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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冬:《銀雀山漢墓竹簡〔貳〕》校勘記
在 2012/9/22 11:20:34 发布

 

《銀雀山漢墓竹簡〔貳〕》校勘記

(首發)

 

馬克冬

西南大學文獻所、貴州畢節學院

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報告第貳函《銀雀山漢墓竹簡〔貳〕》,其內容為“佚書叢殘”,包括《論政論兵之類》、《陰陽時令、占候之類》、《其他》三部分。[1]與第壹函一樣,皆為比較好的整理報告,不但有圖版、釋文注釋,還有摹本,為學界的進一步研究提供了很大的便利。[2]不過,我們在校讀其釋文注釋與圖版、摹本時,發現了一些微疵,大致可分為三大類:一是隸定錯誤,二是隸定過寬,三是釋讀不統一。下面作具體分析,不當之處,敬請方家指正。為便於對照,每類中按原簡順序行文。[3]

 

一、隸定錯誤

 

所謂“隸定錯誤”,是指整理報告釋文對原簡文字進行隸定時產生的錯誤,表現在當隸為甲而誤隸為乙。此類錯誤計6條,現逐一勘誤於下。

1.誤“襄”為“攘”

《【君臣問答】》1320:“於事則分職不……”

按:原釋文“攘”字圖版為“”,該簡的左邊雖然有殘損,但此字是完整清楚的,顯然當隸為“襄”,原釋文誤。又,此簡中的“襄”是“攘”的通假字,故原釋文“攘”應改為:襄(攘)。

2.誤“興”為“與”

《【君臣問答】》1354-1355:“行止道者,天地弗能也。行起道者,天地弗能廢也。”

按:原釋文“與”字圖版為“”,顯然當隸為“興”字,原釋文誤。另外,從上下文看,上文“止道”與下文“起道”相對,此字與下文“廢”相對,故從文意上也說明此字無疑當為“興”。[4]

3. 誤“入”為“人”

《【三十時】》1730:“【·四時】𠦜八日,作春始解。可使旁國……”

《【三十時】》1831:“……【爲嗇】夫,嫁女,取婦,使旁國……”

按:《【三十時】》注釋(一):“本篇性質與《月令》相近,主要講一年中什麼時候可以做什麼事,不可以做什麼事。”[5]據文意,以上兩簡中原釋文“人”字應隸為“入”,“使入旁國”即“派人出使到其他國家”。《銀雀山漢墓竹簡〔貳〕》中“入”、“人”字形相同,如《【三十時】》1743:“可始入人之地”,非常有代表性,“入”、“人”二字連用,但皆為“人”字形;到底隸為何字,要根據文意判斷。上引《【三十時】》中兩簡若釋為“使人旁國”,則于文意不通。另外,第二函中“入”後接地點的簡文很多,如上例“入人之地”。再如《【三十時】》1788:“民人入室,執(蟄)蟲(蟲)求穴。”《【三十時】》1789:“不可入井窌。”【不時之應】1916:“再不時,則四足入邑。”故上引兩簡該字均當隸為“入”,原釋文誤隸為“人”。

4. 誤“天”為“大”

《【人君不善之應】》1935-1936:“磿(歷)四時,火焚臧(藏);磿(歷)六時,則林有者矣。”

按:上引原釋文“大”字位於簡1935,該字圖版為“”,顯然當隸為“天”,原釋文誤。“天火”指由雷電或物體自燃等自然原因引起的大火,“天火焚藏”指“人君不善”導致的報應之一,即府庫囷倉等儲存東西的地方被天火焚燒。“天火”在傳世文獻中亦不乏用例,如:《左傳·宣公十六年》:“凡火,人火曰火,天火曰災。”《漢書·燕剌王劉旦傳》:“天火燒城門。”

5.誤“并”為“並”

《天地八风五行客主五音之居》1957:“·天地……”

按:此簡中“天”前一字的圖版為“”,右邊儘管有些殘損,但仍可明顯看出此字為“幷”而非“並”,“幷”同“并”,原釋文誤。第二函中此字共出現5次,另外4次為:

起師》1171:“秋則主人小城,法邑移。”

《起師》 1173:“脩(修)戍要塞,移水險。”

《天地八風五行客主五音之居》1959:“……天地之所在逆以戰,軍敗。”

《【作醬法】》2163:“置……”

上引四簡中此字皆隸為“”,故應將簡1957的“並”改為“”,從而使前後釋文一致。[6]

6. 誤“貪”為“食”

《【占書】》2107:“五曰於甲兵,內亂乃起。”

按:原釋文“食”字圖版為“”,顯然當隸為“貪”字,原釋文誤。另,“貪於甲兵”意為“貪戀武力”、“窮兵黷武”,若釋為“食於甲兵”則于文意不通。故無論是從字形還是從文意上看,此字均當隸為“貪”。

 

二、隸定過寬

 

所謂“隸定過寬”,是指整理報告釋文多用與簡文字形差別太大的字來隸定,儘管釋文之字與簡文原字為古今字、異體字關係。但我們認為,為了便於讀者瞭解簡文原貌,便於進行語言文字等方面的深入研究,在隸定時不宜過寬。原釋文這類隸定過寬者較多,大致可分為“改換構件”、“構件易位”和“其他”三小類。以下僅舉14例加以說明。

(一)改換構件

所謂“改換構件”,是指整理報告的釋文將簡文的某一構件改換為另一構件。如:

1.𡋑”隸為“坐”

《客主人分》1144:“是以兵而不起,辟(避)而不用,近者少而不足用,遠者疏而不能……”

《十陣》1539:“甲恐則,以聲。” 

《十陣》1546:“甲亂則,車亂則行。”

《十陣》1549:“行而北。”

《十問》1572:“拙而侍(待)之,以驕其意,以隨(惰)其志。”

按:原釋文“坐”字在第二函中出現于五枚簡中,共6次,其圖版分別為“”、“”、“”、“”、“”、“”。其中,以最後一簡(簡1572)的圖版(“”)最完整、最清晰,顯然當隸為“𡋑”。其他幾簡的此字都有程度不同的殘損,但上半部為“口”(而非“人”)還是比較清楚的,故這六處均當隸為“𡋑”。原釋文隸為“坐”,即將簡文的構件“口”改為“人”,不當。

《說文·土部》:𡊎,止也。从土,从留省,土,所止也。此与留同意。坐,古文𡊎。”可見,“𡊎”、“坐”在《說文》中是兩個字,“坐”是古文,“𡊎”是字頭字。“𡋑”則由“𡊎”變形而來,即“卯”變形為“吅”。漢簡、漢碑中多見“𡊎”及其演變形體“𡋑”,如:“”(《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甲本》38)、“”(《武威漢簡·有司》7)、“”(《史晨碑》)等。後世為便於書寫,古文“坐”逐漸成為通行體。

總之,原釋文將此字直接隸為“坐”,既不符合原簡字形,也不能反映兩漢時代“𡊎”、“𡋑”和“坐”三字的使用情況,故最好釋為:𡋑(坐)。

2.“筴”隸為“策”

《起師》1173-1175:“冬則主人會,脩(修)戍要塞,移水并險,竭戟而守𤕲(阻),谋士達於上,游士出交,起吏動勸,合交結親,定其內慮,合其外交,則爲客者危矣。”

按:上引原釋文“策”字位於簡1173。該字圖版為“”,上半部分不太清晰,但下半部分明顯為“夾”字形,應隸為“筴”。原釋文“策”將簡文的構件“夾”改為“朿”,不當。“筴”是“策”的俗字,《說文·冊部》“冊”欄位注:“按筴者,策之俗也。”但是,二者字形差別較大,故原釋文“策”應改為:筴(策),以便如實反映簡文的實際用字情況。[7]傳世文獻中有其用例。如:《左傳·文公十三年》“繞朝贈之以筴”陸德明釋文:“筴,本又作策。”

3.“貍”隸為“狸”

《十陣》1543:“前列若,後列若。”

按:原釋文“狸”字圖版為“”,其左半部分明顯為“豸”字形,此字應隸為“貍”。原釋文“狸”將簡文的構件“豸”改為“犬”,不當。“貍”同“狸”,《方言》卷八“貔,關西謂之狸”錢繹箋疏:“貍與狸同”。故原釋文“狸”應改為:貍(狸)。

此字在第二函中共出現6次,除上引簡文外,另5次分別見於《【三十時】》17471781180918711872,皆為“埋”的通假字,釋文皆正確。如:《【三十時】》1809:“……貍(埋)白骨農夫出。”

4.𥨪”隸為“窮”

《【富國】》1594:“……以實,來民以食。”

按:原釋文“窮”字圖版為“”,顯然應隸為“𥨪”。原釋文“窮”將簡文的構件“邑”改為“弓”,不當。“𥨪”,與“窮”是古今字關係,《說文·邑部》“𥨪,夏後時諸侯夷羿國也”段注:“今《左傳》作窮,許所據作𥨪,今古字也。”故原釋文“窮”應改為:𥨪(窮)。

5.𣏙”隸為“杚”

《【為政不善之應】》1923:“五則如。”

按:原釋文“杚”字圖版作“”,顯然當隸為“𣏙”。原釋文“杚”將簡文的構件“氣”改為“乞”,不當。《說文·木部》:“𣏙,平也,從木氣聲。”“𣏙”同“杚”,二者為異體關係,《正字通·木部》:“𣏙,杚本字。”“杚”顯然是個後起字。簡文正是《說文》所見字,故原釋文不當以後起字釋之,而當釋為:𣏙(杚)。

6.”隸為“雷”

《唐勒》2125:“……輿□□□□……”

按:原釋文“雷”字圖版為“”,當隸為“”。原釋文“雷”將簡文的構件“”改為“田”,不當。“”的字形較特殊,應為“靁”字異體。又,《廣韻·灰韻》:“雷,《說文》作‘靁’,雲:‘陰陽薄動,靁雨生物者也。’”由此可知,“靁”又是“雷”的異體。整理報告將簡文徑隸為“雷”,顯然不太妥,故當釋為:(雷);或者是:(靁(雷))。

(二)構件易位

所謂“構件易位”,是指整理報告的釋文對簡文的構件未作改變,但將其位置有所調整,如左右構件的位置對調;有的甚至使字的結構方式產生變化,如左右結構變為上下結構等。

1.”隸為“矝”

《為國之過》1063:“故其吏大夫多不(矜)節,民多姦。”

按:原釋文“矝”字圖版為“”,故應隸為“”。“”為“矝”的異體字,二者構件相同,但左右位置相反,字形差別較大。故釋文最好隸為“”,再說明此字為“矝”的異體,按整理報告的體例,應為:(矝(矜))。

2.”隸為“肣”

《【君臣問答】》1354:“()而廉,龍而敬,弱而强,柔而【剛】,起道也。”

《【君臣問答】》1355-1356:“文王曰:‘𩕾(願)聞()之用。’大()公曰:‘()者能大,能大者,能以士之所長用之……”

按:上引原釋文三個“肣”字圖版皆為“”,顯然當隸為“”。原釋文“肣”將其上下結構改為左右結構,不太妥。此字應為“肣”的異構字,“肣”同“圅”,《說文·𢎘部》:“圅,舌也……肣,俗圅。”其古音為匣母談部,而“貪”古音為透母侵部,雖然二者韻部相近,但聲母差別過大,分別為牙音和舌音,不可理解為通假關係;由於“”字形體與“貪”(如上文《【占書】》2107中“貪”字圖版為“”)相近,故“”應視為“貪”的訛誤字,正確的釋文當為:<>[8]

3.𩳜”隸為“醜”

《十陣》1537:“凡疏陳(陣)之法,在爲數。”

按:原釋文“醜”字圖版為“”,顯然當隸為“𩳜”字。原釋文“醜”將其半包圍結構改為左右結構,不太妥。故原釋文“醜”最好改為:𩳜(醜)。  

4.“蟇”隸為“蟆”

《曹氏陰陽》1659:“·蠃虫(蟲)最陰者瑕(蝦)也。”

按:原釋文“蟆”字圖版為“”,顯然當隸為“蟇”。原釋文“蟆”將其上下結構改為左右結構,不太妥。故原釋文“蟆”應改為:蟇(蟆)。此簡之“蝦蟇”同“蝦蟆”,如《急就章》第三章:“水蟲科鬥鼃蝦蟇。”

5.”隸為“螟”

《【不時之應】》1920:“·冬三月:一不時,則國多風。再不時,多虫(蟲)。”

按:原釋文“螟”字圖版為“”,雖有殘損,但仍可見其上半為“冥”,下半為“虫”,應隸為“”。原釋文“螟”將其上下結構改為左右結構,不太妥。此字的來源有兩種可能:一是“𧔲”字的省寫俗體(省寫下面的一個“虫”),而“𧔲”為“螟”的異體,《管子·七臣七主》:“苴多螣蟇,山多虫𧔲。”王念孫雜誌:“虫𧔲即虫螟,《月令》曰‘虫螟為害’是也。”二是“螟”的異構字,將形旁“虫”由左邊寫到了下邊。不管簡文此字屬於上述何種類型,都應將此字按原字隸定,即當釋為:(螟)。

6.”隸為“艮”

《【相狗方】》2150:“相成狗,其臥也,兔起而栗,目中皮復(覆)(眼),須臾乃視……”

按:原釋文“艮”字圖版為“”,當隸為“”。原釋文“艮”將其左右結構改為上下結構,不太妥。“”為“𥃩”的異構字,“𥃩”同“艮”或“眼”,如:《玉篇·匕部》:“𥃩,山也。堅也。很也。今作艮。”《玉篇·目部》:“𥃩,《字書》眼字。”此處屬後一種情況,原釋文將其釋為“眼”正確;不過,最好能對其字形有所說明,或釋為:𥃩(眼))。

(三)其他

包括把字形上完全沒有任何聯繫的二字混為一談,以及將古文直接隸定為今字。如:

1.“㡿”隸為“斥”

《【為政不善之應】》1926:“五則壤。”

按:原釋文“斥”字圖版作“”,即“㡿”。“㡿”與“斥”是異體關係,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豫部》:“㡿,今字作斥。”但是,二字在字形上完全沒有任何聯繫,故此處不可直接釋作“斥”,應改為:㡿(斥)。

2.𢌱”隸為“與”

《天地八風五行客主五音之居》1979:“【風】從兇風來,疾而暴,主人客分。

按:原釋文“與”字圖版不太清楚,大致為“”。其字形較特殊,應隸為“𢌱”。“𢌱”是“與”的古文,《說文·舁部》:“與,黨與也。從舁,從與。𢌱,古文”故此處不可直接釋作“與”,應改為:𢌱(與)。

 

三、釋讀不統一

 

所謂“釋讀不統一”,是指對相同的簡文隸定皆正確,但前後釋讀不統一。此類錯誤計7條。

1.“箇”“箇(涸)”不统一

《地典》1130-1131:“毋居宿死,毋居魚,毋居……”

《地典》1132箇(涸)澤,毋……”

按:簡1130-1131的注釋[一四]為:“‘箇魚’疑當讀為‘涸鹵’。”第二簡未注釋,卻已將“箇”釋為“涸”的通假字,故簡1130-1131最好與之作相同處理,即將“箇”改為:箇(涸)。

2.“剋”“剋(克)”不统一

《地典》1133:“……不可食,𣪠(擊)之必,赏……”

《將義》1194-1195:“將者不可以不仁,不仁則軍不(),軍不()則軍无功。”

按:“剋”又作“克”。《周禮·春官·大蔔》“其經兆之體”鄭玄注“曰剋”孫詒讓正義:“剋,偽孔本作克。”《爾雅·釋詁上》“克,勝也”郝懿行義疏:“淮南子兵略篇:剋國不及其民。依正文當作克。”《將義》1194-1195的釋文正確,故《地典》1133的釋文“剋” 應與之統一,改為:剋(克)。

3.“負(倍)“負(信)”不统一

《客主人分》1141正:“客負(倍)主人半,然可啻(敵)也。負……”

《客主人分》1149:“不能分人之兵,不能案(按)人之兵,則數負(倍)而不足。”

《十問》1565:“·交和而舍,我人兵則衆,車騎則少,適(敵)人什(十)負(倍)𣪠(擊)之奈何?”

《十問》1567:“·交和而舍,我車騎則衆,人兵則少,適(敵)人什(十)負(信)𣪠(擊)之奈何?”

《十問》1567-1568:“適(敵)唯(雖)什(十)負(信),便我車騎,三軍可𣪠(擊)。”

《十問》1569:“·交和而舍,粱(糧)食不屬,人兵不足俧,絕根而攻,適(敵)人十負(信)𣪠(擊)之奈何?”

按:“負”字在第二函共出現7次,除第一簡“負……”不明文意外,其餘6次皆為“倍”的通假字。其中,有4次出現在《十問》中,但原釋文僅有1次(簡1565)正確,其餘3次(上引最後三簡)均誤釋為“負(信)”,皆應改為:負(倍)。

語音上,“負”與“倍”古音相同,皆為並母之部,而與“信”(古音為心母真部)差別較大。文意上,釋“負”為“倍”時,則文從字順,“適(敵)人什(十)負(倍)”表示敵人的“人兵”或“車騎”是我方的十倍;若釋為“信”,則不知所云。另外,《十問》四簡的語境基本相同,“負”處於“適(敵)人十”之後,理應作相同處理。

 4.“回”“回(圍)”不统一

《五名五共》1166:“出則𣪠(擊)之,不出則之。”

《【雄牝城】》1217:“營軍取舍,毋名水,傷氣弱志,可𣪠()也。”

《【三十時】》1744:“可以回(圍)衆,絕道,遏人要塞。”

《【三十時】》1751:“可以回(圍)衆,絕道,遏人要塞。”

《【三十時】》1754:“不可攻回(圍)。”

《【三十時】》1756:“可攻回(圍)軍,軍取;不取,邑疫。”

《【三十時】》1818:“不可攻回(圍)

按:《銀雀山漢墓竹簡[]》中“回”共出現7次,皆表示“圍”義。但只有第一簡對此有所說明,其注釋[]為:“回,圍。”“回”與“圍”古音同,皆為匣母微部,可通假。上引後五簡的釋文皆為“回(圍)”,故前兩簡也應作相同處理,將“回”皆改為:回(圍)。

5.“槫”“槫(摶)”不

《將義》1196:“將者不可以不信,不信則令不行,令不行則軍不, 軍不槫則无名。”

《【民之情】》1458:“【六曰:而國力槫(摶)。國力槫(摶)而民出於爲上。”

《十陣》1532:“員(圓)陳(陣)者,所以也。”

按:“槫”在第二函中共出現5次,上引第一簡的注釋[]為:“槫,當讀為‘專’或‘團’。”第三簡的注釋[]與其相同。第二簡的注釋[]則與之不同:“槫,讀為摶,結聚,集中。”結合辭書以及傳世文獻中“槫”、“專”和“團”的使用情況,可知這三個詞皆可假借為“摶”,表“結聚”義。[9]故第二簡釋文正確,第一簡和第三簡的“槫”皆應改為:槫(摶)。

6.“數”“數(速)”不

《【五度九奪】》1222-1223:“五度暨(既)明,兵乃衡(横)行。故兵……趨適(敵)。”

《唐勒》2113正:“步騶(趨)兢久疾() 。”

按:第二簡“數(速)”注釋[]:“‘數’、‘速’古通。”簡1222-1223 中的“數”亦如此,故釋文應改為:數(速)。傳世文獻多此用例,如《史記·屈原賈生列傳》:“淹數之度兮,語予其期。”裴駰集解引徐廣曰:“數,速也。”張守節正義:“《漢書》作‘淹速’。”

7.“御”“御(禦)”不

《十問》1573:“因𣪠(擊)其不,攻其不御(禦)。”

《【三算】》1615:“……下莫敢其令,德信則晦(海)内莫不樂褱(懷)其德。天下【莫敢其令】而晦(海)内莫不樂褱(懷)其德,則王之實已……”

按:第二簡中兩處“御”皆同“禦”,義為“抗拒、抵擋”,故應與第一簡統一,將“御”改為御(禦)。傳世文獻中有此用例,如《詩·邶風·穀風》:“我有旨蓄,亦以御冬。毛傳:“,禦也。”[10]

 

 

 



[1]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漢墓竹簡〔貳〕》,文物出版社,2010年。

[2]兩者不同之處是,第壹函《孫子兵法》、《孫臏兵法》兩種摹本的每枚簡旁還有相應的隸定文字,第貳函所有的摹本皆沒有隸定文字

[3]所引簡文因原簡殘斷致使文意未完時,則在簡文末不加任何標點;原釋文用“……”表示簡文殘缺字數無法確定者,為避免混淆,所引簡文不再使用“……”表省略。

[4]當然,此誤是否為排版失誤,不得而知。

[5]參見《銀雀山漢墓竹簡〔貳〕·【三十時】》,文物出版社,2010年,第219頁。

[6]與此相關的“並”有兩處:(1)《【占書】》2091:“月並出。”(2)《【占書】》2094:“月並出。”其圖版分別為“”、“”。“竝”同“並”,《說文·立部》:“竝,并也。從二立。”邵瑛群經正字:“今經典作並,隸變。”

[7]參見張顯成、莊利果《<銀雀山漢墓竹簡〔壹〕>校勘記》,《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10年第2期,第56頁。另,漢碑中有更簡化的“策”字,如“”(《北海相景君銘》)。

[8]第二函釋文中共出現“貪”字12次,除上引3次外,另外9次圖版皆為“貪”本字,分別出現於《將敗》9922次),《【將過】》1209 1211,《【占書】》2105 21062次)、21072次)。其中,《【占書】》2107:“審查五貪”之“貪”較模糊,但細看仍可見其下部“八”字形筆劃。

[9] 參見劉小文《銀雀山漢簡<尉繚子>字詞雜考》,《古漢語研究》2005年第2期,第84-85頁。

[10]另有兩簡“禦”用了本字:(1)《曹氏陰陽》1676:“與行行,故天下弗能禦。”(2)《【四時令】》1897:“斬伐勿禁,弋射田邋(獵)勿禦。”後簡中“禦”與“禁”同義對文。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2年9月21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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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乾元子 在 2012/9/23 6:25:21 评价道:第1楼

    一中4、6條,沈祖春已經提出了。二、三中的一些問題,整理小組“凡例”第十三寫得很清楚,也是為了方便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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