二重證據法”與古史研究》,《清華大學學報》,2007年第5期。
[94]張春樹:《八十年來漢簡的發現、整理與研究》,《簡帛研究》,第3輯。案,張先生原文曰:“漢簡與漢簡研究便逐漸成為一般人所謂的‘顯學’,而與‘甲骨學’、‘敦煌學’並為近世之三大顯學。”我們將“漢簡與漢簡研究”拓展為整個“簡帛學”學科,相信張先生當同意此說。
[95]王國維:《最近二三十年中中國心發見之學問》。
[96]陳寅恪:《陳垣燉煌劫餘錄序》,《金明館叢稿二編》,三聯書店2001年,第266頁。
[97]王國維:《最近二三十年中中國新發現之學問》。
[98]關於此方面,容後另撰文論述。
[99]高敏:《評[日]堀毅著<秦漢法制史論考 >》,《鄭州大學學報》,1991年第6期。
[100]《<觀堂集林>序》中指出:“最近歙縣程易疇(瑤田)先生及吳縣吳愙齋中丞……其規模大於程君,精博過於吳君”。又,此《序》為羅振玉具名、王國維代撰之作。見王國維致蔣汝藻信函(1923年6月)。
[101]1942年,陳寅恪在為楊樹達《積微居金文說》(原書名為《積微居小學金石論叢續稿》)所作《序》中指出:“自昔长于金石之学者,必为深研经史之人;非通经无以释金文,非治史无以证石刻。群经诸史乃古史资料多数之所汇集,金文、石刻则其少数脱离之片段,未有不了解多数汇集之资料,而能考释少数脱离之片段不误者。”與此類似,王國維先生研究簡牘帛書材料,亦必是經史、小學兼通,才可達到左右逢源、融會貫通、不蔓不枝、恰如其量的境界。
[102]顧頡剛先生說:“靜安先生在廿餘年前治哲學,文學,心理學、法學等,他的研究學問的方法已經上了世界學術界的公路……對於商代甲骨、周秦銅器、漢晉簡牘、唐人寫本、古代生活、種族歷史,社會制度 ……用的方法便是西洋人研究史學的方法。”見《悼王靜安先生》,《中國文化》,第11期,1995年。
[103]楊樹達先生指出:“靜安長處,在能於平板無味、事實羅列中得其條理,故說來躁釋矜平,毫不着力。前儒高郵王氏有此氣象,他人無有也。”見《積微居回憶錄》,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73頁。徐中舒先生指出:“必本於新材料與舊材料完備齊集之後,然後加以大膽的假設、深邃的觀察、精密的分析、卓越的綜合,務使所得的結論,與新材料、舊材料恰得一個根本的調合。”見《靜安先生與古文字學》,《文學週報》,第5卷1、2期合訂,上海開明書店,1927年。
本文刊於《南方文物》2010年第3期。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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