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社邑文書詞語輯考[1]
張小艷
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
敦煌文獻中保存有近400件與“社邑”相關的文書。上世紀90年代末,寧可、郝春文二位先生的《敦煌社邑文書輯校》(簡稱《社邑》)對這批文書作了窮盡性的輯録整理。[2]該書“按社條、社司轉帖、社歷、社文、社狀帖五類歸類整理,是迄今爲止學術界對社邑文書分類最合理、輯録最齊全、釋文最可靠的高水平總結”。[3]社邑文書記録的多是社會下層百姓的現實生活,其中用語鮮活直白,真切地反映了晚唐五代時期漢語詞彙運用的實際面貌。因此,《社邑》的公開出版,引起了語言學界對社邑文書詞語的熱切關注,學者們就其中字詞用語的校勘、訓釋發表了一系列質量較高的論文,[4]爲敦煌社邑文書更進一步的準確校理和近代漢語詞彙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筆者近年因從事“敦煌社會經濟文獻語詞考釋”的工作,重新把《社邑》整理的文本與原卷的圖版一一進行覆核,并將現存所有的近400件社邑文書全文録入電腦,窮盡地分析考察其中語詞的詞義構成及疑難俗字、音同音近借字的使用情況。校録研讀文書的過程中,常去參考前人的研究論著,發現時彦在社邑文書字詞的校勘、訓釋方面,雖然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仍有不少疑難字詞尚未得到正確釋讀,前人的校釋也還有一些需要修正的地方。因此,筆者不揣譾陋,對其中一些不易理解而辭書又失載或已收載但釋義不確、例證極爲滯後的詞語進行輯考。[5]不妥之處,敬請方家批評指正。
1.偏案 編條
(1)S.6005《社約》:“伏以社內先初合義之時,已立明條封印訖。今緣或有後入社者又未入名,兼録三馱名目。若件件開先條流,實則不便。若不抄録者,伏恐陋(漏)失,互相泥寞。遂衆商量,勒此案。應若三馱滿者,再上局畢,便任各自取意入名;若三馱滿,未上局者,不得請贈。餘有格律,並在大條內。若社人忽有無端是非行事者,衆断不得,即須開條。若小段事,不在開條之限。”(《社邑》19/5;《英藏》10/24)[6]
(2)P.3989《景福三年(894)燉煌義族社約》:“景福三年甲寅歲五月十日,燉煌義族後代兒郎,雖(須)擇良賢,人以類聚,結交朋友,追凶逐吉。未及政條,今且執編條。已後街懼(衢)相見,恐失礼度;或則各自家內有其衰禍,義濟急難。”(《社邑》9/3;《法藏》30/329a)
按:例(1)中“案”的“”,《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簡稱《真蹟》)録作“偏”[1],《社邑》録作“備”,或據此以“備案”爲詞,解作“將規定或條例的文本保存起來以備查考”,并將其與《漢語大詞典》“備案”條的釋義和例證進行對比,認爲社邑文書中的用例不僅義有不同,還可將“備案”的書證大爲提前。[2]此説極爲不妥。從字形看,“案”的“”實爲“偏”的手寫俗字,故《真蹟》録文是。敦煌文獻中,“偏”字俗寫常省去“户”上一點,并於“户”下“𠕁”上加一短横。如P.2115v《五藏論》:“劉蠲(涓)子秘述(術),學在鬼邊;徐百一之丹方,療小兒之効。”(《法藏》6/28b)又S.5647《文樣·叔姪分書》:“一依分書爲憑,各爲居産。更若後生加謗,再説波(頗),便受五逆之罪,世代莫逢善事。”(《英藏》9/26a)例中的“”與“”皆爲“偏”的俗體,可以比勘。例(1)謂結社之初曾訂立“明條”封存起來,現因有人申請入社,需記名入條,還要登録三馱名目。如此諸事,若每次都須打開已封存的社條,實在很不方便。然若不將後入社者的名字及所納三馱名目登録,又恐有所遺漏,故特訂立此“偏案”。漢語中,“偏”相對於“正”“主”而言,就是“副”“次”;社邑文書中,“案”多指文案、規章,常與“條”同義複用。如S.6537v《文樣·社條》:“立其條案,世代不移。本身若也盡終,便須男女丞(承)受。”(《英藏》11/95)例中“條案”連言,即指(結社的)條約、規章。從上下文看,例(1)中“偏案”分别與前文的“明條”、後文的“大條”相對而言,“明條”“大條”顯然就是結社之初訂立并封存的社約的正條、主條,而“偏案”则當指社約的副條,即在“明條”之外,重新訂立的偏條。例(2)言敦煌義族兒郎擇賢交友,結成社邑,每逢吉凶之事,即互相救助。今未及“政條”,且憑“編條”爲據,日後街頭相遇,須以禮相待;若社員家中遭遇衰喪之禍,便當難中相濟。其中的“編條”與“政條”相對,“政”應用同“正”,“編”則當讀作“偏”,“條”謂條案、條約。“編(偏)條”對於“政(正)條”而言,顯指社約的副條,即補充條約。因此,上引二例中的“偏案”“編(偏)條”義同,都指社約的偏條、副案。
2.追凶逐吉逐吉追凶 追凶就吉 榮凶逐吉 追逐 追贈 贈例
(1)P.3220v《社邑文書》:“龍沙古制,則有社邑之名,邊地土(豐-風?),鄉閭最切。追凶逐吉,自有常規;輕重科丞(徵),從來舊典。”(《社邑》58/5;《法藏》22/197a)
(2)P.3989《景福三年(894)燉煌義族社約》:“燉煌義族後代兒郎,雖(須)擇良賢,人以類聚,結交朋友,追凶逐吉。未及政(正)條,今且執編(偏)條。……或則各自家內有其衰禍,義濟急難。若有凶禍之時,便取主人指撝,不間車轝,便雖(須)營辦,色物臨事商量。……立此條後,於鄉城恪(格)令,便雖(須)追逐行下。”(《社邑》9/2、9;《法藏》30/329a)
(3)S.5520《社條本》:“所以孝從下起,恩乃上流,□(衆)意商儀(議),遞相追凶逐吉,各取意美睦,立條列之於後。□(結)義已後,但有社人身遷故,贈送、營辦葬義(儀)、車轝,[一]仰社人助成,不德(得)臨事踈遺,勿合乖嘆(笑),仍須社衆改□送至墓所。人各借布一疋、色物一疋。”(《社邑》47/5;《英藏》7/216a)
(4)P.2498v《投社牒稿》:“有(右)□長□□鴛鴦失件(伴),壹隻孤飛,今見貴社齊集,意樂投入。更有追凶逐吉,於帖丞(承)了。若有入社筵局,續當排備。伏乞三官、衆社等,乞賜收名入案。”(《社邑》704/4;《法藏》14/336b)
(5)P.3266v《投社人董延進狀》:“右延進父母生身,並無朋有(友),空過一生,全無社邑。金(今)遇貴社,欲義(擬)投入,追凶逐吉。伏望三官乞賜收名入案,於社條(?)(聖?)追逐,不敢不身(申)。伏請處分。”(《社邑》706/3-4;《法藏》22/329a)
(6)Дх.12012《投社狀》:“右粉子貧門生長,不識禮議(儀),在於家中,無人侍訓,情願侍奉三官。所有追凶逐吉,奉帖如(而)行。伏望三官、社衆特賜收名,應有入社之格,續便排備。”(《俄藏》16/20b)
(7)S.6537v《社條》:“社內有當家凶祸,追胷逐吉,便事親痛之名。傳親外喜,一於社格,人各贈例麥粟等。若本身死者,仰衆社蓋白躭拽便送,贈例同前壹般。”(《社邑》55/6;《英藏》11/97)
(8)S.5629《燉煌郡厶乙等社條壹道》:“今欲結此勝社,逐吉追凶,應有所勒條格,同心壹齊稟奉。……若社人本身及妻二人身亡者,增(贈)例人麥粟及色物,准數進(盡)要使用。……社人及父母亡没者,吊酒壹瓮,人各粟壹㪷。”(《社邑》36/10;《英藏》8/172b-173b)
(9)P.3730v《某甲等謹立社條》:“所以共諸英流,結爲壹會。先且欽崇禮典,後乃逐吉追凶,春秋二社舊規,建福三齋本分。應有條流,勒截具件。……凡爲邑義,先須逐吉追凶。諸家若有喪亡,便須匍匐成豎,要車齊心榮(營)造,要舁(輿)亦乃一般。……若有立莊造舍,男女婚姻,人事小(少)多,亦乃莫絶。”(《社邑》42/4-6;《法藏》27/169b-170a)
(10)S.6537v《社條》:“因茲衆意一般,乃立文案,結爲邑義,世代追崇。……且稟四大,生死常流,若不逐告追凶,社更何處助佐。諸家若有凶祸,皆須匍匐向之。要車齊心成車,要轝赤(亦)須(遺?)轝。色物贈例,勒截分明。”(《社邑》51/38;《英藏》11/95)
(11)P.3544《大中九年(855)九月廿九日社長王武等再立條件》:“燉煌一群(郡),禮義(儀)之鄉,一爲聖主皇帝,二爲建窟之因,三爲先亡父母,追凶就吉,共結量(良)緣,用爲後儉(驗)。……社內三大(馱)者,有死亡,贈肆尺祭盤一,布貳丈,借色布兩疋半。”(《社邑》1/5;《法藏》25/221a)
(12)S.527《顯德六年(959)正月三日女人社再立條件》:“社內榮凶逐吉,親痛之名,便於(依)社格,人各油壹合,白麪壹斤,粟壹㪷,便須驅驅濟造食飰(飯)及酒者。若本身死亡者,仰衆社蓋白躭拽便送,贈例同前一般。”(《社邑》24/5;《英藏》2/5b)
按:例(6)中“追胷逐吉”的“胷”應讀同“凶”,例(9)中“逐告追凶”的“告”是“吉”的形誤,“逐吉追凶”與“追凶逐吉”二説同義;例(10)中“追凶就吉”的“就”爲“趨向、前往”的意思,與“追”“逐”義近,“追凶就吉”可看作“追凶逐吉”的義近换用;例(11)中“榮”當讀爲“營”(“營”“榮”通用乃敦煌寫本之常例),“營”指營辦,“營凶逐吉”乃“追凶逐吉”的另一種表達。葉貴良認爲,上揭“追凶逐吉”“逐吉追凶”“追凶就吉”“營凶逐吉”爲同詞異寫,“追”“逐”爲隨、從義,“追凶逐吉”指參與或操辦紅白事。[1]黑維强釋其義爲“參與紅白大事”,[2]與葉氏觀點相同。黄英認爲此解略顯偏狹,“追凶逐吉”類詞當指參與喪葬、婚慶或其他重要活動。“吉凶”之事泛指與社內事務或社內成員相關的重大活動,其中不僅包括婚娶、喪葬,還應該有其他諸如祭奠、勞作相關的事宜。[3]以上三家所解近是,但考釋稍嫌簡單,且未探明其獲義之由。
檢傳世文獻,其中皆未見“追凶逐吉”等詞。管見所及,這類詞語僅見於敦煌社邑文書。從用例之豐富看,它們應是晚唐五代時期敦煌習用的方俗語詞。構詞上,“追凶逐吉”類同於“追逐凶吉”,“凶”“吉”用爲名詞,充當“追”“逐”的賓語;表義上,“凶”謂凶喪,“吉”指“吉慶”,就字面看,“追凶逐吉”就是“追逐凶喪吉慶(之事)”。這樣的構詞表義,頗爲費解。究竟“誰”去“追逐”,“凶吉”又如何“追逐”,“追凶逐吉”的字面下隱含的內在含義是什麽?這些恐怕都還需要結合當時的鄉風民俗來分析。從敦煌文獻中存留下來的社條、社司轉帖及投社狀來看,晚唐五代時期,敦煌民衆多結成“社邑”,選舉社長、社官、録事等三官主掌其事;訂立社約,規定社員享有的權利、應盡的義務以及違規後應受的責罰。如P.3489《戊辰年正月廿四日旌(?)坊巷女人社社條》:“戊辰年正月廿四日,(旌?)坊巷女人團座(坐)商儀(議)立條。……或有凶事、榮(營)親者,告保(報)録事,行文放帖,各自兢兢,一一指實。”(《法藏》24/326b)條文規定,社人營辦凶喪、婚娶之事時,由當事人報告社司,經録事發帖,通知其他社人,竭力助成其事。録事所發帖文中,一般具寫因何事、帶何物、在何時、到何處集中,遲到、不到及遞帖延誤者的罰則,發帖時間和發帖者的職務、姓名等;多數帖文後(或前)還附列被通知者的姓名。接到帖文的社人須在自己姓名的右下角標注“已知”的記號,再轉給下一人。如此順延下傳,直到最後一人,再轉回發帖者手中。[1]這類帖文,敦煌文獻中多稱“轉帖”。如P.4987《丙戌年九月十九日亲情社轉帖》:“右緣安三阿父身亡,准例合有贈送。人各粟壹,祭盤准舊例,并送葬。帖至,限今日脚下於凶家取齊。如有後到,罰酒壹角;全不來,罰酒半瓮。其帖各自示名遞過者。戊子年七月日録事帖。法律、富千阿父、定長、衍羅、丑奴、再成、再德、勿成、定德、善慶、仏奴、押牙、丑憨、願昌、願德、流定、氾富達。”(《法藏》33/337a)S.6981v《壬戌年十月十七日兄弟社轉帖》:“右緣南街都頭榮親,人各床、薄(箔)、氈、褥、盤、椀、酒等,准於舊例。帖至,限今月十八日卯時於主人家并身取齊。如有後到,罰酒壹角;全不來者,罰酒半瓮。其帖速递相分付。不得亭(停)滯,如滯帖者,准條科罰。帖周却赴(付)本司,用憑告罰。壬戌年十月十七日録事津帖。社官闍梨、小闍梨、大押衙、鷹坊、流信、富德……”(《英藏》12/12)這兩則“轉帖”中,前例爲“身亡”轉帖,因安三父親去世,社員須贈粟壹斗,并送“祭盤”及營辦葬儀;後例是“榮親”轉帖,“榮親”即營親,[2]言因南街都頭營辦親事,社員須帶上牀、箔、氈、褥、盤、椀、酒等物前往相助。上引例(2)、(3)、(7)—(12)中也寫明,社人遭逢凶喪時,其餘社員須贈麥粟油麵、布帛織物、祭盤、吊酒等,還要積極營辦葬儀、車輿,并穿戴白色孝服擡棺葬送;例(9)中又提到,有“立莊造舍、男女婚姻”等吉慶之事,要贈納“人事”(猶今“人情”、“禮金”)。由此不難看出,“追逐”謂追隨、跟從,它的主語是接到轉帖的社員,對象爲遇逢凶喪或吉慶之事的社户,“追凶逐吉”是説接到轉帖的社員相隨前往遇逢凶喪、吉慶之事的社户家,贈物出力,協助成就其事。[3]這表明敦煌民衆生活中的凶吉大事主要是“喪亡”“榮親”“修房”,其中“凶喪”之事的操辦所須人力、物力、財力甚巨,非某一人户所能獨立承當,故需結“社”互助,營就其事。敦煌社司轉帖中,“身亡”類轉帖有三十多件,而“榮親”轉帖僅一件,可見“凶”事極其難“營”,需衆社扶助,竭力成之。《詩·邶風·谷風》云“凡民有喪,匍匐救之”,即此之謂也。這或許就是敦煌社邑文書中,“追凶逐吉”類詞語頻頻出現,且“凶”多置於“吉”前的緣故。
值得注意的是,“追凶逐吉”沿用成習後,可省去“凶”“吉”,簡稱“追逐”。上引例(2)謂人以類聚,結交朋友,目的就是爲了“追凶逐吉”,因而訂立社約後,便須依照條約所定“追逐”行下,即社户遭逢凶祸時,其餘社員應相隨前往其家營辦葬儀、贈送布帛,助成其事;又例(5)爲董延進申請入社的“投社狀”,言自己想與社户們一道“追凶逐吉”,若蒙三官收名入條,便依社條進行“追逐”,贈物出力,幫助遇逢凶喪、吉慶之事的社户營就其事。此是未入社者目睹他人“追凶逐吉”,便想申請入社與之相隨“追逐”的文例;敦煌文獻中,或有已入社者,因家貧多次未能參與“追逐”,而最終不得不申請退社除名的。如:
(13)S.5698《癸酉年三月十九日社户羅神奴及男請三官衆社除名狀》:“癸酉年三月十九日,社户羅神奴及男文英、義子三人,爲緣家貧闕乏,種種不員。神奴等三人,數件追逐不得,伏訖(乞)三官衆社賜以條內除名,放免寬閑。其三官知衆社商量,緣是貧窮不濟,放却神奴。寬免後,若神奴及男三人家內所有死生,不關衆社。”(《社邑》708/2;《英藏》9/81a)
例言社户羅神奴及其子文英、義子三人本爲社邑成員,由於家貧,多次“追逐”未得,便請求三官允許社內除名,并聲明退社後家中所有生死之事皆與衆社無關。其中的“追逐”顯然也由“追凶逐吉”簡省而來,意謂社內多次有人户遇逢凶喪、吉庆之事,羅神奴等皆因貧窮不濟,未能跟隨其他社員贈物出力援助,故請求退社以得“寬閑”。據上引社司轉帖,社內每次“追凶逐吉”,不到者都得罰酒半瓮。據學者研究,“一瓮等于六斗”,[1]“半瓮”就是三斗,這對貧闕異常的羅神奴户來説,無疑是很大的負擔。因此他們寧可退社,也不願繼續承擔因不能相隨“追逐”而必須交納“罰物”的巨大經濟壓力。
如前所論,社條規定,社户“追凶逐吉”時,須納贈物品,諸如麥粟油麵、吊酒、色物布帛等。上引例(3)言“人各借布一疋、色物一疋”,例(7)云“人各贈例麥粟”,例(8)謂“增(贈)例人麥粟及色物,准數進(盡)要使用。……吊酒壹瓮,人各粟壹”,例(12)云“人各油壹合,白麪壹斤,粟壹”等,皆其證。因而敦煌社邑文書中,或用“追贈”指稱“追凶逐吉時的贈物行爲”。如:
(14)S.8160《社條》:“凡爲合社者,或有追贈死亡,各自家中同居合活,不諫(揀)□□姪男女十歲与(已)上,惣以贈例,各遂浄粟一斗。”(《社邑》13/7;《英藏》12/85a)
(15)P.3636p2《社户吴懷實契約》:“社户吴懷實自丁酉年初春,便隨張鎮使往於新城。其乘安坊巷社內使用三贈,懷實全断,所有罰責非輕,未有排批(比)。社人把却綿綾二丈,無一物收贖。今又往新城去,令遣兄王七口承。比至懷實來日,仰兄王七追贈。或若社衆齊集,破罰之時,著多少罰責,地內所得物充爲贈罰。若物不充,便將田地租典,取物倍(陪)社。或若懷實身東西不來。不管諸人,只管口承人王七身上。恐後無人承當社事,故勒口承人押署爲驗。” (《社邑》746/4;《法藏》26/178b)
例(14)言結成社邑後,若遇死喪相隨贈物,凡社户家中一起生活的成員,不論男女侄息,只要十歲以上死亡的,按照贈物的慣例,其餘社員都應交納浄粟一斗以助之。其中的“追贈”,與其在傳世典籍中的常義“死後贈官”有别,特指社邑“追凶逐吉”時的贈物,即社户遭逢喪亡或吉慶之事時,其他社員相隨前往贈物以成其事。例(15)謂社户吴懷實因出使新城,無法參與家中社邑的“追凶逐吉”,以致受罰不輕(如P.3636p1《社司罰物曆》中就有“吴懷實兩石四斗”的記録)。再次出使時,吴懷實便令其兄王七代他承當社事,參與社邑“追贈”活動,并交納罰物。其中的“追贈”亦其義。從例(7)、(10)、(12)、(14)看,社邑“追凶逐吉”時贈物都有一定的慣例,文書稱“贈例”,或誤作“增例”〔如例(8)〕。就敦煌社邑文書看,各箇社邑的“贈例”並不一樣,或規定每人納麥粟若干、吊酒多少。
綜上所述,“追凶逐吉”“追逐”“追贈”“贈例”等詞乃敦煌社邑文書中的習用套語,是唐五代時期敦煌的方俗語詞,其詞義和用法乃敦煌文獻所獨有。其中,“追凶逐吉”類詞指社户遇逢凶喪、吉慶之事時,其他社員相隨贈物、出力以助成其事;“追逐”爲“追凶逐吉”的省稱;“追贈”特指社員“追凶逐吉”時的贈物行爲;而贈物的通例,即“贈例”。
3.遂
(1)S.8160《社條》:“凡爲合社者,或有追贈死亡,各自家中同居合活,不諫(揀)□□姪男女十歲与(已)上,惣以贈例,各遂浄粟一斗。”(《社邑》13/7;《英藏》12/85a)
(2)P.4525《太平興國七年二月立社條》:“今則一十九人發弘後(厚)願,歲末就此聖嵓(巖),燃燈齋食,捨施功德,各人麻壹㪷,先須秋間齊遂,押磑轉轉主人。”(《社邑》34/3;《法藏》31/371b)
(3)P.5032《社司轉帖》:“右緣遂羊價,人各麥二斗一升,幸請諸公等,帖至,限今月十四日[於]主人張醜憨家納送。捉二人後到,罰酒一角;全不來者,罰酒半瓮。”(《社邑》390/1;《法藏》34/109)
按:例中“遂”的詞義頗爲特殊,引起了不少學者的關注。趙静蓮指出:例(1)中前面説“追贈”,後説“遂”,“遂”當爲動詞,與“贈”字義近。其“贈送”義乃由“遂”的“隨從、順從”義引申而來,與今冀魯官話、中原官話、蘭銀官話中常説的“隨份子”、“隨禮錢”之“隨”語義相同,指親友有紅白喜事或其他一些聚會活動時出錢送禮。例(2)中“齊遂”應爲齊贈、齊交;例(3)中“遂羊價”的“遂”也是隨份子之義,“遂羊價”即爲舉辦宴飲活動而贈送買羊的價錢。“納遂”似爲動賓關係,將每人所遂之錢交上來。[1]對此釋義,趙家棟提出了異議,認爲:此説初看大義端然,細加推敲則大謬。其實,“遂”當讀爲“襚”,遂、襚音同相借。“襚”本義爲給死者穿衣,引申可指向死者送衣被,亦泛指贈送財物助人治喪。“贈襚”連文,指贈死者衣衾等財物以助治喪。[2]
仔細比較趙静蓮、趙家棟兩位關於“遂”義的解説,竊以爲:無論解作“贈送”,還是“贈送財物助人治喪”,都只切合例(1),施於例(2)、(3),文意皆稍隔。例(1)云結社後,社户家內若遇喪亡,不論男女,凡十歲以上,依照贈物的慣例,每人須“遂”浄粟一斗,贈與遭喪之家;例(2)言十九人發願年底在莫高窟燃燈、設齋,每人納麻一斗,須秋間“齊遂”,齋主由社人輪流充當;例(3)謂因“遂”羊價,每人納麥二斗一升,限十四日送到主人家。例中“遂”的對象分别爲“浄粟”“麻”“羊價(用麥充當)”,或用於贈送喪家以助葬,或用作燃燈、設齋,或用來買羊。由此看來,其中“遂”的含義顯然不僅是“贈送”或“贈送財物助人治喪”所能涵括的。
那麽,上引例中的“遂”究竟當作何解呢?我們認爲:“遂”當讀爲“税”。[3]語音上,《廣韻》“遂”音徐醉切,邪紐至韻;“税”音舒芮切,書紐祭韻,二者聲、韻皆近,應可通借。《左傳·文公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經典釋文》:“襚,《説文》作‘裞’。”《史記·酈生陸賈列傳》:“乃奉百金往税。”裴駰《集解》引韋昭云:“税當爲襚。”[4]“襚”“裞”皆可指饋贈死者衣被,其爲異文,説明二者音近義通;“襚”從“遂”得聲,“税”可用爲“襚”,那麽“遂”亦可用同“税”。詞義上,税,斂也,指聚斂、繳納。如S.527《顯德六年(959)正月三日女人社再立條件》:“社內正月建福一日,人各税粟壹、燈油一盞,脱塔印砂。”(《英藏》2/5b)S.6537v《社條》:“春秋二社舊規,逐根原赤(亦)須飲讌,所要食味多少,計飯料各自税之。”(《英藏》11/94)前例中“税”後跟“粟壹、燈油一盞”爲賓語,其義顯指繳納;後例言春秋二社集會飲宴,社衆亦須交納食料, “税”亦其義。又如S.5828《社司不承修功德狀》:“只如本社條件,每年正月十四日各令納油半升,於普光寺上燈,猶自有言語,遂即便停。已經五六年來,一無榮益,近日却置依前税油上燈,亦有前却不到,何況條外抑他布施。”(《英藏》9/170a)例中前言“納油”,後云“税油”,“税”即“納”。另如《舊唐書·北狄列傳·鐵勒》:“十六年,遣其叔父沙鉢羅泥熟俟斤來請婚,獻馬三千匹。……太宗曰:‘朕爲蒼生父母,苟可以利之,豈惜一女?’遂許以新興公主妻之。因徵夷男備親迎之禮,仍發詔將幸靈州與之會。夷男大悦,……於是税諸部羊馬以爲聘財,……”[1]例中“税”即指聚斂、收取,其用法與上引例(3)中“遂羊價”的“遂(指收取麥來充當羊的價值)”極近。故上引例中的“遂”皆當讀爲“税”,指聚斂、收取。將“遂”字此義還原上引社邑文書的用例,例(1)云社員每人須收取浄粟一斗贈與喪家;例(2)云年底燃燈、設齋所用“麻”當在秋間一齊收取;例(3)言爲買羊以供飲宴,每人須收取二斗一升麥充作羊價。文意順適無礙。
敦煌文獻中“遂”用爲“税”,除上引三例外,另如P.2032v《浄土寺食物等品入破曆》:“麪二斗伍升,油一升,造食,行像社遂物,看人用。”(《法藏》2/37)例中的“遂物”,或作“聚物”,同上卷:“麪貳柒勝,油壹勝,行像社聚物,齋時用。”(《法藏》2/48)P.2040v《浄土寺食物等品入破曆》:“油壹升,行像社聚物看用。”(《法藏》3/40)例中所記皆爲行像社收聚物品時招待社人所用麪、油。前例言“遂物”,後兩例云“聚物”,説明“遂”義同“聚”,指聚斂、收取。敦煌社條中,或有“税聚”連用者。如S.6537v《社條》:“三長之日,合意同歡,税聚頭麵浄油,供養僧仏。”(《英藏》11/94)又BD14682《博望坊巷女社規約(稿)》:“丙申年四月廿四日,博望坊巷女人因爲上窟燃燈,衆生商儀(議),一齊同發心,限三年願滿。每年上窟所要物色,等到録事帖行,衆社齊來停登(停騰)税聚。”(《國藏》131/358a)前例謂三長齋月(正月、五月、九月)之日,須交納白麵浄油供養僧佛;後例言每年上窟燃燈所需之物,待録事發帖,所有社衆都齊來交納。其中的“税聚”皆指聚斂、繳納。前揭入破曆中,“遂”“聚”異文同義;此二例中,“税聚”爲同義連用。由此看來,“遂”讀爲“税”,應無疑義。
4.細色
(1)P.4960《甲辰年(944)五月廿一日窟頭修佛堂社憑約》:“甲辰年五月廿一日,窟頭修仏堂社,先秋教化得麥拾伍碩叄㪷,……太傅及私施,計得細色叁量。”(《社邑》17/1;《法藏》33/310b)
按:例言修佛堂社秋間化緣所得物品中,太傅及私人所施計得“細色叁量”。“量”位於數詞“叁”後,當爲“兩”的借音字。敦煌文獻中,重量單位“兩”常借“量”來表示。如P.2049v《浄土寺直歲願達牒》:“麥叁碩,張兵馬使買銀壹量打椀用。”(《法藏》3/248a)P.2552+2567v《癸酉年蓮臺寺諸家散施曆狀》:“銀一兩叁錢,十量金花銀瓶子一,八量銀胡禄帶一。”(《法藏》15/326b)例中的“量”都用在數詞後,亦用同“兩”。值得注意的是,這兩例中“量(兩)”都用來指稱“銀”的數量。古代“兩”是較小的重量單位,二十四銖爲一兩,十六兩纔等于一斤;“銀”爲貴重之物,極小的分量就需花費很多的價錢。如上引前例中,張兵馬使買“銀壹兩”,便用了“麥叁碩”。敦煌文書中用“兩”稱量者,除“銀”外,還有牛膠、紅藍、胡粉、紫草、升麻、杓(芍)藥、解毒藥、沙唐(砂糖)、紫礦、金、赤銅、鋸錯、大斧、鐵鏨、钁等,多屬顔料、藥物、礦物、金屬及其製品,都是當時敦煌較爲珍貴的物品。與此相應,上引例(1)中也用“叁量(兩)”來稱説“細色”,説明“細色”亦屬貴重之物。
從構詞表義看,“細”謂精細,“色”指品類,“細色”即指(物品中)精細的類别。傳世典籍中,“細色”較早見於南朝文獻。梁周子良、陶弘景撰《周氏冥通記》卷四“右三條,五月中事”後注:“並云從正月來至此見,並黄紙書大度細色紙。”[1]又唐李匡乂《資暇集》卷下“席帽”條:“永貞之前,組藤爲蓋,曰席帽,取其輕也。後或以太薄,冬則不禦霜寒,夏則不障暑氣,乃細色罽代藤曰氊帽,貴其厚也。”[2]例中的“細色”都用來修飾某種物品,“細色紙”即“細紙”,指紙中做工精良的類别,“細色罽”謂毛織物中質量精細的品種。宋代文獻中,“細色”使用漸爲普遍,如宋畢仲游《西臺集》卷一《耀州理會賑濟奏狀》:“中間本州除爲夏料灾傷,開諭積貯之家減價出糶外,更作秋灾準備,恐人户難得米麥細色斛斗,遂只開諭麤色,如麻、穀、大麥、粟豆之類。約兩箇月減價出糶,共計一十八萬五千八百六石,以抄劄到前項闕食之人,數目紐算,于兩箇月中,每人可糶一石有零,麤色斛斗只是比得細色五六斗以來喫用。”[3]宋羅濬《寶慶四明志》卷六敘賦下“市舶”:“照得本府僻處海濱全靠海舶住泊,有司資回税之利,居民有貿易之饒。契勘舶務舊法,應商舶販到物貨内,細色五分抽一分,麄(麤)色物貨七分半抽一分。”[4]這兩例中,“細色”皆與“麤色”相對,分别指糧食、貨物中精細的品類。
特定的上下文中,“細色”或省去其後修飾的名詞,徑指精細之物。如宋程俱《麟臺故事》卷五禄廩:“史館四庫書直官舊請錢七貫五百,糧一石,折細色六斗。”[5]從文意看,例中“糧”前似省“麤”字,而“細色”後則承前省“糧”字,其句意謂麤糧一石折合細糧六斗,這個比例恰好與前引《西臺集》所云“麤色斛斗只是比得細色五六斗以來喫用”相合。當“細色”後修飾的名詞徹底丟失後,其所指對象變得不確定,詞義就顯得隱晦而不易把捉。如《大金吊伐録》卷一《宋主致謝書及報因便附問》之“别幅”載大宋皇帝贈送大金皇子的禮物中有:“細色并雜物 緊絲五十匹 金錦五十匹 素絲綾五十匹 紅錦五十匹 鹿胎一百匹 興國茶塲揀牙小籠團一大角 建州壑源夸茶二千夸共二百角每角十夸 龍腦一百兩 薰香二十貼 劄毬二十副每副五事 論棒二十條。”[6]例中整理者將“細色并雜物”與後文的“緊絲五十疋”等分條單列,似乎認爲“細色并雜物”也是宋主所送禮品之一。其實,句中“細色”所指即後文備列的“緊絲、金錦、素絲綾、紅錦、鹿胎、興國揀牙茶、壑源夸茶、龍腦、薰香”等珍異織物、茶葉及香料;而“雜物”即什物,指文末所列“劄毬、論棒”。因此,“細色并雜物”後當標冒號,其後單列的各條不妨用分號隔開。由此看來,例中“細色”義爲“精細之物”,所指多是珍異貴重的物類。另如宋文天祥《文山集》卷二一“乙亥宋幼主德祐元年”下所賜詔書:“今賜卿金二十兩注盌一副,金十五兩盤盞一副,細色二十匹,纈羅二十匹,龍涎香三十餅,度金香合一具十兩,清馥香三十帖,龍茶十斤,至可領也。”[7]宋魏了翁《古今考》卷十九附論唐度量權衡、近代尺斗秤:“民間賣買行用魚肉二百錢秤,薪炭粗物二百二十錢秤,官司省秤十六兩計一百六十錢重,民間金銀珠寶香藥細色並用省秤。”[8]上引前例中“細色”以“匹”爲量詞,應指精細的織物;後例中“細色”與前文的“魚肉”“薪炭粗物”相承,用以複指“金銀珠寶香藥”等物,其義顯指精細、貴重之物。這從上引《寶慶四明志》“市舶”下詳列蕃邦舶來雜貨中的“細色”即可得到明證,譬如高句麗“細色”下列“銀子、人參、麝香、紅花、茯苓、蠟”;日本“細色”類列“金子、砂金、珠子、藥珠、水銀、鹿茸、茯苓”;海南占城“細色”類有“麝香、箋香、沉香、丁香、檀香、山西香、龍涎香、降真香、茴香、没藥、胡椒、檳榔、蓽澄茄、紫礦、畫黄、蠟、魚皮”等,多是珍稀貴重的物品,由此可見一斑。
綜上所述,“細色”本指(某類物品中)精細的類别,其後常跟一些具體的物質名詞,如“紙、藤”等;後來,它修飾的名詞變得籠統和抽象,如“斛斗、貨物”等,這就使得“色”的類别義越來越虚,以致最後徑用來泛指所有的“物品”。當“色”轉指“物品”後,原來“細色”所修飾的名詞便顯得“冗餘”而被丟棄了。這樣,“細色”的詞義就由“(某類物品中)精細的類别”變成了“精細的物品”。上文已論,“細色”所指多爲珍稀貴重的物類,蓋因“細”修飾之物大都是質量精良、價值較高者,如細馬、細紙、細布、細供、細食等。一般説來,質“細”則價高,故例(1)中的“細色”,其義當指精細貴重之物,如金銀之類。“細色”一詞,自南朝以迄唐宋文獻中,一直沿用不絶。然《大詞典》却未收載該詞,[1]《宋語言詞典》雖有收載,却解作“上品、上等”,[2]釋義不夠精準。
5.科牽
(1)S.3540《庚午年正月廿五日比丘福惠社長王安午等十六人修佛窟憑》:“庚午年正月廿五日立憑。比丘福惠、社長王安午、將頭羅乾祐、鄉官李延會、李富進、安永長、押衙張富弘、閻願成、張仏奴、陳干寶、崔田奴、馬文斌、孔彦長、都頭羅祐員、羅祐清、賈永存等壹拾陸人發心於宕泉修窟一所。並乃各從心意,不是科牽。所要色目材梁,隨辦而出。”(《社邑》30/4;《英藏》5/118b)
按:例中的“科牽”,王建軍解作“牽扯、拉扯”,認爲:“科”本指植物滋生、發棵,植物枝葉繁茂則難免彼此牽拉,“科牽”當由此而來。上例意在説明修窟之舉概出自願,不是被人牽拉、逼迫。[3]王氏關於例句文意的理解庶幾近是,然其對“科牽”本身詞義的解釋,尤其是“科”的釋義却極爲不妥。即便“科”可指植物滋生繁茂,但由此也不可能引申出“牽拉”的意思。其實,“科”用爲動詞,在近代漢語文獻中常表徵發、攤派的意思。如P.3047v《吐蕃占領敦煌時期乾元寺科香帖》:“道澄下張上座、降魔、日照、了覺……志空、曇明、智行,計廿一人,共科鬱金、乳頭香、栴檀香各等分共一兩。……以前六件三色等香各二兩,限今月十三日送納乾元寺。”(《法藏》21/159a)[4]《舊唐書·蘇世長傳附蘇良嗣傳》:“高宗使宦者緣江採異竹,將於苑中植之,宦者科舟載竹,所在縱暴。”[5]例(1)中“科”的詞義與此二例相同。“牽”本指“拉牛”,主要由别人“牽著鼻子走”,對於被“牽”者來説,往往帶有“强制、逼迫, ”的意味,因而漢語中“牽”常與“勉、强、迫、制”等詞素近義連用,如“牽勉、牽强、牽迫、牽制”等,故“牽”在構詞表義上含有“强行拉走”的意思。如《魏書·源賀傳附子恭傳》:“明堂、辟雍並未建就,子恭上書曰:‘……自兹厥後,方配兵人,或給一千,或與數百,進退節縮,曾無定準,欲望速了,理在難克。若使專役此功,長得營造,委成責辦,容有就期。但所給之夫,本自寡少,諸處競借,動即千計。……況本兵不多,兼之牽役,廢此與彼,循環無極。’”[6]例言明堂、辟雍尚未建成,後派兵助修,却被諸處差做他事。其中的“牽役”即指被强拉去幹别的差事。以此看來,上引例(1)中的“科牽”當是近義連用,指攤派强迫。另如清徐松《宋會要輯稿》刑法二禁約三:“三十二年二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訪聞州郡尚有以獻助爲名而下科牽之令,如福州每産錢一文,輒科八文;建州每産錢一文,則五文或三文,民甚病之。”[1]例中的“科牽”指攤徵强取,可以比勘。
6.痛熱
(1)S.5629《燉煌郡等厶乙社條壹道》:“若社人本身及妻二人身亡者,增(贈)例人麥粟及色物,准數進(盡)要使用。及至葬送,亦次(須)痛,便共親兄弟壹般輕(擎)舉,不許僧(憎)嫌(穢)污。若有不親近擎舉者,其人罰醴(膿膩)壹筵。”(《社邑》37/6;《英藏》8/172b-173a)
(2)Дх.11038《投社狀》:“六親痛,(驛?)騎撿(?)愛而奔星;澄(撜-拯)難扶頃(傾),尋聲救危扶岭(怜?)。”(《俄藏》15/147b)
按:例(1)中的“”,《社邑》録作“烈”,趙静蓮據此以“痛烈”爲詞,釋作“十分悲痛”“十分痛苦”,“烈”爲“猛烈、激烈、厲害”之意。[2]此解乍看文從字順,但仔細辨識,“”却並非“烈”字,而是“熱”的俗寫變體。“熱”俗寫常作“”形〔參例(2)〕, “”即其手寫之變。故“痛”當是“痛熱”,而非“痛烈”,其義自然也不能解作“十分悲痛、痛苦”。
揣摩文意,例(1)謂社户本人及妻身亡,其他社員除贈物外,葬送時還須“痛熱”,像親兄弟一般擡舉棺木,不得嫌其污穢。就是説,社員之間雖非親故,但擡棺葬送時也要像兄弟一樣親近,不能嫌臭避忌。例(2)文意不太明確,大概是説六親最爲親近密切,遇事應當星夜前往。其中的“痛熱”似都含有“親近、親熱”的意思,這在敦煌書狀中,表現得更爲明顯。如P.2992v(1)《歸義軍節度兵馬留後使檢校司徒兼御史大夫曹上迴鶻衆宰相狀》:“衆宰相念以兩地社稷無二,途路一家,人使到日,允許西迴,即是恩幸。伏且朝庭路次甘州,兩地豈不是此件行使,久後亦要往來?其天使般次,希垂放過西來。近見遠聞,豈不是痛熱之名?幸矣!今遣釋門僧政慶福、都頭王通信等一行結歡通好。衆宰相各附白花綿綾壹拾疋、白緤壹疋,以充父大王留念。到日檢領。況衆宰相先以(與)大王結爲父子之分,今者縱然大王奄世,痛熱情義,不可断絶。善咨申可汗天子,所有世界之事,並令允就,即是衆宰相周旋之力。”(《法藏》20/360a-b)據學者研究,這是清泰二年(935)二月曹元德寫給甘州迴鶻衆宰相的書信。[3]甘州、沙州兩地比鄰,沙州遣使朝貢及朝廷降使沙州都須途徑甘州。此前曹元德之父曹議金曾與甘州可汗仁裕結爲兄弟,以“兄大王”、“弟天子”相稱,使者往還,道路暢通。後來,曹議金、仁裕相繼去世後,兩地交情漸疏甚或不睦。面對天使即將路過甘州,曹元德擔心受阻,遂遣使給甘州迴鶻衆宰相送禮,希望他們念以舊情,遊説可汗放過天使西行,順利抵達沙州。狀中兩次用到“痛熱”一詞,都用來形容甘、沙兩州“社稷無二、途路一家”這種親密友好的兄弟鄰邦關係。前云“近見遠聞,豈不是痛熱之名”,是説甘、沙兩地彼此隣接,道路一體,遠近知聞,就好比兄弟間那種親熱的情誼;後言“痛熱情意,不可断絶”,意謂衆宰相曾與大王曹議金結下父子情分,而今大王雖然去世了,這種親熱之情不當就此斷絶。如果説例(1)、(2)中“痛熱”的表義還不太明晰的話,那麽這封書狀中“痛熱”表“親熱”的意思便確定無疑了。
然而,從字面及傳世文獻用例看,“痛熱”主要指“疼痛發熱”,如《太平御覽》卷七四二疾病部五癰疽引《南史》曰:“徐嗣伯春月出戲,聞草屋中有呻吟聲,嗣伯曰:‘此病甚重,更二日不療必死。’乃往視,見一老姥稱體痛,而處處有黑無數。嗣伯還,煑斗餘湯,送令服之訖,痛熱愈甚,跳投床者無數。”[4]是其例。那麽,“痛熱”怎會有“親熱”之義呢?竊以爲,“痛熱”此義可能是從它的本義“疼痛發熱”轉引來的。因爲生活中,當染病者“疼痛發熱”時,能與之感同身受的,往往是那些“知疼著熱”的親近關切者。[1]故“痛熱”可從表“疼痛發熱”的具體感受,轉指“知疼著熱”的“親熱”關係。“痛”者,疼也,不僅“痛熱”如是,“疼熱”亦然。如清洪昇《長生殿》第三十八出《彈詞》:“又只見密密匝匝的兵,惡惡狠狠的語,鬧鬧炒炒、轟轟剨剨四下喳呼,生逼散恩恩愛愛、疼疼熱熱帝王夫婦。”又第四十七出《補恨》:“你共他兩邊既恁疼熱,况盟言曾共設,怎生他陡地心如鐵,馬嵬坡便忍將伊負也?”[2]“疼疼熱熱”爲“疼熱”的重言,“疼熱”猶“痛熱”,亦即“親熱”。而今,現代漢語某些方言中的“痛”、“熱”,以及晉語中的“疼熱”,都可用來表示“疼愛、喜愛”的意思,[3]如秦兆陽《在田野上,前進!》第四章:“他又拍胸跺脚地叫起來了:‘好哇!我從小兒疼你熱你,把你過繼過來做我的孫子,把我的全副家當都傳給你,指望你接我的香火……’”[4]例中的“疼你熱你”猶“疼熱你”,其詞義引申又更進一步,由“親熱”而滋生出“疼愛”義了。
7.凶胷悖
(1)S.6537v《社條》:“立條已後,一取三官裁之,不許衆社紊亂條[流],凶上下。有此之輩, (決)丈(杖)十七,[罰](醲膩)壹筵。”(《社邑》43/4;《英藏》11/96)
(2)S.6537v《社條》:“凡爲邑義,雖(須)有尊卑,局席齋延(筵),切憑礼法。飲酒醉乱,胷麁豪,不守嚴條,非理作鬧,大者罰(膿膩)一席,少(小)者決仗丈(杖)十三。忽有拗捩無端,便任逐出社內。”(《社邑》52/3;《英藏》11/95)
按:例(1)中的“”,《社邑》録作“榜(?)”,將“不許……之輩”斷讀爲:“不許衆社紊亂。條凶榜(?)上下有此之輩”,并在校記中説明:“此句不可解,甲本作‘不許紊亂條兇,上下有此之輩’,如其中‘兇’字爲‘流’字之誤,則文通意順。”此説恐非。從文意看,“條”後當脱“流”“格”之類的文字;甲本(即P.3730v)“兇”也不可能是“流”之誤,因爲“兇”同“凶”,“兇上下”當由“凶上下”脱漏而來,即抄手因不識“”而漏抄。例(2)中“胷”,《社邑》校録作“胷(凶)悖”,甚是。“胷”爲“凶”的同音借字,而“”則是“悖”的俗寫形訛。
弄清了“”,則不難辨識“”字。手寫“忄”旁與“扌”旁常互訛,“孛”上的“十”常加點作“”,變形爲“”。如S.2073《廬山遠公話》:“是時紅焰連天,黑煙蓬,經在其中,一無傷損。”(《英藏》3/266b)其中“”即“悖”的俗寫,“蓬悖”猶“蓬勃”。[5]又S.6836《葉浄能小説》:“皇帝問(聞)浄能奏,然作色,大怒龍威。”(《英藏》11/208)例中先寫“”,復用“卜”號删去,再補寫“”字,“”即“悖”,句中用爲“勃”。抄手寫“”作“”,猶“”之作“”,故“”楷正即“”字,而“”又是“悖”的换聲旁繁化俗字。[6]是“凶”即“凶”,也就是“凶悖”。
“凶悖”,文獻習見,《大詞典》釋爲“凶暴悖逆”,[7]黄英解作“凶惡悖逆”,[8]皆得之。如《三國志·吴書·凌統傳》:“先期,統與督陳勤會飲酒,勤剛勇任氣,因督祭酒,陵轢一坐,舉罰不以其道。統疾其侮慢,面折不爲用。勤怒詈統,及其父操,統流涕不答,衆因罷出。勤乘酒凶悖,又於道路辱統。”[1]後例中陳勤的言行舉止形象地解釋了“凶悖”的詞義:凶惡忤逆。以此義還原上引文例,例(1)言訂立社條後,一切聽憑三官裁定,其他社衆不得違背條約,對長幼凶狠無禮;例(2)云社邑設齋宴飲,須憑禮法,若有酒醉迷亂,凶惡忤逆、無理取鬧者,打十三棒,罰酒宴一席。文意順適無礙。
8.勒截
(1)S.6537 v《社條》:“厶甲等謹立社條。……所以共諸無(英)流,結爲壹會。先且欽崇禮曲(典),後乃逐吉追凶。春秋二社舊窺(規),建福三齋本分。應有條流,勒截俱(具)件,壹别漂(標)[題]。各取衆人意壞(懷),嚴切丁寧,别列事段。”(《社邑》43/5;《英藏》11/96)
(2)S.6537v《社條》:“諸家若有凶祸,皆須匍匐向之。要車齊心成車,要轝赤(亦)須(遺?)轝。色物贈例,勒截分明。奉帖如(而)行,不令欠少。”(《社邑》51/8;《英藏》11/94)
按:這兩例中的“截”,《社邑》皆據文意校改作“載”。值得注意的是,在例(1)的異本P.3730v中,其字仍作“截”,並不作“載”。竊以爲:其字作“截”,文意也通。上引二例中的“勒截”皆用爲動詞,指按條書寫、訂立(條約)。例(1)謂結社的所有規約,都一一裁定,分條標立;例(2)言有關布帛織物贈送的通例,社條中也逐一分明地作了規定。考“勒”有“刻”義,《禮記·月令》:“(孟冬之月)物勒工名,以考其誠。”鄭玄注:“勒,刻也。”[2]由此引申,“勒”可表“書寫、訂立”的意思。如S.6537v《社条》:“逐年正月,印沙佛一日,香花佛食,齋主供備。上件條流,衆意勒定,更無改易。”(《英藏》11/97)P.4525(11)《太平興國七年二月立社條》:“昨者一十九人發弘誓,立此條件後,有人若是忽努(怒),不聽大小,先説出社者,願賢聖證知。勒此文憑,用爲他年驗約。”(《法藏》31/371b)P.3186v《乙酉年六月十六日某與腹生男立約牒》:“某專甲有腹生男厶乙,於三五年間不敬父母,兼及活業並不著。若更娶後妻厶氏,就妻住活;若也有甚高下死生,或欠他人債負,恐來論説。今對官面,明勒文憑,已後更不許某兄弟邊論説活計。”(《法藏》22/107b)[3]以上三例中的“勒”皆指書寫、訂立(條約、文憑)。“截”者,斷也,當其“截斷、割裂”的對象爲條約、文憑時,其義指將文書按類分“截”成“段”,逐條標立,以求界限分明。上引例(1)、(2)中所言“應有條流,勒截俱(具)件,壹别漂(標)[題]”、“色物贈例,勒截分明”,是説所立條約中,已按類“分段”,逐條標立,名目異常清晰。敦煌社條的正文,原卷不少都是“勒截分明”、逐條標寫的。如S.6537v《社條》,茲按原卷書寫的行款校録如下:
1.上祖條:至城(誠)立社,有條有格。夫邑義者,父母生
2.其身,朋友長其值(志)。危則相扶,難則相久(救)。与朋友
3.交,言如信。結交朋友,世語相續,大者如兄,少者若
4.苐(弟),讓議(義)先燈(登)。其社稷壞,乾坤至在,不許散敗。
5.立條与件,山何(河)罰誓,中(終)不相違。 一 社內有當家
6.凶祸,追胷(凶)逐吉,便事親痛之名。傳親外喜,一於(依)
7.社格,人各贈例麥粟等。若本身死者,仰衆社蓋
8.白躭拽便送,贈例同前壹般。其主人看侍厚薄,
9.不諫(揀)輕重,亦無罰青(責)。若三馱,
10.傳親外喜迴壹贈;若兩馱者,各出餬餅卅敗(枚),酒壹瓮,仰衆社破用。
11.一 凡有七月十五日造于(盂)蘭盤兼及春秋二局,各納油麵,
12.仰緣(録)事於時出帖納物。若主人不於時限日出者,
13.一切罰麥三斗,更無容免者。 一 社內不諫(揀)大少(小),無格
14.席上喧(揎)拳,不聽上下,衆社各決丈(杖)卅棒。更罰濃(醲膩)一□(筵),
15.衆社破用。其身賓(擯)出社外,更無容始(免?)者。 一 社有
16.嚴條,官有政格。立此條流,如水如魚,不得道東説西。
17.後更不於(依)願者,山何(河)爲誓,日月證知。三世莫見佛
18.面。用爲後驗。(《英藏》11/97)
上舉社條中,有四條短横“一”,是條約中分“截”成段、按條立目的標誌性界隔符號。第5行“一”前的文字爲“引言”,述立社的緣起與目的;其後的文字即社條第一則標立的“條目”,是有關凶喪互助的具體規定;第11行“一”後的文字爲社條第二則標立的“條目”,是關於七月十五盂蘭盆節及春秋二社活動的規定;第13行“一”後的文字爲社條第三則標立的“條目”,是有關社員不遵禮儀、違犯規約的罰則;第15行“一”後的文字是有關社條約束力的聲明。不難看出,“一”作爲“截”段立條的標誌,形象性地説明了“社條”之所以稱“條”,殆因其內容多是“勒截”分明、具件而載的。由此亦更明確了“勒截”一詞的確切含義——按條分段書寫,是故“截”不當校改作“載”。
9.斯
(1)S.6537v《社條》:“上件事段,今已標題,輕重之間,大家斯。”(《社邑》52/2;《英藏》11/95)
按:例中“”字,《社邑》據文意校改爲“酌”,極是。然於“斯”字,却未置一詞。今謂“斯”乃“斟”之訛省。敦煌文獻中,“斟”字手寫,左旁的“甚”常省去末笔“”,寫作“其”。如S.1683《瑜伽師地論》卷二七卷末題記:“弁政第二。” (《寶藏》12/571b)其中的“”即“勘”字俗省。又如S.2200《新定吉凶書儀·重陽相迎書》:“重陽之節,翫菊傾思。縣(懸)珠一杯,倍加謁(渴)慕。亦云:茱萸之酒,不可獨。思憶朋寮,何以言述。謹令奉屈,幸速降臨。”(《英藏》4/38b)其中的“”即“斟”的訛省。P.2992v(2)《清泰元年(934)朔方軍節度使張希崇致甘州迴鶻可汗狀》:“今差都頭白行豐與店密已下同行,持狀諮聞,便請可汗酌,差兵迎取。”(《法藏》20/361a)[1]句中的“”亦其例。另,“斗”旁俗寫或與“斤”相亂,如“料”俗寫常作“”,[2]《干禄字書》:料:上俗下正。[3]《龍龕手鏡·米部》:,俗;料,今。[4]故“斟”俗寫或訛作“斯”,如五代可洪《新集藏經音義隨函録》卷八《除恐災患經》音義:“酌:上音針,下音酌。”[5]因此,上引例(1)中的“斯”當爲“斟酌”的形訛。“斟酌”謂反復思量、擇善而定,例多不贅。該句意謂社條所列事項,已逐條標寫,具體實施中的輕與重,還須衆社斟量確定。
10.席録 廗録 石録
(1)S.5509《甲申年十二月十七日王万定男身亡納贈歷》:“甲申年十二月十七日王万定男身亡納贈曆。社官蘇流奴:麪、柴、并(餅)、粟、麻;緑綾子一疋,非(緋)綿綾二丈三尺。社長韓友松:麪、柴、并(餅)粟、麻;碧錦綾,內四妾(接)五段,故破,一丈三尺。社老裴川兒:麪、并(餅)、柴、粟、麻;紫絹一丈二尺,淡絹一丈三尺,故破。席録鄧憨子:麪、并(餅)、柴、粟、麻;白絲生絹壹疋,非(緋)衣蘭(襴)八尺。録事張通盈:麪、并(餅)、柴、粟、麻;黄絹一疋,白練,故破,內四妾(接)五段。”(《社邑》408/5;《英藏》7/210a)
(2)S.6066《壬辰年四月廿三日社司轉帖》:“右緣局廗造出,幸請諸公等,帖至,限今月廿四日卯時於乾明寺門取齊。……壬辰年四月廿三日録事孔 帖諮。郭闍梨、張闍梨、長盈闍梨、令狐社官、張廗録、曹波星、杜員瑞、王押衙……”(《社邑》313/7;《英藏》10/66b)
(3)S.6214《社司轉帖》:“右緣年支春座筵局,人各麥粟麪准條。□□□(幸請諸)公寸(等),帖至,限今月十九日卯時於主人張兵馬使家□□(送納)。……乙卯年四月十八日兵馬使知録事□(帖)。社長徐、張五郎、杜廗録、張兵馬使”(《社邑》177/9;《英藏》10/195a)
(4)BD9345A(周66)《辛酉年四月安醜定妻亡社司轉帖(擬)》:“右緣安醜定妻亡,准條合有贈送。人各麥一斗、粟一斗,餅廿,褐布色勿(物)兩疋。幸請諸公等,帖至,限今月廿五日卯時并身及勿(物)於顯德寺門前取齊。……辛酉年四月廿四日録事趙再住帖。社長杜、朱廗録、張慶住、康來兒、張家進、翟富通……。”(《社邑》99/8;《國藏》105/282a)
(5)P.2842p2《己酉年納贈曆》:“己(乙)酉年正月廿九日孔清兒身故納僧(贈)曆。……高録事:白生褐三丈七尺,又生褐四十三尺。……郭廗録:白褐二丈,立機二丈,白官布二丈四尺,又生立機二丈。”(《社邑》418/5;《法藏》19/82a)
(6)S.5631《庚辰年社司轉帖》:“右緣少事商量,幸請諸公等,帖至,限今月廿日卯時於普光寺寺門前取齊。……庚辰年正月十四日録事韓願清帖。社官楊願受、社長孔文富、石録白保富、韓願清、孔繼存、張延願、陳勝傳、石願子、張殘定、白氾三、張盈達、閻願興。”(《社邑》299/6;《英藏》8/179a)
按:上揭例(2)—(5)中的“廗録”與例(1)中“席録”同,“廗”是“席”的俗字。例(6)中的“石録白保富”,《社邑》將其録作“石録白保富”,似謂“石録”爲社户名字,故將其與“白保富”隔開分列。竊以爲這樣録文恐有不妥。因爲“石”可能是“席”的記音字。《廣韻》中“石”音常隻切,禪紐昔韻;“席”音祥易切,邪紐昔韻。二者紐近韻同,可得相通。且就“席”的構字而言,其本身就從“石”得聲。《説文·巾部》:“席,籍也。《禮》:‘天子、諸侯席,有黼繡純飾。’从巾,庶省。,古文席,从石省。” [1]其中的“庶省”,段玉裁改作“庶省聲”,注云:“此形聲,非會意。”又謂古文席“下象形,上从石省聲”。[2]這都是很有見地的。“席”篆文從“庶”省聲,古文從“石”省聲,而“庶”本身也從“石”得聲。“庶”甲骨文作“”“”等形,于省吾指出:“甲骨文庶字是‘从火石、石亦聲’的會意兼形聲字,也即煮之本字。……庶之本義乃以火燃石而煮,是根據古人實際生活而象意依聲以造字的。但因古籍中每借庶爲衆庶之庶,又别制煮字以代庶,庶之本義遂湮没無聞。”[3]故漢字中從“庶”聲者往往可换從“石”,如“蹠”可作“跖”、“摭”可作“拓”、“蔗”可作“柘”等。[4]由此可見,“石”與“席”音近可通,故“石録”即“席録”。且行文上,也較順適,例(6)中“石(席)録白保富”與前文的“社官楊願受、社長孔文富”連言,正好相合。這種行文與例(1)中“社官蘇流奴”“社長韓友松”“社老裴川兒”“席録鄧憨子”的排序也可相互參證。綜合以上因素考慮,我們認爲“石録”當讀爲“席録”,《社邑》中“石録白保富”應録校作“石(席)録白保富”。另,原卷下文“韓願清”後又抄有“白保富”一名,乃涉上而衍,當删。關於“席録”,寧可認爲是“社邑職事人員局席録事的省稱。社人因事或齋會、祭社、營葬等集會宴飲,局席中負責組織維持秩序執行罰則者爲録事,但亦有録事之外專設席録者”。[5]此解近是而不確。
結合傳世文獻看,“席録”實爲“飲席録事”的簡稱。宋任廣《書敘指南》卷九“筵宴席會”條:“飲席録事曰司過之吏吴孫晧,又曰司正郅鄆,又曰酒吏劉章。”[1]這是任廣用當時的習語“飲席録事”來指稱古代典籍中類似的表達,如“司過之吏”“司正”與“酒吏”。“司過之吏”源出《三國志·吴書·孫晧傳》:“初,晧每宴會羣臣,無不咸令沈醉。置黄門郎十人,特不與酒,侍立終日,爲司過之吏。宴罷之後,各奏其闕失,迕視之咎,謬言之愆,罔有不舉。”[2]此“司過之吏”專主督酒記過。“司正”之典出《後漢書·郅惲傳》,文曰:“汝南舊俗,十月饗會,百里内縣皆齎牛酒到府讌飲。時臨饗禮訖,(歐陽)歙教曰:‘西部督郵繇延,天資忠貞,禀性公方,摧破姦凶,不嚴而理。今與衆儒共論延功,顯之于朝。太守敬嘉厥休,牛酒飬德。’主簿讀教,户曹引延受賜。惲於下坐愀然前曰:‘司正舉觥,以君之罪,告謝於天。按延資性貪邪,外方内員,朋黨搆姦,罔上害人,所在荒亂,怨慝並作。明府以惡爲善,股肱以直從曲,此既無君,又復無臣,惲敢再拜奉觥。’……門下掾鄭敬進曰:‘君明臣直,功曹言切,明府德也,可無受觥哉?’歙意少解,曰:‘實歙罪也,敬奉觥。’”[3]“司正”本指古代行鄉飲酒禮或賓主宴會時的監禮者,例中汝南太守歐陽歙親臨祭饗後,嘉獎西部督郵繇延,賜以牛酒。功曹郅惲自任“司正”,揭舉繇延貪邪荒亂,認爲太守不辨善惡,當受觥示罰。其中,“司正”臨時充當了督酒施罰的角色。“酒吏”之典出《史記·齊悼惠王世家》:“嘗入侍高后燕飲,高后令朱虚侯劉章爲酒吏。章自請曰:‘臣,將種也,請得以軍法行酒。’高后曰:‘可。’……頃之,諸吕有一人醉,亡酒,章追,拔劍斬之,而還報曰:‘有亡酒一人,臣謹行法斬之。’太后左右皆大驚。”[4]例中劉章宴飲時充“酒吏”,以軍法行酒,斬殺一吕姓醉酒逃亡者。上引例中的“司過之吏”“司正”和“酒吏”都是宴飲時督酒行罰之人,故任廣用“飲席録事”稱之。
敦煌社邑文書中,可見到宴飲時,“録事”維持秩序、督酒施罰之例。如S.6537v《社條》:“春秋二社舊規,逐根原赤(亦)須飲讌,所要食味多少,計飯料各自税之。五音八樂進行,切須不失禮度。一取録事觀察,不得昏亂事(是)非。稍有倚醉胷(凶)麁,來晨直須重罰。”(《英藏》11/94)例謂春秋二社飲宴之時,社衆須守禮儀,不得醉酒粗豪;若有違犯,被“録事”覺察,定受重罰。此“録事”應與社邑三官之一、負責放帖行文的“録事”有别,當專指“飲席録事”,這從上引例中“席録”與“録事”同時共現即可得到證明。例(1)中“席録鄧憨子”與“録事張通盈”前後連文,二者顯非一人;例(2)中發帖的録事姓孔,與帖文後所列“張廗録”亦非一人;例(3)中録事職任爲兵馬使,與帖文後所列“杜廗録”可能也不是一個人;例(4)中録事名趙再住,與帖文後所列“朱廗録”也不是同一人;例(5)中“郭廗録”與“高録事”相隔出現,自然也不可能是一個人。這五例乃敦煌社邑文書中“席録”一詞的全部用例,其中的“席録”與“録事”所指判然有别。由此不難看出,敦煌社邑在“録事”之外,又設有“席録”一職,負責宴飲時維持秩序、督酒施罰,其職任與主掌發帖的“録事”不同。
不僅敦煌文書如此,傳世典籍中宴飲時以“録事”督酒施罰者頗多。如《唐語林》卷三賞譽:“, (劉)仁表後爲華州趙隲幕,嘗飲酒,隲命歐陽琳作録事,酒不中者罰之。仁表酒不能滿飲,琳罰之,仁表曰:‘鄂渚尚書解取録事,不解放門生。’”[5]是其例。或專稱這類“録事”爲“觥録事”。如唐元稹《黄明府詩》序:“小年曾於解縣連月飲酒,予常爲觥録事。曾於竇少府廳中,有一人後至,頻犯語令,連飛十二觥,不勝其困,逃席而去。”[6]其實,文獻中類似之名不少,清梁章钜《稱謂録》卷二七“酒”下搜羅頗詳,除上文的“録事”“觥録事”外,還有“酒糾”“席糾”之稱。文曰:“《類説》:‘凡飲,以一人爲録事,以糾座人,謂之席糾。’又,《延漏録》:‘凡飲,有録事,須擇有飲材者。材有三,謂善令、知音、大户也。’《表異録》:‘觴政、酒令也。酒糾、監令也。亦名觥録事。”[1]
綜上所述,“席録”乃“飲席録事”的簡稱,又稱“録事”“觥録事”“酒糾”“席糾”等,負責宴飲時維持秩序、督查是非、施行罰則。“席録”雖僅見於敦煌社邑文書,但結合傳世文獻看,凡宴飲時負責督酒施罰者皆可稱之,並不限於“社邑職事人員”,而且它與社邑三官之一、負責行文放帖的“録事”所指並不相同。
11.帳設
(1)S.4660《戊子年六月廿六日兄弟社轉帖》:“右緣安定阿姊师身亡,准例合有贈送,人各粟一斗。幸請諸公等,帖至,限今日脚下於燉煌蘭喏(若)門前取齊。……戊子年六月廿六日録事和尚帖。阿父全、富員全、長慶都頭全、憨多全、緊子全、憨奴全、兵馬使全、帳設全、長員押牙全、永兴都頭全、緊奴全、員受、員長、員昌全、南山、盈宗、都知全、都衙、慶長都頭全、善子押牙全、小都知、作防(坊)全……。”(《社邑》117/9;《英藏》6/220b)
(2)S.4660v《兄弟社納贈還欠及罰宴席歷》:“小都知、作防(坊)二人不送葬,罰醴(膿膩)一筵,永興都頭不送阿姊,罰醴(膿膩)一筵,帳設罰醴(膿膩)一筵。”(《英藏》6/221a)
(3)S.5486《壬寅年六月九日社司轉帖》:“右緣劉宅官女身故,准例合有吊酒一瓮,人各粟一斗。帖至,限今月十日辰時并身及粟依辛蘭若門取齊。……壬寅年六月九日録事押牙張像友帖。曹虞候、歌郎博士、押牙姚時清、高孔目、張宅官、押牙馬千進、翟後槽、朵押牙、義千郎君、張判官、陳判官、宋判官、閻勿成、吴勿昌、泊帳設。”(《英藏》7/194a)
按:上引例(1)乃兄弟社安定阿姊的身亡轉帖,帖文後所列人名的右下脚或小寫一“全”字,表示其人須贈送的一斗粟已納全;例(2)內容與例(1)相關,乃安定阿姊身亡時,社內不曾親往送葬者的罰筵席歷。例(3)爲劉宅官女身亡轉帖,帖文後附列有社衆的名字。例(1)中“帳設”的“帳”字,《社邑》録作“張”,不確。這三例中的“帳設”都作爲“人名”出現,當是以其職任稱之。
“帳設”,顧名思義,指帷帳陳設。如唐道宣《續高僧傳》卷十一釋吉藏:“隋曆告終,造二十五尊像,捨房安置,自處卑室,昏曉相仍,竭誠禮懺。又别置普賢菩薩像,帳設如前。”(T5,P514b)例中“帳設如前”謂吉藏新置普賢菩薩像的房舍安置、帷帳陳設與前面所造二十五尊像相同。“帳設”之事,自古以來,歷代皆有專門的機構主掌。唐杜佑《通典》二六職官八殿中監:“尚舍局奉御:《周禮》有掌舍,掌行所解止之處,帷幕幄帟之事。漢少府屬官有守宫令、丞,掌宫殿陳設。魏殿中監掌帳設監護之事。晋、宋以下,其職並在殿中監。隋煬帝置殿内監,改殿内局爲尚舍局,置奉御二人,大唐因之,龍朔二年改爲奉扆大夫,咸亨元年復舊。”[2]此言魏殿中監主掌“帷帳陳設”的監管,這一制度乃承《周禮》“掌舍”主管出行停宿帷幕之事而來;隋唐因之,置殿內監尚舍局專主其事。宋代承之,置“帳設司”主管屋舍帷帳陳設諸事。如宋吴自牧《夢梁録》卷十九“四司六局筵會假賃”:“且謂四司六局所掌何職役,開列於後。如帳設司,專掌仰塵、録壓、桌圍、搭席、簾幕、繳額、罘罳、屏風、書畫、簇子、畫帳等。”[3]不難看出,帳設司所掌多爲屋內帳幕陳設之物。
如前所論,歷朝皆置有專門的機構主掌“帳設”之事,唐代叫“尚舍局”,宋代稱“帳設司”。那麽,敦煌歸義軍時期是否也設有類似的機構呢?如有,其名稱又是什麽呢?結合上引例(1)—(3)中“帳設”一詞的使用,我們認爲,歸義軍時期應置有專主“帷帳陳設”之事的機構,其名或曰“帳設司”,長官稱“帳設”。如P.4640v《歸義軍己未至辛酉年(899-901)布紙破用曆》:“九月七日,支与帳設王文勝補大幕麁布壹疋。”(《法藏》32/260a)例中的“帳設”,盧向前認爲:“當爲設司下一部門,主管幕布等物色。”[1]此説恐不確。“設司”爲宴設司的簡稱,乃負責宴飲活動的機構。雷紹鋒指出:“宴設司不僅控制著麵、胡餅、油等食物的發放及對客人的宴請、招待,也還包括食品的烹飪及其加工,其長官稱‘宴設使’。”[2]因此,句中的“帳設”不可能是“設司下一部門”。檢同例前句有“支与樂營使張懷惠助葬麁布兩疋”的記録,“樂營使”乃負責管理樂舞的機構“樂營”的長官。[3]據馮培紅研究,敦煌歸義軍時期,節度使府下設諸司機構,如孔目司、軍資庫司、內宅司、客司、宴設司、酒司、肉司、柴場司、草場司、山場司、水司、作坊司、倉司、羊司等,負責管理相關事務。而諸司機構的長官往往以其主掌的機構來代稱,如“孔目司”長官稱孔目官、內宅司長官稱宅官等。[4]從馮氏所論諸司名稱看,各機構皆以“司”名之。那麽,歸義軍時期,主管“帳設”的機構可能也叫“帳設司”,其長官則稱“帳設”。上引布紙破用歷謂“支給帳設王文勝補大幕麁布壹疋”,説明其時王文勝任“帳設司”長官“帳設”,負責監管帳幕陳設之事,故支給他縫補大幕的麁布壹疋。
由此看來,上引例(1)—(3)中的“帳設”皆爲“帳設司”長官的代稱,主要負責帳幕陳設的管理。若此論不誣,則宋代文獻中所見“帳設司”之名可能早在晚唐敦煌歸義軍時期就已出現,宋人只是沿襲承用罷了。
12.集所集使
(1)P.2842p3《社司轉帖》:“其香花、佛食、仏印不到者,准上科罰。其帖火急递相分付,不德(得)停滯。如滯帖者,准前罰。帖周却付集所。今月七日録事福忍帖。”(《社邑》254/4;《法藏》19/82b)
(2)S.705r-v《社司轉帖》:“□(右)緣楊押衙諸公等,帖多寶蘭若門前取齊。□(捉)二人後到,罰酒壹角;全不來,罰酒半瓮。其帖速遞相分付,不得停滯。如有匿帖者,准前科罰。帖周將赴(付)集所。”(《社邑》325/5;《英藏》2/120b)
(3)P.3192v《社司轉帖》:“右緣少事商量,幸請諸公等,並限今月月生三日卯時於大乘寺門取齊。取人後到,罰酒半瓮。其帖火急遞{苐}相分府(付),不得停滯帖。如滯帖者,罰麥三升。帖周府(付)集使。大中十二年四月一日社官李明振緣(録)事左贊帖。”(《社邑》284/5;《法藏》22/114a)
按:例(3)中“集使”費解,《社邑》無校。從文意看,例謂帖文傳遞周遍後,重新交回某處。比照例(1)、(2)中“集所”的使用看,竊以爲“集使”的“使”當校作“所”。“使”爲“所”的方音借字。《廣韻》“使”音踈士切,生紐止韻止攝;“所”音踈舉切,生紐語韻遇攝,二者紐同韻隔。但唐五代西北方音,止、遇二攝之字讀音近似,常相替代。如P.2680《劉薩訶和尚因緣記》:“(和尚)性好遊獵,多曾煞鹿,後忽卒亡,乃被鬼所卜使擒捉,領至閻羅王所,問薩訶言:‘汝曾煞鹿以否?’薩訶因即詆(抵)諱,須臾乃見怨家競來相證,即便招丞(承)。”(《法藏》17/222b)例中抄手本欲寫“使”,却寫成了與之音近的“所”,發現後以“卜”删除,復補寫正字“使”。“鬼使”指冥間閻王所差使者。又S.5637《文樣·三周·僧尼》:“何啚寶幢墔(摧)折,四衆無依,日月推移,掩(奄)歸大夜。至孝厶人自云:積舋尤深,望昊天而洒淚;哀傷五內,瞻案机以悲唆(酸)。遂所四時遞往,六律奔馳,義畢三周,俄臨斯日。”(《英藏》8/199a)其中的“所”也用爲“使”,謂使得。另如P.2646《新集吉凶書儀·序》:“今朝庭遵行元和新定書儀,其間數卷,在於凡庶,固無使施,不在於此。今採其的要,編其吉凶,録爲兩卷。所童蒙易曉,一覽無遺。故曰《繤(纂)要書儀》,敘之云耳。”(《法藏》17/85a)句中的“使”和“所”,異本P.2556分别作“所”和“使”(《法藏》15/349b),是。此例短短一句中,前後竟有兩處“使”和“所”互相誤用。由此可以想見,當時敦煌百姓口語中“所”“使”混同,已到了“難分彼此”的程度。因此,例(3)中的“集使”其實就是例(1)、(2)中的“集所”,指(社衆)集會之所。
13.是酒
(1)P.4017《渠人轉帖》:“已上渠人,今緣水次逼斤(近)切要通底河口。人各枝兩束,白刺壹{不}束,兩笙(莖),鍬钁一事,兩日粮食。是壯夫,不用廝兒女。帖至,限今月廿九日卯時於口頭取齊。”(《社邑》400/3;《法藏》9/355a)
按:例中“”,《社邑》録作“酒”,無校。從字形看,其字確是“酒”字。然施於句中,語義費解。從文意看,例謂因灌溉用水的次第逼近,需要疏通河口,修渠之人必須是年輕力壯的男子,不得由小廝兒女替代。竊疑“”乃“須”的俗寫訛省。敦煌文獻中,“須”“酒”二字每因俗寫形近而互訛。“須”左旁的“彡”常手寫常作“氵”,右旁的“頁”或訛省作“酉”;而“酉”又或增“八”形訛成“頁”,遂使二字形近相亂。如P.3716v《王梵志詩》:“飲妨生計,樗蒲必破家。”(《法藏》27/78b)例中“”顯爲“酒”之形訛。又如P.2646《新集吉凶書儀·夫與妻書》:“春景暄和,伏惟弟幾娘子動止康和,兒女等各得佳健,此某蒙免。今承官役,且得平善,憂念家中,豈可言述。好待(侍)奉,如無父母,不要此語。男女嚴切教示,不得令其猖蕩。”(《法藏》17/88b)例中的“”,異本S.2200作“”(《英藏》4/39b)、P.2556作“”(《法藏》15/351b),“”“”都是“須”的手寫。例中丈夫讓妻子在家須好好侍奉公婆,嚴格管教子女。其中“好”的“”顯爲“須”的形誤。此外,傳世寫本字書中,“酒”也多訛寫作“須”。如《原本玉篇殘卷·水部》“渴”下云:“《毛詩》‘匪飢匪渴’。野王案謂也。《禮記》‘清人渴而不敢飲’是也。”[1]其中的“”乃“酒”的手寫,而“”則是“酒”的形訛,此例尤可見出“酒”手寫形訛作“須”的痕跡。又《篆隸萬象名義·欠部》:“,子妙反,醮盡也,釂字。”[2]“”同“釂”,指喝乾杯中酒。其中的“”亦“酒”之訛。由此不難看出,手寫“酒”與“須”常互訛。因而就字形看,上引例(1)中“”應是“須”的形訛,“是”當作“是須”。
就詞義論,“是須”猶“事須”,指務必、務須,敦煌文獻習見。如P.2843《孝順樂》:“道場今日苦相勸,是須孝順阿耶孃。”(《法藏》19/87b)又P.4518v(11)《某年六月押牙樊繼受等狀》:“在於外國,是須小心,莫作麁踈行跡也。”(《法藏》31/87b)皆其例。此外,“是”乃“是須”之誤,還可從敦煌其他渠人轉帖裏相同語境中的用詞得到證明。如P.3412v《壬午年渠人轉帖》:“已上渠人,今緣水次逼近,要通(底)河口,人各鍬钁壹事,白刺壹束,檉一束,壹莖。須得莊(壯)夫,不用斯(廝)兒。”(《法藏》24/132b)例(1)中的“是壯夫”,此例作“須得莊(壯)夫”,二者表意全同,“是”即“須得”也,“”顯爲“須”之形訛。“是須壯夫”意謂務須年輕力壯的男子,語義順適無礙。
本文原载《敦煌吐鲁番研究》第十三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
[1] 本文爲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敦煌社會經濟文獻語詞考釋”(批准號08FYY005)的階段性成果。拙文初稿承蒙業師張涌泉先生批評指正,謹致謝忱。文中錯誤由筆者負責。
[2] 寧可、郝春文《敦煌社邑文書輯校》,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7年。
[3] 牛汝極《讀〈敦煌社邑文書輯校〉》,《首都師範大學學報》,1999年第3期,124頁。
[4] 李丹禾《〈敦煌社邑文書輯校〉補正》,《敦煌研究》1999年第2期,55-59頁;葉貴良《〈敦煌社邑文書輯校〉拾補》,《吐魯番學研究》2004年第1期,101-108頁;葉貴良《敦煌社邑文書詞語選釋》,《敦煌研究》2004年第5期,79-84頁;敏春芳《敦煌社邑文書量詞“事”“笙”辨考》,《敦煌學輯刊》2005年第2期,180-183頁;王建軍《敦煌社邑文書詞語補釋》,《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07年第3期,60-63頁;趙静蓮《敦煌社邑文書詞語考釋七則》,《四川教育學院學報》2009年第12期,68-70頁;于李麗《〈敦煌社邑文書輯校〉拾遺》,《語文知識》2010年第1期,81-82頁;趙静蓮《〈敦煌社邑文書輯校〉補正十七則》,《圖書館理論與實踐》2011年第1期,50-54頁。此外,曾良《敦煌文獻字義通釋》(廈門大學出版社,2001年)、黑維强《敦煌、吐魯番社會經濟文獻詞彙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10年;同名博士論文于2005年4月提交答辯)、吴藴慧《〈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研究》(蘇州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年4月)、杜朝暉《敦煌文獻名物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同名博士論文於2006年7月提交答辯)、黄英《敦煌社會經濟文獻詞彙研究》(四川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8年3月)、趙静蓮《敦煌文獻疑難字詞考釋》(南開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1年4月)、趙家棟《敦煌文獻疑難字詞研究》(南京師範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1年9月)中也有部分詞條涉及社邑文書。
[5] 其中某些詞語,前賢時彦雖已論及,但我們的觀點與之不同,文中也一併加以闡釋。
[6] 文中引用社邑文書的例句多是在參考《社邑》的基礎上,重新覆核原卷後進行的録文,故在例句後括注其在《社邑》中的頁碼及行數,以及它在敦煌文獻圖録中的册數、頁碼及欄次(無欄次者則省之),以便覆核。如“《社邑》19/5;《英藏》10/24”表示例中詞目出自《社邑》19頁5行、《英藏敦煌文獻》10册24頁。本文徵引的敦煌文獻圖録主要有:黄永武主編《敦煌寶藏》(140册,簡稱《寶藏》)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1-1986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等合編《英藏敦煌文獻》(漢文非佛教部份,1-14册,簡稱《英藏》),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1995年;俄羅斯科學院東方研究所聖彼德堡分所等合編《俄藏敦煌文獻》(1-17册,簡稱《俄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2001年;法國國家圖書館等合編《法藏敦煌西域文獻》(1-34册,簡稱《法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2005年;任繼愈主編《國家圖書館藏敦煌遺書》(1-146册,簡稱《國藏》),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05-2012年。
[1] 唐耕耦、陸宏基《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一輯,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86年,288頁。
[2] 參王建軍《敦煌社邑文書詞語補釋》,60頁。《漢語大詞典》“備案”釋作“向主管機關報告事由存案以備查考”,最早例證爲清代林則徐《續獲彌渡滋事逸犯審辦折》:“所有各犯口供,仍行發交臬司歸案匯覈,詳送撫臣咨部備案。”參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簡稱《大詞典》)第1卷,上海: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0年,1594頁。
[1] 葉貴良《敦煌社邑文書詞語選釋》,《敦煌研究》2004年第5期,80頁。
[2] 黑維强《敦煌、吐魯番社會經濟文獻詞彙研究》,133頁。
[3] 黄英《敦煌社會經濟文獻詞彙研究》,24-25頁。
[1] 《社邑·前言》,12頁。
[2] 《社邑》指出:“本件與其它身亡社司轉帖不同,没有某某社人或家屬身亡一語,却云‘南街都頭榮親’。但本書中所收伯三四八九‘戊辰年正月廿四日女人社社條’中有‘或有凶事榮親者,告保(報)録事,行文放帖’,‘榮親’或即指社人因家中發生凶事而舉行的營葬活動。榮親社司轉帖可能是身亡社司轉帖。”此説恐非。
[3] 關於“追凶逐吉”等詞的詞義,同門師弟張磊認爲可能是“趨吉避凶”的意思。他的看法很有啓發意義,故記於此,以資參考。
[1] 參施萍婷《本所藏〈酒賬〉研究》,原載《敦煌研究》1983年創刊號;此據《敦煌習學集》(上),蘭州:甘肅民族出版社,2004年,22頁。
[1] 趙静蓮《敦煌文獻疑難字詞考釋》,82-83頁。需要指出的是,上揭例(3)中“納送”的“送”,《社邑》録作“遂”。于李麗認爲“納遂”不辭,應校爲“納遞”,“納遞”乃同義連用,表繳納、送給之義。(參氏著《〈敦煌社邑文書輯校〉拾遺》,《語文知識》2010年第1期,81頁。)“送”原卷作“”,並不是“遂”字,同例中“遂羊價”的“遂”,原卷作“”,與“”的字形迥然不同。“”也不是“遞”字,寫本中,“遞”的簡省俗體常作“”,如P.3391v《社司轉帖》:“其帖速相分附(付),不得停滯。”(《法藏》24/60a)其中的“”即“遞”的簡俗字。“”與“”字形也不近。其實,“”乃“送”的手寫變體,“納送”義猶“送納”,謂交納呈送,例言因“遂”羊價,社員每人須納麥二斗一升,限於十四日送到主人張醜憨家。“納送”亦見於傳世典籍,如宋王溥《唐會要》卷六九州府及縣加減官:“其應停减官俸、糧禄、職田、雜料、手力、糧課等,一切已上,各宜令度支勘審檢收,納送上都左藏庫收貯,充賞戰士所用。”(北京:中華書局,1955年,1225頁。)然則,“納遂”實爲“納送”的誤録,其詞本不存在。那麽,趙静蓮關於它的論述便靠不住了。
[2] 趙家棟《敦煌文獻疑難字詞研究》,202頁。
[3] “遂”讀爲“税”,筆者很早就有這樣的想法,但一直不敢確定。後來在陳劍先生的課上,聽他提及“遂”、“税”可通,并承蒙其賜閲待刊大作《〈上博(八)·顔淵問於孔子〉補釋兩則》後,便堅定了自己原有的想法。本文關於“遂”“税”相通的舉證,也得益於陳先生的教示,謹此致謝。
[4] 此二例皆引自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濟南:齊魯書社,1989年,556頁。
[1] 後晉·劉昫《舊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5345-5346頁。
[1] 南朝梁·周子良、陶弘景《周氏冥通記》,張繼禹主編《中華道藏》第46册,北京:華夏出版社,2004年,270頁下欄。
[2] 唐·李匡乂《資暇集》,《叢書集成初編》本,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27頁。
[3] 宋·畢仲游撰、陳斌校點《西臺集》,《西臺集 貴耳集》,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年,8頁。
[4] 宋·羅濬《寶慶四明志》,《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487冊,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82頁上欄。
[5] 宋·程俱撰、張富祥校證《麟臺故事》,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213頁。
[6] 金·佚名編、金少英校補、李慶善整理《大金吊伐録校補》,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155-156頁。
[7] 宋·文天祥《文山集》,《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84册,784頁上欄。
[8] 宋·魏了翁撰,元·方回續《古今考續古今考》,《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853册,388頁上-下欄。
[1] 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雖没收“細色”,但該書第12卷却收録了詞義與之相反的“麤色”,釋爲“下等貨色”,引例是明邱濬《大學衍義補·制國用·市糴之令》:“元因宋制,每歲招集舶商於蕃邦,博易珠翠香貨等物,及次年迴帆,驗貨抽解,然後聽其貨賣。其抽分之數,細色於二十五分中取一,麤色於三十分中取一。漏税者斷没,仍禁金銀銅錢男女,不許溢出。”(1993年,1306頁)例中“細色”與“麤色”相對,編者何以取“麤”而棄“細”呢?其實,二者皆當收載。
[2] 參袁賓等編著《宋語言詞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年,293頁。
[3] 王建軍《敦煌社邑文書詞語補釋》,61頁。
[4] P.3047v《法藏》題名作“僧尼布施賬”,此據《真蹟》第2輯(北京: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1990年,401頁)定名。關於這件文書,鄭炳林《晚唐五代敦煌寺院香料的科徵與消費——讀〈吐蕃占領敦煌時期乾元寺科香帖〉》(《敦煌學輯刊》2011年第2期,1-12頁)有深入細緻的研究,可參。
[5] 後晉·劉昫《舊唐書》,2630頁。
[6] 北齊·魏收《魏書》,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934頁。
[1] 清·徐松《宋會要輯稿》,北京:中華書局,1957年,6573頁。
[2] 趙静蓮《敦煌社邑文書詞語考釋七則》,70頁;又同作者《敦煌文獻疑難詞語考釋》,93頁。
[3] 參楊寶玉、吴麗娱《P.2992v書狀與清泰元年及長興元年歸義軍政權的朝貢活動》,《敦煌學輯刊》2007年第1期,19-22頁。
[4] 宋·李昉《太平御覽》,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3293頁上欄。
[1] “知疼著熱”形容對人的關心和體貼,多用於夫妻或親屬之間,如明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七:“親生的,正在乎知疼着熱,纔是兒子。”參胡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第7卷,1991年,1532頁。
[2] 清·洪昇著,竹村則行、康保成箋注《長生殿箋注》,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9年,275-276、340頁。
[3] 許寶華、宫田一郎主編《漢語方言大詞典》,北京:中華書局,1999年,6268、4756、5047頁。
[4] 秦兆陽《在田野上,前進!》,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82年,52頁。
[5] 黄征《敦煌俗字典》“悖”條,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年,14頁。
[6] “悖”文獻或借“勃”爲之,如S.328《伍子胥變文》:“楚帝聞此語,怕陛(拍)大嗔:“勃逆小人,何由可耐。”(《英藏》1/123a)其中的“勃”即用爲“悖”的音近借字。因此,“悖”或换聲符作“”。
[7] 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第2卷,1988年,466頁。
[8] 黄英《敦煌社會經濟文獻詞彙研究》,75頁。文中僅論證了“胷悖”即“凶悖”,指凶惡悖逆。但並未提及《漢語大詞典》已收載“凶悖”并作出了正確的釋義,也不曾論及與其同詞異形的“凶”。
[1] 晉·陳壽撰,南朝宋·裴松之注《三國志》,北京:中華書局,1971年,1296頁。
[2] 漢·鄭玄注,唐·孔穎達正義《禮記正義》,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1381頁下欄。
[3] 本件文書《法藏》原題“乙酉年六月十六日某與妻紛争牒”,與文書內容不合,茲據內容和格式擬題作“乙酉年六月十六日某與腹生男立約牒”。
[1] 此件《法藏》原題爲“朔方軍節度使檢校司徒兼御史大夫張狀”,今據楊寶玉、吴麗娱《P.2992v書狀與清泰元年及長興元年歸義軍政權的朝貢活動》(《敦煌學輯刊》2007年第1期,22頁)擬題。
[2] 參張涌泉《史書俗字辨考五題》,《語言研究》2004年第4期;又《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張涌泉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1年,148-150頁。
[3] 施安昌編《顔真卿書〈干禄字書〉》,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92年,26頁。
[4] 遼·釋行均編《龍龕手鏡》(簡稱《龍龕》),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304頁。
[5] 中華大藏經編輯局編《中華大藏經》第59册,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822頁中欄;又韓小荆《〈可洪音義〉研究——以文字爲中心》下編《〈可洪音義〉異體字表》“斟”條,成都:巴蜀書社,2009年,820頁。
[1] 漢·許慎撰,宋·徐鉉校定《説文解字》,北京:中華書局,1963年,159頁下欄。
[2] 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説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361頁上欄。
[3] 于省吾《甲骨文字釋林·釋庶》,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434-435頁。
[4] 參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庶”字聲系,894-895頁。
[5] 季羨林主編《敦煌學大辭典》寧可撰“席録”條,上海辭書出版社,1998年,427頁。
[1] 宋·任廣《書敘指南》,《叢書集成初編》本,北京:商務印書館,1985年,93頁。
[2] 晉·陳壽撰,宋·裴松之注《三國志》,1173頁。
[3] 南朝宋·范曄撰,唐·李賢等注《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1027-1028頁。
[4] 漢·司馬遷撰《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2000-2001頁。
[5] 宋·王讜撰,周勛初校證《唐語林校證》,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285頁。
[6] 唐·元稹撰《元稹集》(上册),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114頁。
[1] 清·梁章钜撰,馮惠民、李肇翔、楊夢東點校《稱謂録》,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432頁。
[2] 唐·杜佑撰,王文錦、王永興、劉俊文、徐庭雲、謝芳點校《通典》,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743頁。
[3] 宋·吴自牧撰,傅林祥注《夢梁録》,濟南:山東友誼出版社,2001年,278頁。
[1] 盧向前《關於歸義軍時期一份布紙破用歷的研究——試釋伯四六四○背面文書》,載北京大學中國中古史研究中心編《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第3輯,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412頁;又氏著《敦煌吐魯番文書論稿》,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118頁。
[2] 雷紹鋒《“宴設司”與“宴設使”》,陳國燦、劉健明主編《〈全唐文〉職官叢考》,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42頁。
[3] 參李正宇《沙州歸義軍樂營及其職事》,《敦煌吐魯番研究》第5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217-219頁。又馮培紅《敦煌歸義軍職官制度》,蘭州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4年5月,129頁。
[4] 參馮培紅《敦煌歸義軍職官制度》第四章“歸義軍幕府文職僚佐”下“諸司機構”小節,88-121頁。
[1] 南朝梁·顧野王編《原本玉篇殘卷》,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363頁。
[2] 日·釋空海編《篆隸萬象名義》,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90頁上欄。此條據梁春勝《楷書異體俗體部件例字表》(未刊稿)“酉”部件下所列異體徵引。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4年5月20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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