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山楚簡中的“客”
(首發)
林獻忠
武漢大學歷史學院
1987年,在湖北省荊門包山二號墓中發現的楚簡,引起學界持續的熱烈討論,具體見朱曉雪先生的《包山楚簡綜述》[1]。對於簡文中的“客”,陳偉先生認爲:“‘客’,大致有兩類:一種系外國使者,如簡7‘齊客陳豫’,簡12‘東周之客’,簡132‘宋客盛公
’等等。另一種則與學者們多所論列的‘鑄客’、‘室客’、‘粟客’等相當”。並認爲後一種“客”“都是具有某種職守的官吏,而不是普通居民”。[2]此論甚確,然細讀此簡,我們認爲該簡中的“客”或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故忝作小文,以就教方家。
一、包山楚簡“客”之分類
包山楚簡涉及“客”的簡文共計有54處,按“客”的性質,我們將簡文[3]分爲兩大類,現臚列如下:
外國使者類:
1. 齊客(陳)豫
王之
(歲)【7】
2. 東周之客至(致)
(胙)於
郢之
(歲)【12】
3. 東周之客(歸)
(作)於
(栽)郢之
(歲)【58】
4. □客監楚之
(歲)【120】
5. 宋客盛公(聘)楚之
(歲)【125】
6. 東周之客至致
(胙)於
(栽)郢之
【126】
7. 東周客(歸)
(胙)於
郢之
(歲)【129】
8. 東周之客(歸)
(作)於栽郢之
(歲)【131】
9. 宋客盛公之
(歲)【132】
10. 東周之客(歸)
(作)於
郢之
(歲)【140】
11. 東周之客(歸)
(作)於
郢之
(歲)【141】
12. 東周之客朝、
客登余善、秦客
(陳)
、
客
奮、
客
(公孫)哀、
客前
、
客左尹
、
客
喿、郙客【145】
13. 東周之客(歸)
(胙)於
郢之
(荊)
之月【162】
14. 魯客尃臣、君之人苛
、新大
(
)屈爲人【176】
15. 宋客盛公(聘)于楚之
(歲)【197】
16. 宋客盛公(聘)于楚之
(歲)【199】
17. 宋客盛(聘)于楚之
(歲)【201】
18. 東(周)之客(許)
(歸)
(作)於
郢之
(歲)冬
(之月)癸醜
(之日),【205】
19. 東周之客(歸)
(作)於
郢之
(歲)【206】
20. 東周之客(歸)
(作)於
郢之
(歲)【207】
21. 東周之客至(致)
(胙)於
郢之
(歲)【209】
22. 東周之客(歸)
(胙)於
郢之
(歲)【212】
23. 東周之客(歸)
(胙)於
郢之
(歲)【216】
24. 東周之客(歸)
(胙)於
郢之
(歲)【218】
25. 東周之客(歸)
(胙)於
郢之
(歲)【220】
26. 東周之客(歸)
(胙)於
郢之
(歲)【221】
27. 東周客(歸)胙於
郢之
(歲)【224】
28. 東周之客(歸)
郢之
(歲)【225】
楚國官吏類:
1. 廷疋昜之酷官之客【125】反
2. 以舍(陰)之
客、
(陰)
(侯)之慶李、百宜君命爲
(僕)捕之,【133】
3. 客、百宜君既以至(致)命於子
(宛)公,得苛冒,
(桓)卯自殺。子
(宛)公
(囑)之於
(陰)之
客,甶(思)
(斷)之。吟(今)
(陰)之
客不爲其
(斷),【134】
4. 苛冒、宣(桓)卯殺其(兄)
,
(陰)之
(
)客
(捕)得冒,卯自殺,
(陰)之
(
)客或(又)
(執)
(僕)之
(兄)
,而舊(久)不爲
(斷)。君命速爲之
(斷)。【135】反
5. (陰)人舒
命
(證)
(陰)人禦君子
(陳)旦、
(陳)龍、
(陳)無正、
(陳)
、與其
客百宜君、大
(史)連中、左
(關)尹黃惕、酖差(佐)
(蔡)惑、坪
(射)公
(蔡)冒、大
尹連
,【138】
6. (中)舒戠
(歸)之客,成昜(陽)
尹成以告子司馬。【145】
7. 八月戊寅,子司馬(囑)之。九月甲申之日,司豐之客須□箸(書)言胃(謂):
(小人)以八月甲戌之日,舍肉
之舒人□□
(歸)客之□金十兩又一兩。【145】反
8. 所又(責)於
(歸)
五帀(師)而不交於新客者,豕玫苛
利之金一益(鎰)刖(半)益(鎰)。秀幾、
(纓)爲李。所又(有)
(責)於
(寢)
、
(寢)
、
五帀(師)而不交於新客者,俈
六
(令)李
(怲)之金五益(鎰)。【146】
9. 客發。【148】
10. 昜(陽)之酷裏人卲
、邦
、盤己、
昜(陽)之牢
(中)獸竹邑人宋贔、
陵之
裏人石紳,貣(貸)
之王金不賽。
之客苛
內之。白
(路)公
、登行。【150】
11. 客發。【150】反
12. 方(鄢)左司馬競慶爲大司城
客,
(且)政五連之邑於
(葬)王士,不以告
。【155】
13. (鄢)
夫
(大夫)命少
尹鄩
,
(察)
(問)大
(梁)之戠(識)
之客苛
坦
(苛坦,苛坦)【157】
14. 辛巳,宣王市客苛矍、
(陳)人龏(龔)
【191】
二、包山楚簡“客”之討論
以上楚國管理類“客”共計18例,其表述格式多爲“某某客”或“某某之客”。其限定詞或爲機構或爲職守。[4]仔細分析上述簡文內容,我們大致可以把此類“客”分爲兩類:一種“客”爲對在此部門工作的人員的集體通稱,但並非本府之官吏,即爲某特定機構工作的非官府人員。如“酷官之客”簡【125】反及“司豐之客”簡【145】反。“司豐”、“酷官”爲官府機構名稱。[5]而其“客”則可能是被該機構雇傭來工作的人,一如楚國青銅器的“鑄客”,可能就是外來的匠人。[6]郝本性先生亦言“鑄客”“室客”是官府手工業機構從外國招徠的顧工。[7]該簡文中的“客”雖然不一定就是外國人,但可以肯定的應該不是 “酷官”之職員。簡文中如是官府之官員則直呼其職,不言某客或某之客。如:
乙丑之日不(將)
(陰)大
尹宋
以廷,
門又(有)敗。【051】
五帀(師)宵倌之司敗【015】
八月己巳之日,司豊司敗鄝受
(幾)【021】
或呼其職守加姓名,如:
司馬豫之州加公李逗、裏公
(隋)得受
(幾)【024】
司敗黃貴受
(幾)【025】
從上述例子可知,簡文中如是楚國官吏則直呼其職官名亦不名其某客可明。《說文》:“客,寄也。字从各。各,異詞也。故自此托彼曰客。”《法律答問》:“可(何)謂‘旅人’?•寄及客,是謂‘旅人’”。[8]即從“客”之本意非固定性及外來性特徵來看,我們可以認爲簡文中的“客”當爲該機構工作的非該機構之人,即非楚國官吏。
在楚國官吏類簡文中,另一類“客”比較特殊,他們本身或有某種職位或說職守,卻(臨時)兼做其它職務(抑或所兼之職守本身具有不固定性),相對於該職務的正式人員來說,亦可稱之爲“客”。如陳偉先生所說此類“客”“屬於一種臨時差遣性的、非常設的職位。”[9]如,“司城”簡【155】,整理者:“司城,又作司成,職官名”。[10] “客”簡【155】,陳偉先生認爲:“疑爲‘喪客’,負責操辦安葬王士。”[11]可從。左司馬兼職爲大司城作“
客”,很顯然並不是其本職工作,亦非在本機構,故稱“客”。與此類“客”相似的還有“
客”、“
之客”等。陳穎飛先生認爲“‘
之客’與‘
客’性質相同,都是以客卿的身份擔任臨時性差遣,他可能有其他正式職務,而
之客’只是他的兼職”。[12]又“新客”簡【146】,陳穎飛先生“疑爲‘
’等官府中的工匠,負責收取這些債金。”[13]可從。“新客”並非‘
五帀’等官府中的職員,而是被雇傭來作這項工作的“客”,而“客發
”或即“新客”所爲。與此類似的還有“市客”、“戠
之客”等。春秋戰國時期的食客、門客,亦作此類工作,如馮諼亦曾替孟嘗君收租。
三、結語:“客”亦爲“客”
通過以上分析論述,我們認爲簡文中的“客”有三類人群,一爲外國之使者,其前常冠有國名;二爲官府中職員具有兼職性質的“客”職;三即爲被官府雇傭的用來作某項具體工作或具有某項技術特長的工作人員。楚國這類“客”或不是官吏之名稱,而是操某種職業的人的通稱。楚官府中稱“客”者或是操一定的技術並爲官府雇用工作者的稱謂,其職業特徵更爲明顯。
注釋:
[1] 朱曉雪:《包山楚簡綜述》,福建人民出版社,2013年。
[2] 陳偉:《包山楚簡初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121頁,第123頁。
[3] 簡文內容據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簡》,文物出版社,1991年。【】內數字爲簡之序號。
[4] 機構或職守分類見劉信芳:《﹤包山﹥楚簡職官與官府通考(上)》,《故宮學術季刊》,1997年(15-1),第45-70頁。《﹤包山﹥楚簡職官與官府通考(下)》,《故宮學術季刊》,1998年(15-2),第139-162頁。另,有的機構名稱或爲職官,陳偉先生認爲:“作爲身份性稱謂的倌或官,大概是因爲從屬於作爲官府的某官而得名”,見陳偉:《包山楚簡初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117頁。
[5] 陳偉:《包山楚簡初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117頁。朱曉雪:《包山楚簡綜述》,福建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780頁。
[6] 李學勤:《東周與秦代文明》,文物出版社,1984年,第212頁。
[7] 郝本性:《試論楚國器銘中的府和鑄造組織》,《楚文化研究論集》第1集,荊楚書社,1987年。
[8]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
[9] 陳偉:《包山楚簡初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123頁。
[10] 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簡》,文物出版社,1991年,第51頁。
[11] 陳偉:《包山楚簡初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123頁。
[12] 陳穎飛:《楚國官制與世族探研——以幾批出土文獻爲中心》,清華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9年,第151頁。
[13] 陳穎飛:《楚國官制與世族探研——以幾批出土文獻爲中心》,清華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9年,第151頁。
本文收稿日期爲2015年1月26日。
本文發佈日期爲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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