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發)
陳榮傑
西南大學文獻所
1996年7月至11月,在湖南省長沙市中心五一廣場東側走馬樓街一口編號爲22號的古井中出土了大批簡牘,約10萬枚,300余萬字,這就是有名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以下簡稱“吳簡”)。吳簡的內容大致可分爲經濟文書、官府公文及戶籍、名刺、帳薄等五大類,涉及三國吳國長沙郡的經濟、政治、文化以及司法、戶籍、職官諸多方面,是研究三國時期孫吳的社會經濟、政治制度、戶籍制度等各方面的寶貴的第一手資料。其中,“租田”一詞多次出現於吳簡,時賢學者在相關論著中偶有涉及,但目前對“租田”及相關問題的討論仍有一些問題沒有解決,故筆者不揣簡陋,略陳己見,以就教于方家。
一、關於“租田”的涵義
當前學者對“租田”的討論主要是就《田家莂》展開的,[1]其觀點主要有:
高敏先生認爲:“表示租佃關係的詞語還可以使用‘租田’一詞。如4·397簡所云:湛龍丘州吏黃興,佃田八町,凡六十畝。其卌二畝‘二年常限租田,爲米十八斛二斗四升’(下刪)。此簡前云‘佃田’,後云‘二年常限租田’,可見‘租田’與‘佃田’同義。”“單稱‘租田’者,關鍵在於其所收稅米的定額不同於‘二年常限’田的每畝收米一斛二斗,凡畝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和畝收四斗五升六合兼斛加五升收米者,都可以叫‘租田’,其所繳米可以叫‘租米’。”[2]
吳榮曾先生認爲:租田是包括在佃田之中的一種特殊情況。租田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租田人皆爲州吏;二、租田畝數皆爲四十畝;三、畝收稅米五斗八升六合。租田和租佃私人田地無關,田稅由官府收取,可知承租人爲州吏,而收租者爲官府。[3]
蔣福亞先生認爲:“租田”是指州吏租佃二年常限田享有優惠的那部分,以及餘力田、火種田、餘力火種田中定收田而言的。[4]
我們基本贊同蔣福亞先生對“租田”的界定。
《田家莂》直接標明“租田”的簡僅有7枚簡,嘉禾四年田家莂4枚,嘉禾五年田家莂3枚,其簡文分別是:
利丘州吏黃揚(?),佃田十八町,凡卌畝,皆二年常限。租田畝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凡爲米廿三斛四斗四升。畝收布二尺。[5](4·226)
利丘州吏劉露,佃田廿町,凡卌畝,皆二年常限。租田畝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凡爲米廿三斛四斗四升。畝收布二尺。(4·230)
弦丘州吏陳康,佃田八町,凡廿畝,皆二年常限。租田畝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凡爲米十一斛七斗二升。畝收布二尺。(4·296)
湛龍丘州吏黃興,佃田八町,凡六十畝,其卌畝二年常限租田。爲米十八斛二斗四升。畝收布二尺。其廿畝餘力田。其十八畝旱田,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二畝,爲米九斗一升二合。畝收布二尺。(4·397)
湛丘州吏黃楊,租田卌畝。畝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凡爲米廿三斛四斗四升。收布二尺。(5·702)
賀丘州吏劉露,租田卌畝。畝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凡爲米廿三斛四斗四升。收布二尺。(5·733)
新成丘州吏陳顏,租田卌畝。畝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凡爲米廿三斛四斗四升。收布二尺。(5·791)
上揭7枚簡嘉禾四年州吏“租田”均寫明是二年常限田,嘉禾五年徑稱“租田×畝”無“二年常限”字樣,但據其它州吏簡此“租田”也應屬於二年常限田。這些二年常限田不同於一般的繳米定額爲一斛二斗之田,而是繳米定額爲五斗八升六合的優惠田。因上引嘉禾五年3枚州吏簡只有畝收米五斗八升六合之田,故徑稱“租田”。可見,州吏享受畝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優惠的二年常限田稱爲“租田”。
《田家莂》中“租米”一词共出現于13枚簡简文中,其中5枚簡爲享受二年常限熟田繳米定額優惠的州吏簡,分別爲簡4·185、簡4·198、簡5·434、簡5·466、簡5·1037,如簡4·185:“平浭丘州吏李訓,田九町,凡卌畝,皆二年常限。畝收租米五斗八升五合,為米廿三斛四斗。畝收布二尺。”可見此租米是指畝收米五斗八升六合之米。
5枚簡是指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的餘力火種田之米,分別爲簡4·32、簡4·213、簡4·391、簡4·463、簡4·587,如簡4·32:“上和丘男子謝箱,佃田五處,合五十五畝。其十畝二年常限,其八畝旱,畝收布二尺六寸六分。定收二畝,畝收米一斛二斗,合二斛四斗。畝收布二尺。其卌五畝餘力火種田,其六畝旱,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卅九畝,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十八斛六斗七升三合。畝收布二尺。凡爲米廿一斛七升三合。其二斛四斗稅米,四年十一月廿八日付倉吏鄭黑畢。其十八斛六斗七升三合租米,四年十一月十日付倉吏鄭黑畢。”该简清楚地顯示定額爲一斛二斗所繳之米稱爲“稅米”,定額爲四斗五升六合又斛加五升所繳之米稱爲“租米”。
另外3枚簡是指畝收米四斗的餘力田之米,分別爲簡5·47、簡5·658、簡5·1131,如簡5·47:“上和丘軍吏謝盛,佃田卅一町,凡七十五畝。其卅八畝旱敗不收布。定收卅七畝。其卅二畝二年常限,畝收米一斛二斗,凡爲米卅八斛四斗。其五畝餘力,收租米二斛。”此租米是指畝收米四斗的餘力田之米。嘉禾五年田家莂畝收米四斗的餘力田之米稱租米,則嘉禾四年田家莂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的餘力田之米亦稱租米。繳納租米之田應是租田。
《田家莂》中火種田畝收米亦爲四斗五升六合,其所繳之米當也稱租米。《竹簡》中有不少“火種租米”簡,如:
入廣成鄉嘉禾二年火種租米二斛四斗就畢嘉禾二年十月廿五日彈浭丘潘孟關閣董基付 (壹·3957)
右都鄉入火種租米二斛六斗 (贰·126)
出小武陵鄉嘉禾二年火種租米八斛二斗嘉禾三年正月十八日白石丘男子文解關邸閣李嵩付倉吏黃諱史潘慮受(贰·368)
故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的火種田亦當稱租田。此外,《田家莂》中“復民”繳米亦是畝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同於州吏繳米定額,如:
己酉丘復民五(?)麦,佃田三町,凡廿九畝,皆二年常限。其廿四畝旱田,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五畝,畝收米五斗八升六合。畝收布二尺。(4·42)
己酉丘復民鄭饒,佃田八町,凡卅五畝,皆二年常限。其卅畝旱田,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五畝,畝收米五斗八升六合,爲米三斛七升六合。畝收布二尺。(4·50)
“復民”同州吏一樣,享受二年常限熟田繳米定額優惠,且其繳米定額均爲五斗八升六合,故復民所租佃的畝收米五斗八升六合之田也當爲租田。另,《竹簡》[叁]中亦有“復民”繳納租米的簡,如:
入四年復民租米十四斛三斗五升 (叁·1983)
入四年復民租米廿斛一斗 (叁·2041)
由上述可知,《田家莂》“租田”當指享受二年常限繳米定額優惠的田(一般畝收米爲五斗八升六合),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的火種田,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又斛加五升的餘力火種田,畝收米四斗或四斗五升六合的餘力田。
已公佈《竹簡》“租田”僅出現一次,即簡叁·2027:“其卌畝郡吏董誦租田收米卅斛二斗四升。”《竹簡》“租田”雖僅此一例,卻給我們帶來很豐富的信息:一、租田畝數正好也是卌畝,和州吏租田畝數相同;二、租佃者的身份是郡吏;三、畝收米七斗五升六合。很顯然,其收米定額優惠於民田、民稅田的畝收米一斛二斗。[6]此外,《竹簡》中出現了大量的繳納租米的記錄,可以確定租米繳納身份的有:州吏、郡吏、縣吏、男子、郡士(詳見有關“租米”的研究)。結合簡叁·2027,我們認爲很可能《竹簡》中郡吏、縣吏與州吏一樣,同樣享受著政府給予的繳米定額優惠的政策。[7]而男子繳納租米應爲租佃餘力田、火種田等田地所納之米。綜上,吳簡中“租田”均指熟田,[8]即指享受繳米定額優惠的二年常限田,餘力田、火種田、餘力火種田等收米定額不同於一斛二斗之田。租田當爲具有一定優惠性質的田。
通過上面對“租田”涵義的闡釋,可以看出吳簡“租田”不同於傳世文獻“租田”的涵義。傳世文獻“租田”指租佃田地,與“佃田”同義。如《全唐詩·周賀<送韓評事>》:“罷官餘俸租田種,送客回舟載石歸。”《宋史·食貨志上》:“戶部以三議切當,但工力浩瀚,欲曉有田之家,各依鄉原畝步出錢米與租田之人,更相修築,庶官無所費,民不告勞。從之。”紀昀《閱微草堂筆記·姑妄聽之四》:“常山峪道中加班轎夫劉福言:長姐者,忘其姓,山東流民之女。年十五六,隨父母就食于赤峰,租田以耕。”吳簡“佃田”既包括熟田又包括旱田,而“租田”僅指熟田而言。因此,我們認爲高敏先生把“租田”與“佃田”看作同義,不合事實。吳簡“租田”不等同于“佃田”,“租田”僅是佃田的一部分,“佃田”包含了“租田”。
二、租田和佃田、二年常限田、餘力田、火種田、餘力火種田的關係
我們在討論“租田”時涉及到了佃田、二年常限田、餘力田、火種田等田地名稱,容易造成幾個概念的混淆。因此,有必要對幾種田地名稱的關係加以分析、梳理。
“佃田”是個泛指的概念,涵蓋了二年常限田、餘力田等,而二年常限田、餘力田、火種田、餘力火種田則是從田地的性質、耕作方式等角度進行劃分而得出的概念。關於二年常限田、餘力田、火種田、餘力火種田的具體所指,學界尚有爭論,這裡不擬討論。“租田”是從繳米定額的角度劃分的,也即是說,“租田”都是熟田,租田畝收米定額不同於稅田。
爲更清楚地說明問題,我們以《田家莂》中“租田”與其他田地名稱的關係爲例,圖示如下:
圖一:
圖二:
通過上表可以看出:租田與二年常限田、餘力田、火種田、餘力火種田有交叉關係,租田是餘力田、火種田、餘力火種田中的熟田及二年常限田中部份熟田之和。
三、關於州吏“租田”問題
關於州吏“租田”,目前學界頗有爭議。《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解題》云:“凡以此定額(畝收米五斗八升六合)繳米者,其田通常稱之爲‘租田’。‘租田’的上限不超過四十畝。”[9]高敏先生說:“‘州吏’租田的數量似乎不存在四十畝爲最高定額的規定。”“‘州吏’佃田以四十畝爲最高限額的規定在四年田家莂中是不存在的。”[10]又說:“在嘉禾四年‘州吏’租田可以超過40畝的做法,到嘉禾五年有關‘州吏’券書中發生了變化,變成了‘州吏’租田不得超過40畝。”[11]胡平生先生說:“《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解題》中曾提到,‘租田’的上限不超過四十畝。在嘉禾四年,州吏‘租田’的畝數雖然也大多爲四十畝,但有幾個例子似乎說明在嘉禾四年‘租田’畝數也可以超過四十畝。(所舉例子爲簡4·513、簡4·514、簡4·575)”[12]
弄明白了“租田”的涵義及其與其他各種田地之間的關係,我們就較好分析州吏“租田”問題了。《田家莂》中州吏簡共有38枚。前面所引7枚簡,其租田畝數均不超過40畝。查其它州吏簡發現:但凡州吏享受二年常限繳米定額優惠的田均不超過40畝,如若其二年常限熟田超過40畝,則超出部分要按二年常限常規定額一斛二斗繳米,簡5·661和簡5·705便可爲證;不享受二年常限繳米定額優惠的田則無此限制,如簡5·533,其熟田竟達152畝。故州吏享受二年常限繳米定額優惠之田均不超過40畝。爲更清楚地說明問題,列表如下:
年份
簡號 |
嘉禾四年 |
嘉禾五年 | ||||||||
二年常限 |
餘力田 |
二年常限 |
餘力田 | |||||||
旱田 |
熟田 |
旱田 |
熟田 |
|
旱田 |
熟田 |
收米定額 |
旱田 |
熟田 | |
4·28 |
10 |
0 |
0 |
0 |
5·38 |
4 |
42 |
1.2 |
0 |
0 |
4·115 |
40 |
0 |
0 |
0 |
5·39 |
6 |
14 |
1.2 |
0 |
0 |
4·185 |
0 |
40 |
0 |
0 |
5·434 |
0 |
14 |
0.586 |
0 |
0 |
4·198 |
32 |
8 |
0 |
0 |
5·466 |
10 |
43 |
闕 |
0 |
0 |
4·200 |
34 |
0 |
0 |
0 |
5·533 |
8 |
152 |
1.2 |
0 |
<, , SPAN>0 |
4·226 |
0 |
40 |
0 |
0 |
5·661 |
20.42 |
40 10.67 |
0.585 1.2 |
0 |
0 |
4·230 |
0 |
40 |
0 |
0 |
5·665 |
11.29 |
40 |
0.585 |
0 |
0 |
4·283 |
10 |
30 |
16 |
0 |
5·676 |
42.25 |
40 |
0.585 |
0 |
0 |
4·296 |
0 |
20 |
0 |
0 |
5·695 |
34 |
30.83 |
1.2 |
0 |
0 |
4·314 |
36 |
0 |
0 |
0 |
5·702 |
0 |
40 |
0.586 |
0 |
0 |
4·386 |
0 |
40 |
0 |
0 |
5·705 |
14.17 |
40 13.71 |
0.585 1.2 |
0 |
0 |
4·397 |
0 |
40 |
18 |
2 |
5·733 |
0 |
40 |
0.586 |
0 |
0 |
4·406 |
0 |
40 |
7 |
2 |
5·791 |
0 |
40 |
0.586 |
0 |
0 |
4·461 |
79 |
0 |
0 |
0 |
5·904 |
15 |
13 |
1.2 |
0 |
0 |
4·509 |
65 |
0 |
0 |
0 |
5·924 |
10 |
40 |
1.2 |
0 |
0 |
4·511 |
0 |
20 |
0 |
0 |
5·1003 |
17.92 |
36 |
0.569 |
0 |
0 |
4·513 |
20 |
40 |
0 |
0 |
5·1004 |
10.5 |
26 |
1.2 |
0 |
0 |
4·514 |
20 |
20 |
0 |
0 |
5·1037 |
0 |
32 |
0.583 |
0 |
0 |
4·575 |
108 |
0 |
40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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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佃田畝數均折合爲畝。 2.嘉禾四年州吏均享受繳米定額優惠,故不再列其收米定額;餘力田州吏繳米定額與一般吏民同,故亦不再列出;嘉禾五年州吏繳米定額較複雜,故一一列出其繳米定額,其單位均折合爲斛。 3.原簡畝數有誤、殘缺者,依整理者校補改之;整理者未校補的,筆者據上下文意補入;簡4·692殘損嚴重,無法補出,故未列。 4.簡5·661和簡5·705有兩個繳米定額標準,較特殊,故簡號斜體并加粗以示凸顯。 |
《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解題》將州吏“租田”界定爲畝收米五斗八升六合之田(實際上即是我們所說的州吏享受二年常限繳米定額優惠的田),又說州吏“租田”的上限不超過四十畝,這裡的“租田”是一個特指的概念,這一說法是合乎歷史事實的。而高敏先生、胡平生先生認爲“租田”的上限可以超過四十畝,則是將“租田”理解爲泛指的“租種的田地”。也就是說,州吏“租種的田地”並無四十畝的限制,但享受繳米定額優惠的“租田”上限不超過四十畝。
[1] 為節約篇幅,《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簡稱為《田家莂》,《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簡稱為《竹簡》;所引簡文簡號前用“·”隔開的漢字“壹”、“貳”、“叁”表示竹簡冊數,簡號前用“·”隔開的阿拉伯數字“4”、“5”表示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本文例句均來自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著《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貳]、[叁](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年、2007年、2008年)。
[2] 高敏《<吏民田家莂>中所見“餘力田”、“常限田”等名稱的含義淺析》,26頁,載于《長沙走馬樓簡牘研究》,2008年,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3] 吳榮曾《孫吳佃田初探》,載于《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68頁,中華書局,2005年。
[4] 蔣福亞《<吏民田家莂>的組合形式》,《中國經濟史研究》,2008年1期。
[5] 所引簡文均僅摘引與“租田”相關的文句,恕不全錄。
[6] 見簡壹·1637“領二年民田三百七十六頃六十五畝二百卅八步畝收米一斛二斗合四萬五千一百九十九斛一斗”、簡壹·1671“其三百七十二頃卅九畝九十四步收米四萬四千六百八十七斛二斗七升民税田先所□”。
[7] 韓樹峰先生亦持有類似觀點,他說:“在嘉禾二年,郡吏、縣吏與州吏一樣,同樣享受著政府給予的優惠政策。”見《韓樹峰《論吳簡所見的州郡縣吏》,《吳簡研究》第二輯,48頁,武漢,崇文書局,2006年。
[8] 據《田家莂》文例知:嘉禾四年、五年旱田均不繳米,而熟田均需繳米。見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著《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上),165頁,文物出版社,1999年。
[9] 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著《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上),165頁,文物出版社,1999年。
[10] 高敏《關於〈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州吏”問題的剖析》,載于《長沙走馬樓簡牘研究》,56頁,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
[11] 高敏《關於〈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州吏”問題的剖析》,載于《長沙走馬樓簡牘研究》,58頁,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
[12] 胡平生《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研究》,45頁,《長沙三國吳簡研討會暨百年簡帛研究會議論文集》,中華書局,2005年。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1年12月28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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