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奏讞書》的“以彼治罪也”
(首發)
陳劍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近見“簡帛”網有兩文論及張家山漢簡《奏讞書》118的“以彼治罪也”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899、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28)。我贊同《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將此句斷讀爲:“毛曰:不能支疾痛,即誣講,以彼治(笞),罪也”(第360頁),但認爲“彼”當讀爲“避”。兩字音近可通。據上文簡114言“毛不能支治(笞)疾痛,即誣指講”,簡109言“講恐復治(笞),即自誣曰”,簡117言“(毛)恐不如前言即復治(笞),以此不蚤言請(情)”,此“以彼(避)治(笞)”云云意謂:“毛說:(我因)不能忍受被笞打的痛苦,就誣陷講,以求避免(又被)笞打,(我這)是有罪的”,文從字順。
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174-175、《效律》33-35皆有如下律文:
禾、芻稾積廥,有贏、不備而匿弗謁,及者(諸)移贏以賞(償)不備、羣它物當負賞(償)而僞出之以彼賞(償),皆與盜同灋。
其中的“彼”字我認爲應讀爲“避”,單育辰先生《秦簡“柀”字釋義》一文曾引及(《江漢考古》2007年第4期,第84頁注[14];又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58):
陳劍先生看過本文後指出此條“彼”字有可能讀爲“避”,並說:“皮”聲字與“辟”聲字相通,例見《古字通假會典》690頁“被與避”條(又見於485頁“避與被”條)、同頁“彼與辟”條(又見於484頁“辟與彼”條)。又吳九龍先生《銀雀山漢簡釋文》16頁簡0195:“交和而舍,敵人保山而帶阻,我遠則不接,近則毋所,擊之奈何?擊此者,皮(避)斂(險)阻,移……(論·四六)”《銀雀山漢簡釋文》第8頁0094有“慎辟(避)險且(阻)(論·四六)”,可知0195“皮(避)斂(險)阻”之讀“皮”爲“避”可信。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效律》簡14有“以避負償”的說法:“□□□諸詐增減券書,及爲書故詐弗副,其以避負償,若受賞賜財物,皆坐臧(贓)爲盜。”如此,“羣它物當負償而僞出之以彼(避)償”就可解爲“其它各種物品應該賠償的,卻作假調出,來逃避賠償”。筆者按,陳先生說甚是。
仿“僞出之以彼(避)賞(償)”例,前舉《奏讞書》文也可連讀作“即誣講以彼(避)治(笞)”。以上幾例合觀,可證秦漢文字中“皮”及“皮”聲字確亦可用爲避免之“避”。
2013年10月11日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3年10月11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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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印人名中亦有類似通用的例子。
近見秦漢私印有名“彼死”者:
①“王彼死”玉印
② “彼死”(秦、漢各一件。亦見於相家巷出秦私印封泥)
③“彼死千秋”
均私人藏印。漢私印有名“辟死”者:
④“馮辟死”(《漢印文字徵》4.12「死」欄)
⑤“連辟死”(《伏廬藏印續集》№5;《漢印文字徵補遺》2.4「連」欄、4.4「死」欄)
⑥“王產-辟死”穿帶印(私人藏印)
⑦“辟死”(同文印見到兩件,其一,旅順博物館藏。著錄於《佚名印譜》(自藏);
《漢印文字徵》1.10「薛」欄、4.12「死」欄。其二,近見私人藏印)
“彼死”、“辟死”屬同一詞的不同書寫形式。
拙文曲說,徒能誣人,簡直有辱先生斧鑕。呵呵。
“彼死”亦见里耶简8-647、8-1490、8-1518,8-647、8-1518中的可确定为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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