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犯编钟音列组合新说
方建军
天津音乐学院
春秋早期晋国子犯编钟,于20世纪90年代传出山西闻喜,之后便流散海外,现分别收存于台北的公、私藏家,其中藏于台湾故宫博物院十二件,藏于陈鸿荣先生处四件。这十六件编钟分为甲、乙两组,每组八件。两组编钟均有铭文,内容相同,且都是八件合为全铭。铭文记述子犯辅佐晋公子重耳返晋复国,以及晋、楚城濮之战等史事。
张光远先生最先发表了子犯编钟的有关资料,并对编钟的铭文和编次予以研究[1]。随后裘锡圭、李学勤、黄锡全等先生参与讨论,对编钟的编次提出不同看法[2]。张先生根据编钟尺寸的大小来排出其编次,而裘、李等先生则根据编钟铭文内容的接续关系来推定其编次。实际上,各家争论的焦点是第二和第三件编钟的排序。
2000年,张光远先生对子犯编钟乙组进行测音,并按编钟发音的高低关系,最终确定了第二和第三件编钟的编次,从而证明裘、李等先生的推断是正确的[3]。编次既已明确,争论从此结束,而子犯编钟的组合也迄未见有异说。近来我因关注周代编钟的音列问题,对子犯编钟的测音资料重新检视分析,结果发现,虽然乙组八件编钟铭文相接,但却并不属于一组。今将有关想法写出,希望得到大家的指教。
子犯编钟的形制为甬钟,正鼓部饰顾夔纹,篆间饰S形双兽首纹,舞饰窃曲纹。这样的形制和纹饰,以及八件成编的组合形式,都为中原地区出土西周晚期编钟所习见。进入两周之际和春秋早期,这类形制与组合的编钟,在秦、晋、芮等国续有所见,如甘肃礼县大堡子山所出秦公编钟[4]、陕西宝鸡太公庙所出秦武公编钟[5]、北京保利艺术博物馆所藏晋国戎生编钟[6],以及陕西韩城梁带村M27所出芮国编钟[7],均保持着西周晚期编钟的传统。
需要注意的是,西周晚期编钟的右侧鼓部,通常都有小鸟纹之类的装饰,作为此处可发第二基音的标志。但是,子犯编钟的右侧鼓却都是光素无饰,这是与西周晚期编钟的一个明显差别。有意思的是,子犯编钟右侧鼓无饰的特点,却与陕西韩城梁带村M27所出芮国编钟相同。芮国编钟与子犯编钟都是八件一组,除右侧鼓无纹饰外,其余形制和纹饰与西周晚期编钟别无二致。由此可见,子犯编钟既承袭着中原地区西周晚期编钟的传统,与西周晚期编钟同属周文化体系,同时又昭示出春秋早期编钟右侧鼓无饰的新风尚。
据张光远先生云,台湾故宫博物院收藏的十二件子犯编钟,最初曾被视为同属一套。这种情况,大概即与子犯编钟在形制、纹饰方面的大同小异有关。因此,如果这十二件编钟没有铭文,仅从它的形制和纹饰观察,其固有组合恐怕是不好确定的。
前面说过,子犯编钟第二和第三件钟,由于铭文衔接问题,曾经在编次上产生过争议。其实,作为乐器,编钟在音高布局和音列结构方面是有一定规律的。因此,用测音手段来确定编钟的编次与组合,是除形制、纹饰和铭文之外更为内在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子犯编钟甲组八件,钟体多有锈蚀,且第二件钟的钟体略有塌陷变形与破裂,故这组编钟未能进行音响测试。乙组八件钟保存较好,适于做测音研究。测音时,用调音器与钢琴发音加以比照,以此确定各钟的正鼓音和侧鼓音音高。其中后四件钟发音较好,但前四件钟“所发钟声沈哑,失去铿铛原音”[8]。这里要探讨的,便是子犯编钟乙组的测音结果。
从已公布的测音数据看,仅有相对音高,而缺少具体的音高组别,以及各音的频率和音分值。不过,即使如此,我们依然可以通过各钟的相对音高关系,来分析排比乙组编钟的音列与组合。兹依子犯编钟乙组八件的编次,将测音结果列示于下(按破折号左为正鼓音,右为侧鼓音):
乙组第一件:D——#F
乙组第二件:#F——A
乙组第三件:#G——#A
乙组第四件:#C——F
乙组第五件:B——#D
乙组第六件:F——#G
乙组第七件:C——#D
乙组第八件:F——#G
如前所说,既然子犯编钟的形制、纹饰和组合件数,都与西周晚期乃至春秋早期的秦、晋、芮等国编钟基本相同,那么,我们当然可以利用这时期同类编钟的测音结果,来比较和分析子犯编钟的音列与组合。
大家知道,西周晚期至春秋早期八件组合编钟的正鼓音音列,都是一种三声羽调模式,即:
羽—宫—角—羽—角—羽—角—羽
如果以正鼓音和侧鼓音连奏,则可形成四声羽调音列结构,即:
羽—宫—角—徵—羽—宫—角—徵—羽—宫—角—徵—羽—宫
实质上,只需将子犯编钟的正鼓音提取出来,与西周晚期至春秋早期八件组合编钟的正鼓音加以比较,即可判断子犯编钟的音列与组合。因此,这里姑且不计乙组钟的侧鼓音,仅就其正鼓音来加以分析。
从测音结果看,乙组第五至第八钟可以构成角—羽—角—羽模式,其中第五钟发音偏低一律(小二度),其音高与阶名的对应关系是:
B F C F
↓角 羽 角 羽
这四件钟的音列结构,与西周晚期八件组合编钟的后四件完全一致,属于八件一组编钟的后四件应是没有问题的。简言之,这四件钟当属一组编钟所有。
河南三门峡虢仲墓出土西周晚期钮钟八件,正鼓音也是四声羽调模式,子犯编钟乙组后四件的正鼓音音列与之相同,它们的宫音高度也一样,即都是以#G为宫[9]。
与子犯编钟后四件正鼓音音列相同、宫音位置相近的,还有西周晚期的虢叔旅钟[10]和陕西宝鸡太公庙所出秦武公编钟[11],这两组编钟的宫音都在A的位置,比子犯编钟的宫音#G高一律。
现在的问题是,子犯编钟前四件的发音,与后四件并不属于同一个宫调系统。按后四件钟的宫音高度#G,前四件钟的正鼓音应该是这样:
F #G C F
羽 宫 角 羽
但是,子犯编钟前四件的发音却是这样:
D #F #G #C
闰 商 角 羽
其宫音位置在E,而不是#G,二者竟相差一个大三度。由此可见,它们无论如何也不能构成以#G为宫的羽—宫—角—羽模式。仅此一项,即可说明它们与后四件钟不是一组。
不过,前四件钟的后两件,其发音是一个纯四度,当为角、羽二音,符合西周晚期至春秋早期八件组合编钟第三和第四件的音列结构。这种情况应非偶然,说明前四件钟的后两件在发音上并未受到太大影响,它对于判断乙组编钟的组合是一个关键。
从宫音高度看,子犯编钟乙组的前四件无疑属于另外一组。按照八件组合编钟音列结构的规律,前四件钟的正鼓音应为:
#C E #G #C
羽 宫 角 羽
可是,现在首、次二钟的正鼓音却分别是D和#F,比羽、宫二音应有的音高分别高出一个小二度和一个大二度。考虑到编钟保存状况欠佳,影响到发音的准确性,或可勉强将首、次二钟与第三和第四钟视为一组。这样,乙组第一至第四钟当属另外一组编钟的前四件,其完整组合自然也是八件。
从尺寸和重量看,子犯编钟甲、乙两组的后四件十分接近,有些甚至完全相同。如第六钟重量相同,第七钟通高、重量皆同,第八钟通高、重量相差甚微(表1)。由此推想,甲、乙两组钟的后四件,音高很可能相近,甚或是相同的。
表1
甲乙两组编钟 |
通高(厘米) |
重量(公斤) |
甲组第一件 乙组第一件 |
71.2 71.4 |
44.5 41.4 |
甲组第二件 乙组第二件 |
66.7 67.5 |
40.9 38 |
甲组第三件 乙组第三件 |
67.6 66.7 |
41.2 44 |
甲组第四件 乙组第四件 |
61.7 62.5 |
43.2 42.5 |
甲组第五件 乙组第五件 |
44 44.5 |
15.75 16.5 |
甲组第六件 乙组第六件 |
42 41.5 |
15.4 15.4 |
甲组第七件 乙组第七件 |
30.5 30.5 |
6.8 6.8 |
甲组第八件 乙组第八件 |
28.1 28 |
5.4 5.5 |
但是,这两组编钟的前四件,在尺寸和重量上都有相当差异。甲组前四件因未能测音,无法做出估计;而乙组的前四件,按其宫音高度,不可能与甲组前四件调换。
综合上述,子犯编钟乙组八件并非一组,其中前四件应属甲、乙两组之外的另一组编钟,其完整组合应为八件,但尚缺后四件;乙组后四件当属一组编钟所有,但缺少前四件。
据编钟铭文,子犯曾得到周王赏赐,并由诸侯进献上等好铜,于是“用为和钟九堵”。“九堵”应即九组编钟。看来,子犯铸造的编钟并不限于目前所见的十六件,所谓“和钟九堵”,很可能是一个实数,而非虚夸之词。
[1] 张光远:《故宫新藏春秋晋文称霸“子犯和钟”初释》,(台北)《故宫文物月刊》1995年第145期。
[2] 有关学者的讨论及论文出处,请参看王泽文的博士学位论文《春秋时期的纪年铜器铭文与〈左传〉的对照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年。
[3] 张光远:《春秋中期晋国子犯和钟的新证、测音与校释》,(台北)《故宫文物月刊》2000年第206期。
[4] 早期秦文化考古联合课题组:《甘肃礼县大堡子山早期秦文化遗址》,《考古》2007年第7期;早期秦文化联合考古队:《2006年甘肃礼县大堡子山祭祀遗迹发掘简报》,《文物》2008年第11期;方建军:《秦子镈及同出钟磬研究》,《中国音乐学》2010年第4期。
[5] 卢连成、杨满仓:《陕西宝鸡县太公庙村发现秦公钟、秦公镈》,《文物》1978年第11期。
[6] 王子初:《戎生编钟的音乐学内涵》,《中国音乐学》1999年第4期。
[7] 陕西省考古研究院等:《陕西韩城梁带村遗址M27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2007年第6期;方建军:《新出芮国乐器及其意义》,《音乐研究》2008年第4期。
[8] 张光远:《春秋中期晋国子犯和钟的新证、测音与校释》,(台北)《故宫文物月刊》2000年第206期。
[9] 方建军:《商周乐器文化结构与社会功能研究》,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6年,第118页。
[10] 方建军:《“虢叔旅钟”辨伪及其他》,《天津音乐学院学报(天籁)》2009年第1期。
本文原载《交响》2011年第1期。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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