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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劍:《上博(八)·王居》復原
在 2011/7/20 2:01:30 发布

 

《上博(八)·王居》復原

(首發)

 

陳劍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八)》中自題爲“王居”的一篇,係拈篇首二字爲名,寫於簡1背面。另有一篇原無篇題、整理者取其所編排之該篇簡1首四字題爲《志書乃言》的。[1]復旦吉大古文字專業研究生聯合讀書會(以下簡稱“讀書會”)已經指出,“《王居》、《志書乃言》可能當合併爲一篇”。[2]同時,《王居》簡34應不屬於此篇,程少軒先生已經指出。[3]《志書乃言》簡8應改接於《上博(六)·平王與王子木》簡4之後,係彼全篇之末,也已爲沈培先生等研究者所指出。[4]

經復原研究可以發現,上述《王居》中除去簡34後所餘下的竹簡,加上《志書乃言》除去簡8後的全篇,和《命》中被剔出的45兩簡,[5]實即構成《王居》全篇。《志書乃言》篇已不存在,這個篇名應予以取消。復原後可見《王居》篇竹簡尚可說全存,一共爲14簡,僅其末簡、原編爲《王居》簡7者上端殘去部分(約8字左右)。

《王居》與《志書乃言》、《命》這三篇中的有關竹簡,其編聯順序大家已經做了很好的研究。讀書會暫定其簡序爲:“居1+乃言1+乃言2+乃言3//乃言4+乃言6+乃言7+5+6+7”,並謂“剩餘的居2、居3、居4、乃言5這四支簡,以及《命》45兩支簡應該如何編排,此篇另外是否存在缺簡,有待於大家進一步研究。”網友“Ljltom”先生提出開頭部分作“居1+乃言1+乃言2+4+5”,並疑其後可再接“乃言3”;[6]單育辰先生參考讀書會及ljltom先生的研究,暫將簡序編排作“王居1+乃言1+乃言2+4+5+乃言5+……+乃言3+……+王居2+……+乃言4+乃言6+乃言7+王居5+王居6+……+王居3+……+王居4+……+王居7し”。

我復原研究的結果,全篇簡序是作:“王居1+乃言1+乃言2+乃言3+4+5+乃言5+乃言4+乃言6+乃言7+王居5+王居6+王居2+王居7”,並認爲中間並無缺簡。跟上述諸家方案對比可知,其開頭部分,即承認原整理者和讀書會仍接受的“乃言2+乃言3”的編聯,同時又等於就是在“Ljltom”先生的順序中,將“乃言3”改爲插入到了“命4”之前。其後文,在讀書會意見之外又接受單育辰先生“命5+乃言5”的編聯。因此,篇中真正兩簡相接的新見其實唯有兩處而已,即“乃言3+4”、“王居6+王居2”。但由此考慮,卻可以重新安排如上,將全篇簡文大意貫通。

下面抄出全篇簡文的寬式釋文,凡係用讀書會之說者即不復出注。

王居【1背】

王居蘇澫之室。彭徒上博0733(?—鄩?)關致命,郘昌爲之告。王未答之。觀無畏【王居1】持書乃言:是楚邦之強梁人,反側其口舌,以譌王、大夫之言。縱【乃言1】不獲罪,又猶走趨事王,邦人其謂之何?王作色曰:無畏,此是【乃言2】謂死罪。吾安爾而設爾,爾無以慮匡正我,抑忌韋(回/違)讒䚽(媢),[7](墮/隳?)惡吾【乃言3】外臣。[8]而居吾左右,不稱賢進可以屏輔我,[9]則戠(職)爲民(窮-仇?)(讎?)。[10]吾聞古【命4】之善臣,不以私惠私怨入于王門。[11]非而所以復,我不能貫壁而視聽,【命5】吾以爾爲遠目耳。[12]而縱不爲吾稱睪(擇),[13]吾父兄甥舅之有所善,【乃言5】蟲(掄)材以爲獻,又不能節處,所以罪人,然以讒言相謗。爾使我【乃言4】得尤於邦多已。吾欲致爾於罪,邦人其謂我不能稱人,朝起而【乃言6】夕廢之。是則盡不穀之罪也。後余勿然。雖我愛爾,吾無如社【乃言7】稷何!而必良愼之。”其明日,令尹子春猒(?厭?)。王就之,曰:“夫彭徒一勞,爲【王居5】吾䛑(蔽?)之。”令尹答,命須其(儘—?)。王謂:“吾欲速。”乃許諾,命須後䛑(蔽?)。王(蹙//蹴)【王居6】令尹:“少進於此。吾一恥於告大夫。述日,徒自關致命,昌爲之告。吾未【王居2*言之瀆。”令尹許諾,乃命彭徒爲洛卜尹。【王居7

全篇所記事情的起因,是觀無畏對楚王說彭徒的壞話;文章的主體部分,是楚王對觀無畏的教訓。全篇絕大部分文意是已經弄清楚的,下面僅對幾處關涉編聯者略作解釋。

“乃言2+乃言3”相連處楚王之答語“此是謂死罪”實含雙關。表面看來是直接就觀無畏之問、順著觀無畏之問回答說,彭徒之罪是死罪,實際上是說觀無畏你如此讒毀外臣之罪是死罪(此有極言之之意味)。觀下文自明。

“乃言3+4”相接處的“以(墮/隳?)惡吾【乃言3】外臣”,“吾外臣”即彭徒,下云“而(指觀無畏)居吾左右”,“左右”即與“外臣”相對而言。本篇第二人稱代詞作“而”、“尔(爾)”者並見,後文“命5”“非而所以復”、“王居5”“而必良愼之”之“而”,皆與此“而居吾左右”之“而”同。

“乃言5+乃言4”相連之文:“而縱不爲吾稱睪(擇),吾父兄甥舅之有所善,【乃言5】蟲(掄)材以爲獻,又不能節處,所以罪人,然以讒言相謗。”其大意謂,觀無畏就算不能主動爲君王稱賢擇能,而對於王之親族所認爲好而選擇進獻的人才,卻又不能與之善處,反以之爲罪而謗之——前文所述觀無畏謗毀彭徒即其例。楚文字獨立的“蟲”字和作偏旁的“蟲”都有“䖵(昆)”音(猶楚文字“芔/卉”之用爲“艸”),如郭店簡《老子》甲本21之“蟲”,對應今本之“混”;《上博(五)·三德》簡14之“”,用爲“混”或“渾”。前研究者論之已詳。[14]“䖵(昆)”與掄材之“掄”沒有問題音近可通。“乃言5”“有所善”之“所”字有殘泐,原未釋出,讀書會已提出“‘善’上一字或疑爲‘所’”,可信。或釋爲“亡”,恐不確。“乃言5+乃言4”之未被正確編聯起來,大概也與此有關。

“王居6+王居2”相接處之“王【王居6】令尹:‘少進於此。……”因偶省“曰”字,遂令其關係不顯。按前文楚王與令尹兩次對答,其語中皆不出現呼“令尹”者,故“王居2”亦不必連讀爲“令尹少進於此”;“少進於此”係楚王之語,聯繫前文“爲【王居5】吾䛑(蔽)之”、“吾欲速”,其風格相類。“”讀爲“蹙//蹴”讀音密合。蹙,促也,迫也,用作他動詞接賓語,即“催促”義。此文必係因楚王“欲速”而令尹之反應仍不能令楚王滿意,故又催促他“少進於此”——再快一點。其後楚王大概有解釋自己爲何如此著急之意,遂再略微詳細地解釋前事,結果說完後即“令尹許諾,乃命彭徒爲洛卜尹”,全篇即結束。在“王居2”與“王居7”之間,楚王之語恐難容還有一整簡缺文,故現在逕接讀,其間有約8字缺文。

 

2011719日急就

 

 



[1]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八)》,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5月。

[2] 復旦吉大古文字專業研究生聯合讀書會:《上博八〈王居〉、〈志書乃言〉校讀》,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1717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595。下引讀書會意見皆不再另出注。

[3] 見上引《上博八〈王居〉、〈志書乃言〉校讀》下評論。後文所引意見凡未另注者皆見此文下評論。

[4] 沈培:《〈上博(六)〉與〈上博(八)〉竹簡相互編聯之一例》,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1717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590

[5] 復旦吉大古文字專業研究生聯合讀書會:《〈上博(八)·命〉校讀》,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1717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594

[6] Ljltom:《關於〈王居〉的編排》,簡帛簡帛論壇”2011718日,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2767

[7]字整理者原讀爲,此改讀爲僻回(字亦常作)、又字讀爲“媢,皆從黃杰先生說,見黃杰:《初讀〈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八)〉筆記》,簡帛201171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512

[8]字原作,其釋讀有多種異說,此不具引。整理者原隸定作,是很準確的。原注並引《上博(三)·周易》隨卦之爲說,亦可信。但其解釋爲隨從義則不確。或是一個从𢀡得聲之字,或許其左半的旁也是由𢀡中的旁之一變來的,不管怎樣分析,疑皆可將其讀爲从𢀡得聲之隳/墮隳/墮常訓爲,被剔除出本篇的王居3毀惡之之語。

[9]不稱賢進可作一頓讀,猶言可用之人、適合之人。原整理者和讀書會皆將進可(讀書會又將字讀爲)與上斷開、連下讀,致使此處文意不明。

[10] 職,適也,古書常訓,即《詩·小雅·巧言》“無拳無勇,職爲亂階”之類“職”字。“民”下兩字疑應讀爲“仇讎”。“”从“周”聲,讀爲“讎”是密合的。其上之字原作,網友“鄭公渡”先生指出它“也見於郭店《成之聞之》11‘窮’所作(按原形作),可分析爲从穴从臣从身”(見前引《〈上博(八)·命〉校讀》文下評論),其說可從。“窮”與“仇”聲母相同(皆爲羣母),韻部幽冬對轉,故可相通。

[11] 楚王此語之意,即暗指前觀無畏謗毀彭徒帶有私怨。

[12] 復,報也。楚王居於深宮,故謂自己(耳目)不能貫穿牆壁而視而聽,須靠觀無畏之類臣子報告情況以視聽,故以觀無畏爲自己在更遠處之耳目。字原誤釋作,此從單育辰先生釋。

[13]字整理者原讀爲、屬下句讀。稱睪(擇)謂稱舉、選擇賢人。

[14] 參看范常喜:《〈上博五·三德〉札記三則》,“簡帛”網200622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32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1年7月20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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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周波 在 2011/7/20 13:52:23 评价道:第1楼

       《王居》簡1“關”前一字我曾指出即上博《容成氏》簡36“强弱不辭諹”之“諹”字。此處“諹關”疑當讀為“陽關”。《華陽國志》:“巴、楚相攻伐,故置江關、陽關。”《括地志》云:“江關,今夔州魚復縣南二十里江南岸白帝城是。陽關,今涪州永安縣治[]關城也。”繆文遠《七國考訂補》于楚“關塞”“江關、陽關”下云:“江關在今四川奉節線東。陽關,今四川巴縣江東岸。白帝城不在江南岸,應在江北,《括地志》之說疑非。《後漢書·公孫述傳》李賢注:‘江關舊在赤甲城,後移在江南岸,對白帝城。’則江關後移江南,與白帝城是二非一也。”

  • 周波 在 2011/7/20 14:25:07 评价道:第2楼

    《水經注》“江水”下云:“江水自關東逕弱關、扞關。〔扞關,廪君浮夷水所置也。〕弱關在建平、秭歸界。昔巴楚相攻伐,籍險置關,以相防捍。” 《水經注疏》熊會貞云:“《華陽國志》一‘巴、楚數相攻伐,故置扞關、陽關及沔關。’”繆文遠《七國考訂補》指出,“弱”、“沔”當即“江”字之訛。又《史記·楚世家》云楚為扞關以拒蜀。

  • 金滕 在 2011/7/20 15:09:35 评价道:第3楼

    譌王

    譌的隸定可能是有問題的,與同簡的04、05以及王居07的為有著較大的不同。

  • 李锐 在 2011/7/20 15:51:01 评价道:第4楼

    陳偉先生提出了新的編排意見,和陳劍兄的不同之處主要在加上了王居簡3、4.

    鄙意簡3、4應該加入,簡3在乃言5、4之間:

    吾以爾爲遠目耳。 而縱不爲吾稱擇吾父兄甥舅之有所善,【乃言5】

    ……毀惡之。 是言既聞於衆已,邦人其沮志解體,謂:【王3】
    蟲(庸)材(才)以爲獻,又不能節處,所以罪人,然以讒言相謗。爾使我【乃言4】

    得尤於邦多已。吾欲致爾於罪,邦人其謂我不能稱人,朝起而【乃言6】
    夕廢之……

    “庸才”之下的釋讀還有待研究(疑爲“又不能節諸所以罪人”)。因邦人“沮志解體”,故楚王說“得尤於邦多已”。

    簡4在王居簡2、7之間(陳先生已放在了簡2後):

    令尹:“少進於此。吾一恥於告大夫。述日,徒自關致命,昌爲之告。吾未【王居2】
     □廛能進後人。願大夫之母(毋)□徒,以損不穀之【4】

    言之瀆。”令尹許諾,乃命彭徒爲洛卜尹。【王居7】

    此處用兩個“大夫”,當指代令尹。“瀆”即“辱”之義,《詩經·牆有茨》有“言之辱也”。


     

  • 你再不同意我就要打人了 在 2011/7/20 15:53:49 评价道:第5楼

    周波:

    <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这样看来,右边倒是跟《颜渊问于孔子》那个字有点接近(宋华强先生读“彰”的那个字)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2772

  • 蘇建洲 在 2011/7/20 15:55:17 评价道:第6楼

    觀無畏【王居1】持書乃言:“是楚邦之強梁人,反側其口舌,以譌王、大夫之言。縱【乃言1】不獲罪,又猶走趨事王,邦人其謂之何?”

     

    其中所謂「走」字作

                         

    此字與古文字的「走」顯然不同。此字應該就是「害」字,可隸定為「」,字形下從「止」與《吳命》的「害」字相同。上從「旡」則是聲符,「旡」、「愛」、「害」音近學者多有討論,參大西克也(《古研》24)、禤健聰(《古研》28)。簡文「」可讀為「還」,「還」、「害」音近由《新蔡》的材料可以證明,可參上述禤健聰(《古研》28)文章。簡文「又猶還趨事王」的「還」是返回的意思,正好呼應彭徒是外臣的身分。意思是說觀無畏詆毀彭徒強梁跋扈云云,「縱然不獲罪,又想返回侍奉君王,國人會怎麼說啊?」 ,

  • 李锐 在 2011/7/20 17:27:57 评价道:第7楼

    4楼拙說王居簡7之前要加……,原简残缺几字。

  • 孟蓬生 在 2011/7/20 18:29:05 评价道:第8楼

    ”兩個字都从穴,其字義當與“穴”有關。疑當讀為“窮(穹)窒”,義為不通。古音幽部與脂部相通。如“軒輖”亦即“軒輊”,是其例也。《詩·豳風·七月》:“穹窒熏鼠,塞向墐户。”毛傳:“穹,窮。窒,塞也。”《淮南子·時則訓》:“挺羣禁,開閉闔,通窮窒,達障塞。”又音轉為“鼽窒”,特指鼻塞不通。《呂氏春秋·季秋紀》:“民多鼽窒。”“不稱賢進可以屏輔我,則戠為民”,大義為:如不舉薦賢良之士,則成為民人進身的障礙。

  • 金滕 在 2011/7/20 19:02:42 评价道:第9楼

    由简文“ 读为的考释,可知陈伟先生1+3+1+的编联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此段显然是观无畏在毁谤彭徒,不可能是国人在骂观无畏。

  • 你再不同意我就要打人了 在 2011/7/20 20:06:16 评价道:第10楼

    金滕:

    <SPAN lang=ZH-C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SimSun;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family:

    那样编连,“王作色曰”似乎和上文也不大连贯。 

  • 孟蓬生 在 2011/7/20 20:12:24 评价道:第11楼

    楚簡中脂幽相通之例:清華簡《金縢》“周鴞”,傳世文獻作“鴟鴞”。《說文·氐部》:“氐,至也。”是之于窒,猶周(鴞)之于鸱(鴞)也。

  • 蘇建洲 在 2011/7/20 20:41:16 评价道:第12楼

    (墮/隳?)惡吾【乃言3】外臣。

    陳劍先生說:「不管怎樣分析,疑皆可將其讀爲从𢀡得聲之隳/墮隳/墮常訓爲,被剔除出本篇的王居毀惡之之語」

     

    案:既然如此,「」(曉紐歌部)何不直接讀為「毀」(曉紐微部),二者音近可通。韻部例證如委(微部)從「禾」聲(歌部)。郭永秉先生〈談《容成氏》“尃亦以爲槿”句的讀法〉一文對歌微二部有集中舉例,可以參看。「毀惡」古籍常見,如《書‧盤庚下》「盤庚既遷,奠厥攸居,乃正厥位,綏爰有眾。曰:無戲怠,懋建大命!今予其敷心腹腎腸,歷告爾百姓於朕志。罔罪爾眾,爾無共怒,協比讒言予一人。」《疏》「盤庚至一人。正義》曰:……汝無得如前共為忿怒協比讒言毀惡我一人恕其前愆與之更始也。」《史記》:「初,趙高為郎中令,所殺及報私怨眾多,恐大臣入朝奏事毀惡之。」等等皆可為證。則簡文可以改讀為

    (墮/毀)惡吾【乃言3】外臣。

  • 蘇建洲 在 2011/7/20 21:20:21 评价道:第13楼

    吾安而設無以慮匡正我,……【乃言3】外臣。居吾左右,……【命4

    此處第二人稱代詞前用「爾」,後用「而」,例子較少見,但也並非沒有,如同《曹沫之陣》:

     

    又戒言曰:牪, ,不牪,而或興或康以【37下】

    君子得之失之,天命。’今異於言。7上】

  • 陳劍 在 2011/7/21 4:33:01 评价道:第14楼

    補正:


        單育辰、陳偉(《上博楚竹書〈王居〉新編校釋》,“簡帛”網2011年7月20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516)和李銳先生都認爲《王居》簡3和簡4仍應屬於此篇,仔細考慮應該是正確的。簡3的“徒”,單育辰先生已指出即本篇的“彭徒”(《王居》簡2亦稱“徒”)。要將此簡以及殘斷位置相同的簡4都委之於未知的某篇,確實很難說得過去。我現在認爲,簡3和簡4應插入上所編方案中篇末的《王居》簡2與簡7之間。亦即跟單育辰先生的方案“王居6+……+王居3+……+王居4+……+王居7”相比,簡3、簡4和簡7的相對位置相同。有關部分釋文如下:


     


     (上略)其明日,令尹子春。王(就)之,曰:“夫彭徒一勞,爲【王居5】吾䛑 (蔽?)之。”令尹答,命須其(儘—盡?)。王謂:“吾欲速。”乃許諾,命須後䛑(蔽?)。王(就)王居6令尹:“少進於此。吾一恥於告大夫。述日,徒自關致命,昌爲之告。吾未【王居2【之答,而觀無畏】毀惡之。是言既聞於衆已,邦人其沮志解體,㥜(喟?)【王居3


    【□□□□□□】□廛,能進後〈退?〉人。願大夫之毋留徒,以員(損)不穀之【王居4*【不穀之】言之瀆。”令尹許諾,乃命彭徒爲洛卜尹。王居7


     


        王居3之末字,在“胃”形下明顯還有筆劃,很可能應釋爲“㥜”,從楚簡用字習慣看恐怕難以讀爲“謂”。


        簡4“願大夫之毋留徒”之“留”字从單育辰先生釋讀(其上所从可參《上博(一)·緇衣》簡21用作“留”之形)。但他解釋爲“不留彭徒於楚王身邊”,則恐不可信。我的理解如下。此段的中心,係楚王想要令尹盡快“䛑(蔽?)”彭徒。“䛑(蔽?)”字之義當與官員考績、升遷有關,令尹初答“命須其盡”,疑爲“命令等到彭徒在諹關之戍守之期結束再‘䛑(蔽?)’之”之意;楚王表示想要快一點,令尹答應,“命令等到後面的、即下一次之‘䛑(蔽?)’時就‘䛑(蔽?)’彭徒”——此時間應在彭徒戍守任期結束之前。楚王還不滿意,於是進一步告知令尹他如此著急的原委(參下文),先以“吾一恥於告大夫”引出(李銳先生指出:“此處用兩個‘大夫’,當指代令尹。”)——此語之意係解釋前頭爲何不詳言的原因(因不好意思);隨即略述前事,點出觀無畏毀惡彭徒之事已造成很不好的影響(單育辰先生謂“楚王覺得觀無畏雖然說是的讒言,但讒言已經在楚邦中傳開了”);楚王希望令尹不要對“䛑(蔽?)彭徒”之事再加以留止、拖延了,以此來減輕自己的過失。


        簡7“”字我原來的讀法,以及由此而來的對“少進於此”的理解,都是錯誤的。從前文王居5“令尹子春猒(?厭?)。王(就)之”也可看出,此“王令尹”當然還是應該讀爲“王就令尹”。“少進於此”應解釋爲楚王說“我稍微進一步說吧”一類意思,“此”指代前文所說“夫彭徒一勞,爲【王居5】吾䛑(蔽?)之”之語。這樣解釋,前頭已有“王就之(指令尹)”,此處又出現“王就令尹”,也就非常好理解了:前頭是一般的就令尹而命令他,此處楚王要說到本覺“吾一恥於告大夫”之事了,故再湊近令尹而語——這種有意的舉動或下意識的習慣,是我們從生活經驗很容易理解的(前我因未悟及此而誤說)。如此想來,簡文敘事可說頗爲生動細緻。


        王居2與王居3從文意看必定相連,而且缺文也能根據前後文和位置很好地補足,故現逕接(原整理者雖編號相次但並未連讀,謂簡2“本簡下缺簡”)。王居3與王居4很可能也本是相連的,但難以據缺文斷定,故現暫提行釋寫。


        王居4“不穀之”下所接之簡首應爲“罪”、“過”或“失”一類意義的字或詞組。王居7“瀆”的對象是“言”(其上可補“不穀之”應可肯定),“瀆”字可斷定當用其“輕慢”一類義,其前還有否定詞已殘去。據王居4的“願大夫之……”,從文意看尚可斷定下與王居7當緊接。簡7殘去約8字,最多9字。如擬補爲“過(或在此加一“也”字)。願大夫(合文算一字)之毋不穀之”,完全可以相合。“願大夫之毋留徒,以損不穀之過。願大夫之毋不穀之言之瀆。”叮嚀囑咐之情可見。


     


        急就章問題太多,朝定而暮改,慚惶無地。


     

    ,

  • 陳劍 在 2011/7/21 5:21:49 评价道:第15楼

        此外,“王居1+乃言1”相連處的“觀無畏【王居1】持書乃言”,讀來感覺不順,故或不爲人所信。按“書”字下應標逗號,跟“乃言”斷開。“乃言”的“乃”字,是承“王未答之”而言的,而非承所謂“持書”(原寫作“寺箸”)而言。簡文在敘彭徒致命、郘昌告、王未答後,說“觀無畏寺箸”,係交代觀無畏出場的由來。下“(觀無畏)乃言……”,係事件在“王未答之”之後的進展。這樣,“王居1+乃言1”的連讀就更感覺沒有問題了。


        “寺箸”讀書會讀爲“持書”,謂“漢代有‘持書’之職,即持書侍御史,又有持書御史、持書給事等,不知與簡文‘持書’是否有關。”頗疑此應讀爲“侍書”,“觀無畏侍書”,跟古書記各種故事在開頭提到出場人物時常交代說“某某侍”、“某某侍坐”相類。“觀無畏侍書”是說觀無畏此時在楚王身邊侍候、其職責是幫助處理文書之事。“侍書”跟古書“侍王命”、“侍言”、“侍食”、“侍飲酒”、“侍射”等等說法相類。

  • 水土 在 2011/7/21 6:07:07 评价道:第16楼

    陳劍:

    “䛑(蔽?)”字之義當與官員考績、升遷有關……

     

        大致同意這種理解。
        鄙意簡文中前後出現的「䛑」、「佖」讀為「蔽」當無問題。此種「蔽」古書又作「弊」。《周禮·天官·大宰》:「以弊邦治。」「弊群吏之治。」《春官·眂䘲》「歲終則弊其事。」鄭玄注皆曰「斷也。」簡文說彭徒回來「致命」,王讓命尹對其政績進行「弊(蔽)」,這是很自然的事情。

         由此,也可以證明本人以前將戰國簡中的「䛑志」讀為「蔽志」大概是正確的。

  • 陳劍 在 2011/7/21 6:37:34 评价道:第17楼

        還有,“乃言5+乃言4”之編聯,連讀爲“吾父兄甥舅之有所善,【乃言5】蟲(掄)材以爲獻,又不能節處,所以罪人,然以讒言相謗”,“又不能”與上乃言5之“縱不”相呼應,編聯應無問題。但按現在的斷句,“所以罪人”不能獨立成句,“又不能節處”也難以講落實。故或因此而亦不爲人所信。

        按陳偉、李銳先生皆將“又不能節處所以罪人”連作一句讀,應是(陳偉先生釋爲“或(又)不能節(奢)所以辠〈親〉人”,李銳先生疑爲“又不能節諸所以罪人”)。“所以罪人”直譯出來就是“用來認爲他人有罪的理由”之類,對此“不能節處”,是說不能有節地處置對待,亦即合理地適度地處理對待。楚王的意思是,認爲其他臣子有罪、向君王陳述,這是正常的,但要有理有據;如果不能做到,“不能適當地處理對待認爲他人有罪的理由”而向君王陳述,其結果可能有兩種方向:或是以無罪爲有罪,或是以有罪爲無罪。楚王此處強調前者,其結果即“然(“乃也”)以讒言相謗”。

     

    ,

  • 郑公渡 在 2011/7/21 6:44:42 评价道:第18楼

    簡3的“徒”,單育辰先生已指出即本篇的“彭徒”(《王居》簡2亦稱“徒”)。

     

    看到这里,不禁想到,虽然徒、彭徒都指同一人,但不是指姓名,而是指身份。作为整篇被讨论的对象,在简文第一次被提及的时候怎么可能没点出“名”呢?简1“彭徒”下有一短墨横,提示“彭徒”和“樊”不要作一词的同时,其中也包含彭徒为身份,樊为人名的可能。此外,“鄩(?)關致命”,对应的文句见于【居2】作“自關致命”,其中并没有"返"的表述。可见,彭徒樊,在鄩(?)關致命即可。从这点来说,也不能排除上博0733读作“樊”作为人名的可能。

  • 海天 在 2011/7/21 6:55:22 评价道:第19楼

    如果是“彭徒樊”,則短橫是否應加在“樊”之下?表示人名特指符號。且是否簡稱為“樊”,而不是簡稱為“徒”?

  • 水土 在 2011/7/21 7:27:25 评价道:第20楼

    《王居》簡1「返𧫿關致命」當是「返自𧫿關致命」的意思,後面簡2「自關致命」與之相應。李守奎先生謂《上博(五)·昭王與龏之𦞠》「『返逃寶』義同『返自逃寶』是同義結構,還是誤脫介詞『自』,還可以進一步硏究」(《文物》2011年第3期,第78頁)。其實,「誤脫」之說大概是不必考慮的。

  • 萧旭 在 2011/7/21 9:17:43 评价道:第21楼

    “蔽”、“弊”訓決斷,就是撆字。《說文》:“撆,別也。”

  • 水土 在 2011/7/21 9:35:26 评价道:第22楼

    萧旭:

    “蔽”、“弊”訓決斷,就是撆字。《說文》:“撆,別也。”

    蕭兄之說與朱駿聲之說同。《定聲》「蔽」下曰:

    〔叚借〕爲撆。按:《小爾雅·廣言》:“蔽,斷也。”今蘇俗言人明決曰有撇斷。《書·康誥》:“丕蔽要囚。”《左·昭十四傳》:“叔魚蔽罪邢侯。”《哀十八傳》:“惟能蔽志。”《晉語》:“及蔽獄之日。”注:“決也。”《周禮》以弊爲之。或曰借爲制,亦通。

  • 萧旭 在 2011/7/21 9:58:36 评价道:第23楼

    我上班在辦公室瞎說的,未能查書,不知前賢已有此說。慚愧。

  • 蘇建洲 在 2011/7/21 10:54:21 评价道:第24楼

    瞎說一下:

    王居蘇澫之室。彭徒返尋關致命,郘昌爲之告。王未答之。觀無畏【王居1】寺書乃言:……

     

    「寺箸」,讀書會讀爲「持書」,謂漢代有持書之職。陳劍先生讀為「侍書」,與「某某侍」、「某某侍坐」相類。「觀無畏侍書」是說觀無畏此時在楚王身邊侍候、其職責是幫助處理文書之事。但是古書「侍書」是否有「在王身邊侍候、其職責是幫助處理文書之事」的解釋不能肯定。

    按:猜測此處「寺書」能否讀為「得書」?簡文中的「郘昌」如陳偉先生所說是通報官,如同《昭王毀室》:「卜令尹陳眚爲視日告……卜令尹爲之告」的「卜令尹」。所「告」的對象是「視日」,而「告」所呈上的東西可能是「致命文書」。也就是說「觀無畏」可能是「視日」,他拿到郘昌所通報呈上彭徒自尋關返回致命的文書報告,所以才會說「觀無畏得書乃言:……」。當然「觀無畏」未必是「視日」,但他是楚王的左右之臣,可以得到看到「致命文書」想必也不是太離譜的事情。

  • 李锐 在 2011/7/21 11:51:24 评价道:第25楼

    王居3“胃”形下怕容不下“心”形,比較王居6“胃”字,或只是兩飾筆靠下。疑仍可讀為謂。

    陳劍兄“縱……又”之讀甚好,本篇兩見,補字也合缺文。

    作為一種可能性,“毀惡之”前可能有殘損的內容可以与“而縱不爲吾稱擇吾父兄甥舅之有所善”較好地相接。因為“是言既聞於衆已,邦人其沮志解體”與“邦人其謂我不能稱人”,兩個“邦人其”當靠得較近。“既”作“若”解,是假設邦人有譏評,才會說“爾使我得尤於邦多已。吾欲致爾於罪,邦人其謂我不能稱人,朝起而夕廢之。是則盡不穀之罪也。後余(舍?),勿然。

    這個楚王,處處考慮邦人的反應,可比後世很多官僚強多了!

  • 蘇建洲 在 2011/7/21 14:41:35 评价道:第26楼

    「……,朝起而【乃言6】夕廢之。是則盡不穀之罪也。後余勿然。雖我愛爾,吾無如社【乃言7】稷何!而必良愼之。【《王居》05】」

     

    意思大約是:﹝楚王說﹞朝起夕廢等等,都是我的過錯。以後我不要這要做了。雖然我私好於你,我將把社稷怎麼辦呢!你一定要良慎啊。

     

    如果以上理解可信,則本簡的第一人稱也是既作「」,也作「」。其次,所謂「良愼」大概相當於蔡侯器的「聰介慎良」以及《用曰》12「愼良以家」的「慎良」。程鵬萬先生指出:銘文「慎良」,是在頌揚「大孟姬」的美德,可以解釋為「謹慎、「善」之意,這些意義在古籍中很常見。」(〈蔡侯尊、盤銘文“慎良”試釋〉《復旦集刊》第三輯)。「慎良」等於「良愼」,聯合式詞組位置本不固定。可見雖然楚王前面嚇唬他「此是【乃言2】謂死罪」,但最後還是對他的寵臣有所期許,希望他可以善良、謹慎。

  • 无为中人 在 2011/7/21 15:46:24 评价道:第27楼

    “抑忌韋(回/違)讒䚽(媢),[7](墮/隳?)惡吾【乃言3】外臣”

    "韋"當讀為“恚”,“”依據字形當爲“歧”字,讀為“忮”字。《诗·邶风·雄雉》:“不忮不求,何用不臧?” 毛 传:“忮,害。” 《吕氏春秋·慎行》:“身爲僇,支屬不可以見,行忮之故也。” 高诱 注:“忮,惡也。”

  • 无为中人 在 2011/7/21 16:29:35 评价道:第28楼

    所謂“持書”當依原寫作“寺箸”為是,“寺箸”即“跱躇”,又作“歭䠧”、“踟躕”、“躊躇”等。“觀無畏跱躇乃言”指觀無畏面對“王未答之”情狀,遲疑思量之後,進而對楚王說彭徒一番壞話,比較說話者的心態和伎倆。

  • 张崇礼 在 2011/7/21 17:22:41 评价道:第29楼

    “節處”或當訓為“節止”,即控制。“又不能節處所以罪人,然以讒言相謗”是說觀無畏不能控制自己歸罪別人的行為,竟然“以讒言相謗”。

    “而縱不爲吾稱擇,吾父兄甥舅之有所善,蟲(掄)材以爲獻”或當斷為“而縱不爲吾稱擇吾父兄甥舅之有所善,蟲(掄)材以爲獻”。“蟲(掄)材以爲獻”的主語也是“而”,即觀無畏。“吾父兄甥舅之有所善”其實是一個名詞結構,因為有一個“之”用在主謂之間,“取消了句子的獨立性”。重新斷句后,整個“縱……又”結構的主語都是“而”,文意比較通暢。原斷句“又不能節處所以罪人”無法和上文銜接。

  • 蘇建洲 在 2011/7/21 17:55:40 评价道:第30楼

    《乃言》03「爾無以慮匡正我」,所謂「慮」字作(膚又),有學者指出應與《容成氏》50、53的(膚攴)並觀,正確可從。後者一般解為「勴」,助也。其實「盧」、「膚」、「且」並有通假的現象,如《包山》的「膚人」,陳偉《初探》頁93以為是「廬人」;《聲素》395有【盧與且】通假的例子,以上可證。則(膚又)、(膚攴)確實可以直接讀為「助」。孟蓬生先生在《有皇將起》評論34樓也有相關的討論。另一種可能是(膚又)可能就是「」字的異構。《修述鄴宮新殿廢佛詔對事》:「詔曰:卿既上事,助匡治政,朕甚嘉尚。」可為參照。則簡文可以讀為「爾無以助匡正我」 ,

  • 蘇建洲 在 2011/7/21 23:58:18 评价道:第31楼

    其明日,令尹子春猒。王就之,曰:“夫彭徒一勞,爲【王居5】吾蔽之。”

    所謂「猒」字作:

        

    原整理者釋爲“”。(210頁)。讀書會認為此字右半當是寫得較草率的“犬”旁,如同《上博(六)·孔子見季桓子》70156 “猷”字所从“犬”旁亦有寫得近乎“分”形者(見簡22)。此字應是“猒”左半的寫訛(比一般“猒”左上多一豎筆)。此字疑即“猒”字。下文言楚王命令尹“(蔽)”,此字當與祭祀占卜之事有關,也許可讀爲厭祭之“厭”,謂明日令尹主持厭祭。

    案:筆者以為此字釋為“猒”是對的,但其演變過程非讀書會所說「比一般“猒”左上多一豎筆」。我們知道古文字「甾」既作「」,又作「」,如:

     農卣,金文編1956號       包山91      

      亥鼎,集成2588          語叢3-9       

    (引自馮勝君:《郭店簡與上博簡對比研究》頁305)這種例子很多,可參筆者〈《楚居》「」字及相關諸字考釋〉(待刊稿)。而「」旁一般作「」,其上部作「」,如《楚文字編》293、404、615頁,則可能是類化作用所產生的雙向訛混為從「甾」作。至於右旁是否從犬不是很明確,似從「分」,是由「刀」來,可以參考棗陽郭家廟曾國墓地出土銅器」,則或許與之相關。簡文「猒」可以讀為「攝」,《新蔡》「」既可讀「厭」,也可讀「攝」,李家浩先生曾解釋其中聲韻關係,請參看。「攝」即「攝行」之意,即令尹子春攝行「蔽」官員之事。 或是讀為「狎」(匣紐葉部),而「猒(厭)」(影紐葉部),音近可通。「狎」,靠近也。簡文是說:隔天,令尹子春來到王身邊(狎),王靠近他。並跟他說:彭徒甚為勞苦,你爲我考察一下他的功績。,

  • 蘇建洲 在 2011/7/22 9:14:44 评价道:第32楼

    其明日,令尹子春〈猒-攝〉。王之曰:『夫彭徒一勞,爲【王居5】吾䛑(蔽)之。』令尹答:『命須其(儘—?)。』……王【王居6】令尹:『少進於此。……

    此處緊聯的兩簡既有「」又有「」,意思應有所不同。筆者曾認為《鄭子家喪》甲1「(莊)王(就)夫=(大夫)而與之言曰……」的「就」應讀為「召」。則《王居》「」也可以如此考慮。而「」則讀為「就」,靠近也,簡文意思是說隔天輪到令尹子春攝行考核官員功績。王召見()他說:彭徒甚為勞苦,你爲我考察一下他的功績。但令尹子春並不從命(命須其儘),所以王才會靠近()令尹說:「我稍微進一步說吧」。相當俗話所說「我說得更白一點」。如此理解文從字順。

    ,

  • 张崇礼 在 2011/7/23 12:23:19 评价道:第33楼

    “述日”之“述”當讀為“遂”。《廣雅·釋詁一》:“昔、遂,往也。”(《廣雅疏證》8頁下)“遂日”即昔日、往日。

  • 张崇礼 在 2011/7/26 21:35:59 评价道:第34楼

    “彭徒返鄩(?)關,致命”之“致命”或當訓為求取任命,亦即求官。這時的彭徒應該身在鄩(?)關駐守,所以需要“郘昌爲之告”,後文楚王亦言“徒自關致命”,即是其證。所以“彭徒返鄩(?)關”並非自“鄩(?)關”返回,而是返回“鄩(?)關”。對於彭徒的“致命”行為,“王未答之”,可見這裡的“致命”並非一般的傳達言辭、使命給楚王,如果是一般傳達言辭,王無由不予答覆,觀無畏也就沒有了進讒言的由頭。

    “觀無畏持書乃言”,其所持之書,當是彭徒求官之文書。觀無畏稱彭徒為“強梁人”,亦有所專指:主動求官,非“強梁”謂何?王對觀無畏的訓斥,專就“稱擇”賢人為義,亦與彭徒求官有關。所以,訓“致命”為求取任命,文意乃能貫通。

    “其明日,令尹子春厭(?)。王就之,曰:夫彭徒一勞,爲吾蔽(?)之。訓從“必”得聲之字為“蔽”,不妥。訓為“斷”之“蔽”,乃是判定之義。此字或當讀為“畀”,訓為“賜”。“爲吾畀之”即替我賞賜他,含有賜予職位、爵祿之意。所以“令尹答,命須其儘”,亦即須等到彭徒完成差事,才能予以任命新的職位。如讀為“蔽”,訓為“斷”,就算是理解成審查彭徒的工作,也很不合適:彭徒很辛苦,你替我審查審查他。這樣做不合人情,也不能和令尹的話銜接。

    “王謂:‘吾欲速。’乃許諾,‘命須後畀。’”“乃許諾”是令尹答應賜予彭徒官職,也就是提拔他,但這個任命要等以後才能給。

    “王就令尹:‘少進於此。吾一恥於告大夫。遂日,徒自關致命,昌爲之告。吾未【答之,而觀無畏】毀惡之。是言既聞於衆已,邦人其沮志解體,喟(?)……庶能進後人。願大夫之毋留徒,以損不穀之……言之瀆。’令尹許諾,乃命彭徒爲洛卜尹。”無奈之下,王只能以實相告,把事情的來龍去脈說清楚。“是言既聞於衆已,邦人其沮志解體”,彭徒身為“外臣”,為國家守衛關隘,勞苦功高,如因觀無畏之毀惡,未得升遷,會令國人寒心。而如能及時賞賜彭徒,“庶能進後人”,激勵國人為國盡忠的意願,所以“願大夫之毋留徒”。“留”當訓為留滯,即延緩提升彭徒。最終“令尹許諾,乃命彭徒爲洛卜尹”。

    全文以彭徒請求爵命開篇,以令尹任命彭徒爲洛卜尹結束,首尾呼應,文意暢通。整篇圍繞一個“命”字行文,這個“命”字前後意思一致,也是我們把開始的“致命”解釋為求官的原因之一。頗疑此篇實即簡文《命》篇,此篇和《葉公子高之子》篇合抄為一卷,整理者因篇名書於11簡背而取以名彼。

    以上意見都是在陳劍先生編聯的基礎上形成的,如這些意見能夠成立,或可證成陳先生編聯結論的正確。由於至今未能見到原書,揣測之處頗多,歡迎大家拍磚。

  • 黄杰 在 2011/7/27 11:02:14 评价道:第35楼

    《命》5:非而所以復我-不能貫壁而視聽

    “我”下有一短橫,高佑仁先生已指出(見《上博八〈命〉校讀》下評論28樓,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594。)。他認為:因編聯之故,這一短橫寫的稍靠近“我”字,考量句讀以及前文“何以屏輔我”,“我”似當上讀作“非而所以復我”。  

    今按:本篇“我”字六見,均為楚王自稱,其餘五例下均未加任何符號,看來這一短橫應當不是提示符號,而是句讀符號,那麼這句當斷讀為“非而(爾)所以復我,不能貫壁而視聽,吾以爾爲遠目耳”(陳劍先生在注釋12中已經對這句話的意思作了解釋,可從)。但是這樣讀,“不能貫壁而視聽”似乎缺少主語。所以我們懷疑,“我”字下的短橫可能是重文符號的殘餘。理由如下:

    一,本篇句讀符號(短墨橫)較常見,這些句讀符號一般都離所屬字有一定距離,未緊接在字下(這一點看圖版便知)。而“我”字下的短橫緊屬於其下,這倒與本篇重文、合文符號的寫法很相近,如《乃言》簡1“夫”下合文號、簡3“尔”下重文號、《命》簡4“左右”下合文號、《王居》簡5“明日”下合文號、《王居》簡2“夫”下合文號、《王居》簡4“夫”下合文號,均緊屬於字下。

    二,高佑仁先生認為,因編聯之故,這一短橫寫的稍靠近“我”字,則他似乎認為本篇是先編後寫的。但實際情況恐非如此。從本篇來看,《王居》簡2第二編繩處的“命”字、簡3第二編繩處的“人”字、簡7第二編繩處的“徒”字都被編繩所壓而致殘泐,同樣的情況還見於《乃言》簡1第二編繩處的“20110717115202033”字、簡2第一編繩處的“趣”字、簡3第一編繩處的“而”字,另外還有一些細微的此類情況,不備舉。由此看來,本篇恐是先寫後編的。從圖版看,“我”字下正是編繩的位置,而且編繩造成的漫漶痕跡也十分接近“我”字,所以,編繩將重文號的下面一橫磨去了,是很有可能的。

    另外,上文已指出,若讀為“非而所以復我,不能貫壁而視聽”,“不能貫壁而視聽”就缺少主語,這是我們作以上推測的出發點,也是主要證據之一。

    如果以上推測不誤,那麼這句釋文應作:非而(爾)所以復我=(我,我)不能貫壁而視聽

  • 金滕 在 2011/7/27 15:25:37 评价道:第36楼

    《命》确实先写后编,观《命》02“之”第一编绳处、10“仆”第二编绳处便明白可晓。其次,假若简5“我”字下一横真是重文号,其实不用诉诸编绳将重文号的下面一横磨去了,目前所见到的材料已出现过两种不同形式的重文号,如《老子乙》。但是简5“我”字下一横是否是重文号,我认为还得斟酌。观黄杰先生所举合文例证,每个符号的线条皆属粗线条,没有例外,但是“我”字下一横是很纤细的,对同一书手来说,要说这是同一作用的符号较难理解。至于单纯将“我”往上读,视为句读号,也是有问题的,如先生所说下句会没有主语。楚竹书有些符号是没有意义的,如《孔子见季桓子》。总之,简5“我”字下的笔画不过度引申,依照陈剑先生的读法本来已很顺畅,不用平添困扰。

  • 金滕 在 2011/7/27 15:51:55 评价道:第37楼

     

     

    请问张崇礼先生“致命”解为“求官”的文献例证是什么?

     

    楚王需要拜托令尹赐给彭徒职位?还得三催四请?看完越发胡涂了。

     

  • 黄杰 在 2011/7/27 17:06:16 评价道:第38楼

    陳劍先生文中是將“非而所以復”讀為一句,我認為這樣讀似乎不好理解。

    “而”似乎只能理解為“爾”(上下文《命》4、“乃言5”的“而”字也都用為“爾”,除了“不能貫壁而視聽”中的“而”是連詞外)。如果理解為連詞,“非”就只能理解為“不對、錯誤的”,而“所以復”是個名詞結構,那麼這句話就講不通了。  陳劍先生將“復”解為報,是有道理的,其意思與報答差不多。但正如“不能貫壁而視聽”不能沒有主語一樣,“復”(報)也不應沒有賓語。所以,應將“非而所以復(報)我”作一句讀,這樣句意才通順完整,也不與簡上的符號相衝突。這句話是說,(這)不是你理應用來報答我的啊。

    我們認為,從上下文看,“非爾所以復我”是承上文說的。前文說到觀無畏“惎韋(回/違)讒䚽(媢)以惡吾外臣”,又以“古之善臣”來反襯觀無畏“以私惠私怨入于王門”。所以王說“非爾所以復我”——(這)不是你理應用來報答我的啊。,

  • 黄杰 在 2011/7/27 17:11:11 评价道:第39楼

    “乃言5+乃言4”:

    而(爾)縱不爲吾稱睪(擇)吾父兄甥舅之有善蟲材以爲獻,或(又)不能節處所以罪人

    讀書會:“善”上一字或疑爲“所”。陳劍先生釋文作:“而縱不爲吾稱睪(擇),吾父兄甥舅之有所善,蟲(掄)材以爲獻。”張崇禮先生認為:“而縱不爲吾稱擇,吾父兄甥舅之有所善,蟲(掄)材以爲獻”或當斷為“而縱不爲吾稱擇吾父兄甥舅之有所善,蟲(掄)材以爲獻”。

    今按:張崇禮先生之說有理,但這句的釋讀似乎還未盡善。首先,“乃言5”簡末倒數第二字,此字殘甚難辨,但左邊及下部尚有殘餘筆劃,以此與《命》5、“乃言4”之“所”字比較,可知此字應當不是“所”字,在目前尚無法識別的情況下,當闕疑為宜。第二,我們認為這句應當讀為“而(爾)縱不爲吾稱睪(擇)吾父兄甥舅之有 善蟲材以爲獻,又不能節處所以罪人”,“ 善”與“蟲材”當是並列關係,其中“善”作名詞用,“蟲”當是形容詞,與善、良等詞意思相近。上文“縱不獲罪,或(又)猶走趨事王”,學者們已指出這句也有“縱……又……”結構,但似乎如此斷句後,這一結構才完全清楚。

  • 金滕 在 2011/7/27 19:46:55 评价道:第40楼

    黄杰:

    陳劍先生文中是將“非而所以復”讀為一句,我認為這樣讀似乎不好理解。

    “而”似乎只能理解為“爾”(上下文《命》4、“乃言5”的“而”字也都用為“爾”,除了“不能貫壁而視聽”中的“而”是連詞外)。如果理解為連詞,“非”就只能理解為“不對、錯誤的”,而“所以復”是個名詞結構,那麼這句話就講不通了。  陳劍先生將“復”解為報,是有道理的,其意思與報答差不多。但正如“不能貫壁而視聽”不能沒有主語一樣,“復”(報)也不應沒有賓語。所以,應將“非而所以復(報)我”作一句讀,這樣句意才通順完整,也不與簡上的符號相衝突。這句話是說,(這)不是你理應用來報答我的啊。

    我們認為,從上下文看,“非爾所以復我”是承上文說的。前文說到觀無畏“惎韋(回/違)讒䚽(媢)以惡吾外臣”,又以“古之善臣”來反襯觀無畏“以私惠私怨入于王門”。所以王說“非爾所以復我”——(這)不是你理應用來報答我的啊。,

    奇怪,陈剑先生明明将复解释为报告,跟报答有何关系呢?简文以私惠私怨入于王门是告诫观无畏不要因为个人恩怨而忘记称贤进可以屏辅我,自然与下一句非而所以复无关。非而所以复本就是代名词,陈剑、苏建洲都指出了,应不用怀疑。所以复,我不能贯壁而视听,【命5】吾以尔为远目耳。是说没有你来报告,我不能贯壁而视听,我以你为我的耳目。文义很顺畅啊

  • 黄杰 在 2011/7/27 20:34:22 评价道:第41楼

    謝謝金滕先生指正!我先前對這句話的理解有誤,現在明白了。

    先生的批評很中肯,這個符號確實無關緊要,不必深究,但由於本篇另外的符號都不是無意義的符號,所以我以為“我”下的這一短橫也應該不是無意義的符號,還是不宜置之不理。又由於本篇重文、合文號都作兩橫而無作一橫者,所以我保留我在35樓的意見。

    再次感謝金滕先生費心指出我理解上的錯誤!

     

  • 陶金 在 2011/8/17 10:10:05 评价道:第42楼

    上博简《命》有叶公子高之子与令尹子春的对话,则叶公已经去世。按叶公将令尹之位传于子国在楚惠王十一年,楚惠王十二年封子国于析。那么令尹子春则在之后。
    清华简《楚居》有:“至獻惠王自美郢徙襲爲郢。白公起禍,焉徙襲和郢,改爲之,焉曰肥遺,以爲處於梄澫,梄澫徙居鄢郢,鄢郢徙居司吁。”
    那么“梄澫”可能与“蘇澫”有关,彭徒或许是提议迁都相关事项遭到观无畏的谗言。

  • 王寧 在 2011/8/17 10:53:37 评价道:第43楼

    “梄”是“槱”之或體,槱古音餘母幽部,然多訓為齒頭音的積或聚,如《詩·棫樸》:“薪之槱之”,《傳》:“槱,積也。”《箋》:“豫斫以爲薪,至祭皇天上帝及三辰,則聚積以燎之。”積精母錫部;《文選·東京賦》注:“槱之言聚也,谓聚薪焚之,扬其光炎,使上达于天也。”将槱声训为聚。積、聚、穌三字均齒頭音,旁紐雙聲;其中聚、稣从心旁纽双声、侯鱼旁转叠韵,讀音比較接近,那么梄澫就有可能读为稣澫。
    《楚居》里說楚惠王居梄澫,而後又徙居鄢郢;《王居》里說“王居穌澫之室”的“王”可能就是楚惠王。

  • 海天 在 2011/8/17 16:26:08 评价道:第44楼

    補個通假例證:甲骨文用為祭名的「取」可讀為」,見《甲骨文字釋林》159-160頁、《古研》28輯,62頁。而古籍【且與取】可以通假,《聲素》280頁;越王差徐戈居乍(胥~苏)」(孟蓬生〈越王差徐戈铭文补释〉),胥且關係密切,無須多談,可見【蘇與且】可以通假,綜合以上,則【蘇與】通假自無問題。

  • 金滕 在 2011/8/24 9:56:04 评价道:第45楼

    36《命》确实先写后编,观《命》02“之”第一编绳处、10“仆”第二编绳处便明白可晓。其次,假若简5“我”字下一横真是重文号,其实不用诉诸编绳将重文号的下面一横磨去了,目前所见到的材料已出现过两种不同形式的重文号,如《老子乙》。但是简5“我”字下一横是否是重文号,我认为还得斟酌。观黄杰先生所举合文例证,每个符号的线条皆属粗线条,没有例外,但是“我”字下一横是很纤细的,对同一书手来说,要说这是同一作用的符号较难理解。至于单纯将“我”往上读,视为句读号,也是有问题的,如黄先生所说下句会没有主语。楚竹书有些符号是没有意义的,如《孔子见季桓子》。总之,简5“我”字下的笔画不用过度引申,依照陈剑先生的读法本来已很顺畅,不用平添困扰。

    补充一下,《有皇将起》简5“族=()”,“族”下也是无意义符号,如同《命》:

  • admin 在 2011/8/24 12:18:15 评价道:第4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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