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荊子鼎
(首發)
黃錦前
河南大學出土文獻研究中心
2011年上半年,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與隨州市博物館對位於隨州市經濟開發區淅河鎮蔣寨村葉家山的西周早期曾侯家族墓地進行了發掘,出土了大量珍貴的有铭青铜器。其中M2出土的一件荊子鼎[1],因銘文內容十分重要,而引起學界的熱烈討論與持續關注。最近,又有多篇有關研究成果相繼問世,在拜讀之後,我們有一些不成熟的想法。這裏先就銘文中的“麗”字再作些補充討論,以就正於方家及同好。
爲了討論的方便,先按照我們的理解,將器銘隸釋於下:
丁巳,王大祐。戊午,荊子蔑曆,敞白牡一;己未,王賞多邦伯,荊子麗,賞鬯卣、貝二朋。用作文母乙尊彝。
荊子鼎銘文公佈後,我們曾撰成小文,據有關字形和辭例,認爲銘文中的“”實即“荊”字,“荆子”即“楚子”,並就相關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2],所幸有學者認同。如陳小三先生在此基礎上更前進了一步,將銘文的“荊子麗”理解爲即《史記·楚世家》中的楚王熊麗,與多數學者在“麗”字後斷讀不同,而將有關文句讀爲“荊子麗敞(賞)矩鬯卣、貝二朋。[3]”(下文簡稱“陳文”)這樣的理解卻是我們所不敢茍同的。下面遂就有關問題進行討論。
我們認爲,該銘如多數學者理解的那樣,應在“麗”字下斷讀。“麗”,當讀作“邐”[4]。“邐”字見於下列諸器銘文:
尹光鼎(乙亥父丁鼎)[5]:乙亥,王餗(?),在,王饗酒,尹光邐,唯格,賞貝,用作父丁彝。唯王征井方。。 商代晚期
聽簋[6]:辛巳,王飲多亞,聽享,京邐,錫貝二朋,用作大子丁。。 商代晚期
保員簋[7]:唯王既燎,氒伐東夷。在十又二[8]月,公返自周。己卯,公在虜,保員邐,儱公錫保員金車,曰:“用事。”施于寶簋二[9],用饗公,逆洀事。 西周早期後段
上引諸銘,在陳述作器緣由時,皆在器主之名後有一“邐”字[10],即云“某某(器主)邐”。荊子鼎的銘文,其語境與上引諸器銘文相類似,即在己未這一天,荊子因參加了王賞多邦伯的儀式,因而受到賞賜鬯一卣、貝二朋,於是爲其文母乙作鼎以紀念。其銘文辭例亦與上引諸器多類似。是“麗”應即“邐”。
關於“邐”字的解釋,學界很早就進行過討論。如吳闓生先生彝集釋(引案:即聽簋)曰:
、京,二人名。邐、儷同字,又見乙亥鼎(引案:即尹光鼎),又有亞作祖丁尊彝,即此聽也[11]。
其乙亥鼎集釋(引案:即尹光鼎)說:“邐,侍也。[12]”
于省吾先生注彝銘(引案:即聽簋)云:
,與京皆亞也。《攈古錄》有亞彝、亞作祖丁尊彝,是爲亞之證。尹光鼎:“王饗酒,尹光邐。”邐謂佐匹侑酒者也。《爾雅·釋詁》:“獻食物曰享。”此言亯京邐者,言饗王而京爲侑也。亯饗古通[13]。
楊樹達先生“尹光鼎跋”云:
邐字吳闓生訓侍,于君釋侑,吳說爲近之。
……
遹簋云:“唯六月既生霸,穆穆王在京……王饗酒,遹御,亡遣(譴)。穆穆王寴錫遹,……遹……用作文考父乙尊彝。”按兩銘文體大同,此云“尹光邐,惟愙,”彼云“遹御,無譴,”皆述王賞賜之由,文雖異而意相近也[14]。
又云:
銘文云:“王鄉酉,尹光邐。”按《說文·二篇下·辵部》云:“邐,行邐邐也,”與銘文義不相應。余疑此字當讀爲婐。《說文·十二篇下·女部》云:“”婐,婐𡛖也。一曰:女侍曰婐。从女果聲。”引孟軻曰:“舜爲天子,二女婐。”按今《孟子·尽心下篇》字作果,趙岐注訓果爲侍。然則“尹光邐”謂“尹光侍”也。“麗”與“果”古音並在歌部,音相近,故得相通假。婐字《廣韻》音烏果切,而裸字則卽(引案:應爲“郞”)果切,蓋婐字古音與裸同,故銘文以邐爲之也。邐字吳闓生訓侍,是矣,然無說,今爲明之如此。
辛子彝(引案:即聽簋)云:“辛子,王酓多亞職亯享,京,”文例與此銘同,亦當讀爲婐。[15]
張光裕先生將尹方鼎(張文稱“乙亥父丁鼎”)與保員簋的“邐”均讀爲“侑”,謂有併行,襄助之意[16]。
馬承源先生解釋保員簋的“邐”字說:“邐,附麗,即在公車之右親附不離,擔當公的近衛。[17]”
何琳儀先生將聽簋銘文的“邐”讀爲“列”,指“列於其位”[18](下文簡稱“何文”)。
徐在國先生將乙亥鼎(引案:即尹光鼎)的“邐”讀作“釃”,《說文》:“釃,下酒也。一曰,醇也。[19]”
發掘者采取徐在國的意見,將荊子鼎的“麗”字讀爲“釃”[20],又綜合了張光裕先生對尹光鼎與保員簋銘文“麗”字的看法,認爲銘文的“荊子麗”是說荊子在周王大賞多邦伯的過程中擔任“麗”的角色。同樣,尹光鼎的尹光和聽簋的享京(案:將“享京”理解爲人名不確,詳下文注)在王饗酒、飲多亞的過程中臨時充當釃酒的角色[21]。
李天虹先生認爲,“兩器(引案:即聽簋和尹光鼎)中的‘邐’,何琳儀先生讀爲‘列’,指‘列於其位’。本銘‘耒子麗’,也正是耒子列位其中之意。[22]”
對於這紛紜的眾說,我們又該如何去擇從呢?下面我們試加辨析。
首先,馬承源先生將保員簋的“邐”解釋爲“附麗”,將其理解爲“即在公車之右親附不離,擔當公的近衛。”從上引其它諸銘的語境來看,明顯不合,當可先予以排除。
其次,吳闓生先生將聽簋、尹光鼎的的“邐”字訓作“侍”;楊樹達先生從其說,認爲字應讀爲“婐”,並作進一步申說。杨說雖有音韻、文獻及金文辭例等多方面的證據,然並非毫無破綻。其云尹光鼎與遹簋兩銘文體大同,遹簋[23]銘曰:
唯六月既生霸,穆王在京,呼漁于大池。王饗酒,遹御,無譴,穆王親錫遹爵。遹拜手稽首,敢對揚穆王休,用作文考父乙尊彝,其孫孫子子永寶。
與之辭例相類的還有時代相當(二器同爲西周中期前段)的剌鼎[24],其銘文作:
唯五月,王在殷。辰在丁卯,王禘,用牡于太室,禘昭王,剌御。王錫剌貝卅朋,天子萬年,剌對揚王休,用作黃公尊彝,其孫孫子子永寶用。
“御”者,侍也。《書·五子之歌》:“厥弟五人,御其母以從。”僞孔傳:“御,侍也。”《漢書·王莽傳下》:“莽親之南郊,鑄作威斗……既成,令司命負之,莽出在前,入在御旁。”王念孫《讀書雜誌》“漢書十五”:“此本作‘莽出則在前,入則御旁’,御,侍也,言出則在前,入則侍側也。”
楊先生從吳闓生先生之說,將“邐”字訓作“侍”,但如下文所言,王既賞多邦伯,荊楚此時雖非大邦,但亦爲一方諸侯,故不至於要在這麼重要的儀式上屈尊而作陪侍,故此說與情理不合。
其之所以認爲“此云‘尹光邐,惟愙,’彼云‘遹御,無譴,’皆述王賞賜之由,文雖異而意相近也。”實際上主要是因爲他將尹光鼎的“隹各”讀爲“惟愙”,從而得出二者辭例相近的結論。實際上,“隹各”應讀爲“唯格”而非“惟愙”,因此,其所引以爲據的遹簋的辭例,與此述諸銘並不相同。
因有上述諸多的矛盾,其說也就無從成立了。
再次,于省吾先生將聽簋、尹光鼎的“邐”讀作“侑”;張光裕先生亦將尹光鼎與保員簋的“邐”讀爲“侑”,謂有有併行,襄助之意。且張說雖有文字與文獻等方面的依據,但亦有破綻,前引黃鳳春等先生的文章業已指出[25],故亦應當排除。
然發掘者據徐在國先生將尹光鼎的“邐”讀作“釃”之說,將荊子鼎的“麗”字讀爲“釃”,認爲銘文的“荊子麗”是說荊子在周王大賞多邦伯的過程中擔任“麗”的角色,雖非毫無道理,但卻不能將其它諸器的銘文讀通[26],因而也是需要再斟酌的。再者,據文獻記載,楚之先祖曾作過火正,而未見又有承擔濾酒的任務,故濾酒可能並非荊子的專長。且王既賞多邦伯,荊楚此時雖非大邦,但亦不至於要在這麼重要的儀式上做濾酒等此類由一般下人所承擔的工作,故此說亦與情理不合。有以上諸多的矛盾,是此說亦當排除。
最後,就祗剩下何琳儀先生的“邐”讀爲“列”之說了。平心而論,就目前所見,何說在諸說中矛盾最少,因於文字、音韻、訓詁、辭例及文獻等多方面都有堅強的證據,於諸銘亦多能說通,因而最有說服力。但也並非是無懈可擊,仔細推敲,亦有不妥之處。玆詳細辨析之。
第一,何文云,聽簋銘文的所謂“亯京”是相沿已久的誤釋,二字實乃一字,即“就”字,舊釋“京”爲人名或地名均不能成立。他進一步解釋說:
聽簋銘文第二行3字,而不是4字,這可由“就”與“邐”2字各佔高度相等的現象中得到證明。換言之,第二行祗能是“就邐”,而不能是“亯京邐”。
何文所云“‘就’與‘邐’2字各佔高度相等的現象”,從下述的圖像對比來看,二者高度確實相當,但此並不一定就能作爲前者是一字的證據,雖然從字形來看,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
第二,何文將聽簋銘文中所謂以往誤釋的“亯京邐”新釋爲“就邐”,讀爲“就列”;認爲尹光鼎銘文中的“邐”也應讀“列”,是聽簋“就聽(列)”的簡稱。這種說法其實是有問題的。
何文認定所謂“亯京”實乃一字,即“就”字,其實更主要的還是從銘文辭例方面來考慮的,即將銘文讀作“聽就邐(列)”十分順暢,比以往斷讀爲“聽享,京邐”在理解上要曉暢得多。但是,尹光鼎銘曰:“尹光邐,唯格。”若按何文的理解,“尹光邐”的意思就是“尹光就位”,猶言“尹光就於所列之位”,然則下文又曰“唯格”,則無法理解。“格”者,來,至也。《書·舜典》:“帝曰:格汝舜,詢事考言,乃言厎可績。三載汝陟帝位。”僞孔傳:“格,來。”《儀禮·士冠禮》:“孝友時格,永乃保之。”鄭玄注:“格,至也。”然銅器銘文中常見的此類銘文的格式一般皆先言“格×”,再言“即位(×)”,如頌鼎:“旦,王格太室,即位。[27]”大克鼎:“王格穆廟,即位。[28]”等等,例多不贅舉。而未見有反其道而行之者。尹光既已“就位”,爲何又“唯格”,是此解釋致銘文該句之理解扞格難通之處。故何文認爲所謂“亯京”實乃一字,即“就”字的意見,容有可商;將“邐”讀爲“列”,所謂“就邐”讀爲“就列”,雖有音韻、辭例及文獻等方面的證據,從這裏和下文我們將要進行的討論來看,亦恐未安。因此,何文認爲“在此認識的基礎上,溝通商代金文‘就列’和周代金文‘即位’之間的承襲關繫。”自然也就失去了得以成立的前提。
第三,何文從“就”與“即”、“列”與“位”的音韻關繫加以論證,認爲聽簋的“就聽(列)”,相當於西周銅器銘文中習見的“即立(位)”,進而認爲:
由此看來,“就列”和“即立(位)”的音義關繫如此巧合,決非偶然。據《說文》“位,列中庭之左右謂之位。从人、立。”的記載,已足以說明“位”、“列”都是在宗廟禮儀中性質相同的專用術語。至於“就聽(列)”用於宴飲,“即立(位)”用於冊命。二者之間的細微差別,似乎也就是所謂“周因於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論語·爲政》)
但從大量的金文辭例來看,“即位”一般都有固定的位置或方向,如頌鼎:“王在周康卲宮,旦,王格太室,即位。[29]”南宮柳鼎:“武公佑南宮柳即位中廷,北嚮。[30]”小盂鼎:“盂以□□入三門,即立中廷,北嚮。[31]”等等。而上述鑄銘則多無此類表示特定位置或方向的內容。是“就列”不等於“即位”。所謂“商代金文‘就列’和周代金文‘即位’之間的承襲關繫”,其實並不存在。且所謂“‘就聽(列)’用於宴飲”之說,從前文我們對黃鳳春等先生有關說法分析的情況來看,亦未必盡然。
總之,通過以上分析可知,何文認爲聽簋和尹光鼎銘文中的“邐”當讀爲“列”,指“列於其位”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李天虹先生據此而認爲“‘耒子麗’,也正是耒子列位其中之意”的看法也就失去了得以成立的前提。
那麼,上述諸銘中的“麗”與“邐”又該作何解釋呢?
我們認爲,“邐”在銘文中或可讀作“蒞”。“邐”从“麗”得聲,古音在來母支部[32],“蒞”字古音在來母質部,二者古音極近,音理上可以通假。宜侯夨簋銘曰:“王立(蒞)于宜,入社,南嚮。[33]”其辭例亦可作爲讀“麗”爲“蒞”之參照。“蒞”者,臨、至也。《易·明夷》:“明夷,君子以莅衆。”孔穎達疏:“君子能用此明夷之道以臨於衆。”《書·周官》:“不學牆面,莅事惟煩。”《漢書·刑法志》:“臨之以敬,莅之以强。”
或讀作“位”,“位”亦訓临。郭店楚簡《緇衣》簡25-26:“恭以位之,則民有遜心。[34]”“位”字今本《禮記·緇衣》作“涖”。郭店《老子丙》簡9-10:“故〔殺人眾〕,則以哀悲位之。[35]”“位”王弼本作“泣”。羅運賢《老子餘義》云:“泣者,蒞之譌(六十章“以道蒞天下”),字當作䇐,《說文》:‘臨也。’‘䇐之’與下句‘處之’正同。[36]”《說文》:“䇐,臨也。”段注:“臨者,監也。經典‘𦲷’字或作‘涖’,注家皆曰臨也。《道德經釋文》云:古無‘莅’字,《説文》作‘䇐’。按‘莅’行而‘䇐’廢矣。凡有正字而爲叚借字所敚者類此。”又《說文》:“𥁰,殺牲歃血,朱盤玉敦,㠯立牛耳。”段注:“‘立’當爲‘莅’,‘莅’,臨也。《曲禮》曰:莅牲曰盟是也。”《戰國策·韓策三》:“今王位正……貴賤不相事,各得其位,輻湊以事其上。”王念孫《讀書雜誌·戰國策三》:“‘位’讀爲‘涖’,‘正’讀爲‘政’。言自今王涖政以來,從臣不事大臣,大臣不事近臣也……僖三年《穀梁傳》曰:‘莅者,位也。’‘位’與‘涖’義同而聲相近,故字亦相通。”
總之,諸器銘云“某某(器主)邐”者,即器主因參加王或某一高級貴族的某種活動或儀式後,因受賞賜而作器以紀念。這樣理解,上引諸銘皆文從字順,亦與諸銘之語境相符洽。
因此,荊子鼎銘文的“荊子麗”之“麗”即“邐”字,就應讀爲“蒞”或“位”,訓作臨,而不能理解爲荊子之名。然則陳文在此基礎上所作的種種推測,也就失去了賴以成立的基礎。
以上主要是從語言文字學的角度對諸銘中“麗”與“邐”字的理解所作的初步探討。最近,我們讀到網上有多位學者針對陳文所作的評論[37],其中涉及年代學、考古學、歷史學等多方面的問題,意見多較爲中肯。因時間和篇幅的關繫,小文暫不能展開討論,容另文再議[38]。
總之,將荊子麗理解爲楚王熊麗,恐怕要面臨著多方面難以逾越的障礙。同時這也表明,荊子鼎銘文雖極簡短,但其中卻蘊含著豐富的歷史信息,涉及面相當廣泛,牽涉的問題也十分複雜,恐非簡單的推想就可以論定的。
[1]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隨州市博物館:《湖北隨州葉家山西周墓地發掘簡報》,《文物》2011年第11期,第17頁圖二一。
[2]涂白奎、黄锦前:《隨州葉家山M2所出荆子鼎銘文補釋》,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1年11月4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696;涂白奎、黄锦前:《試論荊子鼎國別》,待刊。
[3] 陳小三:《新出荊子鼎與武王克殷的年代——兼論周武王時期的標準青銅器群》,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2年1月18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776。
[4] 在本文之前,李天虹先生已正確指出,鼎銘的“麗”,“用法當與聽簋和尹光鼎銘文中的‘邐’相同。”(參見《湖北隨州葉家山西周墓地筆談》,《文物》2011年第11期,第76頁)
[5]集成5.2709;劉雨、汪濤:《流散歐美殷周有銘青銅器集錄》,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年10月,第64頁。該器過去因對銘文理解不同,有多種命名,但稱作“邐方鼎”明顯不妥,下引聽簋過去又稱“邐簋”亦同(參見吳闓生:《吉金文錄》,卷一·九,1933年南宫邢氏刻本;楊樹達:《積微居金文說》(增訂本),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12月,第145頁,“尹光鼎跋”;何琳儀:《聽簋小箋》,載《古文字研究》第25輯,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10月,第178、179頁)。
[6]集成7.3975。
[7]張光裕:《新見保𪔅簋銘試釋》,《考古》1991年第7期,第649-652頁,拓本參見第650頁圖一。
[8]張光裕(《新見保𪔅簋銘試釋》,《考古》1991年第7期,第649-652頁)、馬承源(《新獲西周青銅器研究二則》,上海博物館集刊編輯委員會編:《上海博物館集刊——建館四十周年特輯》第六期,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10月,第150-154頁)、劉雨、盧岩(《近出殷周金文集錄》,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9月,第368頁,第484號)、陳佩芬(《夏商周青銅器研究》(西周篇),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12月,第95頁,第234號)等先生及《山東金文集成》(山東省博物館:《山東金文集成》,齊魯書社2007年6月,第281頁)等皆釋作“一月”。
[9]“二”字之釋,參見山東省博物館:《山東金文集成》,齊魯書社2007年6月,第281頁。
[10] 從下文的有關討論來看,聽簋的器主應是“京”而非“聽”,故應名之爲“京簋”。至於“聽”爲人名(下引吳闓生、于省吾二位先生說)抑或是地名(故宮博物院:《故宮青銅器》,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99年8月,第57頁),暫未能確定,可能是人名。
[11] 吳闓生:《吉金文錄》,卷二·十六,1933年南宫邢氏刻本。
[12] 吳闓生:《吉金文錄》,卷一·九,1933年南宫邢氏刻本。
[13] 于省吾:《雙劍誃吉金文選》,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9月據1932年本影印,第288頁。
[14]楊樹達:《積微居金文說》(增訂本),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12月,第145頁。
[15]楊樹達:《積微居金文說》(增訂本),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12月,第145頁,“尹光鼎再跋”。
[16]張光裕:《新見保𪔅簋銘試釋》,《考古》1991年第7期,第651頁。
[17]馬承源:《新獲西周青銅器研究二則》,上海博物館集刊編輯委員會編:《上海博物館集刊——建館四十周年特輯》第六期,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10月,第152頁。
[18]何琳儀:《聽簋小箋》,載《古文字研究》第25輯,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10月,第178-181頁。
[19]參見黃德寬主編:《古文字譜系疏證》,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年5月,第2322頁。
[20]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隨州市博物館:《湖北隨州葉家山西周墓地發掘簡報》,《文物》2011年第11期,第14頁。後又進一步解釋云,讀爲“釃”乃依《古文字譜系疏證》的意見,參見黃鳳春、陳樹祥、凡國棟:《湖北隨州葉家山新出西周曾國銅器及相關問題》《文物》2011年第11期,第79-80頁。
[21]黃鳳春、陳樹祥、凡國棟:《湖北隨州葉家山新出西周曾國銅器及相關問題》,《文物》2011年第11期,第79-80頁。
[22] 參見《湖北隨州葉家山西周墓地筆談》,《文物》2011年第11期,第76-77頁。
[23]集成8.4207。
[24]集成5.2776。
[25]黃鳳春、陳樹祥、凡國棟:《湖北隨州葉家山新出西周曾國銅器及相關問題》,《文物》2011年第11期,第79頁。
[26]至於說“雖然未有明言飲酒,不過賞賜、宴飲很可能是同時進行的”(黃鳳春、陳樹祥、凡國棟:《湖北隨州葉家山新出西周曾國銅器及相關問題》《文物》2011年第11期,第80頁),不過是推測之辭而已。
[27]集成5.2827。
[28]集成5.2836。
[29]集成5.2827。
[30]集成5.2805。
[31]集成5.2839。
[32] 何琳儀先生認爲“麗”應爲歌部字(參見前引何文),但這也不影響我們將其讀爲“蒞”或“位”。
[33]集成8.4320。
[34]荊門市博物館:《郭店楚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8年5月,圖版,第19頁,釋文注釋,第130頁。
[35]荊門市博物館:《郭店楚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8年5月,圖版,第9頁,釋文注釋,第121-122頁。
[36] 參見王輝:《古文字通假字典》,中華書局2008年2月,第597頁。
[37]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776;http://www.gwz.fudan.edu.cn/ShowPost.asp?ThreadID=5421。
[38] 拙文:《荊子鼎及其所反映的歷史》,待刊。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2年2月27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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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麗”按其常用義理解成“偶”、“並”、“偕”,即與……一樣、和……在一起、共同參與之類的意思,似乎更加平實可靠。
吳闓生先生曰:“邐、儷同字。”實際上已經暗示了樓上的解釋,我們也考慮過。
多谢黄先生赐教。丽究竟怎么看,含义是什么,可能还会有争议。
由于黄先生的文章中说“有多位學者針對陳文所作的評論,其中涉及年代學、考古學、歷史學等多方面的問題,意見多較爲中肯”,由于对我文章的质疑中,我多数没有回复,也借此多说几句。
首先感谢无斁、隨人 两位先生对我笔误的指正,也非常感谢“晋侯之臣”先生对“既望”范围的提示。
当时在家没有参考书,返回到学校之后,按照晋侯之臣先生的提示,一一核实之后,还是16日算出的B.C.1025合适。所以我又调整了文章的结构,增入了“年份的选定”和“周王的选定”两节。由于结论没有太大的差别,所以也没有专门说明。观点基本也没有改变。
可以补充的是,清华简金滕中说,武王既克殷三年生病,似乎也能证明武王克殷后三年还活着。
另外就是荆子鼎的出土背景,由于出于曾侯夫人墓中M2中,周慧珍先生说“荊子是曾侯諌媿氐之子”,丁进先生的回复中也有类似的戏说。
器物的流传很复杂,不能做这样的联系。如何解释这种现象,考古学中常说的賵赙助葬是行不通的。荆子鼎的流传与楚国早期的历史应该密切相关。
由于这件铜器可以和保尊、保卣系联,牵涉的事情又非常重要。也非常希望精通历算的先生能参与到这件事情中来。
陳先生有筆誤,《尚書·金縢》之“縢”誤作“滕”。
水墨翰林:
陳先生有筆誤,《尚書·金縢》之“縢”誤作“滕”。
谢谢!
拜读完黄先生大作,有一些补充及请教的地方:
1. 文中关于听簋的一些观点,谢明文先生《〈大雅〉、〈颂〉之毛传郑笺与金文》首都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第49页以及该页注2曾提到。
2. 注26说“虽然未有明言饮酒,不过赏赐、宴饮很可能是同时进行的”(黄凤春、陈树祥、凡国栋:《湖北随州叶家山新出西周曾国铜器及相关问题》《文物》2011年第11期,第80页),不过是推测之辞而已。案:上述谢明文硕论第31页也提到:“金文中宴飨之事常与赏赐之事并提。”
3. 文中认为“尹光逦,隹各”的“隹各”应读为“唯格”而非“惟愙”的理由是什么?愿闻其详。
4. 文中最后将逦读为莅,但是二者韵部歌、质关系不是很密合。特别是以用字习惯来说,“莅”多写作立或位,未见作“丽”者。
黃先生讀「麗」為「蒞」或「位」,確實存在金滕先生所指出的毛病。其實,以往不少學者對黃先生文中所列舉的「邐」的辭例的理解是可取的,例如吳闓生先生將尹光鼎的「邐」理解為「侍」,楊樹達先生更將其辭例與遹簋「王饗酒,遹御」進行比較,同意「邐」為「侍」義。這本來都是很好的意見。李學勤先生新近發表的《斗子鼎與成王岐陽之盟》(《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12年第1期)一文同意「麗」義為「侍」,無疑是有道理的。此外,于省吾先生說尹光鼎「王饗酒,尹光邐」之「邐」「謂佐匹侑酒者也」,張光裕先生說尹光鼎「王鄉酉,尹光邐」「當指尹光在王左右,襄助鄉酉及有關事宜,此猶飲酒禮中『祝侑』所擔任之角色」。這種理解都能很好地講通銘文,無疑也都是很好的意見。但是,無論是吳闓生先生將「邐」訓為「侍」,還是楊樹達先生將「邐」讀為「婐」,或張光裕先生將「邐」訓為「侑」,都缺乏語言文字上的根據,而且這幾位先生的意見也並不統一,不易為人們接受。至於這幾位先生之外的其他學者的意見,黃先生大作已經作了很好的分析,所作的批評都是切中要害的。
因此,本人認為,要讀通銘文中「邐」或「麗」,還是應該重視以上提到的吳、楊、于、張、李等先生對文意的正確理解。其實,結合現在的硏究成果,我認為黃先生文中所舉銘文中的「邐」或「麗」都應該讀為「贊」。遠的不說,我們只要看看前一段時間大家討論清華簡《繫年》「屎伐」的「屎」時所提到的各種證據就可以知道為什麽「邐」或「麗」可以讀為「贊」。宋華強《清華簡<繫年>「纂伐」之「纂」》(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599,2011年12月21日)一文對過去的說法有比較全面的介紹,可以參看。根據李家浩先生的硏究,「屎」在《說文》里是「徙」的古文(字形略有訛變),在金文中讀為「纂」。我們知道,「纂」與「纘」通(見《古字通假會典》第214頁)可見「徙」與从「贊」聲的「纘」關係密切。而从「麗」聲的字跟从「徙」聲的字的密切關係,大家一定都很熟悉。例如「躧」字,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說「字亦作𨁾、作蹝、作屣,與𩌦畧同」。另外,「纚」與「縰」亦通(見《古字通假會典》第675頁)「麗」是歌部字(關於此字歸部的討論,可參看何九盈、陳復華《古韻通曉》第342頁),讀為元部字的贊,是陰陽對轉的關係。古書「麗」通「連」(見《古字通假會典》第675頁),與此同類。另外如「獻」通「儀」、「獻」通「沙」或「莎」也都是陰陽對轉的關係。(參看《古字通假會典》第179頁)仔細尋找,同類的例子還可以找到更多。因此,「邐」或「麗」讀為「贊」在語音上是沒有問題的。
「贊」有「助」、「佐」義,正合以上有些學者的理解。古人行禮中往往有「贊者」,贊者因為做了佐助之事而受到賞賜,這也是合乎情理的事情。以此去理解相關銘文,無一不能文從字順。至於具體如何「助」、如何「佐」,很可能是「引導」、「引進」一類的佐助行為。因此,古書中有訓「贊」為「導」、「引」或「進」者。
《國語·周語一》:「先時五日,瞽告有協風至,王即齋宮,百官御事,各即其齋三日。王乃淳濯饗醴,及期,鬱人薦鬯,犧人薦醴,王祼鬯,饗醴乃行,百吏、庶民畢從。及籍,后稷監之,膳夫、農正陳籍禮,太史贊王,王敬從之。王耕一烁,班三之,庶民終于千畝。其后稷省功,太史監之;司徒省民,太師監之;畢,宰夫陳饗,膳宰監之。膳夫贊王,王歆大牢,班嘗之,庶人終食。」韋昭注「太史贊王」的「贊」為「導也」。
《後漢書·班固傳》:「陳百僚而贊群后。」李賢注:「贊,引也。」
《漢書·東方朔傳》:「主乃贊。」顏師古注:「贊,進也。」
大概正因為是「導」、「引」或「進」這樣的行為,銘文寫作「邐」就容易理解了。尹光鼎前面說「贊」,後面說「各」,即來到,也毫無矛盾。聽簋說「就贊」,表示前往贊助,也很通順。
順便一提,《小盂鼎》也有「贊某人」的「贊」,不過是借「瓚」為之。 ,謝謝水土老師和金滕先生的指正!
查了一下金滕先生所言谢明文先生《〈大雅〉、〈颂〉之毛传郑笺与金文》關於聽簋的有關看法,原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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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吳闓生先生將“邐”訓爲“侍”,以及後來楊樹達先生的進一步申說,或于省吾先生先生將“邐”訓爲“侑”,單從通讀銘文的角度來講,確實都是很好的意見。當初我們亦曾想在上述意見之中作出選擇,但以上諸說除如水土老師所言,都缺乏語言學上的根據外,還存在著拙文中指出的一些問題,所以皆未采納。
水土老師認爲,銘文中的“邐”或“麗”都應該讀爲“贊”,“贊”有“助”、“佐”義,與以上吳、楊、於、張、李等先生的理解相合。單從語言文字的角度來看,較敝說似更有理據。
但是,正如拙文所指出的,無論是吳、楊二位先生訓“侍”,還是于老訓“侑”,在禮制方面都面臨著難以逾越的障礙。水土老師將“邐”或“麗”讀爲“贊”,訓“助”、“佐”,同樣也面臨著這樣的問題。正如水土老師所言,文獻中有“贊者”以及青銅器銘文如《小盂鼎》中的“瓚”,是“導”、“引”或“進”者。換句話說,水土老師所說的贊者,亦即我們所熟悉的西周冊命銘文中的“右”者。如果我們對相關材料進行仔細核查,就會發現,這些人大都是由固定的禮賓人員充任的,他們往往是王身邊的近臣,如水土老師所引之《國語•周語一》的“太史贊王”的“贊”,其身份即爲太史,顯非畿外諸侯如荊子者所當充任。
再者,遹簋及剌鼎的“御”,似不能與“邐”或“麗”混同。“御”也應該由專門人員來擔任。從這個角度來說,楊樹達先生認爲尹光鼎的“王饗酒,尹光邐”與遹簋的“王饗酒,遹御”辭例相當也就未必準確了。
總之,關於“邐”或“麗”究竟應該如何去理解,或可有進一步討論的餘地。
另外,楊樹達先生早已將遹簋及剌鼎的“御”訓作“侍”(楊樹達:《積微居金文說》(增訂本),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12月,第143-144頁,“剌鼎跋”),而拙文未予引據,是不應有的疏失。
重耳:
水土老師認爲,銘文中的“邐”或“麗”都應該讀爲“贊”,“贊”有“助”、“佐”義,與以上吳、楊、於、張、李等先生的理解相合。單從語言文字的角度來看,較敝說似更有理據。
但是,正如拙文所指出的,無論是吳、楊二位先生訓“侍”,還是于老訓“侑”,在禮制方面都面臨著難以逾越的障礙。水土老師將“邐”或“麗”讀爲“贊”,訓“助”、“佐”,同樣也面臨著這樣的問題。正如水土老師所言,文獻中有“贊者”以及青銅器銘文如《小盂鼎》中的“瓚”,是“導”、“引”或“進”者。換句話說,水土老師所說的贊者,亦即我們所熟悉的西周冊命銘文中的“右”者。如果我們對相關材料進行仔細核查,就會發現,這些人大都是由固定的禮賓人員充任的,他們往往是王身邊的近臣,如水土老師所引之《國語•周語一》的“太史贊王”的“贊”,其身份即爲太史,顯非畿外諸侯如荊子者所當充任。
再者,遹簋及剌鼎的“御”,似不能與“邐”或“麗”混同。“御”也應該由專門人員來擔任。從這個角度來說,楊樹達先生認爲尹光鼎的“王饗酒,尹光邐”與遹簋的“王饗酒,遹御”辭例相當也就未必準確了。
總之,關於“邐”或“麗”究竟應該如何去理解,或可有進一步討論的餘地。
恐不能將「贊者」與「右者」混同。過去我們對「右者」確實比較熟悉了,但是對「贊者」卻並不怎麽熟悉。如果我們的釋讀是正確的話,這幾件銅器銘文正可以幫助我們對「贊者」有更多的了解。
「贊者」與「右者」的區別很清楚。我們現在所說的「贊者」所行之事以及行其事的表達方式都與「右者」的情況不同。迄今所見冊命金文中,大概沒有「右者」因為任「右」的工作而受賜,再因此而作器的例子吧。此類銘文雖出現「右者」,但器主卻並不是「右者」,而是被「右」的人。「贊者」則不同,我們所說的這幾件銅器,都是「贊者」所作。由此也可以知道,在銘文所述場合(如王饗酒、王賞賜他人等)中擔任「贊者」助王行事,是一件很光榮的事情,應該不是他們的本職。再由此推論,這種性質的「贊者」當然就不會是由專人擔任的。
水土老師提到,《小盂鼎》也有「贊某人」的「贊」,不過是借「瓚」為之。 ,
另外,霸伯盂也有瓚(贊)。因此,從用字習慣的角度來看,水土老師將“麗”讀作“贊”,可能還有進一步討論的餘地。
水土老師對於“贊者”與“右者”的區別所提的幾條意見確有一定道理,但是,其前提是將“邐”或“麗”讀爲“贊”必須是正確的。然而,目前所見,“瓚(贊)”除見於水土老師提到的小盂鼎銘外,還見於霸伯盂銘文,從現有的有關材料來看,凡“贊”出現的場合多與“賓”有關,而上述荊子鼎等銘文則不然。從這個角度來說,沈說是存在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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