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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劍:讀秦漢簡札記三篇
在 2011/6/4 0:23:47 发布

讀秦漢簡札記三篇

(首發)

 

陳劍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一、《二年律令·戶律》的“宅圖”與“爵紬”、“年紬籍”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二年律令》的《戶律》中有如下兩條:[1]

恆以八月令鄉部嗇夫、吏、令史相雜案戶=(戶,戶)籍副臧()其廷。有移徙者,輒移戶及年籍爵細徙所,并封。(下略)【328

民宅園戶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合籍、田租籍,謹副上縣廷,皆以篋若匣匱盛,緘閉,以令若丞、【331】官嗇夫印封,獨別爲府,封府戶。(下略)【332

上引釋文除簡328的“戶=(戶,戶)”一處改從鄔文玲先生說、[2]331的“田合籍”之“合”字據《二年律令與奏讞書》改正(整理者原釋爲“田命籍”)之外,皆保持整理者釋文原貌。下面要討論的,是簡331“宅園”的所謂“園”字和328331的兩個所謂“細”字。

(一)

先說“園”字。此字之釋未見有學者提出異議,研究者解爲“田園”、“園田”或“園圃”之類,此不具引(參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第224頁注釋所引諸家說)。按除了此處,“宅園”的說法在秦漢出土文獻中沒有見到過;秦漢律令中提到“宅”或“田宅”的簡文很多,也沒有同時說到“園”的。[3]此字原形在中間位置縱向有殘缺,其外从“囗”沒有問題,但裡面部分從殘存筆劃來看,卻跟“園”字所从“袁”旁是無論如何也合不上的。只要將有關字形列舉出來稍加對比,就能看得非常清楚:

/331(後一形係紅外照片,下同)    /《二年律令》簡429          /《二年律令》簡518        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簡34       《秦律雜鈔》簡20               《秦律雜鈔》簡21

从“囗”之字數量是極爲有限的,按照整理者“宅園戶籍”連讀的思路,除了“園”之外最有可能的大概只有“圃”字,但“圃”字之形相差更遠。我認爲此字當釋爲“圖”,“宅圖戶籍”四字中間當斷開,以“宅圖”跟“戶籍”爲相並列的兩類簿籍。試再將其形與“圖”字之形對比如下:

/331     孔家坡漢簡204       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簡1伍(又簡9肆“簡而毋鄙”之“鄙”字          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簡73          馬王堆帛書《九主》402    《春秋事語》91  《春秋事語》67

《戶律》簡331“圖”字之形,其微有特異之處只在於“啚”形頭部圈形的左側寫得較尖、向左下方衝出略多。但其左旁所殘存類似“人”形的部分,跟上舉諸形完全相合,這一點還看得相當清楚。其右方殘存筆劃的形態、整個的輪廓,也都跟“啚”形相合。全字釋爲“圖”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宅圖”當然即“住宅之圖”。《周禮》中多處講到“圖”,常與表示戶籍、名籍的“版”連用。下面僅舉兩條以示例:

《周禮·天官·小宰》:“三曰聽閭里以版圖,四曰聽稱責以傅別,六曰聽取予以書契。”鄭玄注引鄭司農曰:“版,戶籍;圖,地圖也。聽人訟地者,以版圖決之。《司書》職曰‘邦中之版、土地之圖’。”賈公彥疏:“閭里之中有爭訟,則以戶籍之版、土地之圖聽決之。”

《周禮·天官·內宰》:“內宰掌書版圖之法,以治王內之政令,均其稍食、分其人民以居之。”鄭玄注:“版,謂宮中閽寺之屬及其子弟録籍也;圖,王及后、世子之宮中吏官府之形象也。”孫詒讓《正義》:“蓋凡戶籍、名籍,並謂之版。吏官府之形象,謂吏人所居之府寺,其方位界域、廣狹遠近,悉書其形象於圖也。”

湖南里耶近年所出秦簡牘已發表者中有戶籍多件,不少正作“版”形,研究者已多有論述。[4]又《史記·龜策列傳》(褚少孫補)記衛平對宋元王曰:

夫妻男女,賦之田宅,列其室屋。爲之圖籍,別其名族。立官置吏,勸以爵祿。

“圖籍”無疑也就是“戶籍”跟與住宅、土地有關的“圖”之合稱。《周禮》等書中的“版圖”、“圖籍”,如果其“圖”不是“土地之圖”而是如孫詒讓所說“吏人所居之府寺”那樣的繪出“宅之方位界域、廣狹遠近形象”之圖,也就正跟簡文“宅圖、戶籍”相當了。

《二年律令》的《戶律》中簡314-316詳細規定了自“徹侯”至“隱官”各級身份之人所受之“宅”的大小,另有不少律文涉及“受田宅”(簡318321)。在當時“名田宅”的制度下,對於官方簿籍檔案來說,繪出居民之“宅圖”的意義,主要在於確定其法定面積、在一定範圍內的確定位置。如僅單獨繪出一戶之圖(主要是其宅地的四至),則其位置既不易準確,對於官方簿籍來說意義也並不大。考慮到以上所說,可以合理地推測,正本由鄉所藏、副本上於縣廷的所謂“宅圖”,應該是將更大範圍內(如以一“里”爲單位)的若干住宅一併繪出、以確定其各自大小和相對位置之圖。前引《史記·龜策列傳》上文云:

宋元王二年(前530),江使神龜使於河,至於泉陽,漁者豫且舉網得而囚之,置之籠中。夜半,龜來見夢於宋元王,曰:……於是王乃使人馳而往問泉陽令曰:“漁者幾何家?名誰爲豫且?豫且得龜,見夢於王,王故使我求之。”泉陽令乃使吏案籍視圖,水上漁者五十五家,上流之廬名爲豫且。……

于豪亮先生曾引用這段記載謂:“雖然是褚少孫根據《莊子·外物》宋元君得龜一節演化出來的(參見梁玉繩《史記志疑》卷三十五),但它卻說明了漢代縣一級也有地圖”。[5]褚少孫以他的認識來敘述春秋晚期時事,所不自覺地表現出來的其實正是漢代的制度。“案籍”之“籍”顯然也應是戶籍,故由之而可知“水上漁者五十五家”;而“視圖”可見“上流之廬名爲豫且”,特別點出廬舍之“廬”,這個“圖”應該不是一般的“地圖”,而顯然正是前引簡331的“宅圖、戶籍”之“圖”,二者均應係在一較大範圍內的居民住宅之圖。

秦漢時期的“宅圖”迄今尚未出土過實物,也不見於古書和其它出土文獻記載。今在漢初《戶律》簡文中找到“宅圖”,無疑還是頗有意義的。以前于豪亮先生考釋《居延漢簡甲編》1128“蓬火圖板”、1207“與(輿)地圖”之兩“圖”字時,曾謂“這兩條關於地圖的簡是很重要的,由於圖字未被釋出,遂使此長期沉霾”。[6]其事可謂與此如出一轍。

(二)

再來看所謂“細”字。原注釋謂:“年籍爵細,年齡、籍貫、爵位等詳細情況。”其以簿籍之“籍”爲“籍貫”非是,後來研究者多已據里耶秦簡J1169(見後引)指出。[7]但對所謂“細”字之釋亦無人提出異議,大家仍解作“詳細”、“明細”一類意思,此不具引(參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第224頁注釋所引諸家說)。其原形如下:

/328     /332

其字明明都是清清楚楚地作“𥿍”形,右旁跟“細”字相差甚遠。“𥿍”字不見於《說文》,後世字典韻書所收如《集韻·模韻》“𥿍𥿍縷,艸名”,應與此無關。睡虎地秦簡有“𥿍”字:

《秦律十八種》簡116

其文云“興徒以爲邑中之紅(功)者,令𥿍(嫴)堵卒歲”,用爲保嫴之“嫴”。可見當時確有“从糸古聲”之“𥿍”字存在。但以我們今天的認識,秦漢文字中的“𥿍”形更可能實應釋爲“紬”字。[8]結合後文第四節所引居延漢簡同樣用法的“紬”字,可以斷定,此所論張家山漢簡的兩例“𥿍”形也應該釋爲“紬”。

秦漢文字中不論是單獨的還是作偏旁的“由”,都有不少寫作“古”形、跟“古”相混的例子,研究者已有很多討論。較早注意到此問題的是朱德熙、裘錫圭先生和李學勤先生,李學勤先生並有詳細的論述。朱德熙、裘錫圭先生指出,馬王堆三號墓遣策簡寫作“”形之字應爲“冑”字變體,馬王堆一號墓遣策簡作“”形之字應據之隸定作“”釋讀爲“柚”。[9]李學勤先生曾在兩篇文章中討論到這個問題,其所舉出的例子有下引睡虎地秦簡的“𥿍(紬)”字、《秦律十八種》簡125126原釋爲“軲”的“軸”字、馬王堆帛書《天文氣象雜占》6.6作“軲”形的“軸”字等,並指出寫作“軲”形的“軸”字還保存在《墨子·經說下》及《雜守》中。[10]李家浩先生重點論述了獨立的“由”字也有寫得跟“古”形近易混的情況,又舉下引張家山漢簡之“舳”字爲證。[11]劉釗先生據“秦漢時期文字中‘古’與‘由’經常訛混的情況”,認爲漢代私印中一個作人名用的“上从‘古’、下从‘肉’”的字,“也有是‘胄’字變體的可能,不一定就是‘育’字的變體”。[12]今僅舉諸“紬”字以及同見於張家山漢簡之“舳”字之形於下,以見一斑。

睡虎地秦簡《封診式》“穴盜”條簡73“紬衣”、簡83“復(複)紬衣”之“紬”          /《奏讞書》簡219“人盜紬刀”之“紬”        //《二年律令·賊律》簡7“舳臚”之“舳”

上引《奏讞書》簡219的“紬”字原釋爲“紺”讀爲“鉗”,《二年律令與奏讞書》注釋(第382頁)已引《賊律》“舳”字之形爲證改釋爲“紬”訓爲“引”,無疑是非常正確的。但前舉《戶律》中的兩例字形與之並無二致,卻不知爲何其誤釋仍未被發現。

“紬”字之釋雖可確定,但其解釋卻頗費斟酌。我反覆思之仍覺難有確定的結論,下面只能將我的分析和認爲可能應該聯繫起來考慮的材料列舉出來。

(三)

先來看僅立足於簡文本身對“戶及年籍爵紬”與“年紬籍”加以分析,能得到什麼結果。

首先,“戶及年籍”沒有問題就是“戶籍及年籍”。對“年籍”很多研究者已引里耶秦簡J1169正爲說,《二年律令與奏讞書》注釋(第223頁)也已指出。[13]其文如下:[14]

廿(二十)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啟陵鄉㢑[15]敢言之:都鄉守嘉言:“渚里不【更】[16]【正1】劾等十七戶徙都鄉,皆不移年籍└。”令曰:“移,言。”·今問之:劾等徙,【以】[17]【正2】書告都鄉曰:啟陵鄉未有枼(牒),毋以智(知)劾等初産至今年數。【正3】□□□。[18]謁令都鄉自[19]問劾等年數。敢言之。【正4】(背略。見本文第三篇)

研究者多已指出,從中可見當時居民遷徙,需要由鄉將“年籍”一併隨之移徙。研究者大多認爲“年籍”就是登錄年齡的簿籍,這是沒有問題的。至於“年籍”上還可能登錄有哪些別的信息,由於迄今尚未發現實物,實難以質言。又有不少研究者認爲,“年籍”就是所謂“年细籍”。[20]拋開“年籍”與所謂“年細籍”(以下改稱“年紬籍”)字面上就有區別這一點不說,仔細分析也會發現,“年籍”與“年紬籍”是不能等同的。

根據《戶律》簡328先說“戶籍副臧()其廷”、僅涉及“戶籍”,而接下來說“有移徙者,輒移戶及年籍爵紬徙所”、除“戶籍”外還多出了“年籍爵紬”的內容,可以斷定,當時是不要求將“年籍爵紬”也“副藏其廷”、縣廷是沒有年籍的副本的。這也跟論者通過研究前引里耶簡所得出的結論:“從縣廷的要求及啟陵鄉回復的情況看,遷陵縣並不掌握轄下的年籍”,[21]是相吻合的。而《戶律》簡331明言“年紬籍……謹副上縣廷”,可見《戶律》的“年籍”或者“年籍爵紬”,跟“年紬籍”決不會是同一種東西。[22]

研究者往往將“年籍爵細(紬)”連讀、解釋爲“年齡爵位等的詳細情況”之類,並認爲“年籍爵細(紬)”就是“年細(紬)籍”。從是否“副藏其廷”之不同可以看出“年籍爵細(紬)”與“年細(紬)籍”非一,已如上述。另外,按照這種辦法,實際上是認爲“爵細(紬)”是對“年籍”起補充說明作用的。但我們細讀“戶及年籍爵紬”句,“戶”字是要管到“籍”字的,“戶及年籍”等於說“戶籍及年籍”;在這種情況下,接在“籍”後面的“爵紬”兩字就很難說成是對“年籍”的補充說明了。單從句法上看,如果將“紬”看作意義跟“籍”爲一類、斷作“戶及年籍、爵紬”看作三種並列的簿籍,是最爲自然直接的。同時,這個跟“戶籍”並列的“年籍”,就是里耶簡的藏於鄉而不“副藏縣廷”、遷徙時要隨主移徙的“年籍”,而跟“年紬籍”有別,就跟現有資料不矛盾了。

這樣理解,“戶及年籍、爵紬”的“紬”就性質跟“籍”相類。但在“年紬籍”這一說法中,“紬”字卻又更像是跟“年”屬於同一類的。從這個角度著眼,我們如果考慮雖將“戶及年籍爵紬”斷作“戶及年籍、爵紬”,但把“爵紬”看作性質相近的兩個詞並理解爲代指記錄“爵紬”的簿籍,這樣就可以跟在“年紬籍”中“年”、“紬”性質相近而連用這一點保持統一,似乎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的。

(四)

“紬”字也數見於居延漢簡,大都作絲織品名、用其本義,跟前引《封診式》之例同。也有跟前引《奏讞書》之例用法相同的,如云“父母罵吏,又紬()大刀欲賊傷吏”(《居延漢簡釋文合校》122.7)。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例“紬”字的用法很特殊。

此例見於破城子出土的所謂“元康四年(前65)賜爵令”殘冊,下面將有關簡文抄出。爲便於對比,重新安排其順序(參見《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266頁;個別地方有校改):

令賜一級元康四年令                                                           162.6

𠦜(四十)七公乘鄴宋里戴通卒故小男,丁未、丁未、丙辰、戊寅、乙亥、癸巳、癸酉令賜各一級,丁巳令賜一級。                                   162.14

□□□□公乘鄴池陽里解清老故小男,丁未、丁未、丙辰、戊寅、乙亥、癸巳、癸酉令賜各一級,丁巳令賜一級。                                   162.10

□脫毋紬()卒故小男,丁未、丁未、丙辰、戊寅、乙亥、癸巳、癸酉令賜各一級,丁巳令賜一級。                                             162.13

𠦜(四十)三公乘鄴原里馬丙大故小男,丁未、丁未、丙辰                                                                                                                                                                         162.15

□五十日公乘鄴池陽里陳穗                                                                         162.2

𠦜(四十)日公乘鄴原里孟幸卒                                               162.9

□五十九公乘鄴賜里史充□                                                               162.17

□六十六(?)公乘                                                                                                    162.1

公乘鄴左都里崔黃                                                                                                  162.16

□(池?)陽里陳義                                                                                                       162.18

老故小男,丁未、丁未、丙辰、戊寅、乙亥、癸巳、癸酉令賜各一級,丁巳令賜一級。                                                                                                                         162.7

卒故小男,丁未、丁未、丙辰、戊寅、乙亥、癸巳、癸酉令賜各一級,丁巳令賜一級。                                                                                                                         162.8

卒故小男,丁未、丁未、丙辰、戊寅、乙亥、癸巳、癸酉令賜各一級,丁巳令賜一級。                                                                                                                         162.12

此冊應該是跟賜爵有關的記錄,這一點不成問題,但其中實還有很多地方沒有弄明白。如162.14162.15等位於簡首、數字之上的現用缺文號代替之字,原作似“豆”非“豆”之形,其字既不能確釋,意義也不清楚。我們這裡的重點只在於通過格式的比對辨明“脫毋紬”三字最可能的意思,關於此冊的其餘問題可不必涉及。

日本學者西嶋定生先生曾對此冊做過精細的研究,常見爲治秦漢史者所稱道。他已經指出,上引162.14162.10是此冊中最完整的兩簡,其上下端尚存,所記內容也是所有簡中最完備的。其內容分別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豆(?)+數字(或再加“日”字)”(這部分其義不明)、“爵稱+鄴(縣)+里名+姓名”、“卒、大、老”諸可能表示此人當時狀態的詞、“故小男”+“七個干支+令賜一級”+“丁巳令賜一級”。各部分之間原都留有數字空白。其餘諸簡,都是這種最完整形式的殘斷。通過對比不難看出,簡162.13的“脫毋紬”三字位於“卒”字之上,其它諸簡只要這個位置文字尚存的,都是人名。因此,西嶋先生將“脫毋紬”跟“戴通”、“解清”等等一起列爲人姓名,[23]看起來似乎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事了。[24]

但我們可以通過兩方面的理由斷定,“脫毋紬”不會是人名。首先,按照前列簡文的格式排比,“脫毋紬”如爲人名,其上之字依例只能是“里”。但“脫”上之字尚殘存不小的一部分,作形,從殘筆看絕不會是“里”字(如簡162.14“里”字作,大爲不同)。除了“里”字之外,如將“脫毋紬”看作人名,則此殘字同樣也不知道釋爲別的什麼字才既能讀通簡文、又能合於殘形。其次,在秦漢古書和漢印、漢簡及漢碑等中,似皆未看到以“脫”作姓氏的。而“脫”字在秦漢簡中常用作“脫漏”義,如睡虎地秦簡《封診式》簡10-11的“甲黨(倘)有【它】當封守而某等脫弗占書”、里耶秦簡J1166背(J1165背略同)的“尉別書都鄉、司==(司空,司空)傳倉;都鄉別啓陵、貳春,皆勿留脫”、居延新簡E.P.F22:691的“名、年籍毋有所遺脫”,[25]等等。如將此“脫”字看作實義詞而非姓氏,則“脫毋紬”連起來可以理解爲“脫漏而無某”,正好可以講得通,就更不像人名了。[26]

如前分析,從其它簡中可以看出,162.13“卒”上所記本應有“豆(?)+數字(或再加“日”字)”、“爵稱+鄴(縣)+里名+姓名”兩部分諸項內容。假如某人的這些信息此處所記不完整,缺其中若干項,自然就可以記以“(某某)脫漏而毋‘紬’”了。由此看來,居延漢簡中此例“紬”字,可以肯定跟《戶律》中的兩個“紬”字應係同一用法。

不過問題在於,按照我們前文的分析,這裡的“紬”字的意義,仍然是兩種可能性都有。所謂“關於某人的某信息脫漏而毋‘紬’”,“紬”字既可能本爲與“籍”相近之意,但也未嘗不可能是“關於某人的某信息本身”之意。比如,我們假設所脫信息是“爵里”,則既可以說“脫漏而沒有記錄其爵里的文書”——尤其是假設這種記錄文書本來是以某種獨立的形態如“牒”、“牘”之類存在的話——也可以說“脫漏而沒有他的爵里(這裡的“爵里”實指“爵里信息”、“爵里記錄”)”。按照這兩種設想,接下來的任務就是要給“紬”字找到或是跟“簿”、“籍”之類性質相近、或是跟“爵”、“年”、“里”之類性質相近的詞——而實際上我都找不到。但根據前一種設想,倒是還能發現下舉似有聯係的材料。

(五)

研究或講到古代戶籍制度、土地賦稅制度的論著,往往引用《管子·禁藏》中的如下一則材料:

夫錣鉤者,所以〖□〗多寡也;[27]權衡者,所以視重輕也;戶籍田結者,所以知貧富之不訾也。故善者必先知其田,乃知其人,田備然後民可足也。

“結”與“籍”爲對文,應該是一個意義相類的名詞。戴望《管子校正》解釋說“謂每戶置籍,每田結其多少”,將“結”講成動詞,顯然難通。注釋者多信從下引丁仕涵說:[28]

“結”者約也(《公羊傳》“古者不盟、結言而退”),《說文》“契,大約也”,《周禮》有“約劑”,《左》襄十二年《傳》“使陰里結之”,“結”即《士師》之約劑也。又《司約》“治地之約次之”,《注》“地約謂經界所至,田萊之比也”,即此所謂“田結”也。今用文書要約亦謂之結。

按“結”字作名詞解作“契約”、“田結”即“關於土地的契約”本古無其例,而且“契約”義施於此處其實並不切合。此文強調的是官府通過其所掌握的每戶家貲(見於戶籍)、土地情況瞭解人民的貧富狀況,本無關於人民私人之間的土地契約(即使勉強說此類契約於官府藏有副本,也跟官府所藏“戶籍”不相稱)。如將“結”按對文的“籍”字作解,“田結”理解爲“土地登記文件”一類意思,從上下文來看無疑是最合適的。不少研究者在引用這條材料時,將“田結”直接講成“田冊”或“土地圖冊”之類,也正可看出這一點。但問題又在於,“結”字如此講在訓詁學上並無根據。這使我們懷疑,此處的“結”實際上是一個錯字。

在出土文獻中有寫作“𥿍”形的字與“結”相誤之例。銀雀山漢墓出土的竹簡《孫子兵法·九地》:

交地也,吾將固其𥿍);矍(衢)【125】地也,吾將謹其恃;……【126

整理者原注釋說:[29]

十一家本作“交地,吾將謹其守;衢地,吾將固其結”,“𥿍”作“結”,“恃”作“守”,且以“固其結”屬“衢地”句,“謹其守”屬“交地”句。《長短經·地形》引作“交地,吾將固其結”、“衢地,吾將謹其守”。《通典》卷一五九引作“交地,吾將固其結;衢地,吾將謹其市”。文字皆與簡本相近。《通典》“市”字與簡本“恃”字音近。

可見簡文的“𥿍”當爲“結”之形近誤字(“交”與“結”意義聯係明顯)。前文已經講過,秦漢簡帛文字中的“紬”很多寫作“𥿍”形,“結”既會誤成“𥿍”,則本代表“紬”字的“𥿍”形當然也可能誤成“結”。這樣看來,我們完全可以假設,《管子·禁藏》中與“籍”爲對文之“結”字,就是由“紬”字因寫作“𥿍”形而誤來(銀雀山漢簡和《管子》還正好都是齊地文獻)。如此解釋,“戶籍、田結〈𥿍(紬)〉”就跟簡文“戶及年籍、爵紬”很接近、“結〈𥿍(紬)〉”與“紬”也都是同一用法了。

(六)

通過以上分析,尤其是最後所說《管子》之例如果可靠的話,必然導向的結論就是,“紬”所表示的是一個跟“籍”意義相類的詞,當時有“爵紬”、“田紬”及“年紬”,分別是跟登記爵、田及年有關的簿籍。這樣,《戶律》簡328的“戶及年籍、爵紬”就是戶籍、年籍和“爵紬”三種簿籍;簡331的“年紬籍”就是關於“年紬”的籍,或是對記錄有關“年”的信息的簿籍“紬”本身又加以登記而形成的簿籍,或是將“年紬”本身加以編聯匯總而成之“籍”。

但按照這種理解,反覆思之,卻始終也不能爲“紬”找到合適的詞來將上舉資料都真正讀通。疑莫能明,謹在此將問題提出,希望引起大家的注意和共同探討。我們知道,目前還有大量的出土秦漢法律簡正在整理之中,如嶽麓書院藏秦簡、江陵張家山336號漢墓竹簡、雲夢睡虎地77號漢墓竹簡等,更不必說數量極爲龐大包含更多簿籍和文書的里耶秦簡。不知在這些資料中,能不能發現有助於解決這個問題的綫索。

二、《置後律》拼聯一則

《二年律令》簡341整理者原歸於《戶律》,與簡340前後相次:

諸民欲分父母、子、同產、主母、叚()母,及主母、叚()母欲分孽子、叚()子田以爲戶者,皆許之。【340

孽子皆341

先說簡340的釋讀理解問題。此簡下端有大段空白,是一條獨立的律文。其開頭部分原釋文作“諸(?)後欲分父母”,釋文修訂本同。後《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第226頁)據紅外綫影像證實“諸”字之釋,“後”字則仍其舊。按“後”字實讀不通簡文,其殘形也跟“後”完全不合。此字實應釋爲“民”。試對比下舉諸形即可知:

/340      /157“民”字       /188   /358

此條律文的意思本來是很清楚的。其大意是說:凡有人(應指戶主)要將田分給其父母、子、同產、主母或假母,以及主母、假母要將田分給孽子或假子,並使之分出去自立爲戶的,都許可。所說係平常析產分戶的問題,本無關於所謂“置後”。但因有“後”字之誤釋,遂使不少討論秦漢繼承問題的論著產生種種錯誤理解。如云“衆繼承人想要析分父母、子、同産、主母、假母,以及主母、假母想要析分孽子、假子的田地而立戶”、“家庭成員要求分父母、子女、兄弟、主母、繼母的田產,以及主母、繼母要求分庶子、養子的田產另立爲戶”、“後子與父母、子、同產、主母、假母欲別居,以及主母、假母願意與孽子、假子分田而立戶”,或謂此爲協商分割財產,“律文中的‘諸後’就是指有權繼承死者土地的繼承人,和法定繼承制的依法所置之‘後’有所不同”,等等。此不具引。

除了簡341340都有“孽子”一詞這一點之外,將簡341置於340之後並沒有什麼別的根據。因其殘甚,研究者亦甚少論及。按《置後律》中簡375先以長者、有爵者即之”云云一條,其簡尚大致完整,僅上端殘去數字。試將簡341與之拼合,我們直接在圖版上將簡341移到簡375上端,從它跟前後兩支簡的對比來看,可知其長度是正好相合的。如下圖所示:

從文句來看,處於簡341末的“皆”字下與簡375連讀爲“皆先以長者……”,而同屬《置後律》的簡378云“同產相爲後先以同居,毋同居乃以不同居,皆先以長者”(又參後引簡361),正可爲證。341簡首的“孽子”,則應上與《置後律》第1條律文末尾的簡368連讀。

368末尾爲“其毋適()子,以下妻子、偏妻子”,其位置正好已到簡末,意思似亦已完結,故研究者對其作爲此條律文之結尾這一點多無懷疑。我所見到的,僅張家山漢簡研讀班曾提出“三七二簡‘女子比其夫爵’或可綴於三六八簡之下”。[30]按簡372“女子比其夫爵”下有大段空白,它要麼本係一條獨立律文,要麼如張家山漢簡研讀班之說那樣考慮跟其他簡文連讀。但如其說將“女子比其夫爵”放在講“置後”內容的簡368之後,其實也根本讀不通。整理者原將簡372屬於《置後律》,並沒有堅實根據,王偉先生已將其自《置後律》中析出,謂“不知所屬”。[31]此簡的確切位置恐只能暫存疑待考。

下面我們將簡368所屬律文下接簡(341+375)後的完整釋文寫出。標點較原釋文略有改動,並以提行缩後的方式對文意層次加以劃分。

疾死置後者:

勶(徹)侯後子爲勶(徹)侯。

其毋適()子,以孺子【=(子【子】)、【良人】子。

關內侯後子爲關內侯,卿侯〈後〉子爲公乘,〖五〗夫﹦(大夫)後子爲公夫﹦(大夫),公乘後子爲官【367】夫﹦(大夫),公夫﹦(大夫)後子爲夫﹦(大夫),官夫﹦(大夫)後子爲不更,夫﹦(大夫)後子爲簪褭,不更後子爲上造,簪褭後子爲公士。

其毋適()子,以下妻子、偏妻子、【368】孽子。

皆【341】先以長者、有爵者即之。爵當即而有物故,奪□,以其數減後爵。

其自賊殺,勿爲置後。【375

其對自“關內侯”以下至“簪褭”規定“下妻子、偏妻子、孽子”相次的繼承順序,與《傅律》中簡361基本相合:

當士()爲上造以上者,以適()子;毋適()子,以扁()妻子、孽子,皆先以長者。(下略)【361

361僅無“下妻子”這一點不同。我們前引簡文的層次排列,“皆先以長者、有爵者即之”云云句是上頭一直要管到“徹侯……以孺子子、良人子”句的,也跟簡361“上造以上”相合。而且,簡375下有大段空白,係某條律文之末尾;其“其自賊殺,勿爲置後”云云,正是呼應開頭的“疾死置後者”云云而言,從簡367至此組成一條完備的置後律文。經過以上重加拼合聯聯,這條律文就非常完整清楚了。

下面再附帶談談《二年律令》中兩處跟編聯有關的問題。《戶律》簡342原釋文與簡343連讀爲一條律文,未見研究者有異議。其文如下:

寡夫、寡婦毋子及同居,若有子,子年未盈十四,及寡子年未盈十八,及夫妻皆𤵸()病,及老年七十以上,毋【342】異其子;今毋它子,欲令歸戶入養,許之。【343

“異”爲“分異”義,原注釋已指出。研究者一般將此條律文理解爲對某些類型的家庭“在分戶問題上作出的限制”。按照整理者的連讀法和這樣的理解,則“毋異其子”的規定所承上而言針對的情況,第一種就是“寡夫、寡婦沒有子女及同居的”。既然已“毋子”,則“毋異其子”又從何談起呢?有研究者將“寡夫、寡婦毋子及同居若有子子年未盈十四”句標點作“寡夫、寡婦毋子,及同居若有子,子年未盈十四”,解釋爲“寡夫、寡婦無子,同居後有子,其子年齡未超過14歲”,[32]顯然就是看到了這個矛盾而不得不加以曲解。另有研究者對簡文所記其他幾種類型的家庭都解釋說“不允許分戶”,在講第一種時卻謂“寡夫或寡婦無子及同居與之同籍,如果有子外居‘欲令歸戶入養,許之’”,不得不繞開了“分戶”問題,顯然也是由於這個矛盾。[33]還有,“毋異其子”下接“今毋它子”云云,讀來也不免顯得突兀。

我認爲這兩簡應該分開,簡343“異其子,今毋它子,欲令歸戶入養,許之”更像一條獨立完整的律文,“異其子”是先陳述已經發生的事實,後文是針對這種情況下將發生的訴求的規定——已曾分異子女,現在沒有其他子女,前已分異者得歸戶入養。這樣“今”字也就有了著落了。此條是從父母“欲令”的角度說的,其後的簡344“子謁歸戶,許之”則是從子女“請求”的角度說的,兩簡也確如整理者所安排那樣可前後相次。至於簡342,其最後一個“毋”字更可能應該連上讀,其下所接之字可能就是“子”或“子孫”。“年七十以上毋子”一類說法古書多見。可惜的是,在現所存竹簡中似已找不到能與之連讀的了,難以進一步討論。

《行書律》中原釋文有如下一條:

發致及有傳送,若諸有期會而失期,乏事,罰金二兩。非乏事也,及書已具,留弗行,行書而留過旬,皆【269】盈一日罰金二兩。【270

其中的問題,王偉先生早已曾指出過:[34]

269中各事項之“乏事”者處罰金二兩的刑罰,而比“乏事”者低一等級的“非乏事也”等不應處罰金二兩以上的刑罰,故這兩簡不應編聯,簡270應析出,不知所屬。

張家山漢簡研讀班謂:“‘非乏事也’句後有漏抄,或當爲‘罰金一兩’。”也看出了其中的問題。另外,簡269已說“過旬”,而270的“盈一日”是“滿一日”之意而非“每一日”、“每多一日”一類意,二者也相矛盾。可見這兩簡確實是不能連讀的。其實問題說穿了很簡單。既然已經意識到了“或當爲‘罰金一兩’”,爲什麼不試着在《二年律令》中找一找以“罰金一兩”開頭的簡文呢?這一找果然就找到了。在《戶律》中跟本文開頭所引簡331“民宅圖、戶籍”云云屬於同一條的,其後半段簡文作:

(上略)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財物,鄉部嗇夫身聽其令,皆參辨券書之,輒上【334】如戶籍。有爭者,以券書從事;毋券書,勿聽。所分田宅,不爲戶,得有之,至八月書戶。[35]留難先令,弗爲券書,【335】罰金一兩。【336

將末尾的簡336與前引簡270位置對調,就兩處都沒有問題了。簡269336連讀爲“……乏事,罰金二兩。非乏事也,及……皆罰金一兩”正合;簡334335270連讀爲“鄉部嗇夫身聽其令,皆參辨券書之……,留難先令,弗爲券書,盈一日罰金二兩”,試看同屬《戶律》的簡322

代戶、貿賣田宅,鄉部、田嗇夫、吏留弗爲定籍,盈一日罰金各二兩。【322

可謂若合符節。

三、里耶秦簡的“某半”和“巴卒史”

湖南龍山里耶遺址出土的大批秦代簡牘,在已經發表的部分中,有7個“半”字一直被誤釋爲了“手”。其形如下:

J18133      J18134 J1165   J1169       J1165背(頭部正當編痕處)

另有J1166背和J19984背兩例,根據辭例可以斷定與上舉諸形必爲一字,但其形已殘甚,此略。上舉前3例,可以說字形全都清清楚楚地是“半”。單把它們拿出來,相信誰也不會認錯。其之所以會長期被誤釋爲“手”,主要是受了辭例的干擾,使人容易熟視無睹、“習焉不察”。

下面先將這些字形所在牘文抄出。釋文跟整理者不同的,多係據前引《里耶秦簡選校》、《里耶秦簡校詁》及其中所引諸家說改正,爲免煩瑣,不再一一詳細注明。另外我們也有個別校改和標點的改動,有必要之處則加以說明。釋文中將原牘上表示分隔的斜筆寫作“/”號;爲便於理解同一版上各條之間的先後關係,在一些干支之後括注其在六十干支表中的序數。

1)、J1169:廿(二十)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37)(下略,詳本文第一篇)【正】

【□□】遷陵守丞敦狐告都鄉主:以律令從事。/逐手。即[36]【背1

甲辰(41),水十一刻=(刻刻)下者十刻,不更成里午以來。/貄半。【背2

2)、J18133:(前略)廿(二十)七年八月甲戌(11)朔壬辰(29),酉陽具獄=(獄獄)史啓敢【言之】:【正2】啓治所獄留須。敢言之。•封遷陵丞。[37]【正3

八月癸巳(30),遷陵守丞陘(?)告司空主:聽書從事。【/即令】【背1】起行司空。【背2

八月癸巳(30),水下四刻,走賢以來。/行半。【背3

3)、J1166:【廿(二十)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27),洞庭守禮謂縣嗇夫、卒史嘉、叚(假)卒史穀、屬尉:(下略)【正】

三月庚戌(47),遷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鄉、司空、倉主,聽書從事;尉別書都【背1】鄉、司==(司空,司空)傳倉;都鄉別啓陵、貳春,皆勿留脫。它如律令。/釦手。庚戌,水下六【背2】刻,走袑行尉。【背3

三月戊午(55),遷陵丞歐敢言之:寫上。敢言之。/釦手。己未(56)旦,令史犯行。【背4

【三】月戊申(45)夕,士五(伍)巫下里聞令以來。/慶半。如手。【背5

4)、J1165:廿(二十)七年二月丙子(13)朔庚寅(27),洞庭守禮謂縣嗇夫、卒史嘉、叚(假)卒史穀、屬尉:(下略)【正】

三月丙辰(53),遷陵丞歐敢告尉:告鄉、司空、倉主,前書已下,重,聽書從事。尉【背1】別都鄉、司==(司空,司空)傳倉;都鄉別啓陵、貳春,皆勿留脫。它如律【背2】令。/釦手。丙辰水下四刻,隸臣尚行。【背3

三月癸丑(50),水下盡,巫[38]陽陵士五(伍)匄以來。/邪半。【背4

二月癸卯(40),水十一刻=(刻刻)下九,求盜簪褭陽成辰以來。/羽半。如手。【背5

5)、J19984:廿(二十)八年八月戊辰(05)朔丁丑(14),酉陽守丞又(?)敢告遷陵丞主:【正1】高里士五(伍)順└、小妾壐餘有逮,事巳(已),以丁丑遣歸,【正2】令史(吏?)可聽書從事。[39]敢【告主】。/八月甲午(31),遷陵拔謂都【正3】鄉嗇夫:以律令從事。/朝手。即〖令〗走印行都鄉。【背1

八月壬辰(29),水下八刻,隸妾以來。/朝半。樛手。【背2

此牘正面第2行“巳以丁丑”諸字舊皆作缺文未釋,據文意結合殘形尚可定。[40]另外較爲關鍵的“逮”、“歸”兩字原作:

          

“逮”字从“辵”可以說還相當清楚,但原誤釋爲“律”連下讀爲“有律事”,一直未被糾正;[41]“歸”字亦頗完整可辨,舊亦多作缺文未釋出,或誤釋爲“陵”(因其上之字原被誤釋爲“遷”),遂使此牘文意不明。“某人有逮”參見後文所引J18134(還有一“某半”之例亦見此牘)。“歸”上之字原釋爲“遷”,肯定跟原形()不合,結合文意看恐只能認爲係“遣”字之稍訛。此版正面“八月甲午”以上文書所記大意謂,遷陵縣高(此字舊皆釋“亭”)里人士伍順及其小妾壐餘,前被同郡酉陽縣所傳喚(這類“某人有逮”之“逮”字多釋爲“逮捕”亦不確),現在事已畢了,酉陽縣打發他們回來,並發給遷陵縣這一文書以作說明。遷陵縣令拔收此文書後批示都鄉嗇夫“以律令從事”,隨即派人將此文書的重抄本送到都鄉。本文書係遷陵縣廷所留存者,由遷陵縣所收旁行文書的原本及遞送接收記錄(詳下)、下行文書的底本及發出記錄幾部分構成。前舉諸例可以據此分析類推(34兩例還包含上行文書底本)。

上引諸例中“半”字前都是人名,跟多署於背面左下角的“某手”同例;人名前在牘上都以一斜筆“/”號跟前文隔開,也跟很多接在正文中、公文內容完結之後的“某手”同例(看J191-12諸例);這些確定的“某手”之人名,有不少還跟我們所說“某半”之人名相同、應即同一人,如前舉J19984的“朝”、J18134(見後文)的“憲”等。因此說,這些字長期誤釋爲“手”而未被察覺,不是沒有原因的。但我們看大量接於文書正文之後以“/”號隔開之“手”,以及署於背面左下角之“手”,其字形清晰,卻沒有一例作“半”,可見二者本來是在字形和用法兩方面都能清楚地區分開的。

在跟“半”同樣的位置,里耶簡牘又見有不少用“發”字的:

6)、J18157:卅(三十)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31),啓陵鄉夫敢言之:成里典└、啓陵【正1】郵人缺,除士五(伍)成里匄└、成=(成。成)爲典,匄爲郵人。謁令【正2】尉以從事。[42]敢言之。【正3

正月戊寅朔丁酉(34),遷陵丞昌卻之啓陵:廿(二十)七戶巳(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爲典,何律令【背1𤻮(應)?尉巳(已)除成└、匄爲啓陵郵人,其以律令。/氣手。/正月戊戌(35),日中,守府快行。【背2

正月丁酉(34),旦食時,隸妾冉以來。/欣發。壬手。【背3

7)、J19981:卅(三十)年九月丙辰朔己巳(06),(下略)【正】

九月庚午(07),旦,佐壬以來。/扁發。壬手。【背】

8)、J18152:卅(三十)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下略)【正】

四月甲寅,日中,佐處以來。/欣發。處手。【背】

“某半”和“某發”的位置都是在背面最左側,全部都接在“某人以來”(即由某人將此文書帶來)之後。整理者和很多研究者都已指出,這類文書背面最左側這個位置,所記多係送達和接收文書的內容,從時間上來說在正背文書所有內容中應僅次於正面第一條。[43]“發”即“啟”,“某發”表示由誰打開此文書。上引兩見“欣發”,同時也有署“欣手”的(J18156),也跟前文所說“某半”之人與“某手”之人有重合這一點相同。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某半”之“半”應該是一個表示打開此文書、跟“發”義近之詞。从“半”得聲的字很多都有“分開”意,即“使之成爲兩半”,如“判”、“泮”、“拌”和“牉”等,諸字古書也常常通用。對於封緘的文書來說,最常見者就是由兩版(牘本身上加“檢”)合成一個整體。就“發啟”、“打開”它的具體動作而言,顯然跟“將其分成兩半”有密切關係。牘文這種用法的“半”,就是動詞“分爲兩半”義。如果一定要按習慣給它找一個古書中對應的詞,可以讀爲義爲“分”的“判”。如果嫌“判”字从“刀”作、其“分割”的意味顯得太強因而覺得意義上不夠好,也不妨讀爲同樣有“分”義、又跟“牒”、“牘”一樣以“片”爲義符的“牉”。《楚辭·九章·惜誦》:“背膺牉以交痛兮,心鬱結而紆軫。”王逸注:“牉,分也。”朱熹集注:“牉,半分也……背胸一體而中分之。”“牉”字跟牘文“半”字在“分爲兩片”這一意義特點上似更合。用於“分開”封緘公文的這個可以說帶有行業專用語色彩的“半”,在古書裡沒有保存跟它用法完全相同的詞,也實屬正常,就正如“某手”之“手”在古書中也找不到完全相同的用例一樣。同時,“某手”之“手”無疑就是從“手”的基本義引申出來的一個動詞,“半”同樣也正是與之極爲相類的。

研究者對簡牘中署“某手”之人的身份,有“撰寫者”、“抄寫者”、“校對者”、“經手人”、“簽署者”、“負責寫抄、收發文書等事的吏員”等種種不同說法。[44]我們無意在此討論這個問題,只想指出,這些“某手”之“手”,不管是起草還是抄錄或校對,總之肯定都是跟文書本身的形成有關係的。而“某半”之“半”,則性質完全不同。現在我們考慮“某手”的解釋,就可以把這些“半”字都剔除出去了,否則就會造成一些混亂。[45]同時,如以前有的學者所說的(收郵件)有“兩個經手人”的問題和困難,自然也就不復存在了。

秦印中有一方“非有勿半”成語璽(《十鐘山房印舉》3.2):

舊無善解。[46]現在聯繫里耶秦簡的“半”字,我們似乎可以推測,這是一方用於封緘之印,其性質跟戰國璽印中的“信完”、[47]漢魏印中的“封完”、“印完”、“𩕾(願)君自發封完印信”之類相近,而與一般所謂格言璽、吉語璽不同。其意似謂,以此印封緘之書信,非見者所有,則不要分開、打開。

下面來看“巴卒史”。此語兩見於J18134

廿(二十)六年八月庚戌(47)朔丙子(13),司空守樛敢言:前日言:“競陵漢陰狼假遷陵公船一,袤三丈三尺,名曰棹(?),【正1】以求故荊積瓦,未歸船。狼屬司馬昌官,謁告昌官[48]令狼歸船└。”報曰:“狼有逮,在覆獄巴卒史【正2】衰└、義所└。”今寫牧〈校〉券一牒上,謁言巴卒史衰└、義所,問狼船存所。其亡之,爲責券移遷陵;弗亡,誰[49]屬?【正3】謁報。敢言之。/九月庚辰(17),遷陵守丞敦狐卻之司空:自以二月叚(假)狼船,何故弗蚤[50]辟、到[51]今而【正4】誧(甫)曰謁問覆獄卒史衰=└義=(衰、義?衰、義)事巳(已),不智(知)所居。其聽書從事。/憲[52]手。即令佐壬行司空。【正5

【八】月戊寅(15),走己巳以來。/憲半。□手。【背1

上引“狼有逮,在覆獄巴卒史衰、義所”、“謁言巴卒史衰、義所”兩句,“巴”字舊曾被釋爲“之”、“已”或“己”,斷句標點也多有不同。現在研究者多同意釋爲“己”並按如上標點,但“己卒史”仍然難解。如《里耶秦簡選校》謂“現存史料中未見有‘己卒史’之記載。疑‘己卒史’亦官府屬吏名,或此處‘己’字另有它義,俟考”;籾山明先生則將其與漢代“寄治”的“戊己校尉”相聯繫。[53]按其字形其實與“己”明顯不同,試對比:

J18134        J1165正、(166正“巴”字          本牘背面“己”字  J1166      J19981正(以上三形係曾爲《里耶秦簡選校》舉以爲“(與J18134之字)字形相似”者)      J1910  J197   J1911

其上方曲折部分中間明顯有填實,這是“巴”字所固有的特徵。“己”字寫法單純,是不會出現這樣的變化的。

“巴卒史”無疑即“巴郡卒史”。其省去“郡”字,猶李冰之稱“蜀守”、秦兵器刻銘中“上郡守”可省稱“上守”(《殷周金文集成》11374廿七年上守趞戈)等。上引牘文開頭的“競陵”又見於湖北周家臺30號秦墓竹簡,里耶簡整理者已指出即古書中的“竟陵”,秦時屬南郡,其治所一般認爲在今湖北省潛江市西北。[54]研究者或以其跟遷陵非同郡而置疑。按其下我們釋作“漢陰”者,依秦漢簡稱人籍貫之通例應爲“競陵”下之里名,“漢”字原釋爲“蘯”,研究者無異辭。我們看其形作:

其右下既非从“皿”,右半中部也決非“昜”,可見釋“蘯”不可信。“漢”字《說文》篆形本作从“堇”,從古文字和秦漢文字看是可信的。“堇”下所从之“土”旁本係由“火”旁訛變而來,上引字形右下也應是“火”形之稍變,其“堇”旁跟如“難”字作(周家臺30號秦墓簡204)一類寫法者很接近。“竟陵”正臨近漢水之南,其下有里以“漢陰”爲名是很自然的。由此亦可見將此“競陵”說爲南郡之“竟陵”很合適。

但南郡竟陵縣之人到洞庭郡遷陵縣借船,確實與情理不合(兩地相隔亦頗遠)。我們從遷陵司空守樛上縣廷文書只說“狼屬司馬昌官”、“謁告昌官令狼歸船”來看,此“司馬”只能是遷陵縣司馬,否則司空守樛應該對縣廷言明“南郡競(竟)陵司馬”才對;提到狼而言“競(竟)陵漢陰”者只是明其籍貫,其人應本係遷陵司馬屬下。司馬主軍事,“狼”可能就跟J191-12所見諸“署遷陵縣”的“陽陵卒”一樣,係外郡在遷陵縣的戍卒。[55]因此,此文司空守樛、司馬昌、竟陵漢陰狼幾者所涉及的行政關係,應該仍在一縣之內。

體會此文,遷陵縣司空守說“狼有逮,在覆獄巴卒史衰、義所”、請求遷陵縣廷“言巴卒史衰、義所”並“爲責券‘移’遷陵”,看起來衰和義其時的治所不像是就在遷陵縣治——否則不會衰、義已離開而司空守樛尚不知道;但從遷陵守丞的回覆說“衰、義事已,不知所居”來看,前頭巴卒史衰和義覆獄時的治所肯定不會是在巴郡,而應該就在洞庭郡之內,而且恐怕也不會離遷陵縣治太遠。巴郡與洞庭郡相鄰,巴郡的卒史可以到洞庭郡內覆獄,這無疑是非常重要的新資料。[56]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的“南郡卒史篕(蓋)廬、摯、朔、叚()卒史瞗復攸㢑等獄薄(簿)”,其所記爲秦始皇二十七年至二十八年時“南郡卒史”至蒼梧覆獄之事,簡131且云“蒼梧縣反者,御史恆令南郡復(覆)”。根據近年研究者對蒼梧郡認識的進展,蔡萬進先生已經指出,此案就是南郡卒史至鄰近的蒼梧郡覆獄之例,並謂:[57]

《漢書》中記有治諸侯王獄詔別郡治例,如淮南王安獄,河南治(原注:《漢書》卷四十四《淮南王安傳》)。漢承秦制,看來秦時對於重大案件的重新審理,爲避免受當地官員干擾,同樣也由中央指定某郡都吏去重新復審,也就是說,蒼梧郡攸縣㢑案是移由“旁近郡”——南郡審理的。

現在里耶秦簡又爲此提供了一個確切的例子。

 

                                                                                                 

本文所說問題,涉及的字形都是很簡單的,應該有研究者早已看出來了,只是因其瑣碎而沒有寫成文發表,或是已經指出過而我沒有注意到。茲再舉里耶簡的兩個例子。J1910三見人名“勝白”,舊皆釋作“勝日”。按“白”字作,其形與“日”有別。尤其是第一形,乃標準的“白”字,恐不能釋爲“日”。又在已发表的5件笥牌中,J18774文爲“卅(三十)年四月盡九月倉曹當計禾稼出入券巳(已)計及縣相付受(授)廷第甲”,J192318文爲“遷陵廷尉曹卅(三十)一(此字從圖版看似更可能爲“二”)年期會巳(已)事笥”,兩個義爲“已經”、“完畢”的“巳(已)”字,都被誤釋爲了“以”。J18774字形作,其特點在於筆劃故作曲折(此笥牌文字篆意很強),與秦漢文字中“巳”字之作[58]一類形者其作風屬於一路。雖其中下方已斷開成爲兩筆,但仍跟“以”字有明顯不同。如果說此形還稍顯特別的話,而另一件J192318形者,則可以說尚係當時標準寫法的“巳”形。還有一件J19982整理者釋文作“卅四年十月以盡四月吏曹以事笥”,圖版尚未發表。可以斷定,其中後一個所謂“以”也一定是義爲“完畢”的“巳(已)”字。秦漢簡帛篆隸字形中真正不認識的難字並不多,釋文可能出現問題的反而往往倒是一些容易混淆而又習焉不察的常見字。“人莫蹪於山,而蹪於垤”,這些例子一再提醒我們,在閱讀秦漢簡帛圖版時,一定要隨時注意細心、再細心,多想想、再多想想。

 

附記:本文寫作與修改中曾多次與陶安先生討論,獲益甚多,謹誌謝忱。

 

2011516日寫完

201162日改定

 

 



[1]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11月。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5月。以下所引整理者之說、“原釋文”、“原注釋”等,皆見此二書。又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8月。以下簡稱爲“《二年律令與奏讞書》”。

[2]鄔文玲:《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釋文補遺》,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2004》,第166頁,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10月。原釋文漏釋“戶”字下的重文號,將“案戶籍”連讀。《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第223頁)已經引用了鄔說,其釋文(第222頁)不知爲何卻並未採納。又李力先生也有相同意見,見李力:《評冨谷至編〈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墓出土漢律令の研究《譯注篇》〉》,收入其《張家山247號漢墓法律文獻研究及其述評(1985.1-2008.12)》,第245頁,東京外國語大學アジア·アフリカ言語文化研究所,200911月。

[3]研究者或引《史記·白起王翦列傳》“王翦行,請美田宅園池甚衆”爲說,按此“田宅”與“園池”顯係二事。《二年律令·金布律》簡429-430謂“租、質、戶賦、園沱()入錢縣道官,勿敢擅用”云云,“園池”指官方所掌之園囿汙池,亦與民宅、民田皆無關。

[4]參看張榮強:《湖南里耶所出“秦代遷陵縣南陽里戶版”研究》,《北京師範大學學報》2008年第4期。收入其《漢唐籍帳研究》,7-36頁,商務印書館,20103月。

[5]于豪亮:《釋漢簡中的草書》,《于豪亮學術文存》,第245頁,中華書局,19851月。所引梁玉繩說原話爲:“‘余至江南’以下尤義支辭弱,但衍《莊子·外物篇》宋元君得龜事。”見《史記志疑》,第三冊1458頁,中華書局,19814月。

[6]同上注。

[7]參看張俊民:《龍山里耶秦簡二題》,《考古與文物》2004年第4期。蔡萬進、陳朝雲:《里耶秦簡秦令三則探析》,《許昌學院學報》2004年第6期。

[8]除了下文說到的“由”,秦漢簡帛文字中“𠯑/舌”形也常與“古”形相混(參見陶安、陳劍:《〈奏讞書〉校讀札記(上)》,將刊於《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四輯)。但“糸加𠯑”這樣的偏旁組合既不成字、也不知道怎樣將簡文講通,故此種可能可以不必考慮。

[9]朱德熙、裘錫圭:《馬王堆一號漢墓遣策考釋補正》,《文史》第十輯,第25頁,中華書局,1980年。後收入《朱德熙古文字論集》(裘錫圭、李家浩整理),第128頁,中華書局,19952月。

[10]李學勤:《秦簡的古文字學考察》,《雲夢秦簡研究》,第340頁,中華書局,19817月。李學勤:《秦簡與〈墨子〉城守各篇》,《雲夢秦簡研究》,第333頁,收入其《簡帛佚籍與學術史》,130-131頁,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9月。

[11]李家浩:《馬王堆漢墓帛書祝由方中的“由”》,《河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1期,74-75頁。

[12]小草:《〈岳麓書院藏秦簡>(壹)考釋一則——兼談“育”字》,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137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426。按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74“子以𦙶(辜)死”(原整理者讀“𦙶”爲“枯”,張家山漢簡中“以辜死”或“以某辜死”的說法數見,《奏讞書》簡49“以辜死”原注釋已經指出《法律答問》此字用法相同),上引《簡帛佚籍與學術史》第131頁李學勤先生已經指出此字“不能改讀爲从‘由’的字”。則此漢印之字似亦有釋爲“𦙶”、與睡虎地簡此字爲一字(且皆不必視爲“胡”字)的可能。

[13]居延漢簡中也有“年籍”,見居延新簡E.P.T53:302(此字整理者釋爲“姓”,恐不可信)年籍遣識者”。

[14]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發掘報告》,第194頁、彩版十七,嶽麓書社,20071月。

[15]此字釋爲“㢑”見馬怡:《里耶秦簡選校(連載一)》,“簡帛”網2005111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86。後刊於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編委會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4集,商務印書館,20078月。又參王煥林:《里耶秦簡校詁》,第116頁、145頁,中國文聯出版社,20078月。

[16]此牘下端略殘,諸家釋文多於第12行末標“”號,此盡力補出缺文。此處係第1行之末,“不更”兩字從田忠進先生釋。“不”字已殘,但從所存頭部形尚可斷定。原整理者、所見諸引用者皆未釋。見田忠進:《里耶秦簡隸校詮譯與詞語彙釋》,144-145頁,湖南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鄭賢章副教授),20105月。

[17]此處係第2行末,據上行位置結合文意,可知“徙”字下僅殘去一字。秦漢法律簡數見“以書告”之語,如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簡70:“官相輸者,以書告其出計之年,受者以入計之。”《二年律令》簡79“縣道官以書告叚(假)在所縣道官收之”等,故此擬補爲“以”字。

[18]此三字缺文據其殘形結合文意推測,頗疑可釋爲“皆自占”。其下與“謁”字間有一字位置,但圖版上完全不見筆劃,疑係一“·”號。

[19]此字釋爲“自”從王煥林先生說,見《里耶秦簡校詁》,第117頁。

[20]如張榮強先生曾說里耶簡的“年籍”“或係《二年律令》中的‘年細籍’”,見前引張榮強:《湖南里耶所出“秦代遷陵縣南陽里戶版”研究》,第72頁。《漢唐籍帳研究》,第20頁。蔡萬進、陳朝雲先生更直接說“年籍,又稱‘年细籍’”,見前引蔡萬進、陳朝雲:《里耶秦簡秦令三則探析》,第90頁。

[21]前引張榮強:《湖南里耶所出“秦代遷陵縣南陽里戶版”研究》,第72頁。《漢唐籍帳研究》,第20頁。

[22]所謂“漢承秦制”,此處所論按很多研究者習用的處理辦法,將里耶秦簡與漢初的張家山簡看作在此問題上沒有大的區別。

[23]西嶋定生:《中國古代帝國的形成與結構——二十等爵制研究》,武尚清譯,195-225頁,中華書局,200410月。列“脫毋紬”爲人名見第201頁。

[24]其他研究者似乎也一般都是這樣理解的,如《居延漢簡人名編年》(李振宏、孫英民編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6月)第60頁將“脫毋紬”也與此冊其他人名一起列出。

[25]關於此簡所在冊書及其前後文意解釋,參看高恆:《漢簡牘中所見令文輯考》,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輯:《簡帛研究》第三輯,第404頁,廣西教育出版社,199812月。又見高恆:《秦漢簡牘中法制文書輯考》,198-199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9月。張忠煒:《居延新簡所見“購償科別”冊書復原及相關問題之研究——以〈額濟納漢簡〉“購賞科條”爲切入點》,《文史哲》2007年第6期。

[26]大庭脩編:《居延漢簡索引》(關西大學出版部,19953月)之“人名索引”部分(鵜飼昌男編),收入了此冊中的所有其他人名而惟獨沒有“脫毋紬”(98-99頁人名“毋某”下),可能就是已經注意到了其中的問題。

[27]此句的校正參見郭沫若:《管子集校(三)》,《郭沫若全集·歷史編第七卷》,第239-240頁所引諸家說及案語,人民出版社,198410月。

[28]上引郭沫若:《管子集校(三)》,第240頁。又黎翔鳳撰、梁運華整理:《管子校注》,下冊第1026頁,中華書局,20046月。

[29]銀雀山漢墓竹簡竹簡整理小組編:《銀雀山漢墓竹簡〔壹〕》,第24頁注[四二],文物出版社,19859月。

[30]張家山漢簡研讀班:《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校讀記》,李學勤、謝桂華主編:《簡帛研究20022003》,第160頁,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6月。又收入《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222頁。下引張家山漢簡研讀班之說亦見此文。

[31]王偉:《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編聯初探》,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一輯)》,第363364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10月。

[32]徐世虹:《張家山二年律令簡所見漢代的繼承法》,《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2年第5期。

[33]王彥輝:《論漢代的分戶析產》,《中國史研究》2006年第4期。該文作者後來看法有變化,認爲“這段律文是對三種類型家庭(按《論漢代的分戶析產》文原分析爲四種類型)在分戶問題上做出的限制”,“第一種家庭屬於寡夫或寡婦無子與之同居,如果有子,但‘子年未盈十四,及寡子年未盈十八’,不許分戶”。這實際上是把簡文本來意爲“毋子以及毋同居”的“毋子及同居”解釋成了“毋子與之同居”,顯然也是不能成立的。見王彥輝:《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與漢代社會研究》第四章第四節之“一、分戶析產的幾種類型”,120-121頁,中華書局,20108月。

[34]前引王偉:《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編聯初探》,366-367頁腳注。

[35]“八月書戶”下原釋文標逗號,此從楊振紅先生說改爲句號(《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第224頁已從其說改)。見楊振紅:《秦漢“名田宅制”說——從張家山漢簡看戰國秦漢的土地制度》,《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3期。又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文集》,第145頁,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6月。

[36]“即”字原作 ,舊皆缺釋。正文“某手”後即接“即令某人行某官”之例見J18134正和J19984背。此處“即”字下殘失者僅容補出兩三字,可能本是作“即令行”之類省略說法。

[37]“丞”字原作 ,尚頗爲完整。舊皆誤釋爲“留”。此在正文後以小圓點隔開書寫“封遷陵丞”,應即“封檢信息爲‘遷陵丞’”之意。作“留”字則難通。

[38]“巫”字原作 ,舊皆缺釋。其形與上引J1166背“巫”字作 全同。“巫”應如後文所引胡平生先生《讀里耶秦簡札記》所云係巫縣,屬南郡。其下的“陽陵”應係里名而與J191-12所見縣名“陽陵”無關,也已爲研究者所指出,見日安:《里耶識小》,“簡帛研究”網2003112日,http://***********/admin3/list.asp?id=1034。此與J1166兩牘正面第一條俱爲洞庭守禮下發文書,與其他文書往來多在遷陵縣境內者不同,故其送達之人亦明顯有別。

[39]“史”字疑應讀爲“吏”,“令”乃“命令”之意。“令史(吏)可聽書從事”可與後文注所引江陵毛家園一號漢墓告地書“可令史(吏)受數以從事”合觀。

[40]前引田忠進先生《里耶秦簡隸校詮譯與詞語彙釋》第119頁已辨認出“丁丑”二字。

[41]周家臺30號秦墓竹簡《曆譜·秦始皇三十四年》簡17伍“就逮( )□陵”,“逮”字原釋文誤釋爲“建”,與此誤釋“逮”爲“律”相類。又嶽麓書院藏秦簡《三十四年質日》44/0720“滕會逮監府”、60/0600“爽會逮江陵”,諸“逮”字用法皆同。

[42]“謁令尉以從事”句現所見論著多於“令尉”兩字間加頓號,解釋爲縣令與縣尉兩人,說爲“向遷陵令、尉請示”、“報請縣令和縣尉批準”之類,甚至進而被作爲秦制稱縣主官爲“令”的確證(參看《里耶發掘報告》213-214頁),一些討論秦代官制的論著又有進一步的發揮引申,這是完全錯誤的(另秦制是否稱縣主官爲“令”與此文能否作爲證據是兩個問題)。日本學者早已對此有正確解釋,見里耶秦簡講讀會所撰《里耶秦簡譯注》(《中國出土資料研究》第8號,2004年)。其第105頁將此句譯作“(啟陵鄉嗇夫)請(縣)命令尉來執行”,第107頁等將下面要引到的J191-12“謁言洞庭尉”翻譯爲“請(陽陵縣)跟洞庭尉說”,都是很準確的。鑑於現所見論著多有對此認識模糊不清之處,有必要在此對其說略作補充。

這類“謁”字意爲“請”,其請求的對象就是收件人、對方,因沒有必要而未說出。“謁”後如再加動詞,其所表示動作的發出者是收件人而非發件人。如前引J1169正“謁令都鄉自問劾等年數”,其基本結構與“謁令尉以從事”相同,《里耶秦簡校詁》第117頁解作“請求縣廷命都鄉自行詢問這些人的年齡”,是完全正確的,但其於“謁令尉以從事”句卻又誤解。後文所引J18134“謁告昌官令狼歸船”、“謁言巴卒史衰、義所,問狼船存所”、“謁問覆獄卒史衰、義”,也都是同一結構,即“請求(遷陵縣)告訴司馬昌的官署命令狼還回船”、“請求(遷陵縣)跟巴卒史衰、義處說讓他們問狼船所在的地方”、“請求(遷陵縣)向覆獄卒史衰、義詢問”之意。又居延漢簡中多見的“謁移……”,亦同。

“謁令”還見於J198正“(陽陵)司空騰……今爲錢校劵一上,謁令洞庭尉令越人署所縣責以受(授)陽陵司空”,J191-12與此爲同一組的它牘皆作“謁言”(J1911正作“謁洞庭尉”,係漏抄“言”字),《里耶秦簡選校》已指出此牘“令”係“言”字之誤(陽陵縣對級別更高的洞庭尉不得言“令”)。“謁言洞庭尉”云云論者多解釋爲“司空騰發送給洞庭尉”、“(司空騰)上達洞庭尉”、“司空騰上報給洞庭尉”、“司空騰上報請求洞庭尉”之類(諸說多又誤將“上”字連下讀),按陽陵司空在給陽陵縣廷的上書中,怎麼會越過陽陵縣廷直接上報洞庭郡尉呢?該段之後的下一段“陽陵守丞某”云“寫上、謁報(請求洞庭尉回復)”,這才是“上達洞庭尉”。

在可以看作模仿現世文書的秦漢告地書中,多有可以跟此所論牘文對比之處。如鳳凰山168號西漢墓告地書末云“可令吏以從事”,與“謁令尉以從事”字字對應,區別只在於因有平級與上下級之不同,故一用“可”字一用“謁”字而已。類似的又如鳳凰山十號西漢墓告地書末“可令吏以律令从事”、江陵毛家園一號漢墓告地書末“可令史(吏)受數以從事”(參看劉國勝:《江陵毛家園一號漢墓〈告地書〉牘補議》,“簡帛”網20081027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890)。整個結構都跟此處所論文書相近的又如下引兩件:

荊州高臺18號漢墓告地書:

七年十月丙子朔庚子,中鄉起敢言之:新安大女燕自言:與大奴甲└、乙、大【正1】婢妨徙安都。謁告安都受名數、書到爲報。敢言之。【正2

十月庚子,江陵龍氏丞敬移安都丞。/亭手。【正3

產手。【背】

謝家橋一號漢墓告地書(參看劉國勝:《謝家橋一號漢墓<告地書>牘的初步考察》,“簡帛”網200941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18。後刊於《江漢考古》2009年第3期):

1:五年十一月癸卯朔庚午,西鄉辰敢言之:郎中〖五〗大夫昌自【1】言:母大女子恚死,以衣器、葬具及從者子、婦、偏【2】下妻、奴婢、馬、牛、物└,人一牒=(牒,牒)百九十七枚。昌家復【3】毋有所與,有詔令。謁告地下丞以從事。敢言之。【4

牘2:十一月庚午,江陵丞虒移地下丞:可令吏以從事。/臧手。

二者均係先由鄉向縣發文書、縣丞再向地下發文書兩個層次構成,跟此處所論里耶各牘極爲相近。“謁告”均爲“請求(縣廷)告”之意,極爲明顯。“謁告地下丞以從事”與“謁令尉以從事”兩句,也是結構完全相同的。

[43]最早明確指出此點的似爲胡平生先生,見胡平生:《讀里耶秦簡札記》,“簡帛研究”網20031023日,http://***********/admin3/list.asp?id=1028修訂本刊於西北師範大學文學院歷史系、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簡牘學研究(第四輯)》,第8頁,甘肅省人民出版社,200412月。又胡平生:《湘西里耶秦簡》,胡平生、李天虹:《長江流域出土簡牘與研究》,第312頁,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10月。又前引J1165背係一特例,關於下行文書的送達和接收記錄有兩次,分別記於背面從左往右的第12行,第2行晚於第1行而早於背面所記遷陵縣加以處理並形成的下行文書。聯繫與此正面第一條“廿(二十)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禮謂縣嗇夫、卒史嘉、叚(假)卒史穀、屬尉”云云相同的J1166,最合理的推測似爲:J1166係“洞庭守禮”給“縣嗇夫”、直接發到遷陵縣的文書,其背面左側第1行即遷陵縣的送達和接收記錄;而J1165則爲經過轉發的、原係“洞庭守禮”發到“卒史嘉、叚(假)卒史穀、屬尉”(或其中之一)處的文書,其背面左起第1行的“二月癸卯,水十一刻=(刻刻)下九,求盜簪褭陽成辰以來。/羽半”係彼處最初的送達和接收記錄;左起第2行“三月癸丑,水下盡,巫陽陵士五(伍)匄以來。/邪半”,才是轉發到遷陵縣後又形成的送達與接收記錄。至於“卒史嘉、叚(假)卒史穀、屬尉”(或其中之一)直接轉發此文書給遷陵縣而未在原文書上留下記錄,估計當時應該會另有文書隨行說明,不知在尚未發表的里耶簡中能否找到。

[44]專門討論或涉及這個問題的論著很多,最近的研究可參看黎明釗、馬增榮:《試論里耶秦牘與秦代文書學的幾個問題》,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五輯)》,55-76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10月。張樂:《里耶簡牘“某手”考——從告地策入手考察》,“簡帛”網2011418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461

[45]如上注所引《試論里耶秦牘與秦代文書學的幾個問題》一文(第73頁)的結論說:“秦代文書的經手人應與漢代一樣,不只一位,他們負責的公務應多於一項,包括抄寫、校對、收、發、啓封、核實文書等等。‘某手’的‘手’是指經手的意思,……‘某手’在里耶秦牘中除了出現在牘背左下方或緊接正文之後外,亦會出現在牘背左上方收文記錄之後,而爲了專指啓封人是誰,會寫上‘某發’。‘某手’和‘某發’的區別是,前者中的‘某’可能只是一衆經手人中職級較高的一位或其中的代表,後者中的‘某’則專指一衆經手人中負責啓封的一位。”其所概括出的“手”之人所負責事務中的“收”和“啟封”文書,以及進而討論“某手”和“某發”的區別,就都應該加以修正了。

[46]王輝、程學華先生謂:“此印也可能按‘勿半非有’的次序讀。印文當是戒官吏之貪的,大意爲:非其所當有之財,半圜也不苟取。”見王輝、程學華:《秦文字集證》,第300頁(圖版184.742),藝文印書館,19996月。

[47]戰國“信完”印本身雖現未見,但有以之抑戳的戰國封泥出土,看吳振武:《“信完”封泥考》,《中國文物報》1989825日第三版。

[48]此“昌”係司馬之名,“官”爲職官、官府之意。研究者多將“昌官”兩字解釋爲司馬之名,恐非。

[49]“亡誰”兩字原缺釋,此從《里耶秦簡校詁》說,見第34158頁。

[50]“蚤”字原缺釋,此從《里耶秦簡校詁》說,見39-40158-159頁。

[51]“到”字舊或未釋,或釋爲“報”連上讀。按其形及連上“辟”字之形作:

 

所存左上部分筆劃作分叉形,跟同牘“報”字之作者顯然不同。結合文意不難斷定當是“到”字,其右半“刀”旁已殘去,“至”旁大半尚存。

[52]此字及背面同字舊皆釋爲“慶”。按其形與“慶”字之形顯然不同:

J1910背“慶”字       J191  J1166

跟“憲”比起來只少右上方一豎筆。雖J1166背辭例也是“慶半”,但此形恐只能釋爲“憲”而難以釋成“慶”。

[53]籾山明:《卒史覆獄試探——以里耶秦簡J1134爲綫索》,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等編:《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研究:中國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122-126頁,科學出版社,200910月。

[54]參看鍾煒:《里耶秦簡所見縣邑考》,《河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2期,第20頁。

[55]前文注釋所說J11656兩牘所見南郡巫縣人在洞庭郡內作傳遞文書工作,也是相類的情況。

[56]前引籾山明先生研究卒史覆獄之文,有很多很好的意見,但因此簡“巴”字未被釋出,遂得出了“衰、義是以洞庭郡爲管轄範圍的卒史,他們巡回郡內進行監察”、“秦代的卒史,是在監御史的指示之下,被派遣到管轄郡內的一種監察官員”的結論。

[57]蔡萬進:《里耶秦簡研讀三題》,《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1期。又《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研究:中國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174-176頁。

[58]第一形見於馬王堆帛書《戰國縱橫家書》325行“巳(已)計之矣”,字形取自《馬王堆簡帛文字編》(陳松長編著,喻燕姣、鄭曙斌協編,文物出版社,20016月)第598頁。第二、三兩形見於新嘉量、新莽時代干支配五行骨籤。參見漢語大字典字形組編:《秦漢魏晉篆隸字形表》,第1064頁,四川辭書出版社,19858月。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1年6月2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1年6月4日。



点击下载附件:0872陳劍:讀秦漢簡札記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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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战国时代 在 2011/6/4 1:29:33 评价道:第1楼

    1、紬应该读为徭役之徭,或做繇。

    2、可否将秦印“非有勿半”之“半”直接读为“发”?

  • 为共 在 2011/6/4 8:04:25 评价道:第2楼

    關於“圖”改釋爲“園”字的意見,可參見《數學與漢代的國土管理》,【韓】中國中世史學會編《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21153-161頁,20092月。

  • xiaoyu 在 2011/6/4 9:08:37 评价道:第3楼

    “今寫牧〈校〉券一牒上,謁言巴卒史衰└、義所”,“上”属上读。

    笔者刊布于简帛网的《里耶秦简辨正》引类似简文时,已如是读断。

    上,指上报所写之钱校券。先写,后上,相连续的两个行为。

    其吾道不孤乎!

  • 金滕 在 2011/6/4 9:13:08 评价道:第4楼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1年6月3日?

    是3日還是4日?

  • admin 在 2011/6/4 12:15:45 评价道:第5楼

    發文的時候尚在3號,因為圖多耽誤了點時間,發出來已經到4號了。多謝提醒,已經更正!

  • 陳劍 在 2011/6/4 13:12:32 评价道:第6楼

    非常感謝為共先生指出。此正是“有研究者……已經指出過而我沒有注意到”者。

    《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21卷前未見到。今檢得彭浩先生《談秦漢數書中的“輿田”及相關問題》(“簡帛網”2010年8月6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81)曾引述過:“西漢初年的《二年律令》中可見多種田地登記簿冊之名,如‘民宅圖戶籍’、‘田比地籍’、‘田合籍’、‘田租籍’。”原注[15]:“……圖,整理者釋‘園’,參見拙著《數學與漢代的國土管理》,【韓】中國中世史學會編《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21卷153-161頁,2009年2月。”此未注意到,則實不應該。

    《數學與漢代的國土管理》一文當設法找來拜讀。同時也非常希望彭浩先生能將此文發布在“簡帛”網。

  • 陳劍 在 2011/6/4 20:27:35 评价道:第7楼


    頃奉得彭浩先生惠賜大作《數學與漢代的國土管理》,極爲感謝。拜讀後知小文所論關於“圖”者彭浩先生皆早已有明見在前,此則可全廢。本文將刊於我中心集刊《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四輯,擬到時將此則逕行刪去。

  • haizhuangzi 在 2011/6/4 22:41:02 评价道:第8楼

    贊同陳劍先生的做法,既可避免重復,又可方便後來研究者引用。

  • wei 在 2011/6/7 15:45:43 评价道:第9楼

    二年律令简342、343、344的关系,可参: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その(三),東方學報(京都)78。

  • haizhuangzi 在 2011/6/7 17:15:42 评价道:第10楼

    樓上所云見《東方學報》第78冊第119—120頁,提供免費下載,網址如下:

    http://repository.kulib.kyoto-u.ac.jp/dspace/handle/2433/66100

     

  • 陳劍 在 2011/6/7 17:51:55 评价道:第11楼

    非常感謝wei先生指出和haizhuangzi先生提供下載信息。

    《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その(三)》已經將簡342與343加以拆分。本文此條亦應逕刪。

  • 郭永秉 在 2011/6/8 13:52:38 评价道:第12楼

    漢簡中的“圖”字被誤釋,還有一例,也不知過去有無人指出,附陳劍先生大文驥尾一提。甘肅金塔肩水金關出土的守禦器簿中有所謂“烽(字原从蓬从火)火幂板一”(圖版——呵呵,此圖版非那圖板——見《甘肅金塔漢簡》,重慶出版社,2008年6月,第23頁全貌照片、第30頁局部照片;前幾年同社出版的《河西簡牘》也收有該簿冊的全部照片),過去的釋文似皆如此(如初師賓先生《漢邊塞守禦器備考略》,《漢簡研究文集》145頁、李天虹先生《居延漢簡簿籍分類研究》110頁、李均明先生《秦漢簡牘文書分類集解》306頁等)。于豪亮先生早在《釋漢簡中的草書》一文(《于豪亮學術文存》244頁)釋出《甲》1128的“烽火圖板”和1207的“與(輿)地圖”,並指出1128的“蓬火圖板”“乃是把圖繪在木板上,這是小區域內蓬(引按,下从火)隧位置地圖”,其說極為正確。金關守禦器簿的“烽火圖板”之“圖”字寫法與于先生所論“圖”字全同(看下圖)。金關簡即將出版,不知這個錯誤有否改正。

  • 黄杰 在 2011/6/11 19:43:41 评价道:第13楼

    附陳劍先生大文,改釋里耶簡中的一個字,不知道對不對,請大家批評指正。

    里耶J1⑨10:“陽陵作士伍勝日”

    字《發掘簡報》釋作“叔”,《里耶發掘報告》釋作“戚”,馬怡先生《里耶秦简選校》、王煥林先生《里耶秦简校詁》均作“叔”。今按:此字當釋為“敬”。本牘背面“敬手”之“敬”作,其左旁與此字幾乎全同。又,此字右旁略顯模糊,似非“攴”,也不是“又”(所以釋“叔”並不可靠),難以確定是什麼偏旁,考慮到這塊牘正面的整體書寫風格潦草(這一點看圖版很明顯),我們認為似乎不宜拘泥於右旁形體,而應該從字的整體再結合文意進行考慮。

    從文意看,釋作“敬”也更合適。按照與J1⑨10同類的十二塊牘(J1⑨1—12)的文例,“作”是里名。古人為廛里取名,往往取意義吉祥或具有積極道德內涵的字詞。如另外十一塊牘中出現的“宜居”“仁陽”“孝里”等里名即可為證。若釋為“叔作”,就不知何所取義了。釋為“敬作”,則其義甚善,很適合用作里名,“敬”即《論語·子路》“執事敬”之敬,“作”即勞作之作。

    這個字是前段時間閱讀里耶簡時偶然發現,後曾與中心魯家亮師兄、伊強師兄討論,謹致謝意。細枝末節,本不必如此深究,但為了儘量正確地釋讀這些簡牘,還是提出來,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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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劍 在 2011/6/11 23:26:04 评价道:第14楼

    形恐沒有問題還是“叔”字。其右下是“寸”旁,秦漢文字“叔”多如此作。背面“敬”字左下角“口”旁之左側已模糊,但筆劃痕跡細辨似仍可見。所謂“(敬字)其左旁與此字幾乎全同”、“此字右旁略顯模糊,似非‘攴’,也不是‘又’”云,蓋誤將形左下豎筆右方之點認爲屬於右旁乎?

     

    ,

  • 黄杰 在 2011/6/12 13:00:25 评价道:第15楼

    我查了下,陳先生說得有理,我放棄我的意見。

    謝謝陳先生指正!

  • ffuukk 在 2011/6/26 16:34:37 评价道:第16楼

    陈伟先生对“𥿍”的看法更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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