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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錦前:談兩周金文中的“[余/口]”字
在 2011/7/9 11:49:25 发布

 

            談兩周金文中的“”字

(首發)

 

黄锦前

河南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摘要:本文主要從辭例和用法的角度,對兩周金文中“”字的用例進行了辨析,認爲在西周金文中,是表示“賜予”、“給與”一類意思都應該釋作在銘文中通常讀作“”;凡是表示“”、“置”一類意思都應該釋作二者在形體上並無明顯的區別在東周金文中,“”字在大多數情況下應釋作“余”,與“舍”字形體區別甚明,但偶爾也有例外,因而在對相關古文字資料進行考釋時,需充分注意辭例的作用。

關鍵詞:金文   舍 辭例

 

 

安徽壽縣城東丘家花園出土的鄂君啟節[1],其中車節3枚,同形同銘;舟節2枚,同形同銘。節銘的最後一句皆作:

 

見其金節則毋政),)飤(不見其金節則政)。

 

這里要討論的是該句中“”字的釋讀問題。車節該字字形較清晰,作;舟節該字筆畫有殘損,作,發表時摹作“”,據目測實物,基本筆畫應該沒有什么太大問題,因此也可以說該字在車節和舟節上的寫法是一致的。其上部所从與王子午鼎的[2]꺯븑尹征城的“[3]哀成叔鼎的“[4]敦的[5]中山方壺的“)”[6]侯馬盟書的“[7]、玺彙2270的“[8]等都很相似。

資料發表者殷滌非、羅長銘最初將其隸定作“舍”,讀作“予”,並解釋說:“予浮,是不要給他超額供應的意思。[9]”從文義上來看,將該字讀作“予”,訓爲“給”,是很恰當的。與殷滌非、羅長銘同時發表的郭沫若《關於鄂君啟節的研究》一文直接將該字隸定爲“舍”,并將“見其金節則毋政不見其金節則政”句解釋爲“言見其金節則不征稅收,並要加以優待,不要給予不好的食物。沒有通行證,那就要征稅,當然更不會受優待了”[10]。顯然,郭氏也是將該字當作“給予”一類意思來理解的,這也是沒有什么問題的。但問題是,殷、羅二氏以及郭氏都沒有對該字進行嚴格的隸定,換句話說,也就沒有說清楚該字到底是“舍”還是“余”的問題。

1977年河北平山縣三汲公社戰國中山王墓出土的戰國中期的中山王XK.1),其銘文中有一句話作“方壯”,“”二字的原篆分別作[11],與以往常見的“”與“”字寫法不同,二字下部皆有一“口”形的飾筆。中山王方壺銘文中也有”字,但寫作[12],與常見的“”字的寫法近同,而與此下部从一“口”形不同。但從辭例來看,這二字只能釋作“”和“”。因此,中山王鼎銘文字的釋讀豐富了我們對字構形的認識。

再回到剛才我們關於節銘該字的討論,它也就變得非常簡單了。其實節銘之字就是“余”字,下部之“口”形只不過是添加的飾筆而已。因此,“”就是“傳食”,亦即“傳食”的意思[13],整句話的意思是說若見其金節則不征稅,但征稅的關卡不給予其飲食,若沒有金節,則要征稅,自然也就不給予飲食。但殷、羅二氏以及郭氏發表文章的時候,還未曾見到中山王鼎的材料,所以將該字看作是“舍”字,而又迂曲的讀作“予”字,是很能理解的。但這樣的問題卻一直到現在也沒有出現很明確的說法,以致不少學者仍在沿襲以往的錯誤[14],我自己在這之前也沒有注意到該問題,也相沿過去的舊說而把節銘該字釋作“舍”,所以我們認爲還是有必要把這個很小的問題正式的提出來,好讓大家以後都不要再沿襲以往的錯誤。

 

 

 

下面我們對兩周金文中常見的“”字的用法作一些簡單的辨析。

19752月陝西岐山縣董家村1號西周銅器窖藏75QDJ.35出土的西周中期的裘衛盉其銘文中有兩句話分別作:“田十田”、“田三田[15]。學界一般將“其”後之字隸定爲”,讀作“[16],或隸定爲“舍”,讀作“捨”[17]。我們認爲,將該字隸定爲”是正確的,但讀作“”,如同上文我們所說的,同樣也是有問題的。從文義來看,“”在這裏其實就是“余”字,讀作“”,是“賜予”、“給與”的意思。《廣雅》:“予,與也。”《詩·小雅·采菽》:“君子來朝,何錫予之?”《荀子·修身》:“怒不過奪,喜不過予。”杨倞注:“予,賜也。”吳鎮烽將這兩句話用代漢語譯文作:“(折合土地可以)給一千畝”,“可以給田三百畝”[18],可見其對該字在銘文中的訓釋和我們的理解是一致的。

內容與裘衛盉相關的九年衛鼎[19],其銘文曰:“矩姜帛三兩。乃裘衛林里……我顏陳大馬兩,顏姒顏有司壽商貉裘、盠幎……盠冒梯羝皮二,選皮二,業舄筩皮二,朏白金一鈑,厥吳鼓皮二。濂豦幎、瑈賁、鞃,東臣羔裘、顏下皮二。”唐蘭將其用現代漢語譯作:“(裘衛)又給了矩姜(當是矩的妻)六卷帛,矩給裘衛林孴(音擬)里……我又給了顏陳兩匹大馬,給了顏姒(當是顏陳的妻)一件青黑色衣服,給了顏家管事壽商一件貉皮袍子和罩巾……給了盠(音黎)冒梯兩張公羊皮,兩張羔羊皮,給業兩塊鞋筩子皮,給朏一塊銀餅,給厥吳兩張喜皮,給了虎皮罩子,用柔軟的帶裝飾的皮繩子裹的把手,給東臣羔羊皮袍,給顏兩張五色的皮。[20]”可以看出,唐先生也是將“”字理解爲當給與”一類意思講的。同樣,對五祀衛鼎銘文的“余汝田五田”、“乃于厥邑”等句[21],他也將其語譯爲:“我確實要租給人田五百畝”、“于是給在這個邑裡定下四界”[22]。值得注意的是,該鼎銘文中“余”字與“”字同時出現,其原篆分別作,“”字寫作下从“口”形,可能是爲了和前面的“余”相區別的飾筆,在這裏也應該讀作“”,是“賜予”、“給與”的意思。同樣的情形也見於西周早期令鼎銘文的“余汝臣十家”[23],銘文中“余”字與“”字也同時出現,其原篆分別作,後一字也是“”字,其下寫作下“口”形,可能是爲了和前面的“余”相區別,只不過其中間部分的筆畫變得很平直,所以顯得更具迷惑性而已。現在一般這樣寫法的“釋作“舍”[24],按照我們前面的討論,也是不合適的。

前面說現在大多數人將”釋作“舍”,但在有關銘文中也可將其解釋爲“予”,這似乎表明將”字釋作“舍”或釋作“余”皆可,因爲“舍”和“余”本來就是一字之分化[25],二者在意思上也有相通之處,因而最後在結論上也都是一致的。實際上,現在我們是有條件將這二字作明確的區分了。西周晚期的比盨(从盨),其銘文中有一句話作“復限(予)比田”[26],“”字寫作,下不从“口”形,這表明,我們把西周金文中此類”釋作“余”是正確的。

按照這個思路,西周金文中凡是表示“賜予”、“給與”一類意思、字形寫作上从部“余”、下部添加“口”形的字,都應該釋作,在銘文中通常讀作“”。這樣的例子在以往所見的西周金文中還有不少,這裏我們就不一一列舉了,下面再舉兩個最近新發現的銅器銘文的例子。

2008年,山西省翼城县大河口西周墓地M1出土鼎式簋1件,盖、器内底有铭文,報導者釋作芮公舍霸馬兩玉金用鑄簋[27]。其中所謂的“舍”字,其原篆作。吳鎮烽《金文通鑒》第05263號著錄有一件霸簋,其形制與大河口墓地M1所出之鼎式簋完全相同,惟失器蓋;銘文也完全相同,因此此二器可能爲同人之同套器物。吳鎮烽將該銘釋作:“内(芮)公馬(兩)、玉、金,用(鑄)(簋)。”銘文中所謂的“”字原篆作,顯然,該字與前述出土之器皆因釋作“”即“余”字。因此,我們可以將這兩篇銘文隸釋爲“内(芮)公(余-予)馬兩、玉、金,用(鑄) (簋)”。大河口西周墓地M1發掘者將其時代定西周早期[28],亦即該墓出土的出土鼎式簋的時代也不會晚於西周早期;傳世的霸簋吳鎮烽將其定爲西周中期前段[29],從器形和銘文風格來看,應該是比較合適的。

2009年,大河口西周墓地出土一件霸伯盂M1017:6其銘文中有句話作“伯遺賓于郊,或賓馬。”“”字原篆作[30],亦即“余”字,在銘文中應讀作“予”。

西周晚期的小克鼎銘文曰:“王在宗周王命膳夫克命于成周[31],其中“”字原篆作等形[32],其字形與我們前面所討論的霸簋和裘衛盉的”字基本無甚差別,但在此銘文中顯然不能讀作”而應該讀作“舍”。或許我們可以這樣來理解,與“”字下从之“口”形爲飾筆不同,“舍”字下所从之“口”爲構字之部件,從構形的角度來看,後者應該是从余、从口。關於“舍”字在銘文中的解釋,于省吾曰:“西周金文每言‘命’,……‘舍’‘施’同義,‘命’猶言“施命”[33]。何琳儀云,“舍命”,又見《詩·鄭風·羔裘》“舍命不渝”,“舍”、“施”音義均近。《楚辭·天問》“何三年不施”,注“施,舍也”,“舍命”猶言“施令”,有“發號施令之義”[34]西周早期的夨令方尊、彝銘文三事令……四方令[35]、西周晚期的毛公鼎銘文命毋有敢惷敷命于外[36]也都可以如是來理解。這樣的例子也有很多,這裏我們就不一一列舉了

史牆盤銘文曰:“武王則令周公宇于周俾處[37]鐘的銘文中也有類似的語句,作“武王則命周公宇以五十頌處。[38]其中的字分別寫作字在這兩篇銘文中應該也讀爲“”,爲“置”、“安置”的意思[39],《穀梁传》庄公二十四年:“娶仇人子弟,以薦舍於前,其義不可受也。”范寧注:“舍,置。”《战国策·魏策二》:“王不如舍需於側,以稽二人者之所爲。”這樣的例子也還有一些,我們也不一一列舉了

循此思路,我們大致可以認爲,在西周金文中,凡是表示“”、“置”一類意思、字形寫作上部从“余”、下部从“口”的字,都應該釋作

西周金文中的情況已如我們上面所述,那東周時期的情形又如何呢?下面我們再來看看有關的例子。

19847月江蘇丹徒縣大港北山頂春秋墓出土的春秋晚期的甚六鐘和[40]銘文開題一句話作王之孫、尋楚之子甚六”,其中的字比較清晰的M.67鐘銘原篆作[41],鎛銘74[42]M.73[43],曹錦炎將其釋作“舍”而讀爲“𨛭)”[44]。也有學者將其隸定爲、讀作[45]”到底是該讀作“舒”還是讀作“徐”我們姑且不論,我們所關注的是”字究竟是”還是“余”,即是將看成是字而徑讀作“舒(或徐)還是將其看成是字而讀作“舒(或徐)我想可能大家都不會費力地去選擇第二種方式換句話說,在大多數人的心目中古文字中是”字在多數情況下其實就是甚六鐘、鎛的例子和前文所說中山王鼎的例子以及下文將要說到的巢鎛的例子就是很好的證明。另外,郭店《老子》甲簡9-10:“孰能濁以靜者將清,孰能者將生。[46]”其中的二“”字其原篆分別作,馬王堆帛書《老子》甲本作“余”,乙本作“徐”,王弼本、傅奕本同。

1995年江蘇邳州市戴莊鎮九女墩2號春秋墓出土的春秋晚期的巢鎛M214[47],其銘文最後一句話爲“以享以孝于我皇祖至于子孫永寶是其中的字原拓片已不清晰發掘簡報作此隸定[48],仔細辨析,應大致不誤。那麼,“字在此銘中究竟是“舍”還是“余”字呢?若結合西周金文中的羌鼎和鐘的銘文最後一句話皆作“”等的說法來看[49],就樣的疑問自然就不言而自明了,很顯然,銘文中的“應該就是“余”而不是“舍”字[50]

下面再簡單說明一下“即“余”字在該篇銘文中的訓釋。谷建祥、魏宜輝將該字讀作[51],爲學界所廣泛接受,仔細揣摩,我們發現這其實是有問題的。郭店簡《老子》乙簡16:“修之家,其德有修之鄉,其德乃長。[52]”“”字帛書本、王弼本和傅奕本《老子》皆作“餘”[53]。我們認爲,此處銘文的“(余)”字應該讀爲“餘”,乃“長久”之義。《經義述聞》卷二十二:“《廣雅》:‘餘,長久也。’《老子》曰:‘修之於家,其德乃餘;修之於鄉,其德乃長。’長、餘皆久也。[54]時代與之相當的銅器銘文中也有很多類似的辭例

 

1叔原父甗子孫是尚)。(春秋早期[55]

2喪史子子孫永寶是尙春秋早期[56]

3)伯亞臣𦉢子孫永寶是尚(常)。春秋中期偏早[57]

4伯遊父巵:永寶是尚(常)。(春秋中期偏早[58]

5)婁君盂:子子孫孫〔永〕寶是尚(常)。(春秋中期偏早)[59]

6)季子康編鎛:子子孫孫永寶是(常)。春秋中期偏晚前段[60]

7者減鐘子子孫孫永保是尚春秋中期[61]

8爲甫人夫人鼎、盨:萬歲用尚)”。(春秋早期[62]

 

“尚”字在金文和古書中常見,通常讀作表示“長久”、“永遠”一類的意思,如: 方鼎則尚安永宕乃子安永襲[63]《淮南子·主術》:“尚與人化,知不能得。”于省吾曰:“按尚應讀作‘常’,金文常字通作‘尚’”。[64]《書·咸有一德》:“天難諶,命靡常。常厥德,保厥位。”陳初生據《詩·魯頌·閟宮》“魯邦是常”鄭箋“常,守也”認爲金文中“子孫是尚(常)”的“尚(常)”有“守”義[65],對此我們是有不同看法的。試看金文中下列各器的文例:

 

1爯簋其萬年用夙夜明其永寶。西周中期前段穆王世[66]

2右盤子子孫孫永寶用用之。春秋早期[67]

3公伯子子孫孫永用萬年無疆。春秋早期[68]

4子宿車盆永寶用萬年無疆。春秋早期[69]

5蔡侯永保用終歲無疆。春秋晚期蔡昭侯[70]

6蔡侯永保用之千歲無疆。[71]

 

這些銘文的所要表達的意思,與前述子孫是尚(常)諸例是有一定的相通之處的,據其銘文的辭例來看,還是應將子孫是尚(常)尚(常)理解爲長久之類的意思更加貼切[72]

上引(1叔原父甗-(5季子康編鎛等幾件銅器也都是淮域的器物,因此,它們在文化上也會有一定的相似之處,這對我們理解巢鎛銘文最後一句話的意思是有借鑒作用的。因此,將巢鎛銘文的“(余)”讀爲“餘”,訓作“長久”之義,應該是比較合適的。再者,從該篇銘文整體所要表達的意思來看,將”讀作“娛”也是有問題的。巢鎛銘文曰

 

唯王正月初吉庚午巢曰余攻王之玄孫余詨子擇厥吉金自作龢鐘以享以孝于我皇祖至于子孫永寶是。”

 

很顯然,銘文是說巢作此套鎛鐘的目的是以享以孝于”其“皇祖”,希望子孫永遠保有並珍愛它,而不是以自娛。因此,從訓詁和辭例方面考慮,以及金文中此類語句通常所要表達的意思來看,將此銘文中的讀作“”應該是沒用什么問題的。

下面再來看與此相關春秋早期尹征城的銘文,該銘有幾句話不太好理解,我們先將其釋文寫在下面[73]

 

正月初吉日在庚尹者故自作征城儆至劍兵世萬子孫眉壽無疆(?)彼吉人享是尚

 

該銘文的最後一句話十分晦澀難解,爲了便於理解,我們將出土文字資料中有關的辭例羅列如下:

 

1陳侯因世萬子孫永爲典尚戰國中期·齊[74]

2秦駰玉牘世萬孫子以此爲尚)。(戰國晚期·[75]

3宋右師明揚天則駿恭天尚)。(春秋中晚期·宋, [76]

 

仔細比較,我們認爲尹征城銘文中的)”應當與陳侯因敦銘文的典尚)”和秦駰玉牘的)”以及宋右師敦銘文的天尚)”相對應,不同的是,征城銘文的)”是形容詞,其他的幾個是名詞;“是”字與秦駰玉牘的”字相對應,爲指示代詞;“”字則與陳侯因敦的”和宋右師敦的駿”相對應。“駿”字在金文中多見,如晉姜鼎畯保其孫子[77]宗周鐘畯保四國[78]戎生編鐘畯保其子孫[79]等,“”或駿”有長、永之義[80]꺯븑尹征城銘文中的”字應該如上述巢鎛銘文的“余讀爲“餘,訓作“長久”之義。銘文中的“”,我們大概可以理解爲即指銘文前面所說的“世萬子孫”與“吉人”等。這樣,“是尚)”的意思可能就是說希望子孫等要永遠以此爲典常,即效法於此的意思。“尚(常)”在征城銘文和上列各器銘文中應爲典章法度的意思,這在古書中是不乏其例的,如《易·繫辭下》:“初率其亂,而揆其方,既有典常。”《國語·越語下》:“肆與大夫觴飲,無忘國常。”韋昭注:“常,舊法。”《文選·張衡〈東京賦〉》:“布教頒常。”李善注:“常,舊典也。[81]”出土的中山王壺的銘文也有“可法可尚(常)”等類似的語句。

春秋晚期的吳國銅器配兒鉤鑃其銘文作[82]

 

□□□初吉庚午吳王□□犬子配兒余孰壯于戎功且武余畢恭畏忌余不敢擇厥吉金鉉鏐自作鉤鑃余以宴賓客以樂我諸父子孫用之先人是

 

其中的余不敢”句不太好理解,爲了更好的理解這句話的意思,我們把辭例與之類似的幾件銅器銘文的有關語句摘錄如下:

 

1師望鼎朢肈帥型皇考虔夙夜出王命不敢不……用作朕皇考公尊鼎。西周中期[83]

2楚大師登編鐘楚大師登辥慎,慎淑溫恭,武戎功,用其吉金,自作鈴鐘。春秋早期[84]

3邾公華鐘余畢龏畏忌,淑穆不墜于氒身,鑄其龢鐘。春秋晚期,邾悼公[85]

4余頡岡事君余狩丮武作爲余鐘……余不敢爲驕。春秋晚期[86]

5叔夷:()……是小心恭齊靈力若虎勤勞其政事有恭于桓武靈公之所……夷用作鑄其寶鐘春秋晚期·齊靈公[87]

6叔夷(尸)鎛:叔夷)……是小心恭齊靈力若虎勤勞其政事有恭于公所擇吉金鈇鎬錛鋁用作鑄其寶鎛。(春秋晚期·齊,齊靈公)[88]

7叔夷(尸)鐘、鎛:夷不弗憼戒虔恤乃尸事。春秋晚期齊靈公[89]

8文公之母弟鐘不敢困窮。(春秋晚期[90]

9司馬楙鎛煢煢羊(?)?)。(戰國早期[91]

10簋蓋……龏夤鬼神畢龏恭畏忌擇吉金作茲寶……(戰國早期[92]

11陳曼簠齊陳曼不逸康肈謹經德作皇考獻叔饙盤。戰國早期[93]

12不敢寧處敬明新墜雩祠先王世世毋乏。戰國中期[94]

 

仔細吟味銘文的含義,再結合上引相關諸銘來看,銘文所要表達的大概是說要恭敬勤勉一類的意思。“”字不見於早期字書,《集韻》“支韻”:“語相戲。”《字彙》“言部”:“妄語。””的意思可能與“”有一定的相關性,字原篆作,在這裏可能也是“余”字(同篇銘文中又有“余”字,作,此處寫作,可能是爲了與其相區別),《爾雅·釋天》:“四月爲。”郝懿行《義疏》:“四月萬物皆生枝葉,故曰余。余,舒也。”所以“余”在這裏可以讀作“舒”,舒”有“懈怠”義,如《書·多方》:“罔丕惟進之恭,洪舒於民。”孔穎達疏:“言桀不能進行恭德,而舒惰於治民。”《漢書·五行志中之下》:“知罪不誅茲謂舒。”舒”又有“骄傲”“怠慢”義,如《史記·五帝本紀》:“富而不驕,貴而不舒。”司馬貞《索隱》:“舒,猶慢也。”“不敢”大概就是不敢亂說話、不敢懈怠的意思,猶如前引鐘的“不敢爲驕”、司馬楙鎛的“?)”、陳曼簠的“逸康”듘뮤的“不敢寧處”又“余”與“吾”在古書中有相通的例子[95],“語”亦從“吾”得聲,因此,“余”在此銘中有可能讀作“語”,不敢”大概就是不敢亂說話,亦即恭敬的意思,猶如叔夷(尸)鐘、鎛的“弗憼戒”,且這也與銘文前言“余畢恭畏忌”相照應。當然,字在此銘文中也可以用來表示“舍”,“舍”有“止”、“息”的意思,如《禮記·月令》:“〔仲春之月〕耕者少舍,乃脩闔扇。”陳澔《集說》:“少舍,暫息也。”《漢書·高帝紀上》:“遂西入咸陽欲止宮休舍。”顏師古注:“舍,息也,於殿中休息也。”“舍”又有“废止”義,如《書·湯誓》:“我不恤我衆,舍我穡事。”陸德明《釋文》:“舍,音捨,廢也。”《左傳》文公六年:“晉蒐於夷,舍二軍。”《國語·吳語》:“越王句踐恐懼而改其謀,舍其愆令,輕其征賦。這樣,“不敢”大概就是不敢亂說話、不敢懈怠的意思。以上我們提出了幾種解釋的辦法,究竟哪一種解釋更好,暫時我們也不能作出很明確的選擇,也許這幾種解釋都是錯誤的,因此只好存以待考。

1931年河南洛陽市郊金村古墓出土的一件卅七年右銀器足,其銘文作“卅七年工右重八兩十一銖右。卌年中舍<, /SPAN>四枚,重卅, □□[96]”“舍”字原篆摹作,從文例來看,應釋作“舍”無疑,“爲職官名[97]

以上通過對東周金文中有關文例的討論,我們發現,“”字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用作“余”字,但也有可能例外,如配兒鉤鑃就讀作”,但其間還是有較大的關聯的

 

在西周銅器銘文中還有一些”字是用作人名用字的,如傳世有一件西周中期前段的舍父鼎辛宮鼎),其銘文作[98]

 

辛宮錫父帛、金揚辛宮休用作寶鼎子子孫孫其永寶。

 

其銘文中的“”字原篆作,與前述霸簋和裘衛盉的”字結構非常相似,它有可能是“余”字,也有可能是“”字,因爲在該銘文中它僅僅是一個人名用字,因此無法用辭例來加以卡定。同樣的例子還有一些,如西周中期的簋“作寶簋”[99]、西周晚期的復公子伯簋“復公子伯”等[100],因無法作進一步論定,只好就略而不談了。

最後,我們把本文的觀點作一些簡單的小結。

本文主要通過辭例的考察認爲,在西周金文中,凡是表示“賜予”、“給與”一類意思都應該釋作在銘文中通常讀作“”;凡是表示“”、“置”一類意思都應該釋作二者在形體上並無明顯的區別在東周金文中,“”字在大多數情況下應釋作“余”,與“舍”字形體區別甚明,但偶爾也有例外,因而在對相關古文字資料進行考釋時,需充分注意辭例的作用。

 

 



[1] 19574月發現四枚,其中車節三枚,舟節一枚,詳見殷滌非、羅長銘:《壽縣出土的“鄂君啟金節”》,《文物參考資料》1958年第4期,7-11頁;1960年又發現舟節一枚,詳見《安徽日報》1961223日的有關報導。四枚符節的銘文著錄於《殷周金文集成》(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殷周金文集成》第十八冊,北京:中華書局199412月;《殷周金文集成》(修訂增補本)第八冊,北京:中華書局20074月,下文簡稱“集成”)18.12110-12113號,1960年發現的舟節著錄於《中國青銅器全集》(中國青銅器全集編輯委員會:《中國美術分類全集·中國青銅器全集》,第10卷,東周(四),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6月)98頁左。

[2]集成5.2811

[3]集成2.425

[4]集成5.2782

[5]《保利藏金》編輯委員會:《保利藏金(續)——保利藝術博物館精品選》,中國保利集團公司編,廣州:嶺南美術出版社出版2001年,第184頁。

[6] 集成15.9735

[7]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員會:《侯馬盟書》,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12月,第308頁。

[8] 羅福頤:《古璽彙編》,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12月,第223頁。

[9]引案:殷、羅二氏將“槫”釋爲“桴”,讀作“浮”。

[10]郭沫若:《關於鄂君啟節的研究》,《文物參考資料》1958年第4期,3-6頁。

[11]集成5.2840

[12]集成15.9735

[13] “余”和“予”古書中有很多相通的例子,參見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濟南:齊魯書社19897月(1997年重印),834-835頁。

[14] 如劉彬徽分別將舟節、車節該字隸定爲“舍”、“”,讀作“予”(劉彬徽、劉長武:《楚系金文彙編》,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95月,394395頁);吳鎮烽《金文通鑒》雖然將此字正確的隸定爲“”,但仍然讀作“舍”、“捨”。

[15]集成15.9456

[16] 如吳鎮烽:《金文通鑒》1.2版,第14733號。

[17] 如張亞初:《殷周金文集成引得》,北京:中華書局20017月,第140頁。

[18]吳鎮烽:《金文通鑒》1.2版,第14733號。

[19]集成5.2831

[20]唐蘭:《陜西省岐山縣董家村新出西周重要銅器銘辭的譯文和注釋》,《文物》1976年第5期,55-59頁。

[21]集成5.2832

[22]唐蘭:《陜西省岐山縣董家村新出西周重要銅器銘辭的譯文和注釋》,《文物》1976年第5期,55-59頁。

[23]集成5.2803

[24] 如吳鎮烽:《金文通鑒》1.2版,第0184901820號。

[25] 王輝:《古文字通假字典》,北京:中華書局20082月,第108頁。

[26]集成9.4466

[27]《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中国文物报》201017日第67山西重要考古发现

[28]谢尧亭:《山西翼城县大河口西周墓地获重要发现:此墓地可能是新发现的一个西周封国墓地》,《中国文物报》200874日(第282期)第5版;《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中国文物报》201017日第67山西重要考古发现

[29] 《金文通鑒》,第05263號。

[30]謝堯亭等:《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霸國墓地》,載國家文物局主編《2010中國重要考古發現》,北京:文物出版社20114月,第69頁。

[31] 集成5.2796-2802

[32]集成5.27962799

[33]于省吾:《壽縣蔡侯墓銅器銘文考釋》,載《古文字研究》第1輯,北京:中華書局19798月,第40-54頁。

[34]何琳儀:《古璽雜識續》,載《古文字研究》第19輯,北京:中華書局19928月,第470-489頁。

[35] 集成11.601616.9901

[36]集成5.2841

[37]集成16.10175

[38]集成1.252

[39]唐蘭將銘文該句語譯爲:“武王則命令周公安排居住土地,讓他住在岐周。”參見唐蘭:《略論西周微史家族窖藏銅器群的重要意義――陝西扶風新出墻盤銘文解釋》,《文物》1978年第3期,第19-2442頁。

[40]江蘇省丹徒考古隊:《江蘇丹徒北山頂春秋墓發掘報告》,《東南文化》1988年第34期,第13-50頁。

[41]《文物》1989年第4期第53頁圖二,《東南文化》1988年第34期第30頁拓片六。

[42]劉雨、盧巖:《近出殷周金文集錄》,北京:中華書局20029月,第94號。

[43] 《東南文化》1988年第34期第24頁圖拓片五。該鐘、鎛銘文中也有表示第一人稱的代詞“余”,寫作M.67),不从“口”形,這大概是爲了與表示“徐”的“余”字相區別的緣故。

[44] 曹錦炎:《 編鐘銘文釋議》,《文物》1989年第4期,第57-59頁;曹錦炎:《關於 鐘的字》,《東南文化》1990年第4期,第226頁。

[45]周曉陸、張敏《北山四器銘考》,《東南文化》1988年第34期,第73-82頁;商志𩡝、唐鈺明:《江蘇丹徒背山頂春秋墓出土鐘鼎銘文釋證》,《文物》1989年第4期,第51-56頁;吳聿明:《北山頂四器銘釋考存疑》,《東南文化》1990年第12期,第68-70頁;王輝:《古文字通假字典》,北京:中華書局20082月,第118頁。

[46] 荊門市博物館:《郭店楚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5月,第3111頁。

[47]《考古》1999年第11期第31頁圖6,《考古》2000年第6期第74頁圖1。同墓出土6件(M2.131410151112),形制相同,大小相次,均有銘文。

[48] 《金文通鑒》第15793號。

[49]羌鼎,西周早期, 集成5.2673鐘,西周中期後段(孝王),集成1.246256

[50] 該編鐘銘文中也有表示第一人稱的代詞“余”,寫作 M2.14),不从“口”形。

[51]谷建祥、魏宜輝:《邳州九女墩所出編鎛銘文考辨》,《考古》1999年第11期,第71-73頁。

[52] 荊門市博物館:《郭店楚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5月,第8118頁。

[53]帛書甲本字殘,作“□□□,□□□□;□□□,□□□餘。”(33-34)帛書乙本作“脩之家,亓徳有餘;脩之鄉,亓徳乃長。”(190上)王弼本作“修之於家,其徳乃餘;修之於鄉,其徳乃長。”(第54章)傅奕本作“修之家,其徳乃餘;修之鄉,其徳乃長。”(第54章)

[54]王引之:《經義述聞》,上海:商務印書館19359月,第857頁。

[55]集成3.947

[56]集成16.9982

[57]集成16.09974

[58]周亞:《伯遊父諸器芻議》,載《上海博物館集刊》第10期,上海:上海書畫出版社2005年,第114-129頁。

[59] 集成16.10319

[60]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鳳陽縣文物管理所:《安徽鳳陽卞莊一號春秋墓發掘簡報>,《文物》2009年第8期,第21-29頁;劉信芳、闞緒杭、周群:《安徽鳳陽縣卞莊一號墓出土鎛鐘銘文初探,《考古與文物》2009年第3期,第102-108頁。

[61]集成1.193-198

[62]集成9.4406

[63] 集成5.2824

[64] 于省吾:《雙劍誃諸子新證》,“淮南子新證卷二”,北京:中華書局19628月,第368頁。

[65] 陳初生,《金文常用字典》,高雄:復文書局19925月,第82頁。陳書所引陳公子甗即上述叔原父甗,其所引“子子孫孫是尚(常)”據原器拓本來看,應爲“子孫是尚(常)”。

[66]《文物》1999年第9期第84頁圖2

[67]集成16.10150

[68]集成7.40164017

[69]集成16.10337

[70]集成11.6010

[71]集成16.10171

[72]傳世有一件西周晚期的豐伯車父簋,其銘文末尾曰:“子孫是尚(常),子孫之寶”(集成7.4107)。此器王國維疑僞,若是,自然無須再多說,若非,自然也可作爲此說的一個證據。

[73]集成2.425

[74]集成9.4649

[75] 又稱秦玉牘、小子駰玉牘、曾孫駰玉牘等,《故宮博物院院刊》2000年第2期第43頁圖1

[76]《文物》1991年第5期第89頁圖23,《中原文物》1992年第2期第89頁圖10

[77] 集成5.2826

[78] 集成1.260

[79]見《保利藏金》編輯委員會:《保利藏金——保利藝術博物館精品選》,廣州:嶺南美術出版社出版19999月,第117-128頁;《文物》1999年第9期,第75-80頁。

[80]孫詒讓(《古籀拾遺》)云,凡金刻之言,畯者並當讀爲駿,《爾雅·釋詁》:“駿,長也。”宗周鐘“畯保三(引案:當爲亖,下同。)國”, ,言長保三國也。(阮元款識釋云,畯同駿,得之。又云大也,則非。)此言用德畯保其子孫,畯保二字連讀,與宗周鐘同(畯亦通作俊,《書·文侯之命》:“即我禦事,罔或耆壽,俊在厥服。”)。戎生編鐘“㽙保其子孫”,裘錫圭((《戎生編鐘銘文考釋》,載《保利藏金——保利藝術博物館精品選》,第365-374頁,廣州:嶺南美術出版社19999月。)云,金文中與此句用法相同的“畯”字很多,如“畯臣天子”(屢見)、“畯保四國”(㝬鐘)、“畯尹四方”(大克鼎)、“畯在位”(㝬簋)等,一般讀爲“駿”,訓爲“長”(《詩·周頌·清廟》“駿奔走在廟”,毛傳:“駿,長也。”)。

[81] 關於金文中“尚”字的此義項,也可參看陳初生《金文常用字典》(復文書局19925月)81-82頁的有關解釋,不過此條在《國語》注時有誤,讀者使用時需注意。

[82]同出2件,同形同銘,見集成1.426427

[83]集成5.2812

[84] 《上海博物館集刊》第11期,第150頁圖3

[85]集成1.245

[86]集成1.225-237

[87]集成1.272-278

[88]集成1.285

[89]集成1.272-278;集成1.285

[90]陳佩芬:《夏商周青銅器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540號,第261頁。

[91]山東省博物館:《山東金文集成》,濟南:齊魯書社20076月,第104-107頁。

[92]集成8.4190

[93]集成9.45954595

[94]集成15.9734

[95] 見《古字通假會典》,第835頁。

[96]《古文字研究》第12輯,第344頁。

[97] 詳見單育辰:《談晉系用爲之字》,載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著《簡帛》第四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10月,第161-168頁。

[98]集成5.2629

[99]集成6.3373

[100]集成7.4011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1年7月7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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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admin 在 2011/7/9 12:58:52 评价道:第1楼

    原稿中使用了“金文宋體”,雖經編輯逐一替換為切圖,仍不免有遺漏,敬祈諒解!

    如您的電腦上有不能正常顯示的字,請先安裝“金文宋體”字體文件(點擊下載),然後下載word文檔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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