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文》古文新識四則及相關問題討論
(首發)
鄭珮聰
廣州大學人文學院
(一)
璿 小篆 古文
小篆 古文
叡 小篆 古文
小篆 古文
《說文·部》:
“,殘穿也。从又从歺。凡之屬皆从。讀若殘。”
“,探堅意也。从从貝。貝,堅實也。讀若概。”
“,坑也。从从井,井亦聲。”
“,溝也。从从谷。讀若郝。,或从土。”
“叡,深明也;通也。从从目,从谷省。,古文叡。,籀文叡从土。”
《說文》“部”字均與“挖掘義”有關。《古文四聲韻》“穽”下有一字形:
四3·26彤
此字即“”,“穽”為“”的異體字,則我們可以推知“歺”或“”與“穴”有關,“”表示的動作可能即挖洞穴、使形成低陷的地勢。鄔可晶先生認為“歺”乃鏟臿之類的工具,叡、所从的共同偏旁“”,其字象手持鏟臿疏鑿阬谷、溝壑。甲骨文合集29327合集29328屯南53,从歺从手,“歺”下八、為疏鑿后形成的溝壑,這類字形當是疏濬之“濬”的表意初文。並於腳註中談到《甲骨文合集》6566號拓片反面有一字象人手持兩把“歺”並起來的挖土工具。[1]按甲骨文中“”通常作合集29325合集29326,少數作合補11283(有“又”無“又”無別),因此“”作合集29324合集28151與上文所举从歺从貝从八()亦無別。鄔可晶先生推測“歺”乃鏟臿類工具的意見可從。金文中“”多與法律判決有關。師旂鼎“對其於尊彝”;匜“伯揚父乃成曰”;、師簋“征淮夷,即厥邦酋”。《說文》將“”與“殘”關聯,所有从“歺”“”的字許慎在說解時都往“殘害”義上靠,實則許慎對“”的解釋缺乏根據,不足為信。師簋銘文當釋為:“可以就地對彼邦首領做出處決的決定”,而非“殘殺對方首領”。
“”《說文》古文,即“”的偽變。“”古文,即“濬”。由此我們推斷“”即“”“濬”等字的初文。《說文》:“,山間陷泥地。从口,从水敗貌。讀若沇州之沇。九州之渥地也,故以沇名焉。”段注:“古文沇如此”,“小篆作沇,隸變作兖。”“”从歺从“谷”(),表示用鏟鍬疏浚擁塞的地方使之通暢,而疏浚以后的地勢即“”也會隨之變得低陷、低窪。
古文字中最早與“睿”有關的字為“叡”秦公鎛(集成270)。此外,中山王鼎(集成2840)有銘文“”,表示睿智、明智義。楚簡中亦見若干从“睿”之字,
上一·性19
上二·容38
上三·周2829、(“”)54
上六·用18
新乙一·13
()曾157
帛甲6
李守奎先生在《曾侯乙墓竹簡“水”部字補釋》一文注39中談到,楚系文字的“歺”旁的“”、“”等寫法與“叡”“濬”“璿”等所从的“”形明顯不同,若所从非“歺”,則對()曾157的考釋需要重新考慮。[2]蘇建洲先生統計楚文字“”旁的寫法大致有四種:(一)(原注:《包山》217“”偏旁)、(二)(《郭店‧性自命出》44“死”偏旁)、(三)(《郭店‧窮達以時》9“死”偏旁)、(四)(《上博(二)‧子羔》1“”偏旁)。[3]按楚系文字中的“歺”旁確實不見作如、形,其下所从與“君”“尹”及从“冃”之字相同。“君”曾203郭店·尊8,“冠”包二156望二45,“”包二219 上二·容52,“”包二94,“”新乙三43望二13,“冒”包二131上二·容15,“”仰二五11,“曼”郭店·老乙12上一·性37。饒宗頤先生即將長沙楚帛書的字,隸定為“”,釋為“懱”,認為該字形乃从益及攴旁,孳乳為、蔑、、等,楚帛書此句讀為“毋敢蔑天之靈(令)”。[4]按“蔑”字頭飾下方當从“目”,如“”包二145,而此字不从目,因此釋“懱”恐不確。《戰國古文字典》“”下云:“甲骨文作(甲八九作),……戰國文字齊系作、,燕系作、,晉系作,楚系作,秦系作、。《說文》‘,幬帳之象。从,其飾也。”’[5]說明楚系文字中存在“”演變成“”的現象。儘管楚簡中从“睿”的字與一般的“歺”不同,但上方、,或、,與“歺”上方寫法完全一致。楚簡“睿”所从應當還是“歺”。“”與“”有相同部份“”。楚系文字“”字形中的“”變成了“”,由此可以推斷“”的前身就是“”,即“歺”。晉系文字中“叡”作中山王鼎(集成2840),所从與其他从歺之字無別;而楚系文字中“叡”“濬”“璿”“”等所从之“歺”作,與“”“”“殜”“死”不同,原因可能就是前一類字義與疏浚有關,後一類與死亡有關,楚系文字爲了區別,從而將前者字形改變。
清華簡《金縢》9、14、,編者隸定為“”。[6]李學勤先生認為此字及上博簡《鮑叔牙與隰朋之諫》第四號簡“民獵樂”,均可釋為“毄”,讀作“率”。[7]清華簡整理者注:“字不識,今本作‘穫’。左半又見上博簡《采風曲目》‘也遺夬’,又《鮑叔牙與隰朋之諫》‘民獵樂’。疑‘’即‘’字,,曉母鐸部,讀為匣母鐸部之‘穫’”。[8]蘇建洲先生分析《鮑叔牙與隰朋之諫》篇的“”字从歺从刃,簡文讀作“殘民獵樂”。陳劍先生認為此字从“歺”从“刃”即“列”。[9]鄔可晶先生從此說,讀為“”(壑)。[10]按我們懷疑《金縢》、《鮑叔牙與隰朋之諫》等簡文中的這類字(下文用△表示)其上所从與楚簡“璿”“濬”“叡”“”等字的“”並非同一偏旁。以上从“睿”或“”之字,上方或作、,或作、,而△上方或為豎筆上有一彎鉤、,或在豎筆上還加一筆,二者迥異,無法等同為一字。因此我們認為,△當脫離从“睿”之字進行討論。此字可分析為从禾从兩手从刀(刃)。最上方即截省“禾”而來,楚簡中“禾”作上二·民13,从禾之字“秀”包二45包二59包二66,“種”上二·容53,“年”上二·容29,“秉”曾72曾5帛丙3上一·緇5。去掉“禾”字下面的或,便是△的上方部份。“”可視作兩手相合。△字形象兩手握禾,其下用刀割斷根莖。因而“△”字本義即為穫禾,為“穫”的本字。
《鮑叔牙與隰朋之諫》第四號簡“民獵樂”蘇建洲先生釋“創民獵樂”、“殘民獵樂”或“沒民獵樂”,認為是做危害人民的事情以此取樂。按此舉解釋為“殘害人民”意義較為寬泛。上文我們已說明“”就是“穫”字,簡文與今本完全相同。“穫民獵樂”的“穫”從字面上顯然無法與“殘害”產生聯繫,但從簡文上下語境看“不以邦家為事,縱公之所欲。穫民(獵)樂,篤歡伓忨,疲弊齊邦”,“穫民”當爲某種殘害人民,同時又能使統治階級取樂的方式。“穫”(獲)有抓取義,古代常以虐待奴隸爲樂,“穫民”很可能是一種抓人遊戲,其方式可能是奴隸主騎在馬或戰車上追趕被綁縛而無法逃脫的奴隸,抓住的便作為戰利品,折磨致死。《史記》記載:“百姓怨望而諸侯有畔者,於是紂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儘管史書只談到“炮烙之法”為懲罰人民的手段,與娛樂無關,但我們推測“炮烙”與“穫民”一樣,不僅可以用來懲治百姓,亦可以作為古代帝王獵奇享樂的一種手段。
上博簡《采風曲目》3“也遺夬”為曲名。上博楚竹書(四)的編者在註釋中說:“‘’字待考。‘遺夬’讀為‘遺玦’,‘玦’即玉佩。‘遺玦’之說楚辭中見於《九歌·湘君》:‘捐余玦兮江中,遺余佩兮澧浦。采芳洲兮杜若,將以遺兮下女。時不可兮再得,聊逍遙兮容與。’”[11]“”據我們上文所釋為“穫”。“也”在句中用於停頓,舒緩語氣,整句語序應為“遺夬,也”。而與“遺夬”相關的情緒從簡文註釋中可以窺見,“時不可兮再得,聊逍遙兮容與”,其情緒與“容”有關,爲“豁然開朗”之情,因而“”可讀為“豁”。“豁”曉母月部,“穫”匣母鐸部,聲紐同為牙音,月鐸通轉,古音極近。至於清華簡《金縢》9、14“秋大熟,未”,“歲大有年,秋則大”,釋為“穫”不僅與今本一致,於語境亦貼合。
(二)
毒 小篆 古文
《說文·屮部》“毒,厚也。”历代学者依據《說文》“毒”解釋而將“毒”古文字形與同為“厚”義的“”“篤”等聯繫起來。段玉裁因而改古文作,并云:“从刀者,刀所以害人也。从為聲。,厚也。讀若篤。字,鍇本及《汗簡》、《古文四聲韻》上从竹不誤,而下誤偽从副从。鉉本則竹又誤為艸矣。古文築作。亦聲。”[12]後世從之,認為“毒”古文所从與“築”《說文》古文為同一字。且學者們多將長沙楚帛書108號簡中“”字作為“毒”《說文》古文字形在出土材料中的證明。[13]《長沙楚帛書文字編》作者注解道:
可出師邑 丙二·二
不可室 丙八·二
(引者按,字形有殘缺)可 丙九·二
嚴一萍氏以為帛文即築字,其說云:“《說文》築之古文作,段氏改為,云:‘从土聲’。案《說文》毒之古文作,从刀葍。段氏改作云……案段說是。《汗簡》引裴光遠集綴築作。鄭氏箋正曰:‘左旁當作从,古築如此。或省作。’繒書之,从攴聲,築字無疑。’(楚繒書新考》中頁一九)曹錦炎以為字通敦,據《說文通訓定聲》敦訓為。謂帛文八月言室,二月言邑,邑當指封邑也,即公邑;室乃指私室,先秦文獻中所謂“分其室”、“兼其室”、“納其室”即此“室”之意。[14]
實則“毒”《說文》古文字形當從大徐本,从艸从副聲。無需改“畐”作“亯”。段氏此舉當是受到《說文》釋“毒”為“厚也”“讀若篤”的影響,因而認為其古文所从就是“亯部”讀音為“篤”意義為“厚”的“”字。但《說文》對“毒”字的說解顯然錯誤。睡虎·秦5,从屮从母聲,簡文“毋……毒魚鱉,置穽罔(網)”,此處“毒”顯然表示“害”義。《說文》將“毒”歸入“屮部”是正確的。“毒”本義當為有害之艸。屮、艸同義,大徐本《說文》古文从艸,尚未曲解古人的本意。“毒”與“害”、“苦”、“惡”等相關。《國語·周語中》:“若登年以載其毒”。韋昭注“毒,害也。”《慧琳音義》卷六十“謲毒”注引《考聲》云“毒,害人草也。”《書·盤庚上》“乃不畏戎毒”孔穎達疏“毒為禍患也。”《易·噬嗑》“噬臘肉,遇毒”李鼎祚集解引虞翻曰“毒謂矢毒也。”孔穎達疏“毒者,苦惡之物也。”[15]而“”與“毒害”義毫無關係。《說文·亯部》“,厚也。讀若篤。”楚簡中常見“”大致有四種用法:作名詞;假借作“孰”;假借作“篤”;假借作“築”。作名詞:包二237“~之高丘”,《包山楚簡解詁》引李家浩先生說,釋為地名“竹”;[16]假借為“孰”:郭店·老甲35“名與身~(孰)親”,36“特與亡~(孰)病”,“身與貨~(孰)多”;假借為“篤”:郭店·五33“親而~(篤)之”,郭店·唐9“古者虞舜~(篤)事瞽叟”,郭店·性39“~(篤),仁之方也”;假借為“築”:郭店·窮4“釋板~(築)而佐天子”,上二·容38“築為璿室”。[17]楚帛書的“”屬於“”第四種用法,假借表示築造義,與“毒”無關。
《說文·屮部》“葍,也。惡菜也。”“,葍也。”“葍”、“”正與“毒”字貼合。且“葍”“”从畐、富聲,與《說文》“毒”古文字形僅差“刀”旁。“副”與“畐”,古音相同,有時無別。傳抄古文中有加刀旁與不加刀旁無別的現象,如“菼”《集篆古文韻海》作,从“剡”與从“炎”無異。“毒”古文“葍”與“毒”屬於同義換用。
(三)
肅 小篆 古文
李春桃先生在對“簫”的傳抄古文進行分析時談到,“”和“肅”語音聯繫緊密,可以通假,並指出“”可能是“肅”的聲符。[18]由此我們推測《說文》“肅”古文下部可能是古文“怨”。“怨”影母元部,“淵”影母真部,二者古音相近,可以相通。同時,“怨”从夗,从夗之字多有宛曲義,如“宛”、“碗”、“蜿”等;“淵”本字即,甲骨文作,本義為迂迴的水。“怨”“”均有宛曲義。因而“肅”从“”或从“怨”音義俱近。但目
前出土文字資料中尚未見到从“怨”之“肅”,因而其字形釋讀仍有待進一步研究。
(四)
小篆 古文
《說文釋例》:“乇,艸葉也。段氏因垂穗之說疑葉當作華。愚意當作艸木華葉也。下云艸木華葉。而古文即从乇。然則乇其名也,其狀也。”《說文校議》:“此从乇,乇穗也。象形。古文或省乇作或反文作。‘我’字取聲。“妥”古字,取聲。正反皆象形,皆字也。”《說文解字系傳》:“古文臣鍇曰:勿象也。”段注:“《地理志》曰:武功山。古文以為敦物,豈古文與物字相似故與?”《說文解字義證》:“本書我下云古字。‘我’古文作。馥謂與形近與形近。”《說文解字句讀》:“左半从乇,右半與利之古文同,亦下之象也。《玉篇》作少一丿,亦與从古文者省作同。”[19]趙平安先生亦認為“”的《說文》古文字形為“我”之訛變。“”古文即“我”字左右部份互換。[20]蘇建洲先生認為《古文四聲韻》引《石經》“”字作,此字形即由“肰”的古文、省略“肉”旁而來,“”古文亦為“肰”字。[21]
按以往認為“”古文是“我”字訛形多受到《說文》說解的影響。《說文》:“我,施身自謂也。或說我,頃頓也。从戈从。,或說古垂字。一曰古殺字。凡我之屬皆从我。”許慎對“我”字的說解顯然是有問題的。“我”的甲骨文是象形字,為一種古代兵器,許慎人為地將兵器的刺殺部份和柄分為不同的字進行說解,從而導致表示刺殺部份的與“”的“”產生聯繫。“我”的古文不見左右對調的字形,戰國文字“我”石鼓文·而師,郭店·老甲31郭店·五10杕氏壺廿年距末。[22]从“我”的字“義”郭店·成31郭店·老丙3璽彙2281璽彙2119。[23]“我”字左右顛倒僅見一例璽彙2840(“義”),當爲個別情況。而認為是“肰”的簡省亦存在問題。“肰”古文、為郭店·語一30這一類从虍从肉从犬字形的省略。但無論是从肉从犬還是从虍从肉从犬,“肉”是“肰”字必不可少的部份,亦是判別某字為“肰”重要因素。而恰恰少了“肉”旁。因而“”的古文不能視為“肰”的訛形。
我們這裡談談“”古文的一種可能,可能是“剫”的簡省。“剫”从广从乇从刀,傳抄古文作汗2·21四5·24義海3·11海5·23。[24]“”《說文》古文左旁為乇,右旁即“刀”,古文字中刀、勿常互作。“剫”从度聲,“度”,定母鐸部,“乇”,端母鐸部,古音相近。[25]何琳儀先生曾將燕王職兵器銘文中的“”與《說文》“”古文聯繫起來,指出“”的語根是“度”(乇)或“打”。[26]按其說甚確。但何文認為所从“”為“攴”,則可商。“勿”、“攴”訛混古文字里不常見。燕王職兵器銘文中此字可直接釋為“度”,讀作“剫”,《說文》:“剫,判也。”銘文此處表示兵器的用途是砍削。近年來,張崇禮先生進一步將此字讀為“斫”。[27]《說文》:“斫,擊也。”“斫”、“剫”音義俱近,其說可從。中山王鉞銘文“以儆乇眾”,“乇眾”之“乇”當釋讀為“徒”,銘文大意為“警示徒眾”。“乇”“眾”這裡為同義詞聯用,“眾”表示奴隸、大多數人。而左軍戈“乇僕”,“僕”與“眾”語法位置亦相當,則“乇”也應該表示的是下屬、一般人的意義。
郾王職壺銘文“乇幾卅”中的“乇”董珊先生認為用為“度”,“幾”讀為“機”,“度機”就是“審度時機”的意思。文中提到周亞先生曾釋此句第一字為“厥”,讀“幾卅”為“將近三十年”。[28]按該銘文上一句為“踐阼承祀”,表示燕王職開始繼承宗廟祭祀,下文當表示距離繼承宗廟祭祀已過了三十年。若將“乇幾”解釋成動作,則後面為一段時間作狀語,則此動作必須能反復、持續進行,而“審度”一般為短暫動詞。我們認為此處“乇”讀為“庶”更合適,“幾”可從周亞先生釋為“將近”。如此銘文則讀為“庶幾卅”,即“幾乎、將近三十年”,意思是繼承祖先基業差不多有三十年了。何琳儀先生在討論“乇”、“度”語音的關係時曾提到:“《周禮·地官·司市》:‘凡市入則胥執鞭度守門’,注‘必執鞭度,以威正人眾也。度謂殳也’。王引之曰:‘……《廣雅》曰:殳、度,杖也。然則,古人謂殳為度,以打得名。’”[29]“庶”古音書母鐸部,“殳”禪母侯部,音近可通。“殳”、“乇”、“度”古音通假,則“庶”“乇”亦可通假。同時讀“乇幾”為“庶幾”也與燕昭王於公元前284年,即位28年伐齊,時間不足三十年的史籍記載相符。
[1] 鄔可晶:《說金文“”及相關之字》,《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5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220-225頁。
[2] 李守奎:《曾侯乙墓竹簡“水”部字補釋》,《第四屆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香港中文大學中國語言及文學系,2003年,516頁。
[3] 蘇建洲:《<上博楚簡(五)>考釋二則》,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475,2006-12-01。
[4] 曾憲通:《長沙楚帛書文字編》,中華書局,1993年,106頁。
[5] 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中華書局,1998年,351頁。
[6] 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中西書局,2010年,18、20頁。
[7] 李學勤:《釋清華簡<金縢>通假為“穫”之字》,《出土文獻研究(第10輯)》,中華書局,2011年,1頁。
[8] 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中西書局,2010年,161頁。
[9] 蘇建洲:《<上博楚簡(五)>考釋二則》,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475,2006-12-01。
[10] 鄔可晶:《說金文“”及相關問題》,《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5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28-229頁。
[11] 馬承源:《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167頁。
[12] 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中州古籍出版社,2006年,22頁。
[13] 馮勝君:《論郭店簡<唐虞之道>、<忠信之道>、<語叢>一~三以及上博簡<緇衣>為具有齊系文字特點的抄本》,北京大學博士後研究工作報告,2002年,63頁。李春桃:《傳抄古文綜合研究》,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2年,338頁。
[14] 曾憲通:《長沙楚帛書文字編》,中華書局,1993年,108-109頁。
[15] 宗福邦,陳世鐃,蕭海波:《故訓匯纂》,商務印書館,2003年,1204-1205頁。
[16] 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藝文印書館,2003年,245頁。
[17] 滕壬生:《楚系簡帛文字編(增訂本)》,湖北教育出版社,2008年,522頁。
[18] 李春桃:《傳抄古文綜合研究》,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2年,55-56頁。
[19] 丁福保:《說文解字詁林》,中華書局,1988年,6363-6365頁。
[20] 趙平安:《<說文>古文考辨》,河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8年第1期,20-23頁。
[21] 蘇建洲:《釋<語叢>、<天子建州>幾個从“乇”形的字-兼說<說文>古文“垂”》,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898,2008-11-18。
[22] 湯餘惠主編:《戰國文字編》,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823頁。廿年距末銘文中的這個字劉釗先生指出釋“我”可能不合適,認為此字與燕文字中常見釋“穫”的字形體相近,疑此字為“穫”的省變。劉釗:《兵器銘文考釋(四則)》,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364,2008-3-2。
[23] 湯餘惠主編:《戰國文字編》,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823-824頁。
[24] 徐在國:《傳抄古文字編》,綫裝書局,2006年,425頁。
[25] 張崇禮:《釋燕兵器銘文中的“斫”》,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693#_edn5,2009-2-12。
[26] 何琳儀:《戰國兵器銘文選釋》,《考古與文物》,1999年5期,87-88頁。
[27] 張崇禮:《釋燕兵器銘文中的“斫”》,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693#_edn5,2009-2-12。
[28] 董珊:《郾王職壺銘文研究》,《北京大學中國古文獻研究中心集刊(第3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35-36頁。
[29] 何琳儀:《戰國兵器銘文選釋》,《考古與文物》,1999年第5期,88頁。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4年6月7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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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幾”說湯志彪博士差不多十年前就曾提出,作者失檢。
感謝公子小白先生指正!文中對清華簡《金縢》9、14,《鮑叔牙與隰朋之諫》‘*民獵樂’以及上博簡《采風曲目》‘*也遺夬’這幾個字的考釋也望各位先生多提意見。
如果《鮑》篇中那個字釋“穫”無誤的話,則確當通“獲”,得也。其中所謂的“獵樂”疑當讀為“躐躒”,亦即典籍中的“躪躒”、“輘轢”、“躝躒”等,《鹖冠子•王鈇》:“為之父母,無所躪躒。”《漢書•灌夫傳》:“輘轢宗室,侵犯骨肉。”顏注:“輘轢,謂蹈踐之也。”踐踏、摧殘義。“獲民躐躒”可能是“得民而躐躒之”的意思,就是拿人民來欺壓摧殘。
本文作者所引鄔可晶發表在《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五輯上的那篇文章,就是把清華簡《金縢》、《上博(五)·鮑叔牙》的那個字釋爲刈穫之“穫”的異體的,只不過鄔文分析字形爲從“刀”、“壑”省聲,與本文作者看法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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