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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良寶:魏“淮陽上官”鼎考
在 2014/7/13 9:42:50 发布

 

魏“淮陽上官”鼎考

(首發)

 

吳良寶

吉林大學

2009年夏湖北荊州謝家橋西漢墓地出土了兩件有銘銅鼎,據介紹,其中一件鼎的口沿下刻有“鼎鐘二鈞”四字,另一件鼎的蓋面、肩部均刻有“淮陽上官四分”。[1]本文擬對“淮陽上官”鼎的地名及相關問題進行討論。

“淮陽上官”鼎雖出土於西漢墓葬,但趙文已指出從“銘文字體、內容特點來看,爲戰國時期的三晉遺物”。“(容)”常見於魏國銅器銘文,如《殷周金文集成》(下文凡引自該書的逕給出編號)2609“二十七年大梁司寇鼎”、2773“信安君鼎”等;“上官”這一機構也多見於魏器,韓國金文目前僅見“滎陽上官皿”(《新收殷周青銅器銘文暨器影彙編》1737)一件,趙國金文中則未見到。不過趙文雖正確地指出“淮陽上官”鼎爲魏器,但將鼎銘“淮陽”解讀爲今河南淮陽縣的陳城卻是錯誤的,下面試作辨析。

據《漢書·地理志》淮陽國“陳”縣條班固自注,陳在今河南省淮陽縣。陳是戰國時期楚國北部的重鎮,楚國在此曾鑄造“陳爯”金幣(《中國歷代貨幣大系·1先秦貨幣》4254)等。前278年白起拔郢之後,頃襄王“兵散,遂不復戰,東北保於陳城”,前241年考烈王“東徙都壽春,命曰郢”(《史記·楚世家》。《春申君列傳》則説“楚於是去陳徙壽春”),前224年秦軍“取陳以南至平輿,虜荊王”(《秦始皇本紀》),這些記載都説明直到楚滅之時陳城都不曾屬魏。因此,將魏器上的“淮陽”指認爲楚國的“陳”地是沒有可靠的史料依據的。至於趙文説淮陽在地理位置上與魏國接近,雖與史實不相違(《韓非子·有度》魏安釐王時“蔡、召陵之事,荊軍破”、《楚世家》頃襄王時弋者的説辭都可以證明戰國晚期魏國據有今河南上蔡一帶[2]),但並不能證明淮陽屬於魏國。

本文認爲,鼎銘的“淮陽”應該就是“睢陽”,原宋國都城,在今河南商丘市南。據《説文》,淮、睢均从隹聲,基本聲符相同,自可通假。《周禮·夏官·職方氏》“其川淮泗”,鄭注:“鄭司農云:‘淮或爲睢’”;《史記·建元以來王子侯者年表》“睢陵”,《漢書·王子侯表》作“淮陵”,[3]均是文獻中二字可通假的實例。睢陽何時歸屬魏國,史無明文記載。楊寬先生認爲“戰國時宋遷都彭城,睢陽一帶當早爲魏國所佔有”,但又説“魏奪得宋地是在齊滅宋後,約當五國合縱攻齊的時候”、魏國在所奪舊宋土地上“設置了大宋、方與兩個郡,大宋郡以宋的舊都睢陽(今河南商丘南)爲中心,方與郡以方與(今山東魚臺東南)爲中心”,[4]前後有自相矛盾之處。宋國遷都彭城約當韓文侯時,《韓世家》文侯二年(前385年)“伐宋,到彭城,執宋君”,而彭城在齊威王(前356年——前320年在位)時已歸屬齊,並曾是田嬰的封邑(《孟嘗君列傳》“封田嬰於薛”句下引《紀年》云“嬰初封彭城”)。綜合考慮,宋國都城當在戰國中期又遷回睢陽,魏得睢陽不會早到宋都彭城之時。

《宋微子世家》載:“王偃立四十七年,齊湣王與魏、楚伐宋,殺王偃,遂滅宋而三分其地。”《春申君列傳》載黃歇上書秦昭王説:“秦、楚之兵構而不離,魏氏將出而攻留、方與、铚、湖陵、碭、蕭、相,故宋必盡。”黃歇説辭的年代應在前273年,[5]表明魏、楚此處的邊界在碭、相、铚等地一線,此時睢陽爲魏地。無論如何,睢陽屬魏的時間不能早於前285年,這也是淮陽鼎銘的刻寫時間上限。

值得注意的是,魏國銅器中還有一件“隹昜上官”漆器圈足,資料發表者已正確地指出“隹昜”即“睢陽”。[6]戰國文字資料中,同一個地名可以有不同的文字寫法,比如楚文字中的“”(清華簡《繫年》90)與“”(《包山楚簡》157)、齊文字中的“高宓”(《戰國古璽印冣》)與“高密”(11023戈)、秦文字中的“褱德”(《燕下都》圖四八七,戈)與“壞德”(11342戈),三晉文字中的“郍”(《古陶文彙編》6·36)與“州”(11298戈)等。因此魏國地名“睢陽”又可以寫成“淮陽”、“隹昜”。

最後説説“陳”與“淮陽”的關係。“淮陽”曾見於湖北雲夢睡虎地戰國墓M4出土的11號木牘家書:“黑夫等直佐淮陽,攻反城久,傷未可智也”。[7]或以爲雲夢木牘的“淮陽”就是原楚國的“陳”,地在今河南淮陽縣。[8]趙文以及其他一些論著也持淮陽即陳、陳就是淮陽的意見,[9]這是不妥當的。從秦簡所記戍卒所戍均記郡名而不及縣名來看,睡虎地木牘的“淮陽”應是秦郡名。[10]木牘的書寫時間是秦王政二十四年二月,據《秦始皇本紀》,此時秦已攻取陳至平輿的大片土地,又虜楚王、破殺項燕於蘄,淮陽郡當置於此年(舊以爲置“陳郡”,不確)。戰國楚文字中只有“陳”縣(《包山楚簡》第166191號簡),秦陶文中“陳□里□”(《陶文圖録》6·54·2),轄有“某里”的“陳”肯定是縣名,未見作爲城邑名的“淮陽”;而秦封泥“淮陽弩丞”(《秦封泥集》269頁)、張家山漢簡“淮陽守”(《奏讞書》75號簡)等中的“淮陽”則是郡名。西漢、東漢時期的陳是淮陽國、淮陽郡的治所,當時並沒有淮陽縣。從文獻與出土文字資料來看,説陳就是淮陽,只能是就兩漢時期陳是淮陽國(郡)的治所而言,戰國時期不存在這一對應關係。

 

 

注釋:

[1] 趙曉斌《“鼎鐘二鈞”鼎與“淮陽上官四分”鼎——記湖北荊州謝家橋出土的兩件刻銘銅鼎》,羅運環主編《楚簡楚文化與先秦歷史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湖北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1069——1073頁。以下簡稱爲“趙文”。

[2] 陳偉《楚“東國”地理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115頁。

[3] 高亨編纂、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齊魯書社,1989年,第496頁。

[4] 楊寬《戰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新版,第426頁、第389頁注釋②、第396頁。

[5] 繆文遠《戰國策考辨》,中華書局,1984年,第68頁。陳偉《楚“東國”地理研究》,第140頁注釋35

[6] 石峰《秦漢吉金遺珍》,《西冷·藝林》2013年第四輯。原文誤判銅圈足上的“隹昜(睢陽)”爲韓地。

[7] 雲夢睡虎地秦墓編寫組《雲夢睡虎地秦墓》,文物出版社,1981年,圖版一六七、一六八。

[8] 湯餘惠《戰國銘文選》,吉林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175頁注釋[8]

[9] 黃盛璋《雲夢秦簡辨正》“四·關於《編年記》”,《考古學報》1979年第1期。

[10] 此點承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陳偉先生提示,謹此致謝。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4年7月11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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