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虛詞探究
(首發)
張勝
西南大學漢語言文獻研究所
上海博物館於1994年從香港文物市場購買到兩批戰國楚簡,這是關於我國先秦典籍的一次極具重大意義的發現。其隨葬的時代至少为战国晚期之时,篇目共80余种,包括原存书题20余篇,全为秦始皇焚书坑儒前原始的、第一手的“同时资料”。它對其所涉及的相關一些學科具有很大的研究價值。《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馬承源主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以下簡稱“《上博四》”),包括《采風曲目》(以下簡稱“采”)、《逸詩》、《昭王毁室 昭王與龔之》(以下簡稱“昭”)、《柬大王泊旱》(以下簡稱“柬”)、《內豊》(以下簡稱“內”)、《相邦之道》(以下簡稱“相”)、《曹沫之陳》(以下簡稱“曹”)七篇文獻,共127支簡,內容涉及先秦思想史、宗教史、文學史、音樂史、軍事理論史、以及漢語言文字史等方面。其中采共有6支簡,記載了五聲之中的宮、商、徵、羽諸聲名所屬歌曲的篇目(其中無角聲),除《碩人》今本《詩經》有載,其他篇目未見于文獻;《逸詩》共6支簡,分為兩篇:《交交鳴》(以下簡稱“交”)讚頌君子“若玉若蘭”的品性和“若虎若豹”的威儀等。《多薪》(以下簡稱“多”)歌頌兄弟二人的友好關係;昭共有10支簡,分兩部份,講述昭王因故毀掉新建宮室和對龔之產生誤解後又瞭解真相之事。柬共有23支簡,記述楚簡王病疥和楚國大旱之事;內共10簡,與今本《大戴禮記••曾子立孝》、《禮記•內則》可能有聯繫;相有四簡,記述孔子與子貢討論相邦之道;曹有65簡,記述魯莊公與曹沫論政和論兵,是失傳的一篇文獻。
虚词是汉语的两大主要语法手段之一。本文主要從漢語語法研究和漢語史的角度,對《上博四》中出現的虛詞進行窮盡性的分類統計和研究,主要分為副詞、連詞、介詞、助詞、語氣詞五大類以及各小類。文中所引釋文以整理者所公佈的為主要參考標準,兼顧了互聯網上的一些學者的校釋觀點。為行文方便,除了與虛詞討論有關的字,我們加“()”給出通行體外,其餘原簡中的生僻字、古今字、假借字一律改為通行體。所引簡文使用了以下符號:“□”表示原簡字跡無法清晰辨識,一個該符號表示一字;字外加“□”表示根據上下文補出的文字。
一、副詞
根據郭錫良等所著的《古代漢語》:“副詞是一種半實半虛的詞。他們能表示行為、動作、性質、狀態的程度、範圍、時間、可能性、情態和否定作用等,有一定的詞彙意義,能獨立作句中的次要成份,這是它近似實詞的一方面;但是它不能單獨表示一種實物、一種實情或一種實事,同時又不能用作句子的主要成份:主語、謂語,也不能用作賓語、定語,這是它同其他各類虛詞相近的一方面。”正是由於副詞雖屬於虛詞,卻具有的一定實詞的特性,與許多實詞及虛詞存在交叉現象,所以目前學術界對於副詞的分類、歸屬尚無定論。我們參照郭錫良及其他一些學者的觀點,將副詞分為時間頻率副詞、程度副詞、情態副詞、範圍副詞、肯定否定副詞和語氣副詞六類。
(一)時間頻率副詞
1.時間副詞
時間副詞是表示動作變化發生的時間及與動作變化有關的時間狀態的詞,一般用於主語之後謂語之前。《上博四》中有“將、既、已1、始、卒、一1、且1、永、時、昔、先”11個。其中以“將”、“既”為主。
(將)
凡24見。“將”在《上博四》中寫作“”,用於謂語之前,作時間副詞,表示動作行為即將實施,某種情況即將出現。可譯為“將要”、“即將”等。也可表示主語所代表的人主觀上想要實施某種,可譯為“打算”、“準備”等。如:
(1)僕之毋辱君王不逆,僕之父之骨在於此室之階下,僕(將)啖亡老。(昭3)
(2)君不為僕告,僕(將)寇。(柬4)
(3)□□(將)戰,思爲前行。(曹31)
他如:采1;昭1(3)、昭2(2)、4、6(2)、9、10;柬11、17、19(2)、22(2);曹1、32、51(2)。
既
凡12見。用於動詞前,表示動作行為完結,可譯為“已經”、“……以後”。如:
(1)既成,將至之。(昭1)
(2)尹致命於君王:“既而卜之表。”(柬4)
(3)鲁莊公將為大鐘,型既成矣,曹沫入見曰……(曹1)
他如:昭5、10;曹4、32、40、44、45(2)、50。
已1
僅1見。用於動詞前,表示動作行為完結,可譯為“已經”。如:
君入而語僕之言於君王,君王之從今日已瘥。(柬20)
台(始)
僅1見。《上博四》中“始”寫作“台”,作為時間副詞用於謂語前,表示動作行為的剛剛完成,或事態的剛剛形成。用於連動句的前一動詞之先,以引起對後一件事的敘述。可譯為“剛剛”“剛一”等。如:
君王台(始)入室,君之服不可以進。(昭2)
(卒)
僅1見。《上博四》中“卒”寫作“”,用於谓语前,表示事情經過一段發展變化後,最終出現了某種結果。可譯為“最終”、“終於”、“最後”等。如:
王徙居於平漫,(卒)以大夫飲酒於平漫。(昭2)
一1
凡2見。用於動詞前,表示動作行為剛一發生,就隨即產生了某種結果。可譯為“剛一……”,或仍譯為“一……”。如:
一出言三軍皆,一出言三軍皆往,有之乎?(曹59、60)
(且1)
僅1見。《上博四》中“且”寫作“”,用在形容詞謂語前,表示該性質是暫時的。可譯為“暫且”、“姑且”等。如:
君聖人(且)良,倀子將正於君。(柬19)
羕(永)
僅1見。《上博四》中“永”寫作“羕”,用於形容詞前,表示該狀態的長期持續,可譯為“永久”、“永遠”等。如:
君王元君,君善大夫可羕(永)靜。(柬23)
時
僅1見。“時”作时间副詞,用於動詞前,表示動作行為的發生是適時的,可譯為“按時”。如:
時昧,攻、禜、行,祝於五祀,剴必有益,君子以成其孝,是謂君子。(內8)
昔
凡4見。用在句首作狀語,表示過去的時間。可譯為“從前”、“過去”等。如:
(1)昔周室之邦魯,東西七百,南北五百,非山非澤,亡有不民。(曹1)
(2)昔堯之饗舜也,飯於土塯,歠於土鉶,而撫有天下,此不貧於美而富於德歟?(曹2正)
他如:曹3、6。
先
僅1見。作时间副詞時用於謂語前,表示某一動作開始之前,另一動作先於它發生。如:
交地不可以先作怨,疆地毋先而必取□焉,所以距邊。(曹17)
2.頻率副詞
頻率副詞用來表示動作行為在單位時間內重複多次發生。《上博四》中有“又、或1、亦、復”4個頻率副詞。
又
僅1見。“又”作頻率副詞,用於謂語前,表示幾件事情交替發生或同時存在,可譯為“有時”、“有的時候”,或仍譯為“又”。如:
又知舍有能,則民宜之。(曹28)
或1
凡15見。《上博四》中“或”作频率副词時,相當於頻率副詞“又”。如
(1)或聞死言僕見之倉也,以告君王,今君王或令毋見,此則僕之罪也。(昭8)
(2)莊公或問:“爲和於陣如何?”(曹23)
他如:昭10;曹35、36、43、44、46、50、53(2)、55、59。
亦
凡7見。“亦”作頻率副詞時,用於謂語前,表示人和人、事物和事物之間的類同關係,可譯為“也”、“還”等;還可構成一種常用格式“不亦……乎”表示反問語氣,僅1見,可譯為“不也……嗎”、“不是……嗎”。如:
(1)以亡道稱而没身就死,亦天命。(曹9)
(2)吾見於君,不問有邦之道,而問相邦之道,不亦欽乎?(相4)
他如:柬23;曹7、63、65(2)。
(復)
僅1見。《上博四》中“復”寫作“”,作為頻率副詞用於謂語前,表示同一動作行為的重複,或表示某種情況的再現。可譯為“再”。如:
是古故長必約邦之貴人及邦之奇士,御卒使兵,毋(復)失……(曹29)
(二)程度副詞
程度副詞用來表示動作或狀態的程度。《上博四》中共有“愈、甚、一2、彌、大”5個程度副词。
1. 表示程度高:甚、一2、大
表示動作行為或狀態所顯示的程度高。“甚”、“一”、“大”都表示程度很高,可譯為“很”、“非常”。三個詞各有一例出現。如:
(1)三軍大敗不勝,卒欲少以多。(曹46)
(2)吾一欲聞三代之所。(曹64)
(3)故尹甚將必知之。(柬22)
2. 表示程度變化:愈、彌
“愈”、“彌”作程度副詞,都放於形容词前,表示狀態的程度遞進、加深,可譯為“越加”、“越”等。其中“愈”有2例,“彌”有一例。“彌”所在的例子“愈”也一起出現,二者和其所修飾的形容詞由轉折連詞“而”連接,可譯為“越……越……”
(1)龜尹知王之遮於日而病疥,儀愈穾。(柬2)
(2)今邦彌小而鐘愈大,君其圖之。(曹2正)
(三)情態副詞
表示動作行為進行時所呈現出來的狀態,或動作行為實施時採取的方式。《上博四》中有“自、私、私自、相、親、身、專、速、善”9個情態副詞。根據其意義我們分為方式副詞和狀態副詞兩類。
1. 方式副詞
方式副词主要用来表示動作行為的施動者所採取的方式。《上博四》有“自、相、親、身”4个方式副词。
自
凡4見。“自”作方式副詞時,表示動作行為由施動者親自、親身去做。可譯為“親自”。如:
(1)簡大王泊旱,命龜尹羅貞於大夏,王自臨卜。(柬1)
(2)三軍出,君自率,必聚羣有司而告之:……(曹22)
他如:昭8、曹34。
親
凡2見。“親”作方式副詞時,表示動作行為由施動者親自、親身去做。如:
(1)君如親率,又知舍有能,則民宜之。(曹27)
(2)既戰將量,爲之治,果勝矣。親率勝。(曹33)
身
凡2見。用作方式副詞時意義用法同“自”和“親”。如:
(1)匹夫寡婦之獄訟,君必身聽之。(曹34)
(2)人使將軍,我君身進。(曹40)
相
凡2見。“相”作方式副詞,表示由兩個以上的行為主體互為施受。可譯為“互相”。如:
(1)俤君子,若玉若英,君子相好,以自為長。(逸1)
(2)君子相好,以自為慧。(交4)
2.狀態副詞
表示動作行為進行時所呈現的狀態。《上博四》有“私、私自、專、速、善”5個状态副詞。
厶(私)
僅1見。用在動詞前,表示動作是非公開地、非官方地進行著。可譯為“私下裡”、“私自”等。如:
邦家大旱,因歉知於邦,厶(私)辯,人將笑君。(柬19)
厶(私)自
僅1見。用作方式副詞,可譯為 “私下”等。如:
以僕之不德,并僕之父母之骨厶(私)自。(昭4)
専
僅1見。用於動詞前,表示意志貫注於某事,或主觀上堅決去做,或不顧任何約束執意去做。可譯為“擅自”等。如:
小人之告將專斷於今日,尔必止小人,小人將寇。(昭2)
速
凡2見。用於動詞或形容詞謂語,表示動作的急促。可譯為“很快、趕快”等。如:
(1)尹知王之病勝,龜尹速卜(柬2)
(2)如表,速祭之吾鼠病。(柬5)
善
凡4見。“善”作狀態副詞時用在動詞前,表示擅長於某種行為。可譯為“善於”。“善”后可以接介詞“於”,有一例。如:
(1)……者收之,傷者問之,善於死者為生者。(曹47)
(2)莊公曰:“善守者奚如?”(曹57)
他如:曹56(2)。
(四)範圍副詞
範圍副詞表示動作行為發生的範圍,有總括大的範圍和限制小的範圍兩種意義。《上博四》的範圍副詞有“同、介、皆、兼、凡、盡、各、唯1”8個。
同
凡3見。“同”作範圍副詞時用在動詞前,表示不同的施動者共同發出某一動作或處在同一的情況。可譯為“一同”、“共同”或“一起”等。如:
(1)莫如同生。多薪多薪,莫如松梓。(多2)
(2)凡畜羣臣,貴賤同待,禄毋負。(曹21)
他如:曹58。
介
僅1見。“介”用在動詞前,表示單獨地進行。可譯為“單獨地”。如:
僕遇,將取車,披裀衣,介趣君王,不獲引頸之罪。(昭6)
(皆)
凡12見。“皆”在《上博四》中寫作“皆”或“”。用在動詞或名詞謂語前,概括所提人物或事情的全體,表示無一例外。可譯為“都”、“都是”。如:
(1)吾未有以憂,其子既與吾同車,或□衣,邦人皆見之三日焉,令龔之見。(昭10)
(2)三代之陣皆存,或以克,或以亡。(曹14)
他如:柬15、16、17、19;曹32、52、53、60(2)、61。
兼
凡2見。“兼”用於動詞前,表示動作行為同時涉及兩個以上的有關方面或包括某一範疇的全部。可譯為“全面”、“全都”、“全部”等。如:
(1)兼愛萬民,而亡有私也。(曹12)
(2)不依則不恒,不和則不輯,不兼畏……(曹48)
凡
凡2見。“凡”作範圍副詞表示概括所述事物的全部,語義指向主語。可譯為“凡是”。如:
(1)凡畜羣臣,貴賤同待,禄毋負。(曹21)
(2)凡有司率長,伍之閒必有公孫公子,是謂軍紀。(曹24)
他如:曹25。
(盡)
凡4見。用於主語之後,動詞謂語之前,表示統括前面的主語或其所修飾的動詞後面的賓語,可譯為“全部”、“都”。如:
(1)亓將帥盡傷,連皆栽……(曹32)
(2)三善盡用不皆棄,邦家以宏。(曹56)
他如:曹8(2)。
各
凡2見。“各”作為範圍副詞,表示動作行為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施事者共同發出的,或者表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施事者共同具有某種屬性。“各”除具備副詞的性質以外,兼有指示的作用。可譯為“每……都”,或仍譯為“各”。如:
(1)□食輂兵,各載尔藏,既戰將量,爲之治,果勝矣。(曹32)
(2)昔之明王之起於天下者,各以其世,以及其身。(曹65)
隹(唯1)
《上博四》中“唯”寫作“唯”或“隹”。作範圍副詞時,表示對事物或動作的範圍加以限定,可譯為“只”、“僅僅”。也可表示限定原因,可譯為“只因為”。《上博四》中有3例,都出現在句子中間。
1. 位於语气助詞之後。
夫唯毋旱而百姓移,以去邦家,此爲君者之刑。(柬12)
與结构助詞“是”前後呼應,使賓語前置。如:
(1)豫是好,隹(唯)心是藇。(交3)
(2)豫是好,隹(唯)心是萬。(交4)
(五)肯定否定副詞
1.肯定副詞:果、必、當、唯2
果
僅1見。“果”作時間副詞,用於動詞前,表示情況的發展同事先設想的一致。可譯為“果然”、“果真”等。如:
既戰將量,爲之治,果勝矣。(曹33)
尚(當)
凡2見。《上博四》中“當”用於主語之後,謂語之前,表示提出要求,應該怎麼樣,可譯為“應當”、“應該”。如:
(1)城於膚中者,無有名山名溪,欲祭於楚邦者乎,尚(當)而卜之於大夏。(柬3)
(2)君王尚(當)以問大宰,晉侯彼聖人之子孫,將必……(柬10)
必
《上博四》中“必”作表肯定的副詞,共有22例。
(1)修飾動詞謂語或名詞謂語,表示對事實趨勢的肯定推斷。可譯為“必須”等。如:
1君王當以問大宰,晉侯彼聖人之子孫,將必……(柬10)
2然而古亦有大道焉,必恭儉以得之,而驕泰以失之。(曹8)
(2)修飾動詞謂語。表示情理上的必要,可譯為“必須”、“一定要”等。如:
1故為少必聽長之命,為賤必聽貴之命。(內10)
2伍之閒必有公孫公子,是謂軍紀。(曹26)
(3)修飾動詞謂語,表示主觀堅定或態度堅決。可譯為“一定要”、“必定”。如:
1小人之告將專斷於今日,尔必止小人,小人將寇。(昭2)
2城郭必修,繕甲利兵,必有戰心以守,所以爲長也。(曹18)
他如:柬22;內9;曹17、20、23、25、29、39(2)、40、52、53、56、60。
隹(唯2)
僅1見。“唯”作肯定副詞時,主要用於對話中,單獨成句,表示聽到或同意對方的談話。可以為“是”、“嗯”等。如:
大宰答曰:“君王元君,君善大夫可永靜。”令尹謂大宰:“唯。”(柬23)
2.否定副詞
《上博四》共有“不、弗、未、未嘗、無、亡、否、非、勿、毋”10個否定副詞。
不
凡105見。“不”作為否定副詞,在《上博四》中的使用頻率為所有否定副詞之冠。用來修飾動詞或形容詞謂語,表示對動作行為或性質狀態的否定。
(1) “不”後面直接接動詞,用於表示對動作行為的否定。如:
1吾不知其尓葬,尓古既格,安從事。(昭5)
2孝而不諫,不成孝;諫而不從,亦不成孝。(內7)
(2)“不”後先接助動詞,再接動詞。表示對能願、希望、態度等的否定。如:
1君王始入室,君之服不可以進。(昭2)
2一人不能治政,而百姓以絕。(柬14)
(3)“不”後面先接副詞,再接動詞或形容詞。如:
吾見於君,不問有邦之道,而問相邦之道,不亦欽乎?(相4)
(4)“不”後面接形容詞,表示對性質狀態的否定。如:
1《不寅之媑》(采2)
2□不同矣。臣是故不敢以故答。(曹7)
(5)“不”後面接名詞,使之具有動詞的性質,否定動作行為。如:
1孝子,父母有疾,冠不力,行不頌,不依立,不庶語。(內8)
2昔周室之邦魯,東西七百,南北五百,非山非澤,亡有不民。(曹2正)
(6)“不”後面接指示代詞。對前文所提到的內容進行假設性的否定。如:
1不然,亡以取之。(曹6)
2不然,君子以賢稱,曷有弗得?(曹9)
(7)介賓結構修飾後面的動詞作狀語,“不”位於介賓结构前,进行否定。如:
以僕之不德,并僕之父母之骨私自,卜令尹不為之告。(昭4)
他如:采3;昭2、3、4、6;柬6、8、9、11;内1正(2)、1正、2(3)、3(6)、4(3)、4、5(5)、6(3)、7(4)、8(3)、10(2);相4;曹3、5(2)、6(2)、7、11(4)、17、18、19(5)、23(2)、33(5)、34、35、37、38(2)、39(2)、42、44(3)、45(2)、46、48(6)、51、56。
弗
凡7見。
(1)“弗” 後面直接接動詞,用於表示對動作行為的否定。如:
1明慎以戒,弗將弗克?(曹60)
2乃自過以悅於萬民,弗危地,毋亦食。(曹63)
(2)“弗”後先接助動詞,再接動詞。表示對能願、希望、態度等的否定。如:
1稚人弗敢止。(昭2)
2大宰弗可爲歲焉熟?(柬13)
(3)“弗”後面接名詞,使之具有動詞的性質,否定動作行為。如:
明慎以戒,弗將弗克?(曹60)
他如:曹45(2)。
未
凡4見。“未”作否定副詞,用於動詞謂語前,表示尚未實施某一動作行為,可譯為“沒有”。如:
(1)王諾將鼓而涉之,王夢三圭未啓。(柬9)
(2)吾未有以憂,其子既與吾同車,或□衣,邦人皆見之三日焉,令龔之見。(昭10)
他如:曹43(2)。
未嘗
僅1見。“未嘗”是一種凝固的形式,表示“不曾”或“沒有過”。它與“未”的區別是:“未”只是描述現在的情況,表示還沒實現,包含有將來實現的可能性;“未嘗”則只是簡單地否定過去。如:
以君王之身殺祭未嘗有。(柬7)
亡
凡5見。“亡”作否定副詞時,表示對動作行為或存在事實的否定,可譯為“沒有”。
(1)“亡”與動詞、形容詞謂語之間有介詞(介賓結構省略賓語)。如:
1不然,亡以取之。(曹6)
2君言亡以異於臣之言。(曹8)
(2)“亡”後面直接接動詞。如:
1昔周室之封魯,東西七百,南北五百,非山非澤,亡有不民。(曹2正)
2兼愛萬民,而亡有私也。(曹12)
他如:曹57。
無
僅1見。“無”在《上博四》中作否定副詞時,與“亡”用法意義相同。如:
城於膚中者,無有名山名溪(柬3)
否
僅1見。“否” 作為否定副詞,可以單用在主语后,不接动词、形容词,本身可以起到謂語的作用,可譯為“……是不對的”。《上博四》中用在指示代词“是”之后。如:
沫,吾言民是否,而毋惑諸小道歟?(曹64)
非
凡3見。“非”在《上博四》中位於名詞性謂語之前,表示對事物的否定。可譯為“不是”等。如:
昔周室之封魯,東西七百,南北五百,非山非澤,亡有不民。(曹1、2正)
鬼神武,非所以教民,唯君其知之。(曹63)
勿
凡2見。《上博四》“勿”中用於對動作行為採取方式的否定,可譯為“不”。如:
答曰:“……戰有顯道,勿兵以克。”莊公曰:“勿兵以克奚如?”(曹38)
毋
凡29見。“毋”作否定副詞,既可表單純的否定,也可表禁止的否定。
(1)表示單純的否定,后接動詞、形容詞,否定動作行為、性質狀態。“毋”后還可接助動詞“敢”。如:
1沫,吾言民是否,而毋惑諸小道歟?(曹64)
2如君王修郢高方若然里,君王毋敢災害。(柬13)
他如:采6;昭3;柬15;曹58。(2)表示禁止的否定,表示禁止、勸阻別人不要從事謂語所指的行為。如:
1王命龔之毋見。(昭8)
2……失車甲,命之毋行(曹31)
他如:采2;昭9;內附簡;曹17(2)、20(2)、21、27(2)、29、34、35(2)、37(3)、52(2)、60、63。
(六)語氣副詞
《上博四》中語氣副詞有“奚、曷、焉1、何必”四個。在句中用作狀語,用來表示反問或疑問的語氣。
奚
僅1見。“奚”作語氣副詞時,用於動詞謂語前作狀語,起加強疑問語氣的作用。可譯為“為何”、“怎麼”等。如:
《奚言不從》,《豊又酒》。(采2)
曷
凡2見。“曷”用於動詞謂語前作狀語,起加強疑問語氣的作用。可譯為“為何”、“怎麼”等。如:
不然,君子以賢稱,曷有弗得?以亡道稱,曷有弗失?(曹9、10)
安(焉1)
凡2見。《上博四》中“焉”寫作“安”,作語氣副詞時,分別表示疑問和反問的語氣。
1.表示疑問的語氣。可譯為“怎麼”。如:
大宰弗可爲歲安(焉)熟?大宰答“如君王修郢高方若然里,君王毋敢災害。”(柬13)
2.與助動詞“敢”搭配,用於動詞謂語前,表示反詰語氣。“焉”可譯為“怎麼”。
楚邦有常,故爲楚邦之鬼神主,不敢以君王之身,變亂鬼神之常,故夫上帝鬼神高明,安(焉)敢殺祭?(柬7)
何必
僅1見。“何必”作語氣副詞,表示反詰的語氣,帶有一定的希望、勸誡語氣。如:
君皆楚邦之將軍,作色而言於廷,王事何必三軍有大事,邦家以軒輊,社稷以坐歟。(柬17、18)
二、連詞
連詞是連接詞語詞、詞組或句子的詞,它不能獨立作句子成份,只起連接作用。《上博四》中有 “而、以1、乃、焉2、則、因、苟、如、雖、與1、及1、且2、或2、故、是故、然後、然則、然而”。根據其邏輯關係,將它們分作順承、轉折、假設、因果、並列、選擇、遞進七類。
(一)順承連詞
《上博四》中的順承連詞有“而1、以1、乃、則、焉2、因、然後、然則”8個,以“而”、“則”、“以”為主。
而1
凡25见。“而” 在《上博四》中作順承連詞的頻率較高。根據其前後連接內容的性質,可以分為:
1.“而”連接的前後兩項動作、行為在時間上有先後關係。可以譯為“然後”。如:
(1)王仰天,後而詨謂大宰……(柬14)
(2)君入而語僕之言於君王。(柬20)
(3)還年而問於曹沫曰……(曹12)
他如:昭7(2);柬3、4、5、9、11、17(2);曹12、17、23、54。
2.“而”連接的內容在動作、行為上存在事理前後相連的關係。可以譯為:“就”“因而”。如:
(1)諸侯之君之不能祠者,而刑之以旱。(柬12)
(2)鄰邦之君明,則不可以不修政而善於民。(曹5)
他如:柬1、14、;內6、附簡;曹6、21。
(以1)
凡18見。“以”作連詞可以連接詞與詞,短語與短語,句語句。用法跟“而”相近,但“以”只能順接,不象“而”可以表示转折。如:
(1)王誡邦大夫(以)饮。(昭1)
(2)君王之病將從今日(以)已。(柬22)
(3)毋吝愛貨資子女,(以)事其便嬖,所以距內。(柬17)
他如:采1;昭1、8、10、12;柬22;相1;内3(2)、9;曹8(2)、17、37、57、60、61、63。
乃
凡4見。本文將“乃”看作連詞,它常用於後一分句之首,連接前後分句,表示動作行為或事情在時間或事理上有前後相承的關係。譯為“就是”、“然後”、“於是”等。如:
(1)莊公曰:“曼哉,吾聞此言。”乃命毀鐘型而聽邦政。(曹10)
(2)乃自過以悅於萬民,弗危地,毋亦食。(曹63)
他如:曹32、52。
安(焉2)
僅1見。《上博四》中“焉”作連詞時與“乃”用法和意義相同,表動作行為或事情在時間或事理上前後相承,譯為“然後”、“於是”等。如:
吾不知其爾墓,爾姑須。既格,安(焉)從事。(昭5)
則
凡21見。根據其在《上博四》中運用時所表示的不同順承關係,歸為三類。
1.表示前後兩項內容在時間上前後相承。可譯為“就”、“才”等。如:
(1)勝則錄祿爵有常,忌莫之當。(曹50)
(2)明日將戰,則傷亡,盤就行□人。(曹51)
2.“則”所連接的後一部份是前一部份的結果。可譯為“就”,這是“則”最常見的用法。如:
(1)毋忘姑姊妹而遠敬之,則民有禮。(內附簡)
(2)凡貴人思處前位一行,後則見亡。(曹24)
他如:內6(2);曹5、6、20、28、33(3)、35(2)、38、46(2)、48(2)、50、51。
3.“則”所連接的後一部份是對前一部份的介紹、說明、解釋。可譯為“就是”、“就是因為”等,《上博四》中僅有一例。如:
今君王或令毋見,此則僕之罪也。(昭9)
因
僅1見。連接前後兩句,表行為、語義的順承。如:
卒以大夫飲酒於平漫,因令至俑毀室。(昭5)
(然)句(後)
凡2見。“然後”是一個複合連詞,表示某一行動或情況發生後,接著發生或引起另一行動或情況。可譯為“之後”,或仍譯為“然後”。如:
(1)毋忘姑姊妹而遠敬之,則民有禮,(然)句(後)奉之以中準。(內附簡)
(2)思其志起,㦷勇者使喜,者使悔,(然)句(後)改始。(曹55)
(然)则
僅1見。“然则”在古文中作連詞有兩種用法,一種表轉折,相當於“然而”;一種表順承,“然”為指示代詞,“則”為順承連詞。可釋為“(既然)如此,那么”。《上博四》中的“然則”即為上述第二種用法。如:
從人勸,(然)则免於戾。(內10)
(二)轉折連詞
《上博四》中轉折連詞有兩個:“而2”、“然而”。
而2
凡11見。“而”用作轉折連詞時,連接的前後兩項意義相反。可譯為“但是”、“可是” “卻”等。
1.“而”連接的是詞或詞組。如:
(1)夫唯毋旱而百姓移,以去邦家,此爲君者之刑。(柬12)
(2)曹沫答曰:“臣聞之:有固謀而亡固城,有克政而亡克陣。”(曹13、14)
他如:內6、7(2)。
2.連接分句。如:
(1)不問有邦之道,而問相邦之道,不亦欽乎?(相4)
(2)昔堯之饗舜也,飯於土塯,飲於土鉶,而撫有天下,此不貧於美而富於德歟?(曹3)
他如:曹3、54。
(然)而
僅1見。用於表转折,即连接的两部分意思相反。可譯為“如此,不过”、“如此,但是”。如:
臣是故不敢以故答。(然)而古亦有大道焉。(曹7)
(三)假設連詞
假設連詞有三個:“如”、“茍”、“雖”。
女(如)
凡三見。“如”在《上博四》中寫為“女”,用於假設複句的前一分句,表假設的情況,後一分句表結果。可譯為“假如”、“如果”等。如:
(1)君如親率,又知舍有能,則民宜之。(曹27)
(2)當而卜之於大夏,如表將祭之,尹許諾。(柬4)
他如:柬5
狗/句(茍)
凡2見。茍在《上博四》中寫作“狗”、“句”。用於複句前一分句,表假設或條件。可譯為“只要”、“如果”。如:
(1)狗(苟)吾君毋死。(采6)
(2)三行之後,句(苟)見短兵,枚……失車甲,命之毋行。(曹30)
唯(雖)
僅1見。用於假設複句的前一分句,表示一種比事實本身要誇張得多的假設。“雖”可譯為“縱使……也”、“就是……也”等。如:
善則從之,不善則止之;止之而不可,憐而任不可。唯(雖)至於死,從之。(內7)
(四)因果連詞
《上博四》中因果連詞有兩個:“故”、“是故”。
古(故)
凡12見。用於因果複句的後一分句,表示前後分句間的因果關係。可譯為“因此”、“所以”等。如:
(1)君子之立孝,愛是用,禮是貴。古(故)爲人君者,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內1正)
(2)有戒言曰:“奔,尔正;不奔,而尔或與或康以會。古(故)帥不可思奔,奔則不行。……”(曹37、38)
他如:柬5、6;內2(2)、內3、內4(2);內7、10;相1。
是古(故)
凡3見。“是故”是由指示代詞“是”和連詞“故”搭配成的固定詞組。用於復句的後一分局,表因果關係。可譯為“所以”等。
(1)曹沫曰:“□不同矣。臣是古(故)不敢以故答。……”(曹7)
(2)不和於邦,不可以出豫。不和於豫,不可以出陣。不和於陣,不可以戰。是古(故)夫陣者,三教之末。(曹19)
他如:曹44。
(五)遞進連詞
《上博四》中有兩個遞進連詞:“而3”、“且2”。
而3
凡2見。《上博四》中“而”作遞進連詞時連接分句,表示前後兩部份具有遞進的關係。可譯為“而且”、“並且”等。如:
(1)兼愛萬民,而亡有私也。(曹14)
(2)申功而食,刑罰有辠,而賞爵有德。(曹21)
(且2)
凡6見。“且”在《上博四》中寫作“”,作連詞時用於表遞進,既可連接詞組,也可連接分句。可譯為“並且”、“而且”。如:
(1)上下和(且)輯,繲紀於大國。(曹16)
(2)君如親率,又知舍有能,則民宜之。(且)臣聞之:“卒有長,三軍有帥,邦有君,此三者所以戰。……”(曹28)
他如:曹14、18、45(2)。
(六)並列連詞
《上博四》有兩個並列連詞:“與1”、“及1”。
與1
凡兩見。《上博四》中都用來連接兩項並列的名詞,表示並列,可譯為“和”。
(1)王以告相與中余:“今夕不穀夢若此何?”(柬9)
(2)侯大宰遜伴進,相、中余與五連小子及寵臣皆逗,毋敢執操執。(柬15)
及1
凡2見。連接兩項並列的名詞或其詞組,表並列關係,可譯為“和”。如:
(1)相、中余與五連小子及寵臣皆逗,……(柬15)
(2)是故長必約邦之貴人及邦之奇士,御卒使兵,毋復失……(曹29)
(七)選擇連詞:或2
《上博四》中選擇連詞僅有1個:“或2”。它用於固定搭配“或……或……”中,通過呼應來連接前後的分句,表示選擇的關係。可譯為“或者……或者”。如:
奔,尔正奔;不奔,尔或與或康以會。(曹37)
三、介詞
介詞多由動詞虛化而來。《古代漢語虛詞通釋》:“帶名詞或其他成分作賓語,構成介賓短語,修飾動詞或形容詞。它的主要用途是引進與動作行為有關的時間、對象、處所、工具、方式、條件、原因或目的等。”介賓結構在句法功能上起引介作用,位於動詞或形容詞前時作狀語,位於動詞或形容詞後時作補語。《上博四》中介詞有“於、以2、于、從、及2、乎1、向、為、與2、由、在、諸”12個。其中以“於”、“以2”為主。
於
凡50見。“於”在《上博四》中使用頻率極高。“於”本讀wū,是嘆詞“烏”的異體字,後來開始假借為介詞,讀為yú,后逐步取代產生更早的介詞“于”,二者形成了古今字的關係。
(一)引介時間
僅1見。“於”與其後成分組成介賓結構作補語,引介與動作行為有關的時間。可譯為“至”或“到”。如:
小人之告將專斷於今日,尔必止小人,小人將約寇。(昭2)
(二)引介處所
凡14見。在動詞後作補語,用於引介动作行为發生的處所。如:
(1)昭王為室於死湑之 。(昭1)
(2)柬大王泊旱,命龜尹羅貞於大夏,王自臨卜。(柬1)
他如:昭3、5(2)、7、9(2);柬3(3)、17、18;曹50、65。
(三)引介對象範圍
1.“於”所在介賓結構用於動詞後作補語,引進動作行為主動者,表被動,可譯為“被”。如:
吾見於君,不問有邦之道,而問相邦之道,不亦欽乎?(相4)
2.“於”所在介賓結構用於動詞或謂語後作補語,引進動作行為涉及的對象,可仍譯為“於”。如:
(1)大尹聞之,自訟於王。(昭8)
(2)尹致命於君王:“既而卜之表。”(柬4)
3.“於”所在介賓結構用於動詞或謂語後作補語,引進動作行為、情況發生或出現的範圍。可譯為“在......方面”、“在……中”等。如:
(1)老臣爲君王守,見之,臣罪其容於死。(昭8)
(2)時昧,攻、禜、行,祝於五祀,剴必有益,君子以成其孝,是謂君子。(內9)
4.用於形容詞後,引介比較的對象,用以比較程度或狀態。可譯為“比”,也可仍舊譯為“於”。
昔池舶語寡人曰:“君子得之失之,天命。”今異於尔言。(曹7)
君言亡以異於臣之言。(曹8)
他如:柬2、20(2)、22;內7、8、10;相3、10;曹2正、3(2)、12、19(3)、20、21、22、24、35(2)、37、47、49、51、63。
(以2)
凡47见。“以”不僅在《上博四》中作連詞,還可做介詞,引介對象、原因、工具或方式等。
引介與動作行為相關的對象。
1.相當於介詞“與”,所在介賓結構作狀語。可譯為“和”“同”等。如:
王徙居於平漫,卒(以)大夫飲於平漫。(昭5)
2.引介動作行為對象,帶賓語。其組成的介賓結構,既可以放在動詞後作補語,也可以放在動詞前作狀語。如:
(1)諸侯之君之不能祠者,而刑之(以)旱。(柬12)
(2)臣是故不敢(以)故答。(曹7)
介詞后的賓語省略。如:
(1)君與陵尹子高饗,爲高山深溪,王(以)問尹高。(柬8)
(2)王(以)告相與中余:“今夕不穀夢若此可(何)?”(柬9)
他如:柬10。
4.與動詞“為”形成固定搭配“以……為……”,表示主觀看法,可譯為“把……看作……”。
(1)俤君子,若玉若英,君子相好,(以)自為長。(交1)
(2)君子相好,以自為慧。(交4)
5. 與結構助詞“所”搭配形成固定結構“所以”,可譯為“用來……的”等。如後面是及物動詞,可另帶賓語。凡9見。具體例句和出處詳見本文有關結構助詞“所”的內容。
6. 與副詞“亡”搭配形成固定結構“亡以”,可譯為“沒有用來……的”。如:
不然,亡(以)取之。(曹6)
7.與助動詞“可”搭配成“可以”,意為“可以以之”。如:
(1)君王始入室,君之服不可(以)進。(昭2)
(2)鄰邦之君亡道,則亦不可(以)不修政而善於民。(曹6)
他如:曹17、曹19(3)、41。
8.與助動詞“足”搭配成“足以”,意為“足以以之”。凡3見。如:
其食足(以)食之,其兵足(以)利之,其城固足(以)捍之。(曹15、16)
(二)引介動作行為所憑藉的工具或方式,可譯為“用”、“拿”、“根據”等。(1)三代之陣皆存,或(以)克,或(以)亡。(曹14)
(2)不(以)其身變尹之常。(柬21)
他如:昭4;柬6、7;內附簡;曹10、38(2)、65(2)。
(三)引介動作行為發生的原因,可譯為“因為”、“因”等。
(1)一人不能治政,而百姓(以)絕。(簡14)
(2)君子(以)賢稱而失之,天命;(以)亡道稱而没身就死,亦天命。(內8)
他如:簡18(2)、曹8、9(3)、56。
于
凡2見。“于”所在的介賓短語在動詞後作補語,用於引介动作行为發生的方位處所。如:
(1)交交鳴烏,集于中渚, 俤□□,若豹若虎,君子豫是好,唯心是藇,卝司,偕上偕下。(交2)
(2)交交鳴烏,集于中澫,□貝。君子相好,以自為慧。(交3)
乎
僅1見。該字難以辨識,其字頂僅有一橫撇隱約可見,根據上下文,《上博四》的整理者將其補為“乎”字。介詞“乎”的功能和意義跟介詞“於”基本相同。此處主要構成介賓結構,用於動詞後作補語,引介與動作行為有關的處所。如:
臣聞之:三軍出(乎)境必勝,可以有治邦,《周志》是存。(曹41)
(及2)
僅1見。(及2)常和它的賓語一起用於謂語前後或單獨使用,表示與動作有關的時間、對象、限度等。《上博四》中用於表示事物發展到了某一時候,可譯為“等到……的時候”、“當……的時候”。如:
(及)爾龜策,皆曰勝之。(曹52)
(嚮)
僅1見。與它的賓語構成介賓結構,用於動詞前,表示動作方位或趨向。可譯為“嚮著”、“對著”等。如:
王(嚮)日而立,王滄至蹛。(柬1)
(由)
僅1見。“由”在《上博四》中写作“”。引進動作行為所憑藉的對象,可譯為“按照”、“從”等。如:
其將卑,父兄不薦,(由)邦御之。(曹42)
才(在)
僅1見。“在”與它的賓語構成介賓結構,用於動詞性詞組前,表示與動作行為有關的對象或、範圍,可譯為“對於”,或仍譯為“在”。如:
君子曰:俤,民之經也。才(在)小不爭,才(在)大不亂。(內10)
諸
僅1見。“諸”相當於“之於”,分代詞和介詞兩種用法。《上博四》中用作介詞,其所在的介賓短語在動詞後作補語,引進與動作行為有關的對象。如:
莊公曰:“沫,吾言民是否,而毋惑諸小道歟?”(曹64)
爲
凡5見。“為”作為介詞,是由其動詞用法虛化而來。“為”與它的賓語構成介賓結構,用於動詞前,表動作行為受益的對象,可譯為“給”、“替”等。如
(1)僕之父之骨在於此室之階下,僕將埮亡老,以僕之不得,并僕之父母之骨私自,卜令尹不為之告。君不為僕告,僕將约寇,卜令尹為之告。(昭4)
(2)……將爲客告。(柬17)
他如:曹32。
與2
凡14见。“與2”作為介詞,其所在的介賓短語在動詞前作狀語,引介施動者在發出動作行為時所涉及的對象。可譯為“和”“同”等。
(一)介詞後賓語不省略。如:
(1)陵尹與尹有故乎?(柬20)
(2)吾欲與齊戰,問陣奚如?(曹13)
他如:曹65。
(二)介詞後賓語省略。如:
故爲人君者,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不與言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者。(內1正)
他如:內2、3(2)、4、5(5)、6。
(從)
凡3見。“從”在《上博四》中有“”、“從”兩種寫法,引介與動作行為有關的時間、對象。
(一)引介時間。如:
(1)君入而語僕之言於君王,君王之從今日已瘥。(柬20)
(2)君王之病將從今日以已。(柬22)
(二)引介與動作行為有關的對象。如:
君子孝子,不食若災,腹中巧變,故父母安之,如(從)己起。(內8)
四、助詞
助词用于句首、词的首尾或结构之中,其独立性在虚词中是最差的,本身具体含义不大明显,主要用于表示或强调一种语气、状态;标志重言;区别词性变换或组成某种结构等。《上博四》中有“之、所、者、是、唯3、其、夫、侯、然”9個助詞。根據他們的功能和用法,將其分為結構助詞、語氣助詞和其他助詞三類。
(一) 結構助詞
《上博四》中有“之”、“所”、“者”、“是”四個結構助詞,其中“之”的使用頻率最高。
之
1.用於定語和中心語之間,組成名詞性的偏正結構,表示前後兩項的各種關係。凡76見。
(1)表示前後兩項之間的領屬關係。如:
1君王始入室,君之服不可以進。(昭2)
2以君王之身殺祭未嘗有。(柬7)
(2)表示一般的修飾與被修飾的關係,被修飾的成份多為名詞性成份。如:
1昭王為室於死湑之。(昭1)
2介趣君王,僕遇,將取車,披裀衣,介趣君王,不獲引頸之罪,……(昭7)
(3)表示方位处所。如:
1僕之父之骨在於此室之階下。(昭3)
2伍之閒必有公孫公子,是謂軍紀。(曹26)
他如:采1、2、3(3)、4(2)、昭1、2、3(3)、4(2)、6(2)、7、8、9(2);柬2、7、10、11、12、17、20(20)、21;内1正、2(3)、3(3)、4(3)、10(3)、;相3、4(2);曹2背、4、5、8、14(2)、19、22、25、26、29(2)、30、34(2)、38、39、40、42、43、45、53(2)、55、57、64(3)。
2.用於主謂之間,取消句子結構獨立性,組成“之”字結構。它可以作主語、賓語、狀語,作複句的分句,還可獨立城句。凡25見。
(1)“之”字結構作主語。如:
1大尹之言,何訴有焉?(昭9)
2子之爲人臣者亦有靜乎?(柬22)
他如:昭2;內1正;相4;曹23。
(2)作賓語。如:
1龜尹知王之遮於日而病疥,儀愈穾。(柬2)
2以僕之不得,並僕之父母之骨私自,卜令尹不為之告。(昭4)
他如:內1正、2(2)、3(4)、4(3)。
(3)作單句里的狀語,用於表示時間。如:
1昔周室之邦魯,東西七百,南北五百,非山非澤,亡有不民。(曹1)
2昔之明王之起於天下者,各以其世,以及其身。(曹64)
他如:昭(3)、曹2正。
(4)在複句中作分句。在複句中表假設、條件等;作解說複句的前一分句,成為被解釋的對象。如:
1諸侯之君之不能祠者,而刑之以旱。(柬11)
2且臣之聞之:不和於邦,不可以出豫。不和於豫,不可以出陣。不和於陣,不可以戰。(曹18)
此外,采3中有一例 “《道之遠爾》”,為簡文中所羅列的詩歌之篇名,“之”應是用作主語和形容詞謂語之間,取消句子結構獨立性。
所
參照《古代漢語虛詞通釋》的觀點,本文將“所”和“者”看作助詞。
“所”具有一定的指代功能,但卻不能獨立地充當句子成份,必須放在其他詞的詞和詞組後面和前面,構成“所”字結構,使整個結構成為句子的一個成份。
1.位於動詞或動詞性結構之前,指代動作所指稱的對象,與其組成“所”字結構,使整個結構具有名詞性。凡7見。如:
此所謂之旱母,帝將命之修,諸侯之君之不能祠者,而刑之以旱,……(柬11)
有知不足,亡所不中,則民親之。(曹34)
他如:簡8、內6(2)、曹57(2)。
2.“所”與介詞搭配形成固定結構,如後面是及物動詞,可另帶賓語。凡9見。
(1)“所以”,表動作行為的拼接、原因、工具和方法等。如:
1城郭必修,繕甲利兵,必有戰心以守,所以爲長也。(曹18)
2卒有長,三軍有帥,邦有君,此三者所以戰。(曹28)
他如:曹22、23、28、58(2)、62、63。
(2)“所”後面成份省略,可根據句意和上下文補充出來。如:
莊公曰:“……吾一欲聞三代之所。”曹沫答曰:「臣聞之:昔之明王之起於天下者,各以其世,以及其身。……”(曹64)
可以將“所”后的成份補充成“所以然”,可譯為“導致這樣的原因”。
者1
參考何樂士先生的觀點,我們將《上博四》中的“者”分為結構助詞和語氣助詞。
“者”作結構助詞,可以改變其所在結構的性質,即附著在謂詞性質的短語或句子之後,使其成為名詞性短語。凡21見。
1.“者”前面為動詞或動詞性結構。如:
(1)故爲人君者,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不與言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者。(內1正)
(2)善攻者奚如?(曹56)
他如:柬3(2)、12;內2(2)、3、4(2);曹45、47(4)、56。
2.“者”前面為形容詞。如:
(1)勇者思喜,者思悔,然後改始。(曹55)
(2)勇者喜之,巟者悔之。(曹61)
是
凡7見。“是”作結構助詞,用於賓語和動詞、形容詞之間,起到使賓語前置的作用,同時對賓語有一定的複指作用。
1.“是”之後是動詞或形容詞(形容詞在此作意動用法),提前賓語。如:
君子之立孝,愛是用,禮是貴。(內1正)
2.與副詞“唯”組成固定結構 “唯……是……”,“唯”表限定,“是”提前賓語。如:
豫是好,唯心是藇,間關司,偕上偕下。(交3)
他如:交4(2)。
(二)語氣助詞
《上博四》中語氣助詞有“者2”、“唯3”、“其”、“夫”、“侯”5個。
者2
凡16見。“者”用作語氣助詞,位於名詞或名詞性結構之後,或複句的偏句之後,它不改變原來結構的性質,祇起語氣作用。
用於數詞之後,表示一定的範圍或種類。
此三者足以戰乎?(曹49)
他如:曹56。
2.用於其他名詞或名詞性結構之後。如:
(1)能治三軍,思帥受民者㦷。(曹37)
(2)昔之明王之起於天下者,各以其世,以及其身。(曹65)
他如:內1正、內2(3)、內3(4)、內4(2);曹37、59。
隹(唯3)
凡2見。“唯”在《上博四》中作“隹”,作語氣助詞時,起連接上下文,加強祈使語氣的作用,可譯為“請”、“希望”等。如:
(1)鬼神武,非所以教民,隹(唯)君其知之。(曹63)
(2)令與古亦然,亦隹(唯)聞夫禹、湯、桀、紂矣。(曹65)
其
凡3見。“其”作為語氣副詞,用在主語后謂語前,起加強祈使語氣的作用。可譯為“一定”、“要”等。如:
(1)今邦彌小而鐘愈大,君其圖之。(曹2正)
(2)君其毋愪,臣聞之曰:鄰邦之君明,則不可以不修政而善於民。(曹5)
他如:曹63。
夫
凡3見。“夫”作語氣助詞,是由指示代詞“夫”虛化而來的,放於句首,表示將要發表議論,起到引起下文的作用。古代稱之為“發語詞”,現代有的語法書叫“提頓語氣詞”。
1.單獨用於句首。如:
夫唯毋旱而百姓移,以去邦家,此爲君者之刑。(柬12)
2.與因果連詞“故”、“是故”組成固定搭配“故夫”、“是故夫”,放於句首,“夫”起到增強發議論的語氣。整體可以譯為“所以”、“所以說”等。如:
楚邦有常,故爲楚邦之鬼神主,不敢以君王之身,變亂鬼神之常,故夫上帝鬼神高明,安敢殺祭?(柬6)
不和於邦,不可以出豫。不和於豫,不可以出陣。不和於陣,不可以戰。是故夫陣者,三教之末。(曹19)
矦(侯)
僅1見。《上博四》的整理者認為:“‘矦’,同‘侯’,唯,乃,於是,發語詞”。“侯”在句中主要起到引領全句,提示下文的作用。如:
王仰天,後而詨謂大宰:“一人不能治政,而百姓以絕。”侯大宰遜伴進,相、中余與五連小子及寵臣皆逗,毋敢執操執。(柬14)
(三)其他助詞
然
僅1見。有的著作稱為詞尾或“句中助詞”,用在形容詞後,作句子的謂語,對主語的狀態進行描述。可譯為“……的樣子”。如:
《茲信然》(采5)
五、語氣詞
語氣詞大多用於單句或分句末尾,不能充當句子的成份,也不能表示句子成份之間的關係。它的作用就是表達各種不同的語氣,如:提頓、陳述、祈使、疑問、感歎等。《上博四》共出現了“也、乎2、矣、焉2、歟、爾、哉、已2”8個語氣詞。
也
凡9見。
(一)用於判斷句、陳述句末尾,表判斷或加強語氣的作用。如:
(1)君子曰:俤,民之經也。(內10)
(2)與弟言,言承兄。反此亂也。(內6)
他如:采4(2);昭9。
(二)用法較為特殊,用於句中,表停頓語氣。如:
(1)《□也遺玦》(采3)
(2)吾子之答也何如?(相4)
(三)用於複句中的前一分句末尾,表停頓、提示的作用。如:
(1)昔堯之饗舜也,飯於土塯,歠於土鉶,……(曹2正)
(2)或聞死言僕見之倉也,以告君王,……(昭8)
/(乎2)
凡13見。語氣詞“乎”在《上博四》中作“”、“”兩種寫法,其疑問語氣較強。
(一)用於是非問句句末,表疑問語氣,要求對方作肯定或否定的回答,相當於現代漢語的“嗎”。如:
(1)陵尹與尹有故(乎)?……(柬20、21)
(2)既成教矣,出師有忌(乎)?(曹40)
他如:柬3、23;曹20、42、43、44、46、49、50、60。
(二)用於反問句句末,表反問語氣。出現于固定格式“不亦……乎?”中,譯為“不是……嗎?”如:
吾見於君,不問有邦之道,而問相邦之道,不亦欽(乎)?(相4)
矣
凡6見。
(一)在《上博四》里主要用於陳述句中,表示事物過去已經發生的變化。如:
(1)鲁莊公將為大鐘,型既成矣,……(曹1)
(2)既成教矣,出師有忌乎?(曹40)
他如:曹33、59、65。
(二)在表示條件的語境中,進行評判,表將然。如:
先其欲,備其強,牧其惓,靜以待,待時出,故此事使出政,政毋忘所治,□……□□□□人,可謂相邦矣。(相2)
爾
僅1見。相當於語氣詞“耳”,表示限止,用在句末,可译为“而己”、“罢了”等。如:
《道之遠爾》(采3)
才(哉)
凡兩見。“哉”於《上博四》中寫作“才”,為假借用法,是感歎語氣詞。
(一)“哉”用於表示感歎時,語氣較為強烈,可以隨前面的成份一起提前,更起到加強語氣的作用。
莊公曰:“曼才(哉),吾聞此言”。(曹10)
(二)此例出現在反問句式“孰能……哉?”中,起加強反詰語氣的作用。譯為“誰能……呢?”如:
今天下之君子既可知已,孰能並兼人才(哉)?(曹5)
與(歟)
凡兩見。“與”同“歟”,為疑問語氣詞,用於句末。在《上博四》中主要用在反問句中,與否定副詞搭配,加強反問的語氣,可譯為“嗎”。如:
(1)此不貧於美而富於德與(歟)?(曹3)
(2)吾言民是否,而毋惑諸小道與(歟)?(曹64)
安(焉3)
凡3見。《上博四》中“焉3”用在陳述句末表陳述語氣,作為兼詞也同時作語氣詞,即既表示“於是”之義,又起加強語氣的作用。如:
(1)王納以告安(焉)。(柬7)
(2)不然,任亡安(焉)。(曹5)
(3)交地不可以先作怨,疆地毋先而必取□安(焉)。(曹17)
已2
僅1見。“已”作為語氣詞時,用於句末,表示對所述事情的確信無疑,表限止語氣。如:
今天下之君子既可知已,孰能並兼人哉?(曹5)
六、小結
根據上文的考察和統計,我們將《上博四》的虛詞的使用情況匯總成下面的列表:
詞性 |
分類情況 |
個數(百分比) |
副詞 |
時間頻率副詞:將、既、已1、始、卒、一1、且1、永、時、昔、先;又、或1、亦、復(15個) |
55個(52.38%) |
程度副詞:愈、甚、一2、彌、大(5個) | ||
情態副詞(方式、狀態):自、相、親、身;私、私自、專、速、善(9個) | ||
範圍副詞:同、介、皆、兼、凡、盡、各、唯1(8個) | ||
肯定否定副詞:果、必、當、唯2;不、弗、未、未嘗、無、亡、否、非、勿、毋(14個)
| ||
語氣副詞:奚、曷、焉1、何必(4個) | ||
連詞 |
順承連詞:而1、以1、乃、則、焉2、因、然後、然則(8個) |
20個(19.05%) |
轉折連詞:而2、然而(2個)
| ||
假設連詞:如、茍、雖(3個) | ||
因果連詞:故、是故(2個) | ||
遞進連詞:而3、且2(2個) | ||
並列連詞:與1、及1(2個) | ||
選擇連詞:或2(1個)
| ||
介詞 |
於、以2、于、從、及2、乎1、向、為、與2、由、在、諸(12個) |
12個(11.43%) |
助詞 |
結構助詞:之、所、者1、是(4個) |
10個(9.52%) |
語氣助詞:者2、唯3、其、夫、侯(5個) | ||
其他助詞:然(1個) | ||
語氣詞 |
也、乎2、矣、焉3、歟、爾、哉、已2(8個) |
8個(7.62%) |
合計 |
105個(100%) |
由上表可知《上博四》中虛詞較為豐富,一共有105個。根據其使用情況,我們可以總結出它們的一些特點:
(一)《上博四》虛詞的五大類中,副詞的數量最多,有55個,超过虚词总量的一半。副词的具體使用情况也极为复杂,其中時間頻率副詞和肯定否定副詞最多。時間頻率副詞以“將”、“既”為主,肯定否定副詞以“必”、“不”、“毋”為主。其中否定副詞“不”出現105例,占所有否定副詞出現頻率的66.46%,可見“不”作為否定副詞使用的普遍性和在同類詞中的優勢地位。
(二)《上博四》中的“之”有兩種詞性。它既作虛詞,即結構助詞,用於偏正結構,或用於主謂之間形成“之”字結構,來作各種成份,共有101例;也可以作指示代詞,在句中作賓語,有73例。其中指人的有23例,指事物、處所的有50例。由此可以推測,在《上博四》中成書的時代,“之”主要用作助詞和代詞,且其出現頻率相近。
(三)《上博四》中介詞“於”、“于”都有出現。“於”有50例,大部份簡文篇章中都有出現(采、交、多3個短篇里未出現)。“于”僅有2例,都出現於一篇簡文(交2、3)中。由此可見“於”不僅出現頻率高出許多,篇章出現範圍之廣也非“于”可比。也可反映出在《上博四》成書的戰國晚期或更早一段時間,“於”與“于”相比已經取得優勢地位。
(四)《上博四》中出現了“私自、未嘗、何必、然後、然則、然而、是故”7個複合虛詞,可作為漢語中複合虛詞逐漸增加的線索;還出現了“諸”、“焉”兩個兼詞。
通過以上分析和統計,我們可以初步瞭解《上博四》中虛詞的使用情況。由此也可知,“上博簡”等珍貴的出土材料對考察先秦虛詞使用情況及其流變具有重要的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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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張顯成.簡帛語言文字研究(第四輯)[M].成都:巴蜀書社,2010.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4年3月9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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