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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濤:清華簡《繫年》讀札之“息息侯”
在 2012/3/22 8:56:13 发布

清華簡《年》读札之“息息侯”

(首發)

 

郭濤

武漢大學歷史地理研究所

清華簡二《繫年》第五章記載的是南土蔡、息、楚因息媯而發生爭端的故事,亦見於《左傳》和《史記》。《繫年》簡23云:“蔡哀侯取妻於陳,侯亦取妻於陳,是息嬀”。整理者認為:賽,通“息”……賽=侯”之“賽”下誤衍重文號[1]

濤按:“賽”、“息”相通,毋庸置疑;但整理者說“‘賽=侯’之‘賽’下誤衍重文號”,卻顯得輕率。近來研讀至此,頗覺得重文符號有其實際含義,可以另尋解釋。簡文“賽=侯”對應“蔡哀侯”,則“息”或也是諡號,為“息息侯”。帶著疑問和假設查考史籍,果然發現線索。蘇洵《諡法》卷四有:“謀慮不成曰息”,並進一步解釋道:“意欲為之而謀不成以止,故曰息”[2]。“息”可訓為止、滅[3],符合《繫年》關於息侯以計謀蔡最終反受其害而身死國滅的悲劇事蹟的描述;也符合息媯之夫是最後一任息侯,自此息被楚所滅設縣的事實。或是楚人為其立諡。《左傳》等文本以其為“息侯”,可能是省稱,也可能是文本傳抄過程中被誤以為是衍文刪除所致。



[1] 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貳),中西書局,2011年,第148頁。

[2] 蘇洵《諡法》卷四。

[3] 宗福邦:《古訓匯纂》,商務印書館,2003年,第785頁。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2年3月21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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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海天 在 2012/3/22 21:43:00 评价道:第1楼

    網友魚游春水有個帖子可以參看:清华简赛赛侯衍文〉(111224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2869

  • 白懋父 在 2012/3/29 14:20:50 评价道:第2楼

    是不是息哀侯的省写,就像楚简中“是二”实际是“是谓”的省写。这二位侯都挺哀的。

  • 周書聲 在 2012/4/2 1:19:01 评价道:第3楼

     

    此說誠辨,然細核之,可商榷者尚有三事: 

    一曰,郭先生以爲重文之「息」乃諡號,當爲「息息侯」。然而,君主之諡號與其國名相同,不知是否合乎禮制,而文獻是否有其先例?限於聞見,此處在下亦未細查,而先生此文似不當缺此一節。

    又云「或是楚人爲其立諡」,滅他國者爲被滅國之君立諡,在下亦不知合乎禮法否,有其先例否?

    阮刻《十三經注疏》載《釋文》云:「息,一本作鄎,音息。」(中華書局,1980年,頁1737)宋刻宋元遞修本《釋文》云:「鄎,音息,一本作息。」(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影印,頁881)《說文·邑部》曰:「鄎,姬姓之國在淮北。从邑,息聲。今汝南新息是也。」(從段《注》)息、鄎爲古今字。哀公十年《左傳》:「公會吳子、邾子、郯子伐齊南鄙,師于鄎。」陳槃先生據此,「疑齊南鄙之息,本息國舊封。後移河南,是爲新息。」(《春秋大事表列國爵姓及存滅表譔異》(三訂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頁353

    以此或可稱「鄎息侯」,不過經典中以「鄎侯」見稱者則未見。(《通志》有,陳槃先生已辨其謬處。)可見此處問題仍未消除。

     

    二曰,郭先生以爲「《左傳》等文本以其爲息侯,可能是省稱,也可能是文本傳抄過程中被誤以爲是衍文刪除所致。」

    此處論斷似嫌輕率。《左傳》稱「息侯」有兩處,首見于隱公十一年:「鄭、息有違言。息侯伐鄭,鄭伯與戰于竟,息師大敗而還。 君子是以知息之將亡也:不度德,不量力,不親親,不徵辭,不察有罪。犯五不韙而以伐人,其喪師也,不亦宜乎?」杜預注:「息國,汝南新息縣。」亦不言何侯。第二處即與此簡文相關,莊公十年:「蔡哀侯娶於陳,息侯亦娶焉。」

    《史記·管蔡世家》與《左傳》同:「哀侯十一年,初,哀侯娶陳,息侯亦娶陳。」典籍中可考者,尚有《呂氏春秋·孝行覽·長攻》「吾請爲饗息侯與其妻者」,《古列女傳·貞順傳第四》之〈息君夫人〉「夫人者,息君之夫人也。楚伐息,破之,虜其君,使守門,將妻其夫人而納之于宮。」

    《左傳》爲古文經,漢初,張蒼獻之,而劉歆之前,其學皆不甚彰顯。劉歆授賈徽,徽傳子逵。賈逵受詔,列《公羊》、《谷梁》不如《左氏》四十事奏之,又作《左氏訓詁》,於是鄭眾、馬融、服虔皆爲《左氏》學。可見《左傳》到劉歆之後、兩漢之際,方才顯明。以上所引典籍,呂不韋《呂覽》、司馬遷《史記》、劉向《古列女傳》皆在劉歆前,若說諸書皆因《左傳》省略或因衍而刪,則未必是;若說《左傳》一書省略或因衍而刪,則與諸書皆不合矣。

     

    三曰,郭先生引蘇洵《諡法》爲主要證據。查《四庫提要》云:「洵奉詔編定六家諡法,乃取《周公》、《春秋》、《廣諡》及諸家之本刪訂考證,以成是書。凡所取一百六十八諡,三百十一條。新改者二十三條,新補者十七條,别有七去八類,於舊文所有者刋削甚多。」

    後出之書雖精,然其能否與經典一一相合,尚爲另一事。《春秋》及三傳不見以「息」爲諡者,今《逸周書》所載〈諡法解〉亦不見「息」諡。竊以爲蘇洵遠在北宋,其書雖集諸家之大成,而其所錄應爲歷代諡法之總和,未必能一一契合先秦古制。以後出之書,證前代之事,需格外謹慎。所謂孤證不立,郭先生引蘇洵《諡法》此條,若再輔以先秦(乃至秦漢)之文獻證據(即以「息」爲諡之人),或可免於徒說之失。

     

    竊以爲,息國乃一小國,其始封、遷都、國君更替皆不可信考。「息侯」,元典唯《左傳》有兩處記載,一爲君子說理張本,一爲息嬀故事背景,皆因事而起,而「息侯」之名、諡如何,則非古人關心之處。

     

    網友或以爲「息思侯」、「息哀侯」,其說之失與此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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