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發)
新亭
中國建設銀行
一
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安徽壽縣出土了5件鄂君啓節,上面有精美華麗的錯金銘文,銘文所述“鄂君啓之府”商隊規模之大,途經水系、城邑之多,反映出戰國時期交通、貿易之盛,令人驚羨。
鄂君啓節包括3件車節、2件舟節,銘文內容分別是楚國政府對鄂君府陸路和水路貨運線路、品類、組織方式和稅務安排的規定。其中,舟節核定了一年之內往返於“鄂市”和各地的、準許豁免關稅的貨船總數——“五十”,其文如下:
“大攻(工)尹脽台(以)王命=(命)集尹(邵)、(箴)尹逆、(箴)(令)処(?)𤓸(爲)(鄂)君啓之(府)賡(鑄)金節。屯三舟𤓸(爲)一(綱=),五十(綱)(歲)(壹)返。……見其金節則毋政(征),毋舍(稍?)飤(食);不見其金節則政(征)。” 《殷周金文集成》18.12113
(以下用摹本)在銘文中兩次出現,郭沫若先生隸寫爲舿[1],但未詳說。字从舟無異議;右邊的偏旁是不是夸尙存分歧,陸續出現的釋讀方案還有余、、、宗、尨、、亢等,新近有學者作過簡述[2]。
關於的含義,過去也有不同的理解:
一、很多論著擬測是編組的意思,每3隻船編爲1組,50組加起來共有150船。
二、另有學者認爲“舿”應讀舸,義爲大船,“屯三舟爲一舿”即“屯集三舟以當一舸”,“‘五十舸’抵一百五十舟”[3]。
我們看到,車節銘文中也有免稅限額的內容:
“女(如)馬、女(如)牛、女(如)㥁(犆),屯十台(以)堂(當)一車=;女(如)檐(擔)徒,屯廿=(二十)檐(擔)台(以)堂(當)一車=,台(以)毀於五十(乘)之中。” 《集成》18.12111
大意是馬、牛、犆等馱運的貨物,10件加起來抵合1車;人力擔負的貨物,20件加起來抵合1車,一併計入50車的限額。“堂(當)”表示不同單位之間的換算關係,與魏國錢幣“梁正㡀(幣)百尙(當)寽(鋝)”、“梁(半)㡀(幣)二百尙(當)寽(鋝)”的“尙(當)”用法一樣,《廣雅·釋詁三》:“當,直(值)也。”細加比較,舟節的“屯……爲……”與車節的“屯……堂(當)……”不完全相同,中間沒有“堂(當)”字,這暗示出“三舟”與“一舿”可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換算關係,換言之,“舿”未必是某種具體的船隻,就此看來,讀“舿”爲舸應存疑。
近年,有關研究取得新進展。2007年,董珊先生提出:
“‘舿’應當讀爲‘航’。……‘航’既爲兩船相倂之稱,再轉爲量詞,指三舟爲一組,是容易理解的詞義引申。冉鉦鋮銘(00428):‘自作鉦鋮,以□其船其航,□□□大川,以□其陰其陽”。其“航”字原作:
從‘亢’聲。冉鉦鋮銘文有韻,主要是魚、陽合韻,‘航’字押韻的情況也可以證明釋讀不誤。”[4]
2010年,陳劍先生結合其他戰國文字資料特別是近年出土的楚簡,對等字作了詳贍分析,提出新的創見[5]。他認爲:
字形方面,字右上部分的“形體顯然正是‘亢’字”。
字音方面,上博簡《彭祖》的、《三德》的都屬於韻文的韻腳字,“爲陽部字”。
字義方面,鄂君啓節的應釋爲航,“單説‘航’不加特別限定時,可能就是指兩船相倂、相連”,“屯三舟爲一航”是“對組成‘一航’之船的數量的特別規定”;上博簡《三德》“毋壅川,毋斷”的應釋爲(阬),讀爲山岡的岡;《三德》“將興勿殺,將齊勿”的應釋爲杭,讀爲抵抗的抗;《彭祖》“三命四,是謂絕”的應釋爲䋁,讀爲綱紀的綱;郭店楚簡《語叢四》“三雄一雌,三一”的應釋爲,即㼚的異體。曾侯乙墓漆匫的是阬字繁體,用爲二十八宿的亢宿(新亭案:裘錫圭、李家浩先生整理曾侯乙墓文字資料時,已將其隸定爲,讀爲亢宿的亢[6])。魏國錢幣“梁釿五十尙(當)寽(鋝)”、“梁釿百尙(當)寽(鋝)”中的、應釋爲亢,讀爲衡,“即其質量(重量)平正、可以作爲衡量標準”。
以上釋讀帶入原文大部分通恰無礙。上博簡《吳命》公佈後,復旦“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讀書會(程少軒執筆)”將“孤居之中”的釋作,讀“”爲“褓繈”[7],再次驗證了此說可信。
經過董、陳二位的精研,讀爲亢聲、釋爲航似可論定。剩餘的問題是:
一、在字形方面,、、、等字右邊的偏旁、、、,與幣文是同一個字,筆劃雖有增繁、簡省和變異,整體架構比較固定,相信是古文亢的一種寫法。此字除了上半部分的亢,下面還有一個“多出來”的部分——或、、、,陳先生推測“應該看作‘亢’形下面憑空多加了一筆”或幾筆,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
二、在字義方面,航用作名詞時可以表示船的別稱、倂舟和舟橋等,但具體到鄂君啓節的(航),應是同行船隻的組織單位,屬集合名詞,不須也不能與船的別稱或舟橋之義合併起來解釋。如果說“兩船相倂”的航是物理上橫向連接的兩隻船,也與(航)數量有別、性質不同。那麼,是否可以從其他角度入手對這個字作出更爲合理的釋讀?
二
上面提到的第一個問題,擬在另一篇劄記《說亢、亢宿以及東宮七宿》中進行討論。這裏先談第二個問題,即(航)的義訓。
航應讀爲綱。航从亢得聲,綱从岡得聲,上古音中,亢、岡都在見紐陽部,可通,《釋名·釋山》:“山脊曰岡。岡,亢也,在上之言也。”《說文·魚部》:“魧,大貝也。一曰魚膏。从魚,亢聲,讀若剛。”《周禮·夏官·馬質》:“綱惡馬”,鄭玄注:“鄭司農云:綱讀爲‘以亢其雔’之亢。書亦或爲亢。”
甲骨文剛字作[8],《說文》解釋剛从刀、岡聲,據此可知,从刀、聲,讀如岡。字由冈(网)、糸構成,象提网的繩索,應爲綱字初文(新亭案:綱字在网旁下面添加了山旁,變成了一個从糸、岡聲的形聲字)。綱引申爲總攬、統領,這是動詞化的用法,《詩·大雅·棫樸》:“勉勉我王,綱紀四方。”孔颖达疏:“《說文》云:‘綱,網紘也。’(新亭案:孔疏所引與今本《說文》不同。《左傳·僖公二十四年》孔疏引《說文》作“綱,維紘繩也”,又同今本。)‘紀,別絲也。’然則綱者網之大繩,故《盤庚》云:‘若網在綱,有條而不紊。’”這個意義上的綱用作名詞時,可以表示有組織的隊列,《左傳·僖公二十四年》:“秦伯送衛於晉三千人,實紀綱之僕。”杜預注:“以兵衛文公,諸門戶僕隸之事皆秦卒共(供)之,爲之紀綱。”所謂“紀綱之僕”實爲成隊的軍卒。《文選·舞鶴賦》:“離綱別赴,合緒相依。”李善注:“綱、緒謂舞之行列也。”
航字从舟,讀爲綱,用來表示船隻編隊。航、𣃚是一字異體,《說文》中收有𣃚字,但沒有航字,《說文》𣃚字條徐鉉注:𣃚,“今俗別作航”,《集韻·唐韻》𣃚字條中列有航、杭等異體。
船隊之𣃚(航)見於逸《禮》。大徐本《說文·方部》:“𣃚,方舟也。从方,亢聲。《禮》:‘天子造舟,諸矦維舟,大夫方舟,士特舟。’”又《公羊傳·宣公十二年》何休注:“《禮》:‘天子造舟,諸侯維舟,卿、大夫方舟,士特舟。’”值得注意的是,小徐本《說文》引《禮》作“大夫𣃚舟”,徐鍇爲此作注:“《爾雅》作方”,以示《說文》引用的《禮》與《爾雅》有別,這是一處很重要的異文。案《說文》通例,引用典籍大都是例舉所釋之字,如《說文·玉部》瓚字條:“《禮》:‘天子用全’,純玉也;‘上公用駹’,四玉一石;‘侯用瓚’;‘伯用埒’,玉石半相埒也。”《說文·木部》欒字條:“《禮》:‘天子樹松,諸侯柏,大夫欒,士楊。’”大徐本《說文》在𣃚字條引《禮》沒有𣃚字,很可懷疑。比較大、小徐本的異同,應該說小徐本更符合《說文》引書例。
在逸《禮》中,造舟、維舟與𣃚(航)舟同屬一個序列,可以爲認識𣃚(航)舟提供了一個可資參照的坐標。下面就造舟、維舟作一點簡單分析。
兩周金文的造字或从舟,作、等[9],《說文·辵部》造字條:“艁,古文造,从舟。”《詩經·大雅·大明》:
“文王嘉止,大邦有子。大邦有子,俔天之妹。
文定厥祥,親迎于渭。造舟爲梁,不(丕)顯其光。”
毛傳:“天子造舟,諸侯維舟,大夫方舟,士特舟。”孔穎達疏:“李巡曰:‘比其舟而渡曰造舟’”,“孫炎曰:‘造舟,比舟爲梁也。’”比就是相隨、排列。按照古訓,造舟由多隻船組成,《爾雅·釋水》:“天子造舟,諸侯維舟,大夫方舟,士特舟,庶人乘泭。”陸德明《釋文》:“郭《圖》云:“天子竝七船,諸侯四,大夫二,士一。”
造應讀爲漕,漕、造同在從母幽部,《尙書·大誥》:“予造天役”,王莽詔誥仿作“予遭天役”,見《漢書·翟方進傳》。《尙書·呂刑》:“兩造具備,師聽五辭。”兩造即兩曹,《說文·曰部》:“曹,獄之兩曹也。”《戰國策·齊策六·燕攻齊取七十余城章》:“曹沫爲魯君將”,上博簡《曹沫之陳》:“魯臧(莊)公𨟻(將)爲大鐘,型既城(成)矣,𥣫內(入)見”,李零先生讀𥣫爲曹沫[10]。
漕爲水運是大家熟知的,但漕源出於造——船隊以往不被注意。漕運是大規模、有組織的水路運輸,將船隻編隊而行是很自然的,《說文·水部》:“漕,水轉轂(穀)也,一曰人之所乘及船也。从水,曹聲。”許君釋漕一作“人之所乘及船”,舊多不解其意,以爲有奪字、譌文,有的還擅作增改。“及船”保存了漕字古義,十分珍貴,《說文·又部》:“及,逮也。”《廣雅·釋詁四》:“及,連也。”及船是依次相隨的船隻,與綱船類似。
把若干船隻排列起來做成舟橋,此即“造舟爲梁”,後世引申造舟爲舟橋概緣於此。然而,造舟自是造舟,爲梁自是爲梁,過去不少經學家不辨於此,直接把造舟解釋成舟橋或造作舟橋,導致許多不必要的混亂。《左傳·昭公元年》:
“鍼適晉,其車千乘。書曰:‘秦伯之弟鍼出奔晉’,罪秦伯也。后子享晉侯,造舟于河,十里舍車,自雍及絳,歸取酬幣,終事八反(返)。司馬侯問焉,曰:‘子之車盡於此而已乎?’對曰:‘此之謂多矣?若能少此,吾何以得見?’”
一般認爲,“造舟于河”和“造舟爲梁”的意思相近,聯繫“十里舍車,自雍及絳,歸取酬幣,終事八反(返)”等文字來看,“造舟于河”是用一支很大的船隊運送“酬幣”,不必按舟橋來解說。清代王念孫父子深諳音訓,提出了不同舊說的訓釋意見,王引之《經義述聞·左傳下》“造舟于河”條:“蓋造爲至義,言船相至而竝比也。家大人曰:‘造之言曹也,相比次之名也。造、次一聲之轉,故凡物之次謂之䔏。’”[11](新亭案:以上又見於王念孫《廣雅疏證·釋水》“艁舟謂之浮梁”條[12];“造爲至義”與“造之言曹也,相比次之名也”互相矛盾,不可取。)
“諸侯維舟”的維義爲連接、隊列,《周禮·夏官·大司馬》:“以維邦國”,鄭玄注:“維猶連結也。”《左傳·昭公十年》:
“王正月,有星出于婺女。鄭裨灶言於子產曰:‘七月戊子,晉君將死。今兹歲在顓頊之虛,姜氏、任氏實守其地。居其維首,而有妖星焉,告邑姜也。’”
十二星次中有一次叫作玄枵,它包括了二十八宿中的女宿、虛宿和危宿,古人形象地把三宿看成一個隊列,女宿處在維——隊列的前面,所以說女宿“居其維首”。《大明》孔穎達疏:“孫炎曰:……維舟,連四舟也。”《詩經·小雅·采菽》:“泛泛楊舟,紼纚維之。”這是用維表示船隊前後相連的一個實例,譯成白話大約是:楊木船兒在漂蕩,前後相隨排成行。
在禮制盛行的時代,王、諸侯、大夫、士的船隻數量各有等差是合乎情理的,不過,禮學家把造舟、維舟、𣃚(航)舟或方舟、特舟與等級身份一一對應起來,可能說的是一時、一地之事,不具有普遍適用性。比如《左傳》的“造舟于河”,當事者中就沒有“天子”。《後漢書·文苑列傳》載杜篤《論都賦》:“造舟于渭,北𣃚涇流。千乘方轂,萬騎駢羅。”《論都賦》描述光武帝出巡,分別用造舟、𣃚(航)極言船隻眾多,兩者也沒有大的不同。
系統地觀察造舟、維舟、𣃚(航)舟,能夠更加清楚地看出𣃚(航)應讀綱。維、綱古義極近,《詩經·小雅·節南山》:“秉國之均(鈞),四方是維。”《詩·大雅·棫樸》:“勉勉我王,綱紀四方。”“綱紀四方”意同“四方是維”。《楚辭·天問》:“斡維焉繫?天極焉加?”王逸注:“維,綱也。”《文選·晉紀總論》:“名實反錯,天綱解紐”,呂延濟注:“綱,維也。”另外還有很多維、綱連緜成詞的例子,如《管子·禁藏》:“法令爲維綱,吏爲網罟”,《說文·糸部》綱字條:“綱維,紘繩也(新亭案:舊讀“綱,維紘繩也”不通,已有多位清代學者指出)。”綱舟、𣃚(航、維)舟取義相同,都是連成一隊的若干船隻。
順便說一下逸《禮》“𣃚(航)舟”的異文“方舟”。按照古訓,方義爲比、併。方舟可以兩船並列,也可以很多隻船並列。《石鼓文·霝(零)雨》:
“涉馬 流,汧殹(也)洎洎。
=(萋萋)烝(丞)士,舫(方)舟卥(斯)逮。
駕言自(鄜),徒(馭)湯=(蕩蕩)。
隹(維)舟以(行),或陰或陽。”
“舫舟”、“隹舟”都在逸《禮》中出現過,應分别讀爲方舟、維舟。石鼓文的時代在春秋晚期到戰國早期[13],當時或更早的秦國國君稱公,屬諸侯一級,然而《霝(零)雨》交替使用舫(方)舟、隹(維)舟描寫秦公出行的船隊,並不拘泥於《禮》。《說文》逮、及二字互訓,因此,不妨把“舫(方)舟卥(斯)逮”和《說文》漕字條的“及船”聯繫起來考慮,造(漕)舟是成隊的船,自然前後相“及”;舫(方)舟前後相“逮”,也應當是多艘船隻的組合。
以此類推,戰國文獻中過去被說成兩船相併的方、舫,實際上很大一部分不止兩船,例如《逸周書·文傳》:
“土多民少,非其土也;土少人多,非其人也。是故土多發政(征),以漕四方,四方流之;土少安帑(孥),而外其務方輸。”
《文選·從軍行》李賢注引《六韜》:
“武王伐紂,出於河。呂尙爲右將,以四十七艘舫逾於河。”
《戰國策·楚策一·張儀爲秦破從(縱)連橫說楚章》:
“秦西有巴蜀,方船積粟,起於汶山,循江而下,至郢三千餘里。舫船載卒,一舫載五十人,與三月之糧,下水而浮,一日行三百餘里。”
這些文獻中出現的方、舫,解釋爲船的編隊更爲合適。總之,𣃚舟和方舟文字雖有差異,涵義卻是相同的。
三
“屯三舟爲一航(綱)”很自然地會讓人聯想到宋代的花石綱。《宋史·朱勔傳》記載,北宋徽宗年間,朱勔在蘇、杭一帶搜羅珍異花石,以綱船的方式運送東京,“號‘花石綱’”。宋代綱運見諸記載的有米綱、帛綱、茶綱、鹽綱、銀綱、錢綱、馬綱、兵綱等,名目很多,花石綱只是其中之一。在成批運送貨物、軍隊、囚徒時,把若干車、船、人員編爲一隊,一隊叫做一綱。
兩宋綱運之制承自唐代,《新唐書·食貨志》:
“廣德二年,廢句當度支使,以劉晏顓領東都、河南、淮西、江南東西轉運、租庸、鑄錢、鹽鐵,轉輸至上都,度支所領諸道租庸觀察使,凡漕事亦皆決于晏。晏即鹽利顧傭分吏督之,隨江、汴、河、渭所宜。……晏为歇艎支江船二千艘,每船受千斛,十船爲綱,每綱三百人,篙工五十人。自揚州遣將部送至河陰,上三门,號‘上门填阙船’,米斗減錢九十。”
《資治通鑒·唐紀四十二·建中元年》亦載其事:
“晏以爲江、汴、河、渭水力不同,各隨便宜造運船,教漕卒。江船達揚州,汴船達河陰,河船達渭口,渭船達太倉。其間緣水置倉,轉相受給。自是每歲運穀或至百餘萬斛,無斗升沉覆者。船十艘爲一綱,使軍將領之,十運無失。”
在鄂君啓節出土後不久,即有學者指出“舿”與綱運有淵源關係,商承祚先生在《鄂君啓節考》一文中說:
“唐代劉晏以十船爲一組,編上字號運轉貨物謂之‘綱運’。宋朝一團爲十二綱,每綱二十五艘。下至清代,綱數、船數各有增損,舿、綱名異實同。而綱的制度是從舿發展起來的,過去認爲此制創始于唐,今知其說須修正。”[14]
商先生視野開闊、勇於斷識,他的文章最初發表在1963年文物出版社印行的《文物精華》第二集,而當時學界還並不瞭解“舿”實際是航字,可與綱通。現在我們知道航和綱不僅僅是“名異實同”,極可能“名實皆同”。
劉晏推行綱運“新政”,時在唐代宗廣德二年(公元764年);鄂君啓節的鑄造,時在戰國楚懷王六年(公元前323年),兩者相去千年有餘,那麼,“十船爲綱”、“船十艘爲一綱”與“三舟爲一航(綱)”會不會是偶然巧合?
很多人認爲綱運始于劉晏,其實不然。準確地說,劉晏是綱運的整頓者、改革者,在他之前,早有綱運。《舊唐書·韋堅傳》記載,天寶元年,韋堅擢任陝郡太守、水陸轉運使,次年鑿通水道,組織江淮各郡的船隊載運貨物,匯抵長安,
“玄宗歡悅,下詔敕曰:‘……啟鑿功畢,舟楫已通,既涉遠途,又能先至,永言勸勵,稍宜甄獎。其押運綱,各賜一中上考,准前錄奏。船夫等宜共賜錢二千貫,以充宴樂。’……堅貶黜後,林甫諷所司發使于江淮、東京緣河轉運使,恣求堅之罪以聞,因之綱典、船夫溢于牢獄。”
《資治通鑒·唐紀三十一·天寶六年》亦載其事:
“林甫恨韋堅不已,遣使於循河及江淮州縣求堅罪,所在收系綱典、船夫,溢于牢獄。”
胡三省注:“十船爲一綱,以吏爲綱典。”於此可見,在天寶年間(公元742~756年),“循河及江淮州縣”即有綱運,官吏充任押運綱、綱典,操辦相關事務。
《唐會要》卷五十八“戶部尙書”條:
“開元六年五月四日敕:‘諸州每年應輸庸調資課租及諸色錢物等,令尙書省本司豫印紙送部。每年通爲一處,每州作一簿。預皆量留空紙,有色數,並於脚下具書綱典姓名,郎官印置。’”
敦煌文書P2507號《開元水部式》殘卷:
“桂、廣二府鑄錢及嶺南諸州庸調並和市、折租等物,遞至楊(揚)州訖,令楊(揚)州差綱部領送都。……修理河陽橋每年所須竹索,令宣、常、洪三州□(闕文)丁匠預造。宣、洪州各大索廿條,常州小索一千二百條。脚以官物充,仍差綱部送,量程發遣,使及期限。”[15]
開元年間(公元713~741年),中央政府對綱運的管理提出統一要求、對各地的綱運進行統一協調,相信這種情況只有在綱運組織非常普遍的背景下才會發生。
武皇萬歲通天元年(公元696年),陳子昂上書:
“即日江南、淮南諸州租船數千艘已至鞏洛,計有百餘萬斛。所司便勒往幽州,納充軍糧。……諸州行綱承前多僦向至都糴納,今倘有此類,向滄瀛糴納,則山東米必二百已上,百姓必騷動。” 《陳子昂集》卷八《上軍國機要事》
行綱和綱典等都是綱運的經辦人,這些稱謂必定由綱運而生,反過來,由此也可窺見綱運的存在。
《唐律·職制·奉使部送雇寄人》:“諸奉使有所部送而雇人、寄人者,杖一百。”長孫無忌等《疏議》:
“‘奉使有所部送’,謂差爲綱典部送官物及囚徒、畜產之屬。而使者不行,乃雇人、寄人而領送者,使人合杖一百。”
《唐律疏議》編訖於唐高宗永徽四年(公元653年),“綱典部送”在其中的出現,說明初唐時期綱運已成定制,它的起源自應繼續往前追溯。
《魏書·食貨志》:
“尙書度支郎中朱元旭計稱:‘……以船代車,是策之長者。若以三門兵造舟,便爲闕彼防禦,無容全依。宜令取雇車之物,市材執作,及倉庫所損,悉以營辦。七月之始,十月初旬,令州郡綱典各受租調于將所,然後付之。十車之中,留車士四人佐其守護粟帛。上船之日,隨運至京,將共監慎,如有耗損,其倍徵。河中缺失,專歸運司。’”
朱元旭的奏言清楚顯示,在北魏孝明帝(公元516~528年在位)時,各州郡均設綱典,負責租調的運送。在南北朝時期,綱運的制度已相當成熟,與唐代的綱運如出一轍。
唐宋典籍中,“綱典部送”、“差綱部送”等有時簡稱“部送”。部送的起源很早,《資治通鑒·宋紀二·元嘉四年(公元427年)》:
“魏主欲乘虛伐統萬,簡兵練士,部分諸將,命司徒長孫翰等將三萬騎爲前驅,常山五素等將步兵三萬爲後繼,南陽王伏真等將步兵三萬部送攻具,將軍賀多羅將精騎三千爲前候。”
《後漢書·宦者列傳》記載,漢靈帝時(公元168年~189年),
“讓、忠等說帝,令斂天下田畝稅十錢,以修宮室。發太原、河東、狄道諸郡材木及文石,每州郡部送至京師。”
《東觀漢記·鍾離意傳》:
“鐘離意辟大司徒侯霸府。詔部送徒詣河內,時冬寒,徒病不能行。路過弘農,意輒移屬縣使作徒衣,縣不得已與之。”
《東觀漢記》由本朝史館撰修,“詔部送徒詣河內”當屬信史。此事發生在東漢初光武帝年間(公元25~57年),照常理推斷,部送制度的開始不會晚於西漢。
州郡部送“材木及文石”到京師頗似宋代的花石綱,這是可以明顯地感覺到的;而“部送徒詣河內”一類的事情,在唐宋年間也有發生,例如《宋史·杨徽之(附杨澈)列傳》:
“(楊)澈悉料城中軍士之勇壯者,凡五百人爲一綱,部送京師。”
兩漢到唐宋的部送具有明顯的延續性,考慮到這個因素,早期的部送很有可能也是編成綱隊的。
如果以上所說不妄,那麼,在鄂君啓節之航(綱)和唐宋之綱中間的一千多年時間裏,綱運的傳統從未斷絕。
辨明航(綱)和後世綱運的關係,鄂君啓節爲什麼要規定“屯三舟爲一航(綱),五十航(綱)(歲)(壹)返”也就比較容易理解了。商船編綱,首先是自身管理的需要,同時也是官方稅務管理的要求。《舊五代史·莊宗紀五》記載,後唐同光二年(公元924年),
“租庸使孔謙奏:‘諸道綱運客旅,多於私路苟免商稅,請令所在關防嚴加捉搦。’從之。”
《元史·奸臣列傳》記載,延佑元年(公元1314年),
“鐵木迭兒奏:‘……往時富民往諸蕃商販,率獲厚利,商者益眾,中國物輕,蕃貨反重。今請以江浙右丞曹立領其事,發舟十綱,給牘以往,歸則徵稅如制。私往者,沒其貨。……’仁宗皆從之。”
官府爲商隊鑄發“金節”或者“給牘”屬同一管理模式,節、牘上寫明每綱的編制和總數,目的是便於“關防”統一查驗。鄂君啓節規定,水路貨運的免稅限額是50航(綱)/每年,可想而知,如有超過則需要“徵稅如制”,不得繼續出示“金節”來“苟免商稅”,這層意思在鄂君啓節銘文中表述爲“見其金節則毋政(征)”、“不見其金節則政(征)”。
多年前,劉家和先生作《關於中國古代文明特點的分析》一文,從政治史、文化史的角度縱論“中國古代文明的連續性”[16]。順着這個思路去看,中國歷史的連續性在經濟史方面同樣有諸多表現,上起先秦下訖明清、亙歷數千年的綱運是其中的一個小例子。
[1] 郭沫若:《關於鄂君啓節的研究》。《郭沫若全集·考古編》第六卷。科學出版社,2002年,171~202頁。
[2] 殷滌非、羅長銘:《壽縣出土的“鄂君啓金節”》。《文物參考資料》1958年第4期,8~11頁。
高佑仁:《〈莊王既成〉“航”字構形考察——兼談戰國文字“蔡”、“尨”、“亢”的字形差異》。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2010年07月12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73。
[3] 于省吾:《“鄂君啓節”考釋》。《考古》,1963年第8期,442~447頁。
[4] 董珊:《讀〈上博六〉雜記》。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2007年7月10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603。
[5] 陳劍:《試說戰國文字中寫法特殊的“亢”和从“亢”諸字》。《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三輯,復旦大學出版社,2010年,151~182頁。
[6] 湖北省博物館編:《曾侯乙墓》(上),文物出版社,1989年,354頁。
裘錫圭:《談談隨縣曾侯乙墓的文字資料》。《古文字論集》,中華書局,1992年,413頁。
[7]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讀書會(程少軒執筆):《〈上博七·吳命〉校讀》。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8年12月30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577。
[8] 于省吾主編:《甲骨文字詁林》第四冊“剛”字條。中華書局,1996年,2833~2834頁。
[9] 李圃主編:《古文字詁林》第二冊“造”字條。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341~347頁。
[10]李零:《曹沫之陳·釋文考釋》。《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243頁。
[11]王引之:《經義述聞》卷十九。《四部備要》11冊,中華書局,1989年,277頁。
[12]王念孫:《廣雅疏證》卷九下。中華書局,1983年,306~307頁。
[13]裘錫圭:《關於石鼓文的時代問題》。《傳統文化與現代化》1995年第1期,40~48頁。
[14]商承祚:《鄂君啓節考》。《商承祚文集》,中山大學出版社,2004年,317頁。
[15]上海古籍出版社、法國國家圖書館編:《法藏敦煌西域文獻》15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2~3頁。
[16]劉家和:《關於中國古代文明特點的分析》。《古代中國與世界——一個古史研究者的思考》,武漢出版社,1995年,473~523頁。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1年7月2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1年7月7日。
点击下载附件:0893新亭:從鄂君啓節談到綱
小劄的下篇《說亢、亢宿以及東宮七宿》已貼到 http://www.guwenzi.com/ShowPost.asp?ThreadID=4825 ,請有興趣的朋友一併瀏覧。率爾操觚,幾近玄談,請大家指正。
Copyright 2008-2018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沪ICP备10035774号 地址:复旦大学光华楼西主楼27楼 邮编:200433
感谢上海屹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總訪問量:61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