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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揚:甲骨文舊釋“凡”之字絕大多數當釋為“同”
在 2011/7/14 14:34:30 发布

甲骨文舊釋“凡”之字絕大多數當釋為“同”

——兼談“凡”、“同”之別

(首發)

 

王子揚

首都師範大學文學院

從“肩凡有疾”談起

賓組和●=組卜辭經常見到“肩凡有疾”一語,可以省去“有疾”而只作“肩凡”,也有少數作“肩凡疾”。蔡哲茂先生在《殷卜辭“肩凡有疾”解》一文中按照不同搭配形式分類列舉卜辭辭例,[1]非常全面,可以參看(以下引出蔡先生的觀點皆出此文,簡稱“蔡文”)。

學界對成語“肩凡有疾”的說解甚為紛紜。[2]蔡文將各種說法進行詳細匯總,據蔡先生統計,大致有十六種之多。由於蔡文梳理條理清晰,對瞭解學者針對“肩凡有疾”提出哪些看法很有幫助。本文爲了避免枝蔓,不打算逐一引出,詳細情況請參蔡文。就當前的研究水平看,把“肩凡有疾”跟“克興有疾”聯繫起來,認為“凡”是“興”的省簡,是正確的。倪德衛(DavidS.Nivison[3]、裘錫圭[4]、蔡哲茂[5]三位先生都有過相關論述,雖然講解或有不同,但都得出“凡”當為“興”字省體的結論。蔡文講解最為全面、清楚,他指出“凡”為“興”之省體,意義是“起”,“肩凡有疾”的意義是“克興有疾”,也就是說疾病狀況有起色,即病情好轉。蔡文又引出如下書證來證明:

 

《論語衛靈公》:“在陳絕糧,從者病,莫能興。”何晏集解云:“興,起也”,也就是本文“肩興有疾”中“興”字所代表的意思。興字在古書中有起的意思,如《尙書·顧命》有“今天降疾,殆弗興弗悟。”所以“起疾”也可作“起病”。《史記·春申君列傳》有“今楚王恐不起疾,秦不如歸其太子,太子得立,其事秦必重而德相國無窮,是親與國而得儲萬乘也。”(原注:瀧川龜太郎:《史記會注考證》,台北:宏業書局,197710月再版,卷七十八春申君列傳第十八,頁944)《管子·戒》有“管仲寢疾,桓公往問之,曰:‘仲父之疾甚矣,若不可諱也。不幸而不起疾,彼政我將安移之。’”張家山漢墓竹簡283號:“賜衣者六丈四尺……二千石吏不起病者,賜衣襦、棺及官衣常(裳)。”(原注:《論語衛靈公》、《管子戒》及張家山漢墓竹簡三段資料,裘錫圭於2005528-30日在TheUniversityofChicagoInternationalHouse舉辦的CHINESEPALEOGRAPHY中發表的《五十年以來古文字學的反思》演講稿中已引用。)以上“不起疾”或“不起病”的用法猶如現在口語上“一病不起”、“大病不起”的用法,是表示疾病不會好,患病者可能會死亡,與甲骨文“肩興有疾”的用法表示病情能夠好轉是不同的。[6]

 

以上蔡文已經把卜辭“肩凡有疾”的問題基本解決了。《逸周書·祭公解》“嗚呼,三公!予維不起朕疾。”“起”用法也跟卜辭的“興”相同。可見,“肩凡有疾”之“凡”確實當是“興”的省體。這裡還可以補充一些有力證據。李延彥先生將《合》18919與《合補》5854綴合,[7]綴合後復原一條極為重要的卜辭“貞:弗其肩興有疾。”“肩興有疾”與卜辭習見的“肩凡有疾”完全對應。這證明“凡”為“興”之簡省無可懷疑。另外,我們後面將要討論過去釋為“凡”的字有些應該讀為“興”時,還可以舉出所謂的“凡”與“興”字共同表示一個詞的例子,這些例子都可以進一步證明“興”確實可以省簡為所謂的“凡”字。

下面我們把卜辭“肩凡有疾”之“凡”的形體擇清晰者羅列如下:

22331757097098111578531458398626965013865138661386713868+13869138701387113872138741387513876+13877(蔡哲茂先生綴合)138781388013881甲乙+2393(醉古集25013883138841388513886+1388713888138891389013892138931389813899139001390113902139031390613907139081390913910139121391313914139191392213923210352105221053+2105449512105022219

我們之所以不厭其煩地把“肩凡*有疾”(或作肩凡*)之“凡*”字形體羅列出來,就是想引起大家注意“凡*”字寫法上的特點。所謂的“凡*”字形體特點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兩個豎筆筆勢對稱。如果豎筆筆直,則兩側豎筆都筆直;如果豎筆作微向外側屈曲,則兩側豎筆都作如此彎曲,幾乎沒有例外。武丁早中期如●=組、午組卜辭以及賓組早期卜辭所謂的“凡*”字兩個豎筆筆直,到了賓組中晚期,特別是賓組三類卜辭,兩個豎筆多作外向彎曲。

這個特點在以所謂的“凡*”為偏旁的“興”字形體也體現得比較充分,請看:

A2706530+65317426正(以上用於“興方”之“興”)13754(克~有疾)18919+(弗其肩~有疾)1990720236(師組肥筆)22044(午組)3395645 7198160801608216083 217463106634083+34428 4066花東28花東39花東53花東113花東181花東409(以上花東子卜辭用為“子興”之“興”)花東236

B273652800031780352342183752

C1987421056[8]7076正(621全)[9]花東149

觀察上述“興”字形體,AC除去四個手形(或兩手)後的形體大抵作“”或“”之形,與“肩凡*有疾”之“凡*”完全一致,這也說明“凡*”確實“興”之省簡。B類除去四個手形就是後世的“同”字。商周金文的“興”字跟甲骨文的情況一致,請參看《金文編》(四版)0420號“興”字頭,這裡就不羅列字形了。   

我們注意到,時代較早的●=組肥筆類、午組卜辭、賓組一類卜辭一般看不到从“口”的“興”字,歷組二類、無名組卜辭从“口”的“興”字才多起來。這說明从“口”的“興”字形體要比不从“口”的“興”字晚出。據此,“興”所从之“同”實際上是在“”或“”上添加“口”旁而來。“古文字裏,同一個字往往有加‘口’和不加‘口’兩種寫法。”[10]這是大家都熟悉的。所以孫詒讓懷疑“”(過去釋為“凡”)是“同”之省文(《詁林》2843頁)。唐蘭先生、裘錫圭先生釋“肩凡有疾”之“凡*”為“同”也是基於這樣的考慮。[11]基於卜辭所見的“桐”字作“”而周代金文作“”以及後面還要舉證的大量事實看,將“肩凡有疾”之“凡*”釋為“同”確實有道理。這就涉及到甲骨文過去釋為“凡”的字與“同”、“興”的關係問題。我們初步認為,甲骨金文中過去所謂的“凡*”不僅僅在“肩凡*有疾”一語中是“興”之簡省,當釋為“同”,甲骨卜辭絕大多數的“凡*”都是“同”字,或為“興”之簡省。所以,前面指出的“凡*”字形體特點,實際上是“同”的書寫特徵,非常重要,這是我們辨認甲骨卜辭以及金文中的“同”字的根本依據。“同”字形體與確切無疑的“凡”字有差異,詳後。在下面一節中,我們按照“同”字特徵一一辨析過去所謂的“凡*”字,把它們全部改釋為“同”,并一一指出其具體用法。

甲骨卜辭其他舊釋為“凡”的字絕大多數都要讀為“興”釋例

通過上面一節對“肩凡*有疾”之“凡*”乃“興”之簡省的確認,以及對卜辭中“凡*”與“興”各自形體的考察,“肩凡*有疾”之“凡*”一定是“興”的簡省,這些“凡*”字都要讀為“興”,這個結論是沒有任何問題的。我們認為,不但“肩凡*有疾”之“凡*”要讀為“興”,其他一些舊釋為“凡*”的形體都是“興”的簡省,也要讀為“興”。下面就對“肩凡*有疾”以外的“凡*”(其實為“同”,下面再出現時用“凡*”代替,表示依照過去習慣隸寫,其實非“凡*”)作一番考察。

首先看一個人名。

1)乙丑卜,殻,貞:子凡*(興)于祖丁五

  乙丑卜,殻,貞:先子凡*(興)父乙三

  貞先子凡*(興)父乙三。   

醉古集51組(合3216+乙補3672[賓一]

花東子卜辭常見人名“子興”,如《花東》283953113181183236409等。其中《花東》2839兩版辭云:

2)戊卜:六(今)[12]子興匕(妣)庚,告于丁。用。

  戊卜:戠(待),弜子興匕(妣)庚。         花東28

3)己卜:其子興匕(妣)庚。             花東39

不難看出,賓組卜辭的“子凡*”跟花東子卜辭的“子興”可能是同一個人。“子凡*”之“凡*”顯然是“興”之簡省,情況跟“肩凡*有疾”之“凡*”相同。

下面幾組是跟祭祀有關的卜辭:

4卜,王,貞:*(興)小王。

503020021重片)[組小字]

5)虜惠各(格)于祼用,王受又。

  于入自祼用,王受又。

  其凡*(興)于祖丁,王受又。

  *(興)             合26980+27281[13][無名組]

6)己未卜:西子凡*(興)酒。           合22294[婦女]

7卜,,貞:,凡*(興)中己,王受又。

27391[何二]

8申惠媚*(興)兄丁。          合2897[賓間]

9)惠新主凡*(興)。

  丙辰卜:凡*(興),又正。  合22124+22212+22309+乙補3399+乙補3400+乙補6106+22091甲乙+22410+合補5638+22418+8557(蔣玉斌先生綴合)[午組]

10)貞:翌*(興),(勿)自祖      合補3985[典賓]

11)丁丑卜,:翌甲申,凡*(興)   合14871[賓出類]

12)庚子卜,,貞:令凡*(姒)父壬*    合9665[典賓] 

以上舉出的9組卜辭中的“凡*”可能都是“興”之簡省,皆讀為“興”。(4)辭“凡*小王”、(5)辭“凡*于祖丁”、(6)辭“西子凡*酒”、(7)辭“凡*中己”、(8)辭“凡*兄丁”、(9)辭“惠新主*”等等,跟下面引出的“興”的用法完全相同,可能表示同一個祭祀動詞。請看:

13)辛亥卜:興司戊。

   辛亥卜:興祖庚。

   辛亥卜:興。一二三

   辛亥卜:興子庚。一二三

   辛亥卜:興司戊。一二三

   辛亥卜:興祖庚。一二三           合22044[午組]

14)乙亥卜,:用巫今興母庚。允史。   合19907[組肥筆類]

15卜,酒燎興兄祖戊用。    合19874[組小字類]

通過“凡*+受祭對象”跟“興+受祭對象”搭配的對比,可以知道,這些“凡*”可能都是“興”之省簡,用為祭祀動詞。下面的“凡*”後面接犧牲,也可能讀為“興”。如:

16)貞:我*(興)牛、朿羊、朿豕、朿。     合7773[賓組]

17)凡*(興)牛入商。       合22274+五片碎甲[14][組肥筆類]

18[],殻,貞:凡*(興)羊*        合19717[賓組]

19**。允凡*(興)四羊。            合11185[]

過去多從于省吾先生破讀“凡*”為“判”,現在看來證據并不充分。從卜辭“興”多省簡為“凡*”來看,不如把“凡*”看作“興”的簡體來得直接。我們知道,甲骨卜辭中的祭祀動詞後面既可以接受祭對象,也常常接祭祀所用犧牲。“興”用為祭祀動詞也是這樣。

卜辭中“凡*”還經常用於跟軍事有關的卜辭中。先把有代表性的卜辭隸寫如下:

20a[辛丑卜],爭,貞:曰方凡*(興),皇于土,[]。允其敦。四月。

20b*貞:方出,王自鄉(向),受有)又(祐)。五月。

             英543(合6354正、63556356同文)[典賓]

21[],貞:麇告曰:“方由今春凡*(興)。”受有)又(祐)。

                 合4596(綴合集126組同文)[典賓]

22乙酉卜,爭,貞:麇告曰:“方由今春凡*(興)。”受有)又(祐)。

                   合4597(合4598同文)[典賓]

23a)貞:惠伐,●=屮戈

23b(勿)呼王族凡*(興)         6343[典賓]

24)戊戌卜:方其凡*(興)。           合8662[賓間]

25丙寅卜,爭,貞:*(興)* 合681317466+同文)[賓三]

26)癸亥卜:其凡*(興)唯戎,其*       合4727[賓間]

27)癸丑卜,:凡*(興)伐。三月。     合19794[組小字類]

28**(興)*南。               合18709

關於軍事卜辭中的“凡*”,過去有很多講法。孫詒讓釋“同”,認為是會同之義。饒宗頤先生則認為是“福同”之義(以上俱見《詁林》2843-2846頁)。這些講法於辭意不合,少有人信從,不論。學界多採信于省吾先生釋“凡*”讀“犯”的意見。于先生徵引(21)、(22)、(24)三辭,然後說:

 

以上三條的凡字均應讀作侵犯之犯。典籍中从凡與从之字往往通用。例如:《詩·文王有聲》鄭箋的“豐水亦汎濫為害”,釋文“氾字亦作汎”;《禮記·王制》的“氾與眾共之”,釋文“氾本又作汎”;《周禮·大馭》的“祭軓”,杜子春注“軓當為”,是其證。古文字中的犯字始見于詛楚文的“倍盟犯詛”。前引第一、第二兩條的方由今春凡,是說某方從今春起要來侵犯。下句的受又即受有祐,是說收到神靈的保佑,不會有什麽患害。第三條的方其凡,是說某方該來侵犯。總之,不僅讀凡為犯,在文字的音義上無有不符;同時也說明了早期古文字以凡為犯,犯乃後起字。[15]

 

于說有理有據,文意也很通暢,所以學者多信從。其實這個意見是有問題的。從文字學角度看,讀“凡*”為“犯”不如把“凡*”看成“興”之省簡更為直接,況且卜辭中的“凡*”多讀為“興”。更為重要的是,此字非“凡”,乃“同”(詳後文),如此讀為“犯”就失去了文字學上的依據。另一方面,從辭義上講,前引(23b)“勿呼王族凡*”,如果採信于說,把軍事卜辭中的“凡*”破讀為“犯”推廣開來,要講成“不要呼令王族在地侵犯”(筆者按:于省吾先生只就212224三條卜辭立論,并沒有涉及其他卜辭,事實上于先生對其他卜辭的“凡*”字講解並不相同)。地是商王朝的重要領地,商王經常占問族人是否致送羌人,也經常呼令人,可見商王與人關係非常密切。如此,把“凡*”講成“侵犯”頗為不辭。《合》14913有辭“貞:呼王族眔*”,這顯然是呼令王族和人一起做事,何來侵犯?另外,(26~28)的“凡*戎”、“凡*伐”讀為“犯戎”、“犯伐”亦不辭。如果把“凡*”看作“興”的簡省,就不存在上面的問題了。

“興”,古書多訓“起”、訓“動”、訓“發”,引申為出動、發動之義。《左傳·哀公二十六年》:“大尹興空澤之士千甲”,《釋文》云“如字,興,發也。或作輿,非。”《漢書·卜式傳》“日者北邊有興”,師古注云“興謂發軍。”後來有成語“興師動眾”,“興”、“動”都是發動、興動之義。可見“興”、“動”、“發”皆同義。卜辭中的“興”也訓為“動”、“發”,即出動之義,與卜辭“方(大)出”之“出”義近,“出”也是出動之義。

20a)占問方興兵,廣伐我土,會敦伐“”地嗎。從驗辭“允其敦”看,方果然敦伐“”地。所以(20b)“王自鄉”。《甲骨拼合集》第130則:“貞:方其來,王自鄉。”黃天樹師在本書序言中講解道:“‘王自鄉’的前提‘方其來’。……‘自鄉’即‘自向’,是卜問方來犯,是否由王親自迎戰。由此可知,商王不必每次躬親迎戰,有時也可以由臣屬來抵禦敵人。”[16]黃師所言甚是。(20b)辭反映的情勢也是方興師出動,並且廣伐商土,所以商王才親自迎戰。21)、(22)“方由今春興”,意為敵對方國今春將會興師出動。(23a)辭占問“方,是否會翦滅。(23b)占問不要呼令王族在地集結興師好不好。推測地可能靠近商王朝的勢力範圍的邊界,在這裡起師可以直接打擊敵對勢力。所以卜辭才屢次卜問人是否會帶來羌人俘虜。《合》557有辭:“癸丑卜,貞:呼令多興。二月。”句式與(23b)相似,可證將“*”讀為“興”是合理的。27)辭“興伐”連言,與古書用法相合,不贅。(28)辭“興戎”,古書也有相同的表達。如《尚書·大禹謨》“唯口出好興戎。”《左傳·僖公》十五年:“上天降災,使我兩君匪以玉帛相見,而以興戎。”

可見,以上把所謂的“凡*”釋為“興”之簡省,於卜辭文意十分合適。《屯》641有一條關於田獵的卜辭,其辭曰:“卜:翌日壬王其田,呼西,又(有)麋興,王于之擒。”“有麋興”之“興”,用法與軍事卜辭中的“興”相同。這條卜辭大意是商王第二天壬日前往地田獵,商王呼令向地西部進發,這裡有大量麋鹿出現,商王在這裡是否會有所擒獲。

《合》24551有如下之辭:

29)丁卯卜,貞:入万,凡*(興)于示(主),若。一

  貞:(勿)凡*(興)。          合24551[出組一類]

這條卜辭的“凡*”也要讀為“興”。《周禮·地官·舞師》:“凡小祭祀,則不興舞。”鄭注:“小祭祀,王玄冕所祭者。興,猶作也。”《墨子·非樂上》:“昔者齊康公興樂萬,萬人不可衣短褐,不可食糠糟。”孫詒讓間詁:蘇云:“……蓋‘萬’不可以數言,當為萬舞之萬。萬人猶舞人也,‘興樂萬’猶興樂舞也。……”案:蘇說是也。《周禮·鄉大夫·舞師》幷云“興舞”,鄭注云“興猶作也”,即此興萬舞之義。[17]本辭“入万”,即納入從事樂舞工作的万人。“興于”,可能對“”進行樂舞而祭,可見興祭有時跟樂舞有關。

卜辭又有“凡*”跟“雨”搭配的情況,也要讀為“興”。如《合》12991

30)凡*(興)雨。

   允雨。                  合12991[●=賓間類]

《詩經·小雅·大田》:“有渰萋萋,興雨祁祁。”卜辭的“興雨”即《詩經》中的“興雨”,謂雨起。

《合》23650有如下之辭:

31a)癸酉卜,中,貞:惠(夙)凡*(興),有(吝[18])。

31b卜,疑,貞:*(祼)于*        合23650[出組]

”,沈培先生認為可能是“夙”字。其用法有二:一類用為時間名詞,指夜盡將曉之時;一類用為動詞,其義為“早起做事”。[19]在本辭中似用為表示時間的詞。“凡*”當讀為“興”,周忠兵先生已經指出這一點。他認為“興有”可以跟“肩凡*(興)有疾”相參照,“興有”可能指憂虞之事有所好轉。[20]我們認為命辭部份也可能是占問在夜盡將曉的時候“興”,是否會有憂害。其結構跟卜辭常見的“惠+表示時段的詞+動詞,亡憂(或、災)”的結構相同。《花東》236:“丙:子(夙)興又妣庚。”本辭也是“夙興”連言,可與(31)辭合觀。

以上討論的“凡*”可能都讀為“興”。我們隸寫為“凡*”的字,實際上並非“凡*”字,只是遵從學界的習慣,將之暫時隸定為“凡*”。我們認為,過去有少數學者將之釋為“同”是可信的,所謂前引的“凡*”皆當釋為“同”,是“興”之簡省。下面就來討論這個問題。

 

舊釋為“凡”之字絕大多數當釋為“同”

將舊釋為“凡”的“”或“”形之字釋為“同”,孫詒讓早在1904年撰寫的《契文舉例》一書就提出來了。其後,吳其昌、唐蘭、李孝定、饒宗頤等先生在討論相關問題時都曾主張釋“同”。但由於對卜辭中“凡”、“同”二字的界限問題認識不是很清楚,所以不能徹底地把“同”字從舊釋為“凡*”的形體中剝離出來,對於孰為“同”孰為“凡”的問題當然也就不能給出答案。比如李孝定先生一方面承認孫氏釋“同”是對的,一方面又相信“此字之釋凡應無可疑也”。所以他說“然‘同’、‘凡’二字何以同文又不可解,當存以備考。”[21]

上個世紀70年代末,裘錫圭先生發表《甲骨文中的幾種樂器名稱——釋“庸”“豐”“鞀”》一文,文中對讀“”為“同”進行了如下舉證:一,甲骨文中的“”與金文中的“”為一字,當釋為“桐”。二,卜辭中上部从“庚”下部從“”的字當依清人釋為“庸”。“同”、“用”古音極近,“用”當是從“”分化出來的一個字。“庸”从“用”也就是从“同”,如果認為从“凡”則不好解釋。三,金文“”字繁體作“”,乃訓“功”、“勞”的“庸”的本字,上部从“同”得聲。四,明刀背文“右同”又作“右”,“”當讀為“同”。[22]舉出這些證據後,裘先生指出:“‘’字在古文字裏有‘凡’、‘同’兩種讀音。這究竟是由於兩個形近的字混而不分而引起的,還是別有原因,有待研究。”[23]

裘先生舉出的四個證據都很好,可以印證卜辭中的“”字可以釋為“同”。然而裘先生仍然認為“”形有“凡”、“同”兩種讀音,在正文也只是說“讀為‘同’的‘’”,而不直接說“”就是“同”字。態度十分謹慎。

2000年裘先生發表《說“凡有疾”》一文,同意唐蘭先生釋“肩凡有疾”之“凡”為“同”。并說“唐蘭先生根據文義把甲骨文裏的有些‘凡’字釋為‘同’,是有道理的。”[24]在這篇文章裏,裘先生肯定了甲骨文中有些“凡”是可以直接釋為“同”的,比如“肩凡有疾”之“凡”和“庸鼓”之“庸”所从便是。

裘先生這些意見很有啓發性。我們認為過去釋為“凡*”的絕大數字都應該釋為“同”,前面舉出讀為“興”的所有形體都是“同”字,是“興”字的省簡之體。甲骨金文中的“興”本來就是从“同”作,省簡為“同”是很自然的。這就好比甲骨文中的“登獻”之“登”,一般寫作雙手奉“豆”或“簋”於神主之前,也可以省去神主之形,進而可以省去雙手之形而僅作“豆”或“簋”形。[25]所以“興”省簡為“同”一點也不奇怪。何況甲骨卜辭中有確定無疑的“同”字(《類纂》1104頁),作“31680”,省去“口”旁則與前面所舉所謂的“凡*”全同,這也是將“”或“”形之字釋為“同”的有力證據。下文出現舊釋“凡*”的“”或“”形之字,我們徑直釋為“同”。

《合》10171+有下面的卜辭:

32a)甲辰卜,,貞:呼同丘。一  

32b)貞:惠●=??冉呼同丘。一       

10171+(合14293+乙補6530[26][賓組一類]

過去都把“”釋為“凡”。張秉權先生曾經對本辭有過說解,他說:

 

凡丘,地名,《春秋》隱七年見凡*伯。隱六年《左傳》杜注:“汲郡共縣東南凡城”,《續漢書·郡國志》共縣:“有汎亭,周凡伯國”,《路史·國名紀五》:“衛之共城西南二十二(里),故凡城也。”《清水注》:“故城在今輝縣西南二十二里”,所稱共縣,輝縣就是現在的河南輝縣。離安陽小屯不遠。

 

又說:

●=??冉,是武丁時候的貞人,或稱丘●=??冉:己酉卜,貞:勿衣乎从丘●=??冉?(《乙編》6684[27]

張說可疑。如果“同丘”(即張先生所言的“凡丘”)是地名,則“呼同丘”不辭。其說“●=??冉”又稱為“丘●=??冉”也不妥,如果“●=??冉”真是“丘●=??冉”,則28b也不好解釋。其實,“●=??冉”與“丘”是兩個不同的人名。32ab大意是甲辰日由占問:呼令“●=??冉”還是另外的人會同“丘”。結果是命令“●=??冉”會同“丘”。這可以從《合》8591看出來:“己酉卜,,貞:呼比丘、●=??冉。〇己酉卜,,貞:(勿)卒呼比丘、●=??冉。”這是甲辰日後第六天己酉,仍然由貞問,是否密切配合丘、●=??冉二人,至於去執行什麽任務,卜辭則省略沒說。

32)辭的“同”講成會同、會合,辭義比較通暢。如果釋為“凡”則不好理解。如果對(32)辭的“同”講解可信,則下面的“同”可能也得作此解:

33a)貞:呼比、郭。一二告

33b)貞:呼同左子。             合8996+38[典賓]

34)丙寅卜,古,貞:呼象同葉*賈。      醉古集268[賓組]

35)丙寅卜,古,貞:同多

   *[]。                合10132[典賓]

36)貞:呼同多沚。二             綴合集157[典賓]

37*呼同*

   *[]*                 合3442[典賓]

38)癸巳卜:將兄丁父乙。

   癸巳卜:弜將六匕(妣)[28]。  

32730(合補10470=1564同文)[歷組一類]

33)辭“左子”見於《合》3279811正等,從辭例上“左子”似是受祭對象,當是死去之人。如果是這樣,“同左子”也可能讀為“興左子”,此條當放在“同”讀為“興”的卜辭裏。但(33)實在跟《合》8591、(32)兩辭的卜問方式相似,“左子”這時也可能沒有過世,“同”仍然可能用為“會同”之義。(34)命辭大意是呼令“象”會同“葉”去執行跟“賈”有關的任務。“象”作為人名或族名見於《合》4611正、13663正甲、《屯》2539等。“葉”在卜辭經常用為“地名”,但地名、族名、人名往往三位一體,其用為人名也是可以理解的。(36)辭,蔡哲茂先生認為:“‘呼凡多沚’,疑即呼多沚凡,多沚蓋沚族之族長們。”[29]按照我們的理解,這條命辭可能是卜問會同族內部的族長們好不好。(35)辭可類推。38)辭“將兄丁同父乙”就是連同兄丁、父乙一起進行“將”祭。《合》32731+3276732732有“將兄丁于父乙”,“于”可以讀為“與”,相當于(38)辭的“同”。《合》22202(《京人》3016清晰)辭曰:“壬辰卜:同父乙, , 又。”此辭“同父乙”之“同”从“口”,與後世“同”形體相同。於此可見,過去釋為“凡”的“”確實應該是“同”字。《合》1204有卜辭:“貞:同河于上甲。”此辭之“同”恐怕要讀為“興”,占問對河神與上甲進行興祭好不好。如果把“同”理解為連同,則後面的“于”反而不好理解。

需要說明的是,有些含有“同”的卜辭意義並不十分清楚,這裡也一併列出,待考。比如無名組卜辭的“監同”(過去釋為“監凡”):

39[]瞽、令監同。

  惠瞽、戠令。

  丁卯卜:惠瞽、般[]同。

  惠瞽、髭令監同。   合27742(上博2426.31清晰)[無名組]

40)癸丑卜:惠瞽、般監同。

  惠瞽、髭令監同。     合27740+27736=合補10394[無名組]

裘錫圭先生認為“似是卜問讓誰配合瞽去監凡的。監凡之事的性質待考。”[30]由於辭例所限,“監同”之義確實不明瞭。按照前面我們的對“同”的認識,懷疑“監同”當讀為“監興”,可能是監視敵方行動的軍事行為。又如《花東》300455

41)丙寅卜,在柚京:由友又(有)同,隹(唯)其又(有)吉。

  隹(唯)虞。                   花東300

42)延又(有)同,由又(有)其艱。          花東455

“又同”之義也不清楚。《合》20575

43)貞:同追。

  貞:同追。

“同”可能讀為“興”。

如果上面對含“同”的卜辭說解合理,則可以從卜辭辭例的角度說明過去釋為“凡”的字當釋為“同”。如果把這些卜辭中的“同”依舊說釋為“凡”,則大量卜辭辭義難以說清楚。下面再對裘先生舉出的甲骨文中的“桐”字做些補充說明,順便論及其他一些以“同”為偏旁的字。通過對這些以“同”為偏旁的字的確認,進一步證明過去釋為“凡”的字確實應該釋為“同”。

甲骨卜辭有過去隸定為“”或“杋”的字,其形體作:

20975101962152

《甲骨文編》編為0747號,隸定為“”。[31]《類纂》、《詁林》皆從之。[32]《古文字譜系疏證》釋為“杋”,并說解道“从木,凡聲。《集韻》:‘杋,木名。俗呼此木皮曰桴。’甲骨文杋,地名。”[33]新近出版的《甲骨文字形表》也將此字釋為“杋”。[34]今按釋“杋”、釋“”沒有本質上的不同,都認為此字下部所从為“凡”。可見,把這個字釋為“(或杋)”的影響是很大的。

學界顯然沒有重視裘先生的意見。不過李宗焜先生的《殷墟甲骨文字表》[35]以及劉釗等先生編著的《新甲骨文編》[36]則接受了這個考釋成果。我們認為是正確的。其實裘先生已經把“”跟金文中的“”(桐)加以認同,這個證據已經非常有力。“桐”下部所从的“”,添加“口”旁而為“同”,演變非常自然。這和前面“興”所从的“”或“”下部添加“口”旁是平行的變化,不容質疑。“”形確實當釋為“桐”。[37]下面把“桐”的相關辭例簡單解釋一下。

《合集》20975是跟求雨有關的卜辭,按照筆者的理解先隸寫如下:

44a)壬午卜,:奏山、雲[38]桐,雨。

44b)己丑卜,:舞羊,今夕从雨。于庚雨。

44c)己丑卜:舞羊,庚从雨。允雨。 

20975[組肥筆類]

《合》20980辭例與此密切相關,也一併抄在下面:

45a)丁酉卜,:燎山、羊、雲椓,[39]雨。(以上反面)

45b羊雨。(以上正面[40])       合20980[組肥筆類]

筆者曾經對44a有過一個看法,把“奏”字後面的三個字釋為“山子桐”,進而跟《山海經·東山經》的“子桐之山”相比附。經前輩學者指正後,現在看來是靠不住的。沈培先生在給筆者的回信中對這兩版卜辭有很好的講解,我認為是比較合理的,不妨在這裡引出。

對於44a,沈培先生認為有兩種可能:一是把桐看成祭祀地點,把山、雲看作祭祀對象;二是把山、雲、桐看作三個祭祀對象,并認為第一種可能性大。沈說可信。《屯》2152說“于桐宿,亡災”;《合》10196說“狩桐”,“桐”皆用為地名,可見將44a中的“桐”看作地名是很合適的。44a大意是壬午之日由占問在桐地向山、雲二神進行奏祭是否會下雨。44b44c己丑日占問向“羊”舉行舞祭,己丑日當夜還是第二天庚寅日會下雨。“于庚雨”應該是占辭,“允雨”當為“驗辭”。

對於45a,沈先生認為也有兩種可能:一是把山、雲看作祭祀對象,羊、椓看作祭祀所用之牲;二是山、羊、雲均看作祭祀對象。并認為第二種可能性大。我們同意沈先生的意見。從“舞”在卜辭中的常見用法看,“羊”很可能是求雨而舞的對象,如卜辭中常見“舞岳”(《類纂》98頁),“岳”就是“舞”的對象。屬於組小字類的《合》2097020974有“舞”、“舞”的話,其中“”在賓間類、賓組一類卜辭中常見,常作為燎祭對象(《合》14700-14707),所以組的“羊”、“”、“”都應該是受祭對象。至於《屯》2152、《合》10196的“桐”,都是田獵地名,不論。

再看用來表示焚燒對象的人牲“姛”。

賓組卜辭有以“同”為偏旁的“”字,用法與歷組卜辭“焚同”之“同”沒有差別,辭云:

46)己酉卜,,貞:翌庚戌焚[京,有从雨] 

1139(京人133清晰)[賓三]

47)貞:翌[][][],有从[]。    合18066[賓三]

歷組卜辭常見焚“(同)”求雨之卜,如:

48同于兕,雨。               合32295[歷二]

49)于甲焚同。

   弜焚同。           合32296(合32299同文)[歷二]

“同”、“”顯然用來表示焚燒求雨的人牲。已有學者指出,用作人牲的“(同)”與“”應該表示同一個詞,表示族或地的女子。[41]可見,表示人牲的{},歷組卜辭用“同”,而賓組卜辭用“”。

”,我們認為可隸定為“姛”。《說文》:“,直項貌。从女同聲。”《玉篇·女部》“姛,項直貌。”《集韻》卷一“侗”小韻下:“,《說文》直項,或从頁,亦書作姛。”據此,“”、“”、“姛”俱為一字異體。

“姛”,多見於歷代字典韻書,經籍中則少見。古書常見“”。《淮南子·脩敄訓》“王公大人有嚴志頡頏之行者,無不無不憛悇癢心而悅其色矣。”段玉裁認為“”之“”就是《說文》的“”字。“,《說文》訓為“直項莽貌。”與“姛”意義相同。“姛”,上古定母東部;“”,上古匣母陽部。匣母、定母上古關係密切,陽部、東部常常可以通轉。“姛”、“”很可能表示同一個詞。

《詩經·邶風》“燕燕於飛,頡之頏之。”傳曰:“飛而下曰頡,飛而上曰頏。”段注認為“此其引申之義,直項為頏,故引申為直上直下曰頏。”又楊雄《甘泉賦》:“柴虒參差,魚頡而鳥胻。”李善曰:“頡胻,猶頡頏也。”要之,“姛”、“頏”意思就是仰首直項,跟佝僂之狀相對。

卜辭中的“姛”可能用來表示天生仰首直項的人,不能俯首彎腰,與古書中的佝僂相對。古書中記載上古有“八疾”。《廣雅》云:“籧篨、侏儒、僬僥、瘂瘖、僮昬、聾𦘋、矇𥈟,八疾也。”《國語·晉語》:“文公問於胥臣曰:‘吾欲使陽處父傅驩也而敎誨之,其能善之乎?’對曰:‘是在驩也。籧篨不可使俛,戚施不可使仰,僬僥不可使舉,侏儒不可使援,矇瞍不可使視,嚚瘖不可使言,聾聵不可使聽,僮昬不可使謀,質將善而賢良贊之則濟可竢也。若有違質敎將不入,其何善之為!”上博簡《容成氏》簡2~3也有類似的記載。上引“八疾”中的“籧篨”可能就是指“姛”、“”。“籧篨”當爲疊音詞。“”,上古群母魚部;“”,定母魚部。兩者與“”聲韻俱近。

古代有焚燒殘疾之人來求雨的習俗。裘錫圭先生曾經指出商代有焚巫尪以求雨的習俗。[42]卜辭中的“姛”可能就是指仰首直項的殘疾人。(36~39)辭都是占問“焚姛”是否會降雨。

出土於山東的曹伯狄簋也有“姛”字,其銘曰:

曹伯狄作夙(宿)公尊簋,其萬年眉夀,子==永寶用亯。

“夙”後一字學界釋為“”。陳邦懷先生說:

”,从女,凡聲。《殷虛書契後編》卷上十五頁又“”字,王國維曰:“此當是《左傳》‘任、宿、須句,顓臾風姓也’之風字。”余永梁曰:“按:此字从女,凡聲,殷虛古文風、鳳一字,鳳从凡聲,故凡、風通用;《集韻》帆、同字,杋、楓同字,皆其例也。”(《甲骨學文字編》第十二第六頁)按王、余之說皆是也。

為風姓之國,故銘云“公。”今以連文證之,知王說當是風姓之風,確切無疑。[43]

這段考釋屢被徵引,用來印證古書中的宿國確實是風姓之國。然而這個考釋是有問題的。從銘辭上說,此簋乃禮器,處於“”位置的部份一般是作器者的先祖或考妣,如果把“公”講成宿國國君不合適。另外,“夙公”本身稱謂就很怪異,“國號+國姓+公”的組合很少見到。現在看來,”字右部从“同”而非“凡”,當釋為“姛”,不从“凡”得聲,則跟“風”就沒有關係了。“夙姛公”可能是曹伯狄的先祖。

通過對甲骨卜辭用為“會同”、“連同”之“同”以及“桐”、“姛”等辭例的說解,我們認為卜辭中舊釋“凡”的形體確實當釋為“同”。下面討論兩個从“同”之字。

卜辭有可以隸寫為“”的字,其形作:

394539473947

此字張秉權先生釋為“鳳”字異體他說:“下象鳥雀之形疑亦鳳字。”[44]姚孝遂先生按語說其說蓋是。”(《詁林2854)劉釗先生曾經對這個字有過很好的考釋,他指出:

按甲骨文爵字作“”、“”,又作“”、“”。如“”形省去“”形作“”,則顯然與“”所從之“”為一字無疑。故甲骨文之“”、“”、“”都應隸定作“”。甲骨文又有字作“”,應為此字較規則的寫法。可見爵字正規寫法不難辨識,而稍加變形作“”,便使人產生錯覺。[45]

劉先生指出“”下部所从為“爵”是非常正確的。但對上部所从之“”卻沒有作出說明。但從其對《合》3945~3947&, lt;, /SPAN>反“疾弗其同”的釋寫看,劉先生是同意把“”類形體釋為“同”的。我們認為“”字上部所从正是“同”字,可以跟前面列出的舊釋為“凡”的“同”字形體比較,自然明白。《合》3947的“”字上部所从之“同”省去一筆或兩筆橫畫,仍然是“同”。《合》1138有“”字作:

1138

如劉先生所言,這是比較標準的寫法。又有:

416

下部从“斝”,但仍很可能是“”字異體。花東子卜辭205349441分別有下面簡短的命辭:

花東205 花東349 花東441

意義不明。如果把兩個字上下疊起,則與《合》3945~3947的形體十分接近,這應該不好視為巧合。

卜辭又有从“同”的“花東290”、“花東403”、“花東475”、“花東493”等字,其右部所从也可以單獨成字,見於《花東》493和《合》17539,分別作“”、“”。

方稚松先生對這兩個字有很好的研究,他認為甲骨文“”、“”分別演變為金文中的“”、“”,金文“”、“”學界一般釋為“瓚”、“祼”,則甲骨文“”當釋為“瓚”,“”等形之字當釋為“祼”。[46]方說可信。另外,方先生對甲骨文“”形有詳細的分析:

字形下方从“”,其中第3辭(引者按:即《花東》475)中的“”下加“”,表雙手捧舉之狀。這裡的“”,筆者初將它釋為“凡”,後據陳劍先生告知,可能應釋為“同”。甲骨文中“(庸)”、“(桐)”字下部所从的“”即釋為“同”,此外,甲骨卜辭中常見的“肩有疾”之“”,學界現多理解為“興”字之省,所从也應為“同”字。……[47]

從以上對“同”字形體的認知看,陳劍先生釋“”下部“”為“同”是非常正確的。方稚松先生在前引一文中指出“”字形體象置柄形器於同中,這個分析也是合理的。最近發表了西周成王時期的內史亳同,這件自宋代以來一直稱為“觚”的青銅酒器自名為“同”,與《尚書·顧命》“奉同”、“受同”的記載相合。吳鎮烽、王占奎先生都指出這種青銅酒器“同”來源於竹筒之形,字的兩側豎筆象竹筒的外壁,中間兩橫象竹節之形。古人以竹筒為水器酒器,後來仿照竹筒之形鑄造青銅器“同”(見圖一),並且添加“口”形,就變成了“同”。[48]這些論斷都非常具有啓發意義。

  

   1      2      3

圖一

綫圖采自王占奎《讀金隨札——內史亳同》一文,《考古與文物》2010年第2期第38

  可見,方先生說花東子卜辭寫作“”形的“瓚”象玉件置於“同”中是有依據的。至於“瓚”字為何用柄形器跟“同”來表示,則仍需進一步研究。

 

甲骨文“凡”、“同”之別

如上所述,甲骨文中過去釋為“凡”的大多數形體都是“同”字,那麼甲骨卜辭中還有沒有“凡”字呢?当然有的。下面僅舉出甲骨文中从“凡”得聲的“風”字作為代表。甲骨文从“凡”之“風”一般作:

30226302293023130235302363023830240302473025030251302533025430255+302573025730259302623026528555285582855929234292362582257298714171321

參照“風”所从的“凡”字形體,下面的形體當是“凡”字無疑:

29990(安明182829383(安明196933568

卜辭中的“凡”一般見於無名組卜辭,皆用為地名。其辭云:

50a)惠庚(焚),又(有)[]

50b)其乍(作)龍于凡田,又(有)雨。     合29990[無名組]

51a)王至[]凡田,湄日亡*

51b)弜至凡田,其每(悔)。           合29383[無名組]

52)戊寅卜,貞:王其田,亡災。在凡。      合33568[無名組]

“凡”字,郭沫若先生指出即“槃”之象形初文。[49]可從。上揭“風”所从以及獨立使用的“凡”字形體確實象側立的盥盤之形。[50]左側豎筆直而短,象盤底圈足之形;右側豎筆向外彎曲,象盥盤口沿之形。兩側豎筆并不對稱,這一點與“同”有顯著的區別。西周金文“凡”字作如下之形:

多友鼎

曶鼎

曶鼎

盂鼎

比盨

*

散氏盤

散氏盤

*

我們可以看到,象徵圈足的豎筆仍然筆直,且短;象徵盥盤口沿向外彎曲的曲筆到了周代金文中變得格外誇張,以至於有的曲筆下部或向外劇烈折出,如多友鼎、盂鼎、凡觶、散氏盤等,或曲筆下部作肥筆的波折,如曶鼎、簋等。不管怎樣,周代金文的“凡”字與甲骨文中的“凡”一脈相承是顯然的。

戰國時代秦國文字的“凡”作“”形,與周金文寫法相同。楚系文字“凡”則作“”、“”、“”,在“凡”字右部象徵口沿的斜筆上再施加左向的撇筆,可能爲了與“同”字形體相區別。

歷時考察古文字“凡”字形體,其形體演變一目了然,可以描寫如下:

 甲骨文     周金文      秦国文字           楚系文字

 

可見,“凡”字演進脈絡非常清晰。每一時期的“凡”字都跟同時期的“同”字區分顯著,其區分手段各有不同。商代甲骨文“同”字左右豎筆對稱,要麼全部筆直等長,要麼全部外向彎曲且等長,其取象是桶類物品,或認為竹筒,亦是。而“凡”字左右豎筆不對稱,左側豎筆筆直且短,右側豎筆外向彎曲且長,其取象於側立之盥盤。周代金文情形大致與甲骨文同。戰國時代秦國文字“凡”與“同”之別明顯,其道理與商周同;而楚系文字“同”、“凡”區別更為顯著,其區別手段靠右側斜筆上有無左向撇筆。

有了這個認識,我們再回過頭看甲骨文舊釋“凡”的形體,確實絕大多數當為“同”字,而舊釋“杋”、“”的字當改釋為“桐”、“姛”。過去學界不相信釋“”()為“同”的意見,就是沒有看到“凡”、“同”二字形體的細微差別。[51]

必須指出,考察全部甲骨卜辭,獨立使用的“凡”以及用為偏旁的“凡”有訛混為“同”之例。但數量極少,并不影響前面的結論。下面把我們發現的訛混之例列舉出來。《合》28945+29139(即《合補》9009):“从榆亡災。〇从凡亡災。〇翌日壬王其(蹕)于向,亡災。”“凡”地之“凡”作“”,左右豎筆幾乎等長(右侧竖笔略长),似有訛混為“同”的趨勢。[52]《合》30233遘大風”之“風”作“”,《合》30261“風”作“”,所从之“凡”從拓本上看與“同”十分接近,可以看作訛混為“同”。

 

順帶把金文中過去釋為“凡”的“同”字作一簡要說明。舊稱“大豐簋”、“天亡簋”的(集成8.4261)銘文說:

亥,王又(有)大豊(禮),王四方。王祀于天室,降天亡。王衣(卒)祀于王丕顯考文王……

“王”下一字“”自劉心源释“凡”後,學界多從之,并對“王凡四方”作了很多不同的解釋。郭沫若先生以“風”从“凡”得聲而主張此“凡”假借為“風”,訓為“諷也”、“告也”。聞一多先生疑“凡”“讀為汎,傳王在辟雍中汎舟也。”陳夢家、岑仲勉、張玉春等先生皆從之。[53]于省吾先生則認為“凡”用為祭名,李平心、孫稚雛等先生從之。[54]劉曉東先生認為“凡”當讀為“”。[55]林澐先生進一步解釋說“”當訓“目般旋而視”,“王凡()四方”意義與“王望四方”相當。[56]從學界引用此簋銘文釋文情況看,釋為“凡”是十分普遍的。

其實,先於釋“凡”,吳式芬、孫詒讓、吳闓生等已經正確將其釋為“同”。孫常敘先生更是力辯“”與“(凡)”不同,認為“”是“櫝”或“匵”的象形初文,是一種貯藏器物的匱子的名字,由於音近而讀為“同”。并依吳闓生的意見認為“王同四方”即王會同四方諸侯。[57]長期以來,採信釋“凡”的學者占絕大多數。這從引用此簋簋銘的釋文上可以看得很清楚。通過上面一節討論甲骨金文“同”、“凡”二字形體的差異,很容易知道此字當為“同”無疑。前引孫常敘先生一文已經指出這一點,是十分正確的。唯獨孫先生說“”是“櫝”或“匵”的象形初文,由於音近而讀為“同”則可商。“”本來就是“同”字,至於其取象則可能如裘錫圭先生所言,“大概本是筒、桶一類東西的象形字。”[58]

建議以後再引用此簋銘文時徑直隸寫為“王同四方”。至於“王同四方”作何解釋那是另外一回事。本文初稿對“王同四方”之“同”沒有很好的意見,暫時講解為“會同”之義。陳英傑老師看過後指出:

“天亡簋”“王同四方”之“同”也許應該讀為“興”,祭祀動詞,沿襲甲骨文的用法。……金文中有“興”祖考之例,小書《西周金文作器用途銘辭研究》有討論。2011713日郵件)

陳老師的意見很好。把“同”讀為“興”祭之“興”,於整篇銘辭文氣十分相合。

《集成》5353習慣稱為“卣”的銘文說:

辛卯,子易(賜)貝,用作

”(以下用方塊號“□”代替),一般認為是“凡彝”二字合文。[59]基於上面指出的“凡”、“同”之別,我們認為其左上部“”當是“同”字。關於“□”的理解可以有以下的可能性:第一,如果把“□”看作合文,則可以釋作“同彝”。“同彝”可能是“小名+大名”的形式。[60]第二,“□”是一個字,可以分析為从“彝”“同”聲,與內史亳同自名為“同”的字表示的是同一個詞,卣增加“彝”旁以表意。也可能“彝”是聲符,“同”為形符。有學者據米宮諸器的“彝”作“”,認為“□”也應該是“彝”字異體,也有道理。[61]從“”所處位置看,似不像後來補刻的,所以我們傾向於後者。

《集成》11·5497所謂的“凡尊”之“凡”作“”,也應該改釋為“同”,其名可以稱之為“同尊”。

 

 



[1]蔡哲茂:《殷卜辭“肩凡有疾”解》,收入《第十六屆中國文字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台灣高雄師範大學,20054月;後來正式發表於《屈萬里先生百歲誕辰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389-431頁,台北國家圖書館,200612月。

[2]于省吾主編、姚孝遂按語編纂:《甲骨文字詁林》第2843-2850頁,中華書局,1996年。

[3]最早把肩凡有疾肩同有疾聯繫起來的是倪德衛先生,他認為<, /SPAN>應該讀為“興”,參看《說 凡有疾》篇後追記。

[4]裘錫圭先生起初認為肩凡有疾肩同有疾,就是能分擔王疾的意思(參看《說“凡有疾”》,載《故宮博物院院刊》2000年第1期)。後來很快放棄該說,認為“興”可以省去上部雙手,也可以全部省去只作“凡”,“凡”是“興”的省體。“肩凡有疾”應該讀為“肩興有疾”。裘先生後來的意見轉引自沈培先生《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皀”字用為“登”證說》,載《中國文字學報》第一輯,第52頁,商務印書館,2006年。

[5]蔡哲茂:《殷卜辭“肩凡有疾”解》,《第十六屆中國文字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台灣高雄師範大學,20054月;後來正式發表於《屈萬里先生百歲誕辰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389-431頁,台北國家圖書館,200612月。

[6]蔡哲茂:《殷卜辭“肩凡有疾”解》,《第十六屆中國文字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台灣高雄師範大學,20054月;後來正式發表於《屈萬里先生百歲誕辰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389-431頁,台北國家圖書館,200612月。

[7]李延彥:《龜腹甲新綴第57則》,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先秦史研究室網站,http://www.xianqin.org/blog/archives/2230.html20101227

[8]《合》21056(京人444清晰)此字與連用,顯然是卜辭習見的肩興有疾的省略。據此,此形也是字的簡體。

[9]這個形體當為字簡體,過去釋為,誤。請參看本章的一個異體部份論述。

[10]裘錫圭:《說凡有疾》,《故宮博物院院刊》2000年第1期,第4頁。

[11]唐蘭:《天壤閣甲骨文存考釋》第9頁,輔仁大學,1939年。

[12]沈培先生指出“六”當為“今”字之誤刻。參看姚萱:《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卜辭的初步研究》第238頁,綫裝書局,2006年。

[13]莫伯峰綴合,參見《新拼合無名組甲骨卜辭五則》之第2組,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先秦史研究室網站,http://www.xianqin.org/blog/archives/1848.html20102010126。後收入《甲骨拼合集》第244則,學苑出版社,2010年。

[14]蔡哲茂:《甲骨新綴二十七則》之第十八組,《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2006年第四十六期,第9-10頁。

[15]于省吾:《甲骨文字釋林·釋凡》第426-427頁,中華書局,1979年。

[16]黃天樹:《甲骨拼合集·序》第5頁,學苑出版社,2010年。

[17]孫詒讓:《墨子間詁》(上)第255-256頁,中華書局,2001年。

[18]陳劍:《甲骨金文舊釋“尤”之字及相關諸字新釋》,《甲骨金文考釋論集》第59-80頁,綫裝書局,2007年。

[19]沈培:《說殷墟甲骨卜辭的“ ”》,陳少峰主編《原學》(第三輯)第75-110頁,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5年。

[20]周忠兵:《卡內基博物館所藏甲骨的整理與研究》第210頁,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林澐教授),2009年。

[21]以上意見皆引自《甲骨文字詁林》第2843-2850頁。

[22]裘錫圭:《甲骨文中的幾種樂器名稱——釋“庸”“豐”“鞀”》,《古文字論集》第196頁、204頁注2,中華書局,1992年。

[23]同上,第204頁注2

[24]裘錫圭:《說凡有疾》,《故宮博物院院刊》2000年第1期,第4頁。

[25]沈培:《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皀”字用為“登”證說》,《中國文字學報》(第一輯)第40-52頁,商務印書館,2006年。

[26]林宏明、蔡哲茂先生綴合,具體綴合情況請參看《醉古集》第347組“釋文與考釋”部份。也可以參見蔡哲茂《<殷墟文字丙編>新綴第二則》,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先秦史研究室網站,http://www.xianqin.org/blog/archives/1561.html2007517

[27]張秉權:《殷墟文字丙編考釋》第101-102頁,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出版,1967年。

[28]“六匕”又見於《合》19906,其辭曰:“[]六匕(妣)即日用。〇又六匕(妣)一豭不。”過去有學者把合32730(合補10470=1564同文)的“六匕”誤當成一字,是不妥當的。

[29]蔡哲茂:《甲骨綴合集》第392頁,台北:樂學書局,1999年。

[30]裘錫圭:《關於殷墟卜辭的“瞽”》,王宇信、宋鎮豪、孟憲武主編《2004年安陽殷商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4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

[31]孫海波:《甲骨文編》第264頁,中華書局,1965年。

[32]《甲骨文字詁林》第1413頁。

[33]黃德寬主編:《古文字譜系疏證》第3974頁,商務印書館,2007年。

[34]沈建華、曹錦炎編著:《甲骨文字形表》第73頁第一欄,上海辭書出版社,2008年。

[35]李宗焜:《殷墟甲骨文字表》第1381551號,北京大學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指導教師:裘錫圭教授),1995年。

[36]劉釗等:《新甲骨文編》第347頁,福建人民出版社,2009年。

[37] 卜辭有些“南”字由於形近訛混為“桐”,如《合》9518、《合》32700等。《合》9518與《合》9519為同文卜辭,根據《合》9519可以知道《合》9518”應該是“南”字,這是賓組卜辭南、桐訛混的例子。《合》32700“辛亥貞:*以二于父丁宗卩”,根據同版的“二南”以及《合》32430*以二南于父”之辭,這個“桐”字無疑也是“南”的混寫。這是歷組卜辭南、桐混寫的例子。根據辭例,這些混寫作“桐”的字應該表示{}這個詞的,可以看做是形近訛混。《合》681正、2017等版“南庚”之“南”的作“”、“”,寫法有些似“桐”。可以推測,混寫為“桐”的“南”字可能是刻手不小心將“南”上部的“”豎筆拉長的緣故(用“桐”寫“南”出於語音考慮也是不能排除的一種可能。桐,定母東部;南,泥母侵部。聲紐相近,韻部也有相通之可能。近年出土的楚地文獻常見“東(冬)”部字與“侵”部字相通之例,關於這個問題可參看魏宜輝《再論郭店簡、上博簡<緇衣>用為“從”之字》,載《出土文獻語言研究》第一輯)。區分卜辭中的“南”與“桐”主要靠辭例限制。除此之外,字形方面也有規律可循,即凡是“南”字,上下兩部份寫得緊密相連,筆劃發生相交;凡是“桐”字,上木下同寫得很開,筆劃不發生相交。

[38]從裘錫圭先生釋,轉引自黃天樹師《說甲骨文中的“陰”和“陽”》一文,參看《黃天樹古文字論集》第216頁,學苑出版社,2006年。

[39]從聞一多先生釋,參看《古典新義》第540頁,中華書局,1957年。

[40]黃天樹師指示我,《合》20980標注的“正”當爲“反”,“反”當爲“正”。

[41]裘錫圭:《說卜辭的焚巫尪與作土龍》,《古文字論集》第222頁,中華書局,1992年。

[42]裘錫圭:《說卜辭的焚巫尪與作土龍》,《古文字論集》第216-224頁,中華書局,1992年。

[43]陳邦懷:《曹伯狄簋考釋》,《文物》1980年第5期,第67頁。

[44]張秉權:《殷墟文字·丙編》上輯(一)考釋部分,第56頁,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93年。

[45]劉釗:《古文字構形學》第62頁,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

[46]方稚松:《釋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中的瓚、祼及相關諸字》,《中原文物》2007年第1期。

[47]方稚松:《釋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中的瓚、祼及相關諸字》,《中原文物》2007年第1期。

[48]吳鎮烽:《內史亳豐同德初步研究》,《考古與文物》2010年第2期,第30-33頁;王占奎:《讀金隨札——內史亳同》,《考古與文物》2010年第2期,第34-39頁。

[49]郭沫若:《卜辭通纂》第272-273頁,科學出版社,1983年。

[50]

無名組卜辭有一些“風”字所从的“凡(盤)”形,寫法與一般的“凡(盤)”形有些距離,已經訛變為“戌”。請看:

291753025113211319

尤其是《懷》1319的形體,右上从“戌”至為明顯。聯繫無名組卜辭所有“風”字形體,“凡(盤)”訛變為“戌”的軌跡大致可以描述如下:

*——————

從“凡(盤)”至“戌”的訛變,主要有兩個關鍵的步驟。先是象徵盤器口沿的彎曲筆畵拉直,并於兩端施加短橫,可能象徵兩側立耳。然後盤器口沿筆畵訛變為“柲”形,相應地盤底圈足部份筆劃訛變為斧鉞之形。於是,“凡(盤)”旁就完全訛變為“戌”旁了。

 

[51]少數例外總是有的。如《合》30233的“風”,所从之“凡”似寫成了“同”。

[52] 《合》21565是版子組卜辭,上有“”字,從字形上看無疑是“同”字。此版卜辭上下皆殘,行款比較亂,卜辭不好通讀。學者一般把“同”看作是右側卜辭“田于”的地點,整條卜辭讀為“貞:中子呼田于凡。”如果真是如此,則此“同”當看作是“凡”的訛混。但“同”字右上有“疾”,“同”也可能屬於上面一條卜辭,跟“肩興有疾”有關。如此則未必看作“凡”、“同”訛混。事實如何,有待綴合後解決。又,《合》29687有卜辭:“丁亥卜,大,[]其鑄?黃呂,,利惠。”學界一般把“”釋為“凡”,讀作“盤”。從字形上看,此字更可能為“同”。“同”是一種酒器。最近發表了西周成王時期的內史亳同,這件自宋代以來一直稱為“觚”的青銅酒器自名為“同”,與《尚書·顧命》“奉同”、“受同”的記載相合。如此,則“”沒有必要看成是訛混為“同”,本身就是“同”字。

[53]請參看張玉春:《天亡簋“王又大豐”與“王凡四方”試解》,《東北師範大學學報》1990年第4期,第80-81頁。

[54]以上諸先生主張請集中參看孫稚雛:《天亡簋銘文匯釋》,《古文字研究》第三輯,第170-171頁,中華書局,1980年。

[55]劉曉東:《王亡簋與武王東土度邑》,《考古與文物》1987年第1期。

[56]林澐:《天亡簋“王祀于天室”新解》,《史學集刊》1993年第3期,第28頁。

[57]孫常敘:《<天亡簋>問字疑年》,《吉林師大學報》1963年第1期,第33-38頁。

[58]裘錫圭:《甲骨文中的幾種樂器名稱——釋“庸”“豐”“鞀”》,《古文字論集》第196頁,中華書局,1992年。

[59]張亞初:《殷周金文集成引得》第106頁,中華書局,2001年。

[60]陳劍:《青銅器自名代稱、連稱研究》,《中國文字研究》第一輯,第336頁,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99年。

[61]陳英傑:《商代金文文例研究》,《文字與文獻研究叢稿》第2頁注4,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年。

 

 

 

 

附記:黃天樹師、陳英傑老師審閱本文初稿,提出多處修改意見。莫伯峰師弟對本文寫作亦提供幫助,一併表示感謝!

 

 

                         20115月初稿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1年7月14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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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双刀客 在 2011/7/14 15:08:04 评价道:第1楼

    很好很好!

  • 王寧 在 2011/7/14 16:37:08 评价道:第2楼

    好文,贊一個。
    本文初稿對“王同四方”之“同”沒有很好的意見,暫時講解為“會同”之義。
    《歸藏·啟筮》曰:“昔者女媧筮張云幕,枚占神明,[神明占]之曰:‘吉。昭昭九州,日月代极。平均土地,和合四国。’”唐蘭先生《四國考》認為“四國”即“四方”,故竊意“王同四方”之“同”的意思可能相當于《歸藏》此文之“和合”。

  • 垂天之雲 在 2011/7/14 21:33:00 评价道:第3楼

    王兄此文甚辯,尤其運用「觚--同」的出土證據帶入文中,更增加了內容的堅實性;學習了。

  • jiaguwen1899 在 2011/7/14 22:48:41 评价道:第4楼

    我在硕士论文《甲骨文疑难语辞例释》(郑州大学,2002年)第一篇中,也讨论过王兄此文32、33两辞,认为应该读为会同之“同”。

  • 雨无正 在 2011/7/15 10:03:18 评价道:第5楼

    宋先生在《甲骨文疑難語辭例釋》第7-8頁中確實詳細討論了小文第32、33辭,讀“凡”為“會同”之“同”。小文初稿失於徵引實在是不應該的,向宋先生致歉!

  • jiaguwen1899 在 2011/7/15 10:38:24 评价道:第6楼

    呵呵,不必道歉。王兄此文对很多相关问题的讨论是小文所不及的。

  • 金滕 在 2011/7/15 11:17:51 评价道:第7楼

    宋先生的《甲骨文疑難語辭例釋》都藏在中祕嗎?哪裡看的到呢?

  • yuchong35 在 2011/7/15 12:17:24 评价道:第8楼

    甲骨文疑难语辞例释.zip

  • 金滕 在 2011/7/15 12:37:31 评价道:第9楼

    谢谢

  • 你再不同意我就要打人了 在 2011/7/17 11:18:54 评价道:第10楼

    受教了

  • merlinpinkstaff 在 2011/7/18 4:36:04 评价道:第11楼

    纯围观,是不是“凡物流形”也可以有定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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