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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艷:“不辦承料”辨正
在 2014/6/30 16:31:01 发布

 

“不辦承料”辨正*

 

 

張小豔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敦煌歸義軍時期的請田文書中,常以“不辦承料”爲由,來請求賜予某段土地。如P.2222B(1)通六年(865)正月敦煌鄉百姓張祗三請地狀》云:

1.燉煌鄉百姓張祗三等   

2.          僧詞榮等北富(府)鮑壁渠上口地六十畝。

3.    右祗三等,   司空准   敕矜判入鄉管,未

4.    請地水。其上件地主詞榮口云:其地不辦承料

5.    伏望

6.    將軍仁明監(鑒)照,矜賜上件地,乞垂處分。

7.  前,謹 牒。  

8.                     咸通六年正月  日百姓張祗三謹狀[1]

此件文書謂僧詞榮等在北府鮑壁渠上有口分地六十畝,張祗三本是卑户,蒙司空張議潮恩准,免爲鄉管百姓[2],未請田地,聽詞榮説其地“不辦承料”,故上呈文牒請求賜予該地。又如S.3877v《戊戌年正月洪潤鄉百姓令狐安定請射同鄉女令狐什伍地畝狀》曰:

1.□(洪)閏(潤)鄉百姓令狐安定。

2.    右安定一户,兄弟二人,惣受田拾伍畝,非常地少

3.    窄窘。今又(有)同鄉女户陰什伍地壹拾伍畝,

4.    先共安定同渠合宅,連伴(畔)耕種。其

5.    地主今緣年來不辨(辦)承料,恐後别

6.    人攪擾,安定今欲請射此地。伏望

7. 司空照察貧下,乞公憑。伏請    處分。  

8.                       戊戌年正月  日令狐安定[3]

這件文書説洪潤鄉百姓令狐安定一户有兄弟二人,僅受田拾伍畝,非常窄少;而同鄉女户陰什伍有拾伍畝地,與他家土地相連,且地主近年來“不辦承料”,故呈狀請射該地[4]。不難發現,這兩篇狀文都以“不辦承料”爲由來請射他人的土地。那麽,爲何“不辦承料”,他人便可請射其地呢?於是,“不辦承料”便成了研究敦煌歸義軍土地請射問題的關鍵詞。因此,大凡涉及歸義軍土地請射、賦役徵發的論著,都遶不開對這個關鍵詞的解説。總起來看,目前學界關於“不辦承料”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一是“不能承擔賦役”。絶大多數學者都持此説,如唐剛卯先生論及敦煌歸義軍時期的請田制度時,説請田的準則是“以畝定税,有地便有税,不承擔賦役的土地,可以由承擔賦役之人通過請地而取得土地的所有權”,“敦煌歸義軍時期的土地私有權是以承擔賦税爲前提條件的,如果不承擔賦税,便可以由别人請射這塊土地”[5]。陳國燦先生討論敦煌所出的“請田狀”與請田過程時,認爲:“歸義軍時期,即使有主的土地,如果‘不辦承料’,即不繳納官府賦税差科,也可以作爲請占的對象。”[6]劉進寶先生論及土地的請射時,專門就“不辦承料户田土”進行了探討,指出:“歸義軍政權實行的是據地出税的政策,誰種地,就由誰承擔賦税徭役。因此,不論何種原因,只要土地擁有者不承擔政府的賦税徭役,政府也就不承認其對土地的所有權,而允許民户請射。”[7]郝春文先生探討敦煌僧尼的税役負擔時,認爲:“如果僧人不能繳納基於土地的税役,即‘不辦承料’,其他百姓可以向官府申請將土地劃歸自己耕種。”[8]謝重光先生在《敦煌學大辭典》中對“不辦承料”、“承料役次”進行了解釋,指出二者都是“唐五代時敦煌地區習慣用語”,前者指“百姓負擔不起官府沉重的賦税徭役”,後者謂“百姓向官府承擔賦役”[9]。鄭炳林、魏迎春二位先生論及歸義軍時期僧人須交雜税時,指出:“所謂不辦承料就是没有按時交納官府規定各種賦税。”[10]不難看出,學界普遍認爲“不辦承料”就是不能承擔税役[11]

二是無力耕種。對於第一種觀點,學界過去並無異議。近年來,劉進寶先生重新撰文,對“不辦承料”提出一種“别解”。他説:“現在看來,這種理解可能是不正確的。這裏的‘不辦承料’,應該是無力耕種,即‘不辦營種’。”然后援引敦煌吐魯番文書及傳世文獻來論證最後從字詞訓詁的角度解釋説:“‘辦’基本含義是料理、處置。‘不辦’也就是不能、不勝任,這一意義在魏晉以來的佛經及中土文獻中非常普遍。敦煌文書中的‘不辦’,一般也是指不能。”“認爲‘不辦承料’就是不繳納賦税的學者,主要是將‘承料’理解爲賦税,那麽‘承料’應是何意呢?敦煌文書中的‘承’並没有特别的意義,一般是指‘承受’、‘承載’、‘承擔’。”“關於‘料’,雖然有‘應役’這一意思,……但絶大部分没有此項意義,更没有‘賦税’的含義。‘不辦承料’中的‘料’,乃是指動詞‘料理’,並非是名詞,更不是賦税。”“‘承’也有‘事’的含義,‘承料’二字也屬於同義複合,即料理、處理。”“總之,‘辦’,《集韻》謂‘具也’。‘不辦’乃不具、不能也;‘承料’猶承擔、料理。因此,‘不辦承料’即不具有能力承擔營種之責,亦即無力營種。”[12]

劉文關於“不辦承料”的訓釋,概而言之,“不辦”即不能,“承料”指承擔、料理,“不辦承料”即不具有能力承擔營種之責,亦即無力營種。然而,依循劉文的解釋,就字面意思看,“不辦承料”即不能承擔料理,由此似乎很難推導出“不具有能力承擔營種之責,亦即無力營種”的結論。如此看來,其所謂“别解”恐也未必是“切中肯綮”的“中的”之論[13]。那麽,“不辦承料”究竟該如何理解呢?

仔細比較、揣摩上述兩種有關“不辦承料”的解釋,不難發現:其對“不辦”、“承”的理解相同,都認爲是“不能”、“承擔”的意思;他們的分歧主要在於對“料”字詞義的理解及“承料”結構的認識上。解作“不能承擔賦役”者,表面看來,似將“料”釋爲“賦役”,把“承料”看作“動賓結構”(其實不然,詳後文);釋爲“不能承擔料理”或“不能承擔營種之責”者,則表現出一種猶疑和矛盾,即先釋“料”爲“料理”,把“承料”當成“同義複合”,後又將“料”改釋爲“營種之責”,把“承料”當作“動賓結構”[14]。由此看來,要弄清“不辦承料”的內涵,首先必須搞清楚“承料”一詞的內部結構及詞義表達。

關於“承料”,筆者檢索傳世文獻,未見其用例。或許誠如謝重光先生所言,“承料”乃“唐五代時敦煌地區習慣用語”,故而詞義頗難索解,以致引起學界的争論。敦煌文獻中,除上引二例“不辦承料”外,還有一例作“承料役次”。如:

1P.2222B2)《僧智燈狀》:“右智燈叔姪等,先蒙尚書恩造,令將鮑壁渠地迴入玉關鄉趙黑子絶户地,永爲口分,承料役次。先請之時,亦令鄉司尋問實虚,兩重判命。其趙黑子地在於澗渠下尾,鹹鹵荒漸,佃種不堪。自智燈承後,經今四年,總無言語,車牛人力,不離田畔,沙糞除練(揀),似將堪種。昨通頰言:我先請射,忓悋苗麥。不聽判憑,虛効功力。”[15]

狀文謂智燈叔姪蒙尚書恩准,用鮑壁渠的田地换了玉關鄉趙黑子户下無人承繼的土地,永遠作爲口分地,“承料役次”。因趙黑子的土地在澗渠下流,鹽鹼荒瘠,不適合耕種。智燈承用爲主後,常年揀除沙糞,漸堪耕種。不料却有一通頰百姓説,這塊地是他先請賜的,吝惜田苗,不許智燈占有。故智燈呈狀,請將其地判歸自己。劉文云:“這裏的‘承料役次’,也並非是承擔官府的賦税徭役,而是耕種其土地,即‘施功佃種’。”[16]從狀文看,“承料役次”爲動賓短語,“承料”爲動詞,“役次”乃其對象賓語。據劉進寶先生研究,歸義軍時期賦税(如地子、官布、税草、税柴等)的徵收及差科的派發,多是以土地作爲依據的[17]。如:

2P.3155v《天復四年(904)令狐法性租地契》:“神沙鄉百姓僧令狐法性有口分地兩畦捌畝。……其前件地租與員子貳拾貳年佃種,從今乙丑年至後丙戌年末,却付本地主。其地內除地子一色,餘有所著差税,一仰地主祗當。地子逐年於官員子逞(呈)納,渠河口作兩家各支半。”[18]

3P.3214v《天復柒年(907)洪池鄉百姓高加盈出租土地充折欠債契》:“天復柒年丁卯歲三月十一日,洪池鄉百姓高加盈先寅欠僧願濟麥兩碩、粟壹碩,填還不辦。今將宋渠下界地伍畝與僧願濟貳年佃種,充爲物價。其地內所著官布、地子、柴草等仰地主祗當,不忓種地人之事。”[19]

4S.3877v《天復九年(909)十月七日洪潤鄉百姓安力子賣地契》:“洪潤鄉百姓安力子及男擖等爲緣闕少用度,遂將本户口分地出賣與同鄉百姓令狐進通,斷作價值生絹一疋,長肆丈。其地及價當日交相分付訖,一無玄(懸)欠。……地內所著差税河作,隨地祗當。”[20]

例(2)言令狐法性將捌畝口分地租與員子佃種,地內附著的地畝税由員子交納官府,修治渠河口的差役由兩家共同分擔,其餘差科賦税則由地主令狐法性承擔。例(3)謂高加盈將五畝地租給僧願濟佃種貳年,其地內所附官布、地子、柴草等賦税仍由地主高加盈承擔。例(4)稱安力子將口分地賣給令狐進通後,地內所著差科賦税及渠河口的修治役事也隨地易主,由令狐進通承擔。不難看出:租地之契,地屬本主,租期短的,地上所附税役皆由地主承擔,租期長的,則由地主、租者共同分擔;賣地之契,土地的所有權發生了變化,地上所附税役也隨之易主,皆改從買者承擔。由此看來,確如劉先生所言,歸義軍時期的賦税、差役都是隨“地”徵收、派發的。既然如此,當智燈承用趙黑子的絶户地,充作自己的口分地後,理所當然應該承當其地內附著的差科賦税。因此,我們認爲例(1)中的“承料役次”應當指“承料”土地上附著的賦役,而非劉文所謂“耕種土地”、“施功佃種”。

那麽,“料”是什麽意思?“承料”的內部結構又怎樣呢?同義複合,還是動賓結構?如前所述,“承料”爲唐五代時敦煌的特色語詞,不見於傳世文獻。因此,要回答這些問題,還須從敦煌文獻本身入手。筆者研讀敦煌文書的過程中,發現當時的人們説到賦税徭役的應承時,常用“料”來表示。如:

5P.3753《敦煌鄉百姓康漢君狀》:“右漢君阿耶亡後,阿孃不知共誰相逢,生一兒子。男女無别,養成七歲,名悉)都,被迴鶻打將。更得十年,却走到沙州,一心一肚。……親生無别,役次行人,依例無闕。年今廿有三,今被吐谷渾部落争論。……伏望大夫仁恩,詳察無辜。要人役,漢蕃吐渾,惣管□□,役次是一。乞賜文憑,免矜攪擾,請處分。”[21]

6P.2187《敦煌諸寺奉使衙處分常住文書》:“其餘男兒丁口,各須隨寺役,自守舊例。”[22]

7P.4706《甘州閻江清共阿王寄物狀》:右阿王去辛酉年秋於故男押衙閻江清新婦面上寄(借)麥四石。口分地水只有三十畝,……當本寄(借)物之時,不共他評論買地。今若准物將地去者,二男佃種,至甚窄狹,難户役。[23]

8)上博218958A《索鐵子牒》:“鐵子貳人分內,再劫地壹分及舍分,並惣**(富?)昌意安宅官劫將再買(賣)却,空户役,無處[24]

9P.3774《丑年十二月僧龍藏析産牒》:“大兄初番和之日,齊周父脚下附作奴。後至僉牟使上析出爲户,便有差税身役,直至于今。自齊周勾當之時,突田大家輸納,其身役、知更、遠使,並不曾。”[25]

10P.3418《王梵志詩·父母是怨家》:“父母是怨家,生一五逆子。養大長成人,元來不得使。身役不肯,逃走皆(背)家裏。阿耶替役身,阿孃氣病死。”[26]

11P.3257《甲午年索義成付與兄懷義佃種憑》:“甲午年二月十九日,索義成身著瓜州,所有父祖口分地叁拾貳畝,分付與兄索懷義佃種。比至義成到沙州得來日,所著官司諸雜烽子、官柴草等小大税役,並惣兄懷義應料[27]

例(5)言漢君母在其父去世後跟他人生了一個弟弟,養到七歲時,被回鶻人劫走,十年後又回到沙州,與家人一起生活,依例承擔差役,而今長到二十三歲,却被吐谷渾部落來争論。因要人“料役”,漢君認爲無論蕃漢,承擔的役次都是一樣的,故此呈狀請賜文憑,判准其弟歸家附籍。例(6)謂寺院裏的男丁,須隨寺“料役”。例(7)言阿王名下有三十畝口分地,辛酉年她曾在閻江清新婦處借了四石麥,當時並未説起買地的事,而今若將地去抵償四石麥價,剩下的土地由兩男來種就太窄了,實在很難“料”其户役。例(8)大概是説索鐵子家的地被宅官劫去賣了,未享有其地,却白白地“料户役”。例(9)謂吐蕃初占敦煌之時,齊周的堂兄以奴隸的身份附在齊周父親的籍下,後來僉牟使登記户口時,其兄獨立爲户,承擔相應的賦税差役;但齊周主事後,其兄與之合户同居,突田賦税由大家交納,其兄也不再“料”身役及知更、遠使等差事。例(10)説所生五逆之子,長大成人後,逃離在外,不肯“料”身役。例(11)言索義成將叁拾貳畝口分地交給兄長懷義耕種,地內附著的各種烽子、官柴草等大小賦税差役,都由兄懷義“應料”。不難看出,上揭各例中的“料”“應料”都用爲動詞,其所“料”的對象都是“役”“户役”“身役”“知更”“遠使”“烽子”“官柴草”等差役賦税類的詞語。由此我們認爲:上舉各例中的“料”都是“承擔(賦役)”的意思。“料”字此義,《唐五代語言詞典》已收載,釋作“應役”[28]。劉文也曾論及,他説:“料”雖有“應役”之義,但絶大部分没有此項意義。從上舉七例看,敦煌文獻中“料”字此義還是頗爲經見的,劉文此説恐與文獻的實際情況不符。

例(11)中“應料”連用,“應”者,承也,“應料”即“承料”,二者皆可視爲“料”的雙音化。敦煌吐魯番文書及傳世文獻中,“承”、“應”跟“料”一樣,都可單用表“承擔(賦役)”之義。如:

1268TAM99:6(a)《高昌侍郎焦朗等傳尼顯法等計田承役文書》:“侍郎焦朗□(傳)□□□(張武)寺主尼顯法田地隗略渠桃一畝半,役聽斷除;次傳張羊皮田地劉居渠斷除桃一園,承一畝半六十步役,給予張武㑺寺主顯法永爲(業)。次聽陰崇子洿林小水渠薄田二畝,承厚田一畝役,給與父陰阿集永爲(業)。通事張益傳:索寺主德嵩師父交何(河)王渠常田一畝半,次高渠薄田六畝半,承厚田二畝半[];次小(澤)渠常田三畝半,合厚田七畝半役,聽出俗役,入道役,永爲(業)。次依卷(券)聽張岺子買張永守永安仏啚渠常田一分,承四畝役;次買東高渠桃一園,承一畝半卅步役,永爲(業)。侍郎明犖傳:氾寺主法興左官渠俗役常田二畝,聽入道役,永爲(業)。通事張益傳:高寧宋渠參軍文受田南脇空亭澤五畝,給與麴僧伽用作常田,承五畝役,永爲(業)。”[29]

13S.2200《新集吉凶書儀·夫與妻書》:“執别已久,思慕每深。信使不通,音書斷絶。景春暄和,惟弟幾娘子動止康和,兒女等各得佳健,此厶蒙免。今官役,且得平善。憂念家中,豈可言述。……限以所役,展款未由,空積思慕。”[30]

14P.3418《王梵志詩下浮逃人》:遊遊自覓活,不愁(鴈-)户役。無心念二親,有意隨惡伴。”[31]

15)《舊唐書·懿宗紀》:“今月十七日,延英面奉聖旨,令誡約天下州府,應有逃亡户口,其賦税差科,不得攤配見在人户上者。……其逃亡户口賦税及雜差科等,須有承佃户人,方可依前役。如將闕税課額,攤於見在人户,則轉成逋債,重困黎元。”[32]

例(12)爲麴氏高昌時期的計田承役文書,程喜霖先生對此有專文研究,他指出:麴氏高昌的徭役是計田承役,田的種類不同,承役的多寡也有差别;麴氏高昌土地所有權轉移,土地所承擔的徭役也隨之轉移;高昌有道役與俗役之分,在高昌文書中常見“道俗”稱謂:道指寺僧,俗指俗民[33]。如例中“子洿林小水渠薄田二畝,承厚田一畝役”,謂二畝薄田須承擔一畝厚田的徭役。例(13)乃丈夫寫給妻子的書信,説他現今應承官役,遠行在外,一切平安。例(14)言天下的浮逃人,生活悠遊自在,不愁應承户役。例(15)謂在籍逃户的賦税差科,必須有人户承接佃種,纔能像以前那樣應承户役。不難看出,上舉四例中,“承”“應”都分别以“役”爲對象賓語,表示“承擔(賦役)”的意思。如上所論,“料”“承”“應”三字單用都可跟“役”爲賓語,表“承擔(賦役)”之義。那麽,“承料”、“應料”連言並舉,無疑就是同義複用。

值得注意的是,“料”表“承擔(賦役)”時,敦煌文獻中又可用與之音近的“了”來表示,故“承料”也作“承了”。如:

16P.4084《廣順二年三月平康鄉百姓郭憨子牒》:“伏以憨子家口碎少,地水不寬,有地五畝,安都頭賣(買)將造薗(舍?)。……於太子暮(墓)邊憨子並畔荒地三畝,從前作主,昨被賀粉堆割下兩頭,並惣寢謝(侵射)。難放安存,日日漸見債負深廣,虚了户役。”[34]

17P.2498p《投社人馬醜兒牒》:“鴛鴦失伴,壹隻孤飛。今見貴社齊*(集),意樂投入。更有追凶逐吉,於(依)帖承了。若有入社筵局,*(續?)當排備。伏乞三官衆社等,乞賜收名入案,不敢不申。伏聽處分。”[35]

例(16言憨子家口幼小,田土不寬,本有五畝地,却被安都頭買去造園了;另太子墓邊有三畝荒地與憨子地連畔,本爲憨子作主擁有,後被賀粉堆割下兩端,請射爲主,故憨子認爲自己擁有的土地日漸減少,債負深廣,備感“虛了户役”。“虚”者,空也,“虚了户役”與前舉例(8)中的“空料户役”義同,都指白白地承擔户役。例(17)是馬醜兒申請入社的文牒,其中“追凶逐吉”爲社邑文書的習慣用語,指社邑成員彼此間的婚喪互助,即有人遇逢婚喪大事時,同社之人相互“追逐”出力贈物,成就其事[36]。此例謂醜兒若蒙允入社後,遇有婚喪互助之事,他都會依轉帖的通知一一“承了”。這裏的“承了”與上文所舉例(11)中的“應料”構詞表義近似,指承擔“追凶逐吉”的社事[37]。不難看出,例(16)、(17)中的“了”,跟上文所述的“料”音近義通,都用爲動詞,指承擔(賦役、社事)。需要注意的是,敦煌文獻中,“料”或借“了”來表示。如:

18S.5937《庚子年十二月廿二日都師願通沿常住破歷》:“正月廿五日,麩貳,拽磑,索僧正馬用。又麩陸,接磑車用。”[38]

19P.2641《丁未年六月都頭知宴設司使呈設宴賬目》:“伏以今月去伍月貳拾捌日,供瓜州來龍家貳人,逐日午時中次料;又貳人下次料,早夜陸升,至陸月貳拾日午時喫斷。”[39]

20P.3424《某寺粟麥賬》:“甲申年春,王都料磑粟拾碩,……己丑年春,王都磑羅麥叁拾碩、粟壹車、麥壹車。”[40]

例(18)中“馬了”即“馬料”,指馬喫的飼料;例(19)中“喫了”當作“喫料”,謂瓜州來人所喫的食料;例(20)中“王都了”就是“王都料”,指一個姓王的總工匠。由此可見,這三例中的“了”都用爲“料”的音近借字[41]

既然“料”可借“了”來表示,那麽“了”也可能用“料”來記録。這樣,人們不禁會問:在表達“承擔(賦役)”義時,其本字究竟是“料”還是“了”呢?换句話説,“料”與“了”,誰纔是真正的意義承擔者?竊以爲當是“了”。“了”者,訖也,引申可指“決斷”[42]。“決斷”就是拿主意、做決定。遇事善“決斷”者,往往能主掌其事、擔當其責。故文獻中“了”可表“主事、勝任”之義,如北齊之推《氏家訓·涉務》:“江南朝士因晉中興南渡江羈旅至今八九世未有力田悉資俸而食耳。……故治官則不,營家則不辦,皆優閒之過也。”[43]《宋書·長沙景王道憐傳》:“先是,廬陵王義真爲揚州刺史,太后謂上曰:‘道憐汝布衣兄弟,故宜爲揚州。’上曰:‘寄奴於道憐豈有所惜。揚州根本所寄,事務至多,非道憐所。’”[44]這二例中的“了”,《漢語大詞典》釋作“勝任”[45],可謂得之。“勝任”者,謂能負其責、擔其任也。而“料”本指“量”,後來雖有“料理、整治”的意思,但文獻中很少見到“料理賦役”的説法。或許正因爲這個緣故,劉文纔將“不辦承料”解作“無力營種”。可是文獻典籍中論及“種地”時,一般多用“耕種”、“佃種”、“營種”來表達,似乎很少見到“料”表“營種”的用例。相反,“了”表“負責、承擔”的意思,不僅在詞義衍生上有一定的理據,而且還有大量的文獻用例可資佐證。在地域與敦煌文獻接近而時代較之更早的吐魯番文書中,“了”的這種用法極爲習見。如:

2175TKM99:6a)《北涼承平八年(450?)翟紹遠買婢券》:“承平八年歲次己丑九月廿二日,翟紹遠從石阿奴買婢壹人,字紹女,年廿五,交與丘慈錦三張半。賈則畢,人即付。若後有何(呵)盜仞佲(認名),仰本主。不,部(陪)還本賈。”[46]

2267TAM364:6《高昌二人合夏葡萄園券》:“夏價銀錢柒文。租殊(輸)伯(百)役,仰桃(萄)主;□(渠)破水讁,仰𥞩(耕)田人。”[47]

2372TAM151:13, 《高昌義和三年(616)氾馬兒夏田券》:“義和二年丙子歲潤(閏)五月十九日,氾馬兒從无艮跋子便夏舊𡑿(業)部田叁畝。……租殊(輸)伯(百)役,仰田主。渠破水讁,仰耕田人。風虫賊破,隨大匕(比)列(例)。”[48]

2460TAM32601/3《高昌某人從寺主智演邊夏田券》:“寺主智演邊夏力渠田南長田三畝,□(交)与夏價小麥貳(斛)五斗。若渠破水讁,仰*(耕)田紫(貲)租百役,仰寺主。”[49]

2564TAM442《唐龍朔元年(661)夏菜園契》:“龍朔元年九月十四日,崇化鄉人左憧憙於同鄉人大女呂玉𪌞邊夏張渠菜園肆拾步壹園,要逕伍年。……園中渠破水讁,仰治園人。租殊(輸)伯(百)役,仰園主。”[50]

例(21)爲買賣奴婢的契約,謂買賣雙方將錢、人各自交付後,若有第三方前來認領買賣的標的物——婢女,呵斥買方乃偷盜得來[51],則由賣主承擔責任。若不承擔,須賠還當初所付買價。例(22)至例(25)都是租種田園的契約,説買賣成交後,田園內附著的賦税差役,都由地主承擔,田園中因渠破水流而受到的責罰[52],須由租田人承擔。不難看出,上揭各例中的“了”都是“承擔”的意思。同樣的語境中,又可用“承了”來表示。如:

2664TAM10:35《唐傅阿歡夏田契》:“阿歡從*(同)鄉人范酉□□□孔進渠*(常)田二畝,畝□交與銀錢□文,錢即日交相□(付)了。租殊(輸)佰□(役),仰田主承了;渠破水[],仰佃□人承了。”[53]

2765TAM4035《唐某人佃菜園殘契》:“租殊(輸)伯(百)役,一仰菜園主承了;渠破水讁,一仰佃菜[]承了。”[54]

2864TAM10:39《唐龍朔元年(661)孫沙彌子夏田契》:“租殊(輸)佰役,仰田主承了。渠破水□(讁),*(仰)更(耕)田人承當。”[55]

例(26)至(28)中“承了”出現的語境跟例(22)至(25)中“了”所在的上下文完全一樣,所論都是租種田園的雙方彼此需要承擔的責任,“承了”顯然是“了”的複音化。“承了”,或以爲是同義複詞,指“承當”[56];或釋爲“承擔了結”[57]。兩家所解孰是?竊以爲前者所言甚允。從例(28)中“承當”與“承了”對文出現看,“了”、“承了”無疑都是“承當”的意思。“承”者,應也,“承當”又可换言作“應當”。如:

2964TAM3520《唐垂拱三年(687)西州高昌縣楊大智租田契》:“垂拱三年九月六日,寧戎鄉楊大智交□小麥肆斛,於前里正史玄政邊租取逃走衛士和隆子新興張寺潢口分田貳畝半。……如到種田之時,不得田佃者,所取租價麥,壹罰貳入楊。有人恡護者,仰史玄應當。”[58]

例(29)中“應當”與“承當”義同,謂楊大智用肆斛麥在里正邊租用逃走衛士的二畝半田,成交後若有人(如田主)吝惜不捨、不願出租,一切責任都由里正承當。

值得注意,也較有興味的是,吐魯番契約文書中,或從反面用“不知”來規定誰不用承擔責任。如:

3060TAM32601/6《高昌延昌二十四年(584)道人智賈夏田券》:“延昌廿四年甲辰歲二月七日,道人智賈□田阿衆邊夏南渠常田一畝,交與銀錢五文。錢即畢,田即苻(付)。𥞅(貲)租百役,耕田人悉不知;渠破水讁,田主不知。”[59]

不難看出,例(30)的內容與例(22)至(28)大抵相同,只是表達的角度有些别異,即從反面來規定誰不用承擔責任。其中“𥞅貲)租百役,耕田人悉不知;渠破水讁,田主不知”句,知者,主管、執掌也,主掌某事者往往須對其經管之事承擔責任,故“知”又隱含有“負責、承擔”之義[60],“不知”即不用負責、不必承擔[61]。該句言田中所著賦税差役,耕田人全不用負責(言外之意,當由田主承擔);因渠破水流而受到的處罰,田主全不用負責(言外之意,應由耕田人承擔)。其中“知”的意思與“了”、“承了”相當。正因爲如此,吐魯番文書中,“知”與“承了”又可相對出現。如:

3160TAM33711/2《唐永徽七年(656)西州高昌縣寧昌鄉令狐相□受雇上烽契》:“烽上逋留,官罪,一□□(仰令)□□。若不承了,讁銀錢拾文入范。”[62]

例(31)爲雇人上烽的契約,大致是説若上烽時因稽留而受到官家責罰,當由受雇者承擔,雇者全不“知”;若不“承了”,受雇者須罰銀錢拾文給雇者。其中“知”與“承了”對文同義,皆謂“承擔”。

契約文書的用語往往具有很强的繼承性,在時代稍晚(約7世紀中葉以後)的吐魯番、敦煌契約文書中,每常用“知當”來表“承擔”。如:

3264TAM432《唐總章元年(668)左憧憙買草契》:“總章元年六月三日,崇化鄉人左憧憙交用銀錢肆拾[文,於]順義鄉張潘塠邊取草玖拾束。……如身東西不在者,一仰妻兒及保人知當。”[63]

3373TAM5098/10《唐開元二十一年(733)石染典買驢契》:“開元廿一年正月五日,西州百姓石染典交用大練拾捌疋,今於西州市買康思禮邊上件馬。其馬及練即日各相分付了。如後有人寒盜識認者,一仰主保知當,不關買人之事。”[64]

3464TAM3721《唐□□二年曹忠敏租田契》:“□□高渠部田一段,廿九畝。……□□二年九月八日,曹忠敏於知田朱進明處取蓴思廉等上件地。……每畝交用小麥壹𧯞(斗),租取上件地,來年佃種。如到種田之日不得地佃者,一仰朱明知當,不干曹敏事。”[65]

35S.1475v《寅年正月廿日令狐寵寵賣牛契》:“寅年正月廿日令狐寵寵爲無年糧種子,今將前件牛出買(賣)與同部落武光暉,斷作麥漢壹拾玖碩。其牛及麥當日交相付了,並無懸欠。如後牛若有人識認,稱是寒盜,一仰主保知當,不忓賣(買)人之事。”[66]

36P.3394《大中六年僧張月光博地契》:“立契[],或有人忓恡薗林舍宅田地等稱爲主記者,一仰僧張月光子父知當,並畔覓上好地充替,入官措案。……如身東西不在,一仰口承人知當。”[67]

上舉五例中“知當”爲同義複詞,“知”猶“當”,指承擔[68]。吐魯番文書中,“當”既可單用,也可與“了”同義複用來表“承擔”。如:

3764TAM442《唐乾封元年(666)左憧憙夏田契》:“若田有租殊(輸)佰役,一仰田主;渠破水讁,一仰佃田人。”[69]

3873TAM50604/9《唐至德二載(757)楊堰租田契》:“□□曹東西不在,一仰妻當了。”[70]

例(38)中的“當了”,或以爲“當”指承擔,“了”指了結,“當了”謂承擔了結[71],恐非。如前所論,“了”也表“承擔”,“當了”應爲同義複詞。在時代更晚的歸義軍時期的文獻中,則多用“祗當”來表“承擔”。如:

39S.3877v《乾寧肆年(897)正月拾貳日平康鄉百姓張義全賣舍契》:*□□(舍一賣)已後,中間若有親姻兄弟兼及别人稱爲*(主)者,一仰舊舍主張義全及男粉子祗當還替,不忓買舍人之事。[72]

40S.1897《龍德肆年(924)二月一日敦煌鄉百姓張某雇工契》:“或若澆溉之時,不慎睡卧,水落在□(處),官中書(施)罰,仰自祗當。”[73]

41S.1285《清泰三年(936)十一月廿三日楊忽律哺賣宅舍契》:其舍及物當日交相分付訖,更無玄(懸)欠。向後或有人識認者,一仰忽律哺祗當[74]

42P.3458《辛丑年(941?)四月三日羅賢信借絹契》:“押衙羅賢信入奏充使,欠闕疋帛,遂於押衙范慶住面上貸生絹壹匹,長三杖(丈)玖尺,幅闊壹尺玖寸。其押衙迴來之日還納,於(依)疋數本利兩疋。若身東西不[]善者,一仰口承弟兵馬使羅恒恒祗當。”[75]

上舉四例皆爲歸義軍時期的契約,其中“祗當”,義同“知當”,指承擔。從前揭時代較早的吐魯番、敦煌契約中“不知”、“知當”的使用看,“祗”可看作“知”的同音借字[76]

從上面的論述可知,敦煌歸義軍時期的文獻中,表“承擔”義的“料”,實爲“了”的音近借字,“承料”即“承了”,爲同義複詞,“不辦承料(了)”就是不能承擔的意思。學界大多數人將其解作“不能承擔賦役”,並不像劉文説的,是將“承料”理解爲“賦税”,他們這種觀點其實是從當時賦役徵發的實際提出來的。如前所述,歸義軍時期,賦税差役多是隨土地來徵收派發的,一旦地主不能承擔其地上附著的税役,他便失去了該地的所有權,别人即可請射其地。這在時人來説,是一個人所共知、不言自明的規定。而且,從上文所舉用例看,表“承擔”義的“料(了)”、“承料(了)”在敦煌吐魯番文書中出現極爲頻繁,説明這兩個詞在當時已習用如常,成爲慣用語了。因此即使呈狀者僅説“不辦承料”,受狀者一看就明白是不能承擔(賦役)的意思。相反,若依劉文解成“無力耕種”,不僅文獻中很少見到“料”表“耕種”的實際用例,而且在情理上也講不通。試想:若地主無力耕種,他完全可以將土地轉讓或出租給别人耕種,讓他們來承擔賦役,但土地的所有權仍屬本主。如前文所舉例(11)中,索義成因差著瓜州,無力耕種,便將他所有的貳拾伍畝口分地轉交其兄索懷義佃種,由懷義來承擔地上附著的所有税役。另如73TAM518:2/4-1《唐阿麴辭稿爲除出租佃名事》:“縣司:阿麴上件去春爲無手力營種,租與寧大鄉人張感通佃種。其昨徵地子麥,還徵阿麴,不徵感通。”[77]此謂阿麴因無手力耕種,而將地租與感通佃種,徵地子麥時却徵地主,不徵佃者,遂覺有屈,因呈狀詞訴。陳國燦先生推測,此處之“地子麥”,應是義倉地子。或許西州有誰耕種,誰就承擔義倉地子的慣例[78]。可見,“無力耕種”,未必就是“不辦承料”,二者之間不能完全劃等號。因此,我們認爲:“不辦承料”就是不能承擔(土地上附著的税役)。這不僅有大量的文獻用例佐證,而且也切合當時的土地請射制度。以往大多數學者對這一用語的解釋,是不可輕易否定的。相反,劉文提出的“别解”雖然新穎别異,但却缺乏直接的文獻用例支撐,不可信憑。

還可指出的是,上文我們從敦煌歸義軍請田文書裏的“不辦承料”,逐一追蹤根尋,搜檢語境相似的文獻用例,從敦煌文獻,上溯到地域與之接近而時代較之更早的吐魯番文書,以“承料”出現的語境及其詞義爲標準,繫聯聚合了一批吐魯番、敦煌契約文書中表示“承擔”義的詞語,主要有“了”“承了”“料”“承料”“當”“承當”“應當”“當了”“知”“知當”“祗當”等,或爲單音詞,或爲同義複詞。考察中,我們發現:隨著時代的向後推移,吐魯番、敦煌契約文書中所用“承擔”義的詞語也不斷地發生變化,如從“了”到“承了”再到“承料”,從“知”到“知當”再到“祗當”,出現了單音詞的複音化、複音詞的借音化兩種趨向。前者體現了漢語詞彙雙音化的總體趨勢,後者則表現出契約用語凝固成習慣套語後,人們難解其義而聽音用字的現象。對於這類“借音化”的用字現象,若非追溯其源,找到形成之初的用字,則很難索解其義。本文所論“承料”,就是因未諳“料”爲“了”的借字,而致使學界産生歧解的一個典型案例。由此看來,誠如劉釗先生所説:古代文獻語言中,字詞間“語音”的關聯遠比我們想像的要多得多[79]。字詞的考釋,切不可輕視甚而忽略“語音”的因素。

 

本文原载《文史》2013年第2



* 本文爲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敦煌社會經濟文獻語詞考釋”(08FYY005)的成果之一。初稿曾蒙業師張涌泉先生審閲,並提出寶貴意見,謹致謝忱。

[1]《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1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229頁。

[2] 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增訂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117頁。

[3] 《英藏敦煌文獻》(漢文佛經以外部份)第5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91頁。此卷墨跡甚淡,字形多漫漶不清,不少字僅能憑大致輪廓及筆勢來辨識。如“伴”“辨”“恐”等三字皆據其輪廓及筆勢録正。

[4] 關於“請射”,王永興先生有很好的解釋:“(應受田者)在寬鄉的可以指定地點地段請授。指定地點地段的請授,就是請射。指物而取曰射。這裏的物就是地。”參氏著《關於唐代均田制中給田問題的探討》,《陳門問學叢稿》,江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43頁。

[5] 唐剛卯《唐代請田制度初探》,《敦煌學輯刊》1985年第2期,第5759頁。

[6] 陳國燦《德藏吐魯番出土端拱三年(990)歸義軍“都受田簿”淺釋》,敦煌研究院編《段文傑敦煌研究五十年紀念文集》,世界圖書出版公司,1996年,第231頁;改後題作《從歸義軍受田簿看唐後期的請田制度》,收入《敦煌學史事新證》,甘肅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07頁。此據後者徵引。

[7] 劉進寶《歸義軍土地制度初探》,《敦煌研究》1997年第2期,第53頁。

[8] 郝春文《唐後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會生活》,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第103頁。

[9] 季羨林主編《敦煌學大辭典》“不辦承料”、“承料役次”兩條下謝重光撰寫的解釋,上海辭書出版社,1998年,第406頁。

[10] 鄭炳林、魏迎春《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團的戒律和清規》,《敦煌歸義軍史專題研究三編》,甘肅文化出版社,2005年,第95頁。

[11] 上引各家論述中,或將“不辦承料”解作“不能繳納賦税”,其義與“不能承擔賦役”近似,故此把它們統歸作一種觀點。

[12] 劉進寶《“不辦承料”别解》(以下簡稱“劉文”),《文史》2006年第3輯,第155161頁;又《唐宋之際歸義軍經濟史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第5260頁。此據後者徵引。

[13] 楊際平先生在給《唐宋之際歸義軍經濟史研究》寫的書評中也指出,該著中有些提法還不能遽下結論,還要繼續深究,所舉之例即有關於請射“不辦承料”田土的問題。認爲:“承料”一詞,傳世文獻未見,可能是敦煌的方言;從字面上講,把“不辦承料”解釋爲“不辦營種”可以成立,但也有疑問。如果將“不辦承料”解釋爲無力承擔賦役,從字面上看也解釋得通,但也還是有疑問。參《敦煌吐魯番研究》第11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554555頁。

[14] 關於“承料”的構詞,劉文的表達前後不一,前文言“承料”屬同義複合,後文將“承料”解作“承擔營種之責”,則又把“承料”理解成動賓結構了。

[15]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9卷,1999年,第229頁。

[16] 劉進寶《唐宋之際歸義軍經濟史研究》,第53頁。

[17] 劉進寶《唐宋之際歸義軍經濟史研究》,第180181頁。

[18]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22卷,2002年,第53頁。

[19]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22卷,2002年,第182頁。

[20] 《英藏敦煌文獻》(漢文佛經以外部份)第5卷,1992年,第191頁。

[21]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27卷,2002年,第249頁。

[22]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8卷,1998年,第181頁。

[23]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33卷,2005年,第120頁。

[24] 《上海博物館藏敦煌吐魯番文獻》第1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189頁。

[25]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28卷,2004年,第10頁。

[26]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24卷,2002年,第149頁。

[27]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24卷,2002年,第317頁。

[28] 江藍生、曹廣順編《唐五代語言詞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232頁。

[29]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1冊,文物出版社,1992年,第441頁。

[30] 《英藏敦煌文獻》(漢文佛經以外部份)第4卷,1991年,第39頁。

[31]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24卷,2002年,第148頁。句中“”似“鴈”的手寫,S.6032作“應”,是。“鴈”當是“應”的形訛,此據校改。

[32] (後晉)劉昫《舊唐書》卷十九上《懿宗紀》,中華書局,1975年,第680681頁。

[33] 程喜霖《吐魯番出土文書中所見的麴氏高昌的計田輸租與計田承役》,《出土文獻研究》,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172173頁。

[34]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31卷,2005年,第93頁。原卷在“於”下有“**家口”四字,其右側書“太子暮邊”,似爲旁改之意,故將其録校作“於太子暮(墓)邊”。

[35]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14卷,2001年,第336頁。

[36] “追凶逐吉”,葉貴良釋爲“參與操辦紅白事”(參氏著《敦煌社邑文書詞語選釋》,《敦煌研究》2004年第5期,第80頁);黑維强解作“參與紅白大事”(參氏著《敦煌、吐魯番社會經濟文獻詞彙研究》,民族出版社,2010年,第133頁),皆近是而不確。

[37] 句中“承了”,李丹禾釋作“承擔、接受”,近是而不確。參氏著《〈敦煌社邑文書輯校〉補正》,《敦煌研究》1999年第2期,第59頁。

[38] 《英藏敦煌文獻》(漢文佛經以外部份)第9卷,1994年,第191頁。

[39]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17卷,2001年,第63頁。

[40]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24卷,2002年,第168頁。

[41] 《廣韻》中,“料”音力弔切,來紐嘯韻;“了”音盧鳥切,來紐篠韻,二者聲同韻近,僅聲調有上、去之别,當可通借。

[42] 宗福邦主編《故訓匯纂》“了”下義項③,商務印書館,2003年,第51頁。

[43] 北齊顔之推撰、王利器集解《顔氏家訓集解》(增補本),中華書局,1993年,第324頁。

[44] (南朝梁)沈約《宋書》卷五一《宗室·長沙景王道憐傳》,中華書局,1974年,第1463頁。

[45] 《漢語大詞典》第1卷,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0年,第721頁。

[46]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1冊,1992年,第92頁。編者在句中“部”字右側注“賠”字,張涌泉師指出:從意義上説,校“部”作“賠”無疑是正確的,但“賠”絶不是“部”的本字。“賠”字出現於元、明之際,是個晚起的俗字。從語源上看,“賠”的本字應爲“陪”或“備”。至於“部”,則當是“陪”字的俗寫(變换字的左右、上下排列結構是俗書的特點之一)。原書校改作“賠”,是不妥當的。此言極是,故校“部”作“陪”。參氏著《〈吐魯番出土文書〉辨誤》,《西域研究》1992年第3期,第94頁。

[47]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1冊,1992年,第390頁。

[48]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2冊,1994年,第101頁。

[49]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2冊,1994年,第252頁。

[50]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3冊,1996年,第210, 頁。

[51] 關於“何(呵)盜”的詳細闡釋,參拙稿《敦煌社會經濟文獻語詞考釋》,浙江大學博士後研究工作報告,20061月,第8486頁。

[52] “渠破水讁”,陸娟娟釋爲“因水渠破損水流走了而受到懲罰”,是。參氏著《吐魯番出土文書語言研究》,浙江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911月,第86頁。

[53]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2冊,1994年,第208頁。

[54]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3冊,1996年,第296頁。

[55]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2冊,1994年,第213頁。

[56] 張涌泉《〈吐魯番出土文書〉詞語校釋》,《新疆文物》1989年第4期,第43頁;又蔣禮鴻主編《敦煌文獻語言詞典》“了”條,杭州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198199頁。

[57] 王啟濤《吐魯番出土文書詞語考釋》“承了”條,巴蜀書社,2005年,第68頁。

[58]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3冊,1996年,第493頁。

[59]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2冊,1994年,第250頁。

[60] 參張涌泉《〈吐魯番出土文書〉詞語校釋》,第43頁。

[61] 關於“不知”的詳細闡釋,可參看黑維强《敦煌、吐魯番社會經濟文獻詞彙研究》,第434435頁。

[62]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2冊,1994年,第226頁。

[63]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3冊,1996年,第220頁。

[64]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4冊,1996年,第279頁。

[65]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4冊,1996年,第345頁。

[66] 《英藏敦煌文獻》(漢文佛經以外部份)第3卷,1990年,第75頁。

[67]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24卷,2002年,第63頁。

[68] 參張涌泉《〈吐魯番出土文書〉詞語校釋》,第43頁;又蔣禮鴻主編《敦煌文獻語言詞典》“知當”條,第406頁。

[69]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3冊,1996年,第217頁。

[70]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4冊,1996年,第573頁。

[71] 陸娟娟《吐魯番出土文書語言研究》,第106頁。

[72] 《英藏敦煌文獻》(漢文佛經以外部份)第5卷,1992年,第190頁。

[73] 《英藏敦煌文獻》(漢文佛經以外部份)第3卷,1990年,第172頁。

[74] 《英藏敦煌文獻》(漢文佛經以外部份)第2卷,1990年,第258頁。

[75]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24卷,2002年,第274頁。“辛丑年”,沙知先生定作“941年”,又不甚肯定,故加“?”以存疑。卷中“押衙羅賢信”又見於S.1898《甲仗簿》,參氏著《敦煌契約文書輯校》,江蘇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203204頁。從契約內容看,此件當屬歸義軍時期。

[76] 關於“祗當”的釋義及“祗”用爲“知”的借字,參張涌泉《〈吐魯番出土文書〉詞語校釋》,第43頁;又蔣禮鴻主編《敦煌文獻語言詞典》“祗當”條,第407頁。

[77]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3冊,1996年,第469頁。

[78] 陳國燦《從敦煌吐魯番出土文書看唐五代地子的演變》,《敦煌學史事新證》,第284頁。

[79] 這是筆者旁聽本中心劉釗先生《古文字形體源流演變》課程中感受最深、受益也較多的一句話,謹記於此以表對劉先生的謝意。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4年6月30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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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萧旭 在 2014/6/30 21:55:01 评价道:第1楼

    承料”不是固定的詞語。“了”的本義是倒掛,也不是本字。《說文》:“撩,理也。”《玉篇》:“撩,撩理也。” 《一切經音義》《通俗文》:‘理亂謂之撩。’“撩”才是“料理”的本字。字或借“料”為之,王念孫有說。又作敹,慧琳音義》卷100《考聲》:‘敹,理也。’

  • 南容白圭 在 2014/6/30 22:32:16 评价道:第2楼

    萧旭老师的评论很有道理,也很有根据。我查了《广雅疏证》卷二上,“料……撩,统理也”条,王念孙释为:“料者,度之理也。《大戴礼·文王官人篇》云:‘惊之以卒而度料。’《尔雅》:‘鼗之小者谓之料。’郭璞注云:‘料者,声清而不乱。’亦理之义也。……撩者,《说文》:‘撩,理也。’《众经音义》卷十四引《通俗文》云:‘理乱谓之撩理。’撩与料声近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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