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
陆德富
复旦大学历史系
一
寺工是战国时代秦国一个很重要的中央手工业生产机构。从出土的带有寺工铭文的器物看,它负责生产各类铜器,主要包括兵器、食器与车马器等,现举例如下:
【1】戟:三年,相邦吕不韦造,寺工敏丞义,工沱(内正)。寺工左(内背)。寺工(矛骹)[1]。
【2】壶:二年,寺工师初丞拑,禀人莽。三斗。北寖(寝)(腹部刻铭)。府(圈足)[2]。
【3】车辕饰:廿一年,寺工献,工上造但[3]。
就不同种类器物的数量来看,其中又以兵器为最多,比如秦始皇陵兵马俑一号坑中就发现了十六件由寺工所造的铍[4]。这与战国时代秦国频繁发动对外战争,需要大量的武备是密切相关的。秦国主要负责生产兵器的是中央和地方的工室,从秦兵器铭文看,随着战争的加剧,工室的设立也逐渐增多,甚至在属邦、御府这样的机构内也开始出现[5],而且,一些官署如诏事也都加入到兵器生产的行列中来。从这个角度看,寺工主要从事兵器生产是合乎当时的历史背景的。
西安相家巷出土的秦封泥中也可以看到寺工这一机构,如“寺工之印”、“寺工丞印”[6]。或以为“寺工之印”当是寺工长官令或长所用[7],其下有丞。当然,“寺工之印”也可能是寺工这一机构的官署用印。汉代仍有寺工这一机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秩律》有“寺工”,其长官秩为六百石[8]。
汉代寺工的职掌与秦并无太大区别,负责日用铜器与兵器的生产。寺工制作的铜器下文将有详细讨论,此处不赘。至于兵器的制作,疏勒河流域汉长城遗址出土的汉代竹简文书中有“□刀一完鼻缘刃丽厉不神爵四年缮盾一完神爵元年寺工造”[9]的记载。长安城未央宫遗址出土汉代骨签上有一类中央官署的骨签,签上记载了有些中央官署生产兵器的情况,其中有一条“二千七十□寺工第八十五” [10]。这些均说明寺工制作兵器的职责一直延续到汉代。
寺工这个机构不见于史料记载。关于它的得名与性质,前人曾有略说[11],然皆难以据信,黄盛璋先生《寺工新考》一文已有讨论。黄先生进而提出,寺工应是见于《汉书·百官公卿表》的中尉属官“寺互”;汉印与汉碑中的工或写作“”,故寺工错成了寺互;该官“初属少府,中属主爵,后属中尉”;汉代铜器亦见有“寺工”所造者,很明显《表》中的“寺互”乃是寺工之讹[12]。此说为学者普遍接受。当然,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如徐正考先生就认为“此说(案,即黄盛璋先生说)似可商”[13],但没有作进一步说明。看来,寺工与寺互究竟是什么关系,仍然值得进一步研究。
二
先说寺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第461号简文如下:
(未)央走士,大(太)卜,大(太)史,大(太)祝,宦者,中谒者,大(太)官,寺工,右工室,都水,武库,御府,御府盐(监),私府盐(监),诏事,长信掌衣,长安市,云梦[14]。
这些职官的秩级均为六百石。《二年律令》的时间下限是吕后二年(前186年),从长信诸官的特殊地位,还可以推定它大致是吕后当政时的法规[15]。上引简文中的这些职官在排序上似有规律可循,即把同属某机构的职官依次列出,比如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简文中的大卜、大史与大祝均为奉常属官。其下所列的宦者、中谒者、大官、右工室[16]、都水、御府都是少府的属官。
简文中武库的性质稍显特殊。武库是藏兵之所,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它隶属于执金吾,是国家系统的机构,不过此处与其他少府属官并列,恐怕应隶属于少府[17]。由职掌皇室事务的少府掌管武库,可能与吕后掌权,防止刘氏宗人及诸功臣对吕氏不利有关。这与吕后甫一当政就任命兄子吕产、吕禄分别领南、北军以控制京师武备,实际是出于同样的考虑。看来,武库隶属于少府只是吕后专政期间的临时情况。
从上文的分析看,夹在宦者、中谒者、太官与右工室、都水之间的寺工很可能是少府的属官。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怀疑寺工为少府令属官[18],是有道理的。
1981年在茂陵东侧一号无名冢的一号从葬坑中出土了若干西汉铜器,其中有两件铜器上有铭文曰[19]:
【1】内者未央尚卧,金黄涂竹节铜熏炉一具,并重十一,四年寺工造,五年十月输,第初四(圈足)。
【2】内者未央尚卧,金黄涂竹节铜熏炉一具,并重十斤十二两,四年内官造,五年十月输,第初三(盖)。
年号纪年,始于西汉武帝时期。据《史记·封禅书》,武帝建元至元鼎年号皆后来追加[20]。此前的铜器铭文上均不署年号。据研究,这两件铜器连同“阳信家”铜器可能为景帝年间的制品[21]。
内者为秦汉时期的内廷官署名。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内者为少府属官。《续汉书·百官志》载:“内者令一人,六百石”,注:“掌中布张诸衣物。”《后汉书·和熹邓皇后纪》李贤注引《汉官仪》:“内者,主帷帐。”可见,内者是掌管宫中帷帐等用物的机构。从“内者未央尚卧”的说法看,尚卧当为内者的属官。尚卧与起居有关,内者应该是职掌内廷起居设备的职官,帷帐也是与起居有关的。
战国秦汉时期的官僚机构可以分为国家与皇室两大系统,这两大系统的职官机构在职能、财政上都有所区别[22],皇室事务的主管机构为少府。从战国秦汉时期的史料记载及铜器铭文看,少府内部也设有一些手工业作坊,它们为皇室制作各类日用、奢侈品器物。地方手工业机构承担着为国家、皇室制作器物的责任[23]。但是,从目前的器物铭文及史料记载看,为国家服务的中央手工业机构却从来没有为皇室制作器物的情况。
这两件铜器分别由内官及寺工制作,置用地点为未央宫。《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内官“初属少府,中属主爵,后属宗正”,在西汉前期,内官是少府的属官,故而由它为内者制作铜熏炉。中央的寺工执行了同样的任务,也应是隶属于皇室的手工业机构[24]。
《小校经阁金文》卷十一第九十二面著录了一件汉代铜镫,铭文曰:
上林寺工镫:上林寺工,重三斤十□两[25]。
从字体及铭文内容看,此器当为西汉前期制品。或据“上林寺工”之说,认为寺工为上林所属机构[26]。吴荣曾先生指出,上林与寺工之主管均为令,二者应是同级的。今案,《汉书·百官公卿表》载,水衡都尉属官有上林令,《续汉书·百官志三》载,上林令秩六百石,前文所举的《二年律令·秩律》中的寺工也是六百石之官,这二者确是平级的。吴先生认为,当时有将机构与所处地连称的习惯,如称铸钱的钟官、技巧为上林三官,所以此处的“上林寺工”实际是指在上林内的寺工[27]。此说甚是。寺工坐落在上林之中,这也从另一侧面印证了寺工的性质,它是一个隶属于少府的机构。
为内者制作器物的除了内官、寺工外,还有考工、供工。请看以下两件汉代铜器铭文:
【1】建昭雁足镫:建昭三年,考工辅为内者造铜雁足镫,重三斤八两。护建、佐博、啬夫福、掾光主,右丞宫、令相省。中宫内者,第五。故家,今阳平家。画一至三。阳朔元年赐[28]。
【2】绥和雁足镫:绥和元年,供工工谭为内者造铜雁足镫,护相、守啬夫博、掾并主,右丞扬、令贺省。重六斤[29]。
建昭、绥和分别为西汉元、成两帝年号,铭文所反映的当是西汉后期的情况。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考工为少府下辖机构。供工也是中央机构,《汉书·刘辅传》载,刘辅被送往掖庭狱后,“上乃徙系辅共工狱”,师古曰:“少府之属官也,亦有诏狱。”共工当即铜器铭文中的“供工”。前文说过,为国家服务的中央手工业机构没有为皇室制作器物的情况,此处的共工既为内者制作铜器,那就应该隶属于少府。师古之说当可信[30]。
不仅如此,考工与供工还同时出现在传世及出土的皇室御用漆器铭文中。2001年湖南永州市鹞子岭二号西汉墓出土过两件汉代漆器,铭文曰[31]:
【1】卮:大(太)官。鸿嘉五年,供工工敞造,护望、守啬夫护、掾宗主,右丞茂、令咸省。一□……(器)
【2】樽:乘舆髹彤画纻黄涂辟耳三升樽盖。绥和元年考工工宗缮,彤工丰,护臣隆、佐臣、守啬夫臣谈、掾臣章主,守右丞□、令臣□□(盖)。
鸿嘉、绥和均为成帝年号。乘舆可指天子或诸侯所乘之车,《新书·等齐》:“天子车曰乘舆,诸侯车曰乘舆,乘舆等也。”但这里的“乘舆”,显然不能简单地看成是皇帝所用的车舆。它应该是如《独断》所说,天子所用“车马、衣服、器械、百物曰乘舆”。漆樽铭文中的“乘舆”当泛指皇帝御用的器物。漆卮铭文中虽然没有出现“乘舆”,但出现了置用机构——大官。大官即太官,卫宏《汉官旧仪》卷上:“太官尚食,用黄金釦器;中官长、私官长尚食,用白银釦器”[32],太官、中官和私官都是职掌帝室饮食的官吏,大官是为皇帝服务的食官,见于汉代史籍和出土玺印封泥[33]。因此,这件漆卮实际也是供皇帝使用的。
汉代御用漆器的制作机构,除了蜀和广汉郡工官之外,就是考工与供工。汉代的工官可分为两大系统,一是制作兵器的关东工官,一是制作漆器等御用器物的蜀、广汉工官。前者隶属于大司农,后者隶属于少府[34]。既然御用漆器由考工、供工、蜀、广汉郡工官制作,那么将供工看作为皇室服务的中央机构也是很合理的。它应该就隶属于少府。
在确认考工、供工均是少府所属的机构之后,我们再看以下三件铜器铭文:
【1】竟宁雁足镫:竟宁元年,寺工工护为内者造铜雁足镫,重三斤十二两。护武、啬夫霸、掾广汉主,右丞赏、守令尊、护工卒史不禁省。受内者[35]。
【2】绥和雁足镫:绥和元年,供工工谭为内者造铜雁足镫,护相、守啬夫博、掾并主,右丞扬、令贺省。重六斤[36]。
【3】永始高镫:永始三年,考工工友为内者造铜高镫,重十九斤四两,啬夫康、掾孝主,右丞仓、守令放省[37]。
竟宁为西汉元帝年号,永始、绥和均为西汉成帝年号。从上举三件铜器铭文可见,直到西汉元、成年间,内者所需的铜器仍然是由寺工、考工与供工制造的。考工与供工均隶属于少府,那么寺工恐怕也不会是国家系统的手工业机构。有趣的是,西汉元、成年间,唯有供工、考工与寺工所制铜器的铭文格式相同,这似乎也意味着它们都是隶属于少府的机构,所以格式才如此统一。
再看寺互。《汉书·百官公卿表》载:
中尉,秦官,掌徼循京师,有两丞、候、司马、千人。武帝太初元年更名执金吾。属官有中垒、寺互、武库、都船四令丞。都船、武库有三丞,中垒两尉。又式道左右中候、候丞及左右京辅都尉、尉丞兵卒皆属焉。初,寺互属少府,中属主爵,后属中尉。自太常至执金吾,秩皆中二千石,丞皆千石。
中尉(执金吾)是国家系统的职官,其属官中的寺互、中垒、武库、都船应该都是为国家服务的。
从汉代的铜器铭文看,直到西汉晚期的元、成年间,寺工还是属于少府的机构。可是按照《百官公卿表》的记载,到了西汉晚期,无论此时的寺互属主爵抑或是执金吾,它都是国家系统的机构。将寺互看作寺工之讹,首先就要面对这个问题。然而,从目前的史料看,这个问题是不好解决的。当然,有人也许会说寺互虽然是国家系统的机构,但还可以为皇室制作器物。不过,正如前文指出的,为国家系统服务的中央手工业机构没有为皇室制作器物的情况。
要解决上述矛盾,无非两种思路:第一,寺工就是寺互,不过《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的寺互的归属不确,它可能一直是少府的下属机构。第二,寺工与寺互是不同的机构。这样一来,我们就有必要进一步讨论寺互这个机构了。
黄盛璋先生将寺互看作寺工之讹的另一依据是“寺互无意可说”。但是,研究秦汉官制史的学者曾对寺互的涵义提出过一种意见。
安作璋、熊铁基先生曾指出,寺互之互可读为枑[38]。枑从互得声,相通自无问题,《修闾氏》先郑注:“互谓行马,所以障互禁止人也。”《说文·木部》:“枑,行马也。”《周礼·天官·掌舍》:“设梐枑再重。”郑玄注引杜子春曰:“梐枑谓行马”。可以为证。宋人程大昌与明人方以智都对“行马”作过解说。程大昌《演繁露》卷一“行马”条曰:“行马者,一木横中,两木互穿以成四角,施之于门,以为约禁也。周礼谓之陛枑,今官府前叉子是也。”[39]方以智《通雅》卷三十八《宫室》:“行马,宫府门设之,古赐第亦门施行马。”[40]依此二说,不难看出枑是官府、宫廷门前阻拦人马通行的木架子。
《汉书·百官公卿表》载:“中尉,秦官,掌徼循京师”。如淳注:“所谓游徼、徼循禁备盗贼也。”《史记·淮南王列传》有“备盗贼中尉臣福”之语,这应该是中尉(执金吾)的主要职责。称之为中尉,是因为它的职掌在京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中所见的“中发弩”、“中司空”是指京师的发弩与司空,而汉代的“中二千石”秩级的得名也因为它们针对的是京师官吏[41]。
《百官公卿表》所说的“京师”只是笼统的区域,中尉实际职掌的是都城内宫殿之外的那部分地区。《续汉书·百官志四》:“执金吾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宫外戒司非常水火之事。月三绕行宫外,及主兵器。”刘昭《补注》引胡广曰:“卫尉巡行宫中,则金吾徼于外,相为表里,以擒奸讨滑。”这就表明,中尉与卫尉是互相补充,一起负责京师的警备安全。
既然中尉(执金吾)负责宫殿外、京师内的警备安全,那么在其属下有职司京师内各官署门禁的职官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安作璋、熊铁基两位先生认为寺互掌官府门禁,这是有道理的。寺互职掌的区域与执金吾一致,当为宫殿外、京师内各国家官署的门禁。
要指出的是,这样解释其实也有不好讲的地方。中尉是掌管宫殿外、京师内的警备安全的,在它的下面有掌管门禁的机构当然很合理,不过根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的记载,寺互“初属少府,中属主爵,后属中尉”,少府是皇室的财政机构,主管山海池泽之税,由它来掌管寺互未免有些奇怪。
总之,将寺互看作寺工之讹,目前似还不能成为定论,寺互与寺工为两个机构的可能性并不能排除。如果寺工与寺互确为两个不同机构的话,那么《百官公卿表》寺互“初属少府,中属主爵,后属中尉”的记载,或许是杂糅了寺工与寺互的隶属关系而成的。
三
最后再谈一下寺工的得名。学者曾据顾炎武“三代以上凡言寺者,皆奄竖之名”[42]的说法,指出寺有奄宦之意,寺工之得名似与宦官有关,寺工为宦官所掌管[43]。今案,寺有侍从之意,《周礼·天官·序官》有“寺人”,郑玄注:“寺之言侍也”,孙诒让《正义》曰:“寺、侍互训。”[44]寺人即侍从之人。大概因为侍从之人多为奄宦,故而寺又被用来指奄宦。不过,因为掌管者为奄宦,所以将这个手工业机构称作寺工,这样解释终觉不够妥当。
也有学者认为,寺工之“寺”是指王之掖庭内宫,寺工是直属于帝王掖庭的手工业机构[45]。寺用为官寺之意,大概要到汉代。《汉书·何并传》“令骑奴还至寺门”师古注:“诸官曹之所,通呼为寺。”《汉书·孝宣许皇后传》“与广汉同寺居”师古注:“寺者,掖庭之官舍。”其实,此注是针对特定语境说的。寺作为官舍讲是通称,并不分宫内宫外,上引师古前一注即可为证。赵翼《陔余丛考》卷二十二“朝”字条说:“汉时凡官署皆称寺。”[46]这是通达之论。但是这种意义上的寺在先秦时期是否就已经出现,尚有疑问。即使寺早有官寺之义,也没有理由把寺工解释为直属掖庭的手工业机构。把寺工之“寺”看作当阉宦讲的“寺”或官寺之“寺”,其实还不如直接读“寺”为“侍”,把“寺工”解释为侍候帝王、为之服务的手工业机构合理。
这里,我想提出另一种解释。1973年,考古工作者在湖北江陵县将台区凤凰山发掘了一批西汉墓。其中的第10号汉墓出土了西汉初期木牍6枚,竹简170余枚。其中第2号木牍正面题“中舨(服)共侍约”五字,背面是有关服官府徭役的具体约定[47]。
“共侍”一词较为难解,沙孟海先生曾经对此做过考证。《尔雅·释诂》:“供、峙、共,具也。”郭璞注:“皆谓备具。”《说文·人部》:“偫,待也。”段注:“谓储物以待用也。”峙、侍、偫均从寺得声,古书又或作庤、畤、跱,皆可通假。木牍中的“共侍”是同意连用,即“储物待用”之意,古书中类似的说法还有“供具”、“共具”、“共侍”,其实一也[48]。
《尔雅·释诂》:“供、峙、共,具也。”《说文·廾部》:“具,共置也。”《广韵·遇韵》:“具,备也,办也,器具也。”可见,共、供与峙意义相近,均有置办、备置之义。
回过头来再看少府所属的寺工、供工之名,不由得使人怀疑其中的寺、供二字所取的也是置办之意,寺工、供工都是“置办皇室所需器物的手工业机构”。尤其是“供工”这个名称的出现,可能正是为了应和已有的“寺工”之名。
附记:本文的写作得到了裘锡圭先生的指导。刘钊、施谢捷两位老师也提出了宝贵意见。谨此致谢。
[1] 陕西省考古研究所、秦始皇秦俑坑考古发掘队《秦始皇陵兵马俑一号坑发掘报告(1974-1984)》上册图一五三:2,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王辉《秦铜器铭文编年集释》图版第六十一,西安:三秦出版社,1990年。铭文中的“沱”字旧释“窵”,今从施谢捷先生说,参看施谢捷《秦兵器刻铭零拾》,《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9-10页。
[2] 李光军《咸阳博物馆收藏的两件带铭铜壶》图四、图五,《考古与文物》1983年第6期。王辉《二年寺工壶、雍工敃壶铭文新释》,《人文杂志》1987年第3期,第82页图一。“”字由黄盛璋先生释出,参看黄盛璋《试论战国秦汉铭刻中从“酉”诸奇字及其相关问题》,《古文字研究》第十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33-335页。
[3] 王辉《秦铜器铭文编年集释》,图版第九十三。
[4] 陕西省考古研究所、秦始皇秦俑坑考古发掘队《秦始皇陵兵马俑一号坑发掘报告(1974-1984)》,第260-270页。
[5] 刘瑞《秦“工室”略考》,《考古与文物》之《古文字论集(二)》,2001年,第193-196页。
[6] 傅嘉仪编著《秦封泥汇考》,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第106-108页。
[7] 黄留珠《秦封泥窥管》,《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1期,第27页。
[8]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97页。
[9] 林梅村、李均明编《疏勒河流域汉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84年,第36页。
[10]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汉长安城未央宫》,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16页。
[11] 陕西省博物馆《介绍陕西省博物馆收藏的几件战国时代的秦器》,《文物》1966年第1期,第8页。陈直《古器物文字丛考》,《考古》1963年第2期,第82-83页。无戈《“寺工”小考》,《人文杂志》1981年第3期,第122页。
[12] 黄盛璋《寺工新考》,《考古》1983年第9期,第831页。
[13] 徐正考《汉代铜器铭文综合研究》,北京:作家出版社,2007年,第121页。
[14]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74页。
[15] 参看阎步克《从<秩律>论战国秦间禄秩序列的纵向伸展》,《历史研究》2003年第5期,第86-87页。
[16] 秦封泥有“少府工室”、“少府工丞”(傅嘉仪编著《秦封泥汇考》,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第67-70页),“少府工丞”是少府工室丞的省称(周晓陆、路东之编著《秦封泥集》,第131页)。一般认为,少府工室是汉代“考工室”的前身(张颔《检选古文物秦汉二器考释》,《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9年第1期,第83页)。可从。又,汉代封泥有“左工室印”(孙慰祖主编《古封泥集成》,第21页第111号),它与《秩律》中的“右工室”前均不署机构、地名,当为中央的工室,它们应该是从秦的少府工室分置而来。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怀疑右工室与考工室有关(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78页注107),是有道理的。
[17]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78页。
[18]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78页。
[19] 咸阳地区文管会、茂陵博物馆《陕西茂陵一号无名冢一号丛葬坑的发掘》,《文物》1982年第9期,第16页图五八、五九。
[20] 最近,学者指出,汉武帝于太初元年始用年号纪年,参看辛德勇《重谈中国古代以年号纪年的启用时间》,《文史》2009年第一辑,第43-90页。
[21] 李光军、王丕忠《“阳信家”铜器铭文补释》,《人文杂志》1984 年第3期,第99页。
[22] 参看加藤繁著、吴杰译《汉代国家财政和帝室财政的区别以及帝室财政的一斑》,《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25-124页。
[23] 如昆阳乘舆鼎即颍川郡阳翟县所造;元康二年内者高镫即由河东郡安邑所造;元康元年汤官鼎也由河东郡所造。
[24] 黄盛璋《寺工新考》,《考古》1983年第9期,第833页。周雪东《秦汉内官、造工考》,《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2期,第113页。
[25] 原书未见,转引自吴荣曾《西汉骨签中所见的工官》,《考古》2000年第9期,第66页。
[26] 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济南:齐鲁书社,2007年,第212页。
[27] 吴荣曾《西汉骨签中所见的工官》,《考古》2000年第9期,第66页。
[28] 孙慰祖、徐谷甫编著《秦汉金文汇编》,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7年,第228页。
[29] 孙慰祖、徐谷甫编著《秦汉金文汇编》,第236页。
[30] 王莽曾更“少府曰共工”,或据以认为“供工”当是少府属官。今案:这两者恐非一事。徐正考先生亦指出“供工造器皆在西汉成哀间,故不会是少府所改之‘共工’”,参看徐正考《汉代铜器铭文综合研究》,第120页。
[31]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永州市芝山区文物管理所《湖南永州市鹞子岭二号西汉墓》,《考古》2001年第4期,分见第54、55页。
[32] 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31页。
[33] 朱德熙、裘锡圭《战国铜器铭文中的食官》,《朱德熙古文字论集》,北京:中华书局, 1995年,第85页。
[34] 陆德富《西汉工官制度诸问题研究》,《文史》2009年第三辑,第37-50页。
[35] 孙慰祖、徐谷甫编著《秦汉金文汇编》,第229页。
[36] 孙慰祖、徐谷甫编著《秦汉金文汇编》,第236页。
[37] 孙慰祖、徐谷甫编著《秦汉金文汇编》,第230页。
[38] 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第221页。
[39] 程大昌《演繁露》,清学津讨原本。
[40] 方以智《通雅》,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1] 参看阎步克《<二年律令·秩律>的中二千石秩级阙如问题》,《河北学刊》2003年第5期,第150页。又,阎步克《也谈“真二千石”》,《史学月刊》2003年第12期,第17-18页。
[42] 顾炎武《日知录集释》,世界书局,1936年,第661页。
[43] 吴荣曾《西汉骨签中所见的工官》,《考古》2000年第9期,第66-67页。
[44] 孙诒让《周礼正义》第一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48页。
[45] 陈平《<“寺工”小考>补议》,《人文杂志》1983年第2期,第122-124页。
[46] 赵翼《陔余丛考》,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440页。
[47] “服”字从裘锡圭先生释,参看《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古文字论集》,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562页注4。服即服役之意。
[48] 沙孟海《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二号木牍“共侍”两字释义》,《社会科学战线》1978年第4期,第342-343页。又可参看徐世虹《对两件简牍法律文书的补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二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89-90页。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1年6月5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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