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侯丙方缶銘文解釋
(首發)
董珊
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
湖北隨州文峰塔墓地M18的北面器物坑(FK2)中出土了一對銅方缶,器、蓋皆有銘文。發表的一件(M18:2),原整理者釋文為:[1]
器銘:曾侯缶硤以為
蓋銘:曾侯丙之缶硤以為長事
器銘不全,下面以蓋銘為論。
對於楚系缶銘常見的“缶”,廣瀨薰雄先生《釋“卜缶”》一文已經讀為“沐缶”,是很正確的。[2]“硤以為長事”文例前所未見,我認為應釋讀為“攝以為鬯事”,指此缶既作水器沐缶,又兼作酒器尊缶。
我讀為“攝”之字,原字形作:
從石、土,中間所從人形的左右兩側不對稱,右側為“人”,左側應理解為有借筆的“口”旁。可與下列古文字中的“陝”字相比較:
12345 6 7
1~4,魏橋形布“陝一釿”、“陝一釿”,字形見吳良寶《先秦貨幣文字編》216頁“陝”字下,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3月。
5~6秦陶文,字形見湯餘惠《戰國文字編》947頁“陝”字下,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年。
7、王元年相邦張儀鼎,某藏家收藏。
《說文·亦部》:“㚒,盜竊懷物也。从亦,有所持。俗謂蔽人俾㚒是也。弘農陝字从此。【失冉切】”其字與今陝西之“陝”字讀音相同。需要注意的是,此字與《說文·大部》:“夾,持也。从大、挾二人。【古狎切】”之“夾”字(“硤”字從“夾”聲)的形音義均不相同。這兩個字很容易訛混,應注意區分。從古文字字形來看,“㚒”字左右並不對稱,一側為“人”形演變為“十”字形;另一側為“口”形,在秦文字中或變為一豎畫。到了小篆,“㚒”變為從二“入”,遂易與從二“人”之“夾”字訛混。
據上述,缶銘該字宜視為從“㚒”聲之字。㚒(陝),書母談部;攝,書母葉部,葉、談對轉,中古音都是三等開口字,於音理可通假。“攝”字有“引持”、“假代”諸義(參看《故訓匯纂》948頁),於此銘均可通,下面以“假代”之義為說。
缶銘“以為”是古今都常用的固定結構,這個結構在早期比較實義的用法,是“以A為B”,A常承前省略。下面舉一些古文字資料中的例子(用“[ ]”補出承前省略的成份):
富子上官豆(集成04688):富子之上官獲之畫鏳鏝鐙十,以[鐙十]爲大役之從鐙,莫其居。
趙孟庎壺(集成09678、09679):遇邗王于黃池,爲趙孟庎,邗王之錫金,以[錫金]爲祠器。
杕氏壺(集成09715):杕氏福及,歲賢鮮于,荷是金,吾以[金]爲弄壺。
燕王職矛(集成11525):燕王職殘齊之穫,以[殘齊之穫]爲雲萃矛。
攻吳王虘矣工吳劍(金文通鑒17948):攻吳王虘矣工吳擇其吉金,以[吉金]爲元用。有勇無勇,不可告人,人其知之。
由此可見,方缶銘文“以為”中間省略的應該是前面的“缶”。
“長事”之“長”可讀為“鬯”,例如《詩·鄭風·大叔于田》講到“抑釋掤忌,抑鬯弓忌。”鄭玄箋:“射者蓋矢弢弓,言田事畢。”其中的“鬯”字應即表盛弓之器的“韔”字之假借字(說見陳奐《詩毛氏傳疏》)。《詩·小雅·采綠》“之子于狩,言韔其弓”,《釋文》:“韔,本亦作鬯。” “韔”從“長”聲,是“鬯”亦可與“長”字相通。
鬯是祭祀用的香酒。“長(鬯)事”指與鬯酒有關之事,意思與《周禮·春官宗伯》“鬱人”職“凡祭祀賓客之祼事,和鬱鬯以實彝而陳之”之“祼事”意思相近。缶銘“攝以為鬯事”句中,“攝某事”也是較為固定的搭配,例如:《史記·五帝本紀》:“(舜)年五十攝行天子事”,《孔子世家》:“(孔子)由大司寇攝相事。”曾侯丙方缶銘是說:此為曾侯丙的沐浴之缶,兼以此缶作與鬯酒有關之事。也就是說,該缶有水器和酒器兩類用途。
眾所周知,楚系青銅缶可從自名分為水器與酒器兩大類。水器缶的自名有“浴缶”、“沐缶”、“盥缶”等,酒器缶的自名為“尊缶”。劉彬徽先生對此有較詳細的論述,請參看。[3]以劉先生舉例來看,當時所見方缶都是酒器,還沒見過用作水器的方缶。曾侯丙方缶通體飾綠松石鑲嵌的菱形紋,華麗異常,既作日常洗沐盛水之器,也兼做祭祀時盛酒之器。這也許是因為洗沐之事多,而祭祀之事少。西周穆王世銅器毛公旅方鼎銘(集成02724):“毛公旅鼎亦唯簋,我用厚眔我友飽,其用友亦矧惟孝,肆毋有弗順,是用壽考。”[4]也是說這件方鼎兼具鼎、簋二器之用,這與曾侯丙方缶銘所講一器兩用的立意,似有異曲同工之處。
2014/12/30
於岐山縣京當鎮賀家村
附圖:器形及蓋、器銘文
[1]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隨州市博物館:《湖北隨州文峰塔東周墓地》,《考古》2014年第7期,圖六;圖二六,2、3;圖二七。
[2]廣瀨薰雄:《釋“卜缶”》,《古文字研究》第二十八輯,504-509頁,中華書局,2010年。
[3]劉彬徽:《論東周青銅缶》,《考古》1994年10期,937-942頁。劉彬徽:《楚系青銅器研究》,180-189;205-210頁,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劉文中有關“迅缶”的論述,宜據前引廣瀨薰雄文修正。
[4] 銘文解釋見拙作:《毛公旅方鼎銘與七言韻文的濫觴》(未刊稿)。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4年12月30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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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攝以(之)爲……”的說法恐不甚通(此意似應說“以(之)攝爲……”才對;且攝官、攝事之“攝”是否可如此施於物之功用,亦不無疑問),董珊兄恐求之過深。此字恐還是如發表者所釋是从“夾”聲的,兩相對“人”形,在右側者尚合,在左側者則因其係“反人”、較特別故寫得不如右側人形規整,但似仍在可接受範圍內。仰天湖楚簡12“綊”字作/(《戰國楚竹簡匯編》47頁照片、54頁摹本;此書該簡編號爲24),可對比。
據“夾”聲可讀此字爲“兼”(亦葉談對轉;例可見《古字通假會典》256頁【嗛與㥦】條、699頁【愜與慊】條),“兼以(之)爲……”就順多了(即文中已謂之“兼以此缶作……”)。原發表者既已釋其字爲从“夾”聲,讀爲“兼”是很容易想到的,不知已講否?
進而言之,上博三《周易》多見“”字(皆用爲《謙》卦之“謙”,如簡12一類形),與此缶之字俱上从“石”(簡文作省形)下从“土”,二者很可能本即一字異體,聲符“兼”、“夾”交替而已。
讀“兼”或者攝本有“兼”的意思,不難想到,最初我也是跟黃鳳春先生這麼說的。但在字形上,我與陳劍兄的認識仍有不同。暫存疑吧。
“硤以為長事”疑當讀為“浹以為常事”。
“[辵卜](沐)缶”下的字發表者釋爲“硤”,似可信。此字可讀爲“挾”,即挾持之義。“硤(挾)以為長事”大意可能是:拿來用做……。“長事”不知是否有特殊的意涵。
袁金平、王子楊兩位先生有文章討論過此銘。
惭愧,我前几天看到了《曾國考古發現與研究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但因为忙于他事没有看,刚才查阅,发现第4楼提出的意见,王子扬先生已经说过了。就当我随声附和了一下吧。。。
顺祝各位师友新年快乐!
曾侯丙跟曾侯乙是什么關係?
挾以為長事,挾,持有、占有;事,使、用。長事(使),猶永用、永寶。
我沒有看到相關文章,不知道有沒有人說過。
昨晚跟王宁先生讨论此文例时,也是将“长事”读为“长使”,整个就是永久持用之义。后生也提出将前面的“赴”读为“讣”,或者“赴告”之“赴”,是生者或者他人赠金以铸的预备的随葬器物的想法,不知当否。
又犯了个错误。幸由友人告之,王子扬先生文中引冯胜君先生已经提出了随葬器物的想法,谨向冯先生及王先生致歉,上条评论当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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