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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培:從戰國簡看古人占卜的“蔽志”
在 2007/12/16 18:36:07 发布

 

從戰國簡看古人占卜的「蔽志」

―― 兼論「移祟」說*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本人通過考察上博簡〈柬大王泊旱〉的「尚 而卜之於大夏」及天星觀簡中「志」,認爲這是古書所謂「蔽志」的說法的反映。通過考察有關「蔽志」的話在簡文中所處的位置,本文對戰國卜筮祭禱簡的格式也作了進一步的探討。「蔽志」之類的話一般出現在第二次貞問的命辭的最後一部分,常以「囟(或思)」開頭,與第一次貞問的命辭中使用「尚……」有所區別。這也反映第一次貞問和第二次貞問的性質或目的不同,第一次貞問無論是「歲貞」或「疾病貞」,一般都是一種廣義的求福的貞問,真正的目的在于求祟。第二次貞問則是在得祟的前提下,提出具體的祭禱方案,其目的在於除祟。在討論過程中,對某些跟除祟有關的字詞也作了討論。

 

關鍵詞:蔽志 戰國簡 占卜 移祟 除祟

一·古書中的「蔽志」

「蔽志」是古人在占卜時所用的一種方法,見於《左傳》哀公十八年所引逸《書》。為便於瞭解,這裡把相關的文字引用於下:

巴人伐楚,圍鄾。初,右司馬子國之卜也,觀瞻曰:「如志。」故命之。及巴師至,將卜帥,王曰:「寧如志,何卜焉?」使帥師而行。請承,王曰:「寢尹、工尹,勤先君者也。」三月,楚公孫寧、吳由于、薳固敗巴師於鄾。故封子國於析。君子曰:「惠王知志。《夏書》曰:『官占唯能蔽志,昆命於元龜。』其是之謂乎!《志》曰『聖人不煩卜筮』,惠王其有焉。」

杜預《注》指出這一段話裡所引「《夏書》」是「逸《書》」,並解釋其意說:

官占,卜筮之官。蔽,斷也。昆,後也。言當先斷意,後用龜也。

據陸德明《釋文》,他所看到的《尚書》「能」作「克」。又據阮元《校勘記》云:「段玉裁校本『先』皆作『克』。」這兩句話被偽古文《尚書·大禹謨》襲用,作「唯先蔽志,昆命於元龜」,偽孔《傳》解釋說:

帝王立卜占之官,故曰官占。蔽,斷。昆,後也。官占之法,先斷人志,後命於元龜,言志定然後卜也。

因此,孔穎達在上引《左傳》疏中說:「杜雖不見古文,其解亦與孔合。」

的確,雖然《左傳》所引逸《書》和偽古文〈大禹謨〉相當的文字存在異文,但杜《注》、偽孔《傳》對這兩句話意思的解釋卻是相當一致的。其中「能」、「克」、「先」三種異文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的,或許可以進一步研究,但這並不影響這裡的討論,在此可以暫且不論。

從偽古文《尚書·大禹謨》這兩句話的上下文,可以看出「蔽志」是與「枚卜」相對的:

禹曰:枚卜功臣,惟吉之從。帝曰:禹!「官占,惟先蔽志,昆命於元龜。」朕志先定,詢謀僉同,鬼神其依,龜筮協從。「卜不習吉。」[1]

這是把「蔽志」與「枚卜」當作不同的占卜方法。「枚卜」一詞屢見於古書,雖然大家對「枚卜」具體指哪一種占卜方法還沒有取得統一的意見,但沒有人懷疑其存在的真實性。[2] 那麼,「蔽志」的占卜方法是否一定存在呢?

饒宗頤先生多年前在討論殷墟卜辭的命辭是否問句時曾聯繫望山簡中有關「志」、「事」的貞問,認為〈大禹謨〉所說是可靠的,他說:[3]

我想古代重要的事情一定是「先蔽志」然後再去「命龜」。所以人事的決斷是很重要的。

他還認為:

殷卜辭所見的資料多數是公式化的例行公事,至於十分重要性的決定,可看出當日如何由先蔽志而後命龜的情形,其占卜手續如何?還有待於以後的發現。

來,連劭名先生也曾聯繫上引古書、甲骨卜辭和包山簡談到占卜中「志」、「事」的區別以及占卜之前要「蔽志」的問題。[4] 可見饒、連兩位先生都是相信古人占卜有「蔽志」的做法的,他們認為殷墟甲骨卜辭和戰國包山簡、望山簡都可以爲傳世古書提供一定的證據。這些證據是否可信呢?學者們對這一問題討論得並不多,究其主要原因,恐怕是因為這些材料本身並沒有能提供很直接的證據。

近年來,由於新出戰國簡的材料大量公佈,我們從中發現了反映古人占卜有「蔽志」的做法的直接證據。下面試就這一問題進行討論。

二·戰國簡中的「●=言必」與「●=言必志」

我們先從2004年出版的《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所收〈柬大王泊旱〉篇談起。[5]

此篇12簡可以連讀,37簡也可以連讀,第7簡與第8簡從文義看顯然不能連讀,整理者濮茅左先生認爲第7簡與第8簡可以相接,是不正確的。第 8簡記有柬大王問釐尹高的話,行至簡末,王的問話還沒有結束,下面的第9簡開頭已不是王的問話,濮先生把第8簡與第9簡連讀,也是不正確的。簡文發表後,陳劍先生對原來簡序的安排表示懷疑。他懷疑第8簡應當下連第3簡讀。[6] 這樣調整之後,雖然第12簡組成的編聯組仍不能與第 8簡+第37簡這個編聯組連讀,但兩個編聯組之間所反映的占卜順序合乎情理,尤其是第8簡與第37簡這個編聯組所記柬大王與釐尹高的對話顯得相當完整。陳斯鵬先生肯定了這種調整的正確性。[7] 我們同意這種看法。這裡把跟王與釐尹對話的一部分內容引用在下面: [8]

1)王以問釐尹高:「不穀甚病,驟夢高山深溪。吾所得(簡8(地)於膚中者,無有名山名溪。欲祭于楚邦者 (乎)?尚而卜之於(簡3)大夏。如,將祭之。」釐尹許諾,而卜之,。釐尹致命于君王:「既(簡4)而卜之,。」王曰:「如,速祭之,吾一病。[9]」(簡5

陳劍先生解釋這段話的意思是:

8簡很可能當下與第3簡連讀。連讀後的簡文「不穀甚病,驟夢高山深溪。吾所得城於膚中者,無有名山名溪。欲祭於楚邦者,尚而卜之於大夏。如,將祭之……」文意可以解釋為:簡王多次夢到高山深溪,因此想要對高山深溪加以祭祀。但他「所得城於膚(宇?)中者」沒有大山大溪,即沒有與其所夢相合能夠作爲祭祀對象者,因此想要對楚國的「者(諸?)」加以祭祀,希望(「尚」)釐尹高就此占卜,如果占卜結果是「」,就將對「者(諸?)」舉行祭祀。「」疑可讀為「孚」訓為「信」。簡4「釐尹許諾,而卜之」云云與此緊密相承。但因不少字詞尚不能確解,以上對文意的理解猜測的成分甚大,故暫分開釋寫,並謹誌疑於此。

我們認為陳文對這一段簡文的意思的理解基本上是正確的,但需要對其中幾個字詞的解釋略作補充和修正。

陳文把簡文中「者」當作祭祀對象看,並疑「者」讀為「諸」,這大概不太妥當。如果這樣的話,王所說的這一段話裡就沒了要問的話,跟簡文開頭所說「王以問釐尹高」不符。因此,我們認為「欲祭于楚邦者(乎)」還是應當看作問句。原釋文所釋「所得城於膚中者」一句,「膚中」不知所指,但肯定是沒有「名山名溪」的地方。濮茅左先生認為:「『膚』讀為『盧』,地名,在今湖北漳縣境內。」[10] 陳劍先生疑「膚中」讀為「宇中」,但沒有具體分析「所得城於宇中者」到底應該怎麽解釋。陳斯鵬先生把「膚中」讀為「莒中」,並解釋「城於莒中」說:

「城」讀為「成」,「膚」疑讀若「莒」,「成於莒中」,可能即指《史記·楚世家》「簡王元年,北伐滅莒」之事,意謂在莒中這個地方發跡,成就功業。

但是,按照這樣的解釋,「吾所得成於莒中者,無有名山名溪」是講不通的。本文在初稿中曾認爲「吾所得城(成)於膚中者」的「所得」即「所得之地」的意思,並把「城(成)於膚中者」解釋為「根據龜兆顯示而定在膚中這個地方」。郭永秉先生看完拙稿後告訴我,原釋文所釋的「城」字其實是「(地)」的誤釋。他認爲:此字下部从土沒有問題,左上角阜旁的寫法是一竪三橫,可參看同篇簡71920的「陵」字(尤其和簡 19的「陵」字阜旁非常相似)。右上「它」形略有泐損,但仔細辨別還是比較清楚的,其上部垂下的兩筆向内收筆,中間一長筆從上貫通到下,然後往右折,跟上博簡〈容成氏〉簡91636的「」字相似。他還認爲陳斯鵬先生把「膚中」讀爲「莒中」也許是可以信從的。[11]

我們認爲,郭先生所釋是正確的。根據他的說法,我們認爲「吾所得地於膚中者」應當就是「我此次占卜所得到的要進行祭祀的地點是在膚中這個地方」的意思。「膚中」到底能否讀爲「莒中」,有待進一步硏究。由於「膚中」這個地方「無有名山名溪」,因此,柬大王才問釐尹高「欲祭于楚邦者乎」。此句之後所說的「尚  而卜之於大夏」的「尚」當從濮茅左先生讀為「當」。[12] 本篇簡10「君王尚以問太宰」也以「尚」為「當」,[13] 各家皆無異議。大夏,當是龜名。新蔡簡甲二:63015有「吳夏」,[14] 或與此處「大夏」當是一事。《方言》卷十三:「吳,大也。」「卜之於大夏」猶古書「卜于大陽」(《今本竹書紀年》)[15]、「卜于白若之龜」(《墨子·耕柱》)、「卜之龜」(《史記·孝文本紀》)等語。

」字在這一段對話中一共出現了三次。濮茅左先生考釋說:

」,《正字通》:「同謐省」,意密、秘,隱密之處。《說文繫傳》:「謐,靜語也,从言,聲。一曰無聲,臣鍇曰:謐猶密」。又《禮記· 少儀》:「不窺密。」《韓非子·說難》:「事以密成。」[16]

蘇建洲先生對〈柬大王泊旱〉中的「」字作過專門的硏究。[17] 他認為「濮先生之說理當可從」,但又懷疑本篇「 而卜之」與《尚書·金縢》「穆卜」的關係。他說:

《尚書·金縢》:「既克商二年,王有疾,弗豫。二公曰:『我其為王穆卜。』」「穆卜」者,劉起釪先生說:「王鳴盛據《逸周書·文酌解》:『三穆:一,絕靈破城;二,筮奇為昌;三,龜從凶兆』,以為『穆卜為古人問卜之名』(《後案》)。戴鈞衡亦云:當時凡卜皆言『穆』,觀下文『其勿穆卜』可知。吾友邵懿辰曰:『穆卜』猶《虞書》『昌言』,蓋當時言也。(《補商》)可知『穆卜』為當時統治者占卜的專用術語,使用『穆』字,顯然仍是取其『敬肅』、『肅穆』的意義,反映他們對於這種占卜的敬重程度。」《中國方術大辭典》亦釋為「肅穆、虔誠地占卜。」既然氣氛「肅穆」,則一定會「靜謐」,二者渾言之則無別。如《漢書·揚雄傳上》:「穆穆肅肅」,顏師古《注》:「穆穆,靜也。」《漢書·東方朔傳》:「於是吳王穆然」,顏師古《注》:「穆然,靜思貌。」《文選·東方朔·非有先生論》:「於是吳王穆然」,李善《注》:「穆,猶默,靜思貌也。」呂延濟《注》:「穆然,默然也。」《文選 ·揚雄·甘泉賦》:「蓋天子穆然」,張銑《注》:「穆然,靜默貌。」可見「穆」自有「靜」、「默」的義項。也就是說簡文的「(謐)而卜之」,大概相當於〈金縢〉的「穆卜」,特別是〈金縢〉的敘事背景正是武王「有疾,弗豫」,與本簡「柬大王」的情況吻合。

此外,他還討論「」與「穆」聲韻關係,認為二字「似乎有相通的可能」。

值得重視的是,蘇文還指出,「」字又見於包山簡和天星觀簡。包山簡的「」見於簡184191,用作人名,滕壬生先生已指出:

从言从必,檢《正字通》:同謐。[18]

先生還認為天星觀簡所謂的「謐志」是人名。[19] 蘇文引用了晏昌貴先生對「謐志」發表的看法。[20] 晏文輯錄過《滕編》中的全部「天卜」類條文,其中有下面的話見於《滕編》多處:

2)謐志。思攻解於不、強死者與祖。(22188273292326337338355726884[21]

經過比較文例,晏先生認為《滕編》「將『謐志』理解爲人名恐怕是有問題的」,他認為:

「謐志」當讀「靜志」,《黃帝內經素問·針解篇第五十四》:「神無營於衆物者,靜志觀病人,無左右視也。」《後漢書·張衡傳》:「既防溢而靜志兮,迨我暇以翺翔」。[22]

我們認爲,蘇建洲和晏昌貴二位先生對「」的解釋仍然不能讀通簡文。楚簡中這種用於占卜場合的「」實當讀爲「蔽」,天星觀簡的「謐志」就是古書中的「蔽志」。[23] 下面從語音和語義兩方面加以證明。

從語音上看,「」讀爲「蔽」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从必聲,「必」是幫母質部字,「蔽」是幫母月部字。二字聲母相同,質、月二部韻部也相近。這兩部字相通的例子很多。[24] 〈柬大王泊旱〉本篇就有月部字和質部字相通的例子。例如:

3)三日,大雨。邦 之。發(馹)蹠四疆,四疆皆熟。

,上引陳劍先生文據李家浩先生說讀為「馹」。 [25] 孟蓬生先生也指出:[26]

」當讀為「馹」,驛車也。「」為「蓺」的省寫。《尚書·堯典》:「格于藝祖。」《史記·五帝本紀》:「歸於祖禰廟。」《周禮·考工記·輪人》:「則無槷而固。」鄭《注》:「槷讀如涅。」《說文·水部》:「涅,黑土在水中者。从水,从土,日聲。」又《衣部》:「褻,私服也。从衣,埶聲。」又:「衵,日日所常衣。从衣,日聲。」褻衵音義相通。

又,日母月部字「熱」在馬王堆帛書《老子》等中常寫作「炅」,从火日聲。[27] 這也是月部字和質部字相通的一個典型的例子。

在古書裡,从必之字和从敝之字相通的例子就可以找到一些。張儒、劉毓慶先生所著《漢字通用聲素研究》有「必通敝」條:

古覕、瞥通用。《莊子·徐無鬼》:「譬之猶一覕也。」《經典釋文》引司馬云:「覕,暫見貌。」《集韻·屑韻》:「瞥,亦作覕。」[28]

李家浩先生曾舉「敝」與質部字「畢」相通的例子時說:

「敝」、「畢」二字古音相近,可以通用。「敝」屬並母月部,「畢」屬幫母質部,幚並二母都是唇音,月質二部的字音關係密切。《釋名·釋衣服》:「韠,蔽也,所以蔽膝前也。」《禮記·玉藻》鄭玄《注》:「韠之言蔽也。」此是聲訓的例子。《楚辭·天問》「羿焉彃日」,洪興祖《楚辭補注》所附《考異》云「彃」「一作斃」。此是異文的例子。[29]

異文的例子還可以補充的是:《集韻》質韻邲小韻「苾」或作「馝」。「」即「」。《字彙補》:「,禾香也。」[30] 又,《集韻》屑韻小韻「」或作「珌」,也是同類的例子。

從意思上看,把「」讀為「蔽」也是很合適的。

前面所引〈柬大王泊旱〉柬大王所云「尚而卜之於大夏」可讀為「當蔽而卜之於大夏」,正是命龜之前要「斷志」,跟古書的記載是相合的。天星觀簡更是直言「蔽志」。為了便於更全面地瞭解「蔽志」的含義,我們來看下面一條較完整的簡文。

晏昌貴先生曾引用黃錫全先生公佈過的一條所謂完整的天星觀簡,按照黃文的拼接,晏先生作了如下釋文:[31]

4)訓? 義懌占之:恒貞吉,少有慽於止(趾),有敚(祟),以(?) 其故敚之,與禱道。以其故敚之,迻胡丁之敚,擇良日爨月與禱太一牲,司命、司一牲。謐志。

先生認為黃文這一拼接其實有誤,應分成兩條簡來讀,他的讀法是:

5)尚自利訓(順)? 義懌占之:恒貞吉,少有慽於止(趾),有敚(祟),以其故敚之,與禱道

6)以其故敚之,迻胡丁之敚,擇良日爨月與禱太一牲,司命、司禍一牲,謐志。

簡文(2),晏文認為「謐志」後當接「思攻解於不、強死者與祖」之類的話。既然這樣,我們可以按照晏文的說法把「謐志」前後的話復原成下面這種形式:

7)以其故敚之,迻胡丁之敚,擇良日爨月與禱太一牲,司命、司禍一牲。謐志:思攻解於不、強死者與祖[32]

晏文把這種場合下的「謐志」解釋為「靜志」,義無所取,難以讓人相信。我們把「謐志」讀為「蔽志」,其後的話即「蔽志」的內容,即占卜者在此次占卜之前所定下的「志」。這跟古書的說法可以對照,應當是合適的。

再回過頭來看〈柬大王泊旱〉跟「」相關的句子,也會發現把「」讀為「蔽」是很好的。上引一段話裡跟「」有密切關係的是「」這個字。我們認為,陳劍先生從濮茅左先生所釋而讀為「孚」,這個意見很重要。

」原作「」形,濮茅左先生隸定為「」,釋為「表」,並引《集韻》「表」古作為證。他還認為此字與《上博(三) ·周易》簡6「終朝晶之」的「」是同一個字,「」隸定為「」。[33]

蘇建洲先生指出,上博簡〈柬大王泊旱〉的「」與《周易》的「」並非同一字,[34] 范常喜先生也持同樣的觀點。[35] 此說當可信。《周易》「」字,季旭昇先生認爲當分析為从鹿从裼(或狄)聲,為「廌」的異體,因音近而讀為「褫」。[36] 這種看法應該是正確的。[37] 如此看來,我們現在討論的「」字跟《周易》的「」字無關,那麼,它到底是什麼字呢?

陳劍先生疑此字可讀為「孚」,訓為「信」。這顯然是建立在同意釋「」為「表」的基礎上的。蘇建洲先生起先認為此字當分析為从「鹿」「衣」聲,可讀作「吉」。[38] 後來,他又認爲此字當隸定爲「」,仍把此字看作从衣聲而讀爲「吉」。 [39] 范常喜先生則認為此字是「慶」的訛體。[40] 由此可見,這幾位學者雖然釋字不同,但對於此字意義的理解大致是相同的,他們都認為這個字表示的是對占卜者有利的一種結果。

文所持的「訛體」說恐怕不能成立,此字在簡文中重複出現三次,寫法相當固定,大概不可能是一種訛體。蘇氏先後說法的主要差別在於對此字上部的認識,不管上部是从鹿還是从廌,他都認為此字乃从下部「衣」得聲。此點恐怕也難以信從。戰國文字从「衣」之字,如作上下結構且「衣」旁在下者,通常「衣」作省形狀,聲旁是上面的偏旁,湯餘惠、李家浩等先生曾舉過好幾例。[41] 因此,認為此字的聲旁是「衣」大概不可從。根據从衣之字一般的構造規律,此字的聲旁還是上面那個偏旁。

文之所以不認為此字上部是「鹿」頭而認為是「廌」頭,主要是根據李學勤先生曾經注意到的一個現象:

楚文字从「鹿」之字,「鹿」旁都有足形,沒有省作「鹿頭」的。[42]

先生的說法具有一定的道理。「廌」在作偏旁時確實可以省寫為頭部。在新蔡簡中,用為「薦」的字有多種用法,其中一種是从示从廌作形(乙二:42),這種寫法的「薦」又可以寫作 (甲三:105,又見甲三:111)。可見「廌」確實可以省去下部而只剩頭形。[43]

但是,這仍然不能排除此字上部是「鹿」的省寫的可能性。陳劍先生告訴我,「鹿」字可以省略只作鹿頭形,是可以找到直接的證據的。上博簡〈孔子詩論〉簡23「鹿鳴」之「(鹿)」作,對比新蔡簡零:352「爵祿」之「祿」作看,[44] 兩者顯然當爲一字,是「鹿」、「彔」皆聲的雙聲字,後者上从「鹿」不省,前者「鹿」則省成鹿頭形。復檢〈孔子詩論〉注釋,原整理者已指出此字从鹿从彔,以彔為聲符。[45] 雖然未指明上部「鹿」實乃省形同時也是聲符,但對字形的分析大體是正確的。

我們知道,《說文》籀文「塵」作 ,所从三個鹿都省為鹿頭形。朱德熙先生曾通過馬王堆一號漢墓出土竹簡的「麤」字的寫法說明《說文》「塵」字籀文的寫法是確有根據的。[46]《古璽彙編》3373有「」字,有人釋為「麛」,[47] 所从也是「鹿」頭。這些都可作爲「鹿」作偏旁時可以省成鹿頭形的佐證。

其實「鹿」在作偏旁時有多種不同的省略形式。在楚簡文字中,「鹿」常作下面的寫法:[48]

   

李家浩先生曾經指出,這種寫法的上部「」即鹿頭形。[49] 我們看到,楚文字中「麇」字所從的「鹿」有作如下簡省的寫法:[50]

            &n bsp;

吳振武先生認爲,這種寫法的「鹿」,下面左右二撇即是鹿腿(兼表鹿身),省去的只是表偶蹄的筆劃而已。[51] 九店楚簡有下面一字:

九店M56:20

李家浩先生釋為「」,認為此字上部所从是虎頭形。[52] 李守奎先生說:

此字很不清楚,疑所从為鹿頭,非虍,似可隸作[53]

我們認為此字除去「止」旁,可能跟〈柬大王泊旱〉的「」字就是同一個字。可惜的是此字在九店簡中到底應該讀為哪個詞一時還難以論定,對考釋此字沒有明顯的作用。從以上字形可以看出,「鹿」字作偏旁時,可以省去偶蹄寫成「」,再進一步省寫成「」,再把底下的一斜筆省去,就成了「」所从的「」。如此看來,此字確實可以分析為从衣从鹿,正合《集韻》「表」字的古寫。

另外,〈柬大王泊旱〉的「」字的結構也還存在這樣一種分析方法,即:此字上部所从的偏旁可能既非「鹿」也非「廌」,而是「麃」字或「麃」字的省體。《史記·孝武本紀》有這樣的話:

其明年,郊雍,獲一角獸,若麃然。

《集解》:韋昭曰:「楚人謂麋為麃。」

《索隱》:麃,音步交反。韋昭云:「體若麕而一角,《春秋》所謂『有麕而角』是也。楚人謂麋為麃。」又《周書·王會》云:「麃者若鹿。」《爾雅》云:「麋,大鹿也,牛尾一角。」郭璞云漢武獲一角獸若麃謂之麟是也。[54]

可見「麃」有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一角」,有沒有可能「」上所从的就是「麃」呢?楚文字中有單獨的「麃」字,作 等形。[55] 這種寫法的「麃」省去下部就成了「」所从的「」。如果是這樣的話,就可以把「」看作是从「衣」从「麃」省聲的字了。[56]

以上兩種分析,都合乎《說文》「表」字古文的寫法。

總之,濮茅左先生把「」釋為「表」的意見不應當輕易否定。陳劍先生依此而讀為「孚」的意見也應當是正確的。陳文限於內容,沒有專門討論這一問題。我們可以從語音和用法上對此說作一點補充論證。

從語音上看,「表」讀為「孚」應當沒有問題。我們雖然在古書裡沒有找到「表」與「孚」二字相通的實例,但是它們之間在語音上的密切關係是不可否認的。古書中「表」與「剽」互為異文,[57] 而从「孚」聲之字與从「票」聲之字可以相通,如「浮」與「剽」。[58] 《說文》古文「表」从「麃」聲,「麃」與「包」古通,[59] 而从「包」之字與从「孚」之字相通的也極多。[60] 此外,跟「表」字古文「」一樣从「鹿(麃)」聲的「鄜」,與「孚」的上古音都是滂母幽部。[61]

再從用法上來看,陳文把此字讀為「孚」,顯然是聯繫到殷墟甲骨卜辭裡「孚」字的用法的。裘錫圭先生曾把殷墟卜辭裡的「」字釋為《說文》分析為从「卩」「」聲的「厄」,讀為「果」。[62] 後來,他把此字改釋為「孚」。 [63] 卜辭常見「茲孚」之語,它所處的位置都在命辭之後,如果有占辭、驗辭,則都在占辭之後、驗辭之前。[64] 這種性質的「茲孚」有時也單說成「孚」。姚萱博士把這種「茲孚」或「孚」的用語稱之為「孚辭」,還補充了《花東》卜辭中「孚辭」的一些特殊現象。[65] 「孚」訓為「信」,在通常情況下,我們可以把「孚辭」理解為指占卜之後實際發生的結果跟占卜者在命辭或占辭中提出的情況相符與否。[66] 下面從裘文和姚文中選取幾例加以說明:

8a)丙戌卜,內:翌丁亥不其雨。丁亥雨。

8b)茲不孚,雨。          (《合集》12357+《英藏》1017[67]

上引二辭分別刻在同一卜兆的左右,裘先生已經指出,「丁亥雨」和「茲不孚,雨」都是針對命辭「翌丁亥不其雨」而言的。顯然,「茲不孚」說的是命辭「翌丁亥不其雨」與實際發生的結果不符,因為那天其實是下雨了。姚萱博士已經指出,這 種孚辭有跟驗辭接近的一面。[68] 這種看法是正確的。看來,所謂「孚辭」可以歸入驗辭。又如:

9a)乙未卜,在:丙[不雨]。子占曰:「不其雨。」孚。

             &n bsp;               &n bsp;            (《花東》10.2

9b)其雨。不用。             &n bsp;           (《花東》10.3

此辭的「孚」應當看作驗辭,指實際發生的情況跟占辭所說的情況相符。

需要注意的是,正如裘先生所指出的,「孚」也可以用於命辭和占辭,其中用於占辭的情況跟我們現在要討論的問題關係密切,因此下面特地選出一例加以解釋:

10a)辛丑卜,殻貞:婦好有子。二月。

10b)辛丑卜,亘貞。王占曰:「好其有子,孚。」 (《合集》94正)[69]

10c)王占曰:「吉,孚。」               (《合集》94反)

上例命辭貞「婦好有子」,(10b)(10c)兩條占辭分別刻在卜骨正反兩面,其中都有「孚」,是王看了卜兆之後斷定事實會與命辭所提出的情況相符,也即「婦其有子」,當然也是「吉」。

回過頭來看〈柬大王泊旱〉中關於「孚」的幾句話,我們覺得跟上引(10b)(10c)的「孚」的用法比較相似。柬大王在問釐尹時說「當蔽而卜之于大夏,如孚,將祭之」,說的正是要釐尹在占卜之前先斷志再占卜,如果占卜的結果跟所斷之志相符,就要進行祭祀。隨後,釐尹按照柬大王的吩咐「蔽而卜之」,占卜的結果果真是「孚」。這種結果當然不會是占卜之後實際發生的祭祀行為,應當是釐尹看了卜兆所顯示的兆象之後加以占斷,認為占卜的結果跟占卜之前所斷之志相符,跟上引(10b)(10c)的「孚」的用例是相同的。順便說一下,從〈柬大王泊旱〉的下文看,雖然占卜結果與王的意願和釐尹占卜時所斷之志相符,但是最後卻並沒有對「深山大溪」進行祭祀。為什麼呢?《春秋繁露·郊祀》中的一段話可以幫助我們理解:

周宣王時,天下旱,歲惡甚,王憂之。其《詩》曰:「倬彼雲漢,昭回於天。王曰嗚呼!何辜今之人?天降喪亂,餓饉薦臻。靡神不舉,靡愛斯牲。圭璧既卒,甯莫我聽!旱既太甚,蘊隆蟲蟲。不殄禋祀,自郊徂宮。上下奠瘞,靡神不宗。后稷不克,上帝不臨。耗射下土,寧丁我躬。」宣王自以為不能乎后稷,不中乎上帝,故有此災。有此災,愈恐懼而謹事天。天若不予是家,是家者安得立為天子?立為天子者,天予是家。天予是家者,天使是家。天使是家者,是家天之所予也,天之所使也。天已予之,天已使之,其間不可以接天,何哉?故《春秋》凡譏郊,未嘗譏君德不成於郊也。乃不郊而祭山川,失祭之敘,逆於禮,故必譏之。以此觀之,不祭天者,乃不可祭小神也。郊因先卜,不吉,不敢郊。百神之祭不卜,而郊獨卜,郊祭最大也。

由此可見,當旱災發生時,應當先祭天,然後祭山川,不可顛倒。如果顛倒了,或許正是〈柬大王泊旱〉中釐尹所說的「以君王之身殺祭」,而這是「未常有」的事情,因此最後也沒有付諸行動。

三·戰國簡的「●=言必志」與卜筮祭禱簡的格式

把「志」跟古書中的「蔽志」聯繫起來以後,我們對戰國卜筮祭禱簡的格式也有了進一步的瞭解。

不難看出,上一節例(7)的話正是常見於卜筮祭禱簡的後一次貞問的內容。下面舉兩例完整的卜筮祭禱簡:

11)宋客盛公聘於楚之歲,荊夷之月乙未之日,石被裳以訓爲左尹貞:自荊夷之月以就荊夷之月,[70] 盡卒歲,躬身尚毋有咎。占之:恆貞吉,少外有憂,(簡199)志事少遲得。以其故敓之。禱於卲王特牛,饋之;禱文坪夜君、郚公子春、司馬子音、蔡公子家,各特豢、酒食;禱於夫人特。志事速得,皆速賽之。占之:吉。享月夏有憙。(簡200

12)東周之客鄦致胙於郢之歲,夏夷之月乙丑之日,五生以氶悳爲左尹貞:出入侍王,自夏夷之月以就集歲之夏夷之月,盡集歲,(簡209)躬身尚毋有咎。占之:恆貞吉,少有憂於躬身與宮室,且外有不順。。以其故敓之。舉禱蝕太一全豢;舉禱社一全;舉禱宮、行一白犬、酒食。迻之祱,賽禱東陵(簡210)連敖冢豕、酒食,犒之。囟攻解於盟詛,且除於宮室。五生占之曰:吉。三歲無咎,將有大憙,邦知之。(簡211

關於卜筮祭禱簡的格式,過去多有討論,大家一般分為第一次貞問和第二次貞問兩個部分。[71] 在第一次貞問中有前辭、命辭和占辭。第二次貞問往往從「以其故敓之」開始,[72] 有命辭、占辭,有的還有一些類似驗辭的話。[73] 上一節例(7)的話毫無疑問屬於第二次貞問。

通過上引天星觀簡我們知道,「蔽志」之類的話位於第二次貞問的命辭的最後,一般以「囟」或「思」開頭,包山簡211「囟攻解於盟詛,且除於宮室」、217簡「囟攻解於不辜」都屬於此類。[74] 包山簡屬於「蔽志」的話,其前不像上舉天星觀簡那樣標明「蔽志」二字。而且,包山簡中屬於「蔽志」的話也可以不用「囟」或「思」開頭,如上引包山簡200的「志事速得,皆速賽之」。 [75]

下面所引一段包山簡,「以其故敓之」後具體祭禱的內容省去,但有「蔽志」的話,即「思攻解於人」。其前與「以其故敓之」有一段空白,大概就是要顯示有關祭禱的內容已被省去:

13)宋客盛公聘於楚之歲,荊夷之月乙未之日,盬吉以保家爲左尹貞:自荊夷之月以就荊夷之月,出入事王,盡卒歲,躬身尚毋有咎。占之:恆貞吉,少有憂(簡197)於躬身,且志事少遲得。以其故敓之。思攻解於人。占之:甚吉。中有憙。(簡 198

「蔽志」的話完全可以不說出來。因此,我們也可以看到記有祭禱內容的簡文後面並沒有「囟……」之類「蔽志」的話:

14)大司馬悼滑將楚邦之師徒以救郙之歲,荊夷之月己卯之日,盬吉以寶家爲左尹貞:出入侍王,自荊夷之月以就集歲之荊夷之月,盡集歲,躬身尚毋有咎。占之:恆貞吉,少(簡 226)有憂躬身。以其故敓之。舉禱蝕太一全豢;舉禱兄弟無後者卲良、卲乘、縣貉公,各冢豕、酒食,犒之。盬吉占之曰:吉。(簡227

對比第一次貞問和第二次貞問,我們認為這兩次貞問有一個重大的區別,就是第一次貞問從不用「囟」或「思」這樣的「蔽志」的話,而用「尚……」這樣的話;第二次貞問則基本不用「尚……」這樣的話(只見于包山簡250一例),而常有「囟(或「思」) ……」一類「蔽志」的話。過去,我們對「尚」和「囟」或「思」的區別作過說明,認為「尚」含有明顯的「希望」義,但這種「希望」準確地說是一種「冀幸」;「囟」或「思」讀爲「式」,其意並非強調說話者的願望,它表達的主要是說話者對事件或狀態所作的一種情理上的推斷。[76] 現在我們看到,戰國卜筮祭禱簡中所謂「囟」或「思」開頭的話原來是「蔽志」的話,它與「尚」的區別就更明顯了。

卜筮祭禱簡第一次貞問常用「尚……」的說法,第二次貞問則常有「囟……」之類「蔽志」的話,這種現象還說明了另外一個問題,即這兩次貞問的性質或目的當有所區別。第一次貞問無論是「歲貞」或「疾病貞」,[77] 一般都是一種廣義的求福的貞問,真正的目的在于求祟。[78] 第二次貞問則提出具體的祭禱方案,其目的在於除祟,並常常伴有「蔽志」的話。[79]

新蔡簡有「求祟」之貞:[80]

15膚一已。或以求其祟,有祟於太、北 (甲三:110

16[81]其祟,有祟於(乙三:36

「求祟」之說見於古書:

17)夫知病之必不可治,治之無益,然終不肯安坐待絕,猶卜筮求祟,召毉和藥者,惻痛慇懃,冀有驗也。(《論衡·明雩》)

18)如自能案方和藥,入室求祟,則醫不售而巫不進矣。(《論衡·程材》)

古書還有「得祟」之說:

19)不脩其行而豐其祝,不敬其上而畏其鬼;身死禍至,歸之於祟,謂祟未得;得祟脩祀,禍繁不止,歸之於祭,謂祭未敬。(《論衡·解除》)

20)人之疾病,稀有不由風濕與飲食者。當風臥濕,握錢問祟,飽飯饜食,齋精解禍,而病不治謂祟不得,命自絕謂巫不審,俗人之知也。(《論衡·辨祟》)

下引新蔡簡可以反映:「為貞」以求祟,既得祟,則「敓之」:

21)王徙於鄩郢之歲,夏(乙四:67)之月,乙巳之日,洍(零:103)以陵尹懌之大寶家為君貞:背膺疾,以腹脹、心悶。既[82] 為貞,而敓其祟,自夏(甲三:219之月以至來歲之夏 ,尚毋有大咎。洍 占之:恒貞吉,無咎。(甲三:117120[83]

下面一條簡的「祱(祟)」可據此簡而補出來:

22既為貞,而敓其祱(祟) (甲二:35

又,新蔡零:295有「敓是祟□」的殘辭,估計其前也當有「既為貞」之類的話。

為什麼「既為貞」就要「敓其祟」呢?顯然,這是因為「為貞」之後已得祟,因此就要「敓之」。得祟的情況在占辭裡反映得很清楚:

23恆貞吉,有見祟。以其故敓之(望山1.49

24吉,不死,有祟。以其故敓之。舉禱太佩玉一環,后土、司命各一小環,大水佩玉一環。魏豹(望山 1.54

25遲已,有祟。以其故敓之。□(新蔡甲三: 96

26遲恚瘥,有祟。以其故敓之。舉禱(新蔡甲三: 265

27,有祟。以其故敓之。舉禱昭王、文君(新蔡甲三:344-1

從上面可以看出,占辭說「有祟」,表明已得祟。因此,其後往往就接著說「以其故敓之」。于成龍先生曾明確指出,「以其故敓之」的「之」當指「祟」。[84] 望山簡有時在「有祟」後没有說「以其故敓之」而僅說「敓之」。他還認為:「以其故敓之」是因為有祟而存在,是針對祟而言的,即攘奪作祟之鬼神。[85] 這種意見顯然是正確的。望山簡 1.50說「 [86],有見祟,宜禱□」,正是在知道「有祟」以後表示應該要祭禱。 [87]

相反,如果占辭說「無咎,無祟」,則不會有「以其故敓之」之類的話:

28)大司馬悼滑將楚邦之師徒以救郙之歲,荊夷之月己卯之日,鄦吉以駁霝爲左尹貞:出入侍王,自荊夷之月以就集歲之荊夷之月,盡集歲,躬身尚毋有咎。鄦吉(簡234)占之:吉,無咎,無祟。(簡235

此簡最後還有很大一空白,沒有「以其故敓之」一類的記錄。[88] 同樣的例子又見新蔡甲三 23295和乙三2+甲三186、零520等。

「以其故敓之」的「敓」到底應該怎麼解釋,大家似乎還沒有取得統一的意見。由於對「以其故敓之」的「敓」的理解不同,大家對其後所記祭禱內容的簡文的性質也有不同的看法。這裡有必要略加討論。

〈包山二號楚墓簡牘釋文與考釋〉整理者認為: [89]

敓,借為說。……《周禮·春官·大祝》:「掌六祈以同鬼神示……六曰說」。說是為了解除憂患而進行的祭禱。

彭浩先生認為「說」「既有舉行祭禱之意,同時還含有同時祈求鬼神、祖先之意」,從「以其故敓之」到「囟……」都屬於禱辭。[90]

《周禮》鄭玄《注》說「攻、說,則以辭責之」。李學勤先生認為「說」指「告神的祝詞」,「只『陳論其事』,沒有責讓的意思」,「攻則確是責讓」,鄭玄《注》把「攻」和「說」混為一談是不對的。[91] 李家浩先生同意此說並認爲:[92]

「以其故說之」的意思是:把前面占辭所說的那種將會發生的災禍之事向鬼神祈說。其下講的祭禱文字即「說」的內容。

先生還指出《周禮》鄭玄《注》說「說」只用幣不用牲的說法也有問題,因為包山簡的「敓(說)」不僅用幣,而且也用牲。有李先生參加整理的望山簡中也常有「以其故敓之」的話,其書對於此句話的解釋是「應將其事向鬼神陳說以求解脫」。[93]

李零先生則把「敓」讀為「奪」,他認為:

這種用法的「奪」,古書亦作「說」(《周禮·春官·大祝》)或「兌」(《淮南子·泰族》)。睡虎地秦簡《日書》乙種也提到「說孟(盟)詐(詛)」(簡23:壹),整理者注為「解除」。這種解釋不能說錯,但「說」本來並非解脫義,而是來自奪取、奪去之義,早期寫法是作「敓」。《說文》:「敓,彊取也。」經典作「奪」。包山簡「文書類」的《疋獄》提到「以奪其後」(簡93)、「以奪其妻」(簡 97),字亦作「敓」。這些都可說明,簡文此字只能讀為「奪」,是禳奪之義[按:「禳」的本義就是攘奪]。[94]

前面提到的于成龍先生文也認為「敓即是奪,為攘奪之義」。[95]

由此可見,大家對「敓」的解釋,所聯繫的材料基本相同,但結論卻不同。

我們認為,對於「敓」的解釋,要同時注意它有兩方面的特點。一方面它作為「六祈」之一,應當具有「祈」所具有的特點;另一方面,「說」的目的是為了驅除災害,而不僅僅是「陳論其事」的意思。如果單純強調了其中一個方面的特點,就會產生認識上的偏頗。

鄭玄對「祈」的解釋是:

祈,嘄也。謂為有災變,號呼告於神,以求福。天神人鬼地祇不和,則六癘作見,故以祈禮同之。

可見「六祈」皆與「號呼」、「求福」有關。「說」是「六祈」之一,當然有「號呼」、「求福」的特點。新蔡簡也確實反映「舉禱」之類的祭祀行為跟「祈福」有關:

29祈福於北方,舉禱一佩璧。(甲一:11

30之,祈福,舉禱文君大牢,饋之(甲三:419

31以其故說之。舉禱楚先:老童、祝融、鬻熊,各兩牂。祈福 (甲三:188197

再看「說」有除去災害的特點。《周禮·秋官· 庶氏》說:

掌除毒蠱,以攻說禬之,嘉草攻之。

鄭玄《注》:「攻說,祈名,祈其神求去之也。」

由此看來,僅僅把「敓」讀為「陳論其事」的「說」是不夠的。再者,上引例(21)、(22)等新蔡簡有「敓祟」的說法,「敓」顯然不能解釋為「陳論其事」的「說」。近來新發表的上博簡〈魯邦大旱〉[96] 、〈競建內之〉[97] 都有這種用法的「敓」字:

32)庶民知敓(說) [98] 之事鬼[99] 也,不知刑與德。(〈魯邦大旱〉2

33)鮑叔牙答曰:「害將來,將有兵,有憂於公身。」公曰:「然則可敓(說)與?」隰朋答曰:「公身爲亡道,不遷於善而敓(說)之,可乎哉!」[100] (〈競建內之〉5-6

這些例子中的「說」如果都解釋成「陳論其事」,其義是不準確的。大家都知道,从「兌」之字多有解除、舍去義。[101] 上引戰國簡「敓」的對象都是「祟」,把「敓祟」理解成除祟是很通順的。早在1977年,中山大學古文字研究室在《戰國楚簡研究(三)》中就指出:

敓,古奪字,此借為脫,《公羊傳·昭公十九年》:「則脫然愈」。《注》:「疾除皃」。又《漢書·枚乘傳》:「百舉必脫」,《注》:「脫者,免於禍也。」義為免除疾病禍難。[102]

這種解釋雖然指出了「敓」有免、除等義,但沒有把它跟《周禮·春官·大祝》的「說」聯繫起來,是其不足。曾憲通先生進一步指出:

「敓之」之敓為奪之古文,在此讀為挩。《說文》:「捝,解捝也。」段玉裁《注》:「今人多用脫,古則用捝,是則古今字之異也。今脫行而捝廢矣。」[103]

此外,包山簡231有「攻祱」之說,曾先生讀為「攻說」,並結合秦簡《日書》「兌不羊(祥)」、「兌明(盟)祖(詛)」的現象,認為:

六祈之官,為內外常祭之外專司祈禱告祭之事,鄭玄以日食鳴鼓及董仲舒救日食祝辭以說「攻說」之義,是證二者皆有責讓之辭。

這種看法與前引李學勤先生的看法不盡相同。曾先生還認為:

字書於解、敘、說三字亦往往互相訓釋……簡文「攻解」或作「攻敘」,或作「攻說」,用字雖異,義則相同,皆指以攻祭之禮責讓作祟神靈,以求解脫。[104]

可見,曾先生既認為「說」祭中包含「以辭責讓」,也包含使祟解除的意思。正因為如此理解,曾先生是把「以其故敓之」後面的話看作「其所引出的一系列活動,便是求得解脫的具體辦法」的。[105] 我們認為這種看法是正確的。「以其故敓之」的「敓」與其後面的祭禱內容確實有對應的關係,下引新蔡簡把一般所說的「以其故敓之。舉禱… …」說成:

34□以其故舉禱文君 (新蔡乙三:8

不過,這裡有一個問題需要交代。上引曾文所引《國語》韋昭《注》所說的用於「除」義的「說」,《漢語大詞典》、《故訓匯纂》都注與「脫」、「挩」音義同。[106] 而《周禮》「六祈」之一的「說」一般都注與「言說」的「說」同音。[107] 在戰國時代,「六祈」之一的「說」跟一般用於「除」義的「說」到底讀音有無區別,有待進一步研究。但不管怎樣,把「以其故敓之」的「敓」看成是《周禮》「六祈」之一的「說」,把它後面有關祭禱內容的話看成是將要進行的具體的祭祀行動,這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四·移祟與除祟

在戰國卜筮祭禱簡中,位於第二次貞問「以其故敓(說)之」之後,還有「迻某人之祱」[108] 、「迻故」一類的話。這一節我們來談談這種說法到底是什麼意思,以求對戰國占卜和祭祀制度的進一步瞭解。同時,這也有助於解答這樣一個問題:我們上文把从「必」聲的「」讀為「蔽」,而「迻故」的「」本身就是一個从「敝」聲的字,這個「」字又應當怎麼看待呢?

包山簡中有好幾處「迻某人之祱」,並且有比較明確的被「迻」的對象,儘管大家對其中的「祱」解釋不同,但一般都把其中的「迻」解釋為「移用」。為了便於比較,我們把大家所熟悉的「迻某人之祱」與它所從迻的對象列成下表,以便省覽。表中凡是有「迻」與被「迻」關係的話用同樣的下劃線表示,其前加上相同的序號。


表一

東周之客鄦致胙於郢之歲,夏夷之月乙丑之日,五生以氶悳爲左尹貞:出入侍王,自夏夷之月以就集歲之夏夷之月,盡集歲,209躬身尚毋有咎。占之:恆貞吉,少有憂於躬身與宮室,且外有不順。。以其故敓之。舉禱蝕太一全豢;舉禱社一全;舉禱宮、行一白犬、酒食。之祱,賽禱東陵210連敖冢豕、酒食,犒之。囟攻解於盟詛,且除於宮室。五生占之曰:吉。 三歲無咎,將有大憙,邦知之。 211

宋客盛公於楚之歲,荊夷之月乙未之日,石被裳以訓爲左尹貞:自荊夷之月以就荊夷之月,盡卒歲,躬身尚毋有咎。占之:恆貞吉,少外有憂,199志事少遲得。以其故敓之。於卲王特牛,饋之;禱文坪夜君、郚公子春、司馬子音、蔡公子家,各特豢、酒食;於夫人特志事速得,皆速賽之。占之:吉。享月、夏有憙。200

東周之客鄦歸胙郢之歲,夏夷之月乙丑之日,盬吉以寶家爲左尹貞:出入侍王,自夏夷之月以就集歲之夏夷之月,盡集212歲,躬身尚毋有咎。占之:恆貞吉,少有惡於王事,且有憂於躬身。以其故敓之,迻故。賽禱太佩玉一環;后土、司命、司禍,各一少環;大水佩玉一環;二天子213各一少環,山一會之祱,賽禱宮后土一迻石被裳之祱,至秋三月,賽禱卲王特牛,饋之;賽禱文坪夜君、郚公子春、司馬子音、蔡公子家,各特豢,饋之;賽禱新母214,饋之。盬吉占之曰:吉。太、后土、司命、司禍、大水、二天子、山旣皆成。中有憙。215

宋客盛於楚之歲,荊夷之月乙未之日,會以央爲子左尹貞:自荊夷之月以就荊夷之月,出入事王,盡卒歲,躬身尚毋有咎。 占之:恆貞吉,少有憂於201躬身,且爵位遲遷。以其故敓之。舉禱於宮地主一於新父蔡公子家特、酒食,饋之;於新母肥冢、酒食;舉禱東陵連202敖肥冢、酒食。石被裳之祱,於卲王特牛,饋之;於文坪夜君、郚公子春、司馬子音、蔡公子家,各特豢、酒食;夫人203、酒食。會占之曰:吉,至九月憙爵位。凡此也,旣盡迻。204

新父旣成。新母旣成。202

 


與「迻某人之祱」說法相近的還有「某人之祱」[109] 。上表已顯示,簡200的石被裳之「祱」既被簡 215所「迻」,也被簡204所「」。下面再列表顯示幾組「某人之祱」與其相應的所從「」的說法的關係:

表二

屈宜習之,以彤笿爲左尹卲貞:旣有病,病心疾,少氣,不入食,尚毋有羕(恙)。占之:恆貞吉,有祟見。之祱。屈宜占之曰:吉。223

東周之客鄦歸胙郢之歲,爨月己酉之日,以少寶爲左尹卲貞:旣有病,病心疾,少氣,不入食,爨月中尚毋有羕(恙)。221占之:恆貞吉,有祟,見親王父、殤。[110] 以其故敓之。舉禱特牛,饋之。殤因其(常)生(牲)。占之曰:吉。222

大司馬悼滑將楚邦之師徒以救郙之歲,荊夷之月己卯之日,陳乙以共命爲左尹貞:旣腹心疾,以上氣,不甘食,尚速瘥,毋有祟。 占之:恆貞吉,疾239變,有,遲瘥。以其故祱之。舉禱五山各一牂;舉禱卲王特牛,饋之;舉禱文坪夏君子良、郚公子春、司馬子音、蔡公子家,各特豢,240饋之。囟攻解於祖與兵死。盬吉之祱。享祭築之高丘、下丘,各一全豢。陳乙占之曰:吉。241

大司馬悼滑將楚邦之師徒以救郙之歲,荊夷之月己卯之日,盬吉以寶家爲左尹貞:旣腹心疾,以上氣,不甘食,久不瘥,尚速瘥,毋有祟。 占之:恆貞吉,疾難瘥。以236其故敓之。舉禱太一后土、司命各一牂;舉禱大水一;二天子各一牂;山一舉禱楚先老僮、祝融、熊,各兩享祭築之高丘、下丘,各一全237豢。囟左尹復處。囟攻解於歲。盬吉占之曰:吉。238

大司馬悼滑楚邦之師徒以救郙之歲,荊夷之月己卯之日,觀綳以長霝爲左尹貞:旣腹心疾,以上氣,不甘食,久不瘥,尚速瘥, 242毋有祟。占之:恆貞吉,病遲瘥。以其故敓之。 盬吉之祱,舉禱太一后土、司命各一牂;舉禱大水一;二天子各一牂;山一舉禱卲王特牛,饋之;舉禱東陵連敖冢豕、酒食,犒之。 243貢之衣裳各三稱;舉禱巫[111] 一全、俎梪,保踰之。觀綳占之曰:吉。244

 

 

把「迻」解釋為「移用」,可能源自彭浩先生的說法。彭先生在為包山簡作釋文時,限於當時的條件,雖然把「迻某人之祱」的「祱」誤釋為「祝」,但是他對於「移」的解釋得到了很多人的同意。這裡把他的說法引用於下:[112]

包山二號墓竹簡多次出現「迻(移)祝」之例。……所謂移祝,即在某次貞問時,沿用以前貞問中的貞人之祝,祭禱同一祖先和神靈,祈求福佑。「移祝」所說的先後兩次進行貞卜的貞人均不相同。「移祝」所涉及兩次貞卜的時間,有在同一年中的,也有在相鄰兩年中的。……擧祱的設祭對象只是部分與相對應的祭祀對象相同。

來,不少人就直接把「迻」解釋為「移用」。例如曾憲通先生說:[113]

即迻之繁構,與簡文或作同例。《說文》:「迻,遷徙也。」今通作移,引申之而有移用之義。

孔仲溫先生對「迻」的意義的解釋稍有不同,但也無本質區別:[114]

「迻」通「移」,或可解釋為移轉,《廣雅·釋詁四》:「移,轉也。」《荀子·王制》:「使相歸移也」楊倞《注》:「移,轉也。」為何稱之為「移轉」?因為此文例也如同2例(引者按:指「某人之祱」這種說法),在巫祝進行一次卜筮祭禱之後,即又隨著舉行以前所曾經進行過的卜筮祭禱事宜,不過,這個文例,都是進行賽禱以報神福,而文例中「祱」字,還是指「所曾進行除殃祟的事宜」。

陳偉先生曾經提出「迻」讀為「施」的說法,但「施」也是「用」的意思,跟一般人解釋為「移用」也沒有本質的區別。[115]

其實,所謂「移用」說是存在問題的。雖然對「某人之祱」來說,所「」與被「」的話似乎有比較明顯的「拷貝」痕跡, [116] 但是對「迻某人之祱」與被迻之辭來說,則有一個明顯的不同,就是被「迻」的祭祀大都是「舉禱」,偶有「禱」,「迻」後卻都是「賽禱」。「迻」之前與「迻」之後分明是不同的祭祀,怎麼能說是後者移用了前者呢?考慮到現在大家對「」的解釋基本上是建立在對「迻」的解釋的基礎之上的,如果「迻」的解釋有問題,就難以保證「」的解釋一定正確。

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能找到確切的例子表明「迻」用於「移用」義,那麼,對於解釋「迻某人之祱」是一個幫助。但是,現在我們看到的戰國簡中「迻」的用例,除了用於「迻某人之祱」外,只有兩例用於其他場合。一例是郭店簡〈語叢二〉第48簡:

35)有德者不迻(移)。

李家浩先生對這句話作了很好的解釋:[117]

《孟子·滕文公下》:「居天下之廣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與民由之;不得志,獨行其道。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謂大丈夫。」簡文「不移」猶此「不能移」,《孟子》趙歧《注》:「移,易其行也。」

另一例見於上博簡〈柬大王泊旱〉第 12簡:

36)夫唯毋旱而百姓迻以去邦家,此爲君者之罰。

此例的「迻」與「去」相連為文,顯然是「遷徙」、「移去」的意思。可見以上二例的「迻」都不能解釋為「移用」。[118]

因此,我們對於「移用」說是持懷疑態度的。新蔡簡公佈後,我們發現有些材料給解決這個問題提供了重要線索。請看下面的簡文:

37君與啻。 解[119] 於太,迻其疋祱。八月壬午之日薦太(甲三:300307)犧馬,先之以一璧,乃[120] 而歸之。迻文君之祱(甲三:99

從字體和內容看,上舉兩條簡當連讀。例中「迻文君之祱」尤可注意,它簡或言「 有祟見於昭王、文君、文夫人、子西君。是(乙一:6)」,可以幫助說明這裡的「迻文君之祱」當讀為「迻文君之祟」,意即把「文君」所作的「祟」移除。簡文前面所說的「解於太,迻其疋祱」,「解」與「迻」連用,大概跟包山簡211「囟攻解於盟詛,且除於宮室」的「解」與「除」連用近似。由此可見,「迻」當解釋為「移去」、「移除」。「疋祱」之「疋」疑讀為「作」,「迻其疋祱」讀為「移其作祟」,即「移去太所作之祟」的意思。

反觀「迻某人之祱」的說法,我們認為其中的「迻」也應當是這個意思,「迻某人之祱」就是「移某人之祟」。當然,人們一定會產生疑問,「迻文君之祟」移的是「文君所作之祟」,而前舉「迻某人之祱」的「某人」都是貞人名,「貞人之祟」又當怎麼解釋呢?

要解答這個問題,當從「同祟」的說法說起。包山簡220和望山簡1.88都有「同祟」的說法。陳偉先生解釋包山簡中的「同敓」說:[121]

時的貞問順序當如整理小組所列,即簡218-219在先,簡220在後。這樣,後簡所云「同敓」,必定是指苛光之「敓」同於前簡所記的吉之「敓」。

劉信芳先生結合包山簡的「同祱」對望山簡的「同祱」作了這樣的解釋:[122]

1.88釋文:「 習之,尚祱。」……「尚」字商承祚先生隸定為「同」,是也。包220[123] 記貞人苛光之占辭,有「同」之語,而在苛光之前已有(許)吉為卲貞,其說辭有:「又,太見琥。亓古之。」苛光之「同」者,與(許)吉之「又……」之語相同也。上引望簡之「同祱」是習卜之辭,因與前一貞人所占之「祱」相同,故記為「同祱」。

這些解釋都是正確的。我們發現,新蔡簡裡與「同祟」有關的幾條簡文值得特別重視:

38無咎。有祟,與同祟,見於太□ (甲三:3

39 有祟[124],與黽同祟(零:241

40)無瘳,至癸卯之日安良瘥。其祟與黽同(甲三:39

例(38)「」字已見於新蔡甲三:33、零:122,應該就是指「」這個人,新蔡甲三:342-2有「 」,與此當是同一人,原釋文將其名釋為「萴」,誤。[125] 」、「」當表同一姓,很可能就是後代的「虞」姓。 [126] 還要注意的是,上引人名「」,其下有短橫作為標誌。新蔡簡中人名的下面常有這種短橫,例如「小臣成」的「成」下加短橫,見於簡甲三:16、零:9、甲三:2357、甲三:61、甲三:64等簡。其他楚簡中也多有這種表示方法。[127] 楚簡以「黽」為「龜」,新蔡簡有「黽尹」,即「龜尹」。[128] 例(39)、(40)中的「與龜同祟」、「其祟與龜同」,說的應當是此次占卜(很可能是筮占)與用龜占卜所得的祟相同。

例(38)的「與同祟」應當就是說此次某貞人所得之祟與「」這個貞人所得之祟相同。因此,我們上面把「移貞人之祟」的「貞人之祟」理解為「貞人所得之祟」應當是可以的。

也許大家要問:「某人之祱」既可表示「文君之祟」,又可表示「貞人之祟」,這又當如何解釋呢?

其實,這種情況在漢語中不乏其例。朱德熙先生早就指出,現代漢語中「N1++N2」是個有歧義的結構,像「小白兔的書」可以理解為「關於小白兔的書」,也可以理解為「屬於小白兔的書」,「魯迅的書」可以理解為「魯迅寫的書」,也可以理解為「屬於魯迅的書」。[129] 後來有不少人對這種歧義結構內部包含的類型和造成這種歧義結構的原因作了更多的研究。根據袁毓林先生的研究,「N1++N2」屬於一種謂詞隱含的結構,其義是:在「N1++N2」結構中,「N1」跟N2之間有某種述謂關係,而表示這種及物性關係的謂詞卻沒有出現。當人們要理解「N1++N2」一類偏正結構的意義時,首先要根據N1N2之間的語義聯繫去激活那個被隱含的謂詞,才能獲得這類偏正結構的語義解釋。當被激活的謂詞不止一個時,就可能形成歧義。[130] 由於被激活的謂詞可能不止一個,因此,「N1+的」與「N2」之間的語義關係就可能比較複雜。這正是「N1++N2」這種歧義結構內部可以再分類的基礎。有人已經指出,像「魯迅的書」這種「N1++N2」結構,N2既可以是N1創作的作品,與N1一起構成一種含義為「N1因創作而領有N2」的領屬結構;又可以是 N1收藏的商品(他人的作品),與 N一起構成另一種含義為「N因收藏而領有N」的領屬結構。就是說「魯迅的書」這種結構之所以有歧義,是因為這兩種領屬關係重合而形成的。[131]

由現代漢語中「N1++N2」這種結構中「N1」與「N2」之間的語義的多樣性,我們可以推測古漢語中「N1++N2」也完全可能存在這種現象。其實新蔡簡裡就有現成的例子。例如零:584、甲三:266277有「之日,夏與良志以陵尹懌之髀為君貞」一句,其中「髀」,宋華強先生讀為「髆髀」,[132] 當可信。「陵尹懌之髆髀」可以理解為「陵尹懌」這個人的「髆髀」,但是在這裡顯然不能這麼理解,只能理解為「陵尹懌」掌管的或用過的動物的「髆髀」。

這樣,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什麼「文君之祟」與「貞人之祟」可以使用同一個「N1++N2」結構,根據謂詞隱含的理論,我們可以把前者理解成「文君所作之祟」,把後者理解為「貞人所得之祟」。

貞人與貞人之間既然有「同祟」,也就有不同之祟,就是說,不同的貞人在為同一事情占卜時所得的「祟」是不同的。事實確實是這樣。例如包山簡218219記「東周之客鄦歸胙郢之歲,爨月己酉之日」之卜,貞人為鄦吉,所得之祟是「太見琥」;同日另一貞人「」之卜見於簡221222,所得之祟則是「見親王父、殤」。正因為所得之祟不同,二者準備採用的祭祀方法和祭祀對象也不同。前者是「璧琥擇良月良日歸之,且爲巫繃珮,速巫之;厭一於地主;賽禱行一白犬,歸冠帶於二天子」,後者則是「舉禱特牛,饋之」。

不同的祟由不同的神鬼造成,此神鬼之所以造成此祟,應當跟此神鬼的「職司」有關。請看下例:

41)大司馬悼滑將楚邦之師徒以救郙之歲,荊夷之月己卯之日,陳乙以共命爲左尹貞:出入侍王,自荊夷之月以就集歲之荊夷之月,盡集歲,躬身尚毋有咎。(簡228。占之:恆貞吉,少有憂於宮室。以其故敓之。舉禱宮、行一白犬、酒食。囟攻除於宮室。五生占之曰:吉。(簡229

此例占辭中說「少有憂於宮室」,而祭祀的對象就是「宮、行」,顯然說明此祟乃「宮、行」所造成,因而對他們進行祭祀是很自然的。

由此可見,祭祀方法和祭祀對象跟所得之祟是有關係的。就是說,占卜所得是何者作祟,那麼,就要對此作祟之神鬼進行祭祀。而我們知道,戰國卜筮祭禱簡反映的祭祀方法、祭祀對象和所用之祭牲之間往往有固定搭配的關係。就是說,對某位或某幾位神鬼進行何種祭祀、用何種犧牲,往往是有常規的。過去已經有人指出過,包山簡和望山簡對某些神祇的祭祀時祭品往往相同。[133] 我們前面例(24)所舉望山一號墓第54簡的祭禱內容跟表一所舉包山簡 213214的祭禱內容就基本上是相同的。這就是這種「常規」的反映。

從這一點來看,我們就不能把不同貞問中有相同的祭禱內容就簡單地看成是移用的關係,這只能說明當時對某一對象(或一組對象)用什麼方法進行祭祀通常是一致的。[134]

至此,我們就明白了為什麼不同的貞人占卜會有「迻」另外一個貞人之「祱」的情況了。正因為不同的貞人所得之祟不一定相同,此貞人在得祟之後,要對自己所得之祟進行「敓(說)」,因而要提出具體的祭祀方案。同時,他也有可能兼而對另外的貞人所得的祟進行「敓(說)」(因為先前所得的祟顯然沒有除去,主人的病仍然沒好,這才進行再一次的占卜),而先前另外的貞人在他得祟之後原本就曾提過方案,現在,這位貞人則把針對原來的所得之祟的祭祀方案的內容作為新的方案再次提出。這才造成了一種假像,好像是「移用」原來的方案。但是,正如大家指出的,不同的貞人在同一時間的貞卜中,所用的祭祀方案是完全一樣的,因為他們所用的是一套還沒有實行的方案;如果真要實行,也沒必要重複進行兩次完全一樣的祭祀;但是不同的貞人在不同時間的貞卜中,一般時間在前的用「舉禱」,時間在後的用「賽禱」。為什麼呢?因為時間在前的那次「舉禱」很可能已經舉行過了。 [135] 時間在後的雖則仍要舉行一次跟先前完全一樣的祭祀,但因為所舉行的時間不同,才改用「賽禱」之名。「舉禱」與「賽禱」各自確切的含義雖然還不十分清楚,如果我們所說的情況屬實,則可證明:對於同樣的祭祀方案,先前舉行的叫「舉禱」,再舉行一次則叫「賽禱」。以前,有的學者已經指出,楚簡中舉禱、禱、賽禱有時間先後上的分別,這種認識是有道理的。[136]

需要說明的是,「迻某人之祱」後所用的方案往往不是原先方案的全部。這可能跟此次占卜所得之祟並不涉及前一次占卜所作之祟的所有對象有關。

既然「迻某人之祱」是「移某人之祟」的意思,那麼「某人之祱」怎麼解釋呢?大家都同意這兩種說法的意思相類,我們就從此點出發,對「」的含義作一種推測。

〈包山二號楚墓簡牘釋文與考釋〉的注釋認為「」是「」的異體,[137] 曾憲通先生認為是「輿」字之省。[138] 按照《說文》,「」从輿聲,「輿」从舁聲,而「舁」則「讀若余」。由此,很容易聯想到「」當讀為「除」,「某人之祱」就是「除某人之祟」的意思。只是戰國簡一般用「敘」表示「除」(如包山簡211、新蔡甲三:201),這裡用「」表示「除」,情況比較特殊。至於「移某人之祱」和「某人之祱」出現的場合不同,前引彭浩先生解釋所謂「移祝」說時已經有所涉及,李家浩先生總結它們的區別說:[139]

「迻某人之說」與「輿某人之說」的意思是有區別的。前者「迻」的「說」與被「迻」的「說」,屬於不同時的不同貞人卜筮的簡;後者「輿」的「說」與被「輿」的「說」,屬於同時的不同貞人卜筮的簡。

這對兩種說法出現場合的不同作了很準確的說明。兩種說法存在用詞上的差別,究竟還有無更深層的含義,有待進一步的研究。

明白了「迻某人之祱」的含義之後,我們就可以來談談「迻故」和「凡此也,既盡迻」的意思了。顯然,這種說法中的「迻」也應當是「移去」、「移除」的意思,關鍵問題是其中的「」到底是什麼意思。

」字最早是由李家浩先生和李零先生釋出來的。 [140] 現在,越來越多的材料證明這種看法是正確的。但是,這個字在簡文中表示什麼意思,至今還沒有一個令人滿意的說法。

李家浩先生認為:

疑簡文二「」字應該讀為《禮記》「佔畢」之「畢」。其字从「竹」,很可能是當時的人為「佔畢」之「畢」而造的專字。《楚辭·招魂》「菎蔽象棋,有六簙些」,王逸《注》:「蔽,簙籌。」洪興祖《補注》:「蔽,《集韻》作『』,其字从『竹』。」簙箸與竹簡的形狀相同。楚人把簙箸叫做「蔽()」,很可能是因其形狀與竹簡「」相同而得名。[141]

他還認為所謂「迻故畢」的意思:

是說貞人盬吉根據卜筮的結果,決定「以其故說之」的內容迻用「故畢」的。我們認爲「故畢」猶「故志」、「故記」等,指貞人卜筮時所用的卜筮書。[142]

如按此說,包山簡204的「凡此也,旣盡迻」,似乎意味著此次占卜使用了很多卜筮書或此卜筮書中所有內容都被移用,似與情理不合。

李零先生認為:[143]

從簡文的上下文關係看,「凡此也,既盡迻」是指上面的占卜都已完成,並且還要繼續。而「迻故」也是說繼續以前的占卜,即應會和石被裳在上一年進行的占卜,所以下文才有「迻二人之祱」的話。《周禮·春官·眂祲》:「眂祲掌十煇之法,以觀妖祥,辨吉凶。……正歲則行事,歲終則弊其事。」鄭玄《注》:「弊,斷也,謂計其吉凶然否多少。」簡文「」相當「」字,這裡的用法似與〈眂祲〉「弊」字同,也是指吉凶之斷,所不同者,唯易動詞為名詞耳。

這樣的說明似乎前後有些矛盾,而且也不能把文義講得通順。後來,李零先生又說上舉二「」字「其讀法還值得研究」。 [144] 看來已不再堅持自己以前的說法。

我們認為,包山簡204簡末的「凡此也,既盡迻」跟簡213的「迻故」實際上是有對應關係的。「迻故」的「故」就是「凡此也」的「此」。曾憲通先生曾經指出「凡此也,既盡迻」這幾個字「字體較大,字距較寬,與本簡文字明顯不同,當屬於事後的補記」。[145] 這幾個字是否「與本簡文字明顯不同」,恐怕各人的看法會有所不同,但它有一個特點很明顯,即此句話跟前面的話有一段空白隔開。在其他簡中,占辭之後往往有一段空白,後面再記有一些簡文。這些簡文有的確實應當看作驗辭,有的恐怕還是應該看作是占辭的一部分。前者如新蔡簡甲三:201「擇日於八月祭競平王,以逾至文君。占之:吉。 既除之」的「既除之」當屬於驗辭。包山簡215的「太、后土、司命、司禍、大水、二天子、山旣皆成。中有憙。」同樣也是驗辭。像包山簡 211的「三歲無咎,將有大憙,邦知之」,恐怕還是應當看作占辭。同是占辭而又用空白隔開,可能說明它們是不同時間所說的,後說的可能是再次看了卜兆後補充說明的。

如果上引包山簡204後面所記「凡此也,既盡迻」確實是補記的,估計也是在簡 213所述的「故」被「移」之後才補記上去的,其性質大概屬於驗辭。

在考慮「」字的讀法時,不少人都像前引李家浩先生那樣,因為看到此字从「竹」旁,就把它跟竹簡、簡書相聯繫起來。我們反復考慮,覺得實在難以用這樣的意思去理解簡文。因此,我們想從此字所从「敝」聲入手提出一種意見供大家參考。

大家知道,从「敝」聲的字往往有敗、壞、惡一類的意思。[146] 李家浩先生曾經討論過包山簡的「」字。我們就來看看它的用法。此字出現在下面的簡文中:

42)大司馬悼滑將楚邦之師徒以救郙之歲,荊夷之月己卯之日,五生以氶悳爲左尹貞:出入侍王,自荊夷之月以就集歲之荊夷之月,盡集歲,躬身尚毋有咎。。(簡232)占之:恆貞吉,少有憂於宮室, 。以其故說之。舉禱宮后土一;舉禱行一白犬、酒食; 於大門一白犬。五生占之曰:吉。(簡233

先生認為「」字所在占辭中的位置,跟包山卜筮簡占辭的「且外有不順」、「且有憂於躬身」和「有祟」等相同,並認為這裡的「」當是「且有」或「有」的省略的說法。這種看法是有道理的。但是,他據《集韻》解「」為「腫懣」,把上引占辭的大意解釋為:「此卦從長遠看是吉利的,但目前宮室小有憂患之事,且身體有腫脹的毛病。」這種解釋不免令人生疑。戰國卜筮祭禱簡裡的占辭,一般所說的情況都是比較寬泛的,似乎還沒見到過直接說身體腫懣這種具體病情的例子。況且,從簡文所記將要祭祀的神鬼來看,都跟「宮室」有關,跟疾病似乎無關。因此,我們認為「」實當讀為「敝」,乃破敗、壞的意思,用於「宮室」是非常合理的。

通過此例,我們頗疑「」也當讀為訓「敗、惡、壞」的「敝」、「弊」或「憋」。[147]

值得注意的是,包山簡 213214「以其故敓之。迻故」後所接的是「賽禱太佩玉一環;后土、司命、司禍各一少環;大水佩玉一環;二天子各一少環,山一」,而占辭之後記有「太、后土、司命、司禍、大水、二天子、山旣皆成」,這是什麼意思呢?新蔡簡甲三:45有下面的話可以幫助我們理解:

43 迻□□之祱(祟)。占之:吉。既成。

命辭說「迻某人之祟」,占辭說「吉」,驗辭說「既成」,顯然,「既成」當是「完成了移祟」的意思。

更有意思的是,包山簡 201204「以其故敓之」後所祭各神鬼,只有202反記有「親父既成、親母既成」的驗辭,顯然是對應於「以其故敓之」後面的命辭「於新父蔡公子家特、酒食,饋之;於新母肥冢、酒食」。看來,在此次占卜中,只有這兩個神「成」了,即「除了這兩個神所作的祟」。[148] 其他如宮地主、東陵連敖、卲王、文坪夜君、郚公子春、司馬子音、蔡公子家、夫人諸神鬼則都沒有「成」。但是,這些沒有「成」的神鬼分別在簡210211的「迻會之祟」和213214的「迻會之祟」、「迻石被裳之祟」的說法中恰巧全部被提出來要進行祭祀。估計這三次「迻祟」的結果都是「成」,這樣,簡201204簡中所有提到的神鬼的「移祟」都是「成」,這不正是簡204最後所記的「凡此也,旣盡迻」嗎?由此可見,我們把「」讀為「敝」、「弊」或「憋」是有道理的。

回頭再看包山簡213214「以其故敓之,迻故」的說法。我們認為「以其故說之」和「迻故 」二者之間是並列的關係,即既要「說」此次占卜所得之祟,又要「迻」過去的「敝」、「弊」或「憋」。因此,簡文所記先祭祀太、后土等神,此乃為「敓」此次占卜所得之祟;其後又分記「迻會之祟」、「迻石被裳之祟」,這兩個「迻」的内容合起來當即「迻故」的內容。

我們在新蔡簡可以看到幾例「以其故說之」後緊接「迻某人之祟」的說法,例如:

44 以其故說之,迻(甲三:169

45瘥。以其故說之,迻盬之祟。(?)祭昭王大牢,鐘樂之。鄭(甲三:212199-3

46故說之,迻彭定之祱(祟),於北方一[149] ,先之(乙二:30

「以其故說之」與「迻某人之祟」之間應當都是並列關係。下引新蔡簡有這樣的話:

47或迻[150]彭定之敓(祟) (零:270

其前很可能就是「以其故說之」一類的話,此句用「或」,把這層關係表現得更清楚一些。前面表一所引包山簡214「以其故說之,迻故」表達方式跟例(45)「以其故說之,迻盬 之祟」相當,「迻故」意思跟「迻盬之祟」是相類的。

五·結論

最後,我們對本文所得的主要結論作一個總結。

我們認爲,戰國簡中有直接的材料可以反映古人在占卜時有「蔽志」的做法。上博簡〈柬大王泊旱〉的「尚而卜之於大夏」當讀爲「當蔽而卜之於大夏」,天星觀簡中「志」就是古書中的「蔽志」。通過「蔽志」的話在簡文中所處的位置,我們對戰國卜筮祭禱簡的格式也有了進一步的了解。「蔽志」之類的話一般出現在第二次貞問的命辭的最後一部分,常以「囟(或思)」開頭,與第一次貞問的命辭中使用「尚……」有所區別。這也反映第一次貞問和第二次貞問的性質或目的不同,第一次貞問無論是「歲貞」或「疾病貞」,一般都是一種廣義的求福的貞問,真正的目的在于求祟。第二次貞問則是在得祟的前提下,提出具體的祭禱方案,其目的在於除祟。在對有關除祟的簡文進行硏究中,我們確認了「以其故敓之」的「敓」的真正含義,並認爲「迻某人之祱」當讀爲「移某人之祟」。另外,包山簡中「迻故」、「凡此也,既盡迻」是一組有對應關係的話,其中的「 」很可能當讀爲意爲敗、壞、惡的「敝」、「弊」或「憋」。

希望本文的討論對瞭解戰國時代的占卜和祭祀制度有所幫助。文中一定存在很多錯誤,請各位專家學者多多批評和指教。

 

2006726寫完

補記:

拙文草成之後,呈請幾位師友指正,先後得到陳偉、蘇建洲、陳劍、晏昌貴、宋華強、李家浩、郭永秉、吳振武等先生的許多寶貴意見。拙文已根據他們的意見進行了修改,謹向以上各位先生表示衷心的感謝!拙文中仍然存在的各種問題都應由我本人負責。

又,承宋華強先生告知,他正在撰寫的博士論文本來有一節暫定題目為「關於新蔡簡中『說』和『祟』的幾個問題」,準備討論的內容跟拙文有不少共同之處,其中對「迻文君之祟」、「同祟」、「與龜同祟」、「與同祟」的解釋跟拙文完全相同。由此可見拙文的一些觀點,宋先生早先已得之。希望今後能夠看到 宋先生更加全面深入的論述。

2006828

 

 

再補:

這裡要特別感謝論文審查人,他不僅指出了本文的多處錯誤,還提供了關於「●=炅匕黽
」字字形分析的精彩看法。捧讀審查意見,在汗流浹背之餘,更有醍醐灌頂之感。此次教誨,當永銘於心。

2007420

 

 



     * 本文是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上博簡字詞全編」(批准號06AYY001)成果之一。

     [1] 本段引文的標點從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先秦兩漢古籍逐字索引叢刊》經部第九種《尚書逐字索引》(香港:商務印書館, 1995),頁5

     [2] 參看龐樸,〈「枚卜」新證〉,《歷史研究》1980.1153-156,又載氏著,《稂莠集中國文化與哲學論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8),頁207-212;薛理勇,〈「枚筮」新證——與龐樸同志的〈「枚卜」新證〉和〈陰陽五行探源〉商榷〉,《中國社會科學》1985.3193-200;張君,〈「枚卜」宜作「微卜」解〉,《中國社會科學》 1987.1210-212

     [3] 參看饒宗頤,〈裘錫圭〈卜辭命辭是否問句的考察〉讀後記〉,英譯本見 Early China 14 1989):133-138。饒氏只提到〈大禹謨〉,沒有提到《左傳》,不知爲何。又,饒氏所引有關望山簡「志」、「事」的簡文,限於當時的研究水平,讀法有誤,我們這裡就不再徵引了。

     [4] 連劭名,〈商代占卜叢考〉,載劉大鈞主編,《象數易學研究》第二輯(濟南:齊魯書社,1997),頁79

     [5]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6] 陳劍,〈上博竹書〈昭王與龔之脽〉和〈柬大王泊旱〉讀後記〉(2005.02.15),「簡帛研究」網站:http://***********/admin3/2005/chenjian002.htm

     [7] 陳斯鵬,〈《柬大王泊旱》編聯補議〉(2005.03.10),「簡帛研究」網站: http://***********/admin3/2005/chensipeng002.htm

     [8] 本文所引古文字材料的釋文盡量用寬式;標點如不加說明,都是按照我們的理解而加的。古文字材料著錄書的簡稱用目前大家通行的稱法,不一一註明。又,本文寫作時經常使用施謝捷先生賜予的簡帛資料電子文本,得益極多,謹向施先生表示感謝。

     [9] 「一」從劉洪濤,〈讀《上海博物館藏戰國竹書(四)》札記〉(2006.11.08)所釋,「簡帛」網站: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 id=457。承陳劍先生面告,他也有相同的看法。劉文指出,原字从鼠从一,跟〈中山王壺〉(《集成》15.9735)「一夫」的「一」寫法相同。

    [10]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頁197

    [11] 郭先生的這一段話見於他寄給我的電子郵件。謹 向郭先生表示感謝。

    [12]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頁198

    [13]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頁204

    [14] 河南省文物考古硏究所編著,《新蔡葛陵楚墓》(鄭州:大象出版社,2003)。本文所引新蔡簡材料皆出自此書,以下不再一一註明。

    [15] 「大陽」當即新蔡簡的「大央」、天星觀簡的「大英」、「大」。「大央」是龜名,參看何琳儀,〈新蔡竹簡選釋〉,《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8.32004):1-11;宋華強,〈新蔡簡所記卜龜考〉(2005.12.02),「簡帛研究」網站:http://***********/admin3/2005/songhuaqiang004.htm

    [16]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頁198

    [17] 蘇建洲,〈《上博(四) 柬大王泊旱》「謐」字考釋〉(2005.12.15),「簡帛」網站: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 id=131。後來,蘇先生又將此文擴充而成〈《上博(四)柬大王泊旱》「謐」、「吉」字考釋〉一文,下面所引蘇文,主要據此文。感謝蘇先生允許筆者在此引用他的待刊稿。

    [18] 滕壬生,《楚系簡帛文字編》(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以下簡稱為「《滕編》」),頁188

    [19] 《滕編》,頁188

    [20] 晏昌貴,〈天星觀「卜筮祭禱」簡釋文輯校〉,載丁四新主編,《楚地簡帛思想硏究》(二)(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頁265-298。又參看晏昌貴,〈天星觀「卜筮祭禱」簡釋文輯校〉(修訂稿)(2005.11.02),「簡帛」網站: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 id=31

    [21] 括號內的數字是《滕編》的頁碼。

    [22] 見晏昌貴,〈天星觀「卜筮祭禱」簡釋文輯校〉(修訂稿)。

    [23] 上博簡〈彭祖〉篇簡1也有「」字,並非用於占卜場合,且到底讀爲哪一個詞迄今尚有爭論,在此暫且不論。參看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4),圖版頁121

    [24] 這種例子前人已舉出過很多,我們曾比較集中地介紹過,參看拙文,〈說郭店楚簡中的「肆」〉,載《語言》第二卷(北京: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頁302-319

    [25] 參看李家浩,〈南越王墓車馹虎節銘文考釋——戰國符節銘文研究之四〉,《容庚先生百年誕辰紀念文集》(古文字研究專號)(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8),頁662-671

    [26] 孟蓬生,〈上博竹書(四)閒詁〉(2005.02.15),「簡帛研究」網站:http://***********/admin3/2005/mengpengsheng001.htm

    [27] 參看裘錫圭,〈考古發現的秦漢文字資料對於校讀古籍的重要性〉,載《中國社會科學》1980.53-28;又載北京大學中國傳統文化研究中心編,《北京大學百年國學文粹語言文獻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8),頁469-489;又載浙江大學古籍研究所編《雪泥鴻爪:浙江大學古籍研究所建所二十周年紀念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2003),頁168-193。又參看李零,〈古文字雜識(五則)〉,載《國學研究》第三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頁267-274

    [28] 張儒、劉毓慶,《漢字通用聲素研究》(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2),頁807。殷墟甲骨文有从龜聲的字,裘錫圭先生認為「必」「敝」古音相近,也許可以釋為「龞」。見裘錫圭,《古文字論集》(北京:中華書局,1992),頁18-19。如果此說可信,說明从「必」聲之字和从「敝」聲之字相通的例子在商代後期就已經出現了。

    [29] 李家浩,〈包山楚簡「」字及其相關之字〉,香港中文大學中文系、中國文化研究所編集,《第三屆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香港: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1997),頁562

    [30] 這幾個異文又見丁度等編,《集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屑韻蹩小韻,「」或作「馝秘」。

    [31] 參看黃錫全,《湖北出土商周文字輯證》(武昌: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圖版壹柒玖,所引簡文的釋文和標點據晏昌貴先生文。

    [32] 承陳偉先生告知,王明欽先生,《湖北江陵天星觀楚簡的初步研究》(北京:北京大學碩士論文,1989.5)「附錄一卜筮記錄簡釋文與考釋」所錄第 43號簡與此處討論有關。根據王先生的釋文和摹本,按照我們的理解,此簡應當讀為:「陳習之以新保家。占之:恆貞吉,小有外憂,有祟。以其故說之。舉禱社特牛,樂之。(蔽)志:囟攻解于不辜、強死者。」這可以證明晏先生的推測是正確的,我們的復原也是合理的。感謝陳先生的提示並惠賜相關材料。

    [33]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頁 198。原註釋所引《集韻》之「」乃《說文》「表」的古文;所引「」字形略誤,實當作「」。「」不見於《集韻》,但見於《古今韻會舉要》。又,「」字見於《類篇》。它們皆是古「表」字。

    [34] 蘇建洲,〈楚文字考釋四則〉(2005.03.14),「簡帛研究」網站:http://***********/admin3/2005/sujianzhou004.htm。校按:蘇文修改後已正式發表。參看蘇建洲〈《上博楚簡(四)》考釋三則〉,載張玉金主編,《出土文獻語言研究》第一輯(廣州: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本文所引蘇氏觀點見該文頁56-62

    [35] 范常喜,〈讀《上博四》札記四則〉(2005.03.31),「簡帛研究」網站:http://***********/admin3/2005/fanchangxi002.htm

    [36] 季旭昇,〈《上博三·周易》簡六「朝三褫之」說〉(2004.04.18),「簡帛研究」網站:http://***********/admin3/html/jixusheng01.htm

    [37] 張新俊先生補充論證了此字下部所从確是「狄」字,寫法跟三體石經的「狄」相同。見張新俊,《上博楚簡文字研究》(長春:吉林大學博士論文,2005.6),頁96。但張文誤指季旭昇先生文說此字上部从「廌」(此點承蘇建洲先生指示)。張先生認為此字是一個从「廌」、从「狄」的雙聲符。此說則不完全正確。此字上部當如季文所說,確是「鹿」字。馮勝君先生指出(参看氏著,《論郭店簡〈唐虞之道〉、〈忠信之道〉、〈語叢〉一~三以及上博簡〈緇衣〉爲具有齊系文字特點的抄本》,北京大學博士後硏究工作報告,2004.8):金文中「鹿」字寫作〈貉子卣〉〈命簋〉〈命簋〉等形(《金文編》1612號),「廌」字寫作〈鄭興伯鬲〉〈華母壺〉〈卲王簋〉等形(《金文編》1610號「薦」字所从),二字形體在像獸足的那部分區別最為明顯。這種區別在楚簡文字中表現的也很突出,如包山簡中「鹿」字作179號簡)、190號簡)、246號簡)等形,像鹿足的部分均向外撇(原注:參看何琳儀,〈九里墩鼓座銘文新釋〉,《出土文獻研究》第三輯(北京:中華書局,1998),頁67-73)。而「廌」則足部騰空,身體呈直立形。根據馮先生的說法,上博〈周易〉此字明顯有呈向外撇形的雙腿,當是「鹿」字。又,楊澤生先生也認為此字上部是「鹿」,參看氏著,〈竹書《周易》中的兩個異文〉(2004.05.29),「簡帛研究」網站:http://***********/admin3/html/yangzesheng04.htm

    [38] 蘇建洲,〈楚文字考釋四則〉。

    [39] 蘇建洲,〈《上博(四) 柬大王泊旱》「謐」、「吉」字考釋〉(未刊稿)。

    [40] 范常喜,〈讀《上博四》札記四則〉。

    [41] 參看湯餘惠,《戰國銘文選》(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1993),頁87;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學中文系編,《九店楚簡》(北京:中華書局,2000),頁73-74。還可參看李守奎編著,《楚文字編》(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頁511的「襄」、「袒」、頁513的「」等字;又可參看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五)》(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所收〈姑成家父〉篇簡6、簡7讀爲「顑頷」二字的原來的寫法。

    [42] 李學勤,〈試解郭店簡讀「文」之字〉,載《孔子儒學研究文叢》(濟南:齊魯書社,2001),頁118-119

    [43] 參看馮勝君,《論郭店簡〈唐虞之道〉、〈忠信之道〉、〈語叢〉一~三以及上博簡〈緇衣〉爲具有齊系文字特點的抄本》。

    [44] 「爵祿」的釋讀最早是徐在國先生指出的。參看徐在國,〈新蔡葛陵楚簡札記〉(2003.12.07),「簡帛研究」網站:http://***********/admin3/list.asp? id=1062

    [45] 參看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頁152

    [46] 參看朱德熙,〈在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座談會上的發言〉,載《朱德熙文集》第五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頁60。此點蒙吳振武先生提示,謹向吳先生表示感謝。

    [47] 參看湯餘惠主編,《戰國文字編》(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頁662

    [48] 參看《楚文字編》,頁 575

    [49] 參看《九店楚簡》,頁 73

    [50] 參看《楚文字編》,頁 444

    [51] 這是吳振武先生在電子郵件中告訴筆者的。

    [52] 參看《九店楚簡》,頁 73-74

    [53]     參看《楚文字編》,頁86

    [54] 見《史記》(北京:中華書局, 1959),頁457-458。《索隱》所引《爾雅》有誤。《十三經注疏爾雅注疏》作:「麠,大麃,牛尾一角。」又,《說文》:「麠,大鹿也,牛尾一角。」段注據《爾雅釋獸》改為:「麠,大麃也,牛尾一角。」

    [55] 參看《楚文字編》,頁 575

    [56] 本文這裡提出的設想因為沒有提供字形上的根據,顯得比較勉強。論文審查人認為本文對〈柬大王泊旱〉「」的字形分析有問題,並提出一種很好的意見,謹錄於下,請讀者參考:

此字似應該分析為从「衣」省「麃」省聲。〈五祀裘衛鼎〉「表」作「」,與「」的偏旁相同,而偏旁位置不同。「」顯然是將「」所从「麃」省去「火」而成。除「」所从之「鹿」是「麃」之省寫外,還有「鄜」所从「鹿」也是「麃」之省寫,《說文》「鄜」作「」,不省可證。正如該文所說「鹿」旁可以省作「鹿」頭,當然「麃」旁之省寫也可以逕作「鹿」頭。戰國韓國兵器文字「造」有等不同寫法。(引者按:參看嚴志斌,《四版《金文編》校補》(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2001,頁115-116。)第一種寫法从「攴」从「貝」「告」聲。《說文》說「告」从「牛」从「口」。第二種寫法是將第一種寫法的「告」省去「口」作「牛」,第三種寫法是將第二種寫法的「牛」省去一橫作「」。的關係跟的關係相似。所从「」只能說是「麃」之省,而不能說是「鹿」之省,猶 所从「」只能說是「告」之省,而不能說是「牛」之省的情況類似。

    [57] 參看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濟南:齊魯書社,1989),頁819

    [58] 參看張儒、劉毓慶,《漢字通用聲素研究》,頁100

    [59] 參看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頁763

    [60] 參看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頁763「包與浮」、頁764「庖與烰」、「抱與捊」、「胞與脬」、「飽與」、「苞與浮」、「枹與桴」、頁765「匏與浮」、「與罦」等等。又可參看王輝,《古文字通假釋例》(台北:藝文印書館,1993),頁249,「抱與孚」。

    [61] 此點是論文審查人所補充的。

    [62] 裘錫圭,〈釋「厄」〉,紀念甲骨文發現100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1999.8.20-23,安陽;後收入王宇信、宋鎮豪主編,《紀念殷墟甲骨文發現一百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頁125-133

    [63] 裘錫圭,〈公盨銘文考釋〉,載保利藝術博物館編著,《公盨》(北京:綫裝書局,2002),頁48;又載《中國歷史文物》2002.613-27。收入氏著,《中國出土古文獻十講》(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頁46-79,增加了「追記」。

    [64] 參看裘錫圭〈釋「厄」〉一文的提要。

    [65] 姚萱,〈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卜辭的初步研究〉(北京:首都師範大學博士論文,2005.6),頁70-74;又見同人同名著作(北京:綫裝書局,2006),頁92-97

    [66] 「孚辭」性質的確定,對認識殷墟甲骨卜辭的命辭是否問句有一定的幫助作用。顯然,這種情況說明命辭不應當是問句。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將另文討論。

    [67] 蔡哲茂先生綴合,見氏著《甲骨綴合集》(台北:樂學書局,1999),第166組。

    [68] 裘錫圭先生〈釋「厄」〉一文第 132頁已指出《合集》5651「丙申卜:巫孚(引者按:裘文原釋為「果」,下同)。不孚」的「不孚」似是驗辭。

    [69] 關於此條卜辭的讀法,我們從一般人的看法,跟裘先生的讀法有所不同。

    [70] 原簡「就」下衍「荊就」二字,下文引此簡直接删除衍文,不再加注。參看《包山楚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貳 包山二號楚墓簡牘釋文與考釋」,頁53357

    [71] 參看李零,〈包山楚簡研究(占卜類)〉,載《中國典籍與文化論叢》第一輯(北京:中華書局,1993),頁425-448;收入氏著,《中國方術考》(修訂本)(北京:東方出版社,2001);工藤元男,〈包山楚簡「卜筮祭禱簡」的構造與系統〉,載《人文論叢》2001年卷(武昌: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頁78-93

    [72] 或有將「以其故敓之」歸入第一次占卜的占辭,如李零,《中國方術考》,頁277。工藤元男,〈包山楚簡「卜筮祭禱簡」的構造與系統〉從之。邢文,〈早期筮占文獻的結構分析〉(《文物》2002.853-62)分析說明了它不應當屬於占辭,說當可從。又,需要指出的是,「以其故敓之」這種套話並非一定要出現,例如新蔡簡甲三:213、乙一:22二例,在占辭說「有祟……」等話後,接著就是具體的祭禱內容的話,二者之間並無「以其故敓之」這種話。

    [73] 關於戰國卜筮祭禱簡的「驗辭」,參看李學勤,〈竹簡卜辭與商周甲骨〉,《鄭州大學學報》1989.279-84;後收入氏著,《周易經傳溯源》(長春:長春出版社, 1992),頁196;又收入氏著,《周易溯源》(成都:巴蜀書社, 2006);又參見邢文,〈早期筮占文獻的結構分析〉。

    [74] 包山簡231「歸佩緅、冠帶於南方」在「囟攻說」之後,與一般格式有別。不過它們之間有一段空白隔開,說明它們不當連讀。我們曾推測「歸佩緅、冠帶於南方」是後來補記的,原本還是應當在「囟攻說」之前。參看拙文,〈周原甲骨文裡的「囟」和楚墓竹簡裡的「囟」或「思」〉,載中國文字學會、河北大學漢字研究中心編,《漢字研究》第一輯(北京:學苑出版社,2005),頁360。該文誤從他說將「攻說」釋爲「攻敓」,今正。

    [75] 連劭名先生認爲,在周原甲骨卜辭的命辭裡,「囟」(連氏釋為「思」)字之前的內容是「事」,「囟」字之後的內容是「志」,見氏著,〈商代占卜叢考〉,頁9。這個看法可能是正確的。關於殷墟甲骨文和周原甲骨文中「蔽志」的問題,當另文討論,這裡暫且不論。

    [76] 參看拙文,〈周原甲骨文裡的「囟」和楚墓竹簡裡的「囟」或「思」〉,頁361-362

    [77] 關於「歲貞」與「疾病貞」之分,參看陳偉,《包山楚簡初探》(武昌: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頁151-156

    [78] 明白了這一點,我們也就可以知道新蔡簡有多次連續貞問的例子(參看陳偉,〈葛陵楚簡所見的卜筮與禱祠〉,載《出土文獻研究》第六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頁34-42;又載《武漢大學歷史學集刊》第三輯(武昌:湖北人民出版社,2005),頁1-9),主要就是因為要求得不同的「祟」。只有求得「祟」以後,才會進行像包山簡那樣的第二次貞問。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說,新蔡簡中那些連續貞問都可以歸入第一次貞問。

    [79] 過去,有人把第二次貞問的命辭內容說成是兩次祭祀行動,分為「祠」、「禳」兩部分,見李零,《中國方術考》,頁276。這是因爲當時還不知道有「蔽志」的做法。

    [80] 陳偉,〈葛陵楚簡所見的卜筮與禱祠〉,討論了「求祟」,可以參看。

 [81] 「求」字殘去上部,原釋文未釋出,陳偉,〈葛陵楚簡所見的卜筮與禱祠〉指出是「求」字,十分正確。

    [82] 「既」字稍泐,宋華強,〈由新蔡簡「肩背疾」說到平夜君成所患為心痛之症〉(2005.12.07),「簡帛」網站: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 id=127,改釋為「台(以)」,不確。

    [83] 這幾條簡連讀,從晏昌貴,〈新蔡竹簡拼接舉例〉(2004.02.22),「簡帛研究」網站:http://***********/admin3/list.asp? id=1108

    [84] 這個「之」似乎是不能省略的,例如包山簡207的「之」寫得很小,顯然是發現漏抄後補上去的。

    [85] 于成龍,〈包山二號楚墓卜筮簡中若干問題的探討〉,《出土文獻研究》第五輯(北京:科學出版社,1999),頁165。于氏把「以其故敓之」歸入占辭,是錯誤的。

    [86] 「續」從陳偉先生釋,參看氏著,〈讀新蔡簡札記(三則)〉(2004.01.30)第一則「一續一已」,「簡帛研究」網站: http://***********/admin3/list.asp? id=1096;又修改後題名〈讀新蔡簡札記(四則)〉,收入中山大學古文字硏究所編,《康樂集——曾憲通教授七十壽慶論文集》(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 2006),頁80-83

    [87] 于成龍,〈包山二號楚墓卜筮簡中若干問題的探討〉頁166已舉此例,可以參看。

    [88] 曾憲通,〈包山卜筮簡考釋(七篇)〉(載《第二屆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香港:香港中文大學中國語言及文學系,1993),頁418已指出此點。曾文還舉有天星觀簡「盤占之:長吉宜室,亡咎無祱(祟)」的例子,可以參看。

    [89] 參看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簡》,頁53

    [90] 彭浩,〈包山二號楚墓卜筮和祭禱竹簡的初步研究〉,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墓》(上冊),附錄二三,頁560557

    [91] 李學勤,《周易經傳溯源》,頁 194

    [92] 李家浩,〈包山楚簡「」字及其相關之字〉,頁566-567

    [93] 參看湖北省文物考古硏究所、北京大學中文系編,《望山楚簡》(北京:中華書局,1995),頁93注[三八]。又參看該書頁95注[五二]。本文所引望山簡材料皆出自此書,以下不再一一注明。

    [94] 李零,《中國方術考》,頁 283

    [95] 參看于成龍,〈包山二號楚墓卜筮簡中若干問題的探討〉,頁165

    [96] 載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97] 載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五)》。

    [98] 原釋文已將「敓」讀為「說」,但解釋為「求雨之祭」,不妥。參看彭浩,〈讀《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札記〉,《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4495-496

    [99] 「鬼」從黃德寬釋,見黃德寬,〈《戰國楚竹書》(二)釋文補正〉(2002.12.22),「簡帛研究」網站:http://***********/Wssf/2003/huandekuan01.htm

[100] 「害」從季旭昇先生釋。參看氏著,〈上博五芻議(上)〉( 2006.02.18),「簡帛」網站: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 id=195。其他釋文參看陳劍,〈談談《上博(五)》的竹簡分篇、拼合與編聯問題〉(2006.02.19),「簡帛」網站: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 id=204。原釋文將「敓」讀為「奪」,此從陳劍說讀為「說」。林志鵬、許無咎兩位先生也都指出當釋為「攻說」之「說」,正確可從。參看林志鵬,〈上博楚竹書〈競建內之〉重編新解〉(2006.02.25),「簡帛」網站: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 id=234;許無咎,〈上博楚竹書(五)〈競建內之〉篇札記〉(2006.02.25),「簡帛研究」網站:http://***********/admin3/list.asp? id=1472

[101] 參看王力,《同源字典》(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頁489-490。又參看張希峰,《漢語詞族續考》(成都:巴蜀書社, 2000),「釋『脫』族」,頁385-393

[102] 「必」原誤抄為「皆」。此書未正式出版,見油印本第 15頁,1977年。引者按:原說明以「疾病」為「敓」的對象,不妥。意思相近的話又見商承祚編著,《戰國楚竹簡彙編》(濟南:齊魯書社,1995),頁225

[103] 參看曾憲通,〈包山卜筮簡考釋(七篇)〉,頁407

[104] 參看曾憲通,〈包山卜筮簡考釋(七篇)〉,頁413-415。李家浩先生也曾指出九店簡「敘不羊」與秦簡「兌不祥」的關係,《九店楚簡》頁85說:「敍不羊」,秦簡《日書》甲種楚除害日占辭「敍」作「兌」。「兌」讀為「說」。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注:「說,《國語魯語下》注:『猶除也。』」「敍」、「除」二字皆从「余」得聲,故楚國文字多以「敍」為「除」。除此墓竹簡外,如包山楚墓229號簡:「禱宮行一白犬、酉(酒)飤(食),囟(思)攻敍於宮室。」長沙楚帛書丙篇昜月:「(敍)(去)不義于四方。」此二「敍」字皆讀為「除」。「除」、「說」同義。

[105] 參看曾憲通,〈包山卜筮簡考釋(七篇)〉,頁408

[106] 參看宗福邦等主編,《故訓匯纂》(北京:商務印書館, 2003),頁2125

[107] 參看宗福邦等主編,《故訓匯纂》,頁2124

[108] 「迻某人之祱」的「迻」多作「」形,也有作「」形的,大家都釋爲「迻」,以下不加區別。其中的「祱」字有時也寫作「敓」,見新蔡甲三:212199-3。這裡統一寫成「祱」。

[109] 某人之祱」的「祱」有時寫作「」,也寫作「敓」,這裡統一寫作「祱」。

[110] 此句的讀法從陳偉,《包山楚簡初探》,頁167-168

[111] 「巫」字的考釋參看《九店楚簡》頁139、晏昌貴〈天星觀「卜筮祭禱」簡釋文輯校〉。

[112] 參看彭浩,〈包山二號楚墓卜筮和祭禱竹簡的初步研究〉,頁 559。又,王明欽先生在1989年所寫的《湖北江陵天星觀楚簡的初步研究》已明確提出這些用法的「迻」「作沿用、沿襲之意」。王文交代「此文是在導師高明、彭浩二位先生的直接指導下進行的」(見該文「附錄一」的「說明」)。不知此處的觀點是王氏自己的看法還是代表了彭浩先生的看法,如果是前者,那麼「迻」當「沿用」、「沿襲」講,最早應該是王明欽先生提出的。

[113] 參看曾憲通,〈包山卜筮簡考釋(七篇)〉,頁410

[114] 參看孔仲溫,〈楚簡中有關祭禱的幾個固定字詞試釋〉,《第三屆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頁591

[115] 參看陳偉,《包山楚簡初探》,頁6。劉信芳先生也提出「迻」讀為「施」的看法,沒有注意到陳偉先生早先已提出過。見劉信芳,〈望山楚簡校讀記〉,載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硏究中心編輯,《簡帛研究》第三輯(南寧:廣西教育出版社,1998),頁35

[116] 對於表二第④組,一般認為「之祱」後面省略了被「」的內容。

[117] 參看李家浩,〈郭店楚簡〈語叢二〉注釋與說明〉,待刊稿, 2006.5

[118] 望山簡2.20有一個字,整理者釋為「」。劉信芳〈望山楚簡校讀記〉頁38認為是「迻」之誤釋。但此字在此簡是何義也不清楚,對現在的討論作用不大。

[119] 原釋文將「解於……」與前面的辭連讀,中間加逗號。查看原簡,「解」字前面有一小段空白,對比簡甲三:239「解於北方」前面有一大段空白,說明「解於……」與前面的話當分開讀。或疑「解」前有殘餘的墨筆,如果確實如此的話,「解」前就殘缺了一字。

[120] 「乃」的釋讀從何琳儀,〈新蔡竹簡選釋〉(上)(2003.12.07),「簡帛研究」網站:http://***********/admin3/list.asp? id=1060

[121] 參看陳偉,《包山楚簡初探》,頁156

[122] 參看劉信芳,〈望山楚簡校讀記〉,頁35

[123] 劉先生原文把簡號誤為「200」,今正。

[124] 此種寫法的字釋為「祟」,從邴尚白待刊稿說(轉引自李宗焜,〈數字卦的內容與疾病記述〉,2004.11.17http://www.ihp.sinica.edu.tw/~medicine/ashm/lectures/paper/paper6.pdf;又見氏著,〈數字卦與陰陽爻〉,《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77.22006):293-312)、張新俊,〈釋新蔡楚簡中的「柰(祟)」〉(2006.05.03),「簡帛」網站: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 id=336

[125] 戰國時代的人名用字喜歡从「黽」作,包山簡中有好幾個人名都从「黽」,參看張守中撰集,《包山楚簡文字編》(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頁199。「」已見於包山簡85。又,包山簡常見人名「」,見於82115124194等簡。簡125有人名「黃齊、黃」字,就是簡124的「黃齊、黃」,可證「」與「」同字。「」在作地名時又寫作「」。包山簡103還有「」字,應該跟它們都是同一個字。由此可見,上述這個字幾種不同的寫法往往被大家隸定為「匕」、「斤」的偏旁,很可能都是「易」的訛變。這個問題將另文討論。

[126] 戰國簡給我們提供的這個線索很重要,這牽涉到金文中被大家釋爲「蘇」的字到底應當怎麽看,包括著名的「晉侯蘇」的「蘇」的釋讀問題,我們將另文討論。

[127] 我們曾提出這個短橫的性質相當於「專有名詞提示性符號」,參看拙文,〈關於「抄寫者誤加『句讀符號』」的更正意見〉(2006.02.25),「簡帛」網站: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 id=233。文章發出後,承蘇建洲、陳偉等先生來信指出,類似的說法早已有人提出過,其中就有陳偉先生,這裡謹向陳先生等人致歉。但是,把這種符號僅僅看作「專有名詞提示性符號」恐怕也不完全正確,參看拙文,〈從簡帛符號看古今人在標點方面的不同觀念〉,中國文化研究學會第四屆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韓國淑明女子大學,2006.12.2

[128] 參看馮勝君,〈戰國楚文字「黽」字用作「龜」字補議〉,載中國文字學會、河北大學漢字研究中心編《漢字研究》第一輯(北京:學苑出版社,2005),頁477-479

[129] 參看朱德熙,〈漢語句法裡的歧義現象〉,《中國語文》 1980.281-92;又見《朱德熙文集》第二卷,頁261-262

[130] 參看袁毓林,〈謂詞隱含及其句法後果〉,收入《袁毓林自選集》(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9),頁136-138

[131] 徐陽春、錢書新,〈「N1++N2」結構歧義考察〉,《漢語學習》2004.520-25

[132] 參看宋華强,〈釋新蔡簡中的卜骨名「髆髀」〉,中國古文字研究會第十六屆年會暨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中國廣州,2006.11.12-15

[133] 參看陳偉,〈望山楚簡所見的卜筮與禱祠——與包山楚簡相對照〉,《江漢考古》1997.273-7572。又參看陳偉,《包山楚簡初探》,頁177-178

[134] 宋華強先生提醒,祭祀方法和用牲的相同與否跟墓主的身份也有關係。這應當是正確的。

[135] 陳偉,《包山楚簡初探》頁4-5指出:簡224-225是對簡221-222的「踐履」。

[136] 比較集中的討論參看陳偉武,〈戰國楚簡考釋斠議〉,載《第三屆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頁655-657。但從現在的研究成果來看,陳文疑將「禱」讀為「仍禱」是錯誤的。「禱」當讀為「一禱」,具體含義待考。

[137] 見《包山楚簡》,頁54,注382

[138] 曾憲通,〈包山卜筮簡考釋(七篇)〉,頁409

[139] 李家浩,〈包山楚簡「」字及其相關之字〉,頁569

[140] 參看李家浩,〈包山楚簡「」字及其相關之字〉、李零,〈古文字雜識(二則)〉,皆載《第三屆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新蔡簡也有「」字,如:□。庚申之昏以起辛酉之日禱之。(甲三:109)由於簡文已殘,難以確知此「」字的用法,下面不對此例加以討論。

[141] 李家浩,〈包山楚簡「」字及其相關之字〉,頁562-563

[142] 李家浩,〈包山楚簡「」字及其相關之字〉,頁562-563

[143] 李零,〈古文字雜識(二則)〉,頁761

[144] 李零,〈讀《楚系簡帛文字編》〉,載《出土文獻研究》第五輯(北京:科學出版社,1999),頁144

[145] 曾憲通,〈包山卜筮簡考釋(七篇)〉,頁411-412

[146] 參看張希峰,《漢語詞族三考》(北京:北京語言文化大學出版社,2004),「『敝』支族」,頁289-290

[147] 參看宗福邦等主編,《故訓匯纂》頁965「敝」義項第6710等,頁718「弊」字義項第10111215161719等,頁822「憋」義項第1等。

[148] 《包山楚簡》頁54386對「新父既城、新母既城」的「城」解釋說:「城,借作成。《儀禮少牢禮》:『祝告曰利成』,注:『畢也。』」于成龍,〈包山二號楚墓卜筮簡中若干問題的探討〉頁167同意此說,認為「卜筮簡中的『既城』乃是祭禱完畢之意」。此說恐不準確。此類簡常有「既禱」之語(如望山1.881.124、新蔡甲三:138),說明「既禱」當與「既成」有區別。李零,《中國方術考》頁292把「既成」解釋為「神祖歆享其祀」,其義與我們的理解近似。又九店第56號第26簡曰:「【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子、丑、寅,是謂陽日,百事順成。邦君得年,小夫四成。以為上下之禱祠,□神饗之,乃浧其志。」(參看《九店楚簡》頁48釋文)「浧其志」讀為「盈其志」或「逞其志」,是滿足其志的意思。(參看劉樂賢,〈九店楚簡日書補釋〉,《簡帛研究》第三輯(南寧:廣西教育出版社, 1998),頁83;又參看《九店楚簡》頁81注八○。)此言「神饗之」,可與卜筮祭禱簡驗辭中「某神鬼成」之「成」相印證。「盈其志」或「逞其志」的讀法跟前面我們所說的命辭中「蔽志」的話可以互相印證。

[149] 此例「於」前可能漏抄一個祭祀動詞。但也可能「迻彭定之祟於北方一」當作一句讀,「北方」是「迻」的補語。又,宋華強先生認爲也可能「祱」當讀兩次,全句讀爲「迻彭定之祱,祱於北方一」。此說若可信,按照我們的理解,可以讀爲「迻彭定之祟,說於北方一」。

[150] 此「迻」字上有艸頭,寫法比較特殊。

 

 

原文載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古文字與古代史》第一輯20079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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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从战国简看古人占卜的“蔽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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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海天 在 2008/1/1 14:53:10 评价道:第1楼

    註腳56:(引者按:參看嚴志斌,《四版《金文編》校補》(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2001115-116。)此有誤,應為頁15-16。另外,「造」字來源本與「告」無關,陳劍先生已有詳文論之,沈先生文章的審查人說:「 所从「 」只能說是「告」之省,而不能說是「牛」之省的情況類似。」所舉例子並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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