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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紅林:讀里耶秦簡札記(二)
在 2015/1/23 15:13:34 发布

 

读里耶秦简札记(二)*

 

朱红林

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

《里耶秦简(壹)》(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及《里耶秦简牍校释(壹)》(陈伟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简称“校释”)的连袂出版,是学术界研究盼望已久的喜事。笔者在研读这两部书的同时,已有札记数则呈送《出土文献研究》,现将后续所得整理成文,请学界专家批评指正。

除见钱三百六十,钱千付令佐处,未出计。(里耶秦简6-5

《校释》第20页:“计,计簿。《战国策·齐策一》:‘五官之计,不可不日听也而数览。’高诱注:‘计,簿计也。’”具体说,这里的计簿指的是有关金钱的计簿,即“钱计”。如里耶简8-63“以钱三百一十四受旬阳左公田钱计”,8-75“以付郪少内金钱计”,8-481“钱计”等等。里耶秦简中的计簿种类繁多,涉及到当时社会生产的各个方面。8-480“司空曹计录”包括船计、器计、赎计、赀责计、徒计等五种计簿,8-481“仓曹计录”包括禾稼计、贷计、畜计、器计、钱计、徒计、畜官牛计、马计、羊计、田官计等十种计簿,8-488“户曹计录”包括乡户计、(徭)计、器计、租质计、田提封计、漆计、鞫计等七种计簿,8-493“金布计录”包括库兵计、车计、工用计、工用器计、少内器计、金钱计等六种计簿。先秦文献专门提到上计制度并予以高度重视的是《周礼》。《周礼·天官·大宰》以八法治官府,“八曰官计,以弊邦治”,把上计制度,作为治理国家的八种基本措施之一。《周礼》中的上计制度同样贯彻到了国家体制的方方面面,具有典型的战国时期的风格(朱红林:《〈周礼〉“六计”与战国时期的官吏考课制度》,《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1期)。因此,要想深入研究里耶秦简所反映出来的秦代的上计制度,就不得不重视《周礼》这部书。

“出计”“入计”均为战国秦汉时期会计术语。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载:“官相输者,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输,计其输所远近,不能逮其输所之计,□□□□□□□移计其后年,计毋相缪。工献输官者,皆深以其年计之。”“出计”,为销账,就是从原来的簿籍中注销,睡虎地秦简此处是指从输出物资之处的账簿中注销。“入计”即登记入账,此处指的就是在接收物资一方的账簿上登记入账。又如,睡虎地秦简《厩苑律》载:“其乘服公马牛亡马者而死县,县诊而杂买(卖)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索)入其贾(价)钱。钱少律者,令其人备之而告官,官告马牛县出之。”“出之”,即出计,是说责任人在赔偿死亡牲畜之后,有关部门通报马牛所属单位在马牛簿籍中把已死亡马牛名字注销。

出计、入计,在战国时期的财务制度中合称为“出入”。《周礼·天官·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八曰听出入以要会”,就是说财务上的出计、入计都要以“要会”这类簿计为凭。郑玄注说:“要会,谓计最之簿书,月计曰要,岁计曰会,故《宰夫》职曰‘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分册,第167页)里耶简6-5说的则是已支付令佐处的千钱尚未在专门财务簿计上记录。

十月户刍钱三【百】。(里耶秦简8-559

户刍钱六十四。卅五年。。(里耶秦简8-1165

“户刍钱”,即按户出刍折纳所缴之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每年十月,编户齐民每户要出户刍一石,但如果交得晚了,官府所收户刍已经足用,余下的就要求折合成市场价格交纳铜钱,叫做“户刍钱”。从里耶秦简的记载来看,秦代就已经规定每年十月交纳户刍,并且可以钱缴纳。

汉初法令中交纳户刍之制,是继承秦制而来。刍稿税折钱交纳的具体办法见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入顷刍稿,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稿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稿,县各度一岁用刍稿,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稿。刍一石当十五钱,稿一石当五钱。刍稿节贵于律,以入刍稿时平贾(价)入钱。”这里说的是田租中的刍稿税缴纳方法。汉初刍稿税与秦制相同之处,就是原则上都是“顷入刍三石,稿二石”,不同之处是首先注意到了土地质量不同的影响,故强调“土恶”的上郡,刍每顷缴纳二石。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是,汉初《田律》中明确规定了刍稿税货币化的标准,在国库储存达到一定数量时,后交者则要把应缴的刍稿折合货币缴纳。对于刍稿的价格,政府实行了有利于自己的双重标准,在市场价格低于法律指导价时,就按法律指导价折钱缴纳,反之,就按照市场价格折钱缴纳。《田律》规定:“刍稿节贵于律,以入刍稿时平贾(价)入钱。”“贵于律”就是缴纳刍稿时刍稿的市场价格高于国家法律规定的价格,这时折钱缴纳就要按照市场价格来计算。所谓“平价”就是官府认可的市场价。这一变通方式同样会应用到户刍的缴纳上来。这是国家以强制力赤裸裸地剥削农民的表现。另外刍稿税的货币化也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当然,这是否暗示着粮食税亦可如此,值得深思。

睡虎地秦简《田律》规定缴纳刍稿“相输度,可殹(也)”,整理小组解释说:“输,运输,古时主要指粮草的输送。度,称量。一说,相输度指刍、稿可互相折算。”(《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1页)我们曾从张家山汉律对秦律的广泛继承程度,推测睡虎地秦简《田律》刍稿税缴纳也存在着以钱与实物相互折合的可能(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00页)。现在从里耶秦简“户刍钱”的记载来看,这一推测是正确的。

丗一年二月癸未朔丙戌,迁陵丞昌敢言之:迁

佐日备者,士五(伍)梓潼长欣补,谒令

二月丙戌水十一刻刻下八,守府快行尉曹。。(里耶简8-71

《校释》第54页:“‘欣’或‘欣补’,为人名。”我们认为这里“欣”为人名的可能性更大,“补”当为递补之意。因为“佐日备者”,当是说为佐的某某在此职位上工作时日已满,那么就有可能已经调离此岗位,所以由士伍“梓潼长欣”来递补。《校释》已指出“日备”即“期满”之意。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其日未备而柀入钱者,许之。”“人奴妾(系)城旦舂,貣(贷)衣食公,日未备而死者,出其衣食。”《法律答问》:“隶臣妾(系)城旦舂,去亡,以奔,未论而自出,当治(笞)五十,备(系)日。”《秦律杂抄》:“冗募归,辞曰日已备,致未来,不如辞。”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系)日未备而复有耐罪,完为城旦舂。”可以看出,“日未备”者,当事人不得不以某种形式进行补偿;“日备”之后,当事人的处境将会变换一种状态。里耶简的记载也证明了这一点。8-1013“令史最日备归”,8-2106迁陵有以令除冗佐日备者为□,谒为史”即可证明。前者是说令史最在日备之后归来,后者则因日备而职务得到升迁,由冗佐而升为史。所以简8-71说的应是由于佐某某在某处工作期满调离后,由“士五(伍)梓潼长欣”来递补接任。

式谒臞季,臞季籍式诊式,式(愿)写之。。(里耶秦简8-477

这条简中的几个“式”字,除“诊式”之“式”外均同一人名。《校释》第162页曰:“式、臞季,人名。”说的就是“诊式”之“式”外的“式”字。“诊”即检验、勘察,睡虎地秦简有《封诊式》,即为此意。“诊式”之“式”,为规范、法则之意。《周礼·天官·大宰》曰:“以九式均节财用:一曰祭祀之式,二曰宾客之式,三曰丧荒之式,四曰羞服之式,五曰工事之式,六曰币帛之式,七曰刍秣之式,八曰匪颁之式,九曰好用之式。”郑玄注:“式谓用财之节度。”秦简中的“封诊式”或者“诊式”之“式”,即为规范之意,引申为范例、模板。“封诊式”“诊式”就是有关勘察检验的报告模板或写作规范要求。

“写”即抄写。就是说,式向臞季借勘察检验报告的写作模板,自己来抄写学习。睡虎地秦简中的法律文书包括《封诊式》在内,也是墓主人从别处抄写来的。传抄是先秦时期信息传播的一种主要方式。睡虎地秦简《内史杂》:“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整理小组注:“写,抄写。都官各有所遵行的法律,所以所在的县要去抄写。”案,此处或印刷有误,文字颠倒,“所在的县要去抄写”当为“要去所在的县抄写”(朱红林:《战国时期国家法律的传播》,《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3期)。近年来随着出土文献特别是郭店简、上博简的出现,学者们对于先秦文献的传布方式进行了一系列讨论。有的学者认为,先秦文献的传布以口耳相传的方式为主,有的学者则认为以书面传播的形式为主,冯胜君教授的研究赞同后一种观点,他认为“先秦两汉文献主要是通过辗转传抄而非口耳相传或凭记忆写录的方式传布的”(《从出土文献看抄手在先秦文献传布过程中所产生的影响》,《简帛》第四辑,第415页)。这是很有道理的。

战国时期国家法律的传播在国家机关之间主要是以文本的形式进行的,这一点毫无疑问。《周礼·春官·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掌赞书。凡数从政者。”郑玄注:“为书写其治之法令,来受则授之。”孙诒让曰:“法令,谓应行之条律。其文繁多,故为书写授所司,使受而行之也。”(《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分册,第2140页)御史是辅佐冢宰治理天下的,所以他那里保存着国家各类法律法令的文本。国家各级职能部门就到御史那里抄录本部门所使用的那部分法律。

但由于抄手水平不同,法律档在抄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多少不等的失误。这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是难以容忍的。因此,国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一是培养更加专业的文字工作人员。睡虎地秦简《内史杂》:“令史毋从事官府。非史子殹(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整理小组注:“学室,据简文是一种学校。古时以文书为职务的史每每世代相传,要从小受读写文字的教育,参上《编年记》注〔四十七〕。”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史律》:“[]史学童以十五篇,能风(讽)书五千字以上,乃得为史。有(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其八(体)课大史,大史诵课,取(最)一人以为县令史,殿者勿以为史。三岁一并课,取(最)一人以为尚书卒史。”另一个措施就是要求政府部门使用的法律文本要定期进行校勘。睡虎地秦简《尉杂》:“岁雠辟律于御史。”整理小组注:“辟律,刑律。御史,《史记·张苍列传》:‘苍……好书律历,秦时为御史,主柱下方书。’《商君书·定分》说法令都藏有副本,以防止删改。本条应指廷尉到御史处核对法律条文。”里耶秦简中也有官府校雠律令的例子,6-4“□年四月□□朔己卯,迁陵守丞敦狐告船官□:令史雠律令沅陵,其假船二,勿留。”所以我们认为,由于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再加上国家的严格要求,即使是私人之间,法律文书以口耳相传的可能性也不大。里耶简8-477的这条记载也证明了这一点。

,皙色,长二尺五寸,年五月,典和占。

浮,皙色,长六尺六寸,年丗岁,典和占。(里耶秦简8-550

这两条有关人口信息统计的材料,我们曾经作过初步的分析,指出它们很可能是以里为单位上报的人口信息,其中没有记录人口的性别、社会身份与家庭地位,与《里耶发掘报告》第203~208页(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岳麓书社2007年版)所公布的以家庭为单位的户籍档案有所差别,后者无一记录年龄与身高。因此后者的时代要早于前者。同时,我们认为户籍统计中不记载年龄,可能是楚制的遗存。

经过进一步的资料搜集与整理,我们发现《里耶秦简》第一卷中记载人口信息的简(以下简称“人口简”),与睡虎地秦简中的记载也有明显的不同。睡虎地秦简的人口信息多以身高为主。如:

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仓律》)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法律答问》)

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磔。(《法律答问》)

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法律答问》)

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法律答问》)

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封诊式·封守》)

男子丁壮,析(皙)色,长七尺一寸,发长二尺,其腹有久故瘢二所。(《封诊式·贼死》)

这几条材料中,第一条与秦的傅籍制度有关,虽然说的是刑徒的傅籍制度,但庶人傅籍年龄亦当与之相同或相近。其余诸条主要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或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人口信息统计,学者们在讨论秦的刑事责任年龄时,都认为是以身高为标准(张全民:《秦律的责任年龄辨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1期)。可见,睡虎地秦简中身高是登记人口信息的必要因素。

里耶秦简人口简中有关人口的信息,一般年龄与身高多同时记载。除8-550之外,还有以下诸例:

言为人白皙色,隋,恶发须,长可七尺三寸,年可六十四。(第一行)燕,今不智(知)死产、存所(第二行)。(简8-534

廿五年九月己丑,将奔命校长周爰书:敦长买、什长嘉皆告曰:徒士五(伍)右里缭可,行到零阳庑溪桥亡,不智(知)□□(第一行)缭可年可廿五岁,长可六尺八寸,赤色,多发,未产须,衣络袍一、络单胡衣一,操具弩二、丝弦四,鉅剑一,米一石。(简8-537

故邯郸韩审里大男子吴骚,为人黄皙色,隋(椭)面,长七尺三寸(第一行)年至今可六十三、四岁,行到端,毋它疵瑕,不智衣服、死产、在所(第二行)。(简8-894

这三支简中,简8-537是关于赋役者中途逃亡的记录,可称为“亡人简”。简8-5348-594很可能与之相似,都是当事人已不知所踪,关于其身高和年龄的记载都具有估测的因素。总的来看,年龄因素在里耶秦简的人口信息统计中已受到了重视。

到汉初,年龄因素在人口信息中的地位已经超过了身高。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民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父母、同产为占者,吏以□比定其年。自占、占子、同产年,不以实三岁以上,皆耐。产子者恒以户时占其罚金四两。”《户律》记载表明,汉初人口信息统计,年龄已经占据了主要地位。不过,身高也未被完全忽视。身高过矮被划入残疾人范围。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当傅,高不盈六尺二寸以下,及天乌者,以为罢(癃)。”

但无论如何,里耶简8-550很难划入户籍简的范围。简8-988的内容与之相似:

迁陵狱佐士五(伍)朐忍成都谢,长七尺二寸,年廿八岁,白皙色。舍人令佐冣占。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曰:“御史请诸出入津关者,皆入传,书郡、县、里、年、长、物色、疵瑕见外者及马职(识)物关舍人占者,津关谨阅,出入之。”《校释》第257页据此以为简8-988与过关用传制度有关,认为它属于“传一类文书”。简8-550的性质也当与之相似,可能属于里中所发放的居民外出身份凭证。《周礼·地官·比长》:“若徙于他,则为之旌节而行之。”《比长》所谓“旌节”就是村里组织所发出的最基层的过所凭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还提到了一种居民身份凭证:“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券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这种居民所持的三辨券一般来说应该是里典所发作为本里居民的身份证明。我们曾怀疑里耶简8-550与之相关。但问题是,《户律》所说的身份证明应该是一人一份,而里耶简这里所记的却是两个人的信息记录在同一支简上。

卖二斗取美钱丗,卖三斗。(里耶秦简BI8-771

《校释》第224页:“美,应是人名。”这一说法还可商讨。睡虎地秦简《金布律》:“钱善不善,杂实之。出钱,献封丞、令,乃发用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毋敢异。”“美恶杂之”就是说品相质地好的铜钱和不好的铜钱一起流通使用,不允许区分好与不好。因此,此处里耶秦简所谓的“美钱”可能就是指品相质地优良的铜钱。“美”,相当于《金布律》所谓的“钱善不善”的“善”。如果这一推断成立的话,那就是说,尽管法律上规定百姓在交易时不论钱的美恶都必须接受,但在实际生活中,官府对于钱的质量优劣还是有所分别的。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出土简牍所见战国秦汉之际的经济立法研究”(09CZS009)、2010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新出秦简与秦代的法制建设”(NCET-10-0450)。

 

 

本文原载《中原文化研究》2014年第5期(总第11期)。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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