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清华简《系年》“莫嚣昜为”
苏建洲
台湾彰化师范大学国文系
摘 要:《系年》第二十一章所载莫敖昜为的活动时间当为楚简王十年至十二年。“莫敖昜为”与“令尹子春”应为一人,但是与“郚公子春”可能无关。原因有三:第一,由文献来看,“莫敖”一职多由屈氏贵族担任,而“郚公子春”是昭氏;第二,祭祀祖先的称谓理当以最高官职来称呼较符合人情之常,昭佗祀祷不称“令尹子春”,却称“郚公子春”;第三,“郚公子春”本为县公,能否迁官令尹并无确证。春秋时期,令尹一职多由芈姓贵族或斗、成、蔿、屈四大公族垄断,古书所载第一位昭氏贵族担任令尹的是战国中期楚宣王时期的昭奚恤,所以在春秋战国之交的惠王、简王时期,“昭氏”的郚公子春能否担任令尹不无疑问。
关键词:清华简;系年;莫嚣昜为
近读李守奎先生《清华简〈系年〉“莫嚣昜为”考论》一文[1],受益颇多,但对于“莫嚣昜为”与“郚公子春”的关系,笔者有不同的意见,故撰作此文向李先生及学者专家请教。
现将《系年》第二十一章简文释写如下:
楚柬(简)大王立七〈十〉年,宋悼公朝于楚,告以宋司城之约(弱)公室。王命莫嚣(敖)昜为(率)【一一四】(师)以定公室,城黄沱(池),城瓮(瓮-雍)丘。晋(魏)畀〈斯〉、(赵)(浣)、倝(韩)启章(率)(师)回(围)黄沱(池),迵而归之【一一五】于楚。二年,王命莫嚣(敖)昜为(率)(师)(侵)晋,(夺)宜昜(阳),回(围)赤(岸),以(复)黄沱(池)之(师)。(魏)畀〈斯〉、(赵)(浣)、倝(韩)启【一一六】章(率)(师)(救)赤(岸),楚人豫(舍)回(围)而还,与晋(师)(战)于长城。楚(师)亡工(功),多(弃)(旃)、莫(幕),肖(宵)(遯)。楚以【一一七】与晋固为(怨)①。【一一八】②
先讨论简文中莫敖昜为活动的时间。简文将“宋悼公朝于楚,告以宋司城之弱公室”定在“楚柬(简)大王立七年”,梁立勇先生指出:
梁玉绳《史记志疑》、钱穆《先秦诸子系年》都定宋悼公元年为周威烈王五年,孙诒让《墨子年表》、杨宽《战国史料编年辑证》定为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当以前说为是,否则,则如《系年》整理者所分析,宋悼公即位时楚简王已死五年,无由得见。宋悼公元年为周威烈王五年,为楚简王十一年,和《系年》所记不合。因此,我们以为,《系年》114简的“七年”当是“十年”之误。古文字“七”和“十”字形相似,极易讹混。楚简王十年为周威烈王四年,宋昭公于是年卒,按照逾年改元惯例,其时宋悼公已即位而未改元,《系年》记宋悼公朝楚当在其时。[2]
其说可从。结合钱穆先生认为宋景公在位48年、宋昭公在位47年;《竹书纪年》所述宋悼公在位18年以及《系年》二十二章简119“楚声桓王即位,元年,晋公止会诸侯于任,宋悼公将会晋公,卒于”所云宋悼公卒于楚声王元年与二十一章云宋悼公于楚简王七〈十〉年朝楚等资料,则楚声王元年与羌钟所述“晋三家伐齐”同是周威烈王二十二年(公元前404年),楚简王在位应是二十七年,兹表列如下:
公元前 |
周 |
鲁 |
晋 |
宋 |
楚(旧知) |
楚(新知) |
516年 |
敬王四年 |
昭公二十六年 |
|
景公元年 |
平王十三年 |
|
469年 |
元王七年 |
哀公二十六年 |
|
景公四十八年 |
惠王二十年 |
|
468年 |
贞定王元年 |
哀公二十七年 |
|
昭公元年 |
惠王二十一年 |
|
433年 |
考王八年 |
|
幽公元年 |
昭公三十六年 |
惠王五十六年③ |
|
432年 |
考王九年 |
|
幽公二年 |
昭公三十七年 |
惠王五十七年 |
|
431年 |
考王十年 |
|
幽公三年 |
昭公三十八年 |
简王元年 |
|
430年 |
考王十一年 |
|
幽公四年 |
昭公三十九年 |
简王二年 |
|
429年 |
考王十二年 |
|
幽公五年 |
昭公四十年 |
简王三年 |
|
428年 |
考王十三年 |
|
幽公六年 |
昭公四十一年 |
简王四年 |
|
427年 |
考王十四年 |
|
幽公七年 |
昭公四十二年 |
简王五年 |
|
426年 |
考王十五年 |
|
幽公八年 |
昭公四十三年 |
简王六年 |
|
425 年 |
威烈王元年 |
|
幽公九年 |
昭公四十四年 |
简王七年 |
|
424年 |
威烈王二年 |
|
幽公十年 |
昭公四十五年 |
简王八年 |
|
423年 |
威烈王三年 |
|
幽公十一年 |
昭公四十六年 |
简王九年 |
|
422年 |
威烈王四年 |
|
幽公十二年 |
昭公四十七年 |
简王十年 |
简王十年④ |
421 年 |
威烈王五年 |
|
幽公十三年 |
悼公元年 |
简王十一年 |
|
420年 |
威烈王六年 |
|
幽公十四年 |
悼公二年 |
|
简王十二年⑤ |
419年 |
威烈王七年 |
|
幽公十五年 |
悼公三年 |
简王十三年 |
|
418年 |
威烈王八年 |
|
幽公十六年 |
悼公四年 |
简王十四年 |
|
417年 |
威烈王九年 |
|
幽公十七年 |
悼公五年 |
简王十五年 |
|
416年 |
威烈王十年 |
|
幽公十八年 |
悼公六年 |
简王十六年 |
|
415年 |
威烈王十一年 |
|
烈公元年 |
悼公七年 |
简王十七年 |
|
414年 |
威烈王十二年 |
|
烈公二年 |
悼公八年 |
简王十八年 |
|
413年 |
威烈王十三年 |
|
烈公三年 |
悼公九年 |
简王十九年 |
|
412年 |
威烈王十四年 |
|
烈公四年 |
悼公十年 |
简王二十年 |
|
411年 |
威烈王十五年 |
|
烈公五年 |
悼公十一年 |
简王二十一年 |
|
410年 |
威烈王十六年 |
|
烈公六年 |
悼公十二年 |
简王二十二年 |
|
409年 |
威烈王十七年 |
|
烈公七年 |
悼公十三年 |
简王二十三年 |
|
408年 |
威烈王十八年 |
|
烈公八年 |
悼公十四年 |
简王二十四年 |
|
407年 |
威烈王十九年 |
|
烈公九年 |
悼公十五年 |
声王元年 |
简王二十五年 |
406年 |
威烈王二十年 |
|
烈公十年 |
悼公十六年 |
声王二年 |
简王二十六年 |
405年 |
威烈王二十一年 |
|
晋烈公十一年⑥ |
悼公十七年 |
声王三年 |
简王二十七年 |
404年 |
威烈王二十二年 |
|
晋烈公十二年⑦ |
悼公十八年 |
声王四年 |
声王元年⑧ |
403年 |
威烈王二十三年 |
|
晋烈公十三年 |
休公元年 |
声王五年 |
声王二年 |
由上表可以看出,简文所记载的“王命莫敖, 昜为率【一一四】师以定公室”当是楚简王, 十年(公元前
其次,讨论“莫敖昜为”“令尹子春”与“郚公子春”的关系。笔者同意“莫敖昜为”与“令尹子春”应为一人,但是与“郚公子春”可能无关,下面提出几点理由:
第一,由文献来看,“莫敖”一职多由屈氏贵族担任,如:楚武王时期的“屈瑕”“屈重”父子;楚成王时期的“屈完”⑨;楚康王时期的“屈到”“屈建”父子以及“屈荡”;灵王时期的“屈申”“屈生”;楚怀王时期的“大莫嚣屈昜为”(《包山》简7)。此外,《战国策·楚策一》记载威王问于莫敖子华曰:“自从先君文王以至不榖之身,亦有为爵劝,不以禄勉,以忧社稷者乎?”接着莫敖子华举了五位楚国的贤臣,其中一段云:“昔者吴与楚战于柏举,两御之间夫卒交。莫敖大心抚其御之手,顾而大息曰:‘嗟乎子乎,楚国亡之月至矣!吾将深入吴军,若扑一人,若捽一人,以与大心者也,社稷其为庶几乎?’故断脰决腹,壹瞑而万世不视,不知所益,以忧社稷者,莫敖大心是也。”可见昭王时期有“莫敖大心”,此人与“莫敖子华”皆未载姓氏。“莫敖大心”者,吴师道、王应麟、何浩等人俱认为即《左传》定公四年(公元前506年)为楚殉国的左司马沈尹戌⑩。此说恐不确,宋公文(第269~271页)、田成方二先生均有驳议,两位先生均举出一项理由是:《楚策》说莫敖大心卒于柏举之战,而柏举之战发生时沈尹戌正率军戍守息县。令尹子常率领的军队在柏举战败后,沈尹戌才闻讯赶回,“败吴师于雍澨”,自己也身受重伤,最后自刭而亡。如果他在柏举之战已经牺牲,又何能“即息而还”,于雍澨再死一次⑪?这是很有道理的意见。田氏还说:“根据楚国莫敖继承之例,大心估计也是屈氏贵族。大心晚于屈生、屈春等人,应是他们的子侄辈。”赵逵夫先生也认为莫敖子华所言之莫敖大心属屈氏,应称“屈大心”⑫。对于“莫敖子华”,何浩先生(第69页)说:“《楚策一》所记子华,有名而无氏。但莫敖一职于楚臣中只见有屈氏子孙担任,故可断定,此莫敖子华为屈氏。”钱穆先生则怀疑莫敖子华与《吕氏春秋·去宥》篇的“沈尹华”、《庄子·让王》等篇的“子华子”为同一人[3]305-306。赵逵夫先生(第78~83页)认为莫敖子华、沈尹华是一人,不同于子华子。田成方先生(第47页)赞同何浩之说,并对诸说提出驳议:“何氏以子华属屈氏的观点是正确的。东周时期莫敖一职世代由屈氏贵族担任,直至战国中晚期依然如此。沈尹华为沈尹氏而非屈氏,不可能出任莫敖。况且史籍仅言‘楚威王学书于沈尹华’,根本未说他是莫敖。《汉书·古今人表》将莫敖子华归入古人等次之‘中上’、沈尹华归入‘中中’(原注:《汉书》卷20《古今人表》,第944页),亦说明他们并非一人。”黄崇浩先生亦曾赞同莫敖子华与大心为屈氏,他认为“屈氏长存,则莫敖常任。反之,莫敖常设,屈氏亦长存。有人以为,战国及以后莫敖一职就没有设置了,实则不然。按之《史记》,秦末楚人起义军中,仍有‘大莫敖’一职(《曹相国世家》),可见此职影响之深远。如果没有极其重大的变故,屈氏对莫敖一职的世袭是不会中断的”[4]。近有研究者认为莫敖在战国时期已非屈氏世袭,理由是李学勤先生将大莫敖昜为分析为阳氏[5]。按:已有学者指出“昜为”当理解为人名,恐不能解释为阳氏⑬,自然不能作为大心与子华非屈氏的证据。以此观之,莫敖昜为恐怕也当属屈氏,与楚怀王时期的“大莫嚣屈昜为”属于同名。同名的例证在楚国文献中并非特例,根据典籍楚国有两个“屈荡”,分别在楚庄王与楚康王时期,此二人的关系何浩以为是祖孙,田成方以为是父子。康王的令尹“屈建”字子木,与平王的“太子建”同名且同字。《史记·楚世家》“楚将唐眛”与《乐毅列传》“楚相唐眛”应为一人,而《天官书》云:“昔之传天数者,楚,唐眛。”这位楚国天文学家不知是否与“楚将唐眛”为一人,或仅是同名。所以惠王与怀王时期有同名为“屈昜为”者并非特例。
第二,包山二号墓墓主昭佗祀祷的先人有:
赛祷昭王,戠(特)牛馈之;赛祷文平夜(舆)君、郚公子春、司马子音、蔡公子家,各戠(特)豢馈之。(包山214)
举祷昭王,戠(特)牛馈之,文平夏(舆)君子良、郚公子春、司马子音、蔡公子家,各戠(特)豢馈之。(包山240~241)
楚人祭祷先人的对象与自身的地位有关,陈伟先生说:“祭祀楚先君,是楚公族之事。包山简、望山简、葛陵简都祷祠楚先君,却明显有别。昭它、悼固以祭祀本支所出的近王为主,盖因属于小宗。平与君频繁祷祠远祖、先公还多次提到昭王(昭氏所出)以后的几位先王,大概应该用大宗地位来解释。”[6]363-390撇开大宗、小宗的限制,单就个别家族的祭祀来看,对祖先的称谓理当以最高官职来称呼较符合人情之常,这跟“自报家门”的心理是一样的。新蔡简中祭祀子西时屡称“子西君”,陈颖飞女士评论说:“如果子西已是封君,当如新蔡简中的‘坪夜文君’‘坪夜君’‘盬寿君’等封君一样,‘君’之前有封邑。可见直到死于白公之难时,子西仍没有作为‘封君’所拥有的封邑。子西是助楚昭王复国的首功之臣,若当时已有封君制度,应受封。换言之,子西至死并非封君,此时封君制度尚未形成。新蔡楚简‘君’号,是祭祀中的追尊,或因其子子国已经受封为析君,故尊称其父为‘君’。新蔡简祭祖子西时称‘子西君’而非‘令尹子西’,恰因为当时‘君’从名义上比‘令尹’尊崇。”⑭陈氏解释称“子西君”的理由可以参考。昭佗的祖父“子音”贵为“司马”,遂称其“司马子音”。同理“郚公子春”如果确实是“令尹子春”,昭佗为何不称其显赫的官职“令尹”?反而不只一次称为“郚公”?《新蔡》乙一13“或(举)祷于墭武君、令尹之子各大牢,百(各)〼”,所谓“令尹之子”亦可为证。所以我们可以合理怀疑在昭佗的族谱中,“郚公子春”未曾担任过“令尹”。
第三,李守奎先生认为楚国贵族有官有爵,后人或称其官,或称其爵,并不一定。官有令尹、司马等,爵有君、公等。封君如平夜君、阳城君等;封公如蔡公(灵王灭蔡、封其弟弃疾为蔡公。包山简中,昭佗之父为蔡公)、鲁阳公(子期之子公孙宽,《左传》哀公十六年)等。这些封君、封公在昭王之后大量出现。令尹有功而受封,或为君,或为公。令尹可以封君或封公,如《左传》哀公十八年记载令尹子国因败巴师有功而封于析,是始封析君。令尹可以封公,叶公子高就曾兼任令尹,但终老于叶,始终是叶公。上博简子春为令尹与包山简子春为郚公并不矛盾。他认为不同的时间或场合古人可以有不同的称呼,公孙宁可以称子国、右司马宁、令尹宁、析君宁等。最后总结说“昜为是名,字子春,职官是令尹,加官大莫嚣或莫嚣,封地为郚,封爵为公”。
谨案:李先生似乎是认为昜为先任“令尹”,再任“莫敖”并“封地为郚,封爵为公”。但比对相关材料,笔者倾向于先任“莫敖”,再迁官为“令尹”,是一个渐进升官的过程,而非加官(详下)。盖令尹本可带兵出征,何以需要加官“莫敖”?宋公文先生(第86页)说:“春秋战国时期,战争乃楚国政治生活之中心内容,而主宰军事、出将戎众又是令尹一官的根本要务,故此,楚选任令尹向来注重军事才能,常将这一条件作为决定人选的主导因素。”如《说苑·尊贤》:“楚庄王用孙叔敖、司马子反、将军子重,征陈从郑,败强晋,无敌于天下。”其中“孙叔敖”即为令尹。
郭永秉先生曾指出:“《上博(四)·柬大王泊旱》简10、19和22,都出现过一位‘太宰’,22号简指出他叫‘子止’(引案:“止”一释为“步”),10号简称他为‘太宰晋侯’,19号简则说他是‘圣人虘(下从又)良长子’。对于‘圣人虘(下从又)良长子’一句,过去无善解。刘信芳先生曾撰文指出,‘虘(下从又)良’当读为‘诸梁’,‘圣人’是楚国君臣对沈诸梁的殊誉。所以太宰晋侯(子止),就是沈诸梁的长子。其说可从。从《命》篇和《柬大王泊旱》篇的描述看,‘叶公子高之子’和‘太宰晋侯’都对政治、历史有着非常高的见解,继承了其父亲沈诸梁的遗风,为楚国君臣所看重,并常常向他咨政。所以我认为,《命》篇的‘叶公子高之子’大概就是《柬大王泊旱》篇的‘太宰晋侯’。可以注意的是,《柬大王泊旱》篇中出现的令尹名叫‘子林’,与《命》篇的‘令尹子春’非一人,故两个故事应有先后。究竟两个何早何晚,似还无法断言,但两篇同见一人,似乎提示我们,《命》篇所记‘叶公子高之子见于令尹子春’之事,似乎也有可能排到楚简王以后。因此楼上有学者怀疑,《命》篇的‘阳为’就是楚简所见大莫敖‘阳为’,这种可能性从时间而言的确是存在的(他任令尹当在简王九年之后了)。另外,李学勤先生认为‘阳为’之‘阳’为楚穆王之后阳氏之‘阳’,此说似并无确据,不能以此否认‘阳为’是令尹子春之名的可能性(就好比令尹子高名‘诸梁’一样,见《庄子·人间世》成疏)。”⑮谨案:郭说可从。楚惠王时期的令尹有“沈诸梁(叶公子高)”(楚惠王十年至十一年,《左传》哀公十六、十七年)⑯、“公孙宁(子国)”(楚惠王十一年,《左传》哀公十七、十八年),公孙宁之后的令尹是谁,文献没有记载,但是惠王晚期已有出土于曾侯乙墓的析君黑肩继承公孙宁析君的位置[7]72-73,这表示公孙宁在惠王时期已经死亡,也可见他的任期肯定在惠王五十六年(公元前433年)之前,因为墓中出土了楚惠王五十又六祀的楚王酓章镈。而依《简大王泊旱》简8+3云:“不榖 ,甚病,骤梦高山深溪。吾所得地于莒中者,无有名山名溪欲祭于楚邦者乎?”陈斯鹏先生云:“‘城’读为‘成’,‘肤’疑读若‘莒’,‘成于莒中’,可能即指《史记·楚世家》‘简王元年,北伐灭莒’之事,意谓在莒中这个地方发迹,成就功业。”[8]《史记·楚世家》记载:“简王元年,北伐灭莒。”正义:“《括地志》云:‘密州莒县故国也。’言北伐者,莒在徐泗之北。”所以陈伟先生指出:“如果‘莒中’之解不误,则本篇记述时间,当在楚简王元年(公元前431年)或稍后。”[9]192《简大王泊旱》所载令尹是“子林”,所以从惠王到简王的令尹排序可能是:沈诸梁→公孙宁→子林→子春。则《曾侯》202“令尹之,丽两”的令尹可能是子林,也就是说令尹子林的任职最晚从惠王五十六年(公元前433年)开始;《王居》中与子春对话的楚王应该是楚简王,而非整理者所说的昭王或是其他学者所说的惠王[10]291-292。而依照本文的年代排序,昜为在惠王末年至简王十二年(公元前420年)期间皆担任莫敖,最快也是简王十二年(公元前420年)之后方可能升任令尹。这样理解也符合楚国官员升迁的常态,比如楚康王时的屈建(字子木),《左传》襄公二十二年(公元前551年)被任命为“莫敖”。襄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54年)“楚薳子冯卒,屈建为令尹,屈荡为莫敖”。屈建由“莫敖”升为“令尹”,与昜为相同。原来“莫敖”的遗缺由原担任“连尹”的屈荡升任。
李先生提到“封地为郚,封爵为公”显然认为“郚公”是封君性质,而且由所举令尹子国又封“析君”的例证来比对,也可以说明李先生的意见倾向。有学者曾力主楚国封君没有称“公”者,主张“鲁阳公”为“县公”,但由《系年》将鲁阳公与平夜君、阳城君称为“执珪之君”(简135)来看,则“鲁阳公”是封君无疑。《上博七·君人者何必安哉》甲3“珪=之君,百【3】贞(畛)之主”,陈伟先生根据《楚辞·大招》“三圭重侯,听类神”,王逸注:“言楚国所包,中有公、侯、伯、子、男执玉圭之君。”认为“珪=”析读为“玉珪”的可能性应该更大[9]313。此从其说。“玉珪之君”与“执珪之君”应该是一个意思。《说文》云:“圭,瑞玉也。……楚爵有执圭。”与简文所说相符。《战国策·楚策四·庄辛谓楚襄王》:“襄王闻之,颜色变作,身体战栗。于是乃以执珪而授之为阳陵君,与淮北之地也。”《新序·杂事二·庄辛谏楚襄王章》作“乃封庄辛为成陵君”(《新序校释》第267页)。郑威先生指出:“楚国地名中有阳陵而无成陵,当以《战国策》的记载更可信据。”(《楚国封君研究》第160页)周凤五先生将“珪=之君”读为“执圭之君”,不可信,不过他认为“楚国以‘执圭之君’指封君,如春申君、平与君之属。”[11]比对上引“于是乃以执珪而授之为阳陵君”来看,这个意见是有道理的,也可见“鲁阳公”是“封君”的身份。又如《新序·杂事二·庄辛谏楚襄王章》“君王左州侯,右夏侯,从新安君与寿陵君,淫衍侈靡”(释文依照《新序校释》第265页),郑威先生认为“州侯”“夏侯”与“新安君”“寿陵君”并列,可知彼此性质相同,都是封君(《楚国封君研究》第135页)。而简文“鲁阳公”也与平夜君、阳城君并称“三执圭之君”,无疑也该是封君[12]895,922。但一般来说“邑名+公”确实是县尹通称或尊称(郑威《楚国封君研究》第9、13页),比如《包山》既有“羕陵君”(简86),又有“羕陵公”(简177),二者有所不同,后者是羕陵县县公。李守奎先生所说公子弃疾所封的“蔡公”当指“蔡县县公”,《系年》第十八章简98~99“灵王先起兵,……县陈、蔡,杀蔡灵侯”,“县陈、蔡”即以陈、蔡为县,所以“使弃疾为蔡公”(《左传》昭公十一年)自然是县公,不能是封君。又说“令尹可以封公,叶公子高就曾兼任令尹,但终老于叶,始终是叶公”。叶公子高本是叶县县公,平定白公之乱方出任令尹且兼任司马,并非“令尹可以封公”。至于他终老于叶,是因楚惠王赐其“食田六百畛”(《战国策·楚策一》),这恐怕与其战功有关,但不损他本为县公的事实(郑威《楚国封君研究》第43~46页)。所以“郚公子春”仍应属于县公⑰,也就是说若此人确实是令尹子春,可能是由县公晋升为令尹,与李守奎先生所说的令尹子国、叶公子高的情况不同,恐不能模拟。更何况县公能否直升令尹,也令人怀疑,叶公子高战功彪炳自属特例。《说苑·至公》:“楚令尹虞丘子复于庄王曰”,《新序·杂事一》“明日朝,王以樊姬之言告虞子,虞丘子稽首曰:‘如樊姬之言。’于是辞位,而进孙叔敖相楚,国富兵强,庄王卒以霸,樊姬与有力焉”。皆谓虞丘子为楚庄王令尹,并让位孙叔敖。《吕氏春秋·赞能》:“沈尹茎游于郢,五年,荆王欲以为令尹。沈尹茎辞曰……荆王于是使人以王舆迎叔敖,以为令尹。十二年而庄王霸。此沈尹茎之力也,功无大乎进贤。”可见“虞丘子”即“沈尹茎”,《吕氏春秋·当染》作“沈尹蒸”,《尊师》作“沈尹巫”,《察传》作“沈尹筮”,《新序·杂事五》作“沈尹竺”。由《上博六·庄王既成》所载“沈尹子桱(茎)”来看,“沈尹茎”的写法较为近古。宋公文(第91页)、黄浩波先生根据《吕氏春秋·尊师》:“楚庄王师孙叔敖、沈尹巫”,高诱注:“(沈尹巫)沈县大夫,其名多不同。”以为这是县尹迁官令尹的例证[13]。此说恐有问题,田成方先生根据《包山》177“大室(酖-沈)尹溺”指出“沈尹是大室内掌管祭祀占卜的神职官员,沈尹氏后人传承了这种文化面貌。”[14]刘信芳先生读为“詹尹”,也认为是楚国神职官员,并认为解“沈尹”是沈县之尹是有问题的,楚国县尹众多,何以仅“沈尹”屡见于史书?仅《左传》昭公五年就有“沈尹赤”“沈尹射”,一县有二沈尹亦难以理解。若解“沈尹”为“尹”则非一县之尹,亦已明矣[15]205[16]36。可见“沈尹”并非是县尹迁官令尹的例证。总之,目前看来由县尹、县公而出任令尹仅有叶公子高,但这是有特殊背景的,文献上未见郚公子春迁官令尹的证据。此外,田成方《从新出文字材料论楚沈尹氏之族属源流》一文中还提到“春秋时期,除彭仲爽外,令尹一职由芈姓贵族垄断。王室之外,令尹非斗、成、蔿、屈四大公族莫出。”此说可信,古书所载第一位昭氏贵族担任令尹的是战国中期楚宣王时期的昭奚恤,所以在春秋战国之交的惠王、简王时期“昭氏”的郚公子春能否担任令尹也是很可疑的。
综合以上三点,笔者认为郚公子春与莫敖昜为、令尹子春当无关系。
注释:
①阮夏根据《成王为城濮之行》“逸”字作,认为《系年》的当释为“兔”,不可从。见氏著:《〈成王为城濮之行〉“逸”字补议》,复旦网,2014.05.13,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2266。
②相关考释请见苏建洲、吴雯雯、赖怡璇:《清华二〈系年〉集解》,台北万卷楼图书公司2013年版,第789~822页。
③《曾侯》简纪年“大莫敖为适之春”。
④据21章简114宋悼公朝楚。
⑤据21章“与晋师战于长城”。新蔡简甲三.三六:“大莫嚣为战于长城之岁。”⑥古本《竹书纪年》云:“晋烈公十一年,公孙会以廪丘叛于赵。”
⑦羌钟所记“韩人伐齐并慑夺楚京”即平阴之战,三晋攻齐入长城。
⑧据22章“楚声桓王即位,元年,宋悼公将会晋公,卒于”。
⑨宋公文先生说:“根据屈完‘将兵’和签盟的权能,颇类其前的莫敖屈瑕和屈重,故可推知召陵之盟前后他职为莫敖。”宋公文:《楚史新探》,河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61页注3。下文引宋先生意见皆见此书。
⑩参见诸祖耿:《战国策集注汇考》,凤凰出版社2008年版,第773页注18,何浩:《春秋战国时期楚屈氏世系考述》,刊《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84年第4期。下文引何先生意见皆见此文。
⑪田成方:《东周时期楚国宗族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45页。下文引田先生意见皆见此书。
⑫赵逵夫:《屈原与他的时代》,人民文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8~83页。下文引赵先生意见皆见此书。
⑬请见《清华二〈系年〉集解》第795~798页引诸家之说以及上引李守奎文章。⑭陈颖飞:《楚国封君制的形成与初期面貌新探》,载《出土文献》第三辑,中西书局2012年版,第218页。附带一提,“封君”指受封为君。郑威先生指出:“称君,地位高了一级”、“地位更尊崇”。见氏著:《楚国封君研究》,湖北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13、16页。
⑮复旦读书会:《上博八〈命〉校读》评论第43楼。
⑯《上博九·邦人不称》简10-12内容与此相关,参看沈培:《清华简和上博简“就”字用法合证》,简帛网,2013年1月6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779。
⑰诸家多以为“郚”是楚县,吴良宝先生并就“郚”县的地理位置作过分析,见《战国楚简地名辑证》,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4~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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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刘信芳.楚系简帛释例[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11.
本文原载《中原文化研究》2014年第5期(总第11期)。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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