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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敦:霸伯盂銘文與西周時期的賓禮
在 2011/6/22 11:44:37 发布

霸伯盂銘文與西周時期的賓禮

(首發)

 

曹建

浙江大學人文學院

2009年,山西省翼城縣大河口西周墓地M1017號墓出土一件霸伯盂,器內鑄有長篇銘文[1],從器形及銘文書體看,應為西周中期早段之物。盂銘內容涉及西周時期的儐禮、致贈、饗宴、郊送等禮儀,與《儀禮》、《左傳》等文獻所記的賓禮儀節多有相合之處,為以往銅器銘文所未見,對瞭解和認識周代的賓禮具有重要的意義。

霸伯盂的銘文,黃錦前、張新俊先生已著文對銘文作了較好的考釋,[2]本文在他們釋讀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看法。茲將銘文迻錄於下:

 

隹(唯)三月,王史(使)白(伯)考蔑尚歴),歸(饋)柔(茅)、鬱旁(芳)鬯,臧,尚拜稽首。既稽首,延賓,賓,用虎皮爯,毀(賄)用章(璋),奏(?)。翌日,命賓曰:“拜稽首。天子蔑其臣(歴),敢敏用章(璋)。”遣賓,,用魚皮兩,側毀(賄)用章(璋),先馬,又毀(賄)用玉,賓出。以俎或(又)延,白(伯)或(又)邍(原)毀(賄)用玉,先車,賓出。白(伯)遺賓于蒿(郊),或(又)余(予)賓馬。霸白(伯)拜稽首,對揚王休,用乍(作)寶盂,孫=(孫孫)子=(子子)其邁(萬)年永寶。

 

下面按照禮節的開展,分段對銘文若干關鍵字及相關禮儀進行考釋說明。

隹(唯)三月,王史(使)白(伯)考蔑尚(歴),歸(饋)柔(茅)旁(芳)鬯,臧,尚拜稽首。既稽首,延賓,賓,用虎皮爯,毀(賄)用章(璋),奏(?)

“柔”,讀作“茅”,黃文已做了很好的說明。茅,先秦祭祀禮儀常用以縮酒,論者已多,不贅。“旁”,黃文讀作“芳”,可從。“鬱旁鬯”,指散發出芳香氣嗅的鬱鬯。賜予祭祀用的鬯酒與茅,于金文中屢見。如西周早期青銅器亢鼎記載公賞賜臣屬有“茅屏、鬯觛”,李學勤先生認為,茅屏可以作為灌祭時縮酒之用,鬯酒用為灌祭。[3]祭神時,將束茅置於地,鬯酒自茅上澆下,其滓留于茅中,酒液則滲透而下,象神飲之。《說文》解釋“莤”字云:“禮祭,束茅加於祼圭,而灌鬯酒,是為莤,象神歆之也。”茅與鬱鬯是祭祀時的一套組合,屬於《周禮·秋官·大行人》所言之“祀物”。

 “臧”訓為善。《詩·邶風·雄雉》:“不忮不求,何用不臧?”毛傳:“臧,善也。”銘文是說周天子所賜予的鬱鬯、茅草美善,乃嘉美之詞。

 “延”,訓為引、進。《呂氏春秋·重言》:“乃令賓者延之而上延。”高誘注:“延,引也。”《爾雅·釋詁》:“延,進也。”邢昺疏:“延者,引而進也。”“延賓”,指納賓。

,或釋瓚,或釋祼,字待考。[4]此字在銘文中的用法,表示進獻之義。

“毀”,通“賄”。“賄”為曉母之部字,“毀”為曉母微部字,兩字雙聲,例可相通。賄,指贈送。《爾雅·釋言》郝懿行義疏:“贈人以財亦謂賄也。”贈賄是先秦賓客禮中重要的儀節,此點在先秦文獻中常見提及,如:《左傳·僖公三十三年》:“齊國莊子來聘,自郊勞至於贈賄,禮成而加之以敏。”《左傳·文公十二年》:“厚賄之。”杜預注:“贈送也。”《左傳·宣公九年》:“孟獻子聘于周,王以為有禮,厚賄之。”《左傳·襄公十九年》:“賄荀偃束錦加璧、乘馬,先吳壽夢之鼎。”《左傳·襄公二十年》:“宋人重賄之。”《儀禮·聘禮》:“執賄幣以告,曰:‘某君使某子賄。’”《儀禮·聘禮》記載遭遇主國之喪“不賄,不禮玉,不贈”。《禮記·聘義》:“君親禮賓,賓私面私覿,致饔餼,還圭璋,賄贈,饗、食、燕,所以明賓客君臣之義也。”文獻中,“賄”後或說明用何物,如《儀禮·聘禮》云:“賄用束紡。”鄭玄注:“賄,予人財之言也。”《穆天子傳》卷二:“賄用周室之璧。”郭璞注:“賄,贈賄也。”“賄用某”這一表達方式與銘文同。

銘文此段內容所述的禮節,是主人以幣勞賓,即所謂,王國維先生曾論曰:“古者賓客至,必有物以贈之,其贈之事謂之賓,故其字從貝,其義即禮經之儐字也……後世以賓為賓客字,而別造儐字以代賓字……賓則儐之本字也。”[5]儐,乃是贈與使者幣帛乘馬等物,以酬答其勞,且表尊敬之意。[6]如《儀禮·覲禮》郊勞、天子賜舍之禮,諸侯皆儐使者以束帛、乘馬,所以致尊敬。西周金文中常見主人對賓行儐禮的記載,如簋:“師黃賓章(璋)一馬兩,吳姬賓帛束……”(《集成》8.4195)史頌鼎:“唯三年五月丁巳,王在宗周,令史頌省蘇……蘇賓章(璋)、馬四匹……”(《集成》5.2788)即其例。霸伯盂銘文中,賓使者以虎皮、璋,規格較高。上述諸例賓使者均有玉璋,頗值得注意。

翌日,命賓曰:“拜稽首。天子蔑其臣歴),敢敏用章(璋)。”遣賓,,用魚皮兩,側毀(賄)用章(璋),先馬,又毀(賄)用玉,賓出。

“命”,訓為告。《爾雅·釋詁上》:“命,告也。”俞樾《諸子平議·管子六》云:“以君告臣謂之命,以臣告君亦謂之命。”“敢”,冒昧之辭。《儀禮·士虞禮》:“敢用絜牲剛鬛。”鄭玄注:“敢,昧冒之辭。”賈公彥疏:“凡言敢者,皆是以卑觸尊,不自明之意,故云昧冒之辭。”銘文意思是說,天子嘉勉蔑歴於臣,臣敢敏敬用璋,以致敬意。此是霸伯之禮辭,再次通過使者表示答謝周王之嘉勉,亦即金文常見之對答王休之意。

遣,訓為送。《儀禮·既夕禮》:“書遣於策。”鄭玄注:“遣猶送也。”《玉篇》:“送也。”

“側”,《禮經》常見此字相關之用法,《儀禮》有三義,一曰特、獨、無偶;一曰旁、邊;一曰午日影西斜時。[7]銘文中的側,用第一種訓義,訓為獨,指主人(霸伯)獨授贈使者(賓)以璋,無贊者幫助。古禮,在行授受、裼襲等禮中,有贊者幫助行禮,或有擯相詔授,無則謂之側,如:《儀禮·聘禮》:“公側襲,受玉于中堂與東楹之間。”鄭玄注:“側猶獨也。言獨,見其尊賓也。他日公有事,必有贊為之者。”《儀禮·聘禮》:“公升,側受几於序端。”《儀禮·聘禮》:“介出,宰自公左受幣。”鄭玄注:“不側授,介禮輕。”賈疏:“不云側者,當有贊者於公受,轉授宰,故云介禮輕也。”《儀禮·聘禮》:“宰夫受幣於中庭以東。”鄭玄注:“使宰夫受於士,士介幣輕也。受之于公左。賓幣,公側授宰;上介幣,宰受于公左;士介幣,宰夫受於士:敬之差。”主人(霸伯)尊天子之使者,故授玉時無贊者或擯相詔授。

“先馬”,指先于獻馬,這是從行禮的先後次序來說。從《儀禮》记载的聘禮覲禮看,獻馬的次序多在獻幣帛玉器之後。

以上禮節是使者將返主人送時的贈賄,大略而言,與聘禮、覲禮的“致贈”相類。《周禮·秋官·小行人》:“致饔餼,還圭,饗、食,致贈,郊送:皆如將幣之儀。”《左傳·昭公五年》云:“去有贈賄。”杜預注:“去則贈之以貨賄。”《儀禮·聘禮》記載國君派卿還玉並“賄用束紡”,兼有“禮玉、束帛、乘皮”。《儀禮·覲禮》載國君將返時,周天子“賜侯氏以車服”,“重賜無數”。本篇銘文中,主人饋送以兩張魚皮和玉璋、馬、玉等,雖較之於前日儐使者之物略多,但等級似略殺。這些禮物即禮書所謂的“庭實”,其贈賄的禮儀程式是在庭中與堂上完成,為完整的一段儀節,賓出即告一段落。下面還將有擯者延賓、賓入等儀式,本篇銘文省略不具。

以俎或(又)延,(伯)或(又)邍(原)毀(賄)用玉,先車,賓出。

 “俎”,宴享薦物之具。《詩·小雅·楚茨》:“執爨踖踖,為俎孔碩。”《左傳·宣公十六年》:“季氏,而弗聞乎?王享有體薦,宴有折俎。”“以俎或(又)延”實為倒裝語句,指主人以俎延賓,省略主語(伯)。如此斷句文從義順。

“邍毀”,“邍”即“原”,《周禮·地官·大司徒》:“辨其山林川澤丘陵墳衍原隰之名物。”陸德明《釋文》:“‘原’,本又作‘邍’。”原訓為“再”。《爾雅·釋言》:“原,再也。”邢昺疏:“重,再也。”《禮記·文王世子》:“食下,問所膳,命膳宰曰:‘末有原。’”鄭玄注:“原,再也。”這點,黃文已指出,其說可從。

此段銘文緊接上段儀節,是霸伯為使者餞行,並在宴禮中酬使者(賓)以玉、車輛等幣。周代聘禮、覲禮等禮儀中有饗食賓客的禮節。如:《儀禮·聘禮》:“公於賓壹食,再饗。燕與羞,俶獻無常數。賓介皆明日拜於朝。上介壹食,壹饗。若不親食,使大夫各以其爵朝服致之以侑,如致饔,無儐。致饗以酬幣,亦如之。大夫于賓壹饗,壹食。上介若食若饗。若不親饗,則公作大夫致之以酬幣,致食以侑幣。”《周禮·秋官·掌客職》曰:“上公三饗、三食、三燕,侯伯再饗、再食、再燕,子男一饗、一食、一燕。”以上所引皆可參看。《儀禮·覲禮》曰:“饗、禮,乃歸。”鄭玄注:“禮,謂食、燕也。”銘文所記乃是使者將返之前的宴禮,與文獻記載的燕賓之后“乃歸”相合。

享燕賓客中贈賄賓客財物,亦見載於典籍。《左傳·成公二年》記載:“王以鞏伯宴,而私賄之。”《左傳·襄公二十年》記:“冬,季武子如宋,報向戌之聘也。褚師段逆之以受享,賦《常棣》之七章以卒。宋人重賄之。”這種燕飲中的贈賄,屬於勸賓飲酒之禮物,即禮書所謂之“酬幣”。銘文“原賄用玉”,是說兩次贈賄玉,贈賄可謂豐厚。周代酬幣是在一獻之後,此處二酬,霸伯燕使者之禮可能使用三獻之儀。霸伯酬使者以玉、車,規格較高。《儀禮·士冠禮》“乃醴賓以壹獻之禮”鄭玄注“士禮一獻,卿大夫三獻”,《左傳·昭公六年》“小國之事大國也,苟免於討,不敢求貺。得貺不過三獻”杜預注:“《周禮》:大夫三獻”,推測使者的身份為大夫級。

白(伯)遺賓于蒿(郊),或(又)余(予)賓馬。

遺,送也。讀為予,贈之意。銘文記伯(霸伯)送賓(王使)於郊,並贈之以馬。此禮即禮書所謂的“郊送”之禮。《周禮·秋官·司儀》:“致饔餼,還圭,饗、食,致贈,郊送:皆如將幣之儀。”鄭玄注:“贈,送以財,既贈又送至於郊。”《儀禮·聘禮》:“遂行,舍於郊。公使卿贈,如覿幣。受於舍門外,如受勞禮,無儐……士送至於竟。”送于郊,并贈賄貨財,看來是周代通禮。

下面對相關問題略作討論。

其一,關於具體的禮儀程式,銘文記載簡略,但結合禮書,猶可依稀窺見其面貌。銘文中的“賓出”是表明贈賄儀式告一段落,這點可與禮書記結合來理解。《儀禮·聘禮》記載舉行聘畢:“賓降階,逆出。賓出。”然後行享,“擯者出請………賓出”。以下主君禮賓,賓入門,禮畢“賓出”;再“賓覿,奉束錦,總乘馬,二人贊,入門右,北面奠幣,再拜稽首。”禮畢,“賓出”。每段儀節皆賓入門,禮畢結束“賓出”,儀節連貫。又《儀禮·覲禮》記載郊勞一節,諸侯還玉之後,侯氏再拜稽首,至此告一段落,然後“使者乃出。侯氏乃止使者,使者乃入”;侯氏執瑞玉行覲禮時:“侯氏坐取圭,升致命。王受之玉。侯氏降,階東北面再拜稽首。擯者延之曰:升。升成拜,乃出。”侯氏拜稽首後出門,即告一段落。侯氏行享禮時,“侯氏降自西階,東面授宰幣,西階前再拜稽首,以馬出授人,九馬隨之”。侯氏出門,告一段落。然後下面侯氏再進門肉袒行請罪之禮。從禮儀的儀節上分析,賓主為禮,賓出即意味著禮儀告一段落,下面延賓入門,接著再行其他的儀式,禮儀環節相扣。

霸伯盂銘文儀節程式大致可以與禮書記載對應。使者賜予茅、鬱鬯,霸伯感謝天子賞賜而拜首稽首(即禮書常言之“拜賜”),此禮結束後賓出。以下當擯者出請,主人納賓,故銘文云“延賓”,然後舉行儐使者之禮。翌日,擯者釋辭再次答謝王休并表達用璋贈賄使者的意思,然後主人贈賄使者;賓出之後,主人又用俎延賓,並酬以車、玉,宴畢,賓出;主人送賓于郊,贈馬。

其二,關於“贈賄幣帛”。銘文中的幣帛包括有皮與玉等。虎豹之皮為先秦時期重要的禮物,廣泛用於朝聘、覲禮等禮典中。《左傳·襄公四年》載:“因魏莊子納虎豹之皮,以請和諸戎。”《儀禮·聘禮》:“庭實,皮則攝之,毛在內,內攝之,入設也。”鄭玄注:“皮,虎豹之皮。”虎豹威猛無比,以虎豹之皮為禮物,表示降服兇猛之敵,《禮記·郊特牲》云:“虎豹之皮,示服猛也。”“魚皮”也是先秦時常用的皮類,可以用作車飾,製作箭袋等,如《左傳·閔公二年》:“歸夫人魚軒”杜預注:“魚軒,夫人車,以魚皮為飾。”《史記·禮書》:“寢兕持虎,鮫韅彌龍,所以養威也。”裴駰《集解》引徐廣曰:“以鮫魚皮飾韅。韅,馬腹帶也。”《詩·小雅·采芑》:“路車有奭,簟茀魚服,鉤膺鞗革。”鄭箋:“魚服,矢服也。”《詩·小雅·采薇》:“四牡翼翼,象弭魚服。”孔穎達疏:“以魚皮為矢服,故云魚服。”在聘、覲等禮中,皮幣與玉器有一定的組合搭配,《周禮·秋官·小行人》云:“合六幣:圭以馬,璋以皮,璧以帛,琮以錦,琥以繡,璜以黼。此六物者,以和諸侯之好故。”霸伯前禮賓用“虎皮”、“璋”,次日用“魚皮”、“璋”,與《小行人》“璋以皮”相合。

天子蔑霸伯歴,屬於周天子安撫諸侯之禮,“以結諸侯之好”,此禮與《儀禮》、《周禮》記載的聘覲禮儀有所不同。因為屬於周天子賜予諸侯之禮物加以勸勉,故無禮書記載的嚴格意義上的聘享、還玉等禮,這是需要強調的。

本篇銘文主要記述了從舉行賜茅鬯儀式至郊送這段時間內主人待賓之禮的一些儀節,構成一套較為完整的待賓之禮,對於研究西周時期的賓禮提供了重要的文本,可以和《儀禮》中的《聘禮》《覲禮》結合理解,對於我們深入認識《儀禮》具有重要的意義。

 



[1] 謝堯亭:《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霸國墓地》,載國家文物局主編:《2010中國重要考古發現》,北京:文物出版社,2011年,第6573頁。

[2] 武漢大學簡帛網,http://www.bsm.org.cn/2011615日,以下簡稱黃文。

[3] 李學勤:《亢鼎賜品試說》,《中國古代文明研究》,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8790頁。

[4] 參賈連敏:《古文字中的“祼”和“瓚”及相關問題》,《華夏考古》1998年第3期。收入《甲骨文獻集成》14冊,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312316頁。

[5] 王國維:《與林浩卿博士論洛誥書》,《觀堂集林》,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4344頁。

[6] 參淩廷堪:《禮經釋例》卷6,《續修四庫全書》90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17118頁。

[7] 參宗福邦等《故訓匯纂》,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第141142頁。

 

 

本文寫作得到導師曹錦炎教授的指導,特此致謝!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1年6月21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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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战国时代 在 2011/6/22 12:43:37 评价道:第1楼

    “或(又)余(予)賓馬”之“余”字,原形作“舍”,此承袭黄、张文之误。

  • 陳劍 在 2011/6/22 19:55:36 评价道:第2楼

        第二行記歸物事後之“”字讀爲“臧”訓爲“善”,或如黃、張文之訓爲“成”,俱感不順。按此字應爲“咸”字之誤,畢也,西周金文中此類用法之“咸”字極爲多見。

        “”、“咸”兩字形近易誤。郭店簡《緇衣》簡1“則民飭(?)而刑不頓”,“”亦“咸”字之形誤(《上博(一)·緇衣》簡1、今本“”皆作“咸”),是其佳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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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劍 在 2011/6/22 20:07:38 评价道:第3楼

    又,此銘所記“延賓”、“贊賓”等,與小盂鼎頗多可對比印證之處。不知本文與黃、張文何故曾無一字及之。

  • 重耳 在 2011/6/22 20:09:58 评价道:第1楼

    陳劍:
    又,此銘所記“延賓”、“贊賓”等,與小盂鼎頗多可對比印證之處。不知本文與黃、張文何故曾無一字及之。

    陳老師所言是,因感覺小盂鼎銘文所言之賓與此銘所指可能並不相同,故暫時未涉及。

  • 重耳 在 2011/6/22 20:12:34 评价道:第4楼

    霸伯盂銘文還有很多問題我們並沒有最終搞清楚,網站所發小文問題還很多,旨在拋磚引玉,相關問題我們還會作進一步修正與補充。

  • 从北宋到南宋 在 2011/6/22 21:26:58 评价道:第2楼

    陳劍:

        第二行記歸物事後之“”字讀爲“臧”訓爲“善”,或如黃、張文之訓爲“成”,俱感不順。按此字應爲“咸”字之誤,畢也,西周金文中此類用法之“咸”字極爲多見。

        “”、“咸”兩字形近易誤。郭店簡《緇衣》簡1“則民飭(?)而刑不頓”,“”亦“咸”字之形誤(《上博(一)·緇衣》簡1、今本“”皆作“咸”),是其佳證。

    陳老師所言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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