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觥飯不及壺飧”舊說辨正
——以《篆隸萬象名義》印證《說文》一例
冀小軍
中國人民大學文學院
引言
《說文·人部》:“侊,小皃(貌)。从人,光聲。《春秋國語》曰:‘侊飯不及一食。’”今本《國語·越語下》:“王召范蠡而問焉,曰:‘諺有之曰:觥飯不及壺飧。今歲晚矣,子將奈何?’”三國吳韋昭注:
觥,大也。大飯謂盛饌。盛饌未具,不能以虛待之,不及壺飧之救飢疾。言己欲滅吳,取快意得之而已,不能待有餘力。
一般認為“侊”與“觥”音義同,但許說與韋注義正相反。清吳玉搢《說文引經考》云:“《說文》‘侊’訓‘小貌’,而引《國語》,語意相戾,疑誤。”這種看法也是自宋代以來多數學者的意見[1]。迄今為止,尚未見有人對韋注提出疑問。
近年來,筆者常翻檢日本釋空海所編《篆隸萬象名義》[2],無意中發現了可能對許說有利的證據。為疏通相關材料,我們廣泛搜集各家之說,並逐一加以檢討。以我們現在的認識來看,許說並不誤,而韋注則是不能成立的。今將拙見草成此文,以就正於讀者。
一、《說文》“侊”字條校訂
從上引材料看,《說文》除釋義與韋注不同外,其引文作“一食”,也與《國語》“壺飧”不同。
《詩·伐檀》三章毛傳:“孰(熟)食為飧”,陸德明釋文:“飧,素門反。《字林》云:‘水澆飯也。’”《古今韻會舉要·魂韻》:“飧,《說文》:‘餔也’,謂晡時食也。本从夕食,言人旦則食飯,夕則食飧。”胡吉宣云:“《六書故》:‘飧,夕食也。古者夕則餕朝膳之餘,故熟食曰飧。……’案:熟食剩餘,至夕而澆水食之,今人晚餐猶然。”[3]“飧”為水澆飯,以壺盛之,故曰“壺飧”。
古書中“壺飧”或作“壺餐”。《左傳·僖公二十五年》:“昔趙衰以壺飧從,徑[4],餒而弗食。”“飧”字,阮元《校勘記》云:“閩本、監本、毛本作‘餐’。”《資治通鑑·漢紀五十八》:“今朝廷之議,吏有著新衣、乘好車者,謂之不清;形容不飾、衣裘敝壞者,謂之廉潔。至令士大夫故汙(污)辱其衣,藏其輿服;朝府大吏,或自挈壺飧以入官寺。”胡三省音注:“飧,蘇昆翻。熟食曰飧。”《三國志·魏書·和洽傳》“壺飧”作“壺餐”。我們討論的這條諺語,在宋代小學書中也有異文:
侊,公黃、公橫二切。《國語》云:“侊飯不及壺滄。”注云:“侊,大也。大飯謂盛饌。”(《玉篇·人部》)
侊,小皃。《春秋國語》曰:“侊飯不及壺湌。”(《廣韻·庚韻》古橫切觵小韻)
侊,《說文》:“小皃”,引《春秋國語》“侊飲不及一餐”。(《集韻·庚韻》姑橫切觵小韻、《類篇·人部》)
案:《玉篇》作“壺滄”,無義可說,“滄”當為“湌”之形近訛字;根據《說文》,“湌”是“餐”字或體,《廣韻》作“湌”,《集韻》、《類篇》則作“餐”。此外,《集韻》、《類篇》中“侊飲”之“飲”當為“飰”(俗飯)字之訛[5];“飰”字手書或作“[6]”,與“飲”形近。
清代學者對《說文》“侊”字條的意見,可謂眾說紛紜[7]。下面擇要加以介紹。
(一)關於“侊,小皃”
清代治《說文》者多云許說有誤,段玉裁等人更是明確指出“小”當作“大”;獨承培元力主許說不誤。其《說文引經證例》云:
今《國語》曰:“觥飯不及壺飧”,韋昭注:“觥,大也。大飯,盛饌。飢時不及待,不如得壺飧可以救飢也”,喻欲急取吳之意。今鄦(古許字)云云,似謂細嘗不及急食,意同而語異。或謂“侊”當訓“大皃”,“小”字蓋傳寫之訛。以次“”案之,“小皃”不誤也。
案:以“細嘗”來解釋“侊飯”,在訓詁上缺少根據,其說不足論。不過,承氏可能參考了董增齡的《國語正義》[8]。董氏云:
《說文》引《國語》作“侊飯不及一食”;侊,小貌。齡案:《曲禮》:“小飯而刺之。”“小飯”言進粒少也,粒少則飽遲;“一食”猶言大嚼,言小飯不如大嚼之速得飽也,喻時不能久待。宏嗣訓觥為大,與許叔重異義。
案:董氏所引“小飯而刺之”,出自《禮記·少儀》,原文作“小飯而亟之”[9],鄭玄注:“亟,疾也。備噦噎若見問也”,孔穎達疏:“小飯謂小口而飯,亟謂疾速而咽。小飯而備噦噎;速咽之,備見問也。”這種意思的“小飯”,祇是在特定語境中的特殊用法,董氏用它來解釋諺語中的“侊飯”,顯然是不妥當的。
各家說法中,對後世影響最大的是段玉裁《說文注》。段氏云:
“小”當作“大”,字之誤也。凡“光”聲之字多訓“光大”, 無訓“小”者。……許所據《國語》作“侊”,“侊”與“觥”音義同。《廣韻》十一唐曰:“侊,盛皃”,用韋注;十二庚曰:“侊,小皃”,用《說文》,蓋《說文》之訛久矣。
案:所謂“某聲之字多訓某”,是說某種可能性較大而已,並非說絕對如此。以“侊”字為例,“侊”與“觥”音義同,而“觥”本作“觵”(从角黃聲);“黃”聲之字固多訓“大”,但亦有訓“小”者,如《集韻·庚韻》胡盲切橫小韻:“,《字林》:‘,小被也’”、“,小瓦謂之”。且“侊”既訓“大”,如何又訛為“小”,段氏也沒有一個合理的解釋。王筠《說文句讀》云:“此由與‘’連文而訛也”,認為“小”字是涉上條“,小皃”而誤。但此說顯然不可信,因為承培元就是以同樣理由來證明“小”字不誤的(看上引承氏語)。由此可見,無論是肯定許說還是否定許說,雙方都缺少令人信服的證據。
此外,陳瑑《國語翼解》云:
《說文》:“侊,小貌。《春秋國語》曰:‘侊飯不及壹食。’”今刻本又省“壹”作“一”,“侊”、“觥”同聲通假。“觥,大”者,《太玄經》“觥羊之毅”注:“觥羊,大羊也”。許訓“小”,此訓“大”,亦相反為訓。[10]
案:“相反為訓”即通常所說的“反訓”,指一個詞存在着意義相反的兩種解釋。《尚書·盤庚中》:“臭厥載”,孔穎達疏:“‘臭’是氣之別名,古者香氣穢氣皆名為臭。《易》云:‘其臭如蘭’,謂香氣為臭也;《晉語》云:‘惠公改葬申生,臭徹於外’,謂穢氣為臭也。”“臭”有“香氣”、“穢氣”二義,這是人們常舉的例子。不過,這兩種意思是不會出現在同一語境中的。“其臭如蘭”之“臭”,不可能既是“香氣”,同時又是“穢氣”;“臭徹於外”也是如此。就“觥飯不及壺飧”而言,許是則韋非,韋是則許非,沒有調和的餘地。此說亦不可信。
(二)關於“侊飯”
《說文》中的“侊飯”,《集韻》、《類篇》引作“侊飲”;《國語》中的“觥飯”(公序本),也有異文作“觥飲”(明道本)[11]。對於此類異文,多數學者都認為作“飲”者誤,汪遠孫則認為“飯”是訛字。《太平御覽》卷七百六十一引《國語》曰“觥飲不及壺飧”,又引舊注云:
言志在觥飲,慮不至壺飧。喻己用德小不能遠圖。
汪氏以此為東漢賈逵注。其《三君注輯存》[12]云:
案:此與韋解相反。《說文》:“侊,小皃”,引《春秋國語》“侊飯不及一食”,“飯”與“飲”、“壹食”與“壺飧”形近而誤。叔重多用師說,當是賈侍中注。从“光”之字皆訓“大”,而云“小”,此“以徂為存”、“以亂為治”之例。
案:所謂“與韋解相反”,是說此注與《說文》相同亦訓“觥”為“小”。其實,這是汪氏的誤解。注曰“志在觥飲”,等於說祇想着飲酒,故下文云“喻己德小”,“觥”字顯然是指飲器(《國語》上文又有“肆與大夫觴飲,無忘國常”之語,與“觴飲”比較,亦可證“觥飲”的用法)。此外,漢晉之間為《國語》注者,尚有鄭眾、楊終、王肅、孫炎、虞翻、唐固、孔晁等人,還可能有過一些後世失傳的佚名舊注[13],而汪氏僅憑“叔重多用師說”,就斷言此“當是賈侍中注”,理由也是不充分的。
下面簡單討論一下這條舊注。
對於“壺飧”,人們並不陌生,但很少有人瞭解其真正的用途。黃金貴指出:“壺飧”主要用作人們外出或田間勞作時攜帶的簡易熟食[14]。此說極精闢,為以往言“壺飧”者所未及。在注者看來,“觥飲”言居家,為近;“壺飧”言出行,為遠,故“志在觥飲,慮不至壺飧”,是比喻自己因德小而不能遠圖。不過,按照這樣的理解,不僅改變了諺語原有的結構,還須添加若干不可省略的成分(後者也是包括韋注在内一些學者的通病),這是很不合理的。
(三)關於“一食”
多數學者認為“一”當作“壺”;“壺”因形近訛為“壹”,又省作“一”。其中又分兩派:惠棟《讀說文記》、桂馥《說文義證》、王煦《說文五翼》等根據《國語》,認為“一食”當作“壺飧”;鈕樹玉《說文解字校錄》、苗夔《說文繫傳校勘記》、段玉裁《說文注》等則根據《玉篇》、《廣韻》、《集韻》,認為“一食”當作“壺湌”。前者如王氏《五翼》云:
《越語》:“侊飯不及壺飧”,韋注:“侊飯,盛饌也”。《說文》本似誤“壺飧”為“壹食”,傳寫又誤“壹”為“一”也;《玉篇》引《國語》作“侊飯不及壺滄”,“滄”字亦誤,俱宜依《國語》改正。
後者如《段注》云:
“壺湌”,各本作“一食”。“一”由“壺”、“壹”遞訛,“食”奪偏旁,今依《玉篇》、《廣韻》所引《說文》正。“湌”者,《食部》:“或餐字也”,《集韻》正作“餐”。“壺湌”猶《左傳》趙衰之“壺飧”。
案:由段氏云“‘壺湌’猶《左傳》趙衰之‘壺飧’”,可知兩派之別祇是文字不同,並不涉及文義的理解。比較而言,段氏等人根據《玉篇》、《廣韻》校正《說文》,要更合理一些。因為《廣韻》、《集韻》庚韻所云全本《說文》,其字作“湌”、“餐”,並不作“飧”;《玉篇》釋義雖從韋注,但引《國語》用“侊”則是根據《說文》,其字作“滄”,顯然也是“湌”之訛字;而古書中“壺飧”或作“壺餐”,亦可作為旁證。故段氏等人“一食”當作“壺湌(餐)”之說是可信的。不過我們認為,“壺湌(餐)”仍應讀為“壺飧”。
在今本《說文》中,“湌”是“餐”字或體,《食部》:“湌,餐或从水”。桂馥、俞樾均對此提出過質疑[15]。桂氏《義證》云:
“餐或从水”者,“餐”當為“飧”,本“飧”之或字也,……今錯屬“餐”下。
俞氏《兒笘錄》云:
《釋名·釋飲食》曰:“餐,乾也,乾入口也。”从水作“湌”,似為無理。今按:“湌”者,“飧”篆之重文也。《說文》曰:“飧,餔也。从夕、食。”《詩·伐檀》篇正義引《說文》曰:“飧,水澆飯也。从夕、食。”今《說文》無此文,然“水澆飯”為“飧”則古有此義,故《伐檀》篇釋文引《字林》曰:“飧,水澆飯也”,《玉篇·食部》曰:“飧,水和飯也”,《釋名·釋飲食》曰:“飧,散也,投水於中解散也”,皆其證也。疑古本《說文》當曰:“飧,餔也。一曰:水澆飯也。从夕、食”,又出重文“湌”,曰:“飧或从水”,正合“水澆飯”之義。因“飧”、“餐”二篆相近,傳寫者誤移“飧”下之重文為“餐”下之重文。
清朝末年,黎庶昌等人在日本發現了原本《玉篇》殘卷,《食部》作(原文為連續排列)[16]:
飧,蘇昆反。……《說文》:“飧,餔也。”……
湌,《說文》今<亦>[17]湌<飧>字也。
餔,補湖反。……《說文》:“[餔,]日加申時也。”……
餐,旦<且>舟<丹>反。……《說文》:“食<餐>,吞也。”……
案:“飧”、“餔”、“餐”三字順序與《說文》同,“湌”則次於“飧”字之下,正與桂、俞二家說相合。《集韻·魂韻》蘇昆切孫小韻:“蕵、,《爾雅》:‘須,蕵蕪’,郭璞曰:‘似羊蹄,葉細。’或从湌。”亦可證“飧”、“湌”二字同音。“湌”本為“飧”字或體,這應該是《說文》引《國語》而作“壺湌”的最合理的解釋。
原本《玉篇》成書於梁大同九年(543年)[18],野王所見《說文》,“湌”字尚在“飧”下。然而,在人們的日常書寫中,情況卻很不一樣。根據筆者的考察,以“湌”為“餐”的用法在新莽初期已經出現,且至遲在東漢末年已成為文字書寫的主流,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唐代初期,後始為減筆之“飡”字所取代[19]。另一方面,五代以來古書多以板本行世[20],其俗字或體亦往往被刊印者改為正字。而在改“湌”為“餐”的同時,一些原本用作“飧”的“湌”字,也由於誤解而被誤改,如古書中“壺飧”、“盤飧”、“饔飧”、“飧泄”(中醫名詞)等普遍存在的“餐”字異文,實際上就是這種誤改的產物(與通假或同義替換無關)。在宋代小學書中,我們可以看到“湌”、“餐”二字的兩種用法以及相應的兩種讀音,如《集韻》(《類篇》略同):
飧、餐,《說文》:“餔也”,謂晡時食。或作餐,通作湌。(魂韻蘇昆切孫小韻)
湌,水沃飯曰湌。(同上)
餐、湌,千安切。《說文》:“吞也,或从水。”俗作飡[21],非是。(寒韻)
“飧”、“餐”二字音義均不同,由於本是“飧”字或體的“湌”被用作“餐”,所以“餐”字有作“湌”的或體;又由於古書中一些原本用作“飧”的“湌”字,因為誤解被改成“餐”,所以“飧”字也有作“餐”的或體;不過“飧”字祇有“蘇昆切”之音,則表明它並不直接與“餐”字發生關係[22]。這正是古書中“飧”、“湌”、“餐”三字使用情況的客觀反映。因此,把“壺湌(餐)”讀為“壺飧”是沒有問題的。
在有關“一食”的討論中,比較特殊的是姚文田的意見。他不僅認為《說文》的“一”字不誤,而且還認為《國語》的“壺”字也應該是“壹”。姚氏云:
“食”乃“飧”之爛文,“壺”乃“壹”之訛字。“壹飧”見《梁孝王世家》,“一飧”見《三國志·賈詡傳》注,“壹”、“一”同字。《史記·淮陰侯列傳》注:“如淳曰:小飯曰飧。”[23]
王筠《句讀》從之,並進一步解釋說:
“侊飯不及壹飧”者,盛饌非一時可具,不及小飯之療飢也。
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後亦改從此說:
《越語》:“觥飯不及壺湌”,言盛饌難具,不如壺湌之療飢速也。【補遺】按:“壺”疑“壹”之誤。“壹飧”見《史記·梁孝王世家》,“一飧”見《三國志·賈詡傳》注。
為便於討論,我們先將姚氏提到的《史記·淮陰侯列傳》注、《梁孝王世家》及《三國志·賈詡傳》注引在下面(所據均為中華書局本):
夜半傳發,選輕騎二千人,人持一赤幟,從間道萆山而望趙軍,誡曰:“趙見我走,必空壁逐我,若疾入趙壁,拔趙幟,立漢赤幟。”令其裨將傳飱,集解:“徐廣曰:‘音湌也。’服虔曰:‘立駐傳湌食也。’”曰:“今日破趙會食!”集解:“如淳曰:‘小飯曰湌[24],言破趙後乃當共飽食也。’”(《史記·淮陰侯列傳》)
及聞梁王薨,竇太后哭極哀,不食,曰:“帝果殺吾子!”景帝哀懼,不知所為。與長公主計之,乃分梁為五國,盡立孝王男五人為王,女五人皆食湯沐邑。於是奏之太后,太后乃說,為帝加壹湌[25]。(《史記·梁孝王世家》)
昔韓信不忍一餐之遇[26],而棄三分之利,拒蒯通之忠,忽鼎跱之勢,利劍已揣其喉,乃歎息而悔,所以見烹於兒女也。(《三國志·魏書·賈詡傳》裴松之注引《九州春秋》閻忠語)
案:《淮陰侯列傳》於“夜半傳發”後,分敘二事:一是“選輕騎二千人……”,一是“令其裨將傳飱”。由於此時並非飯時,所謂“飱”不過點飢而已,故如淳曰“小飯曰湌,言破趙後乃當共飽食也”。《梁孝王世家》“太后乃說(悅),為帝加壹湌”,則是說太后為嘉許景帝而稍進飲食(比較上文“竇太后哭極哀,不食……景帝哀懼,不知所為”)。此“壹湌”不可省稱“湌”(《漢書》作“為帝壹餐”),而“小飯曰湌”之“湌”亦不可稱“壹湌”,故知二者不同。《三國志》裴注引《九州春秋》所言韓信事,見《史記·淮陰侯列傳》,時蒯通勸韓信與劉、項“參分天下,鼎足而居”,信不肯,曰:“漢王遇我甚厚,載我以其車,衣我以其衣,食我以其食。”閻氏所謂“韓信不忍一餐之遇”,即據此而言;“一餐”猶言一頓飯,然亦非如淳曰之“小飯”。姚氏將三者混為一談,實屬不當。
根據以上的討論,我們將《說文》“侊”字條重新寫出:
侊,小皃。从人,光聲。《春秋國語》曰:“侊飯不及一<壺>食<湌(飧)>。”
二、“觥,大也”及相關訓釋討論
在唐以前古書中,訓“觥”為“大”者僅有兩例:一是三國吳韋昭《國語》注,一是晉范望《太玄》注。後人援引韋注時,亦往往以范注作為旁證。我們可以通過對范注的討論,來看看訓“觥”為“大”的問題。揚雄《太玄·毅》:
觥羊之毅,鳴不類。測曰:觥羊之毅,言不法也。
司馬光集注:“范曰:‘觥羊,大羊也。’光謂:羊,很物也;類,善也。……小人剛很,言無所擇,不顧法度也。”
案:“羊,很物也”謂羊性執拗,古書中多見此類說法。《史記·項羽本紀》:“(宋義)因下令軍中曰:‘猛如虎,很如羊,貪如狼,強不可使者,皆斬之。’”《說文·彳部》:“很,不聽从也”,徐鍇繫傳:“宋義曰:‘很如羊。’羊之性,愈牽愈不進。”梁蕭繹《金樓子·立言上》載卞彬《禽獸決錄》云:“羊淫而狠,豬卑而孿。” [27] 據上引司馬注,可知揚雄是以“觥羊”來比喻“剛很”之小人;而由宋義、卞彬等均稱“羊”,又可知古人作此類表述時,無須強調其為“大”羊[28]。因此,范注“觥羊,大羊也”等於說“觥”字無義,這恐怕不是揚氏的本意。
《說文·角部》:“觵,兕牛角,可以飲者也。从角,黃聲。其狀觵觵,故謂之觵。觥,觵俗从光”,徐鍇繫傳:“觥,曲起之皃。”所謂“其狀觵觵,故謂之觵”,是對飲器“觵”得名緣由的說明。依小徐說,“觵觵”所言為兕角“曲起之皃”,但古書中形容角彎曲時多言“觓(觩)”,如《說文·角部》:“觓,角皃。《詩》曰:‘兕觵其觓’”,今本《詩·小雅·桑扈》作“兕觥其觩”,陸德明釋文:“觩,音虯。本或作觓”,朱熹集傳:“觩,角上曲貌”;字亦作“捄”,《周頌·良耜》:“有捄其角”,鄭玄箋:“捄,角貌”,朱熹集傳:“捄,曲貌”;或重言“球球”,《穀梁傳·成公七年》:“郊牛日,展觓[29]角而知傷”,范甯集解:“觓,球球然角貌”,陸德明釋文:“觓,其樛反,一音求。角貌”,均是其證,而言“觵觵”者則未曾一見,故世人不信小徐之說。下面是清儒的意見:
“觵觵”,壯皃,猶“僙僙”也。《後漢書》曰:“關東觥觥郭子橫。”(段玉裁《說文注》)
“其狀觵觵,故謂之觵”者,“觵觵”當為“橫橫”,“觵”、“橫”聲相近,《後漢書·郭憲傳》:“關東觥觥郭子橫。”本書之例,凡“故謂之”云者,皆取聲同之字以為訓也。“橫”謂充滿強大,……《太玄》:“觥羊之毅”,注云:“觥羊,大羊也”;本書:“桄,充也”。觵,大爵,故曰“其狀觵觵”。(桂馥《義證》)
“觵觵”者,充滿壯大之皃也。《釋言》:“桄,充也”;漢之“橫門”,亦曰“桄門”。凡从“黃”聲、“光”聲之字,皆有“大”意。……《後漢書·郭憲傳》:“關東觥觥郭子橫。”《太玄經》注:“觥羊,大羊也。”(王筠《句讀》)
“觵”,……【叚借】為“侊”[30]。《越語》:“觥飯不及壺飧”,注:“大也”;《太玄·毅》:“觥羊之毅”,注:“大羊也”。又重言形況字。《後漢書·郭憲傳》:“關東觥觥郭子橫”,注:“剛直之貌”。【聲訓】《說文》:“其狀觵觵,故謂之觵。”(朱駿聲《通訓定聲》)
案:以上四家可分為兩類:段、桂、王三家說大同小異,他們把“其狀觵觵”、“觥觥郭子橫”及“觥羊”看作同一詞的不同用法,並試圖給出一個一貫的解釋。朱氏則將“觥羊”、“觥觥郭子橫”看作意義不同的“叚借”;此外,他雖指出“其狀觵觵,故謂之觵”是“聲訓”,但並未說明“觵觵”應該如何理解?它與“觥觥郭子橫”又是什麼關係?從原則上說,我們傾向於段氏等人的做法,因為很難想像“觥”字的用法會如朱氏所言是一盤散沙。
我們認為,“觵觵”應從段氏讀為“僙僙”;但“僙僙”並不是“壯皃”,而是“武皃”,《廣韻·唐韻》古黃切光小韻:“僙,僙僙,武皃”。亦作“洸洸”,《詩·大雅·江漢》:“武夫洸洸”,毛傳:“洸洸,武貌”。《爾雅·釋訓》:“洸洸,武也”,郝懿行義疏:“洸者,聲借之字,古無正體。《釋文》云:‘洸,舍人本作僙。’然‘僙’亦或體,《鹽鐵論·徭役篇》引《詩》作‘武夫潢潢’,《玉篇》作‘趪’,云‘……趪趪,武皃’。”兕角碩大堅實,孔武有力,故古人以“觵觵”狀之,而以兕角為之的飲器亦因此得名為“觵”。
“武皃”是古書常訓,實為三家說所本。但段氏等人囿於“凡从‘黃’聲、‘光’聲之字,皆有‘大’意”的成見,不僅深信韋、范之說,還試圖以“大”來貫穿“觥”字諸義,故改訓為“壯”,為“充”,為“強”。[31]“壯”與“武”義相近[32],用來解釋“武夫洸洸”及兕角“觵觵”之狀,尙無大礙;但對於“觥觥郭子橫”來說,就有點兒扞格不通了。《後漢書·郭憲傳》云:
時匈奴數犯塞,帝患之,乃召百僚廷議。憲以為天下疲敝,不宜動眾。諫爭不合,乃伏地稱眩瞀,不復言。帝令兩郎扶下殿,憲亦不拜。帝曰:“常聞‘關東觥觥郭子橫’,竟不虛也。”李賢注:“觥觥,剛直之貌。音古橫反。”憲遂以病辭退,卒於家。
從“帝令兩郎扶下殿”及“憲遂以病辭退,卒於家”等語來看,此時的郭憲已是老邁之人,與“壯皃”、“充滿強大”毫不相干。而光武之所以感慨“觥觥郭子橫”不為虛語者,當是因其剛強不屈,“諫爭不合,乃伏地不復言,下殿亦不拜”之故。《傳》又云:
少師事東海王仲子。時王莽為大司馬,召仲子,仲子欲往。憲諫曰:“禮有來學,無有往教之義。今君賤道畏貴,竊所不取。”仲子曰:“王公至重,不敢違之。”憲曰:“今正臨講業,且當訖事。”仲子從之,日晏乃往。莽問:“君來何遲?”仲子具以憲言對,莽陰奇之。及後篡位,拜憲郎中,賜以衣服。憲受衣焚之,逃於東海之濱。莽深忿恚,討逐不知所在。
可見郭憲不畏強禦由來已久,其得“觥觥”之名蓋與此事有關,《傳》因詳載始末。“觥觥”之義,自以李賢注最為確當。
《逸周書·諡法》(《四部備要》所收抱經堂校刊本):“剛彊理直曰武”,孔晁注:“剛,無欲;彊,不撓;理,忠恕;直,無曲也”。黃懷信等集注引潘振云:“剛以體言,彊兼用言,惟剛故能彊,循理故常直,此大勇也,故曰武。”[33] 約言之,“剛彊理直”則為“剛直”。《魏書·于忠傳》:“忠薨,……太常少卿元端議:忠剛直猛暴,專戇好殺,案《諡法》:‘剛彊理直曰武’,‘怙威肆行曰醜’,宜諡‘武醜公’。”郭憲以“剛直”被稱為“觥觥”,于忠因“剛直”被議諡為“武”,名雖有異,實則相同。
“觥觥”指人性剛直,“觥羊”之“觥”指羊性執拗,二者當為一詞(單複無別,用有褒貶)。“觥觥郭子橫”為褒義,稱其“剛直”;“觥羊”則為貶義,喻小人之“剛很”。據《漢書·揚雄傳》,“哀帝時(前6-前1年)……雄方草《太玄》”;而郭憲得“觥觥”之名,則在成帝綏和年間(前8-前7年)或稍後[34],二者基本同時。就這一點而言,把“觥羊”之“觥”與“觥觥”看作同一個詞也是很合理的。
經過以上討論,訓“觥”為“大”已是孤證單行,難以成立。在第四節中,我們還將結合史實來討論韋注的合理性,這裡就不多說了。
三、“兕觥”及相關問題討論
觥是一種飲酒器,相傳以兕角製成,故又稱兕觥。《說文》:“觵,兕牛角,可以飲者也。觥,觵俗从光。”敦煌寫本P.2011王仁昫《刊謬補缺切韻·庚韻》(宋跋本同):“[35],古橫反。以兕角為酒器。亦作觵,通俗作觥。”《詩·豳風·七月》:“稱彼兕觥,萬壽無疆”,猶如今人舉杯上壽(稱,舉也)。觥主要行於商代(說詳下文),後人由於聞其名未見其物,所以對觥的形制多有誤解。其中,以王國維《說觥》(1915[36])一文最為著名,今人編纂的各類大型工具書所說之觥(參附圖一),都是根據他的意見。
對於王氏之說,容庚在《商周彝器通考》(1941)中提出質疑:守宮作父辛觥腹內有一勺(附圖一中可見勺柄),說明它是盛酒器而非飲酒器,這與《七月》所說“稱彼兕觥”不合;《西清續鑑》(甲編12:17)曾將一角形器(附圖二右)定為兕觥,而中央研究院發掘安陽西北岡時,也得到一件與之相似的角形器(有蓋,附圖二左),故王氏“所定觥之名或須更定”。 [37] 1964年,臺灣學者孔德成作《說兕觥》,進一步指出:《詩》言“兕觥其觩”者,乃“狀兕觥之觩然而曲也。兕之體不能曲,其角乃曲,則由其狀之之詞,可知兕觥非雕兕形,而為兕角所製。兕角觩然,觥亦如之也。《說文》:‘觵,兕牛角,可以飲者也。……觥,觵俗从光。’……《三禮圖》云:‘以兕角為之。’《西清續鑑》以角形銅器名觥。中央研究院在安陽發掘,亦得與《禮圖》、《續鑑》同形之銅器。蓋觥本以兕角為之,故曰兕觥。以銅仿製,其形不改,……故仍以兕觥名之也。”[38] 1971年,屈萬里又撰《兕觥問題重探》[39],申論容、孔之說,並逐一反駁了王氏所舉六證。屈氏還指出:
常用的器物,往往是最初用實物,後來纔仿照實物的形狀,製成陶器或銅器;譬如最初用葫蘆盛水或盛酒,後來就仿照葫蘆的形狀,製成陶質或銅質的壺,便是一例。兕觥在最初,可能是用真正兕牛的角,後來才有青銅製品。
經過容、孔、屈三家的討論,兕觥是一種像兕角形的飲器應該說已成定論。下面,我們再補充說明幾個問題。
(一)關於兕觥的材料
舊說多以兕為犀牛(在大陸學界,此說至今仍是主流觀點[40])。1983年,法國雷煥章神父撰《兕試釋》[41]一文,從古文字學、古生物學、古文獻學等角度,充分論證了兕不是犀牛,而是野生水牛。其主要結論有如下幾點:
1.殷墟甲骨文兕字作,它的角不是立在鼻子前端,而是從頭後伸出,這一特徵與犀牛不符,但與水牛相合;角上常見表示紋理的刻畫,也與水牛角的特徵吻合。
2.殷墟發現的刻有“獲白兕”的大獸頭骨,經古生物學家鑑定,屬於水牛。
3.在記事刻辭中,有一次狩獵捕獲多頭兕的記載(最多時達40頭)。犀牛不成群活動,因此這種事情不可能發生在犀牛身上;但如果兕是野牛,就極有這種可能。
4.從先秦到東晉的絕大多數文獻,並無兕是一角的記錄(先秦時期的《山海經》是唯一的例外,後來有少數學者受到它的影響);兕在文獻記載中的特徵,與水牛最為接近。
雷氏還轉述了丁驌的意見:在甲骨文字中,角的體形巨大,與某些古代文獻所言人們用來喝酒的獸角非常吻合;但要適合做酒杯的話,角必須是中空的,因此它不應該是實心的犀牛角,而應該是空心的牛角[42]。雷氏等人的研究,使我們對兕觥的認識又進一步:最初的兕觥應該是用水牛角(參附圖三)製成的。
(二)關於兕觥的用途
舊說以兕觥為“罰爵”。《詩·周南·卷耳》:“我姑酌彼兕觥”,毛傳:“兕觥,角爵也”;鄭玄箋:“觥,罰爵也。饗燕所以有之者,禮自立司正之後,旅酬必有醉而失禮者,罰之亦所以為樂”;孔穎達疏:
《傳》云“兕觥,角爵”,言其體;此言“觥,罰爵”,解其用。言“兕”表用角,言“觥”顯其罰,二者相接也。《異義》:“《韓詩說》:‘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觶,……四升曰角,……五升曰散,……總名曰爵,其實曰觴。觴者,饗也。觥亦五升,所以罰不敬。……非所以饗,不得名觴。’《詩》毛說:‘觥大七升。’許慎謹案:觥罰有過,一飲而盡,七升為過多。”由此言之,則觥是觚、觶、角、散之外別有此器,故《禮器》曰:“宗廟之祭,貴者獻以爵,賤者獻以散,尊者舉觶,卑者舉角。”《特牲》二爵、二觚、四觶、一角、一散,不言觥之所用,是正禮無觥,不在五爵之例。《禮圖》云:“觥大七升,以兕角為之。”……知觥必以罰者,《地官·閭胥》:“掌其比、觵撻罰之事”,注云:“觵撻者,失禮之罰也。觵用酒,其爵以兕角為之”;《春官·小胥》職亦云:“觵其不敬者”,是以觥罰人之義也。
對於觥為“罰爵”這種說法的可信性,屈萬里表示懷疑。他說:
從先秦典籍中說到兕觥的資料看來,沒有一處可以證明用兕觥作罰爵的。《周南·卷耳》,是描寫家人懷念征夫、想像着征夫借酒消愁的情形。《豳風·七月》,是敘述農民們共飲於豳公之堂,為豳公祝壽的情形。《桑扈》是頌美天子之詩,《絲衣》是繹祭賓尸的樂歌。在這些詩中,絕沒有把兕觥當作罰爵的。……
又《春秋》昭公元年《左傳》:“夏四月,趙孟、叔孫豹、曹大夫入於鄭,鄭伯兼享之。……穆叔、子皮及曹大夫興拜,舉兕爵曰:‘小國賴子知免於戾矣。’”這是在燕禮的場合用兕爵,自然也沒有懲罰的意思。……
那麼,兕觥這種酒器,可以用在許多場合裡;它不但不專門用作罰爵,甚至它是否作罰爵之用,也成問題。
案:屈氏所舉的例子中,確實“沒有一處可以證明用兕觥作罰爵的”。不過,僅憑這一點,尚不足以否定“觥為罰爵”的舊說。比如《說文》:“自,鼻也。象形”,此說已為殷墟甲骨文所證實,可使用這個本義的例子,在傳世古書中就是一個也找不到的。
據《韓詩說》,諸酒器“總名曰爵,其實曰觴。觴者,饗也”,而觥“非所以饗,不得名觴”;孔疏也說觥“不在五爵之例”,可見在古人眼中,用作罰爵的兕觥並不屬於常規酒器。既然現有材料不能證明兕觥是否“用作罰爵”,我們不妨換個角度討論,看看它有沒有理由“不用作罰爵”。
在考古發掘中,商代墓葬所出酒器以觚、爵二器(參附圖四)為最多,“富者銅觚銅爵,貧者陶觚陶爵,二者出必相連”[43],這表明觚與爵的組合應是商人最常用的飲酒方式。那麼,兕觥作為一種飲器,有沒有可能加入這一組合呢?應該沒有。我們很難設想,在這些製作精美的酒器旁邊,古人會放上一隻碩大的原生態水牛角;但如果兕觥是用作罰爵的話,它的原生態就再合適不過了,因為“罰之亦所以為樂”(鄭玄語),可見罰爵的設置本身就帶有惡作劇的性質。此外,由於形狀上的特點,兕觥自身無法直立,這也決定了它不能像一般酒器那樣正常使用[44];但如果用作罰爵,斟滿之後即須“一飲而盡”,能否直立也就不成問題了。由此看來,如果兕觥“不用作罰爵”,那倒是讓人難以理解的。
那麼,為什麼先秦典籍中的兕觥,沒有一例是用作罰爵的呢?我們認為可能有兩方面的原因:
其一,觥主要流行於商代,以觥為罰爵並非後世制度。
關於兕觥盛行的年代,一般認為是商代和西周初期,但此說實際上根據的是王國維對兕觥的看法。我們對兕觥的形制已有了新的認識,自然不必受此局限。從考古材料看,兕觥出於商代晚期遺址,周代墓葬中則未見其蹤影;而且商代晚期的兕觥已是青銅製品,並非原始形態。這些情況似乎提示我們,兕觥的歷史應該由此向前去追溯。我們推測,兕觥的流行可能主要在商代,對於後人而言,兕觥以及有關兕觥的一切,都祇是傳說而已。
屈氏在批評漢人舊說時曾指出:“他們所以把兕觥說成罰爵,大概都是根據《周禮》。”由於他的提示,我們注意到如下兩條材料:
《地官·閭胥》:“凡事,掌其比觵撻罰之事。”鄭玄注:“觵撻者,失禮之罰也。觵用酒,其爵以兕角為之。”賈公彥疏:“言‘凡’,非一,則是鄉飲酒及鄉射飲酒有失禮者須罰之,故云凡事。云‘掌其比’者,人聚則有校比之法,皆掌之。云‘觵撻罰之事’者,凡有失禮者,輕者以觵酒罰之,重者以楚撻之,故雙言觵撻罰之事。鄭知‘觵用酒’者,以其古者失禮之罰,罰用酒。又知‘其爵以兕角為之’者,見《詩》云‘兕觵其觩’,故知用兕牛角為觵爵也。”
《春官·小胥》:“小胥掌學士之征令而比之,觵其不敬者,巡舞列而撻其怠慢者。”鄭玄注:“比猶校也。不敬,謂慢期不時至也。觵,罰爵也。《詩》云‘兕觵其觩’。”賈公彥疏:“大胥掌學士之版,以待召聚舞者,小胥贊大胥為征令校比之,知其在不,仍觥其不敬者也。引《詩》者,是《周頌·絲衣》之篇,祭未飲酒,恐有過失,故設罰爵。其時無犯非禮,用爵觥然陳設而已。引之者,證觥是罰爵也。”
案:鄭注以為“觵”有“罰”義,可從。既然作為酒器的觵曾用為罰爵,那麼在語言中“觵”引申而有“罰”義,是很正常的;《小胥》中,“觵其不敬者”與“撻其怠慢者”結構相同,“觵”與“撻”用法也應相同。不過,“罰”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從原文中我們看不出來;鄭云“觵用酒”,除了古有“失禮之罰,罰用酒”之說外,並沒有其他證據。小胥所掌者,亦為“比觵撻罰之事”,其“學士”則是“卿大夫諸子學舞者”(《大胥》鄭注引鄭司農云)。對遲到(“慢期不時至”)的學生加以責罰,是可以理解的;可按照鄭注的說法,所謂責罰竟是要他們喝酒,這就讓人匪夷所思了。因此我們認為,漢人所謂“觥罰有過”、“觵用酒”云云,不過傳說中如是而已,並不是真正的周代制度。
其二,周人所稱之觥並非實指,而是精美酒器的代稱。
下面是屈氏舉過的幾個例子:
我姑酌彼兕觥,維以不永傷。(《周南·卷耳》)
躋彼公堂,稱彼兕觥:“萬壽無疆”。(《豳風·七月》)
兕觥其觩,旨酒思柔。彼交匪敖,萬福來求。(《小雅·桑扈》)
夏四月,趙孟、叔孫豹、曹大夫入於鄭,鄭伯兼享之。……禮終乃宴。……穆叔賦《鵲巢》,……又賦《采蘩》,……子皮賦《野有死麕》之卒章,趙孟賦《常棣》,……穆叔、子皮及曹大夫興,拜,舉兕爵曰……(《左傳·昭公元年》)
案:《卷耳》是征夫思念家人[45],借酒消愁;《七月》是農民飲於公堂,為豳公祝壽;《桑扈》是諸侯為天子頌德祝福;《左傳》是人們在酒宴上賦詩敬酒,而舊說均將兕觥解釋為罰爵。屈氏指出:在這些場合中,“絕沒有把兕觥當作罰爵的”,這是完全正確的。但他又據此來質疑兕觥曾作罰爵之用,則可謂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我們認為,隨着商代的滅亡,兕觥也已經成為歷史,周人所謂“觥”或“兕觥”均非實指,而是精美酒器的代稱(與後世用法相同)。漢人之解、屈氏之疑,其失壹也,都是把兕觥看得太實了。
(三)關於兕觥的容量
關於兕觥的容量,漢人有“五升”和“七升”兩說,大致相當於現在的1升和1.4升(漢代一升約為200毫升[46])。參照現代水牛角(看附圖五)的大小,容量為五升(今之1升)的兕觥可能比較常見;而1升酒對於普通人來說,如果勉強為之,也還是可以“一飲而盡”的(上古時無烈性酒[47])。不過,“罰之亦所以為樂”,人們在為罰爵選材時,可能會特意去挑選那些體形碩大者,以此來增加飲酒的難度。所以,儘管“一飲而盡,七升為過多”(許慎語),但七升(今之1.4升)的兕觥也還是有可能存在的。王國維曾說,觥“於飲器中為最大”,這話本身沒錯,祇不過不是他所說的觥罷了。
(四)兕觥小結
兕觥是流行於商代的一種飲酒器,初用天然兕(水牛)角做成,後又有青銅仿製品。兕角碩大堅實,孔武有力,故古人以“觥觥”狀之,而以兕角為之的飲器亦因此得名為“觥”。兕觥容量較大,常見者為1升,最大者可達1.4升。由於形狀上的特點,兕觥自身無法直立,故使用時有別於常規酒器,相傳在酒宴中被用作罰爵,斟滿後即須一飲而盡。兕觥主要流行於商代,商亡,兕觥亦亡。自周代始,兕觥已成為傳說,在一般人心目中,兕觥是一種精美的酒器,故“觥”與“兕觥”均被用作酒器的代稱。此外,由於作為酒器的觥曾用為罰爵,語言中“觥”遂引申而有“罰”義。
四、“觥飯不及壺飧”新解
《篆隸萬象名義·人部》(以下簡稱《名義》):
侊,公橫反。小也,小器大物。
案:“器”下一字,呂浩疑為“壺”,臧克和釋為“沸”,[48] 當以呂說為是。《壺部》:“壺,戶徒反。酒器”,其字作“”,與此形異;但部內字所从偏旁作“”,與此形近;而“部首總目”作“”,則與此形完全相同。“壺”字的類似寫法亦見於唐代俗字,如《楊行禕墓誌》作“”[49],敦煌寫本S.2832《願文等範本》作“”[50],可證呂說不誤。《名義》釋義多採自顧野王《玉篇》,“小器壺大物”,應是野王在“《說文》:‘侊,小也。《春秋國語》曰:侊飯不及壺湌’”之後的按語,原文當作“侊,小器;壺,大物”,《名義》抄脫或誤省“侊”字。
上古時期,壺(參附圖六)主要用於盛酒,亦可盛其它流質、半流質物,又常用作外出時攜帶飲食的容器[51]。《左傳·僖公二十五年》:“昔趙衰以壺飧從,徑,餒而弗食。”《越絕書》卷一:“漁者渡於于斧之津,乃發其簞飯,清其壺漿而食之[52]。”不過,貴族們用的是青銅壺;而農夫漁父所用,則祇能是陶壺或瓠壺(瓠即葫蘆)。《鹽鐵論·散不足》:“古者……庶人器用即竹柳陶匏而已。”《漢書·郊祀志下》:“其器陶匏”,師古曰:“陶,瓦器。匏,瓠也。”《鶡冠子·學問》:“中河失船,一壺千金”,陸佃注:“壺,瓠也。佩之可以濟涉,南人謂之腰舟。”今海南黎族尚有此物(參附圖七)。“瓠”可用於渡水,亦可用於盛物。《韓非子·外儲說左上》:“夫瓠所貴者,謂(為[53])其可以盛也。”“觥飯不及壺飧”本是民間俗諺(韋注:“諺,俗之善語”),“壺”自然也是百姓日常所用之物。在這條諺語中,“觥”指精美的酒器,取其貴而小;“壺”則指陶壺或瓠壺,取其賤而大,故《名義》曰“侊(觥),小器;壺,大物”。對飢者而言,“觥飯”自然“不及壺飧”。《方言》卷五:“,桮(杯)也。吳越之間曰。”《太平御覽》卷八百五十引《風俗通》:“吳郡名酒杯為,言大餓人得一飯無所益也。”是吳越之間至漢時猶有此語,正可為“觥飯”作注腳。
漢代流行“觥為罰爵”之說,但作為罰爵的觥,其容量通常是比較大的(五升或七升),許氏恐人誤解,故特意指出此諺之“侊(觥)”實為“小皃”。從詞彙學的角度看,“小皃”應是“侊(觥)”的一個比較特殊的用法義[54]。
《國語·越語下》載句踐伐吳始末如下(公元紀年為筆者所加):
四年,韋注:“四年,反國四年,魯哀九年(前486年)。”王召范蠡而問焉,曰:“……吳人之那不穀,亦又甚焉。韋注:“那,於也。甚焉,言見困苦。”吾欲與子謀之,其可乎?”對曰:“未可也。……”王曰:“諾。”
又一年,韋注:“反國五年,魯哀十年(前485年)。”王召范蠡而問焉,曰:……對曰:“……王姑待之。”王曰:“諾。”
又一年,韋注:“反國六年,魯哀十一年(前484年)。”王召范蠡而問焉,曰:……對曰:“……王姑待之。”王曰:“諾。”
又一年,韋注:“反國七年,魯哀十二年(前483年)。”王召范蠡而問焉,曰:……對曰:“……王姑待之。”韋注:“且待時也。自此後四年,乃遂伐吳。”
至於玄月,韋注:“《爾雅》曰:‘九月為玄。’謂魯哀十六年(前479年)九月也,至十七年(前478年)三月,越伐吳。”王召范蠡而問焉,曰:“諺有之曰:‘觥飯不及壺飧。’韋注:“觥,大也。大飯,謂盛饌。盛饌未具,不能以虛待之,不及壺飧之救飢疾。言己欲滅吳,取快意得之而已,不能待有餘力。”今歲晚矣,子將奈何?”對曰:……遂興師伐吳,至於五湖。……居軍三年,吳師自潰。韋注:“魯哀二十年(前475年)冬十一月,越圍吳。二十二年(前473年)冬十一月丁卯,滅吳。”
其中,魯哀十三至十五年(前482-前480年)是一段空白,似乎這三年中無大事可記;而韋氏於前483年“王姑待之”下注云:“且待時也。自此後四年,乃遂伐吳”,更是加深了人們的這種印象。據此所述,句踐引諺在魯哀公十六年(前479年),其始作伐吳之謀則是魯哀公九年(前486年);在經過七年的漫長等待後,句踐以“盛饌未具,不能以虛待之”來表達“己欲滅吳,取快意得之而已,不能待有餘力”的焦慮,可以說是合情合理。長期以來,學者們之所以對韋注深信不疑,這應該是一個主要的原因。然而,當我們以此與古書中相關記載進行比較時,卻發現《越語下》在敘事上存在着重大疏漏,而句踐在七年中也並非如韋注所言是“以虛待之”。《史記·吳太伯世家》云(公元紀年為筆者所加):
吳王北會諸侯於黃池,索隱:“在哀十三年(前482年)。”吳國精兵從王,惟獨老弱與太子留守。句踐復問范蠡,蠡曰:“可矣。”乃發習流二千人、教士四萬人、君子六千人、諸御千人伐吳。吳師敗,遂殺吳太子。吳告急於王,王方會諸侯於黃池,懼天下聞之,乃秘之。吳王已盟黃池,乃使人厚禮以請成越。越自度亦未能滅吳,乃與吳平。其後四年(前478年),越復伐吳。
《國語·吳語》亦云(公元紀年為筆者所加):
吳王夫差既殺申胥,不稔於歲,韋注:“夫差以哀十一年(前484年)殺子胥。”乃起師北征。……以會晉公午於黃池。韋注:“黃池會在魯哀十三年(前482年)。”於是越王句踐乃命范蠡、舌庸,率師沿海泝淮以絕吳路。敗王子友於姑熊夷。韋注:“王子友,夫差太子也。夫差未及反,越伐吳,吳拒之,獲太子友。”越王句踐乃率中軍泝江以襲吳,入其郛,焚其姑蘇……
吳王夫差還自黃池,息民不戒。越……乃大戒師,將伐吳。
由此可知,魯哀公十三年(前482年),越國趁吳王北上爭霸國內空虛之機,曾經大舉伐吳,“殺吳太子”,並“入其郛(外城),焚其姑蘇”,後因吳人“厚禮以請成”,而“越自度亦未能滅吳,乃與吳平”。現在回過頭再看韋注,所謂“不能以虛待之”就明顯地與事實不符了。
句踐自反國以後,臥薪嚐膽,數年間念茲在茲者唯滅吳而已。對他來說,伐吳小勝不過是“大餓人得一觥飯,無所益也”,故而有此“觥飯不及壺飧”之喻。
五、“侊”字形義試說
上文指出,“小皃”是“侊(觥)”的用法義。那麼,“侊”的本義是什麼?字形又該如何分析?我們有些不成熟的想法,寫在這裡,供讀者參考。
對於“侊”、“觥”二字的關係,舊有三說:
“侊”與“觥”音義同(段玉裁《說文注》)
“侊”、“觥”同聲通假(陳瑑《國語翼解》,此謂借“侊”為“觥”)
“觥”叚借為“侊”(朱駿聲《通訓定聲》)
案:“觥”是個常見字,“侊”則極為罕見。在“觥飯不及壺飧”中,就其所指而言,與他書並無不同(均為精美酒器之代稱),但由於用法特殊,故易被人誤解。這樣一個“觥”,古人不太可能用借字來表示(陳氏以為“觥”有“大”義,亦非)。因此我們贊成段氏的意見,“侊”當為“觥”之異體。
“侊”字从人光聲,無義可說,疑“光”為“觥”省,蓋字从光(觥)、从人會意,光(觥)亦聲。因漢代流行“觥為罰爵”之說,故有此“从光(觥)、人”之俗字。“觥人”者,謂罰人也(前引《小胥》“觵其不敬者”,“觵”也是罰義)。人們用“侊”來替換《國語》的“觥”字(許見本如此),許氏則特別指出“侊”為“小皃”,目的都是在提醒讀者,不能按“觥”的常用義來理解這條諺語。
[1] 唐代韻書中尚未見韋注,如敦煌寫本P.2011王仁昫《刊謬補缺切韻·庚韻》(宋跋本同):“侊,小壺。”裴務齊正字本《刊謬補缺切韻·庚韻》:“侊,小皃。”(周祖謨編《唐五代韻書集存》上冊376、463、551頁,中華書局,1983年。)至宋代《廣韻》、《集韻》,始於許說(見庚韻)外兼存韋注(見唐韻),宋本《玉篇》“侊”字釋義則棄許說而從韋注。
[2] [日]釋空海編《篆隸萬象名義》,中華書局據日本《崇文叢書》本縮印,1995年。
[3] 胡吉宣著《玉篇校釋》第二冊1983頁,上海古籍出版社據胡氏稿本影印,1989年。許嘉璐云:“現在晉、冀、豫幾省交界的山區還保留着這種每日兩餐、晚餐吃剩飯而不另做的習慣,且多為稀飯。”(許嘉璐著《中國古代衣食住行》83頁,北京出版社,1988年。)
[4] 舊以“徑”字屬上,今從楊伯峻說改為一字讀。楊氏曰:“《韓非子·外儲說左下》云:‘晉文公出亡,箕鄭挈壺飧而從,迷而失道,與公相失,飢而道泣,寢餓而不敢食。’雖誤以趙衰為箕鄭,然所謂‘迷而失道,與公相失’足證《左傳》‘徑’字為一句,獨行小路也。”(楊伯峻編著《春秋左傳注》436頁,中華書局,1990年第2版。)
[5] 四部叢刊影印烏程張氏適園藏述古堂景宋寫本《說文解字繫傳》“侊飯”作“侊飰”。
[6] 黃征著《敦煌俗字典》108頁,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年。
[7] 看丁福保編纂《說文解字詁林》第九冊8137-8140頁,中華書局影印,1988年。
[8] [清]董增齡撰《國語正義》,巴蜀書社影印清光緒庚辰章氏式訓堂刻本,1985年。
[9] 此句上文有“毋放飯,毋流歠”,六字亦見於《曲禮上》,董氏蓋以此而誤記出處。
[10] 轉引自徐元誥撰,王樹民、沈長雲點校《國語集解》583頁,中華書局,2002年。
[11]《士禮居叢書》本《國語》(後附黃丕烈《校勘明道本韋氏解國語札記》)、汪遠孫《明道本考異》卷四(汪氏《國語校注本三種》,清道光丙午閏五月振綺堂刻本)。
[12] 汪氏《國語校注本三種》之一。三君,指東漢賈逵及三國吳虞翻、唐固。
[13] 此處參考了戎輝兵對《國語》舊注的介紹(見戎輝兵《國語集解訂補》13頁,南京師範大學博士論文,2007年)。
[14] 黃金貴著《古代文化詞義集類辨考》796頁,上海教育出版社,1995年。
[16] [梁]顧野王編撰《原本玉篇殘卷》84-85頁,中華書局影印,1985年。
[17] 草書“亦”(、)、“今”(、)形相似。參看劉風、劉甫豐編《草書查真大字典》,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
[18] 看朱葆華《原本玉篇文字研究》第二章《玉篇》寫作及成書年代考,齊魯書社,2004年。
[19] 說詳拙文《從考古材料看漢唐時期的“餐”、“湌”、“飡”、“飱”諸字》,待刊。
[20] 沈括《夢溪筆談·技藝》:“板印書籍,唐人尚未盛為之。自馮瀛王始印五經,已後典籍皆為板本。”胡應麟《少室山房筆叢》卷四:“雕本肇自隋時,行於唐世,擴於五代,精於宋人。”
[21] 此為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據上海圖書館藏述古堂影宋鈔本影印)。北京市中國書店1983年據揚州使院重刻本影印之《集韻》誤為“俗作湌”。
[22] 清代學者如段玉裁、王念孫等人誤以為《集韻》謂“飧”、“餐”一字,故對此頗有微詞。段氏云:“‘飧’與‘餐’其義異,其音異,其形則‘飧’或作‘飱’,‘餐’或作‘’,《鄭風》、《釋言》音義誤認‘餐’為‘飧’字耳,而《集韻》、《類篇》竟謂‘飧’、‘餐’一字。”(《說文》“餐”字下注)王氏云:“‘飧’、‘餐’二字皆異音異義,古音‘餐’屬寒部,‘飧’屬魂部,……兩字判然不同。自《爾雅》釋文始誤以‘餐’為‘飧’,而《集韻》遂合‘餐’、‘飧’為一字矣。”(《讀書雜誌·荀子·勸學》“不道”條)
[23] 轉引自王筠《說文釋例》。據王氏說,此為嚴可均《說文校議》“今《越語》作‘觥飯不及壺飧’……”之書眉所錄姚氏校語。
[24] 武英殿本《史記》如淳曰作“小飯曰飱”,清人多以“飱”為“飧”字,故姚氏徑引作“飧”。案:今人亦多從清人之說,如“令其裨將傳飱”一句,《漢語大詞典》引在“飧1(sūn)”字之下(縮印本7326頁,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7年);王利器主編《史記注譯》給“飱”字注sūn音(第三冊2044頁,三秦出版社,1988年);倉修良主編《史記辭典》以【傳飱(sūn孫)】作詞條(607頁,山東教育出版社,1991年)。還有人將此字直接寫作“飧”,如韓兆琦評注本《史記》下冊1280頁(岳麓書社,2004年)、許嘉璐主編《二十四史全譯·史記》第二冊1159頁(漢語大詞典出版社,2004年),可見其影響之大。實際上,古書中“飱”字或用為“飧”,或用為“餐”,情況比較複雜,不能一概而論。即以本句為例,《集解》引徐廣曰:“音湌也。”由於自東漢以來,“湌”字已普遍被用為“餐”,而徐廣乃東晉人,可知這個“音湌”的“飱”應是“餐”字;《集解》又引服虔曰:“立駐傳湌食也。”“湌食”即“餐食”,為兩漢魏晉人常語,“飧食”則未聞,也說明此“飱”應為“餐”字;又,如淳並未注過《史記》,《集解》所謂“如淳曰”,乃出自如氏《漢書注》(《廣韻·魚韻》:“如,又姓。《晉中經簿》:魏有陳郡丞馮翊如淳注《漢書》”),裴氏既引之為注,說明《史》、《漢》用字相同,而《漢書·韓信傳》作:“令其裨將傳餐,曰:‘今日破趙會食!’”(服虔曰:“立駐傳餐食也。”如淳曰:“小飯曰餐,破趙後乃當共飽食也。”師古曰:“餐,古飡字,音千安反。”)凡此,均可證《史記》傳文之“飱”及“如淳曰”之“飱/湌”當為“餐”字。由於此類異讀並不影響對文義的理解,為方便起見,我們姑就中華本進行討論。
[25] 汲古閣本、武英殿本、百衲本均作“為帝加壹飡”。《漢書·梁孝王劉武傳》作“為帝壹餐”,師古曰:“餐,古飡字。”姚氏引作“壹飧”,未詳所據為何本。
[26] 武英殿本《三國志》“一餐”作“一飱”。又,《九州春秋》為晉司馬彪撰,原書已佚,今存清人黃奭輯本一卷,收入《黃氏逸書考》“子史鉤沉”,其“閻忠”條“一餐”作“一飧”。案:此條輯自《三國志》裴注,“飧”字當為黃氏所誤改(參看上文“小飯曰湌”注)。
[27]“狠”,同“很”。“孿”,《玉篇·子部》:“變也”。《南齊書·卞彬傳》引此語作“羊性淫而佷,豬性卑而率”(《南史》同)。“佷”亦同“很”,“率”則疑為“孿”之形近訛字。
[28]《後漢書·王渙傳》注引薛君《韓詩章句》曰:“小者曰羔,大者曰羊。”是通常所謂“羊”即指大羊。
[29]“觓”字原訛作“斛”(《集解》、《釋文》同)。阮元《校勘記》云:“石經、閩、毛本‘斛’作‘觓’,是也。”今從阮校改。
[30]《說文》:“侊,小皃。”朱氏云:“按:當訓‘大皃’。”
[31]“壯”、“充”、“強”皆有“大”義。前者古書常見,後二者如《淮南子·說山》:“鐘之與磬也,近之則鐘音充,遠之則磬音章”,高誘注:“充,大也”;《太玄·逃》:“陰氣章彊(強)”,司馬光集注:“彊,大。”
[32]《老子》三十章“物壯則老”,王弼注:“壯,武力暴興,喻以兵強於天下者也。”《江漢》孔疏釋“武夫洸洸”為“勇武將帥之夫洸洸然武壯者”,以“武壯”連文。
[33] 黃懷信、張懋鎔、田旭東撰,李學勤審定《逸周書彙校集注》680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34]《後漢書·郭憲傳》:“時匈奴數犯塞,帝召百僚廷議。憲……諫爭不合,……遂以病辭退,卒於家。”《南匈奴列傳》:“匈奴數與盧芳共侵北邊。(建武)九年,遣大司馬吳漢等擊之,經歲無功。”郭憲蓋卒於此年(公元33年)。又據《漢書·王莽傳》,莽前後兩任大司馬,一在成帝綏和元年至二年(前8-前7年),一在哀帝元壽二年(前1年)至始建國元年(公元9年)。而《郭憲傳》謂憲“少師事東海王仲子,時王莽為大司馬”,則其諫仲子事當在莽首任大司馬期間。
[35] 周祖謨《唐五代韻書集存》上冊376、463頁。案:此字从“兕”、“角”會意,為“觵”之異體。後人誤以為“兕”字,《漢語大字典》、《中華字海》從之,非是。
[36] 王國維《說觥》,《觀堂集林》卷三,147-151頁,中華書局,1959年。趙萬里《王靜安先生年譜》:“乙卯三十九歲。……編年文:……《古禮器略說》(九月,見《雪堂叢刻》,後別出《說斝》、《說觥》、《說彝》、《說俎》上下六篇,入《觀堂集林》)。”案:乙卯為民國四年(1915)。又,據《觀堂集林》,《說觥》後應補《說盉》,方足“六篇”之數。趙譜撰於1927年,原載《國學論叢》第一卷三號,後影印收入王雲五主編《新編中國名人年譜集成》第二輯,臺北:商務印書館,1978年。
[37] 參看容庚、張維持《殷周青銅器通論》44、51頁,文物出版社1984年新1版。
[38] 轉引自季旭昇《說文新證》上冊361頁,臺北:藝文印書館,2002年。
[39] 屈萬里《兕觥問題重探》,《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四十三本四分,1971年;又收入《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論文類編(語言文字編·文字卷)》1737-1746頁,中華書局,2009年。
[40] 如《漢語大字典》縮印本:“兕,古代犀牛一類的獸名;一說即雌犀。”(四川辭書出版社、湖北辭書出版社,1993年。)《現代漢語詞典》:“兕,古代指犀牛(一說雌性犀牛)。”(商務印書館,2005年第5版。)
[41] 此文有兩個中文版本:1.雷煥章《兕試釋》,《中國文字》新八期,84-110頁,1983年。2.[法]雷煥章撰、葛人譯《商代晚期黃河以北地區的犀牛和水牛——從甲骨文中的和兕字談起》,《南方文物》2007年4期,150-160頁(原注:譯自Monumenta Serica,Vo1,XXXIX,1990-1991,pp.131-157)。本文所據為後者。
[42] 案:丁氏所謂“牛角”,是指野生黃牛的角,這是丁氏意見中須要修正的地方。雷氏說:“有些學者比如丁驌,考慮到晚商小屯地區的水牛是家養的,相信兕是野生黃牛。但是,一些古生物學家鑑定出大獸頭骨就是水牛頭骨。”(160頁)
[43] 郭寶鈞著《中國青銅器時代》115頁,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63年。
[44]《韓詩說》:“總名曰爵,其實曰觴”,是酒器以滿者為觴。兕觥因不能直立,未滿先溢,故而“不得名觴”。
[45] 此詩舊說不一。錢鍾書謂首章托為思婦之詞,“我”,思婦自稱也;二、三、四章托為勞人之詞,“我”,勞人自稱也(錢鍾書著《管錐篇》第一冊67頁,中華書局,1979年)。今從其說。
[46] 丘光明編《中國歷代度量衡考》245頁,科學出版社,1992年。
[47] 許嘉璐曰:“烈性酒在我國出現得較晚,至早不過南宋。”(《中國古代衣食住行》71頁)
[48] 呂浩著《篆隸萬象名義校釋》30頁,學林出版社,2007年。臧克和著《中古漢字流變》159頁,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
[49] 秦公輯《碑別字新編》195頁,文物出版社,1985年。
[50] 黃征《敦煌俗字典》157頁。
[51] 黃金貴《古代文化詞義集類辨考》796、930頁。
[52]《廣雅·釋詁二》:“清,盝也”,王念孫疏證:“清者,漉酒而清出其汁也。”《周禮·天官·酒正》:“辨四飲之物:一曰清,二曰醫,三曰漿,四曰酏”,孫詒讓正義:“(漿,)蓋亦釀糟為之,但味微酢耳。”“之”字原脫,據或本補(參看李步嘉撰《越絕書校釋》22頁,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年)。
[53] 陳奇猷曰:“‘謂’、‘為(去聲)’同,詳《經傳釋詞》。”(陳奇猷著《韓非子新校注》680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
[54] 趙克勤曰:“詞的用法義是指詞在特殊的場合或語言環境中臨時產生的含義,它是特殊的,不穩定的,如果離開了這個特殊場合和語言環境,這個意義就不存在了。”(趙克勤著《古代漢語詞彙學》272頁,商務印書館,1994年。)
本文原刊《中國文字》新三十八期(臺北:藝文印書館 2012年12月),第23-49頁。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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