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出楚简校读《论语》一则
(首发)
侯乃峰
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论语·尧曰》篇中有段文字云:
子张问于孔子曰:“何如斯可以从政矣?”子曰:“尊五美,屏四恶,斯可以从政矣。”……子张曰:“何谓四恶?”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
孔子对于“四恶”的解释,其中最后的“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一句,明显与上文不协调:首先,前三“恶”都是用一个字来概括,而此句“有司”却是两个字;其次,“有司”二字从文义上看也显然与“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不合,实不可通。
前人在注释这句话时,多迂曲以解之。如朱熹《论语集注》云:
犹之,犹言均之也。均之以物与人,而于其出纳之际,乃或吝而不果。则是有司之事,而非为政之体。所与虽多,人亦不怀其惠矣。项羽使人,有功当封,刻印刓,忍弗能予,卒以取败,亦其验也。[1]
由于文义不可通,注解亦多穿凿,故前人早已有怀疑此处文字或有脱误者。如元代陈天祥所撰《四书辨疑》中就曾指出:
又“出纳之吝”与上三恶亦不相类。若以项羽之事论之,虽有司亦不当如此。经中或有脱误,阙之不讲,似亦无妨。[2]
前人在注解中还曾指出,与此段文字极为类似的话又见于《韩诗外传》卷三:
子贡曰:“……赐闻之,托法而治谓之暴,不戒致期谓之虐,不教而诛谓之贼,以身胜人谓之责。责者失身,贼者失臣,虐者失政,暴者失民。”[3]
在这段话中,“暴、虐、贼”三者与《论语·尧曰》篇完全对应,而唯独其中的“责”字与“有司”对应。从传统的校勘学角度讲,如果说“谓之有司”与“谓之责”这两种说法必有一误的话,虽然“以身胜人谓之责”同样文义难通,但显然是《韩诗外传》中使用一个字概括的“责”更为符合古书的行文体例,而非《论语》中使用两个字概括的“有司”。这种现象同时也提醒我们,《论语》中的“有司”二字很可能原本当是一个字而被误分为两个字。
在以简帛为书写载体的手工抄写时代,一个字被误分成两个字,或者两个字被误合为一个字的现象据情理推测应该是常见的。钱玄先生编著的《校勘学》一书专门列有“一字误为二字、二字误为一字”对此种现象加以讨论,其说云:
今见秦汉间竹简、帛书以及敦煌写卷等,其字体款行,有工整划一的,但大都是大小不匀,疏密相间。后人誊抄者,如不谙字句内容,仅是依样葫芦,就产生将一字误分为二字,二字误合为一字的情况。[4]
同时,钱先生综合前人的校勘成果举了一些例证,大都切实可信。可见,先秦秦汉时期简帛古书中“一字误为二字、二字误为一字”的现象是确实存在的。
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地下出土的简帛文献为校读传世古籍提供了大量的材料。我们发现,根据新出楚简,《论语·尧曰》篇中的所谓“有司”也可以得到校正。
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二)《从政》篇简甲15与甲5连读,有如下一段话:
毋暴、毋虐、毋恻(贼)、毋念(贪)。不攸(修)不武〈戒〉,胃(谓)之必城(成),则暴;不教而杀,则虐;命亡(无)时,事必又(有)期,则恻(贼);为利枉事,则贪。[5]
陈剑、周凤五、陈伟等先生都指出,此段简文可与上引《论语·尧曰》篇中的文字对读。陈剑先生还考证指出:
《荀子·宥坐》云:“孔子为鲁司寇,有父子讼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孔子舍之。季孙闻之,不说……孔子慨然叹曰:‘……嫚令谨诛,贼也;今生也有时,敛也无时,暴也;不教而责成功,虐也。已此三者,然后刑可即也。’”《韩诗外传》卷三第二十四章:“子贡曰:‘……赐闻之,托法而治谓之暴,不戒致期谓之虐,不教而诛谓之贼,以身胜人谓之责。责者失身,贼者失臣,虐者失政,暴者失民。’”潘维城《论语古注集笺》据此云:“荀子所言四恶缺其一,韩婴所言有‘责’而无‘有司’,亦与夫子所言不同,而大致本此(指前引《论语·尧曰》文)。”又《韩诗外传》卷三第二十二章云:“孔子曰:‘不戒责成,害也。慢令致期,暴也。不教而诛,贼也。君子为政,避此三者。’”亦为所谓“四恶缺其一”者。简文所云,亦当系本自《论语》,而“暴”、“虐”、“贼”三者之后是“贪”,跟《论语》和《韩诗外传》卷三第二十四章都不相同。按上引《论语》“四恶”的最末一项“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文意颇为晦涩,推测起来,大概正因为此,后来的著述遂或者去掉这一项,或者以意改之。《韩诗外传》卷三第二十四章改为“责”,此处简文则改为了“贪”。[6]
周凤五先生对此段简文亦有申说:
简文的“毋暴、毋虐、毋贼、毋贪”,既然出自《论语》的“屏四恶”,则上文简五论“从政”,与《论语》“何如斯可以从政”应当颇有关系。……换言之,《论语·尧曰》“子张问从政”章可能是《从政》甲、乙篇的蓝本,《从政》可能是由《论语·尧曰》这一章展开的。[7]
陈伟先生考证云:
后者的“有司”对应前者的“贪”,……简书“四毋”“贪”与“暴”、“虐”、“贼”都是单字词,辞义也彼此相关。《论语》用了一个“有司”,与其它三事不协,语义也很费解。作为另一种可能,简书也许属于今传《论语》的祖本系统,或者是与之幷行的另外一系。[8]
这样的话,对于“四恶”,目前我们可总共以看到三种说法,且其中“暴、虐、贼”三项完全一致,仅最后一项各不相同:《论语》作“有司”;《韩诗外传》作“责”;《从政》作“贪”。作为地下新出土的战国楚简,《从政》篇没有经过后代的辗转传抄过程,在文字上显然更为可信。由此可以断言,《论语》的“有司”和《韩诗外传》的“责”都应当是《从政》篇中的“贪”字之误。
“贪”字误写成“责”很容易理解,两个字下部皆从“贝”作,上部形体的笔势也近似。《韩诗外传》中的文句改成“以身胜人谓之贪”也不好理解,大概是如上引陈剑先生文中所说的那样,这句话经过后人改动。
“贪”字误成“有司”二字,需要进行一些解释。乍一看,“贪”字与“有司”二字形体不类,似乎无由致误,其实不然。如果将“有司”二字还原成古文字形,则“贪”字误分成“有司”二字就极有可能了。
在《从政》篇中,用为“贪”的字在第15简中写作“念”,暂不论;在第5简中写作“”,上从“含”下从“贝”。战国楚简中标准的“贪”字形,如郭店楚墓竹简《语丛三》第19简作“”,上从“今”下从“贝”。在战国楚简文字中,“有司”的“有”字常写作“又”,如下列楚简中的“又(有)司”二字竖行书写的字形(二字之间的距离有所减少):
上博三《仲弓》简8上博四《曹沫之陈》简23上博五《季庚子问于孔子》简1
由此可见,“贪”字上部的“(今)”与“(又)”、下部的“(贝)”与“(司)”从笔势写法上看都有类似之处,故“贪”字误写成“又(有)司”二字是极有可能的。
综上所述,根据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二)《从政》篇简文可知,《韩诗外传》中的“责”当是“贪”字之误;《论语》中的“有司”二字,原本当是“贪”字,在传抄过程中被误分成“今贝”,又讹写作“又司”,后被读为“有司”[9],致使文义难解。若将《论语》中的文句据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从政》篇简文校读为“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贪”,不仅在行文体例上与前三“恶”一致,而且从文义上说更是文从字顺,这也可以证明以上的校读意见是可信的。
附记:初稿承蒙裘锡圭、刘钊、陈剑等先生审阅指正,谨致谢忱。文中若有不当及谬误之处,责任概由笔者自负。
[1]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第194-195页。
[2] 陈天祥《四书辨疑》,《摛藻堂四库全书荟要》经部第七六册“四书类”,世界书局,1988年,第114-115页。
[3] 刘宝楠《论语正义》,中华书局,1990年,第768页。
[4] 钱玄《校勘学》,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0-21页。
[5] 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28-229、219页。
[6] 陈剑《上博简〈子羔〉、〈从政〉篇的拼合与编连问题小议》,简帛研究网,2003年1月8日。
[7] 周凤五:《读上博楚竹书〈从政(甲篇)〉札记》,简帛研究网,2003年1月10日。
[8] 陈伟:《上海博物馆藏楚竹书〈从政〉校读》,简帛研究网,2003年1月10日。
[9] 按:定州汉墓竹简本《论语》已作“有司”,可知此处误文的形成时间比较早,很可能在西汉之前就已经误写。参河北省文物研究所定州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定州汉墓竹简·论语》,文物出版社,1997年,第98页。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3年11月20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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