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里耶秦简札记
(首发)
朱红林
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于2012年1月出版了《里耶秦简》(一),随后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出版了与之相配合的《里耶秦简牍校释》(一),这一切为学术界研究里耶秦简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下面是笔者在研读里耶简过程中的几点体会,请学界专家批评指正。
一
里耶秦简8-550:“,皙色,长二尺五寸,年五月,典和占。浮,皙色,长六尺六寸,年丗岁,典和占。”[1]这支简记录的是占民口数的两条材料,属于户籍登记的内容。其中“”身高才二尺五寸,年龄刚五个月,反映出秦代人口管理制度非常严格。这支简记录了两人的姓名、肤色、身高、年龄以及户口调查登记的直接负责人,没有记录性别,也没有记录具体的家庭身份和社会身份。从里耶简第八层简牍中其他有关人口记录的简来看,性别记录与社会身份一般情况下人口统计时应该是必备的要素。如,8—237:“南里户人大女子分。 子小男子□”8—238:“妻曰京,疠,丗四年。”8—1070:“丹子大女子巍并,并为人中大女子青黑□”,等等。简8-550的记录格式,显示出它不是以家庭为单位记录的,可能是以里为单位统一上报的,其原本属性值得研究。
不过此前出版的《里耶发掘报告》中公布的户籍简中无一记录年龄、肤色、身高以及记录人,如K/1/25/50:“南阳户人荆不更黄得。妻曰嗛。子小上造台,子小上造。子小上造定。子小女虖。子小女移。子小女平。五长。”对于《发掘报告》户籍简中未记录年龄一事,学者或认为这与秦楚制度的交替有关[2]。笔者赞同这样的看法[3],所以认为里耶第八层简记录年龄身高的记录格式当在南阳户籍简之后,是秦制在里耶地区较为完善稳固时期的产物。
在对和浮的信息记录中都附上了“典和占”的说明,这是为了责任明确,确保人口信息登记的准确无误。“典”指的是里典,他是一里之长,对全里人口的登记管理负有直接的责任。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傅律》:“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傅律》的这条材料表明,傅籍时如有人弄虚作假,里典、三老都要受到处罚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民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父母、同产为占者,吏以□比定其年,自占、占子、同产年,不以实三岁以上,皆耐。产子者恒以户时占其罚金四两。”虽然汉律规定户籍登记时“民皆自占年”,但所在里的里典负有证明人的责任,应与秦制相同。
文献中的记载已经表明,战国以来国家对人口登记的制度已经越来越完善。《周礼·地官·媒氏》:“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周礼·秋官·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据郑玄注,男女生三月,父为之命名,男孩生八月而生齿,女孩生七月而生齿[4]。《商君书·境内》也说:“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也就是说,战国时期婴孩出生数月,即被登入官府簿籍之中。里耶秦简这支简的记载证实了这一点。而且可以断定的是,这两条内容不是傅籍内容,乃可断定。因为其中的尚不满一岁,而傅籍标准则是成年的男女。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又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傅籍时不论是以身高为标准,还是以年龄为标准,都已经是青年了。
二
里耶秦简8—145CIV :“隶妾居赀十一人。”里耶秦简8-1095IIIA :“隶妾居赀五十八人。”里耶秦简8—1566 :“隶妾居赀三人”。8—1641CI :“隶妾居赀□。”居赀就是以劳役居作抵偿罚甲盾或罚钱,属于秦律居作的一种。居作包括居赀、居赎和居债。隶臣妾居作的制度,见于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及隶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减其衣食,毋过三分取一,其所亡众,计之,终岁衣食不以稍赏(偿),令居之。”睡虎地秦简的“居之”,是隶臣妾以居作的形式偿还丢失的公器、畜生,属于“居债”,严格来说,与“居赀”还是有所区别的。里耶秦简的这条居赀材料,为研究隶臣妾的居作制度提供了新材料。隶妾居赀,也再次证明了隶臣妾这类刑徒是由一定的活动自由的[5],否则居作就无从谈起,所以它也是研究秦代刑徒生活形态的一条很有意义的材料。
三
里耶秦简8—75III :“今迁陵已定,以付郪少内金钱计,计廿。”里耶秦简8—1023 :“付郪少内金钱计,钱万六千七百九十七。□”这两支简,一支说的是向郪少内递交金钱计,即有关金钱方面的统计报告,后半句残断,或许说的是金钱的数额。另一支说的也是向给郪少内递交金钱计,数额为一万六千七百九十七。后一支简在内容上可补充前一支简之不足。当然,也许这两支简的意思就是向少内拨付现金,同时附上相关的文书证明,即“金钱计”。
少内是一县主管金钱财政的机构,主管金钱的收入与支出。睡虎地秦简中有相关记载。《法律答问》:“‘府中公金钱私貣用之,与盗同法。’何谓‘府中’?唯县少内为‘府中’,其它不为。”“公金钱”就是少内所藏之金钱。金布是少内的属下机构,货币当藏在金布处。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钱者,亦封印之。钱善不善,杂实之。出钱,献封丞、令,乃发用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毋敢异。”里耶秦简也有少内支出金钱的记录,简8—409 :“廿八年八月乙酉,少内府敬出钱二千六百八十八。”
县级财政机构要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库存金钱的数额。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官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皆为缿,封以令、丞印而入,与三辨券之,辄入钱缿中,上中辨其廷。质者勿与券。租、质、户赋、园池入钱县道官,勿敢擅用,三月一上见金、钱数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每三个月汇报所藏现金、钱数的报告,就相当于里耶秦简中的“金钱计”。
但里耶简此处的“金钱计”,却是同级县政府之间有关金钱往来的文书。迁陵为县级政府,郪亦为县级政府。《里耶秦简牍校释》曰:“郪,县名,《汉书·地理志》属广汉郡,治所在今四川三台县南。简文中的‘郪少内’指郪县少内。”[6]所以,计簿不仅仅是用于上计考课的簿册,同级或上下级机构之间有关人员、物资调拨及核算的文书簿籍亦可称为“计”。里耶简8—410 :“廿八年,迁陵田车计付雁门泰守府。 【革】□二。金釪镮四。□□【别】□□。”“车”,《里耶秦简牍校释》认为是人名[7],恐怕还可以探讨。此处“田车”也许指的就是车辆的一种,因为接下来的“【革】□二。金釪镮四”都属于车辆的配件。“田车计”就是有关田车数量的记载。下引里耶简8—493有“车计”,亦可为佐证。迁陵县属洞庭郡,雁门太守并非其直接的上司,所以这支简不是说迁陵县向雁门太守递交田车计接受考课,而是向其拨付一定数量的田车,同时附上相关的书面拨付文件。
秦汉简牍中都有《金布律》,《金布律》是关于财务收入和支出的法律[8]。“金布”的内容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其他财政物资。所以,“金钱计”属于“金布计录”的一种。里耶秦简8—493 “金布计录:库兵计、车计、工用计、工用器计、少内器计、【金】钱计,凡六计”,也证明了这一点。
四
里耶秦简8—1073云:“□下恒署书曰:事不参(正) 【谢】手。”《里耶秦简牍校释》曰:“恒署书,文书的一种。岳麓书院秦简1173号简云:‘恒署书皆以邮行。’应是重要或紧急文书。”[9]案,“恒署书”,陈松长先生读作“恒、署书”,分恒书、署书为二事[10]。
“恒书”亦见于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曰:“今鋈丙足,令吏徒将传及恒书一封诣令史,可受代吏徒,以县次传诣成都,成都上恒书太守处,以律食。”秦简整理小组注:“恒书,疑指押送文书。”[11]高敏先生说:“恒书是讲述犯人情况及处理办法的。”[12]陈松长先生进一步认为:“如果此说成立的话,那‘恒书’就类似一种案例的处理意见书,是某种重要的官府文书。”[13]其实高敏先生是就事论事,“恒书”只是官府常用文书的一种通称,恒即常也,并无专指。睡虎地秦简中有“恒籍”,里耶秦简中有“恒程”,张家山汉简中有“恒马”均当如此解。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稟大田而毋(无)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毋深致。”“恒籍”,秦简整理小组释为“固定的账目”[14]。里耶秦简8—152 “廷下御史书举事可为恒程者、洞庭上帬直,书到言。”恒程,《里耶秦简牍校释》释为“常规的标准”[15]。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南郡卒史盖庐、挚、朔、叚卒史瞗复攸㢑等狱簿》:“乘恒马及船行五千一百卌六里。”恒马,整理小组注:“恒,疑读作腾,《说文》:‘传也。’指传马。”[16]彭浩等先生认为:“恒马,也许是指常马。”[17]当以彭说为是。
“署书”应该是特殊加注的文书,属于“恒书”的一部分,故称“恒署书”,简称为“署书”,不应分为二事。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行书律》:“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觱(毕),毋敢留。留者以律论之。”“书署急者”就属于“恒署书”的一种情况。里耶秦简8-90:“迁陵以邮利足行洞庭,急。”这正是一封署“急”字的加急文书,也就是“书署急者”的例证之一。类似例子还有8-182:“迁陵故令人行洞庭,急。”8-571有“急书”,或许说的也是这类文书。官府一方发出文书,一般往往要求对方作出回复。睡虎地秦简《行书律》:“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殹(也)。书有亡者,亟告官。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书廷辟有曰报,宜到不来者,追之。”对于加急文书,尤其强调及时给予回复。里耶简8—173:“署书到,吏起时,有追。”8-810:“急使之,赐报。”说的都属于这种情况。
五
里耶秦简6-4:“□年四月□□朔己卯,迁陵守丞敦狐告船官□:令史懭雠律令沅陵,其假船二,勿留。”8-173:“廷书曰令史操律令诣廷雠,署书到,吏起时,有追。”《里耶秦简牍校释》释曰:“雠律令,校勘律令。《慧琳音义》卷七十七‘雠校’注引《风俗通》云:‘二人对校为雠。’《正字通·言部》:‘雠,校勘书籍曰雠,比言两本相对覆如仇雠。’”[18]因为秦代的信息传播以书面文字为主,法律文书通过抄写来完成,传抄过程中文字的失误在所难免,所以通过定期核对以减少错误,就是非常必要的。
国家机关定期核对法律的制度亦见于秦律。睡虎地秦简《尉杂》:“岁雠辟律于御史。”秦简整理小组注:“辟律,刑律。御史,《史记·张苍列传》:‘苍,……好书律历,秦时为御史,主柱下方书。’《商君书·定分》说法令都藏有副本,以防止删改。本条应指廷尉到御史处核对法律条文。”[19]“岁雠辟律于御史”,是说廷尉每年都要在固定的时间去御史那里核对法律条文。他所核对的法律条文就是廷尉府原来在中央主管法律的御史府那里抄录的那部分法律,即《尉杂》。御史府是秦国国家文书档案的主要保管机构,所以刘邦攻破咸阳时,萧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20]。秦简的记载表明,定时到御史府或相关机构去核对本部门所适用的法律,这不是廷尉一个部门需要这样做,而是国家各级机构都要这样做。不同级别或地区的部门有具体负责接受核对的机关。睡虎地秦简《内史杂》:“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内史杂》规定都官要到各自所在县去抄写本部门的适用法律,那么核对法律条文也应该到他所抄写的地方去。
传世文献如《商君书》、《周礼》、《管子》等书中也都记载有国家机关定期核对校勘律令的制度。《商君书·定分》:
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为法令为禁室,有铤钥,为禁而封之,内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发禁室印,及入禁室视法令,及禁剟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一岁受法令以禁令。
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郡县诸侯一受宝来之法令,学问并所谓。
按照《定分》篇的说法,秦国的法令除原始文本之外,中央还分别抄录几个副本。这些副本分别藏在天子之殿、禁室、御史府及丞相府等处。禁室中的法令每年公布一次,中央各级部门及郡县政府的主法令之官都要来这里接受法令。当然也可以对照禁室法令核对上年所受之法令有何变动或误抄,以便及时更正。不过,既然除禁室之外,天子之殿、御史府、丞相府分别负责吏民对于法令的询问,那么各部门来此核对所抄录之法律条文也是可以的。睡虎地秦律《尉杂》所说的“岁雠辟律于御史”,或即与此有关。《周礼·地官·乡大夫》:“岁终,则令六乡之吏皆会政致事。正岁,令群吏考法于司徒,以退,各宪之于其所治。”“考法”即核对法律。这句话是说每年地官系统的官吏们要到他们的最高长官司徒那里去核对本机构所使用的法律条文,如准确无误,则回去悬挂在治所继续使用。《管子·立政》也说:“考宪而有不合于大府之籍者,侈曰专制,不足曰亏令,罪死不赦。”这就是说,国家各机关使用的法律文本要与大府保存的原件定时核对,擅自增加或减少文字都属于死罪。
里耶秦简所记载的“雠律”制度,反映了秦朝政府对于荆楚地区的有效管辖。
六
里耶秦简8—1554 :“卅五年七月戊子朔己酉,都乡守沈爰书:高里士五(伍)广自言:谒以大奴良、完,小奴、饶,大婢阑、愿、多、□,禾稼、衣器、钱六万,尽以予子大女子阳里胡,凡十一物,同券齿。 典弘占。七月戊子朔己酉,都鄉守沈敢言之:上。敢言之。/□手。【七】月己酉日入,沈以來。□□。”这是一份财产转让文书。从父亲与女儿不在同一里居住的情况来看,女儿应是已嫁人成家,另立门户。进一步讲,也可能是一份遗嘱。
有关财产转让的法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就有。《二年律令·户律》:“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三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尽管这是关于遗嘱设立程序的法律,但一般财产转让的法律程序当与此相近。里耶简士伍广给女儿转让财产的记录,是由里典上报给乡啬夫,再由乡啬夫上报到县里的。其中的都乡守相当于《二年律令·户律》中的乡啬夫。另外,尽管《二年律令》中没有记载,但实际上遗嘱的写定,当如里耶秦简,一定有里典的参与,因为里典是村民最直接和最知情的管理者和证明人。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封守》在查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的家庭财产及人口时,就询问该里的里典及公士某某是否有所遗漏,“甲党(倘)有【它】当封守而某等脱弗占书〔注八〕,且有罪。”所以里耶简的这条记载是对《二年律令》遗嘱转让制度的一个补充。反过来,《二年律令·户律》所说的“皆三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也在里耶这条简中有所体现。其中“凡十一物,同券齿”,应说的就是三辨券之类的文书凭证。里耶简这条简是都乡守上报的,他上报的对象应当是县廷。
注释
[1] 本文所用简文基本上采自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个别释文的标点做了调整。
[2] 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陈絜:《里耶“户籍简”与战国末期的基层社会》,《历史研究》2009年第5期。
[3] 朱红林:《里耶秦简8—455号木方研究》,《井冈山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4] 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034、2833页。
[5] 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9页。
[6]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56页。
[7]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44页。
[8] 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第145页。
[9]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274页。
[10] 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行书律令初论》,《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
[11]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56页。
[12] 高敏:《从〈睡虎地秦简〉看秦代若干制度》,《睡虎地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235页。
[13] 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行书律令初论》,《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
[14]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2页。
[15]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92页。
[16]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05页。
[17] 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366页。
[18]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9页。
[19]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65页。
[20] 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82年第2版,第2014页。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2年7月25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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