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契约文书词语辑考
张小艳
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
自上世纪初敦煌石室遗书发现以来,其中保存下来的“契约”类文书,很早就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关注。百年来,学界对其进行辑录整理的论著主要有:罗福苌《沙州文录补》、[1]刘复《敦煌掇琐》、[2]许国霖《敦煌石室写经题记与敦煌杂录》、[3]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敦煌资料》第一辑、[4]日本学者山本达郎、池田温等《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史资料》第三卷《契券》和《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史资料补编》第三部分、[5]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6]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下文简称《契约》)、[7]郝春文《英藏敦煌社会历史文献释录》、[8]乜小红《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研究》等。[9]其中,《契约》收录契约类文书300馀件,是目前收罗契约资料最为宏富、校勘较为精审的整理本。该书所收资料上起唐天宝年间,下迄北宋初期,书中根据契约的性质,将其分为买卖、便贷、雇佣、租佃质典、分书放书遗书、凭约、性质不明等七类,每类按抄写时间的先后排列(时代不详者则附于该类之后),极便学界研究。
契约文书记录的多是与下层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如买卖奴婢、田地、房屋、牲畜,借贷粮食、布帛,租用田地、驼马,雇佣帮工,博换房屋,质典儿女、家资,分割家产、遗嘱子孙,释放奴婢(放良)、妻室(放妻)等。其中用语既有契约行文中习用的格式套语,如“一无悬欠”、“更无交加”、“人无雇价”、“物无利头”、“官从政法,人从私契”、“两共对面平章,不许休悔”、“恐人无信,故立此契,用为后凭”等;也有因具体内容而临时使用的鲜活用语,如关于借贷、买卖、质典、交换的动词,涉及田土、房舍、家资、农具、牲畜、粮食、价格的名词及相应的量词。契约文书的用语丰富多样,鲜活直白,真实自然地反映了唐五代宋初汉语词汇运用的实际面貌。因此,敦煌契约文书的辑录整理,尤其是《敦煌资料》(第一辑)和《契约》的公开出版,引起了语言学界对契约文书词语的热切关注,学者们就其中字词用语的训释、校勘发表了一系列质量较高的论文,[10]为敦煌契约文书进一步的准确校理和近代汉语词汇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笔者近年因从事“敦煌社会经济文献语词考释”的工作,重新把《契约》整理的文本与原卷的图版一一进行复核,并将现存所有的300馀件契约文书全文录入电脑,穷尽地分析考察其中用语的词义构成及疑难俗字、音同音近借字的使用情况。校录研读文书的过程中,常去参考前人的研究论著,发现时彦在契约文书字词的校勘、训释方面,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仍有不少疑难字词尚未得到正确的释读,前人的校释也还有一些需要修正的地方。因此,笔者不揣谫陋,对其中一些不易理解而辞书又失载或已收载但释义不确、例证极为滞后的词语进行辑考。[11]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1.檐柱
(1)S.3877v《乾宁肆年(897)正月拾贰日平康乡百姓张义全卖舍契》:“永宁坊巷东壁上舍东房子壹口并屋木。东西壹丈叁尺伍寸□(并)基。南北贰仗(丈)贰尺伍寸并基。东至张加闰,南至氾文君,西至张义全,北至吴友友。又门外院落地并檐柱,东西肆尺,南北壹仗(丈)壹尺叁寸。”(《契约》8/3;《英藏》5/190b)[12]
按:例中“檐柱”的“”,《契约》录作“”,是。其字亦见于敦煌杂字书,如P.3644《词句摘抄》:“墼埿。壁墙。屋椽梁。栿。枇篱。栏额。柱子。”(《法藏》26/200a)[13]其中的“”,《敦煌经部文献合集》校记云:“此字字书不载,待考。”[14]上引文例中,“”分别与“柱”“栿”并列成词,其义当与房屋的梁柱相关。检S.3277v《杂集时用要字·舍屋部》:“(椽)瓦。篣篱。梁柱。枓栱。栿。槫枫。连檐。”(《英藏》5/26b)[15]其中“栿”的“”,《敦煌经部文献合集》校作“”,是。仔细比对前引P.3644、S.3277v两件文书,其中“栿”“栿”出现的语境极近,都与表示房梁、椽柱的词语并列;其构词也很相似,皆跟表示“房梁”义的“栿”连用。由此颇疑二者本是同一词语的不同记音形式,即“”当是“”的改换声旁俗字。
“”“”分别从“牵”“遣”得声。《广韵》中,“牵”“遣”皆可读去声,“牵”音苦甸切,属溪纽霰韵;“遣”音去战切,属溪纽线韵;霰、线两韵,《广韵》同用无别,然则“牵”“遣”二字读去声时,读音全同,故将“”视为“”的换声旁俗体,应无疑义。《广韵·霰韵》苦甸切:“,横木。”[16]《玉篇·木部》:“,口练切,木。”[17]《集韵·霰韵》轻甸切:“,横木。”[18]宋佚名《新增词林要韵》十先元去声“谴”小韵:“谴,问责,怒诮。遣,发也;祭名。牵,挽也,引也。,木枋也。”[19]不难看出,“”读去声,读音与“遣”“牵”全同。“”表“横木”、“木枋”,其义应源于“牵”。“牵”者,引也,“横木”当指横向牵引之木,即置于柱间起勾连作用的横木。
“”最早见于唐代文献,杜佑《通典》卷四四礼四“大享明堂”下云:“总章三年三月,具明堂规制,下诏:其明堂院,每面三百六十步,当中置堂。……堂每面九间,各广丈九尺。堂周回十二门,每门高丈七尺,阔丈三尺。堂周回二十四窗,窗高丈三尺,阔丈一尺,棂二十三,二十四明。堂心八柱,长五十五尺。堂心之外,置四辅,八柱四辅之外,第一重二十柱,第二重二十八柱,第三重三十二柱;外面周回三十六柱。八柱之外,柱修短总有三等,都合百二十柱。其上槛周回二百四柱。重楣,二百一十六条。大小节级栱,总六千三百四十五。重幹,四百八十九枚。下枊,七十二枚。上枊,八十四枚。枅,六十枚。连栱,三百六十枚。小梁,六十枚。,二百二十八枚。方衡,一十五重。南北大梁,二根。阳马,三十六道。椽,二千九百九十根。大梠,两重,重别三十六条,总七十二。飞檐椽,七百二十九枚。”[20]例中详细地讲述了造作明堂的规制及所需材木的数量。其中的“”,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作“枅”,“”“枅”义近,皆指长方形横木。此后,“”在宋元以迄清代的文献中,一直沿用不絶。宋张知甫《张氏可书》:“陈秀公升之,其所生母初梦大白蛇入卧内,温柔宛转,母寤,公乃生。得数日,于公卧席下有白蛇蜕,甚异之。及公疾笃,家人见寝室中有大蛇垂于木。既薨,大白蛇在墓侧三日而去。”[21]元胡祗遹《紫山大全集》卷十三《君臣论》:“人之作室,审曲面势有法,柱础壮实,梁栋材大,一椽一,修直坚密,加以垩甓固致,周垣坚厚,住室者日与守护,防风雨、雀鼠而预为之备,少有疏漏,随补随葺。”[22]元王祯《农书》卷二二农器图谱十六蚕缫门之“蚕室”:“夫缔构之制,或草或瓦,须内外泥饰材木,以防火患。复要间架宽敞,可容槌箔;窗户虚明,易辨眠起。仍于檩口练切间各置照窗,每临蚕暮,以助高明下就。”[23]上引例中的“”皆指用于勾连的横木。
弄清“”的词义后,上引敦煌文例中“栿”、“栿”以及“檐柱”的意思就不难理解了。如前所论,“”为“”的换旁俗体,“栿”即“栿”。“栿”为房梁,《广韵·屋韵》:“栿,梁栿。”(455)“”指柱子间起勾牵作用的木枋,“栿”为类义并列复词,指“木枋和横梁”。“檐柱”即“檐柱”,指屋檐下的木枋与柱子,例(1)谓门外院落地及檐下木枋、柱子间的距离为:东西肆尺,南北壹仗(丈)壹尺叁寸。
敦煌愿文中又有“”一词,P.2044v《释门文范》:“倾(顷)者以规模克建,改隔(革)修崇,遂求上胜之材,处其梁栋之用。贤居吉地,平(?)割锦之踪;冲大罗天,上结截云之脊。东西菀(宛)顺,接以相交;南北低(昂),架柱楹而嶷起。花轩旖旎,鸳瓦臻鳞。”(《法藏》3/132b)例谓修建之时,东西以“”横向交接,南北用“柱楹”纵向耸立。“柱楹”为名词,指柱子,句中“”与之相对,其词类当相同,意义也应相关。“”为“構”的手写俗体,[24]而“構”读同“钩”,[25]指牵引、勾连。“構”即“钩”,指用来牵引勾连的横木。如清陈元龙《格致镜原》卷二十宫室类二“梁”下引《事物绀珠》云:“驼梁,大梁;钩,梁木;桁条,屋横木;乳梁,枋上短梁。”[26]此称“钩”为梁木,与上引敦煌愿文中“”的构词表义相同。由此可见,“钩”之称,实获义于“牵勾”,指置于柱间用来牵引勾连的横木。“”“”,《汉语大字典》皆未收;“钩”,《汉语大词典》(下文简称《大词典》)亦失收,皆可据此增补。
2.项印
(1)S.1350《大中五年(851)二月十三日僧光镜负儭布买钏契》:“大中五年二月十三日,当寺僧光镜缘阙车小头钏壹交(枚)停事,遂于僧神捷边买钏壹救(枚),断作价直布壹伯尺。其布限十月已后(前)于儭司填纳。如过十月已后至十二月勾填更加贰拾尺。立契后,不许休悔。如先诲(悔),罚布壹疋,入不诲(悔)人。恐后无冯(凭),荅项印为验。”(《契约》62/5;《英藏》2/272a)
(2)P.3744《月光日兴兄弟析产契》:“一一分析,兄弟无违。文历已讫,如有违者,一(则)犯其重罪,入狱无有出期;二乃于官受鞭一阡(千)。若是师兄违逆,世世堕于六趣。恐后无冯(凭),故立斯验。仰兄弟姻亲邻人为作证明。各各以将项印押暑(署)为记。”(《契约》437/18;《法藏》27/223b)
按:上引二例为确保文契的约束力,都要求当事人于契文末尾押署“项印”,以为凭信。例(1)中“荅项印”的“荅”为“答”的俗字。法国学者谢和耐指出:“‘答项印’中的‘答’无疑应为其通假字‘打’。这是我们预料中用以指钤印的术语,但看不出‘项’字之意义。……在文契正文的最后一个字以下,于买主和在第2名见人的名字以下,我们辨认出一颗直径为15厘米的圆形印的印迹,其中心图案似乎是一朵花的素描,无疑是买主的私章。我们在852年的第10号文书中,可以见到另一例证,使用私契是僧侣们的特点。”[27]谢氏以为“答”为“打”的通假字,指钤印;“项印”指中心刻有花形图案的印契,但“项”的意思不易明白。其对“答项印”的解释近是,但“答”与“打”读音相差较远,[28]不可能通假。
窃以为“答”应通“搭”,“答”“搭”皆从“合”得声,音近可通。《广韵·盍韵》吐盍切:“搭,摸搭。”(539)“摸搭”即“摹拓”,谓描摹、仿制。如唐皮日休《奉和鲁望寄南阳广文次韵》:“八会旧文多搭写,七真遗语剩思量。”[29]“搭”字此义文献中多用“搨”来表示,如唐张彦远《法书要录》卷三“唐何延之《兰亭记》”条:“帝命供奉搨书人赵模、韩道政、冯承素、诸葛贞等四人,各搨数本,以赐皇太子、诸王、近臣。”[30]由于摹拓文字、图案时,须将影纸按压覆盖在底本或原物上,故“搭”又可表按捺之义。如富冈谦藏所藏景教经文《一神论》:“亦于新墓田里,有新穿处山擘裂,彼处安置大石盖,石上搭印。”[31]《金史·食货志三》:“初,贞元间既行钞引法,遂设印造钞引库及交钞库,皆设使、副、判各一员,都监二员,而交钞库副则专主书押、搭印合同之事。”[32]《清平山堂话本·快嘴李翠莲记》:“张狼因父母做主,只得含泪写了休书,两边搭了手印,随即讨乘轿子,交人抬了嫁妆,将翠莲并休书送至李员外家。”[33]这三例中“搭”后都跟“印”为宾语,“搭印”即钤印,谓将印信按捺在文书上。“搭印”,敦煌文献多作“荅印”,除例(1)中“荅项印”外,另如P.5031《残片》:“面荅印,用为后”(《法藏》34/89b)此句前后皆残,从现存六字看,似为凭约套语,意谓“两共对面荅印,用为后凭”。“荅印”即“搭印”,指钤印押署。
关于“项印”,谢氏觉得“项”字之义不好理解。从构词表义看,汉语中“项”主要指脖颈,其后所跟名词性词素多是与之相关的物品。如“项髻”指绾垂于颈后的发髻,《后汉书·南蛮传·越裳国》:“人如禽兽,长幼无别。项髻徒跣,以布贯头而着之。”李贤注:“为髻于项上也。”[34]“项巾”指脖子上围系的巾帛,宋释文莹《玉壶清话》卷四:“张乖崖性刚多躁,蜀中盛暑食馄饨,项巾之带屡垂于盌,手约之,颇烦急,取巾投器中曰:‘但请吃。’因舍匕而起。”[35]“项珠”指佩戴在脖颈上的珠串,宋李攸《宋朝事实》卷十三仪注三禁止奢僭制度:“非命妇之家,毋得以真珠装缀首饰、衣服及项珠、缨珞、耳坠、头、抹子之类。”[36]皆其例。此外,今人常说的“项链”也指挂在脖子上垂于胸前的链形首饰。由此不难推知,“项印”当指系挂在脖颈上的印信。上引例(1)(2)中,前例于契末“荅项印为验”“负儭布人僧光镜”“见人僧智旼”等文字后都钤有“圆形朱印”(参图1);后例于“兄僧月光”“弟和子”“弟日兴”“表侄郭日荣”等文字后也钤有“圆形朱印”(参图2)。仔细辨认朱印中的图案,似乎看不出谢氏所谓“一朵花”的素描;契文末尾钤有此“项印”的当事人,也并不限于僧人,如图2中表侄郭日荣显然不是僧人。“项印”,《大词典》失收,可据补。
图1:S.1350 图2:P.3744
3.练
(1)P.3573p1《贞明九年(923)闰四月索留住卖奴仆契》:“贞明九年癸未闰四月十乡儿一人,年拾岁,字三奴,出□(慈惠)乡百姓段□,(断作人价)生绢壹疋半足,长叁丈八尺,幅阔壹尺九寸,堪练。”(《契约》77/3;《法藏》25/372a)
按:例中的“练”,《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48页、《契约》都录作“暑大练”,显然都将“”认成“暑大”两字了。其实,“”下所从非“大”,而是“火”。它本是个从“火”、“暑”声的形声字,乃“煮”的换声旁繁化俗字,即改“者”为“暑”,以求更谐声。敦煌文献中,“煮”写作“”不乏其例,如BD2010《佛说佛名经》卷十八:“如是八寒、八热,一切诸地狱,一一狱中复有八万四千鬲子地狱以为眷属。此中罪苦,炮楚痛,剥皮(褫)肉,削骨打髓,抽肠拔胇(肺)。无量诸苦,不可闻,不可说。”(《国藏》28/45b)其中的“”亦为“煮”的换旁异体,“炮煮”指煨烤烧煮,言罪人在地狱中备受煎熬。故“练”即“煮练”。“练”乃用其本义,指将生丝、绢、麻、棉等织品煮熟,使之柔软洁白。如《周礼·天官·染人》:“染人掌染丝帛。凡染,春暴练,夏纁玄,秋染夏,冬献功。”郑玄注:“暴练,练其素而暴之。”贾公彦疏:“素即绢也,先练乃暴之。”[37]“暴”者,晒也,该句言染丝帛时,春天阳气燥达,可先将素丝煮熟,然后暴晒。是“煮练”为同义并列的复合动词,上揭例(1)谓卖奴所得的壹疋半生绢,可经煮熟、暴晒,以便使用。另如Дх.1322《孔安信借契》:“为着甘州充使,白细(緤)叁疋,各长贰丈柒尺,又 柒尺,壹疋长贰丈肆,共 堪煑练,使用作衣。”(《俄藏》8/90a)此例也谓孔安信所借緤布可经“煑练”后,用来制作衣服。其中的“煑练”亦同“煮练”,“”“煑”“煮”三者为同字异体。
“煮练”也见于传世文献,如唐崔元式《禁断次弱绫绢奏》:“伏以绫、绢、纱等州府所买机杼织造,并合堪充煑练。既不堪衣着,则虚废织功。”[38]宋王象之《舆地纪胜》卷一一五广南西路“宾州”之“风俗形胜”云:“妇不识蚕,野不植桑。宾俗工于织布,煑练如雪,缜密可爱。”[39]元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十八叙画:“唐人画或用捣熟绢为之,然止是生捣,令丝褊,不碍笔,非如今煮练加浆也。”[40]明宋应星《天工开物》卷上乃服第六:“熟练:凡帛织就犹是生丝,煑练方熟。练用稻藁灰入水煑。以猪胰脂陈宿一晚,入汤浣之,宝色烨然。……练后日乾张急,以大蚌壳磨使乖钝,通身极力刮过,以成宝色。”[41]潘吉星注:“熟练:用草木灰水煮生丝的脱去丝胶过程。”是“熟练”与“煮练”义同。由上举各例不难看出:“煮练”表“煮熟丝、绢等织品使之柔软洁白”义,始见于唐代文献,后代续有沿用。《大词典》“煮练”条仅释其义为:“棉麻纤维制品加工的一道工序。用化学方法蒸煮棉麻等组织纤维材料,以除去天然杂质,有利于漂白、染色和印花加工。”[42]未举任何文献用例,似将其看成现代新兴的科技术语了。殊不知,其词使用自唐代以迄今日,已有千年的历史了。
4.趁逐
(1)S.5811《乙丑年三月五日索猪狗典钏续借麦契》:“乙丑年三月五日,索猪苟为少种子,遂于龙兴寺张法律寄将麦三硕,亦无只(质)典,至秋纳麦陆硕。其秋只纳得麦肆硕,更欠麦两硕。直至十月不得,他自将大头钏壹,只(质)欠麦两硕。”(《契约》161/3;《英藏》9/161b)
按:“”,《契约》录作“趁还”,或据此释其义为“追还”。[43]从字形看,“”实为“趁逐”的手写俗字,将“”录为“还”,不确,以此为基础进行的释义自然也不能成立。《广韵·震韵》:“趁,趁逐。俗作”(396)“趁逐”为同义复词,本指追赶,引申可表追寻、讨求。例(1)谓索猪苟在龙兴寺张法律处借了三硕麦,约定至秋还麦陆硕,然秋收时只还了肆硕,还欠两硕,竭力追寻、谋求,直至十月都未找获,只好拿了壹只大头钏去抵押所欠的两硕麦。另如P.2564《齖新妇文》:“已后与儿色(索)妇,大须隐审趁逐,莫取媒人之配。”(《法藏》16/14b)例中用“趁逐”承言“色(索)妇”,“索”谓求取,“趁逐”也指讨求,言以后给儿子娶媳妇,一定要认真审慎地寻求。又宋陈造《江湖长翁集》卷十九《房陵十首》之九:“刈罢秋禾未敢慵,更须趁逐过残冬。城中竹茭今年贵,盐茗新来免阙供。卖枯竹供爨曰竹茭,古巧反。”[44]例言城中柴火今年价贵,盐茶近来也稀缺,还需努力追寻、谋求,才能勉强度过残冬。其中的“趁逐”与例(1)义同。《大词典》“趁逐”此义首见例引关汉卿《金线池》,稍迟。
5.容面
(1)BD9521v《癸未年三月王敦贷生绢契稿》:“王敦欠阙回□(物),遂于{于}押衙沈弘礼面上贷生绢壹疋,长四十尺,幅阔壹尺八寸二分。押衙使菿(到)来之日,限十五日便须田(填)还,不许推延。绢利白毡一令(领),长捌尺,横五尺。入了便须还纳,更无容面。”[45](《契约》180/5;《国藏》106/51)
按:“容面”或释为“情面”,“更无容面”就是“再不讲情面”。[46]此说恐未确。“容面”当读为“容免”,“面”为“免”的音近借字。[47]“容免”乃近义复词,指宽容免除。例谓王敦所借生绢,回来后便须归还,不再宽限。“容免”,敦煌文献极为习见。如P.4525《太平兴国七年二月立社条》:“或若团座之日,若有小辈啾唧,不听大小者,仍罚脓腻一筵,众社破除,的无容免。”(《法藏》31/371b)S.6537v《社条》:“凡有七月十五日造于(盂)兰盘兼及春秋二局,各纳油面,仰缘(录)事于时出帖纳物。若主人不于时限日出者,一切罚麦三斗,更无容免者。”(《英藏》11/97)敦研322《腊八燃灯分配窟龛名数》:“如有阙然及秽、不尽者,匠人罚布一疋,充为工(公)廨;匠下之人,痛决尻杖十五,的无容免。”(《甘藏》2/14)S.2575v《己丑年(929)三月四日普光寺道场司差发沿道场所要什物名目牓》:“右件所著物色,准依名目,限今月六日在夜并须纳足。如有不来者,必当重罚,的无容免者。”(《英藏》4/101a)S.371《戊子年十月一日净土寺试部帖》:“集众后到及全不来,看临时,大者罚酒半瓮,少者决丈(杖)十五,的无容免者。”(《英藏》1/160b)皆其例。“容免”一词,《大词典》未收,可据补。
6.与外
(1)S.3877v《戊戌年正月廿五日洪润乡百姓令狐安定雇工契》:“洪润乡百姓令狐安定为缘家内欠阙人力,遂于龙勒乡百姓就聪儿造作一年。从正月至九月末,断作价直每月五斗。现与春肆个月价,与勒到秋。”(《契约》248/4;《英藏》5/190b)
按:“与”,《契约》校录作“与(馀)收”,其将“”认作“收”,不确;但把“与”校为“馀”却颇有见地,可从。“”实为“外”的手写,“与外”即“馀外”,谓除此以外。例(1)谓令狐安定雇就聪儿耕作一年,从正月到九月末每月付雇价五斗,立契日先给肆个月的雇价,此外的等到秋收时再付。“馀外”为敦煌雇佣类契约习用语,另如S.1897《龙德肆年(924)二月一日敦煌乡百姓张某雇工契》:“敦煌乡百姓张厶甲为家内阙少人力,遂雇同乡百姓阴某甲,断作雇价,从二月至九月末造作,逐月壹驮。见分付多少已讫,更残,到秋物出之时收领。春衣一对,(长)袖并裈,皮鞋一量。馀外欠阙,仰自排批(比)。”(《英藏》3/172a)津艺169v《天福肆年正月姚文清雇工契》:“百姓姚文清为无人力,遂雇同乡百姓程议深男壹人,断作雇价每月壹驮,麦粟各半。春衣壹对,长袖壹领,汗衫壹领,()袴壹腰,皮鞋壹量(两)。馀外欠阙,任自排备(比)。”(《津艺》3/264b)“馀外”亦见于非契约文书,如P.4040《清泰三年五月洪润乡百姓辛章午牒》:“伏奉处分,遣章午与氾万通家造作,三五年间,便乃任意宽闲。章午陪牛之时,只是取他官布一疋、白羊一口,馀外更不见针草。”(《法藏》31/27b)是其例。
7.铧
(1)P.3649v《丁巳年四月七日莫高乡百姓贺保定雇工契》:“忽若偷他人牛羊麦粟苽菓菜茹,忽以捉得,倍(陪)在自身祗当。更若畔上失他主人农(笼)具、铧、镰刀、锹鑺(钁)、袋器、什物者,陪在作儿身上。”(《契约》276/6;《法藏》26/232b)
(2)BD3925v《甲戌年慈惠乡百姓窦跛蹄雇工契稿》:“若作儿手上使用笼具、镰刀、铧、锹鑺(锹钁)、袋器、什[物]等,畔上抛抶(失)打损,裴(陪)在作儿身,不关主人之事。”(《契约》280/6;《国藏》54/96)
(3)P.3094v《雇佣愿千契》:“自雇入作已后,便任懃心□□(驱驱)造作。若忙时抛功一日克物二斗。所有庄上脓(笼)具、锹鑺(钁)、镰□(刀)、铧、袋器、实(什)物等,并分付作儿身上。”(《契约》289/4;《法藏》21/294b)
(4)S.5583《雇佣契》:“从正月至九月末,自雇已后,便须兢心造作,不得抛敌(掷)功夫。如若忙时抛工壹日,克物壹斗。所有醴(脓-笼)具、镰刀、铧(后缺)”(《契约》301/8;《英藏》8/76a-b)
按:例(3)(4)中“铧”的“”,《契约》皆录作“鍱”,不确。“铧”,亦见于敦煌杂字书,如BD3925v《诸杂字》:“庄田。笼且(具)。镰刀。铧。锹鑺(钁)。鎶鑑。”(《国藏》54/99)是其例。“铧”或作“鋘”,《广韵·麻韵》:“鋘,鋘锹。铧,上同。”(167)《玉篇·金部》:“铧,胡瓜切,铧锹也。”(83b)《释名》卷七释用器第二十一:“锸,插也,插地起土也。……或曰铧。铧,刳也,刳地为坎也。”毕沅疏证:“铧,《说文》作‘’,云:‘兩刃臿也。从木、象形。宋魏曰也。或作釪,从金、于。’案《方言》云:‘宋魏之间谓之铧,江淮南楚之间谓之臿。”[48]《太平御览》卷七六四器物部九“铧”下引《淮南子》云:“故伊尹之兴土功也,修脚者使之跖铧,强脊者使之负土。”高诱注:“长脚者跖得土多,锸入土深也。”[49]是“铧”本作“”,乃“臿(锸)”的别名,义同“锹”,指一种掘土的工具。上引诸例中,“锹”每与“鑺(钁)”连用,“铧”常跟“”并举。这种词素的重新组合,说明“铧”的词义已有所变化。
那么,“”是什么样的器具呢?与之并列的“铧”所指又是何物呢?《释名》卷七释用器第二十一:“,沟也。既割去垄上草,又辟其土以壅苗根,使垄下为沟受水潦也。”毕沅疏证:“,俗字。《齐民要术》从耒旁作耩字,《玉篇》云‘也’。”[50]清俞樾《茶香室续抄》卷二二“铜帐”条引《释名》后云:“则是田器之名。”[51]由此看来,“”乃“耩”的换旁俗字(因其为金属制作,遂换“耒”从“金”),是一种耕田之器,既可割草,又可劈土,还可起沟。“耒”“禾”二旁形义皆近,俗书“耒”旁常换作“禾”旁,故“耩”又或作“”,《集韵·讲韵》:“耩,耕也。或从禾()。”(89上)S.617《俗务要名林·田农部》:“,小犁也,音讲。”(《英藏》2/92b)“”为“”的避讳改形字,而“”又是“耩”的换旁俗体。[52]此谓“耩”为“小犁”,则上引例中与“(耩)”并列的“铧”,也当与“犁”相关。S.617《俗务要名林·田农部》:“铧,铧子,胡麻反。鐴□(耳),上音辟。”(《英藏》2/92b)“铧”谓铧子,当指犁刃,是装在犁下端的呈三角形的金属器,主要用来翻土;“鐴耳”即犁壁,也称犁镜,是安于犁铧上方的金属部件,主要用来翻转和破碎犁起的土块。由此可知,“铧”一词中,“铧”指犁刃,“(耩)”是一种小型的犁田器,“铧”是“(耩)”下端用来翻土的金属部件。正因为如此,“铧”在敦煌文献中多与“犁”“(耩)”连用。如P.3774《丑年十二月僧龙藏析产牒》:“齐周所是家中修造舍宅,竖立庄薗,犁铧锹钁,车乘钏锏靴鞋,家中少小什物等,并是齐周营造。”(《法藏》28/11a)又P.3391《杂集时用要字·使用物》:“锹鑺(钁)。鋘构。”(《法藏》24/58b)[53]“鋘构”即“铧耩”。[54]
综上所述,“铧”即“铧耩”,指犁刃和耕犁,敦煌文献中常与“锹钁”连用出现,前者用为耕田之具,后者充作掘土之器。
本文原载敦煌吐鲁番学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编《丝路历史文化研讨会论集(2012)》,乌鲁木齐:新疆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年
[1] 罗福苌编《沙州文录补》,上虞罗氏编印《沙州文录一卷(补遗一卷 附录一卷)》,1924年。该书最早辑录了《宋史氾三立嗣约》、《尼灵惠唯书》等两件契文。
[2] 刘复编《敦煌掇琐》,中央研究院,1925年;又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1957年;后收入黄永武主编《敦煌丛刊初集》第15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该书的中辑收录了法国国家图书馆藏《邓善子贷绢券》、《兵马使徐留通借绢契》等十件券契。
[3] 许国霖《敦煌石室写经题记与敦煌杂录》,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后收入黄永武主编《敦煌丛刊初集》第10册。该书收辑了中国国家图书馆藏《开元寺张僧奴等借麦种牒》等十八件契文。
[4] 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敦煌资料》(第一辑),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该书第五部分收载了中、英、法等国所藏契约文书近130件,大大超过了此前同类著作的辑录。
[5] 山本达郎、池田温等合编《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史资料》第三卷《契券》,东洋文库,1987年;Tun-huang and Turfan 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Ⅲ, Contracts(A)(B),The Toyo Bunko,1987.该书收载了敦煌出土的250多件契文,A册为导言与录文,B册是图版,图文对照,极便研究。又山本达郎、土肥义和、石田勇作等编《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史资料补编》,东洋文库,2001年;Tun-huang and Turfan 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Supplement(A)(B),The Toyo Bunko,2001.该书第三部分“契券”类,在《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史资料》第三卷《契券》的基础上,新增收了23件敦煌出土的契文。
[6] 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该书以上图下文的形式,编辑收录了186件契约文书。
[7] 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该书首次对敦煌出土的300多件契约文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类校录。
[8] 郝春文《英藏敦煌社会历史文献释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2010年。该书第二、四至七卷在前人校录整理的基础上,重新对英藏敦煌文献中S.1733以前的约30件契约进行了校录。
[9] 乜小红《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该书第二部分对俄藏敦煌文献中的34件契约进行了录文和注释。
[10] 蒋礼鸿《〈敦煌资料〉(第一辑)释词》,《中国语文》1978年第2期,又《蒋礼鸿集》(第三卷),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212-225页;余欣《中国古代契约词语辑释——以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为中心》,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99年6月;余欣《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词语辑释·套语篇》,《敦煌学》第22辑,1999年12月,第41-54页;杨惠玲《敦煌契约文书中的保人、见人、口承人、同便人、同取人》,《敦煌研究》2002年第6期,第39-46页;王启涛《中古及近代法制文书语言研究》(该书语料主要取材于《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成都:巴蜀书社,2003年;苏旸《敦煌契约中的量词》,《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第72-76页;敏春芳《敦煌契约文书中的“证人”“保人”流变考释》,《敦煌学辑刊》2004年第2期,第99-112页;王璐《〈敦煌契约文书辑校〉补正》,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5月;李倩《〈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校读札记》,《敦煌研究》2009年第5期,第91-93页;贺雪梅《敦煌契约文书词语考释》,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5月;于李丽《敦煌契约文书词语辑释》,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4月;陈烁、陈晓强《敦煌契约文书词语考释四则》,《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第97-100页;陈烁、陈晓强《敦煌契约文书词语考释九则》,《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第16-19页;陈晓强《敦煌契约文书语言研究》,未刊稿,2011年10月(据作者后记所署时间);何亮《敦煌契约文书词语考释》,《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第95-98页。此外,蒋礼鸿主编《敦煌文献语言词典》(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曾良《敦煌文献字义通释》(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年)、洪艺芳《敦煌社会经济文书中之量词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2004年)、黑维强《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文献词汇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10年;同名博士论文于2005年4月提交答辩)、张小艳《敦煌社会经济文献语词考释》(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2006年1月)、吴藴慧《〈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研究》(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4月)、杜朝晖《敦煌文献名物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同名博士论文于2006年7月提交答辩)、黄英《敦煌社会经济文献词汇研究》(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3月)、赵静莲《敦煌文献疑难字词考释》(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4月)、赵家栋《敦煌文献疑难字词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9月)中也有部分词条涉及契约文书。
[11] 其中某些词语,前贤时彦虽已论及,但我们的观点与之不同,文中也一并加以阐释。
[12] 文中引用契约文书的例句多是在参考《契约》的基础上,重新复核原卷后做的录文,故在例句后括注其 在《契约》中的页码及行数,以及它在敦煌文献图录中的册数、页码及栏次(无栏次者则省之),以便复核。如“《契约》8/3;《英藏》5/190b”表示例中词目出自《契约》第8页第3行、《英藏敦煌文献(汉文非佛教部份)》第5册第190页下栏。本文征引的敦煌文献图录主要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合编《英藏敦煌文献(汉文非佛教部份)》(1-14册,简称《英藏》),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1995年;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等合编《俄藏敦煌文献》(1-17册,简称《俄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2001年;法国国家图书馆等合编《法藏敦煌西域文献》(1-34册,简称《法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2005年;上海古籍出版社等合编《天津市艺术博物馆藏敦煌文献》(1-6册,简称《津艺》),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段文杰主编《甘藏敦煌文献》(1-6册,简称《甘藏》),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9年;上海图书馆等合编《上海图书馆藏敦煌吐鲁番文献》(1-4册,简称《甘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任继愈主编《国家图书馆藏敦煌遗书》(1-146册,简称《国藏》),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2012年。
[13] P.3644《词句摘抄》,《法藏》原题“类书习字”,此据张涌泉师主编《敦煌经部文献合集》(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8册第4279页张涌泉师撰“小学类字书之属”拟题。例中“屋椽梁。栿”,原卷作“屋梁栿”,“”皆是“椽”的俗写,前一“”有涂改的痕迹,乃抄手写错后点去的字,后一“”为改正之字,《敦煌经部文献合集》录文径删去“”,录作“屋。(椽)。梁。。栿”。
[14] 张涌泉师主编《敦煌经部文献合集》第8册,第4288页校记[八]。
[15] S.3277v《杂集时用要字》,《英藏》原题“类书(石器部、靴器部、农器部)”,此据张涌泉师主编《敦煌经部文献合集》(第8册第4148页)张涌泉师撰“小学类字书之属”拟题。
[16] [宋]陈彭年等编,周祖谟校《广韵校本》,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410页。文中引用传世文献,首次出现详注出处,再次征引则径在引文后括注其页码。
[17] [南朝梁]顾野王撰,[宋]陈彭年等增订《大广益会玉篇》,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63页下栏。
[18] [宋]丁度等编《集韵》,北京:中华书局影印《宋刻集韵》,2005年,第162页上栏。
[19] [宋]佚名撰《新增词林要韵》,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影印清阮元辑《宛委别藏》本,1988年,第105页。
[20] [唐]杜佑撰,王文锦、王永兴、刘俊文、徐庭云、谢芳点校《通典》,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1224-1225页。
[21] [宋]张知甫撰《张氏可书》,清陆心源辑光绪年刊《十万卷楼丛书》本,叶十九。
[22] [元]胡祗遹撰《紫山大全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96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35页上栏。
[23] [元]王祯撰,缪启愉译注《东鲁王氏农书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719页。句中“蚕暮”,缪启愉谓库本、明本如是,殿本作“薄暮”,据文意当是“早暮”之误。
[24] 黄征、吴伟《敦煌愿文集》(长沙:岳麓书社,1995年,第166页)将“”录作“棒构”,认为“”即“棒”字,非是。“”右边所从乃“牵”的俗写“”,其字实为“”的俗体。
[25] “构”与“钩”读音相近,可以通借。敦煌文献中“臂褠”可写作“臂钩”(详细的考证,参杜朝晖《敦煌文献名物研究》“臂钩/臂褠”条,第211页),说明“褠”“钩”音近可通。“褠”、“構”皆从“冓”得声,“褠”既可通“钩”,“構”当然亦可通“钩”。
[26] [清]陈元龙撰《格致镜原》,《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31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62页下栏。
[27] [法]谢和耐著,耿升译《中国5—10世纪的寺院经济》,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50-351年。
[28] 《广韵》中,“答”音都合切,端纽合韵;“打”音德冷切,端纽梗韵,唐五代时期“打”新生出“都假切”一音,属端纽马韵;二者纽同韵异,不可能通假。
[29] [清]彭定求等编《全唐诗》,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556页上栏。
[30] [唐]张彦远撰,范祥雍点校,启功、黄苗子参校《法书要录》,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1984年,第130页。
[31] 图版参林悟殊《唐代景教再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376页。
[32] [元]脱脱等撰《金史》,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073页。
[33] [明]洪楩编,谭正璧校点《清平山堂话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57年,第65页。
[34] [南朝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836页。
[35] [宋]释文莹撰,杨立扬点校《玉壶清话》,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39页。
[36] [宋]李攸撰《宋朝事实》,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214页。
[37] [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692页下栏。
[38] [清]陆心源《唐文拾遗》卷三十,[清]董诰等编《全唐文》,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0712页下栏。
[39] [宋]王象之《舆地纪胜》,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3398页。
[40] [元]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18页。
[41] [明]宋应星撰,潘吉星校注《天工开物校注及研究》,成都:巴蜀书社,1989年,第326页。引例文字据明崇祯初刻本校过。
[42] 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第7卷,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1年,第96页。
[43] 陈晓强《敦煌契约文书语言研究》,第48页。
[44] [宋]陈造撰《江湖长翁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66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33页上栏。
[45] “{于}”,表示“于”为衍文,当删。
[46] 陈晓强《敦煌契约文书语言研究》,第127页。
[47] 《广韵》中,“免”音亡辨切,明纽狝韵;“面”音弥箭切,明纽线韵,二者纽同韵近(仅声调不同),可得通借。
[48] [东汉]刘熙撰,[清]毕沅疏证、王先谦撰集《释名疏证补》,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325页。
[49] [宋]李昉等撰《太平御览》,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3391页上栏。
[50] [东汉]刘熙撰,[清]毕沅疏证、王先谦撰集《释名疏证补》,第326页。
[51] [清]俞樾撰,贞凡、顾馨、徐敏霞点校《茶香室丛抄》,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885页。
[52] 关于“耩”字俗体及其用为犁具的论述,参杜朝晖《敦煌文献名物研究》第32-33页。
[53] P.3391《杂集时用要字》,《法藏》原题“字书”,此据张涌泉师主编《敦煌经部文献合集》(第8册第4166页)张涌泉师撰“小学类字书之属”拟题。
[54] 参张金泉、许建平《敦煌音义汇考》,杭州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773页;又张涌泉师主编《敦煌经部文献合集》第8册张涌泉师撰“小学类字书之属”,第4175页。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4年5月20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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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印”不当指系挂在脖颈上的印信。“项印”与“项链”成词理据不同。“项链”是挂在颈项的装饰品。“项印”则不是,不可能因为印章挂在脖子上而成为“项印”。窃以为“项印”指专用印章,这里指买卖契约的专用章。“项”释为“事项”更为妥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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