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昜申:三晉銅器銘文札記兩則
在 2014/4/3 20:20:27 发布

 

三晉銅器銘文札記兩則

(首發)

 

昜 申

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

 

一、合陽鼎器、蓋非原配

合陽鼎現藏於上海博物館, 鼎銘最先著錄於《殷周金文集成》(以下簡稱為《集成》),定名“二十三年槀朝鼎”,編號2693。黃盛璋[1]、李朝遠[2]、吳良寶[3]等先生先後撰文對該鼎的銘文及相關問題進行過考證。這裡主要談談我們對該鼎器、蓋是否原配問題的一點意見。爲了便於討論,根據去銹後的新拓本[4],先將銘文重新釋寫如下:

十九年,邛干爲合陽,(容)半,囗(五?)。(器蓋刻銘)

二十=四年,槀朝爲合陽鑄,(容)半,二。  (器身刻銘)

黃文認為該器屬魏,但鼎的年代不能確定。李文將“享陵”改釋為“合陽”,是鼎銘釋讀上的重大進展。李文認為蓋銘晚於器銘,鼎蓋十九年刻銘可能是合陽鼎從魏國歸於趙國以後為趙所刻,時間大致在戰國晚期。吳文根據地名、文字的寫法及量制單位等因素確定蓋銘和器銘均屬於魏刻,時代在戰國中期魏惠王時期。至此,銘文的主要問題大都已經解決。

但是該鼎器、蓋關係仍然值得探討。學者們認為合陽鼎器、蓋配套,可能是個誤解,這是因為:

該鼎蓋銘的刻鑿時間早於器銘[5],與常見戰國銘文刻鑿習慣相悖。先刻器身,後刻器蓋是戰國銘刻的一個重要特點,這可以從如下現象中得到證實:a.在為數眾多的器、蓋完整銅器中,常見銘文僅刻器身的例子,如上樂廚鼎(《集成》2105)、內黃鼎(《集成》2308)等,卻幾乎不見只刻器蓋的銅器;b.當銘文內容有簡省時,往往是器銘信息完整而蓋銘有所省略,如三十二年坪安君鼎(《集成》2764)。如果合陽鼎器、蓋原配,則說明合陽鼎是先刻器蓋,五年之後再補刻器身,與刻鑿習慣不符。

更重要的是,器、蓋銘文明確揭示了二者鑄造時間的不同。一般認為,銘文結構“年代+囗囗+鑄”是表示當年的鑄造活動,如鼎銘“梁二十又七年大梁司寇肖亡智鑄”表示鼎的鑄造年代為魏(惠)王二十七年。準此,合陽鼎器銘“二十四年槀朝為合陽鑄”說明器身鑄造於魏惠王二十四年。而器蓋卻不是二十四年所鑄,因為蓋上有年代更早的十九年刻銘。“邛干為合陽”應是“邛干為合陽鑄”之省,表明器蓋於魏惠王十九年鑄造而成。器、蓋分別鑄造且時間間隔較長(五年),當無原配之可能。

由上可知,合陽鼎器、蓋並非原配,應是後來重新組合而成[6]

銅器原器、蓋因故失散,後又與它器重新組合的情況不僅見於合陽鼎,還有如下兩例。

現存二十三年襄平鼎(《新收》[7]1488)和沫廚鼎(《集成》2103)器、蓋均完整,其銘文作:

湏(沫)(厨),一斗半。       (襄平鼎·蓋銘)

二十三年铸,襄平[8],容少半   (襄平鼎·器銘)

商(汉代刻铭)                 (沫廚鼎·蓋銘)

湏(沫)(厨),一斗半。       (沫廚鼎·器銘)

襄平鼎器蓋和沫廚鼎器身銘文在內容、文字寫法與風格方面均一致。唐友波先生曾疑襄平鼎器、蓋非原配[9],董珊先生認為“(沫廚鼎)器、(襄平鼎)蓋原可能是一組,後失散,各自重配”[10],很有可能都是正確的。

《銘像集成》[11]收錄兩件新見戰國銅鼎,尺寸大小基本相同,編號0210002243。兩器均刻有秦國銘文“栒邑”[12]和漢代銘刻“建文”,“栒邑”字體風格一致。02100號鼎器、蓋完整,銘文刻於器蓋,器身無銘文。02243號鼎失蓋,銘文刻於器身。從上舉銘文刻鑿習慣來看,02100號器蓋與02243號器身原來很可能是配套器,因故分散後器蓋再與無銘器身重新組合。

戰國銅鼎器、蓋組合情況比較複雜,既有同銘分置,也有異銘的重新組合。我們在研究過程中應多加注意,避免不必要的疏失。

 

二、寍皿器銘“寍”為人名而非地名

 

寍皿(《集成》9997)銘文作:

二十=七年寍爲皿

學者普遍將“寍”解作地名[13],這種看法其實是有問題的。從戰國刻銘的實際用例、用途等方面考慮,“寍”為人名而非地名。下面試作說明。

寍皿銘文結構為“囗++器名”。這種結構也見於:

 

二十=八年,少曲叙爲陽邑戈……;(《珍晉》第205[14]

公厨右官鼎,簧爲[15];(《集成》2361

二十=九年十二月爲东周左官壺;(《集成》9640

楚王酓歬作爲鑄盤,以共歲嘗;(《集成》10100

“為”意為製造,鑄作。與之同義的還有、“造”、“作”等:

十年四月吉日,令狐君孺子[16]作鑄尊壺……;(《集成》9719

十四年,成皋令赵容造囗囗鼎[17]……;(《旅順銅》[18]

十四年,囗平匽氏造戟;(《珍晉》第60頁)

“為”還與“所”連用構成“所為”結構:

二年,邦司寇肖□,(下)庫工帀(師)=宆,冶尹所爲。(《保利藏金》[19]273頁)

囗年大陰令焦壽,上庫工師公行率,冶人屠所爲。(《飛諾藏金》[20]69頁)

 

從上舉銘文可以看出,無論是“為///+器名”結構還是“所為”結構,其前面語詞幾乎全部都是人名(東周左官壺有所省略,但省略人名的可能性很大[21]),不見地名的用例。這種現象也是與戰國銘刻的實際用途相符的。總的說來,戰國早期銅器銘刻承襲春秋傳統,大體上仍是銘功紀德系統,銘文多記某人(多為器主)作某器,用以祭祀、紀念、宴饗等,如“楚王酓歬作為鑄盤”,不會出現用地名代替人名的情況。戰國中期以降,銅器制度逐漸變為“物勒工名,以考其誠”的責任制,以鑄造人名信息(包含監造者、主造者、主造者等)為中心的銘刻格式逐漸成為主流,三晉地區尤其如此。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可能用地名來替換人名。

因此,寍皿之“寍”當解作人名。

此處還有必要對寍皿的國別和年代略作說明。“寍”地的歸屬和銘文整體風格曾是學者判定該器國別和年代最主要的依據[22]。“寍”地在今河南省獲嘉縣,戰國大部份時間屬魏。現在“寍”已解作人名,作為寍皿屬魏的重要證據也就消失了。但考慮到“皿”這類容器可能的地域性[23]以及寍皿與二十七年大梁司寇鼎等魏惠王時銅器銘文風格近似的重要事實,寍皿為魏惠王二十七年器仍不失為一有價值的意見,值得參考。



[1] 黃盛璋:《魏享陵鼎銘考論》,《文物》1988 11 期,第45-47頁。以下簡稱“黃文”。

[2] 李朝遠:《合陽鼎拾遺》,《古文字研究》第二十六輯,中華書局,2006 年,第230-239頁。以下簡稱“李文”。

[3] 吳良寶:《戰國魏“合陽鼎”新考》,《考古》2009 年第 7 期,第61-63頁。以下簡稱“吳文”。

[4] 李朝遠:《合陽鼎拾遺》,《古文字研究》第二十六輯,中華書局,2006 年,第238頁。

[5] 李朝遠先生曾認為蓋銘為趙刻且年代晚於器銘,吳良寶先生已經做了很好的辯駁。吳良寶先生論證“二十四年”為魏惠王前元紀年,可信。從合陽最晚在魏惠王後元五年(公元前330年)入秦的史實來看,十九年蓋銘的年代只能在二十四年器銘之前。“梁十九年鼎”為魏惠王前元時器,其銘文尚遺存“銘功紀德”形式。十九年蓋銘無此形式,年代當不能早於梁十九年鼎。因此,十九年刻銘的年代也為魏惠王前元時。參看李朝遠《合陽鼎拾遺》,《古文字研究》第二十六輯,中華書局,2006 年,第235頁。吳良寶《戰國魏“合陽鼎”新考》,《考古》2009 年第 7 期,第63頁。

[6] 重新組合有可能是依據器蓋尺寸而另鑄器身,也有可能是器蓋與其他失蓋銅鼎“拼湊”而成等,具體情況不可確知。

[7] 鍾柏生,陳昭容 等編著:《新收殷周青銅器銘文暨器影彙編》,臺北藝文印書館,2006年。

[8] 董珊先生讀作“襪(鄶)平容少半鼎”。按,釋“襪(鄶)”可商榷,“平”的用法也很可疑。此處仍當以“平”連讀作地名為是。參看董珊《讀清華簡<系年>》,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11226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752.

[9] 唐友波:《新見湏鼎小識》,《上海博物館集刊》,2002年,第58頁。

[10] 董珊:《讀清華簡<系年>》,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11226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752.

[11] 吳鎮烽 編著:《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

[12]《銘像集成》釋作“陽邑”,不確。從照片看,此字上半是“栒”字,下半是“兮”字,應隸作“”。即“栒”,秦文字中多見。

[13] 李學勤:《論梁十九年鼎及有關青銅器》,《考古與文物叢刊》第2號《古文字論集(一)》,198311月,又見《新出青銅器研究》,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07頁。本文引自後者;黃盛璋:《三晉銅器的國別、年代與相關問題》,《古文字研究》第十七輯,中華書局,1989年,第13頁。

[14] 蕭春源:《珍秦齋藏金吳越三晉篇》,澳門基金會,2008年,第60頁。

[15] 銘文的語法意義當與“簧為公廚右官貞(鼎)”等同。

[16] 郭永秉:《從戰國楚系“乳”字的辨釋談到戰國銘刻中的“乳(孺)子”》,“簡帛·經典·古史”國際學術會議論文,香港浸會大學,201111月。

[17] 釋文是參考了吳良寶先生的意見。見吳良寶:《戰國韓魏銘文考釋》,《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4期,第65頁。

[18] 旅順博物館 編:《旅順博物館藏文物選萃·青銅器卷》,文物出版社,2008年,第52頁。

[19] 保利藝術博物館 編著:《保利藏金》,嶺南美術出版社,1999年。

[20] 宛鵬飛:《飛諾藏金(春秋戰國篇)》,中州古籍出版社,2012年。

[21] 東周左官壺國別與公廚右官鼎相同,年代也相近(同出土于洛陽金村古墓),參照“簧為公廚右官貞(鼎)”,東周左官壺銘文當可補足為“[人名] 為東周左官壺”。

[22] 李學勤、黃盛璋等先生都將寍皿看做是魏器。李先生曾將此器年代斷作魏惠王時,後改為魏安釐王時。黃盛璋先生認為是魏惠王時器。參看李學勤:《論梁十九年鼎及有關青銅器》,《新出青銅器研究》,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07頁;《滎陽上官皿與安邑下官鍾》,《文物》2003年第10期。黃盛璋:《三晉銅器的國別、年代與相關問題》,《古文字研究》第十七輯,中華書局,1989年,第13頁。

[23] 李學勤先生認為“皿”這類容器是有地域性的。說見李學勤《滎陽上官皿與安邑下官鍾》,《文物》2003年第10期。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4年4月3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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