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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軍鵬:翼城大河口墓地M2002所出鳥形盉銘文解釋
在 2011/5/4 14:16:20 发布

翼城大河口墓地M2002所出鳥形盉銘文解釋

(首發)

 

白軍鵬

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

 

《中國文物報》201011日第7版發表了關於翼城大河口墓地的介紹,其中公佈了一件鳥形器,發掘者稱為“鳥尊形盉”。但當時並沒有公佈清晰的照片。近日,《中華遺產》2011年第3期發表了這件盉的銘文照片[1],盉蓋上有銘文五十二字(包括合文一字),此銘文與常見西周銅器銘文不盡相同,而且銘文中一些字的字形亦很重要,很多是第一次見到的,其中有很多可討論處,爰作小文,以就教于方家。

我們先按我們的理解寫出釋文:(銘文照片見附圖)

*誓曰:余某弗公命,余自

無,則鞭身茀傳。肇報氒誓,曰:

余既曰,余公命,襄余亦改朕辭,

肇棄。對公命,用乍寶盤盉,孫子子

其萬年用!

 

*誓曰:余某(無)弗公命】

首字構形極為詭譎,作,為之前所未見,似乎筆劃有漏鑄,如果此銘是單獨成篇的,則這個字應該就是器主,即宣誓者。“某”又見禽簋(4041,凡文中提到銅器銘文見於《殷周金文集成》者均標出其編號,下同,),作,無論從字形看還是後面的釋讀看,釋“某” 都無可懷疑。“某”本從“曰”,但是到了西周晚期,上面所從已經有所訛變,如西周晚期的諫簋(4285)作形。春秋晚期的侯馬盟書作。與此盉同墓所出,有一件通體瓦紋的銅簋,這種通體裝飾瓦紋的器物在西周中期很流行,如懿王時期的師虎簋,中期的邢南伯簋、賢簋等。因此,此盉的時代應該不晚於西周中期,而這也正可以與前面我們所討論的“某”字的演變情況相印證,這些都可作為此墓斷代的依據。《說文》:“某,酸果也,從木從甘。”看來許慎所據乃是已經訛變的字形,其所謂的“酸果”之訓恐怕不一定靠得住,此盉“某”字不從“木 ”似乎可以為證(或者也可以看做木字之變形)。郭沫若在《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中將諫簋的“某”讀為“靡”[2],彼銘作“汝某不有昬”。按,某與靡雖然上古同為明母字,但是韻部遠隔,無由通假,我們認為此“某”可以讀為“無”,《小雅·小旻》:“民雖靡膴,《韓詩》作”靡腜,是其可相通假之證。二字聲母亦同為明母,某屬之部,無屬魚部,雖然不同,但是我們都知道“母”與“毋”的關係十分密切,二字常可通用,而母屬之部,毋屬魚部,說明這兩部是比較近的。此銘作“余某弗爯公命”,西周時期這種雙重否定的用例很多,如《大雅·抑》“慎爾出話。敬爾威儀。無不柔嘉。”《商頌·玄鳥》“商之先后。受命不殆。在武丁孫子。武丁孫子。武王靡不勝。龍旂十乘。大饎是承。”班簋有“文王孫亡弗懷型。”則與此同文。

“弗”下一字從“爯”從“攴”,當即 “爯”之繁構,古文字中與此類似之例甚多,如“無睪”之“睪”即我們熟悉之“無斁”。“爯”有揚、舉之意,金文中常見“爯旗”一語,如衛盉(9456)“惟三年二月既生霸,壬寅,王爯旗于豐。”即此意,“爯公命”蓋“舉公命”之意,就是 “承公命”。

【余自無,則鞭身,茀傳】

“無”字構形較奇特,作,於人臂處加四短豎,然與以前所見之“無”字比較,知其確為“ 無”字無疑。“無”在此疑當讀為“荒”,荒、蕪二字關係密切。《孟子·告子》:“入其疆,土地荒蕪,遺老失賢,掊克在位”,荒蕪二字連用。“無”上古屬魚部,聲母為明母,“荒”為明母陽部字,魚、陽二部有嚴格的對轉關係,雖然聲母不同,但是“荒”與“亡”是可通的,如《書·微子》“天毒降災荒殷邦。”《史記·宋微子世家》引作“亡 ”,而“無”、“亡”二字相通是十分常見的,因此“無”可讀為“荒”。《唐風·蟋蟀》“好樂無荒,良士瞿瞿。 箋訓“荒”為“廢亂”。《書·盤庚》“非予自荒茲德”。傳訓“廢”。此處即指廢棄其所誓。

“鞭”字九年衛鼎(2831)作,與《說文》“鞭”字古文合。匜(10285)作,從“人”從古文“鞭。” 此字作,與前兩例似乎均微有區別,我們覺得“攴”上所從之“人”形可以理解為匜中“人”形與“宀”形之捏合,或者說是“人”形與“宀”形有借筆的情況。古文字中類似的例子不少,可以參看吳振武先生的《古文字中的借筆字》(《古文字研究》第二十輯, 308頁)。在以前所見的“鞭”字中,共有兩種用法,一種是用為名詞,即九年衛鼎例,是作為賞賜物的。其餘的皆用為動詞“鞭打”,除匜外尚有曶鼎(2838),其銘文曰“余無由具寇正,不出,鞭余。”而也是從“人”旁作,這些似乎可以說明,作為名詞的“鞭”與作為動詞的“鞭”是兩個不同的字,過去認為是同一個字是有討論的餘地的。散氏盤(10176)過去曾被認為是“爰”的字,張桂光先生考證為“鞭[3],此字於散氏盤中兩見,分別作,上面正是從人形。這也可證我們前面所述不誤。

“茀”本從竹,古文字中從竹之字與從草之字常可相同,例可不舉。傳世文獻中有“茀”字,是車上的遮蓋物,如《衛風·碩人》“翟茀以朝。”《齊風·載驅》“簟茀朱鞹”皆用此意,然而用為此意的“茀”於古文字中皆作“弼”,如毛公鼎(2724)、番生簋(4326)等。吳振武先生在《戒鼎補釋》一文中釋鼎銘中從“弜”從“攴”的字為“弼”,指出即《詩經》中常見之“茀”,確不可移[4]。而這也更說明了典籍中的“茀”於古文字中作“ 弼”。我們覺得此字即《大雅·生民》“茀厥豐草,種之黃茂。”中的“茀”。“茀”毛訓“治”,馬瑞辰指出《方言》“茀,拔也。”《廣雅·釋詁》“茀,除也。”又“茀,拔也”,“茀,去也。”則“茀”有“去除”之意。“傳” 即“傳車”,《漢書·高帝紀》“乘傳詣洛陽”顏師古注“傳者,若今之驛,古者以車,謂之傳車,其後又單置馬,謂之驛騎”。我們認為這種“傳車”大概是“公”賜給器主之物。

散氏盤謂“余有散氏心賊,則鞭千伐千,傳棄之。”《商周青銅器名文選》認為“傳”應訓為“執”,認為是“執而放逐之。[5]”我們認為“傳棄之”應該就是“棄之傳”,這樣理解與本銘“茀傳”同意。(“茀傳”應該是人名,詳後記)

 

【肇報氒誓,曰:余既曰,余公命,襄余亦改朕辭,肇棄。對公命,用乍寶盤盉,孫子子其萬年用】

首字作,與沬司徒簋(4059)中的顯系一字,此字陳劍先生釋為“造”,用為語氣詞,可讀為“肇” 。“報”字作,左面所從大形人的臂部上揚,與通常所見略異。有趣的是,這與前面的“某”字正好相反,“某”不作通常的從“木”形而從類似“大”形,此處則不作通常的從“大”形而從類似“ 木”形,這似乎可以證明“某”和“報”之釋是沒有問題的。在匜中有一個誓一詞,舊釋第一字為“卪”,此字亦見豳公盨,作,裘錫圭先生曾經作《釋厄》一文,將卜辭中此字釋為“厄”,讀為“果”[6],後來裘先生認為此字可以讀為“孚”[7]。按,“孚”字上古屬滂母幽部字,“報”字為幫母幽部字,二字古音極近。《衛風·木瓜》“投我以木瓜,報之以瓊琚。匪報也,用以為好也。” 《上博·詩論》“因《木瓜》之保”。“保”字顯然應該讀為“報”。孚與包古可通,如《說文》“飽,古文作。”即其例。而“保”、“抱”二字又是經常互作的,因此,“報”可讀為“孚”,而這也正與匜相對應。

“襄”可讀為“曩”,《爾雅·釋言》:“曩,嚮也。”《左傳·襄公二十四年》“曩者志入而已,今則怯也。”即其例。“改”即“改變”之“改”,此字又見於《上博·詩論》,而意與此近似。散氏盤言“有爽,實余有散氏心賊,則鞭千罰千”,“余有爽變,鞭千罰千, ” “爽”有差忒之意,與“改”意近似。《方言》卷二“撊、梗、爽也。晉魏之間曰撊,韓趙之間曰梗,齊晉曰爽。”說明爽、更音義是比較近的,而更與改有意義上的聯繫,因此改與爽意義上是可以聯繫起來的。匜則曰“汝上先誓”王輝先生解釋說“你以前改變了你原來的誓言[8]。”這與“襄亦改辭”可謂密合無間。“辭”字金文中習見,亦見於匜。彼銘作“汝亦既從辭從誓”、“牧牛辭誓成”,此銘文中亦有 “辭”有“誓”,過去有人認為匜中的“辭”指“訴訟”,“誓”指“誓言”,(《商周古文字讀本》、《商周青銅器銘文選》)現在就本銘看來是不對的,因為這篇銘文中並沒有涉及到訴訟之事,所以“辭”與“誓 ”顯然是意思近似的兩個詞。李學勤先生在《岐山董家村訓匜考釋》一文中謂“這裏所說的從辭從誓,意即遵守誓言,下文辭誓,意即誓言。”[9]是正確的。因此本銘言“改辭”應該就是“改誓” 之意。

“棄”字作,以往所見金文中尚未有如此規整者。“肇棄”所棄者應為其背誓這種行為,其具體詞語于銘文中省去了。這種省略用法也見於古文獻,《論語·為政》“孟懿子問孝。子曰,無違。” 《論衡·問孔篇》在談到此處時謂“無違者,禮也。”即無違後省略了“禮”字。邢侯簋(4241)“追孝對,不敢墮。”兮仲鐘(065)“用追孝於皇考己伯”,顯然,邢侯簋之“追孝”後面省略了其祖考一類的先輩。後面的“對”則應該是省略了“揚王(公)休”一類的習語。古人言簡,常有省略說話中雙方都知曉的內容的情況。

“對”作,構形與以往所見亦略有不同,最常見的“對”作(頌壺,9731)、(虢叔鐘,238)、(克鐘,207)。從一手,然而古文字中從一手與從二手常無別,且如王臣簋(4268)等亦有從二手作者:,此字下部所從為“田”,通常所見為從“土”作者(如前舉頌壺與虢叔鐘),古文字中從“田”從“土”形亦可通用,例可參《中國古文字學通論》155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對”與金文中習見之“對揚 ”義近,“對命”一詞見於周初太保簋(4140),其銘曰“用茲彝對命。”此對命當與太保簋同義。

從整句看來,器主大概先前曾經有過對 “公”的宣誓,但是後來他違背了這誓言,因此此處他又重新宣誓,宣稱不再違背其誓(肇棄)。

下面試就我們的理解將這篇銘文作白話翻譯:

宣誓說:“我不能不尊承公的命令。如果我自己廢棄了這個誓言,則鞭打我身,茀傳再確認其誓說:“我已經說過要尊承公命。然而從前我曾經廢棄過這一誓言,現在我要拋棄這種違誓的行為。對揚公命。”(在這一宣誓儀式結束後)茀傳作了這一套盤、盉,希望其子孫能永遠保有使用。

銅器銘文中作“盤盉”者尚有王盉(9438)“王作豐妊單寶盤盉”等。上古盤盉往往成套使用。據《中國文物報》報導M2002所獲的青銅禮器有盤一件、鳥尊形盉一件,而據《大河口西周墓地:小國的“霸”氣》言“ 在2002號墓中,恰好有銅盤與這件鳥形盉相配。”由本銘首字,並結合匜情況看,我們猜測盤上或者盉的底部似乎也有銘文,並且可以與此連讀,大概被鏽跡所掩而未被發現。若果真如此,那麼就此篇來看,“茀傳”也許可以解釋為宣誓之人,而器主則極有可能另有其人了。當然,這些只是猜測,真正的情況還要等更為詳細的材料發表後才能分曉。為了穩妥起見,我們暫命名此盉為“鳥形盉”。

在結束本文之前我們想順帶談一下古代的誓與罰。在討論銘文時我們已經提到匜與散氏盤,此二器均有“鞭千”之說,而恰巧的是,又都和“誓 ”有關,散氏盤謂“···誓,曰余既付散氏田器,有爽,實余有散氏心賊,則鞭千伐千,”而匜則謂“我義(宜)鞭汝千”,而其前面提到了“汝上先誓”。則由這兩篇銘文觀之,若被“鞭千”均是由違背誓言所致,這與本銘正相吻合。

李學勤先生在前舉文中已經引到《周禮 ·條狼氏》文,原文作“凡誓,執鞭以趨於前,且命之,誓僕右曰殺,誓馭曰車轅,誓大夫曰敢不關,鞭五百,誓師曰三百,誓邦之大史曰殺,誓小史曰墨”。《周禮》本文現在看來完全理解尚有困難。當時學者注意到的與之相當的出土文獻似乎只有匜,而據我們所論述,則又增散氏盤與此盉。如果《周禮》所述大體不誤的話,那麼散氏盤中的“夨”和匜中的“伯揚父”應該就是行《周禮》中的“條狼氏”之職。我們認為“鞭”似乎是對違誓的一種固定的懲罰,而鞭數由匜和散氏盤觀之,應是千,此盉銘未言鞭數,大概是省略了,而之所以省略,我們猜想就是因為“鞭千”是固定的程式。當然,在特定的情況下,是允許受刑人以金代鞭的,而由這三件銘文來看,鞭千是往往得不到真正實施的。

 

 

後記:本文是在朋友提供銘文資訊的情況下用一個下午完成的。當時覺得銘文的解釋應該沒有什麼問題,故完成後便“束之高閣”了,今晚那位朋友勸我將此文發於網上,我覺得雖然此類文章得銘文者均可為之,但是畢竟這樣一篇小文也可以起抛磚引玉之效,因此從其勸,並祈方家指點。其中“茀傳”一詞,我今晚重新考慮了一下,不管此篇銘文是否有與之相聯讀的部分它都應該是人名,實際就是作器者。然而之前的觀點亦未刪去,只在銘文翻譯上略作改動。而此盉亦應該改為“茀傳盉”。

五月三日

 

 

 



[1]衛康叔等:《大河口西周墓地:小國的氣》,中華遺產,2011.3

[2]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郭沫若全集·考古編》第八卷,科學出版社, 2002年。

[3]張桂光:《古文字考釋四則》,《古文字論集》115頁,中華書局 2004年。然而張先生立論的根據與我們此處所述不盡相同。

 

[4]吳振武:《戒鼎補釋》,史學集刊4頁,1998.1

[5]馬承源等:《商周青銅器銘文選》299頁,文物出版社,1988年。

[6]裘錫圭 《釋“厄”》,《紀年殷墟甲骨文發現一百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

[7]裘錫圭:《豳公盨銘文考釋》,《中國出土文獻十講》67頁,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年。

[8]王輝:《商周金文》180頁,文物出版社,2006年。關於這個字的左面部份可以參考李家浩先生的《戰國布考》,古文字研究第三輯,中華書局,1980年。

[9]李學勤:《岐山董家村訓匜考釋》,《古文字研究》第一輯152頁,中華書局,1979年。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1年5月3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1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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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郭永秉 在 2011/5/4 15:12:32 评价道:第1楼

    銘文四行首字和六行第四字當為“出”字(白先生所舉沬司徒疑簋的那個字實是𢓊字,與陳劍先生所討論的造字非一字),參看四版《金文編》419頁978號諸“出”字。“出報厥誓”、“出棄”似皆可通(《史記·晉世家》:“靈公怒,殺宰夫,使婦人持其屍出棄之,過朝。”)“笰傳”之“傳”似可與散氏盤“傳棄之”的“傳”一樣讀為“斷”,,訓為“棄”(看蔡偉《讀書叢札》,《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三輯,第507頁,復旦大學出版社2010年)。

  • 刘云 在 2011/5/4 15:55:17 评价道:第2楼

    “笰傳”之“笰”似可讀為“廢”,《易·既濟》“婦喪其茀”之“茀”,馬王堆漢墓帛書本作“發”,可證“弗”聲字與“發”聲字可通。“笰(廢)”應訓為棄,與“笰傳”之“傳”同義。

  • 袁金平 在 2011/5/4 18:28:00 评价道:第3楼

    关于“余某弗爯公命,余自無,則鞭身”一句,白先生譯成“我不能不尊承公的命令。如果我自己廢棄了這個誓言,則鞭打我身”,這樣理解大致不錯,但將其中“自”、“無”分別解釋為“自己”、“廢棄”恐不妥。

    “余自無,則鞭身”為假設複句,頗疑“自無”猶古書習見之“自非”,“自”為假設連詞(參楊樹達《詞詮》第270頁,中華書局,1979),與下文“則”相對。可譯成“我不敢不奉承公的命令,我倘若不是(這樣----指上文“爯公命”),則鞭打我身”。

  • 徐伯鸿 在 2011/5/4 22:04:14 评价道:第4楼

    “弗公命”,弗后一字,从字形看,似为“服”字。此字从“舟”,与同铭的“朕”字所从的“舟”相同。此句作“弗服公命”,后面一句作“余既曰余服公命”。

    弗后一字,我认错字了!不是"服"字!

  • 五经 在 2011/5/4 23:44:21 评价道:第5楼

    多谢郭永秉先生指示蔡伟先生观点,确实,此处即使后来观点有所更改,我也一直觉得不甚稳妥,现在似乎可谓涣然冰释了。“出”字当时出于“赶时间”只记得陈剑先生文中认为康侯簋铭之字为“造”便直接比附,未及深究,实不应该。其他先生的指点一并谢过。惟“弗”下一字愚以为仍是“称”字,于字形与字义似均无窒碍。(当然,此处“称”字与常见的仍似乎少一横笔,但是还不足以影响整个字的释读。)

  • 海天 在 2011/5/4 23:50:51 评价道:第6楼

    字是「气」字。

  • 五经 在 2011/5/5 0:23:54 评价道:第7楼

    释“气”确实可备一说,惟通常之“气”均上下两笔长而中间一笔短,此则中、下两笔长而上笔短,于字形上似乎还不能完全坐实。下午程鹏万先生亦告我此字可能是“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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