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發)
黄锦前
河南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摘要:本文主要從辭例和用法的角度,對兩周金文中“”字的用例進行了辨析,認爲在西周金文中,凡是表示“賜予”、“給與”一類意思的“”字,都應該釋作“余”,在銘文中通常讀作“予”;凡是表示“施”、“置”一類意思的“”字,都應該釋作“舍”,二者在形體上並無明顯的區別。在東周金文中,“”字在大多數情況下應釋作“余”,與“舍”字形體區別甚明,但偶爾也有例外,因而在對相關古文字資料進行考釋時,需充分注意辭例的作用。
關鍵詞:金文 余 舍 辭例
一
安徽壽縣城東丘家花園出土的鄂君啟節[1],其中車節3枚,同形同銘;舟節2枚,同形同銘。節銘的最後一句皆作:
見其金節則毋政(征),母(毋)槫(傳)飤(食);不見其金節則政(征)。
這里要討論的是該句中“”字的釋讀問題。車節該字字形較清晰,作;舟節該字筆畫有殘損,作,發表時摹作“”,據目測實物,基本筆畫應該沒有什么太大問題,因此也可以說該字在車節和舟節上的寫法是一致的。其上部所从與王子午鼎的“”[2]、꺯븑尹征城的“”[3]、哀成叔鼎的“”[4]、益余敦的“”[5]、中山王方壺的“()”[6]、侯馬盟書的“”[7]、玺彙2270的“”[8]等都很相似。
資料發表者殷滌非、羅長銘最初將其隸定作“舍”,讀作“予”,並解釋說:“毋予浮飤,是不要給他超額供應的意思。[9]”從文義上來看,將該字讀作“予”,訓爲“給”,是很恰當的。與殷滌非、羅長銘文同時發表的郭沫若《關於鄂君啟節的研究》一文直接將該字隸定爲“舍”,并將“見其金節則毋政,毋舍桴飤,不見其金節則政”句解釋爲“言見其金節則不征稅收,並要加以優待,不要給予不好的食物。沒有通行證,那就要征稅,當然更不會受優待了”[10]。顯然,郭氏也是將該字當作“給予”一類意思來理解的,這也是沒有什么問題的。但問題是,殷、羅二氏以及郭氏都沒有對該字進行嚴格的隸定,換句話說,也就沒有說清楚該字到底是“舍”還是“余”的問題。
1977年河北平山縣三汲公社戰國中山王墓出土的戰國中期的中山王鼎(XK.1),其銘文中有一句話作“含(今)(余)方壯”,“含”、“”二字的原篆分別作、[11],與以往常見的“今”與“余”字寫法不同,二字下部皆有一“口”形的飾筆。中山王方壺銘文中也有“余”字,但寫作[12],與常見的“余”字的寫法近同,而與此下部从一“口”形不同。但從辭例來看,這二字只能釋作“今”和“余”。因此,中山王鼎銘文“余”字的釋讀,豐富了我們對“余”字構形的認識。
再回到剛才我們關於節銘該字的討論,它也就變得非常簡單了。其實節銘之字就是“余”字,下部之“口”形只不過是添加的飾筆而已。因此,“母槫飤”就是“毋余傳食”,亦即“毋予傳食”的意思[13],整句話的意思是說若見其金節則不征稅,但征稅的關卡不給予其飲食,若沒有金節,則要征稅,自然也就不給予飲食。但殷、羅二氏以及郭氏發表文章的時候,還未曾見到中山王鼎的材料,所以將該字看作是“舍”字,而又迂曲的讀作“予”字,是很能理解的。但這樣的問題卻一直到現在也沒有出現很明確的說法,以致不少學者仍在沿襲以往的錯誤[14],我自己在這之前也沒有注意到該問題,也相沿過去的舊說而把節銘該字釋作“舍”,所以我們認爲還是有必要把這個很小的問題正式的提出來,好讓大家以後都不要再沿襲以往的錯誤。
二
下面我們對兩周金文中常見的“”字的用法作一些簡單的辨析。
1975年2月陝西岐山縣董家村1號西周銅器窖藏(75QDJ.35)出土的西周中期的裘衛盉,其銘文中有兩句話分別作:“其田十田”、“其田三田”[15]。學界一般將“其”後之字隸定爲“”,讀作“舍”[16],或隸定爲“舍”,讀作“捨”[17]。我們認爲,將該字隸定爲“”是正確的,但讀作“舍”,如同上文我們所說的,同樣也是有問題的。從文義來看,“”在這裏其實就是“余”字,讀作“予”,是“賜予”、“給與”的意思。《廣雅》:“予,與也。”《詩·小雅·采菽》:“君子來朝,何錫予之?”《荀子·修身》:“怒不過奪,喜不過予。”杨倞注:“予,賜也。”吳鎮烽將這兩句話用現代漢語譯文作:“(折合土地可以)給一千畝”,“可以給田三百畝”[18],可見其對該字在銘文中的訓釋和我們的理解是一致的。
內容與裘衛盉相關的九年衛鼎[19],其銘文曰:“矩姜帛三兩。乃裘衛林里……我顏陳大馬兩,顏姒,顏有司壽商貉裘、盠幎……盠冒梯羝皮二,選皮二,業舄筩皮二,朏白金一鈑,厥吳鼓皮二。濂豦幎、瑈賁、鞃,東臣羔裘、顏下皮二。”唐蘭將其用現代漢語譯作:“(裘衛)又給了矩姜(當是矩的妻)六卷帛,矩給裘衛林孴(音擬)里……我又給了顏陳兩匹大馬,給了顏姒(當是顏陳的妻)一件青黑色衣服,給了顏家管事壽商一件貉皮袍子和罩巾……給了盠(音黎)冒梯兩張公羊皮,兩張羔羊皮,給業兩塊鞋筩子皮,給朏一塊銀餅,給厥吳兩張喜皮,給了虎皮罩子,用柔軟的帶裝飾的皮繩子裹的把手,給東臣羔羊皮袍,給顏兩張五色的皮。[20]”可以看出,唐先生也是將“”字理解爲當“給與”一類意思講的。同樣,對五祀衛鼎銘文的“余汝田五田”、“乃宇于厥邑”等句[21],他也將其語譯爲:“我確實要租給人田五百畝”、“于是給在這個邑裡定下四界”[22]。值得注意的是,該鼎銘文中“余”字與“”字同時出現,其原篆分別作、,“(余)”字寫作下从“口”形,可能是爲了和前面的“余”相區別的飾筆,在這裏也應該讀作“予”,是“賜予”、“給與”的意思。同樣的情形也見於西周早期令鼎銘文的“余其汝臣十家”[23],銘文中“余”字與“”字也同時出現,其原篆分別作、,後一字也是“(余)”字,其下寫作下从“口”形,可能也是爲了和前面的“余”相區別,只不過其中間部分的筆畫變得很平直,所以顯得更具迷惑性而已。現在一般都將這樣寫法的“(余)”字釋作“舍”[24],按照我們前面的討論,也是不合適的。
前面說現在大多數人將“”釋作“舍”,但在有關銘文中也可將其解釋爲“予”,這似乎表明將“”字釋作“舍”或釋作“余”皆可,因爲“舍”和“余”本來就是一字之分化[25],二者在意思上也有相通之處,因而最後在結論上也都是一致的。實際上,現在我們是有條件將這二字作明確的區分了。西周晚期的比盨(从盨),其銘文中有一句話作“復限余(予)比田”[26],“余”字寫作,下不从“口”形,這表明,我們把西周金文中此類“”釋作“余”是正確的。
按照這個思路,西周金文中凡是表示“賜予”、“給與”一類意思、字形寫作上从部“余”、下部添加“口”形的字,都應該釋作“(余)”,在銘文中通常讀作“予”。這樣的例子在以往所見的西周金文中還有不少,這裏我們就不一一列舉了,下面再舉兩個最近新發現的銅器銘文的例子。
2008年,山西省翼城县大河口西周墓地M1出土鼎式簋1件,盖、器内底有铭文,報導者釋作“芮公舍霸馬兩玉金用鑄簋”[27]。其中所謂的“舍”字,其原篆作。吳鎮烽《金文通鑒》第05263號著錄有一件霸簋,其形制與大河口墓地M1所出之鼎式簋完全相同,惟失器蓋;銘文也完全相同,因此此二器可能爲同人之同套器物。吳鎮烽將該銘釋作:“内(芮)公舍霸馬(兩)、玉、金,用(鑄)(簋)。”銘文中所謂的“舍”字原篆作,顯然,該字與前述出土之器皆因釋作“”即“余”字。因此,我們可以將這兩篇銘文隸釋爲“内(芮)公(余-予)霸馬兩、玉、金,用(鑄) (簋)”。大河口西周墓地M1發掘者將其時代定西周早期[28],亦即該墓出土的出土鼎式簋的時代也不會晚於西周早期;傳世的霸簋吳鎮烽將其定爲西周中期前段[29],從器形和銘文風格來看,應該是比較合適的。
2009年,大河口西周墓地出土一件霸伯盂(M1017:6),其銘文中有句話作“伯遺賓于郊,或賓馬。”“”字原篆作[30],亦即“余”字,在銘文中應讀作“予”。
西周晚期的小克鼎銘文曰:“王在宗周,王命膳夫克命于成周”[31],其中“”字原篆作、等形[32],其字形與我們前面所討論的霸簋和裘衛盉的“(余)”字基本無甚差別,但在此銘文中顯然不能讀作“余”而應該讀作“舍”。或許我們可以這樣來理解,與“(余)”字下从之“口”形爲飾筆不同,“舍”字下所从之“口”爲構字之部件,從構形的角度來看,後者應該是从余、从口。關於“舍”字在銘文中的解釋,于省吾曰:“西周金文每言‘舍命’,……‘舍’‘施’同義,‘舍命’猶言“施命”[33]。何琳儀云,“舍命”,又見《詩·鄭風·羔裘》“舍命不渝”,“舍”、“施”音義均近。《楚辭·天問》“何三年不施”,注“施,舍也”,“舍命”猶言“施令”,有“發號施令之義”[34]。西周早期的夨令方尊、彝銘文“놃令舍三事令……舍四方令”[35]、西周晚期的毛公鼎銘文“父겖(舍)命毋有敢惷敷命于外”等[36],也都可以如是來理解。這樣的例子也有很多,這裏我們就不一一列舉了。
史牆盤銘文曰:“武王則令周公宇于周,俾處”[37]。鐘的銘文中也有類似的語句,作“武王則命周公宇以五十頌處。[38]”其中的“”字分別寫作、,“”字在這兩篇銘文中應該也讀爲“舍”,爲“置”、“安置”的意思[39],《穀梁传》庄公二十四年:“娶仇人子弟,以薦舍於前,其義不可受也。”范寧注:“舍,置。”《战国策·魏策二》:“王不如舍需於側,以稽二人者之所爲。”這樣的例子也還有一些,我們也不一一列舉了。
循此思路,我們大致可以認爲,在西周金文中,凡是表示“施”、“置”一類意思、字形寫作上部从“余”、下部从“口”的字,都應該釋作“(舍)”。
西周金文中的情況已如我們上面所述,那東周時期的情形又如何呢?下面我們再來看看有關的例子。
1984年7月江蘇丹徒縣大港北山頂春秋墓出土的春秋晚期的甚六編鐘和編鎛[40],銘文開題一句話作“王之孫、尋楚之子甚六”,其中的“”字比較清晰的M.67鐘銘原篆作[41],鎛銘74作[42],M.73作[43],曹錦炎將其釋作“舍”而讀爲“𨛭(舒)”[44]。也有學者將其隸定爲“”、讀作“徐”[45]。“”到底是該讀作“舒”還是應讀作“徐”我們姑且不論,我們所關注的是“”字究竟是“舍”還是“余”,即是將“”看成是“余”字而徑讀作“舒(或徐)”還是將其看成是“舍”字而讀作“舒(或徐)”呢?我想可能大家都不會費力地去選擇第二種方式,換句話說,在大多數人的心目中,古文字中是“”字在多數情況下其實就是“余”字,甚六
1995年江蘇邳州市戴莊鎮九女墩2號春秋墓出土的春秋晚期的꽏巢鎛(M2:14)[47],其銘文最後一句話爲“以享以孝于我皇祖,至于子孫,永寶是”,其中的“”字原拓片已不清晰,發掘簡報作此隸定[48],仔細辨析,應大致不誤。那麼,“”字在此銘中究竟是“舍”還是“余”字呢?若結合西周金文中的羌鼎和鐘的銘文最後一句話皆作“永余寶”等的說法來看[49],就樣的疑問自然就不言而自明了,很顯然,銘文中的“”應該就是“余”而不是“舍”字[50]。
下面再簡單說明一下“”即“余”字在該篇銘文中的訓釋。谷建祥、魏宜輝將該字讀作“娛”[51],爲學界所廣泛接受,仔細揣摩,我們發現這其實是有問題的。郭店簡《老子》乙簡16:“修之家,其德有;修之鄉,其德乃長。[52]”“”字帛書本、王弼本和傅奕本《老子》皆作“餘”[53]。我們認爲,此處銘文的“(余)”字應該讀爲“餘”,乃“長久”之義。《經義述聞》卷二十二:“《廣雅》:‘餘,長久也。’《老子》曰:‘修之於家,其德乃餘;修之於鄉,其德乃長。’長、餘皆久也。[54]”時代與之相當的銅器銘文中也有很多類似的辭例,如:
(1)叔原父甗:子孫是尚(常)。(春秋早期)[55]
(2)喪史늺瓶:子子孫永寶是尙(常)。(春秋早期)[56]
(3)伯亞臣𦉢:子孫永寶是尚(常)。(春秋中期偏早)[57]
(4)伯遊父巵:永寶是尚(常)。(春秋中期偏早)[58]
(5)婁君盂:子子孫孫〔永〕寶是尚(常)。(春秋中期偏早)[59]
(6)季子康編鎛:子子孫孫永寶是(常)。(春秋中期偏晚前段)[60]
(7)者減鐘:子子孫孫,永保是尚(常)。(春秋中期)[61]
(8)爲甫人(夫人)鼎、盨:萬歲用尚(常)”。(春秋早期)[62]
“尚”字在金文和古書中常見,通常讀作“常”,表示“長久”、“永遠”一類的意思,如: 方鼎:“則尚(常)安永宕乃子心,安永襲身[63]”。《淮南子·主術訓》:“尚與人化,知不能得。”于省吾曰:“按尚應讀作‘常’,金文常字通作‘尚’”。[64]《書·咸有一德》:“天難諶,命靡常。常厥德,保厥位。”陳初生據《詩·魯頌·閟宮》“魯邦是常”鄭箋“常,守也”認爲金文中“子孫是尚(常)”的“尚(常)”有“守”義[65],對此我們是有不同看法的。試看金文中下列各器的文例:
(1)爯簋:其萬年用夙夜明享,其永寶。(西周中期前段,穆王世)[66]
(2)右盤:子子孫孫永寶用享,〔永〕用之。(春秋早期)[67]
(3)公伯簋:子子孫孫永用享,萬年無疆。(春秋早期)[68]
(4)껁子宿車盆:永寶用享,萬年無疆。(春秋早期)[69]
(5)蔡侯尊:永保用之,終歲無疆。(春秋晚期,蔡昭侯)[70]
(6)蔡侯盤:永保用之,千歲無疆。[71]
這些銘文的所要表達的意思,與前述“子孫是尚(常)”諸例是有一定的相通之處的,據其銘文的辭例來看,還是應將“子孫是尚(常)”的“尚(常)”理解爲“長久”之類的意思更加貼切[72]。
上引(1)叔原父甗-(5)季子康編鎛等幾件銅器也都是淮域的器物,因此,它們在文化上也會有一定的相似之處,這對我們理解巢鎛銘文最後一句話的意思是有借鑒作用的。因此,將巢鎛銘文的“(余)”讀爲“餘”,訓作“長久”之義,應該是比較合適的。再者,從該篇銘文整體所要表達的意思來看,將“”讀作“娛”也是有問題的。巢鎛銘文曰:
唯王正月初吉庚午,巢曰:“余攻王之玄孫,余詨子擇厥吉金,自作龢鐘,以享以孝于我皇祖,至于子孫,永寶是。”
很顯然,銘文是說꽏巢作此套鎛鐘的目的是“以享以孝于”其“皇祖”,希望子孫永遠保有並珍愛它,而不是以自娛。因此,從訓詁和辭例方面考慮,以及金文中此類語句通常所要表達的意思來看,將此銘文中的“(余)”讀作“餘”應該是沒用什么問題的。
下面再來看與此相關春秋早期的尹征城的銘文,該銘有幾句話不太好理解,我們先將其釋文寫在下面[73]:
正月初吉,日在庚,徐尹者故,自作征城,次升,儆至劍兵,世萬子孫,眉壽無疆,皿(?)彼吉人享,士余是尚(常)。
該銘文的最後一句話十分晦澀難解,爲了便於理解,我們將出土文字資料中有關的辭例羅列如下:
(1)陳侯因敦:世萬子孫,永爲典尚(常)。(戰國中期·齊
(2)秦駰玉牘:世萬孫子,以此爲尚(常)。(戰國晚期·秦)[75]
(3)宋右師敦:明揚天則,駿恭天尚(常)。(春秋中晚期·宋), [76]
仔細比較,我們認爲尹征城銘文中的“尚(常)”應當與陳侯因敦銘文的“典尚(常)”和秦駰玉牘的“尚(常)”以及宋右師敦銘文的“天尚(常)”相對應,不同的是,征城銘文的“尚(常)”是形容詞,其他的幾個是名詞;“是”字與秦駰玉牘的“此”字相對應,爲指示代詞;“余”字則與陳侯因랻敦的“永”和宋右師敦的“駿”相對應。“駿”字在金文中多見,如晉姜鼎“畯保其孫子”[77]、宗周鐘“畯保四國”[78]、戎生編鐘“畯保其子孫”[79]等,“㽙”或“駿”有長、永之義[80]。꺯븑尹征城銘文中的“余”字應該如上述꽏巢鎛銘文的“余”讀爲“餘”,訓作“長久”之義。銘文中的“士”,我們大概可以理解爲即指銘文前面所說的“世萬子孫”與“吉人”等。這樣,“士余是尚(常)”的意思可能就是說希望子孫等要永遠以此爲典常,即效法於此的意思。“尚(常)”在征城銘文和上列各器銘文中應爲典章法度的意思,這在古書中是不乏其例的,如《易·繫辭下》:“初率其亂,而揆其方,既有典常。”《國語·越語下》:“肆與大夫觴飲,無忘國常。”韋昭注:“常,舊法。”《文選·張衡〈東京賦〉》:“布教頒常。”李善注:“常,舊典也。[81]”出土的中山王壺的銘文也有“可法可尚(常)”等類似的語句。
春秋晚期的吳國銅器配兒鉤鑃,其銘文作[82]:
□□□初吉庚午,吳王□□余□犬子配兒,曰:余孰壯于戎功且武,余畢恭畏忌,余不敢,擇厥吉金,鉉鏐鋁,自作鉤鑃,余以宴賓客,以樂我諸父,子孫用之,先人是。
其中的“余不敢”句不太好理解,爲了更好的理解這句話的意思,我們把辭例與之類似的幾件銅器銘文的有關語句摘錄如下:
(1)師望鼎:朢肈帥型皇考,虔夙夜出王命,不敢不不……用作朕皇考公尊鼎。(西周中期)[83]
(2)楚大師登編鐘:楚大師登辥慎,慎淑溫恭,武于戎功,用其吉金,自作鈴鐘。(春秋早期)[84]
(3)邾公華鐘:余畢龏畏忌,淑穆不墜于氒身,鑄其龢鐘。(春秋晚期,邾悼公)[85]
(4)郘뿬鐘:余頡岡事君,余狩丮武,作爲余鐘……余不敢爲驕。(春秋晚期)[86]
(5)叔夷(尸)鐘:(叔夷)……是小心恭齊,靈力若虎,勤勞其政事,有恭于桓武靈公之所……夷用作鑄其寶鐘(春秋晚期·齊,齊靈公)[87]
(6)叔夷(尸)鎛:(叔夷)……是小心恭齊,靈力若虎,勤勞其政事有恭于公所,擇吉金鈇鎬錛鋁,用作鑄其寶鎛。(春秋晚期·齊,齊靈公)[88]
(7)叔夷(尸)鐘、鎛:夷不敢弗憼戒,虔恤乃尸事。(春秋晚期,齊靈公)[89]
(8)文公之母弟鐘:余不敢困窮。(春秋晚期)[90]
(9)司馬楙鎛:煢煢羊(?)非敢惰囗(祠?)。(戰國早期)[91]
(10)陳부簋蓋:余……龏夤鬼神,畢龏恭畏忌,擇吉金,作茲寶簋……(戰國早期)[92]
(11)陳曼簠:齊陳曼不敢逸康,肈謹經德,作皇考獻叔饙盤。(戰國早期)[93]
(12)壺:不敢寧處,敬明新墜,雩祠先王,世世毋乏。(戰國中期)[94]
仔細吟味銘文的含義,再結合上引相關諸銘來看,銘文所要表達的大概是說要恭敬勤勉一類的意思。“”字不見於早期字書,《集韻》“支韻”:“,語相戲。”《字彙》“言部”:“,妄語。”“”的意思可能與“”有一定的相關性,“”字原篆作,在這裏可能也是“余”字(在同篇銘文中又有“余”字,作、,此處寫作,可能是爲了與其相區別),《爾雅·釋天》:“四月爲余。”郝懿行《義疏》:“四月萬物皆生枝葉,故曰余。余,舒也。”所以“余”在這裏可以讀作“舒”,“舒”有“懈怠”義,如《書·多方》:“罔丕惟進之恭,洪舒於民。”孔穎達疏:“言桀不能進行恭德,而舒惰於治民。”《漢書·五行志中之下》:“知罪不誅茲謂舒。”“舒”又有“骄傲”、“怠慢”義,如《史記·五帝本紀》:“富而不驕,貴而不舒。”司馬貞《索隱》:“舒,猶慢也。”“不敢”大概就是不敢亂說話、不敢懈怠的意思,猶如前引郘뿬鐘的“不敢爲驕”、司馬楙鎛的“非敢惰짉囗(祠?)”、陳曼簠的“不敢逸康”、듘뮤壺的“不敢寧處”。又“余”與“吾”在古書中有相通的例子[95],“語”亦從“吾”得聲,因此,“余”在此銘中有可能讀作“語”,“不敢”大概就是不敢亂說話,亦即恭敬的意思,猶如叔夷(尸)鐘、鎛的“不敢弗憼戒”,且這也與銘文前言“余畢恭畏忌”相照應。當然,“”字在此銘文中也可以用來表示“舍”,“舍”有“止”、“息”的意思,如《禮記·月令》:“〔仲春之月〕耕者少舍,乃脩闔扇。”陳澔《集說》:“少舍,暫息也。”《漢書·高帝紀上》:“遂西入咸陽欲止宮休舍。”顏師古注:“舍,息也,於殿中休息也。”“舍”又有“废止”義,如《書·湯誓》:“我后不恤我衆,舍我穡事。”陸德明《釋文》:“舍,音捨,廢也。”《左傳》文公六年:“晉蒐於夷,舍二軍。”《國語·吳語》:“越王句踐恐懼而改其謀,舍其愆令,輕其征賦。”這樣,“不敢”大概就是不敢亂說話、不敢懈怠的意思。以上我們提出了幾種解釋的辦法,究竟哪一種解釋更好,暫時我們也不能作出很明確的選擇,也許這幾種解釋都是錯誤的,因此只好存以待考。
1931年河南洛陽市郊金村古墓出土的一件卅七年右舍銀器足,其銘文作“卅七年工右舍,重八兩十一銖,右。卌年中舍<, /SPAN>四枚,重卅, □□。[96]”“舍”字原篆摹作、,從文例來看,應釋作“舍”無疑,“右舍”、“中舍”爲職官名[97]。
以上通過對東周金文中有關文例的討論,我們發現,“”字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用作“余”字,但也有可能例外,如配兒鉤鑃就讀作“舒”,但其間還是有較大的關聯的。
三
在西周銅器銘文中,還有一些“”字是用作人名用字的,如傳世有一件西周中期前段的舍父鼎(辛宮鼎),其銘文作[98]:
辛宮錫父帛、金,揚辛宮休,用作寶鼎,子子孫孫其永寶。
其銘文中的“”字原篆作,與前述霸簋和裘衛盉的“”字結構非常相似,它有可能是“余”字,也有可能是“舍”字,因爲在該銘文中它僅僅是一個人名用字,因此無法用辭例來加以卡定。同樣的例子還有一些,如西周中期的舍簋“作寶簋”[99]、西周晚期的復公子伯舍簋“復公子伯”等[100],因無法作進一步論定,只好就略而不談了。
最後,我們把本文的觀點作一些簡單的小結。
本文主要通過辭例的考察認爲,在西周金文中,凡是表示“賜予”、“給與”一類意思的“”字,都應該釋作“余”,在銘文中通常讀作“予”;凡是表示“施”、“置”一類意思的“”字,都應該釋作“舍”,二者在形體上並無明顯的區別。在東周金文中,“”字在大多數情況下應釋作“余”,與“舍”字形體區別甚明,但偶爾也有例外,因而在對相關古文字資料進行考釋時,需充分注意辭例的作用。
[1] 1957年4月發現四枚,其中車節三枚,舟節一枚,詳見殷滌非、羅長銘:《壽縣出土的“鄂君啟金節”》,《文物參考資料》1958年第4期,7-11頁;1960年又發現舟節一枚,詳見《安徽日報》1961年2月23日的有關報導。四枚符節的銘文著錄於《殷周金文集成》(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殷周金文集成》第十八冊,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12月;《殷周金文集成》(修訂增補本)第八冊,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4月,下文簡稱“集成”)18.12110-12113號,1960年發現的舟節著錄於《中國青銅器全集》(中國青銅器全集編輯委員會:《中國美術分類全集·中國青銅器全集》,第10卷,東周(四),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6月)98頁左。
[2]集成5.2811。
[3]集成2.425。
[4]集成5.2782。
[5]《保利藏金》編輯委員會:《保利藏金(續)——保利藝術博物館精品選》,中國保利集團公司編,廣州:嶺南美術出版社出版2001年,第184頁。
[6] 集成15.9735。
[7]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員會:《侯馬盟書》,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12月,第308頁。
[8] 羅福頤:《古璽彙編》,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年12月,第223頁。
[9]引案:殷、羅二氏將“槫”釋爲“桴”,讀作“浮”。
[10]郭沫若:《關於鄂君啟節的研究》,《文物參考資料》1958年第4期,3-6頁。
[11]集成5.2840。
[12]集成15.9735。
[13] “余”和“予”古書中有很多相通的例子,參見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濟南:齊魯書社1989年7月(1997年重印),834-835頁。
[14] 如劉彬徽分別將舟節、車節該字隸定爲“舍”、“”,讀作“予”(劉彬徽、劉長武:《楚系金文彙編》,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9年5月,394、395頁);吳鎮烽《金文通鑒》雖然將此字正確的隸定爲“”,但仍然讀作“舍”、“捨”。
[15]集成15.9456。
[16] 如吳鎮烽:《金文通鑒》1.2版,第14733號。
[17] 如張亞初:《殷周金文集成引得》,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7月,第140頁。
[18]吳鎮烽:《金文通鑒》1.2版,第14733號。
[19]集成5.2831。
[20]唐蘭:《陜西省岐山縣董家村新出西周重要銅器銘辭的譯文和注釋》,《文物》1976年第5期,55-59頁。
[21]集成5.2832。
[22]唐蘭:《陜西省岐山縣董家村新出西周重要銅器銘辭的譯文和注釋》,《文物》1976年第5期,55-59頁。
[23]集成5.2803。
[24] 如吳鎮烽:《金文通鑒》1.2版,第01849、01820號。
[25] 王輝:《古文字通假字典》,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2月,第108頁。
[26]集成9.4466。
[27]《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中国文物报》2010年1月7日第6、7版“山西重要考古发现”。
[28]谢尧亭:《山西翼城县大河口西周墓地获重要发现:此墓地可能是新发现的一个西周封国墓地》,《中国文物报》2008年7月4日(第282期)第5版;《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中国文物报》2010年1月7日第6、7版“山西重要考古发现”。
[29] 《金文通鑒》,第05263號。
[30]謝堯亭等:《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霸國墓地》,載國家文物局主編《2010中國重要考古發現》,北京:文物出版社2011年4月,第69頁。
[31] 集成5.2796-2802。
[32]集成5.2796、2799。
[33]于省吾:《壽縣蔡侯墓銅器銘文考釋》,載《古文字研究》第1輯,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8月,第40-54頁。
[34]何琳儀:《古璽雜識續》,載《古文字研究》第19輯,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8月,第470-489頁。
[35] 集成11.6016、16.9901。
[36]集成5.2841。
[37]集成16.10175。
[38]集成1.252。
[39]唐蘭將銘文該句語譯爲:“武王則命令周公安排居住土地,讓他住在岐周。”參見唐蘭:《略論西周微史家族窖藏銅器群的重要意義――陝西扶風新出墻盤銘文解釋》,《文物》1978年第3期,第19-24、42頁。
[40]江蘇省丹徒考古隊:《江蘇丹徒北山頂春秋墓發掘報告》,《東南文化》1988年第3、4期,第13-50頁。
[41]《文物》1989年第4期第53頁圖二,《東南文化》1988年第3、4期第30頁拓片六。
[42]劉雨、盧巖:《近出殷周金文集錄》,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9月,第94號。
[43] 《東南文化》1988年第3、4期第24頁圖拓片五。該鐘、鎛銘文中也有表示第一人稱的代詞“余”,寫作(M.67),不从“口”形,這大概是爲了與表示“徐”的“余”字相區別的緣故。
[44] 曹錦炎:《 編鐘銘文釋議》,《文物》1989年第4期,第57-59頁;曹錦炎:《關於 鐘的“舍”字》,《東南文化》1990年第4期,第226頁。
[45]周曉陸、張敏《北山四器銘考》,《東南文化》1988年第3、4期,第73-82頁;商志𩡝、唐鈺明:《江蘇丹徒背山頂春秋墓出土鐘鼎銘文釋證》,《文物》1989年第4期,第51-56頁;吳聿明:《北山頂四器銘釋考存疑》,《東南文化》1990年第1、2期,第68-70頁;王輝:《古文字通假字典》,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2月,第118頁。
[46] 荊門市博物館:《郭店楚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5月,第3、111頁。
[47]《考古》1999年第11期第31頁圖6,《考古》2000年第6期第74頁圖1。同墓出土6件(M2.13、14、10、15、11、12),形制相同,大小相次,均有銘文。
[48] 《金文通鑒》第15793號。
[49]羌鼎,西周早期, 集成5.2673;鐘,西周中期後段(孝王),集成1.246、256。
[50] 該編鐘銘文中也有表示第一人稱的代詞“余”,寫作 (M2.14),不从“口”形。
[51]谷建祥、魏宜輝:《邳州九女墩所出編鎛銘文考辨》,《考古》1999年第11期,第71-73頁。
[52] 荊門市博物館:《郭店楚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5月,第8、118頁。
[53]帛書甲本字殘,作“□□□,□□□□;□□□,□□□餘。”(33-34)帛書乙本作“脩之家,亓徳有餘;脩之鄉,亓徳乃長。”(190上)王弼本作“修之於家,其徳乃餘;修之於鄉,其徳乃長。”(第54章)傅奕本作“修之家,其徳乃餘;修之鄉,其徳乃長。”(第54章)
[54]王引之:《經義述聞》,上海:商務印書館1935年9月,第857頁。
[55]集成3.947。
[56]集成16.9982。
[57]集成16.09974。
[58]周亞:《伯遊父諸器芻議》,載《上海博物館集刊》第10期,上海:上海書畫出版社2005年,第114-129頁。
[59] 集成16.10319。
[60]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鳳陽縣文物管理所:《安徽鳳陽卞莊一號春秋墓發掘簡報>,《文物》2009年第8期,第21-29頁;劉信芳、闞緒杭、周群:《安徽鳳陽縣卞莊一號墓出土鎛鐘銘文初探,《考古與文物》2009年第3期,第102-108頁。
[61]集成1.193-198。
[62]集成9.4406。
[63] 集成5.2824。
[64] 于省吾:《雙劍誃諸子新證》,“淮南子新證卷二”,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8月,第368頁。
[65] 陳初生,《金文常用字典》,高雄:復文書局1992年5月,第82頁。陳書所引陳公子甗即上述叔原父甗,其所引“子子孫孫是尚(常)”據原器拓本來看,應爲“子孫是尚(常)”。
[66]《文物》1999年第9期第84頁圖2。
[67]集成16.10150。
[68]集成7.4016、4017。
[69]集成16.10337。
[70]集成11.6010。
[71]集成16.10171。
[72]傳世有一件西周晚期的豐伯車父簋,其銘文末尾曰:“子孫是尚(常),子孫之寶”(集成7.4107)。此器王國維疑僞,若是,自然無須再多說,若非,自然也可作爲此說的一個證據。
[73]集成2.425。
[74]集成9.4649。
[75] 又稱秦玉牘、小子駰玉牘、曾孫駰玉牘等,《故宮博物院院刊》2000年第2期第43頁圖1。
[76]《文物》1991年第5期第89頁圖2、3,《中原文物》1992年第2期第89頁圖10。
[77]
[78] 集成1.260。
[79]見《保利藏金》編輯委員會:《保利藏金——保利藝術博物館精品選》,廣州:嶺南美術出版社出版1999年9月,第117-128頁;《文物》1999年第9期,第75-80頁。
[80]孫詒讓(《古籀拾遺》)云,凡金刻之言,畯者並當讀爲駿,《爾雅·釋詁》:“駿,長也。”宗周鐘“畯保三(引案:當爲亖,下同。)國”, ,言長保三國也。(阮元款識釋云,畯同駿,得之。又云大也,則非。)此言用德畯保其子孫,畯保二字連讀,與宗周鐘同(畯亦通作俊,《書·文侯之命》:“即我禦事,罔或耆壽,俊在厥服。”)。戎生編鐘“㽙保其子孫”,裘錫圭((《戎生編鐘銘文考釋》,載《保利藏金——保利藝術博物館精品選》,第365-374頁,廣州:嶺南美術出版社1999年9月。)云,金文中與此句用法相同的“畯”字很多,如“畯臣天子”(屢見)、“畯保四國”(㝬鐘)、“畯尹四方”(大克鼎)、“畯在位”(㝬簋)等,一般讀爲“駿”,訓爲“長”(《詩·周頌·清廟》“駿奔走在廟”,毛傳:“駿,長也。”)。
[81] 關於金文中“尚”字的此義項,也可參看陳初生《金文常用字典》(復文書局1992年5月)81-82頁的有關解釋,不過此條在《國語》注時有誤,讀者使用時需注意。
[82]同出2件,同形同銘,見集成1.426、427。
[83]集成5.2812。
[84] 《上海博物館集刊》第11期,第150頁圖3。
[85]集成1.245。
[86]集成1.225-237。
[87]集成1.272-278
[88]集成1.285。
[89]集成1.272-278;集成1.285。
[90]陳佩芬:《夏商周青銅器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540號,第261頁。
[91]山東省博物館:《山東金文集成》,濟南:齊魯書社2007年6月,第104-107頁。
[92]集成8.4190。
[93]集成9.4595、4595
[94]集成15.9734。
[95] 見《古字通假會典》,第835頁。
[96]《古文字研究》第12輯,第344頁。
[97] 詳見單育辰:《談晉系用爲“舍”之字》,載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著《簡帛》第四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61-168頁。
[98]集成5.2629。
[99]集成6.3373。
[100]集成7.4011。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1年7月7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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