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嶽麓簡(叁)》的“燕城”
(首發)
陳劍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頃讀簡帛網陳偉先生《魏盜殺安宜等案“焦城”試說》一文(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15),討論嶽麓秦簡《奏讞書》案例十𡿁盜殺安、宜等案158(1822)所謂“故熊城人”之“熊”字,指出原釋“熊”於形不合,此甚是。陳偉先生改釋爲“焦”。按此形應釋爲“燕”。跟《秦漢魏晉篆隸字形表》832頁所收“燕”字諸形對比,尚可看出其形大同;尤其是與末一例形(《馬王堆漢墓文物》154頁)相比,更可說完全相合——釋“燕”係將形拆分作上爲“廿”形(大半尚存)、中間爲“非”形(右半尚存),跟釋“焦”對其上半現存筆劃間的關係看法不同。
陳偉先生已引《嶽麓簡(叁)》原注“熊城,簡164稱‘有母、妻、子,在𡿁(魏)’,疑為魏國縣邑名,地望未詳”、並以其所釋之“焦”亦正屬魏爲說。按簡文“燕城”應即古書多見的所謂“南燕”之“燕”,其地在今河南延津縣東北,亦正屬魏國。秦置燕縣、漢代襲之(已見於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460),皆屬東郡。《戰國策·魏策一》“蘇子爲趙合從說魏王”章,蘇秦謂魏王之地“北有河外、卷、衍、燕、酸棗”;《史記·秦始皇本紀》:“五年,將軍(蒙)驁攻魏,定酸棗、燕、虛、長平、雍丘、山陽城,皆拔之,取二十城。初置東郡。”張守節《正義》:“燕,烏田反。《括地志》云:‘南燕城,古燕國也,滑州胙城縣是也。’”
2013年9月24日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3年9月25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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