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畢脞說(七)
(首發)
張世超
東北師範大學
七
楚文字中有如下二字:[1]
A B
關於A、B二字形,學界已達成如下共識:其一,A、B不是一字,A即《說文》之“宗”,B即《說文》之“宔”。其二,後世之“主”即來源於B字。其三,B字“宀”下所從之“”乃來源於古代之“示”字。[2]這樣看來,A、B二字都是從宀從示,楚文字中將其分為A、B二形,是為了表明前者是會意字,後者是形聲字。[3]
其實,被釋為“宔”的B字並非僅見于楚文字,在晉系文字的侯馬盟書和中山王器銘文中都可以見到其形,與“宗”字有別。秦文字與齊文字中則有“主”而無“宔”。[4]楚、晉文字之“宔”與秦、齊文字之“主”是互補的,或者可以說,楚、晉文字中的“宔”就是秦、齊文字之“主”。秦統一中國後及漢代,“宔”字消失,唯餘“主”字。這就是凡宔祏之“宔”典籍上一律作“主”的原因。
《說文》卷五收有“主”字,曰:“主,鐙中火主也。從象形,從,亦聲。”卷七收有“宔”字,曰:“宔,宗廟宔祏,從宀主聲。”《說文》關於“主”字字形分析之誤,學者們已指出。我們要指出的是,根據戰國文字的情況來看,《說文》收“主”為正篆依據是秦、齊文字,收“宔”為正篆依據的則是楚、晉文字。[5]在戰國文字裏,“宗”“宔”雖然判然可分,但二字都是從宀從示,字形又相近,容易相混。在對侯馬盟書和中山王器銘的早期研究中,學者往往把字形B釋為“宗”,漢人讀古文經時,類似的錯誤恐亦難免。
例如,《左傳·莊公十四年》述原繁對鄭厲公曰:
“先君桓公命我先人典司宗祏。社稷有主,而外其心,其何貳如之?”
文中之“宗祏”當即“宔祏”之誤。“宔祏”與《昭公十八年》所記之“主祏”為同物。(詳下文)亦即《說文·卷七》“宔,宗廟宔祏。”之“宔祏”。“社稷有主”之“主”似指下文提到的“子儀在位”,然仔細品味,此處之“主”是呼應上文“宔祏”之“宔”的。實際上,《說文》卷七將“宔”緊接于“宗”字之後排列,也暗示了在漢人心目中這二個字的密切關係。
清華簡《祭公之顧命》曰:
“王曰:‘公爯(稱)不(丕)顯德,以余少(小)子颺(揚)文武之烈,颺(揚)成、康、卲(昭)宔之烈。’”(7—8簡)
整理者將“宔”讀為“主”,曰:“‘宔’即‘主’,《爾雅·釋詁》:‘君也’。”這種解釋恐怕是有問題的:對於穆王來說,“文、武”“成、康、昭”均其先王,“昭”為其父,“文、武、成、康”為其祖,何以要稱為訓“君”之“宔”,又何以要拋開“文、武”,單稱“成、康、昭”為“宔”?
其實,學界已有人注意到了此處的不妥。黃傑先生認為“‘宔’字釋讀誤。該字作,當讀為‘考’。”理由是在楚文字裏單寫的“”與“丂”字形相近,幾乎不能區別。[6]有人指出:“楚簡‘主’‘丂’寫法幾乎一摸一樣,但‘主’字上面的‘宀’在此也應具有偏旁制約的效果。”[7]也就是說,“主”“丂”二字雖然形近,但加置“宀”旁的“”卻是“宔”,絕不能讀如“丂”。這是有道理的。
《逸周書·祭公》與此篇簡文“宔”字相對應的字作“考”,面對這樣的材料歧異,我們一般應相信簡文。因為戰國時人寫竹簡將“考”誤為“宔”的可能性,比起秦漢以後人將“宔”誤為“考”的可能性,顯然要小得多。事實上也是如此,《逸周書·祭公》原文如下:
“以予小子揚文武大勳,弘成、康、昭考之烈。”
後人因不瞭解宔祭制度,不能讀懂“成、康、昭”後面的“宔”字,因昭王為穆王之“考”便將“宔”字改作了“考”。[8]豈知如此一來,“成、康、昭”都成為了穆王之“考”,更為荒謬。簡文的釋讀也存在這樣的弊病。
這裏的敍述顯然是與祭祀有關之事。同篇簡文前面講到:
“王曰:‘於(嗚)虎(呼),公,縢(朕)之皇祖周文王、烈祖武王,宅下國,作陳周邦。’”
則穆王稱“文王、武王”為“祖”。
《禮記·祭法》曰:
“有虞氏禘黃帝而郊嚳,祖顓頊而宗堯;夏后氏亦禘黃帝而郊鯀,祖顓頊而宗禹;殷人禘嚳而郊冥,祖契而宗湯;周人禘嚳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
鄭注云:“禘、郊、祖、宗,謂祭祀以配食也。”
類似的文字還見於《國語·魯語上》:
“故有虞氏禘黃帝而祖顓頊,郊堯而宗舜;夏后氏禘黃帝而祖顓頊,郊鯀而宗禹;商人禘舜而祖契,郊冥而宗湯;周人禘嚳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
從整段文字看,是大一統帝系思想的產物,應該是較晚的東西。況且將上述二段文字比較一下即可看出,彼此說法不一,祭法順序紊亂,顯然是無根據之說。然可注意者,其中關於周人祭祀的敍述二段全同,且有理致,當有所本。整段文字蓋好事者據周人之祭法鋪衍有虞、夏、商而成者。
這裏,需要對“禘”祀略加討論。古書上關於“禘”祀的記載頗為繁雜,歸結起來,“禘”字代表著三種不同的祭祀:一、大祭,二、殷祭,三、時祭。[9]結合古文字材料看,“禘”祀的內容應來源於“帝”,“帝”在殷墟卜辭和西周金文裏的意義是天帝,“禘”作為祭祀就是祭天帝,因此,“禘”又被認為是祭天之儀。[10]之所以要於“郊”舉行,大約包含有祡、燎一類的儀式。《禮記·大傳》:“禮: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禮記·喪服小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這就是說,王者以“其祖之所自出”配享天帝,目的在於神化自己的宗族。
然“禘”祀亦見於宗廟祭祀,如:
《春秋經·閔公二年》:“夏五月乙酉,吉禘于莊公。”
《左傳·昭公十五年》:“十五年春,將禘于武公。”
又《昭公廿五年》:“將禘於襄公,萬者二人,其眾萬于季氏。”
又《定公八年》:“辛卯,禘於僖公。”
對此,段玉裁認為“皆專祭一公,僭用禘名。”[11]注家對於上述經、傳文或解以時祭,或解以殷祭,或以為五歲一禘,或以“諦祭也”訓之,眾說紛紜。
西周金文中“禘”一般作“啻”,見於以下數銘:
1.小盂鼎(康王,《集成》02839):
“王各廟……用牲啻(禘)周(?)王、武王、成王。”
2.剌鼎(穆王,《集成02776》):
“唯五月王才(在)衣,辰才(在)丁卯,王啻(禘),用牲於大室,啻(禘)卲(昭)王。”
3.鮮簋(穆王,《集成》10166):
“隹(唯)王卅又四祀,唯五月既望戊午,王才(在)京,啻(禘)於(昭)王。”
4.繁卣(西周中期,《集成》05430):
“隹(唯)九月初吉癸丑,公祀,旬又一日辛亥,公啻(禘)辛公祀。”
既有合祭,亦有專祭;既有五月之祭,又有九月之祭。
總之,從西周時期的金文裏看不出“禘”祀有殷祭、時祭等跡象,這與春秋經傳所記相合。我們認為,“禘”祀的內容並非如晚出的說法中那樣複雜,應該就是從配享天帝之祭轉為宗廟中對祖先之大祭,稱之為“禘”,取其隆重之意而已。
本文所涉及之“禘”,僅限於配享天帝之大祭。
將上文所引《禮記·祭法》與《國語·魯語上》文字中關於周代祭法的一段與清華簡《祭公之顧命》比較可知,前者文中之“宗”當為“宔”之誤字,在周人的祭祀中,“禘”、“郊”是配享天地之神,“祖”是在祖廟中受到祭祀,“宔”則是在宗室宮寢的太室裏受到祭祀。穆王時,文、武二王是在祖廟享祭的,故稱之曰“且(祖)”,成、康、昭是在宗室享祭的,故稱之曰“宔”。《左傳·昭公十八年》記鄭國為防火災“使公孫登徙大龜,使祝史徙主祏於周廟,告於先君。”杜注:“祏,廟主石函。周廟,厲王廟也。有火災,故合群主於祖廟,易救護。”這裏的“主”就是“宔”的秦漢以後寫法,可見鄭國當時是以厲王及其上諸王為“祖”,以桓公友及其下為“宔”,是供祀於宗室明堂中的。[12]是從所謂“鄭之為鄭”開始進入宗室祭祀的。正因如此,“宔”成為了宗室的象徵,春秋戰國期間,本國之人臣(亦即本宗之人)稱國君(亦即大宗子)為“主”。
有關周人祭法的記述見於典籍的還有一條,那就是見於《孝經·聖治》的一段話:
“昔者周公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
“宗祀”當也是“宔祀”之誤。
茲將周代有關祭法之材料列表如下:
材料出處 |
內容 |
祭祀者 |
《孝經·聖治》 |
郊後稷,宔文王。 |
周公 |
《禮記·祭法》 《國語·魯語》 |
禘嚳,郊稷,祖文王,宔武王。 |
周人 |
清華簡《祭公之顧命》 |
祖文王、武王,宔成王、康王、昭王。 |
穆王 |
周公時尚無祖廟,只在明堂宔祀文王,約在成王時,已將文王奉入祖廟,宗室明堂僅宔祀武王,至穆王時,將文王、武王奉入祖廟,明堂宔祭者已變為成王、康王和昭王。可見,隨著宗族的繁衍,進入祖廟的受祀者也在不斷地調整。
2012.2.13
[1] 參看李守奎《楚文字編》,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460頁;李守奎、曲冰、孫偉龍《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1——5)文字編》,作家出版社2007年,第374頁。
[2] 參看何琳儀《戰國文字通論》,中華書局1989年,第291頁;林澐《古文字轉注舉例》,《林澐學術文集》,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第39~40頁。獨用的“”字見於《上博》(三)之《亙先》第7簡,亦用如“主”。
[3] 殷墟卜辭中的“示壬、示癸”即《史記·殷本紀》中之“主壬、主癸”,可證“示”在古可讀如“主”,B字在楚簡中一般都讀如“主”。
[4] 秦文字“主”參看方勇《秦簡牘文字彙編》,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0年4月,第111頁;齊文字“主”參看劉釗《齊國文字“主”字補正》,《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三輯,復旦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37~151頁。
[5] 關於《說文》正篆兼收秦與六國文字的詳細情況,我們另文詳論。
[6]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讀書會《清華簡〈祭公之顧命〉研讀劄記》(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354 ,2011年1月5日)一文下的評論,2011年1月9日。
[7]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讀書會《清華簡〈祭公之顧命〉研讀札記》(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354 ,2011年1月5日)一文下高佑仁的評論,2011年1月9日。
[8] 當然,如現代人所做的那樣,由於字形相近而混訛二字的可能也不能排除。
[9] 參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卷一“禘”字下注文。《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5頁。
[10] 《禮記·大傳》鄭注:“凡大祭曰禘,謂郊祀天也。”《禮記·喪服小記》鄭注:“禘,謂祭天。”
[11] 同注⑥。
[12] 關於“明堂”、“太室”,參看顧頡剛《史林雜識(初編)》,中華書局1977年,第146~149頁。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2年3月6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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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所言诚是!宗和宔之相混或误释的例子,卜辞中还有不少,我曾点滴谈及。
拙文:侯馬、溫縣盟書中“明殛視之”的句法分析
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309
第五部分:
因爲我將“明殛視之”的“視”解釋為“視/示”,可能有學者會聯想到殷墟 甲骨記事刻辭中舊釋為“示”的那個字。 有關問題需要在這裡略作説明。從字形來看,我認為 甲骨文所謂“示”字皆當改釋為“主”,在記錄龜骨納藏的記事刻辭中“某主若干”之“主”字,舊釋“示”,表面上看起來似乎合適,但根據我們上面對傳世、出土文獻中表示“以事物示人”的“ 視/示”詞義的考察,“視 /示”的意思是“給……看 ……”,並不能表達一般的“給與”義。我認為“某主若干”之“主”當讀為“交付”意的“屬”,最近方稚松博士在其學位論文《殷墟甲骨文五種記事刻辭研究》(首都師範大學漢語言文字專業2007年)中已經根據我的看法有所討論,可參看。在祭祀刻辭中,凡與殷人祖先稱謂相關的那個字,如“示壬”、“示癸”等名稱,《史記·殷本紀》皆做“主壬”、“主癸”,而“上甲廿示”等辭之“示”也應同樣釋為“ 主”。關於祭祀刻辭的“主”字,可以參看《甲骨文詁林》第二冊 1055、1062頁引何琳儀、張亞初先生說,但他們的觀點正、誤參半,需要注意。我對這個問題的全面討論,請待另文。
很精彩!
這個問題唐蘭先生三四十年代就已說過,見《懷鉛隨錄(續)》。
说“秦文字与齐文字中则有主而无宔”恐有问题,齐国有“宔”,如《集成》10371陈纯釜“宔左关之釜”,主掌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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