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文“肇諆”補論
(首發)
吳雪飛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金文有“肇諆”一詞,其辭例如下:
逐肇諆作廟叔寶彝 (逐鼎,集成2375)
甚諆肇作父丁尊彝 (甚鼎,集成2410)
寧肇諆作乙考尊簋 (寧簋蓋,集成4021)
“肇諆”或可作“諆”:
萬諆作茲晨(觶) (萬觶,集成6515)
索諆作有羔日辛彝 (索爵,集成9091)
惟子諆鑄其行盂 (子盆,集成10335)
“肇諆”又可作“肇其”:
伯尚肇其作寶鼎 (伯尚鼎,集成2538)
德其肇作簋 (德簋,集成3889)
伯肇其作西宮寶 (伯鼎,集成4115)
“肇”與“諆”并稱“肇諆”或“諆肇”,“肇諆作”或稱“諆作”、“諆鑄”等,與金文常見的“肇作”相同。這說明諆、肇含義近。楊樹達先生認為“肇諆”為一詞,他說:“啟與肇同,諆與其同。啟諆皆助詞,無義。”[1]張懋镕先生亦認為“肇諆”為一詞。[2]朱鳳瀚先生認為“肇其(或作諆)”的“其”讀為“基”,“肇”和“基”同從《爾雅·釋詁》訓為“始也”。[3]
筆者認為,“肇諆”的“諆”當訓為“謀”。《爾雅·釋詁》:“基,謀也。”郝懿行謂:
基者,《釋言》云“經也,設也”,經營、設造與謀義亦近。《書》“周公初基”,正義引鄭注:“基,謀也。”《孔子閒居》“夙夜基命宥密”,鄭注亦云“基,謀也”。通作諆,《玉篇》《廣韵》並云“諆,謀也”。又別作,《爾雅釋文》:“基本或作”。蓋基為本字,諆為叚音,為或體耳。[4]
“基”通作“諆”。《后漢書·張衡列傳》引《思玄賦》:“回志朅來從玄諆。”注:“諆或作謀,諆亦謀也。音基,字從其。”《廣韻》:“諆,謀也。”《玉篇》“諆,謀也。”《集韻》:“諆,一曰謀也。”“諆”訓為“謀”。又《爾雅·釋詁》:“肇,謀也。”“肇”和“諆”同訓為“謀”,“肇諆作”即“謀作”。金文“肇作”之“肇”的含義,學者或訓為始,[5]或理解為虛詞。[6]筆者認為,“肇作”或稱“諆作”、“肇諆作”,均當理解為“謀作”。
又《爾雅·釋詁》:“基、肇,始也。”則“諆”或可通作“基”,與“肇”同訓為“始”。唯“肇諆”的“諆”在金文中多用其本字,說明“肇諆”是較為固定的用法。故筆者傾向于將“肇諆”的“肇”和“諆”同訓為“謀”,金文中的“肇(諆)作某某器,以用于某某”主要是陳述作器的目的,則“謀作”的“謀”更能表達出作器者的“意圖”。
[1] 楊樹達:《積微居金文說·遂啟諆鼎》,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34頁。
[2] 張懋镕:《對“肇諆”解釋的再商榷》,《考古》,1985年第6期。
[3] 朱鳳瀚:《論周金文中“肇”字的字義》,《北京師範大學學報》,2000年第2期。
[4] 郝懿行:《爾雅義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39、40頁。
[5] 參見朱鳳瀚:《論周金文中“肇”字的字義》,《北京師範大學學報》,2000年第2期。
[6] 參見楊樹達:《積微居小學述林全編·肇為語首詞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73、374頁。楊樹達先生反對毛傳、鄭箋等將肇訓為始、敏等,認為“肇”為虛詞。現在看來,文獻和金文中的“肇”當并非虛詞,仍當以《爾雅》、《毛傳》所訓為是。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5年5月4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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