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辦承料”辨正*
張小豔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敦煌歸義軍時期的請田文書中,常以“不辦承料”爲由,來請求賜予某段土地。如P.2222B(1)《咸通六年(865)正月敦煌鄉百姓張祗三請地狀》云:
1.燉煌鄉百姓張祗三等 狀
2. 僧詞榮等北富(府)鮑壁渠上口地六十畝。
3. 右祗三等, 司空准 敕矜判入鄉管,未
4. 請地水。其上件地主詞榮口云:其地不辦承料,
5. 伏望
6. 將軍仁明監(鑒)照,矜賜上件地,乞垂處分。
7. 牒 件 狀 如 前,謹 牒。
8. 咸通六年正月 日百姓張祗三謹狀[1]
此件文書謂僧詞榮等在北府鮑壁渠上有口分地六十畝,張祗三本是卑户,蒙司空張議潮恩准,免爲鄉管百姓[2],未請田地,聽詞榮説其地“不辦承料”,故上呈文牒請求賜予該地。又如S.3877v《戊戌年正月洪潤鄉百姓令狐安定請射同鄉女令狐什伍地畝狀》曰:
1.□(洪)閏(潤)鄉百姓令狐安定。
2. 右安定一户,兄弟二人,惣受田拾伍畝,非常地少
3. 窄窘。今又(有)同鄉女户陰什伍地壹拾伍畝,
4. 先共安定同渠合宅,連伴(畔)耕種。其
5. 地主今緣年來不辨(辦)承料,恐後别
6. 人攪擾,安定今欲請射此地。伏望
7. 司空照察貧下,乞公憑。伏請 處分。
8. 戊戌年正月 日令狐安定[3]
這件文書説洪潤鄉百姓令狐安定一户有兄弟二人,僅受田拾伍畝,非常窄少;而同鄉女户陰什伍有拾伍畝地,與他家土地相連,且地主近年來“不辦承料”,故呈狀請射該地[4]。不難發現,這兩篇狀文都以“不辦承料”爲由來請射他人的土地。那麽,爲何“不辦承料”,他人便可請射其地呢?於是,“不辦承料”便成了研究敦煌歸義軍土地請射問題的關鍵詞。因此,大凡涉及歸義軍土地請射、賦役徵發的論著,都遶不開對這個關鍵詞的解説。總起來看,目前學界關於“不辦承料”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一是“不能承擔賦役”。絶大多數學者都持此説,如唐剛卯先生論及敦煌歸義軍時期的請田制度時,説請田的準則是“以畝定税,有地便有税,不承擔賦役的土地,可以由承擔賦役之人通過請地而取得土地的所有權”,“敦煌歸義軍時期的土地私有權是以承擔賦税爲前提條件的,如果不承擔賦税,便可以由别人請射這塊土地”[5]。陳國燦先生討論敦煌所出的“請田狀”與請田過程時,認爲:“歸義軍時期,即使有主的土地,如果‘不辦承料’,即不繳納官府賦税差科,也可以作爲請占的對象。”[6]劉進寶先生論及土地的請射時,專門就“不辦承料户田土”進行了探討,指出:“歸義軍政權實行的是據地出税的政策,誰種地,就由誰承擔賦税徭役。因此,不論何種原因,只要土地擁有者不承擔政府的賦税徭役,政府也就不承認其對土地的所有權,而允許民户請射。”[7]郝春文先生探討敦煌僧尼的税役負擔時,認爲:“如果僧人不能繳納基於土地的税役,即‘不辦承料’,其他百姓可以向官府申請將土地劃歸自己耕種。”[8]謝重光先生在《敦煌學大辭典》中對“不辦承料”、“承料役次”進行了解釋,指出二者都是“唐五代時敦煌地區習慣用語”,前者指“百姓負擔不起官府沉重的賦税徭役”,後者謂“百姓向官府承擔賦役”[9]。鄭炳林、魏迎春二位先生論及歸義軍時期僧人須交雜税時,指出:“所謂不辦承料就是没有按時交納官府規定各種賦税。”[10]不難看出,學界普遍認爲“不辦承料”就是不能承擔税役[11]。
二是無力耕種。對於第一種觀點,學界過去並無異議。近年來,劉進寶先生重新撰文,對“不辦承料”提出一種“别解”。他説:“現在看來,這種理解可能是不正確的。這裏的‘不辦承料’,應該是無力耕種,即‘不辦營種’。”然后援引敦煌吐魯番文書及傳世文獻來論證,最後從字詞訓詁的角度解釋説:“‘辦’基本含義是料理、處置。‘不辦’也就是不能、不勝任,這一意義在魏晉以來的佛經及中土文獻中非常普遍。敦煌文書中的‘不辦’,一般也是指不能。”“認爲‘不辦承料’就是不繳納賦税的學者,主要是將‘承料’理解爲賦税,那麽‘承料’應是何意呢?敦煌文書中的‘承’並没有特别的意義,一般是指‘承受’、‘承載’、‘承擔’。”“關於‘料’,雖然有‘應役’這一意思,……但絶大部分没有此項意義,更没有‘賦税’的含義。‘不辦承料’中的‘料’,乃是指動詞‘料理’,並非是名詞,更不是賦税。”“‘承’也有‘事’的含義,‘承料’二字也屬於同義複合,即料理、處理。”“總之,‘辦’,《集韻》謂‘具也’。‘不辦’乃不具、不能也;‘承料’猶承擔、料理。因此,‘不辦承料’即不具有能力承擔營種之責,亦即無力營種。”[12]
劉文關於“不辦承料”的訓釋,概而言之,“不辦”即不能,“承料”指承擔、料理,“不辦承料”即不具有能力承擔營種之責,亦即無力營種。然而,依循劉文的解釋,就字面意思看,“不辦承料”即不能承擔料理,由此似乎很難推導出“不具有能力承擔營種之責,亦即無力營種”的結論。如此看來,其所謂“别解”恐也未必是“切中肯綮”的“中的”之論[13]。那麽,“不辦承料”究竟該如何理解呢?
仔細比較、揣摩上述兩種有關“不辦承料”的解釋,不難發現:其對“不辦”、“承”的理解相同,都認爲是“不能”、“承擔”的意思;他們的分歧主要在於對“料”字詞義的理解及“承料”結構的認識上。解作“不能承擔賦役”者,表面看來,似將“料”釋爲“賦役”,把“承料”看作“動賓結構”(其實不然,詳後文);釋爲“不能承擔料理”或“不能承擔營種之責”者,則表現出一種猶疑和矛盾,即先釋“料”爲“料理”,把“承料”當成“同義複合”,後又將“料”改釋爲“營種之責”,把“承料”當作“動賓結構”[14]。由此看來,要弄清“不辦承料”的內涵,首先必須搞清楚“承料”一詞的內部結構及詞義表達。
關於“承料”,筆者檢索傳世文獻,未見其用例。或許誠如謝重光先生所言,“承料”乃“唐五代時敦煌地區習慣用語”,故而詞義頗難索解,以致引起學界的争論。敦煌文獻中,除上引二例“不辦承料”外,還有一例作“承料役次”。如:
(1)P.2222B(2)《僧智燈狀》:“右智燈叔姪等,先蒙尚書恩造,令將鮑壁渠地迴入玉關鄉趙黑子絶户地,永爲口分,承料役次。先請之時,亦令鄉司尋問實虚,兩重判命。其趙黑子地在於澗渠下尾,鹹鹵荒漸,佃種不堪。自智燈承後,經今四年,總無言語,車牛人力,不離田畔,沙糞除練(揀),似將堪種。昨通頰言:我先請射,忓悋苗麥。不聽判憑,虛効功力。”[15]
狀文謂智燈叔姪蒙尚書恩准,用鮑壁渠的田地换了玉關鄉趙黑子户下無人承繼的土地,永遠作爲口分地,“承料役次”。因趙黑子的土地在澗渠下流,鹽鹼荒瘠,不適合耕種。智燈承用爲主後,常年揀除沙糞,漸堪耕種。不料却有一通頰百姓説,這塊地是他先請賜的,吝惜田苗,不許智燈占有。故智燈呈狀,請將其地判歸自己。劉文云:“這裏的‘承料役次’,也並非是承擔官府的賦税徭役,而是耕種其土地,即‘施功佃種’。”[16]從狀文看,“承料役次”爲動賓短語,“承料”爲動詞,“役次”乃其對象賓語。據劉進寶先生研究,歸義軍時期賦税(如地子、官布、税草、税柴等)的徵收及差科的派發,多是以土地作爲依據的[17]。如:
(2)P.3155v《天復四年(904)令狐法性租地契》:“神沙鄉百姓僧令狐法性有口分地兩畦捌畝。……其前件地租與員子貳拾貳年佃種,從今乙丑年至後丙戌年末,却付本地主。其地內除地子一色,餘有所著差税,一仰地主祗當。地子逐年於官員子逞(呈)納,渠河口作兩家各支半。”[18]
(3)P.3214v《天復柒年(907)洪池鄉百姓高加盈出租土地充折欠債契》:“天復柒年丁卯歲三月十一日,洪池鄉百姓高加盈先寅欠僧願濟麥兩碩、粟壹碩,填還不辦。今將宋渠下界地伍畝與僧願濟貳年佃種,充爲物價。其地內所著官布、地子、柴草等仰地主祗當,不忓種地人之事。”[19]
(4)S.3877v《天復九年(909)十月七日洪潤鄉百姓安力子賣地契》:“洪潤鄉百姓安力子及男擖等爲緣闕少用度,遂將本户口分地出賣與同鄉百姓令狐進通,斷作價值生絹一疋,長肆丈。其地及價當日交相分付訖,一無玄(懸)欠。……地內所著差税河作,隨地祗當。”[20]
例(2)言令狐法性將捌畝口分地租與員子佃種,地內附著的地畝税由員子交納官府,修治渠河口的差役由兩家共同分擔,其餘差科賦税則由地主令狐法性承擔。例(3)謂高加盈將五畝地租給僧願濟佃種貳年,其地內所附官布、地子、柴草等賦税仍由地主高加盈承擔。例(4)稱安力子將口分地賣給令狐進通後,地內所著差科賦税及渠河口的修治役事也隨地易主,由令狐進通承擔。不難看出:租地之契,地屬本主,租期短的,地上所附税役皆由地主承擔,租期長的,則由地主、租者共同分擔;賣地之契,土地的所有權發生了變化,地上所附税役也隨之易主,皆改從買者承擔。由此看來,確如劉先生所言,歸義軍時期的賦税、差役都是隨“地”徵收、派發的。既然如此,當智燈承用趙黑子的絶户地,充作自己的口分地後,理所當然應該承當其地內附著的差科賦税。因此,我們認爲例(1)中的“承料役次”應當指“承料”土地上附著的賦役,而非劉文所謂“耕種土地”、“施功佃種”。
那麽,“料”是什麽意思?“承料”的內部結構又怎樣呢?同義複合,還是動賓結構?如前所述,“承料”爲唐五代時敦煌的特色語詞,不見於傳世文獻。因此,要回答這些問題,還須從敦煌文獻本身入手。筆者研讀敦煌文書的過程中,發現當時的人們説到賦税徭役的應承時,常用“料”來表示。如:
(5)P.3753《敦煌鄉百姓康漢君狀》:“右漢君阿耶亡後,阿孃不知共誰相逢,生一兒子。男女無别,養成七歲,名悉()都,被迴鶻打將。更得十年,却走到沙州,一心一肚。……親生無别,役次行人,依例無闕。年今廿有三,今被吐谷渾部落争論。……伏望大夫仁恩,詳察無辜。要人料役,漢蕃吐渾,惣管□□,役次是一。乞賜文憑,免矜攪擾,請處分。”[21]
(6)P.2187《敦煌諸寺奉使衙處分常住文書》:“其餘男兒丁口,各須隨寺料役,自守舊例。”[22]
(7)P.4706《甘州閻江清共阿王寄物狀》:“右阿王去辛酉年秋於故男押衙閻江清新婦面上寄(借)麥四石。口分地水只有三十畝,……當本寄(借)物之時,不共他評論買地。今若准物將地去者,二男佃種,至甚窄狹,難料户役。”[23]
(8)上博21(8958)A《索鐵子牒》:“鐵子貳人分內,再劫地壹分及舍分,並惣(富?)昌意安宅官劫將再買(賣)却,空料户役,無處”[24]
(9)P.3774《丑年十二月僧龍藏析産牒》:“大兄初番和之日,齊周父脚下附作奴。後至僉牟使上析出爲户,便有差税身役,直至于今。自齊周勾當之時,突田大家輸納,其身役、知更、遠使,並不曾料。”[25]
(10)P.3418《王梵志詩·父母是怨家》:“父母是怨家,生一五逆子。養大長成人,元來不得使。身役不肯料,逃走皆(背)家裏。阿耶替役身,阿孃氣病死。”[26]
(11)P.3257《甲午年索義成付與兄懷義佃種憑》:“甲午年二月十九日,索義成身著瓜州,所有父祖口分地叁拾貳畝,分付與兄索懷義佃種。比至義成到沙州得來日,所著官司諸雜烽子、官柴草等小大税役,並惣兄懷義應料。”[27]
例(5)言漢君母在其父去世後跟他人生了一個弟弟,養到七歲時,被回鶻人劫走,十年後又回到沙州,與家人一起生活,依例承擔差役,而今長到二十三歲,却被吐谷渾部落來争論。因要人“料役”,漢君認爲無論蕃漢,承擔的役次都是一樣的,故此呈狀請賜文憑,判准其弟歸家附籍。例(6)謂寺院裏的男丁,須隨寺“料役”。例(7)言阿王名下有三十畝口分地,辛酉年她曾在閻江清新婦處借了四石麥,當時並未説起買地的事,而今若將地去抵償四石麥價,剩下的土地由兩男來種就太窄了,實在很難“料”其户役。例(8)大概是説索鐵子家的地被宅官劫去賣了,未享有其地,却白白地“料户役”。例(9)謂吐蕃初占敦煌之時,齊周的堂兄以奴隸的身份附在齊周父親的籍下,後來僉牟使登記户口時,其兄獨立爲户,承擔相應的賦税差役;但齊周主事後,其兄與之合户同居,突田賦税由大家交納,其兄也不再“料”身役及知更、遠使等差事。例(10)説所生五逆之子,長大成人後,逃離在外,不肯“料”身役。例(11)言索義成將叁拾貳畝口分地交給兄長懷義耕種,地內附著的各種烽子、官柴草等大小賦税差役,都由兄懷義“應料”。不難看出,上揭各例中的“料”“應料”都用爲動詞,其所“料”的對象都是“役”“户役”“身役”“知更”“遠使”“烽子”“官柴草”等差役賦税類的詞語。由此我們認爲:上舉各例中的“料”都是“承擔(賦役)”的意思。“料”字此義,《唐五代語言詞典》已收載,釋作“應役”[28]。劉文也曾論及,他説:“料”雖有“應役”之義,但絶大部分没有此項意義。從上舉七例看,敦煌文獻中“料”字此義還是頗爲經見的,劉文此説恐與文獻的實際情況不符。
例(11)中“應料”連用,“應”者,承也,“應料”即“承料”,二者皆可視爲“料”的雙音化。敦煌吐魯番文書及傳世文獻中,“承”、“應”跟“料”一樣,都可單用表“承擔(賦役)”之義。如:
(12)68TAM99:6(a)《高昌侍郎焦朗等傳尼顯法等計田承役文書》:“侍郎焦朗□(傳)□□□(張武)寺主尼顯法田地隗略渠桃一畝半,役聽斷除;次傳張羊皮田地劉居渠斷除桃一園,承一畝半六十步役,給予張武㑺寺主顯法永爲(業)。次聽陰崇子洿林小水渠薄田二畝,承厚田一畝役,給與父陰阿集永爲(業)。通事張益傳:索寺主德嵩師父交何(河)王渠常田一畝半,次高渠薄田六畝半,承厚田二畝半[役];次小(澤)渠常田三畝半,合厚田七畝半役,聽出俗役,入道役,永爲(業)。次依卷(券)聽張岺子買張永守永安仏啚渠常田一分,承四畝役;次買東高渠桃一園,承一畝半卅步役,永爲(業)。侍郎明犖傳:氾寺主法興左官渠俗役常田二畝,聽入道役,永爲(業)。通事張益傳:高寧宋渠參軍文受田南脇空亭澤五畝,給與麴僧伽用作常田,承五畝役,永爲(業)。”[29]
(13)S.2200《新集吉凶書儀·夫與妻書》:“執别已久,思慕每深。信使不通,音書斷絶。景春暄和,惟弟幾娘子動止康和,兒女等各得佳健,此厶蒙免。今承官役,且得平善。憂念家中,豈可言述。……限以所役,展款未由,空積思慕。”[30]
(14)P.3418《王梵志詩•天下浮逃人》:“遊遊自覓活,不愁(鴈-應)户役。無心念二親,有意隨惡伴。”[31]
(15)《舊唐書·懿宗紀》:“今月十七日,延英面奉聖旨,令誡約天下州府,應有逃亡户口,其賦税差科,不得攤配見在人户上者。……其逃亡户口賦税及雜差科等,須有承佃户人,方可依前應役。如將闕税課額,攤於見在人户,則轉成逋債,重困黎元。”[32]
例(12)爲麴氏高昌時期的計田承役文書,程喜霖先生對此有專文研究,他指出:麴氏高昌的徭役是計田承役,田的種類不同,承役的多寡也有差别;麴氏高昌土地所有權轉移,土地所承擔的徭役也隨之轉移;高昌有道役與俗役之分,在高昌文書中常見“道俗”稱謂:道指寺僧,俗指俗民[33]。如例中“陰崇子洿林小水渠薄田二畝,承厚田一畝役”,謂二畝薄田須承擔一畝厚田的徭役。例(13)乃丈夫寫給妻子的書信,説他現今應承官役,遠行在外,一切平安。例(14)言天下的浮逃人,生活悠遊自在,不愁應承户役。例(15)謂在籍逃户的賦税差科,必須有人户承接佃種,纔能像以前那樣應承户役。不難看出,上舉四例中,“承”“應”都分别以“役”爲對象賓語,表示“承擔(賦役)”的意思。如上所論,“料”“承”“應”三字單用都可跟“役”爲賓語,表“承擔(賦役)”之義。那麽,“承料”、“應料”連言並舉,無疑就是同義複用。
值得注意的是,“料”表“承擔(賦役)”時,敦煌文獻中又可用與之音近的“了”來表示,故“承料”也作“承了”。如:
(16)P.4084《廣順二年三月平康鄉百姓郭憨子牒》:“伏以憨子家口碎少,地水不寬,有地五畝,安都頭賣(買)將造薗(舍?)。……於太子暮(墓)邊憨子並畔荒地三畝,從前作主,昨被賀粉堆割下兩頭,並惣寢謝(侵射)。難放安存,日日漸見債負深廣,虚了户役。”[34]
(17)P.2498p《投社人馬醜兒牒》:“鴛鴦失伴,壹隻孤飛。今見貴社齊(集),意樂投入。更有追凶逐吉,於(依)帖承了。若有入社筵局,(續?)當排備。伏乞三官衆社等,乞賜收名入案,不敢不申。伏聽處分。”[35]
例(16)言憨子家口幼小,田土不寬,本有五畝地,却被安都頭買去造園了;另太子墓邊有三畝荒地與憨子地連畔,本爲憨子作主擁有,後被賀粉堆割下兩端,請射爲主,故憨子認爲自己擁有的土地日漸減少,債負深廣,備感“虛了户役”。“虚”者,空也,“虚了户役”與前舉例(8)中的“空料户役”義同,都指白白地承擔户役。例(17)是馬醜兒申請入社的文牒,其中“追凶逐吉”爲社邑文書的習慣用語,指社邑成員彼此間的婚喪互助,即有人遇逢婚喪大事時,同社之人相互“追逐”出力贈物,成就其事[36]。此例謂醜兒若蒙允入社後,遇有婚喪互助之事,他都會依轉帖的通知一一“承了”。這裏的“承了”與上文所舉例(11)中的“應料”構詞表義近似,指承擔“追凶逐吉”的社事[37]。不難看出,例(16)、(17)中的“了”,跟上文所述的“料”音近義通,都用爲動詞,指承擔(賦役、社事)。需要注意的是,敦煌文獻中,“料”或借“了”來表示。如:
(18)S.5937《庚子年十二月廿二日都師願通沿常住破歷》:“正月廿五日,麩貳㪷,拽磑,索僧正馬了用。又麩陸㪷,接磑車用。”[38]
(19)P.2641《丁未年六月都頭知宴設司使呈設宴賬目》:“伏以今月去伍月貳拾捌日,供瓜州來龍家貳人,逐日午時中次料;又貳人下次料,早夜陸升,至陸月貳拾日午時喫了斷。”[39]
(20)P.3424《某寺粟麥賬》:“甲申年春,王都料磑粟拾碩,……己丑年春,王都了磑羅麥叁拾碩、粟壹車、麥壹車。”[40]
例(18)中“馬了”即“馬料”,指馬喫的飼料;例(19)中“喫了”當作“喫料”,謂瓜州來人所喫的食料;例(20)中“王都了”就是“王都料”,指一個姓王的總工匠。由此可見,這三例中的“了”都用爲“料”的音近借字[41]。
既然“料”可借“了”來表示,那麽“了”也可能用“料”來記録。這樣,人們不禁會問:在表達“承擔(賦役)”義時,其本字究竟是“料”還是“了”呢?换句話説,“料”與“了”,誰纔是真正的意義承擔者?竊以爲當是“了”。“了”者,訖也,引申可指“決斷”[42]。“決斷”就是拿主意、做決定。遇事善“決斷”者,往往能主掌其事、擔當其責。故文獻中“了”可表“主事、勝任”之義,如北齊顔之推《顔氏家訓·涉務》:“江南朝士,因晉中興,南渡江,卒爲羈旅,至今八九世,未有力田,悉資俸禄而食耳。……故治官則不了,營家則不辦,皆優閒之過也。”[43]《宋書·長沙景王道憐傳》:“先是,廬陵王義真爲揚州刺史,太后謂上曰:‘道憐汝布衣兄弟,故宜爲揚州。’上曰:‘寄奴於道憐豈有所惜。揚州根本所寄,事務至多,非道憐所了。’”[44]這二例中的“了”,《漢語大詞典》釋作“勝任”[45],可謂得之。“勝任”者,謂能負其責、擔其任也。而“料”本指“量”,後來雖有“料理、整治”的意思,但文獻中却很少見到“料理賦役”的説法。或許正因爲這個緣故,劉文纔將“不辦承料”解作“無力營種”。可是文獻典籍中論及“種地”時,一般多用“耕種”、“佃種”、“營種”來表達,似乎很少見到“料”表“營種”的用例。相反,“了”表“負責、承擔”的意思,不僅在詞義衍生上有一定的理據,而且還有大量的文獻用例可資佐證。在地域與敦煌文獻接近而時代較之更早的吐魯番文書中,“了”的這種用法極爲習見。如:
(21)75TKM99:6(a)《北涼承平八年(450?)翟紹遠買婢券》:“承平八年歲次己丑九月廿二日,翟紹遠從石阿奴買婢壹人,字紹女,年廿五,交與丘慈錦三張半。賈則畢,人即付。若後有何(呵)盜仞佲(認名),仰本主了。不了,部(陪)還本賈。”[46]
(22)67TAM364:6《高昌二人合夏葡萄園券》:“夏價銀錢柒文。租殊(輸)伯(百)役,仰桃(萄)主了;□(渠)破水讁,仰𥞩(耕)田人了。”[47]
(23)72TAM151:13, 《高昌義和三年(616)氾馬兒夏田券》:“義和二年丙子歲潤(閏)五月十九日,氾馬兒從无艮跋子便夏舊𡑿(業)部田叁畝。……租殊(輸)伯(百)役,仰田主了。渠破水讁,仰耕田人了。風虫賊破,隨大匕(比)列(例)。”[48]
(24)60TAM326:01/3《高昌某人從寺主智演邊夏田券》:“寺主智演邊夏力渠田南長田三畝,□(交)与夏價小麥貳(斛)五斗。若渠破水讁,仰(耕)田了;紫(貲)租百役,仰寺主了。”[49]
(25)64TAM4:42《唐龍朔元年(661)夏菜園契》:“龍朔元年九月十四日,崇化鄉人左憧憙於同鄉人大女呂玉𪌞邊夏張渠菜園肆拾步壹園,要逕伍年。……園中渠破水讁,仰治園人了。租殊(輸)伯(百)役,仰園主了。”[50]
例(21)爲買賣奴婢的契約,謂買賣雙方將錢、人各自交付後,若有第三方前來認領買賣的標的物——婢女,呵斥買方乃偷盜得來[51],則由賣主承擔責任。若不承擔,須賠還當初所付買價。例(22)至例(25)都是租種田園的契約,説買賣成交後,田園內附著的賦税差役,都由地主承擔,田園中因渠破水流而受到的責罰[52],須由租田人承擔。不難看出,上揭各例中的“了”都是“承擔”的意思。同樣的語境中,又可用“承了”來表示。如:
(26)64TAM10:35《唐傅阿歡夏田契》:“阿歡從(同)鄉人范酉□□□孔進渠(常)田二畝,畝□交與銀錢□文,錢即日交相□(付)了。租殊(輸)佰□(役),仰田主承了;渠破水[讁],仰佃□人承了。”[53]
(27)65TAM40:35《唐某人佃菜園殘契》:“租殊(輸)伯(百)役,一仰菜園主承了;渠破水讁,一仰佃菜[園]人承了。”[54]
(28)64TAM10:39《唐龍朔元年(661)孫沙彌子夏田契》:“租殊(輸)佰役,仰田主承了。渠破水□(讁),(仰)更(耕)田人承當。”[55]
例(26)至(28)中“承了”出現的語境跟例(22)至(25)中“了”所在的上下文完全一樣,所論都是租種田園的雙方彼此需要承擔的責任,“承了”顯然是“了”的複音化。“承了”,或以爲是同義複詞,指“承當”[56];或釋爲“承擔了結”[57]。兩家所解孰是?竊以爲前者所言甚允。從例(28)中“承當”與“承了”對文出現看,“了”、“承了”無疑都是“承當”的意思。“承”者,應也,“承當”又可换言作“應當”。如:
(29)64TAM35:20《唐垂拱三年(687)西州高昌縣楊大智租田契》:“垂拱三年九月六日,寧戎鄉楊大智交□小麥肆斛,於前里正史玄政邊租取逃走衛士和隆子新興張寺潢口分田貳畝半。……如到種田之時,不得田佃者,所取租價麥,壹罰貳入楊。有人恡護者,仰史玄應當。”[58]
例(29)中“應當”與“承當”義同,謂楊大智用肆斛麥在里正邊租用逃走衛士的二畝半田,成交後若有人(如田主)吝惜不捨、不願出租,一切責任都由里正承當。
值得注意,也較有興味的是,吐魯番契約文書中,或從反面用“不知”來規定誰不用承擔責任。如:
(30)60TAM326:01/6《高昌延昌二十四年(584)道人智賈夏田券》:“延昌廿四年甲辰歲二月七日,道人智賈□田阿衆邊夏南渠常田一畝,交與銀錢五文。錢即畢,田即苻(付)。𥞅(貲)租百役,耕田人悉不知;渠破水讁,田主不知。”[59]
不難看出,例(30)的內容與例(22)至(28)大抵相同,只是表達的角度有些别異,即從反面來規定誰不用承擔責任。其中“𥞅(貲)租百役,耕田人悉不知;渠破水讁,田主不知”句,知者,主管、執掌也,主掌某事者往往須對其經管之事承擔責任,故“知”又隱含有“負責、承擔”之義[60],“不知”即不用負責、不必承擔[61]。該句言田中所著賦税差役,耕田人全不用負責(言外之意,當由田主承擔);因渠破水流而受到的處罰,田主全不用負責(言外之意,應由耕田人承擔)。其中“知”的意思與“了”、“承了”相當。正因爲如此,吐魯番文書中,“知”與“承了”又可相對出現。如:
(31)60TAM337:11/2《唐永徽七年(656)西州高昌縣寧昌鄉令狐相□受雇上烽契》:“烽上逋留,官罪,一□□(仰令)□□不知。若不承了,讁銀錢拾文入范。”[62]
例(31)爲雇人上烽的契約,大致是説若上烽時因稽留而受到官家責罰,當由受雇者承擔,雇者全不“知”;若不“承了”,受雇者須罰銀錢拾文給雇者。其中“知”與“承了”對文同義,皆謂“承擔”。
契約文書的用語往往具有很强的繼承性,在時代稍晚(約7世紀中葉以後)的吐魯番、敦煌契約文書中,每常用“知當”來表“承擔”。如:
(32)64TAM4:32《唐總章元年(668)左憧憙買草契》:“總章元年六月三日,崇化鄉人左憧憙交用銀錢肆拾[文,於]順義鄉張潘塠邊取草玖拾束。……如身東西不在者,一仰妻兒及保人知當。”[63]
(33)73TAM509:8/10《唐開元二十一年(733)石染典買驢契》:“開元廿一年正月五日,西州百姓石染典交用大練拾捌疋,今於西州市買康思禮邊上件馬。其馬及練即日各相分付了。如後有人寒盜識認者,一仰主保知當,不關買人之事。”[64]
(34)64TAM37:21《唐□□二年曹忠敏租田契》:“□□高渠部田一段,廿九畝。……□□二年九月八日,曹忠敏於知田朱進明處取蓴思廉等上件地。……每畝交用小麥壹𧯞(斗),租取上件地,來年佃種。如到種田之日不得地佃者,一仰朱明知當,不干曹敏事。”[65]
(35)S.1475v《寅年正月廿日令狐寵寵賣牛契》:“寅年正月廿日令狐寵寵爲無年糧種子,今將前件牛出買(賣)與同部落武光暉,斷作麥漢㪷壹拾玖碩。其牛及麥當日交相付了,並無懸欠。如後牛若有人識認,稱是寒盜,一仰主保知當,不忓賣(買)人之事。”[66]
(36)P.3394《大中六年僧張月光博地契》:“立契[後],或有人忓恡薗林舍宅田地等稱爲主記者,一仰僧張月光子父知當,並畔覓上好地充替,入官措案。……如身東西不在,一仰口承人知當。”[67]
上舉五例中“知當”爲同義複詞,“知”猶“當”,指承擔[68]。吐魯番文書中,“當”既可單用,也可與“了”同義複用來表“承擔”。如:
(37)64TAM4:42《唐乾封元年(666)左憧憙夏田契》:“若田有租殊(輸)佰役,一仰田主;渠破水讁,一仰佃田人當。”[69]
(38)73TAM506:04/9《唐至德二載(757)楊堰租田契》:“□□曹東西不在,一仰妻楊當了。”[70]
例(38)中的“當了”,或以爲“當”指承擔,“了”指了結,“當了”謂承擔了結[71],恐非。如前所論,“了”也表“承擔”,“當了”應爲同義複詞。在時代更晚的歸義軍時期的文獻中,則多用“祗當”來表“承擔”。如:
(39)S.3877v《乾寧肆年(897)正月拾貳日平康鄉百姓張義全賣舍契》:“其□□(舍一賣)已後,中間若有親姻兄弟兼及别人稱爲(主)者,一仰舊舍主張義全及男粉子祗當還替,不忓買舍人之事。”[72]
(40)S.1897《龍德肆年(924)二月一日敦煌鄉百姓張某雇工契》:“或若澆溉之時,不慎睡卧,水落在□(處),官中書(施)罰,仰自祗當。”[73]
(41)S.1285《清泰三年(936)十一月廿三日楊忽律哺賣宅舍契》:“其舍及物當日交相分付訖,更無玄(懸)欠。向後或有人識認者,一仰忽律哺祗當。”[74]
(42)P.3458《辛丑年(941?)四月三日羅賢信借絹契》:“押衙羅賢信入奏充使,欠闕疋帛,遂於押衙范慶住面上貸生絹壹匹,長三杖(丈)玖尺,幅闊壹尺玖寸。其押衙迴來之日還納,於(依)疋數本利兩疋。若身東西不[平]善者,一仰口承弟兵馬使羅恒恒祗當。”[75]
上舉四例皆爲歸義軍時期的契約,其中“祗當”,義同“知當”,指承擔。從前揭時代較早的吐魯番、敦煌契約中“不知”、“知當”的使用看,“祗”可看作“知”的同音借字[76]。
從上面的論述可知,敦煌歸義軍時期的文獻中,表“承擔”義的“料”,實爲“了”的音近借字,“承料”即“承了”,爲同義複詞,“不辦承料(了)”就是不能承擔的意思。學界大多數人將其解作“不能承擔賦役”,並不像劉文説的,是將“承料”理解爲“賦税”,他們這種觀點其實是從當時賦役徵發的實際提出來的。如前所述,歸義軍時期,賦税差役多是隨土地來徵收派發的,一旦地主不能承擔其地上附著的税役,他便失去了該地的所有權,别人即可請射其地。這在時人來説,是一個人所共知、不言自明的規定。而且,從上文所舉用例看,表“承擔”義的“料(了)”、“承料(了)”在敦煌吐魯番文書中出現極爲頻繁,説明這兩個詞在當時已習用如常,成爲慣用語了。因此即使呈狀者僅説“不辦承料”,受狀者一看就明白是不能承擔(賦役)的意思。相反,若依劉文解成“無力耕種”,不僅文獻中很少見到“料”表“耕種”的實際用例,而且在情理上也講不通。試想:若地主無力耕種,他完全可以將土地轉讓或出租給别人耕種,讓他們來承擔賦役,但土地的所有權仍屬本主。如前文所舉例(11)中,索義成因差著瓜州,無力耕種,便將他所有的貳拾伍畝口分地轉交其兄索懷義佃種,由懷義來承擔地上附著的所有税役。另如73TAM518:2/4-1《唐阿麴辭稿爲除出租佃名事》:“縣司:阿麴上件去春爲無手力營種,租與寧大鄉人張感通佃種。其昨徵地子麥,還徵阿麴,不徵感通。”[77]此謂阿麴因無手力耕種,而將地租與感通佃種,徵地子麥時却徵地主,不徵佃者,遂覺有屈,因呈狀詞訴。陳國燦先生推測,此處之“地子麥”,應是義倉地子。或許西州有誰耕種,誰就承擔義倉地子的慣例[78]。可見,“無力耕種”,未必就是“不辦承料”,二者之間不能完全劃等號。因此,我們認爲:“不辦承料”就是不能承擔(土地上附著的税役)。這不僅有大量的文獻用例佐證,而且也切合當時的土地請射制度。以往大多數學者對這一用語的解釋,是不可輕易否定的。相反,劉文提出的“别解”雖然新穎别異,但却缺乏直接的文獻用例支撐,不可信憑。
還可指出的是,上文我們從敦煌歸義軍請田文書裏的“不辦承料”,逐一追蹤根尋,搜檢語境相似的文獻用例,從敦煌文獻,上溯到地域與之接近而時代較之更早的吐魯番文書,以“承料”出現的語境及其詞義爲標準,繫聯聚合了一批吐魯番、敦煌契約文書中表示“承擔”義的詞語,主要有“了”“承了”“料”“承料”“當”“承當”“應當”“當了”“知”“知當”“祗當”等,或爲單音詞,或爲同義複詞。考察中,我們發現:隨著時代的向後推移,吐魯番、敦煌契約文書中所用“承擔”義的詞語也不斷地發生變化,如從“了”到“承了”再到“承料”,從“知”到“知當”再到“祗當”,出現了單音詞的複音化、複音詞的借音化兩種趨向。前者體現了漢語詞彙雙音化的總體趨勢,後者則表現出契約用語凝固成習慣套語後,人們難解其義而聽音用字的現象。對於這類“借音化”的用字現象,若非追溯其源,找到形成之初的用字,則很難索解其義。本文所論“承料”,就是因未諳“料”爲“了”的借字,而致使學界産生歧解的一個典型案例。由此看來,誠如劉釗先生所説:古代文獻語言中,字詞間“語音”的關聯遠比我們想像的要多得多[79]。字詞的考釋,切不可輕視甚而忽略“語音”的因素。
本文原载《文史》2013年第2辑
* 本文爲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敦煌社會經濟文獻語詞考釋”(08FYY005)的成果之一。初稿曾蒙業師張涌泉先生審閲,並提出寶貴意見,謹致謝忱。
[1]《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1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229頁。
[2] 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增訂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117頁。
[3] 《英藏敦煌文獻》(漢文佛經以外部份)第5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91頁。此卷墨跡甚淡,字形多漫漶不清,不少字僅能憑大致輪廓及筆勢來辨識。如“伴”“辨”“恐”等三字皆據其輪廓及筆勢録正。
[4] 關於“請射”,王永興先生有很好的解釋:“(應受田者)在寬鄉的可以指定地點地段請授。指定地點地段的請授,就是請射。指物而取曰射。這裏的物就是地。”參氏著《關於唐代均田制中給田問題的探討》,《陳門問學叢稿》,江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43頁。
[5] 唐剛卯《唐代請田制度初探》,《敦煌學輯刊》1985年第2期,第57、59頁。
[6] 陳國燦《德藏吐魯番出土端拱三年(990)歸義軍“都受田簿”淺釋》,敦煌研究院編《段文傑敦煌研究五十年紀念文集》,世界圖書出版公司,1996年,第231頁;改後題作《從歸義軍受田簿看唐後期的請田制度》,收入《敦煌學史事新證》,甘肅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07頁。此據後者徵引。
[7] 劉進寶《歸義軍土地制度初探》,《敦煌研究》1997年第2期,第53頁。
[8] 郝春文《唐後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會生活》,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第103頁。
[9] 季羨林主編《敦煌學大辭典》“不辦承料”、“承料役次”兩條下謝重光撰寫的解釋,上海辭書出版社,1998年,第406頁。
[10] 鄭炳林、魏迎春《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團的戒律和清規》,《敦煌歸義軍史專題研究三編》,甘肅文化出版社,2005年,第95頁。
[11] 上引各家論述中,或將“不辦承料”解作“不能繳納賦税”,其義與“不能承擔賦役”近似,故此把它們統歸作一種觀點。
[12] 劉進寶《“不辦承料”别解》(以下簡稱“劉文”),《文史》2006年第3輯,第155—161頁;又《唐宋之際歸義軍經濟史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第52—60頁。此據後者徵引。
[13] 楊際平先生在給《唐宋之際歸義軍經濟史研究》寫的書評中也指出,該著中有些提法還不能遽下結論,還要繼續深究,所舉之例即有關於請射“不辦承料”田土的問題。認爲:“承料”一詞,傳世文獻未見,可能是敦煌的方言;從字面上講,把“不辦承料”解釋爲“不辦營種”可以成立,但也有疑問。如果將“不辦承料”解釋爲無力承擔賦役,從字面上看也解釋得通,但也還是有疑問。參《敦煌吐魯番研究》第11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554—555頁。
[14] 關於“承料”的構詞,劉文的表達前後不一,前文言“承料”屬同義複合,後文將“承料”解作“承擔營種之責”,則又把“承料”理解成動賓結構了。
[15]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9卷,1999年,第229頁。
[16] 劉進寶《唐宋之際歸義軍經濟史研究》,第53頁。
[17] 劉進寶《唐宋之際歸義軍經濟史研究》,第180—181頁。
[18]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22卷,2002年,第53頁。
[19]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22卷,2002年,第182頁。
[20] 《英藏敦煌文獻》(漢文佛經以外部份)第5卷,1992年,第191頁。
[21]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27卷,2002年,第249頁。
[22]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8卷,1998年,第181頁。
[23]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33卷,2005年,第120頁。
[24] 《上海博物館藏敦煌吐魯番文獻》第1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189頁。
[25]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28卷,2004年,第10頁。
[26]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24卷,2002年,第149頁。
[27]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24卷,2002年,第317頁。
[28] 江藍生、曹廣順編《唐五代語言詞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232頁。
[29]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1冊,文物出版社,1992年,第441頁。
[30] 《英藏敦煌文獻》(漢文佛經以外部份)第4卷,1991年,第39頁。
[31]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24卷,2002年,第148頁。句中“”似“鴈”的手寫,S.6032作“應”,是。“鴈”當是“應”的形訛,此據校改。
[32] (後晉)劉昫《舊唐書》卷十九上《懿宗紀》,中華書局,1975年,第680—681頁。
[33] 程喜霖《吐魯番出土文書中所見的麴氏高昌的計田輸租與計田承役》,《出土文獻研究》,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172—173頁。
[34]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31卷,2005年,第93頁。原卷在“於”下有“家口”四字,其右側書“太子暮邊”,似爲旁改之意,故將其録校作“於太子暮(墓)邊”。
[35]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14卷,2001年,第336頁。
[36] “追凶逐吉”,葉貴良釋爲“參與操辦紅白事”(參氏著《敦煌社邑文書詞語選釋》,《敦煌研究》2004年第5期,第80頁);黑維强解作“參與紅白大事”(參氏著《敦煌、吐魯番社會經濟文獻詞彙研究》,民族出版社,2010年,第133頁),皆近是而不確。
[37] 句中“承了”,李丹禾釋作“承擔、接受”,近是而不確。參氏著《〈敦煌社邑文書輯校〉補正》,《敦煌研究》1999年第2期,第59頁。
[38] 《英藏敦煌文獻》(漢文佛經以外部份)第9卷,1994年,第191頁。
[39]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17卷,2001年,第63頁。
[40]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24卷,2002年,第168頁。
[41] 《廣韻》中,“料”音力弔切,來紐嘯韻;“了”音盧鳥切,來紐篠韻,二者聲同韻近,僅聲調有上、去之别,當可通借。
[42] 宗福邦主編《故訓匯纂》“了”下義項③,商務印書館,2003年,第51頁。
[43] 北齊顔之推撰、王利器集解《顔氏家訓集解》(增補本),中華書局,1993年,第324頁。
[44] (南朝梁)沈約《宋書》卷五一《宗室·長沙景王道憐傳》,中華書局,1974年,第1463頁。
[45] 《漢語大詞典》第1卷,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0年,第721頁。
[46]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1冊,1992年,第92頁。編者在句中“部”字右側注“賠”字,張涌泉師指出:從意義上説,校“部”作“賠”無疑是正確的,但“賠”絶不是“部”的本字。“賠”字出現於元、明之際,是個晚起的俗字。從語源上看,“賠”的本字應爲“陪”或“備”。至於“部”,則當是“陪”字的俗寫(變换字的左右、上下排列結構是俗書的特點之一)。原書校改作“賠”,是不妥當的。此言極是,故校“部”作“陪”。參氏著《〈吐魯番出土文書〉辨誤》,《西域研究》1992年第3期,第94頁。
[47]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1冊,1992年,第390頁。
[48]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2冊,1994年,第101頁。
[49]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2冊,1994年,第252頁。
[50]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3冊,1996年,第210, 頁。
[51] 關於“何(呵)盜”的詳細闡釋,參拙稿《敦煌社會經濟文獻語詞考釋》,浙江大學博士後研究工作報告,2006年1月,第84—86頁。
[52] “渠破水讁”,陸娟娟釋爲“因水渠破損水流走了而受到懲罰”,是。參氏著《吐魯番出土文書語言研究》,浙江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9年11月,第86頁。
[53]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2冊,1994年,第208頁。
[54]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3冊,1996年,第296頁。
[55]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2冊,1994年,第213頁。
[56] 張涌泉《〈吐魯番出土文書〉詞語校釋》,《新疆文物》1989年第4期,第43頁;又蔣禮鴻主編《敦煌文獻語言詞典》“了”條,杭州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198—199頁。
[57] 王啟濤《吐魯番出土文書詞語考釋》“承了”條,巴蜀書社,2005年,第68頁。
[58]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3冊,1996年,第493頁。
[59]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2冊,1994年,第250頁。
[60] 參張涌泉《〈吐魯番出土文書〉詞語校釋》,第43頁。
[61] 關於“不知”的詳細闡釋,可參看黑維强《敦煌、吐魯番社會經濟文獻詞彙研究》,第434—435頁。
[62]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2冊,1994年,第226頁。
[63]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3冊,1996年,第220頁。
[64]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4冊,1996年,第279頁。
[65]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4冊,1996年,第345頁。
[66] 《英藏敦煌文獻》(漢文佛經以外部份)第3卷,1990年,第75頁。
[67]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24卷,2002年,第63頁。
[68] 參張涌泉《〈吐魯番出土文書〉詞語校釋》,第43頁;又蔣禮鴻主編《敦煌文獻語言詞典》“知當”條,第406頁。
[69]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3冊,1996年,第217頁。
[70]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4冊,1996年,第573頁。
[71] 陸娟娟《吐魯番出土文書語言研究》,第106頁。
[72] 《英藏敦煌文獻》(漢文佛經以外部份)第5卷,1992年,第190頁。
[73] 《英藏敦煌文獻》(漢文佛經以外部份)第3卷,1990年,第172頁。
[74] 《英藏敦煌文獻》(漢文佛經以外部份)第2卷,1990年,第258頁。
[75]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24卷,2002年,第274頁。“辛丑年”,沙知先生定作“941年”,又不甚肯定,故加“?”以存疑。卷中“押衙羅賢信”又見於S.1898《甲仗簿》,參氏著《敦煌契約文書輯校》,江蘇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203—204頁。從契約內容看,此件當屬歸義軍時期。
[76] 關於“祗當”的釋義及“祗”用爲“知”的借字,參張涌泉《〈吐魯番出土文書〉詞語校釋》,第43頁;又蔣禮鴻主編《敦煌文獻語言詞典》“祗當”條,第407頁。
[77]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3冊,1996年,第469頁。
[78] 陳國燦《從敦煌吐魯番出土文書看唐五代地子的演變》,《敦煌學史事新證》,第284頁。
[79] 這是筆者旁聽本中心劉釗先生《古文字形體源流演變》課程中感受最深、受益也較多的一句話,謹記於此以表對劉先生的謝意。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4年6月30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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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料”不是固定的詞語。“了”的本義是倒掛,也不是本字。《說文》:“撩,理也。”《玉篇》:“撩,撩理也。” 《一切經音義》引《通俗文》:‘理亂謂之撩。’“撩”才是“料理”的本字。字或借“料”為之,王念孫有說。又作敹,《慧琳音義》卷100引《考聲》:‘敹,理也。’
萧旭老师的评论很有道理,也很有根据。我查了《广雅疏证》卷二上,“料……撩,统理也”条,王念孙释为:“料者,度之理也。《大戴礼·文王官人篇》云:‘惊之以卒而度料。’《尔雅》:‘鼗之小者谓之料。’郭璞注云:‘料者,声清而不乱。’亦理之义也。……撩者,《说文》:‘撩,理也。’《众经音义》卷十四引《通俗文》云:‘理乱谓之撩理。’撩与料声近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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